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石,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合同应该具备明确的条款和完整的内容,不留任何模糊和歧义。合同的风险防范和合规建议,助你稳步前行。
合同制员工劳动法篇一
由于派出驻外施工人员因工作需要,无法享受正常的休息日和法定的节假日,为充分体现公司对驻外人员的`关怀,特制定本制度。
一、享受驻外人员休假基本条件:
1、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派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人员;与本公司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2、驻外施工时间需连续超过3个月,且圆满完成工作(应达到公司的要求,
取得服务方的认可)的项目人员。
二、驻外人员休假程序:
1、凡是符合上述情况的公司驻外员工,应该根据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提前。
一周向公司派驻现场项目经理提出休假申请,项目经理根据现场工作需要,提出准假意见,确定休假时间,交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2、项目经理根据现场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符合休假条件的公司员工休假,同时负责安排休假人员的工作交接。
3、执行休假人员,填写《驻外人员休假申请表》,安排好休假期间的临时工作交接,按照休假时间执行休假。
三、驻外人员休假享受的待遇。
1、休假时间:东北三省每月不超过8天(含旅途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延长假期,是否享受有薪休假,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休假人员持项目经理、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驻外人员休假申请表》到财务报销差旅费。
3、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现场补助,在途旅费享受公司一般外出人员待遇,参见《员工差旅费管理规定》。
四、其它。
1、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要保持有效的、畅通的联系方式,如现场工作需要休假人员返回现场的,休假人员接到通知后需立即终止休假赶回现场,未休完的假期可累计到下一个休假期。
2、因工作原因不能执行休假的员工,其直系亲属可以到现场探视,公司报销其往返路费。
3、员工休假一般不做跨年度累计。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串休的员工,公司予以奖励。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制员工劳动法篇二
4.1员工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时,可请丧假。
4.2丧事发生地点在工作所在地100公里以内(含),丧假为3天;丧事发生地点在工作所在地以外100公里以上400公里以内(含),丧假为5天;丧事发生地点在工作所在地以外400公里以上,丧假为7天。丧假天数含节假日。
合同制员工劳动法篇三
答:员工关系的基本含义,是指管理方与员工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来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利关系的总和,并受到一定社会中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员工关系的本质是双方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利的相互交织。管理方与员工要共同合作,进行生产,遵守一套既定的制度规则。
2.如何理解冲突与合作,以及产生冲突与合作的各种根源?
合同制员工劳动法篇四
员工关系管理是在企业人力资源体系中,各级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职能管理人员,通过拟订和实施各项人力资源政策和管理行为,以及其他的管理沟通手段调节企业和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从而实现组织的目标并确保为员工、社会增值。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员工与管理者、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引导建立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日前联合发布了《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披露消息值得人们关注,即“去年年末累计未结案的劳动争议持续增加啊”。该消息劳动争议未结案在增加而不是减少。
未结案的增加,说明随着劳动法规的健全与实施,更多的劳动者学会了依法维权,争议在增加。
目前,在我国企业的员工关系管理中,主要存在五大问题:
第一,缺乏共同的愿景,导致员工关系管理的起点不清楚。很多企业提出了远大的目标,但是目标的制定缺乏员工的参与,目标的宣贯远远不够,导致了员工对于愿景的不认同。
第二,对短期利益的过度追逐,冲淡了企业内部员工关系管理的是非标准。中国很多企业经常在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摇摆不定,例如,不诚信但却能带来业绩的行为往往得到褒奖,导致评判员工关系管理的是非标准模糊不清。
第三,缺乏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员工关系管理根本的缺失。员工关系管理的根本是内部公平,调查显示,员工离职的第一原因不是薪酬水平低,而是员工的内部不公平感。如何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和晋升机制成为员工关系管理的根本。
第四,员工关系管理的主体不清晰,直线经理作为员工关系管理的首要责任人的理念没有得到广泛确认。这一观点在很多企业得不到确认,导致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水平和效果得不到有效的体现。
第五,员工需求的实现程度不高,作为员工关系管理核心的心理契约总体失效。企业没有清楚地了解每个员工的需求和发展愿望,并尽量予以满足,也没有对员工的需求进行适当的引导,导致员工需求期望的实现程度不高,老板和员工心理定位差距较大,双方的满意度都较低。
要在《劳动法》的背景下做好员工关系管理企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是要注意薪酬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有不可忽视的关连性。
第二是充分运用绩效指标与标准,以界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胜任时可下调或平调,但须与原岗位相关联或劳动者能胜任的,可约定薪随岗定;或约定不胜任可下调薪酬。须结合该岗位的胜任能力要求进行培训,注意保留证据。
第三是要求企业hr考取劳动关系协调师新职业资格。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企业对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第四是转变hr已经人力部门的思想与职能人力资源治理模式下,高绩效的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定位将不仅是业务伙伴,还必须是业务参与者(而不只是旁观者)。他们需要传递价值,并且每项工作都变得关键。知识经济时代要求hr成为员工利益的代言人。他是把“人才”作为唯一可变动的资源对待,他们应该以用关心的、炽热的态度,关注员工的需求和愿望,疏通员工和他的主管的思想通道,持续的激励员工们的创作热情,这才是新时代hr管理者自身形象。
员工关系的管理不仅仅是应对法律,员工关系管理是以员工为基本内容的,最终的目的应该是促进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健康、和谐成长,实现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共赢。
合同制员工劳动法篇五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合同制员工劳动法篇六
依你所述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你个人的合法权益,工作每满一年应补偿一个月工资,未签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共计13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法辞退员工怎样赔偿?公司辞退员工赔偿标准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为劳动法辞退员工怎样赔偿的详细内容。
合同制员工劳动法篇七
新保守派:工会作用不大。在集体谈判中,工会只会对经济和社会起到负面作用,工会实际形成的垄断制度,干扰了管理方与雇员个人之间的直接联系,破坏了市场力量的平衡,也使管理方处于劣势地位。他们认为,理想的劳动法应该是工人难以组织工会,或者即使有工会,其权力也是很小。
管理主义学派:对工会的态度是模糊的。一方面认为工会的存在威胁到资方的管理权力,并给劳动关系带来不确定性,甚至是破坏的影响,要避免建立工会,另一方面,学派不断强调,传统的、起“破坏作用的”工会主义已经过时,只有愿意与管理方合作的工会才有可能在未来生存。
正统多元论学派的:认为工会是有积极作用的。认为工会能够弥补劳动力市场上雇员大多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的平衡,使雇员能够与雇主处于平等地位。形成“工业民主“的氛围。这不仅可以维护雇员的利益,确保更广泛的公平,而且对于鼓舞员工士气,降低流动率提高生产率有重要意义。该学派强调弱势群体的工会话,强调更为集中的,在产业层次上的集体谈判,反对因任何偏见替代罢工工人。
但是,该学派的批评者认为,这一模式的缺点是,工会的覆盖面具有局限性,工会与管理方过于对立,以及在存在工会的情况下工人仍缺乏参与权。
自由改革主义学派:该学派对工会表示不满,认为在当前体系下,那些在周边部门工作的雇员,是最需要工会帮助的,但恰恰在周边部门,工会却又是最无效的。认为工会和管理方之间的尖锐对立,使工会无法为其成员争取更多的利益,认为工会难以战胜拥有强大权力的资方,就无法为雇员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同时,主张强势工会,认为工会应该比以往更加关心更为广泛的社会问题和事务。
激进派:认为只要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不发生变化,工会的作用就非常有限。在技术变革和国际竞争不断加剧的今天,工会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其认为,要使工会真正发挥作用,必须提高工人对自身劳动权和报酬索取权的认识,了解劳动关系对立的本质,进而开展广泛的与资本“斗争”的运动,向资本的主导权挑战。
合同制员工劳动法篇八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驻外机构工作,加强对驻外机构人员管理。规范驻外人员休假行为。根据公司整体工作实际,驻外机构工作特点和驻外机构人员具体情况,结合驻外人员意见,对驻外机构人员休假作如下规定。
一、驻外机构人员休假应在不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驻外机构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适时安排。
二、驻外机构人员公休假,原则规定一年4次(即每季安排一次),每次休假7天(含周六、周日),全年休假28天,不得超假。
三、为不影响工作,公司规定驻外人员休假应与规定节假日及公派回司工作有机结合,公司原则规定春节13天、五一5天、国庆7天,尚有一次由驻外人员根据需要安排,公休假车费公司给予报销。
四、非公司规定节日假外的公休假需预先办理休假申请手续,在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经驻外办负责人,部门经理同意、报请总经理批准、报送党政部备案后,方可离岗休假,未履行手续或未经批准者,将按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五、驻外机构人员超过公休规定假期,一律按公司《员工手册》考勤规定执行。
合同制员工劳动法篇九
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1月1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温馨提示: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如果单位对年假有异议,不允许休年假,职工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单位给予年假。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是工作累计满一年职工的权利。
合同制员工劳动法篇十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订。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由各部门主管、经理负责监督。
第四条病假。
(1)员工休病假,超过1天要出具医院开具的假条。
(2)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3)从员工转正开始,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4)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者,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者,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假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假超过15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基本生活费,按有关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
(5)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诊断证明,请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带薪年休假。
(1)上班满6个月可开始休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遇节假日顺延。
(3)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必须考虑有关客户的要求及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休带薪年休假必须提前两周申请,并经主管同意。
(4)公司希望员工利用带薪年休假的机会使身心得到调整。人力资源部将在每个自然年度开始时,通知每位员工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该年假的有效期为一年时终止,不再累计。
(5)员工如愿意放弃休带薪年休假,年假期间的工资按日工的基本工资的2倍计算。
第六条工伤假。
(1)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直接主管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并立即作出处理,并进行报告至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
(2)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工伤假。
(3)员工休工伤假享受全薪。
(4)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第七条婚假。
(1)女职工年满23岁前结婚带薪婚假3天。
(2)女职工年满23岁后结婚带薪婚假10天。
(3)男职工年满25岁前结婚带薪婚假3天。
(4)男职工年满25岁后结婚带薪婚假10天。
(5)男、女职工婚前体检可享受半天全薪假。
第八条产假。
(1)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节假日,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2)员工妊娠期间每月可享受半天全薪假以供月检。
(3)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全薪产假。
(4)年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可延长1个月带薪产假。
(5)如遇难产,可凭医院证明增加有薪产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男员工可以在妻子生育后享有1天陪产假。
(8)女员工生育后的第一次流产,公司将依据医生的诊断证明给予15天带薪假,以后的流产全部按无薪病假计算。
第九条丧假。
(1)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休带薪假8天。
(2)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休带薪假4天。
第十条倒休假。
(1)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后,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享受因休息日加班产生的倒休假。
(2)员工休倒休假时,须考虑部门工作的安排,并应提前两周申请,经主管同意。
(3)员工休倒休假时,应在请假单后附有部门经理批准倒休的加班申请单。
(4)倒休假只限当年有效。
第十一条公共假日。
全体员工享受下列法定公共假日。
(1)元旦:放假1天。
(2)春节:放假3天。
(3)清明节:放假1天。
(4)劳动节:放假1天。
(5)端午节:放假1天。
(6)中秋节:放假1天。
(7)国庆节:放假3天。
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第十二条事假。
(1)事假系无薪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无薪假。
(2)事假最长不超过两周。
第十三条请假批准权限见下表:
请假日期
1~3天(包括3天)。
3~12天(包括12天)。
12天以上。
批准人。
直属上级。
部门经理。
总经理。
直接主管在一个月内对同一员工批准假期时限为5天,5天以上由部门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请假程序。
员工填写请假单,报主管、经理批准后,送至人力资源部。
合同制员工劳动法篇十一
辞退员工中经常出问题的基本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辞退。笔者接触的许多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点,比如,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 员工;员工违纪,可以辞退;只要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可以辞退员工……这些观点都是很危险的,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持有这些观点 的企业往往都是劳动争议不断并且屡屡败诉的企业。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 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 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 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
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 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也分为两种:
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主要依据以上第一、第二类规定。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问题不大,辞退员工问题主要发生在以上第二类规定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
如何做到正确辞退员工,笔者总结起来,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 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 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二、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 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 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 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三、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 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 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 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上海市对实施经济性裁员也有严格限制,即上述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 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其次,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辞退员工中的特殊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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