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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指导意见(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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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指导意见(5篇)
2023-03-08 17:15:17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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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指导意见篇一

到20xx年全省所有巡游车都能提供电召及app服务

《实施意见》要求,出租车行业需要立足乘客安全便捷出行,坚持问题导向,推广“互联网+”技术应用,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新老业态、乘客驾驶员与企业的利益,完善法规体系,依法推进改革。

我省出租车行业应适应市场需求,为社会公众提供差异化、个性化、品质化出行服务,创新服务方式和经营模式,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做好风险预判,强化应对,维护行业稳定,同时落实多部门联合执法和协同监管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和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实施意见》也为行业发展提出了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到20xx年,力争全省每个市县达到“4个具备”,即具备体系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具备功能齐全的综合服务区,具备监管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在服务方式、车辆配置和劳动关系等方面力争达到4个“100%”,为100%实现巡游车提供电召、app服务,100%提供电子支付,100%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100%实现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

提供网约车服务

在确定巡游车运力规模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应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而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新增或更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新增或更新经营权自《实施意见》发布起,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经营权在期限内需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鼓励巡游车与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个体经营者实行组织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

各地要抓紧清理、废止违反国家政策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企业不得利用经营权以一次性买断或要求垫资、借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或经营风险。严禁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鼓励和引导企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等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多渠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承包经营者和个体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实行注册上岗并直接运营。通过建立驾驶员代班制度、定额核减休息日承包费等方式,避免驾驶员超时超强度劳动,保障其合法权益。

各地应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鼓励拼车顺风车发展

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网约车管理方面,《实施意见》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满足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各项许可条件。

平台公司在企业法人资格、约车平台服务、数据交互处理、纳入部门监管、安全保护措施、支付结算服务等方面要满足相应要求。车辆在车型等级、卫星定位、安全运营等方面应具备相应条件,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退出经营。驾驶员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

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线下服务能力由受理申请的服务所在地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结合线上服务能力审核结果依法办理许可。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分别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计程计价,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平台公司要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运营安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各地应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包括拼车、顺风车的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信息服务平台三方权责关系。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可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实现共享出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指导意见篇二

安徽省高院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一)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造成公司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4)造成公司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10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重伤人数每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指导意见篇三

安徽省高院房地产买卖指导意见

(20xx年3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不具备《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已经明确了拟购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且能够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明确约定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仅为预约合同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性质作出的认定,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中定金条款的约定,向可归责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以期房不能转让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转让人在转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受让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与数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且买受人均主张出卖人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顺位: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或合同备案手续的;

(3)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

(4)合同实际履行在先的;

(5)均未履行,合同成立在先的。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的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出卖人又与后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非先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先行占有,仍应优先保护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

4、房屋买卖格式合同约定以“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一般应以出卖人(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作为认定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依据。但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管理等专门管理部门尚未出具认可性意见的,不应认定房屋已经验收合格。

5、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意见第4条规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后以出卖人交付房屋时“未经验收合格”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出卖人能够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出卖人实际交付房屋时未能提供上述文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但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又以出卖人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文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7、买受人以出卖人逾期办证为由主张违约责任的,出卖人举证证明其已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或《解释》规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最后期限30个工作日前向产权登记机构报送了办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的,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8、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但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守约方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中国人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二、关于城镇”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买受人仅以出卖人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性质上也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10、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抵押登记仍未涂销,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综合考虑合同双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应予承担的责任。

11、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因该数份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实际履行情况、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应予履行的合同。

12、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用或请求房屋中介机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应予支持。

三、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3、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所获利益、赔偿能力等情况,判令其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14、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买受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四、其他问题

15、共有房屋的部分登记权利人转让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他登记权利人以转让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予以支持。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共有房屋登记在一人或部分共有人名下,登记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屋,亦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他共有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一步审查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1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交付了全部价款并合法占有了房屋,在申请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期间,该买受人对转移登记尚未完成没有过错,或者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出卖人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变卖该房屋,买受人提出异议的,应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买受人进行释明,告知变更诉讼请求为主张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的,不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8、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指导意见篇四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我区城市绿化管理水平,加快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步伐,特提出20xx年全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围绕幸福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巩固、提升、精细化”深化年活动为契机,以现有建成区挖潜增绿为基础,以外围扩绿为关键,加大绿地建设、改造和综合整治力度,不断巩固提升绿化景观;深化完善园林长效管理机制,巩固绿化管理全覆盖、精细化和高品位;实施森林围城工程,推进社会绿化共建步伐,确保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二)任务目标:新建绿地60万平方米,其中公共绿地20万平方米;完成全民义务植树10万株,其中城区乔木栽植5万株;高标准改造充实提高原有绿地40万平方米;发展区级花园式单位(小区)13个;完成草花栽植摆放300万盆(株)。

二、主要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任务

(一)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巩固绿化成果

一是进一步规范制度建设,健全绿化管理长效机制。修订绿地养护质量标准,细化管理内容和检查考核评分细则,完善绿化养护经费核拨机制和奖惩制度,做到养护有标准,考核有依据,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奖罚分明,通过各种措施调动绿化管理工作创先争优的积极性;结合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建立绿化监督管理二级平台,实现对绿地的全面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彻底消灭绿化养护管理的真空地带,构建纵向到底、横行到边的城区绿化管理立体网络,确保园林绿化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区绿地养护管理水平。

二是实施鲜花进城工程。围绕迎接五一、七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及陶博会等重要活动,高标准、高质量做好花卉布置工作,区园林部门、城区街道办事处、有关镇要在公园、广场、重要道路、单位、小区门前栽植摆放各类草花300万株,营造隆重热烈、喜庆祥和的欢乐氛围。

三是改造提升原有绿地。区园林部门要利用春季对城区公园、游园、道路绿地缺株断垄、裸露土地进行苗木补植,增加乔木数量、宿根花卉,完成20万平方米绿地的充实提高任务,消除黄土不露天现象;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区园林部门,共同完成13处街头游园的绿化升级改造工程,提升城区绿化景观效果。

四是全力做好美国白蛾防控工作。区园林部门,城区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镇(城区部分)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防控工作协调统一和防控方案的落实,并做好长期防控的思想准备。完善全社会群防群治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提前做好防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随时防治,力争将虫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实现有虫不成灾的总目标。要健全完善长效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区园林部门要加大美国白蛾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及考核验收,严格按照制定的城区美国白蛾防控工作检查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落实考核奖惩制度,实行日常抽查与年终考评结合的考核办法,日常抽查得分累计列入年终政绩考核,并与所缴纳的风险保证金挂钩。

(二)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社会绿化工作

社会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大力推广乔木造景,大规模栽植树木,完成全民义务植树10万株。

一是抓好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绿化建设及充实完善工作。要依靠驻地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区通过拆旧建绿、拆墙透绿、破硬造绿、见缝插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措施,进行以乔灌木种植为主的绿化美化活动,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40万平方米。以种植草坪为主的庭院、居住区,要多栽植乔木和常绿树,丰富绿化景观;建设年代久、绿化档次低的单位庭院、居住区,要在原有绿化基础上逐步更新改造,充实提高原有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40万平方米。

二是推动镇村(居)绿化协调发展。各镇、有关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实施森林围城工程,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大力植树造林,宜林则林、宜绿则绿,对建制镇范围内非耕地进行绿化覆盖,重点完成青年公园升级改造工程、唐家山生态绿化一期工程。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积极开展村庄绿化及旧村改造小区绿化达标活动。要建立健全园林专业管理队伍,实现镇驻地绿化的管理专业化、规范化。

三是继续大力开展各级花园式单位(小区)评选活动,年内发展市级花园式单位(小区)3个,区级花园式单位(小区)13个,同时对各级花园式单位(小区)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不善、绿化质量下降、不达标的单位给予摘牌。

四是区旅游部门、有关镇要抓好风景名胜区的文明景区创建工作,同时要抓好景区绿化工作,新建风景林地绿地面积8万平方米,种植乔木6万株。

五是开展绿地系统普查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在3月底前完成对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地系统的普查工作,摸清辖区内园林绿化资源的底数,准确掌握全区园林绿地资源的分布情况,为全面实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目标提供科学、详实依据。

(三)实施植物多样化工程,形成独特的绿化风格

一是优化绿地植物配置结构。通过实施乔木进绿地、增彩工程,加大城市林荫道路、林荫公园、林荫庭院小区、林荫停车场建设,重点在城区主干道、城市公共绿地、庭院和居住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开展大规模“增绿添彩”植树活动,增加建成区乔木种类,优化植物配置结构,构建更加生态的植物群落。年内增加乔木5万株,色叶树种2万株。

二是要大力发展城市立体绿化,提倡屋顶、阳台绿化,有条件的都要进行垂直绿化,提高城市的俯视绿化效果和城市空间的绿化效益。

三是要特别重视发展节水型绿化,多种乔木,适量植草坪,选用耐旱、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同时积极推广滴灌、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完成全年城市绿化任务

城市绿化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德政工作、民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全年绿化任务,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奠定基础。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与区政府签定的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年度绿化工作实施细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层层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奖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全区绿化重点工程拆迁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考评。对完成任务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不到位、工作不力、未完成的单位,区政府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二)加大宣传,形成合力。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多层次、多方位进行宣传发动,广造舆论,真正使绿化意识深入单位,深入人心,在全区上下形成“人人关心绿化,人人绿化家园”的良好氛围。积极倡导“绿色储蓄”理念,采取认养捐建、军民共建、栽植纪念林、纪念树等多种群众乐于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动员全社会力量,组织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义务植树活动。园林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规划、财政、市政、环卫、林业、旅游、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有效协作,充分调动各镇、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驻地单位、企业法人的绿化积极性,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为完成今年的绿化任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多方筹资,加大投入。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区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相应的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同时要努力探索并形成多元化的绿化投资机制,按照“谁绿化、谁所有、谁投入、谁收益”的原则,发动社会力量,群策群力,多方投资,共同建设,多渠道筹措绿化建设和管理经费。采取共建、捐建、认养、冠名等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绿化,增加绿化建设资金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指导意见篇五

推动网络文学健康有序发展,对繁荣文学创作,引导文艺创新,提升数字出版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培育出版产业新的增长点,丰富网络内容建设,激发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现就网络文学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根本方向,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旗帜,追求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紧跟时代发展,把握人民需求,以中国梦为时代主题,以爱国主义为主旋律,以中国精神为灵魂,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始终把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推出更多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使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和积极向上。

(二)基本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提倡体裁、题材、形式、手段充分发展;把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价值与市场价值相统一;坚持深化改革与促进发展并重,规范管理与扶持引导并举,形成精品力作不断涌现、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生动局面;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运用,以精品战略、品牌战略和重点项目为带动,激发网络文学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创造热情,构建优势互补、良性竞争、有序发展的产业格局。

(三)发展目标。用3至5年时间,使创作导向更加健康,创作质量明显提升,陆续推出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深受群众喜爱的原创网络文学精品;使运营和服务的模式更加成熟,与图书影视、戏剧表演、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相关产业形成多层次、多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在网络内容建设和文艺创新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培育一批原创能力强、投送规模大、覆盖范围广、管理有章法的网络文学出版和集成投送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为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数字出版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重点任务

(四)把握正确导向。引导网络文学创作者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人民作为创作表现的主体,作为审美的鉴赏者和评判者,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内容创作和传播的出发点、落脚点;引导网络文学创作植根现实生活,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倡导网络文学创作塑造美好心灵、引领社会风尚,使网络文学价值引导、精神引领、审美启迪等方面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五)实施精品工程。引导网络文学企业把出版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努力推出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引导网络文学企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中国精神,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聚焦中国梦的时代主题,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示中国文化独特魅力;倡导网络文学企业把创新精神贯穿创作生产全过程,不断增强网络文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推动设立“网络文学精品工程”,支持网络文学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点出版工程项目,在选题立项、作品生产、评选、评奖、表彰和宣传推广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六)不断提升作品质量。把内容质量作为网络文学的生命线,积极引导网络文学讲品位、重格调,弃粗鄙、戒恶搞;建立网络文学内容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健全作品抽查、阅评制度,完善符合网络文学作品出版特点的审读流程及管理办法;支持网络文学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建立有利于精品力作不断涌现的编、审、发出版全过程质量评估体系和控制机制。

(七)健全编辑管理机制。完善网络文学编辑人员管理机制,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网络文学发表作品的作者实名注册、责任编辑及出版单位署名等管理制度;以明确范围、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和责任追溯为重点,加强网络文学编辑人员内容导向判断和艺术水准把关的发稿能力建设,加强网络文学编辑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引导企业建立有利于落实编辑责任制的考评办法和激励机制。

三、保障措施

(八)开展网络文学评论引导。充分发挥文学评论褒优贬劣、激浊扬清的作用,在艺术质量和水平上实事求是,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表明立场,说真话、讲道理;遵循网络文学创作传播的规律和特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网络文学作品内容研讨和评论,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认可作为衡量标准,综合作品价值取向、艺术水准、审美情趣、读者口碑,凝聚社会共识,逐步建立科学的网络文学作品评价体系,切实改变文学网站单纯追求点击率倾向。

(九)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大推动网络文学与新媒体的融合力度,创新融合发展模式,促进多种内容资源、媒介渠道、技术应用、人才队伍的共享融通、优势互补;支持网络文学企业加快信息应用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产品技术标准等高新技术的研发研制及应用推广;鼓励网络文学在选题管理、制作生产、内容表现、编校审读、作品传播、增值服务等诸多环节的技术更新,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过程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

(十)切实加强版权保护。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持续打击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构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鼓励企业建立规范的版权资产登记、使用、流转等环节管理制度,提高存量版权资产评估和增量版权资产使用水平;加快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技术及标准研发和运用,逐步形成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引导产业链各环节及社会公众树立和强化版权保护意识。

(十一)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快推进网络出版监管属地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加强管理部门网络出版执法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发挥“扫黄打非”综合协调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利用网络文学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内容的打击力度;大力整治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用户利益等行为,引导网络文学产业链各环节建立透明、诚信的收益分成机制;督促网络文学企业加强对签约、注册作者和自由撰稿人的规范化管理;搭建数字化社会舆论监督的便捷通道,简化读者举报受理流程,探索引入公众参与监督的便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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