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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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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精选15篇)
2023-11-20 15:45:27    小编:zdfb

报告可以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背后的原因和影响,为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增加报告的可读性,可以使用图表、表格等可视化工具来展示数据和信息。在读取他人的报告范文时,我们应该保持批判性思维,理性地评估其优缺点,并结合自身需求进行借鉴。

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篇一

第一,说明调查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介绍市场背景资料。

第三,分析的方法。如样本的抽取,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技术等。

第四,调研数据及其分析。

第五,提出论点。即摆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第六,论证所提观点的基本理由。

第七,提出解决问题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和步骤。

第八,预测可能遇到的风险、对策。

格式二:

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篇二

法律工作不仅要求司法工作者熟练运用法理处理纠纷,更强调实务人员对于社会关系的把握,用情理化解矛盾。但对于长期处在象牙塔的大学生而言,书本的基本知识和老师的言传身授虽然能够夯实理论功底,但是对人情世故的准确把握却稍显不足。而专业实习却能够完美地嫁接法理与情理,在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平衡的桥梁。

每一次实务实践都是对理论知识的检验和巩固。虽然我在本科期间已经进行过一次专业实习,大体熟悉了整个法院审判流程,但是此次实习真正培养了我的法律逻辑思维。特别是这次我在专门处理交通纠纷的法庭实习,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有了更为详致的认识,尤其在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认定这方面更加熟练。

每一个案件审判都启发我对冷暖人生的思考。不少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引发财产损失,更关涉到人的生命与健康。在短短的三个月实习期内,我见过为了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的儿子而嚎哭的母亲,见过拿不出赔偿款而愁眉苦脸的肇事者,也见过为了争夺赔偿款而反目成仇的婆媳。一个交通事故的背后往往引发一个个悲剧,可能是破碎一个圆满的家庭,可能是加剧一个人的困苦,也可能是一个生命无声地消逝。法官老师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教会我一个社会效果良好的判决不仅应当要有公正严密的法理支撑,更要有体贴抚慰的情理关怀,让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微妙,感受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不同。

一、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理情况。对于学校老师和实习指导老师的教诲,我谨记在心。参加专业实习的这三个月里,工作上我严格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听从指挥,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实习期间从未请假缺席;生活中我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法官和书记员老师,虚心向各位法院骨干学习,以自己的行动维护学校声誉,获得实习单位的认可和好评。我深知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严格遵守纪律,制定计划、实施行动,才能提高自己执行力、行动力,真正在实习中学到知识。

二、实习主要内容。

我在交通庭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审判法官及书记员处理案件。庭审前期,辅助法官整理汇总相关案件资料;庭审过程中,如实记录庭审情况,协助书记员做好庭审笔录,间或参与调解工作;庭审结束后,参与案件的讨论,并在审判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法律文书;结案之后,辅助书记员整理卷宗、扫描卷宗、归档结案。同时,在处理部分案件时,还会跟随法官调查案件材料,并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及案件回访工作。

期间,我还在交通庭工作较为清闲的时候,去旁听其他法庭案件的审理,观摩其他案件的审理过程,并回来与法官、书记员进行探讨,交流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官审理案件的思路及技巧。

(二)案件处理工作。

以下我就庭审前期的资料整理、庭审中的笔录制作、庭审后的文书写作、卷宗归纳整理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前进行整理归纳。但是我的实习指导老师刘华法官要求我,不管案件材料是否由专业法律人士递交,都要在开庭之前进行整理汇总。起初我并不了解刘老师的意图,认为对已经有序整理好的材料再次汇总是在做无用功,浪费宝贵的时间,但后面通过对于资料的整合,我慢慢体会到刘老师这个要求背后隐藏的深意。原来简单对案件资料排序汇总的过程,会无形促进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在案件材料的梳理中潜移默化地熟悉整个案情,有助于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争议焦点。

2.庭审笔录的制作。记录庭审对我而言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其中最大的难题在于语言交流的不便。考虑到许多当事人习惯使用当地方言,审判法官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往往也使用方言进行审判,这对于我这个外地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考验。如果因为无法听懂当事人的话而放弃记录庭审,那么本次的法院实习肯定是有缺憾的,为了获得完整的法院实习体验,我必须克服语言上的障碍。为了帮助我强化对于当地方言的理解,整个交通庭的法官、书记员在工作中都坚持用本地方言与我对话,教我用方言讲法律术语及日常事物。此外,我在征得院领导及法官老师的同意后对庭审进行录音,在工作之余对于当事人的表述反复消化,在经过半个多月的努力后,已经能够基本上理解庭审中当事人及法官老师的话语。到了自己独立记录庭审时,审判法官顾及到我的特殊情况,特意放慢语速,加上在庭审前我已经消化了基本案情并且充分掌握了笔录的书写格式,整个庭审记录特别流畅,已经能够大体还原庭审实况,得到了审判法官的认可。

情况,然后是原告诉称,写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再写被告辩称,其内容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和事实。接下来是审理查明部分,应当逐一写清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证据的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之后便是本院认为,写明裁判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此部分是对法理与情理的阐述,最后写判决结果。我草拟的第一个判决书被法官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成型之后的判决书基本上没有我本人攥写的内容,为此我颇为沮丧。但法官却鼓励我说写得还不错,作为一个新手,第一次写判决书能够做到结构完整、逻辑较为清晰已经很不错了。之后他对我草拟的判决书进行了逐一点评,他认为我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部分写得过于冗长,对于当事人阐述的事实应当进行精简而不是直接照搬他们的说辞;在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部分,写得过于简单,用语不够规范,说服力不够,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基于证据和事实,为此这部分必须要写得能够令人信服;在本院认为这部分对于争议焦点的归纳必须准确,使用的法律依据必须要站得住脚,逻辑一定要严密。在刘法官的悉心提点下,我仔细对照了自己写的草拟判决书和刘法官修改之后的判决书,确实发现了自己文书写作的欠缺。为了弥补在文书写作上的不足,我在工作之余时常翻阅交通庭以往的判决文书,斟酌审判法官的用词,梳理法官的文书写作逻辑。在之后的几份判决书写作中,类似的问题大大减少,也在无形之中培养了法律条文推导适用的能力。但目前而言,我在文书写作中仍然存在用语啰嗦、表述拖沓的情况,在日后的学习工作中仍然需要继续改进。

4.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诉讼案件卷宗,是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规范整洁的诉讼卷宗也是展示审判人员良好职业素养的一扇窗口,为此卷宗的整理归档是整个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看似简单实则不易,遇到证据繁多的案件,不仅需要细致,更需要有技巧。其实卷宗整理归档的顺序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的,因此这个是熟悉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好办法,而掌握了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再反过来整理卷宗,也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一般而言,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按如下顺序整理:

(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准备庭笔录;。

(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3)上级法院退卷函;(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执行手续材料;(27)备考表;(28)卷底。

5.法律文书的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基本联系方式和法院传递诉讼信息的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五种方式。在实习所在的交通庭,一般而言,如果当事人委托了当地律师,书记员会电话通知律师前来领取相关文书材料并签署送达回证;如果当事人未委托当地律师且经常居住地离法院较远,一般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未委托律师并且居住地离法院较近,经书记员电话通知拒绝前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的,审判法官为了能够及时解决案件纠纷,会和书记员亲自前去一同送达文书材料。在我亲身参与的一次送达中,一位当事人并不理解接收文书材料能够便于自身了解案情、主张权利,误以为法官送达文书是伙同另一方当事人侵犯其利益而对法官破口大骂,主审法官只好耐心讲解,好不容易劝服其接收法律文书材。事后,法官对我说,在送达过程中经常碰到此类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但是法官的职责在于案结事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此无论遇到何种无理蛮横的当事人,必须耐心对当事人普及法治知识,让他们相信法律,相信法院审判工作,实在没有办法劝服他们再采用留置送达的办法。

(三)庭审旁听心得体会。

实习期间,我在院机关旁听了许多案件,其中印象最为深刻的是郑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情大致是:原告郑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住房一套,并规定了交房时间,同时约定交房条件须包括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逾期交房的,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但在约定交房时间过后的一段时间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原告在订立合同当天即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此后亦履行了付清房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自交房时间起至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止期间的违约金,被告辩称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并非其所能控制的,且法律并未对该条件进行强制性规定。在庭审中,原被告举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

由于本案并非当庭宣判,故在庭审结束后,我向本案的独任法官老师请教案件审判思路。老师认为,本案的基础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出自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存在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因而该份合同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有效。既然双方对于交房条件的规定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被告房地产公司完全能够预见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关于交房条件其无法控制且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抗辩,不应当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违约迟延履行交房义务,理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通过与法官的交流,我深刻感受到审判工作的严谨与庄重。法官判案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对本案证据进行认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再通过所认定的案情,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从而作出裁判,达到定份止争的效果。同时,本案被告因为在订立合同上的一个瑕疵导致败诉的教训,也警醒我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必须要细致、认真。

三、实习感受。

(一)实习收获。

虽然之前有过在法院实习的经历,很多审判工作流程驾轻就熟,但是因为本次是在专业化类型更强的交通庭里实习,并且同一个庭里不同法官的审判风格也不一样,还是学到到很多全新的知识、感悟:

第一,要学会从简单重复的工作中得到不同的灵感和启发。交通庭,顾名思义,其处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是交通事故案件,虽然案件类型较为单一,但是基于各个案件当事人情况、责任承担及事故发生背景等情况的差异,每个案件在证据认证以及事实认定上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正如我的实习指导法官老师所言,基于交通事故案情的复杂性及个案差异性,我们在处理每一个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像第一次审理案件一样对待,要深入案情,落脚细节,不受既有经验的禁锢局限。法官的话启发我日后无论面对什么工作,不要因为习惯了工作流程、熟悉了工作方式,就对工作掉以轻心,要像第一次从事这份工作一样,保持新鲜感,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待工作,使自己永远对工作保有热情。

第二,要夯实巩固基础理论,不断学习掌握新理论。在交通庭的三个月里,我时常看到法庭里的法官和书记员老师订购法学理论书籍,午休之余,时常看到法官认真阅读《人民法院报》、《法律适用》等期刊报纸。法官经常说,要提高审判技巧,必须紧跟学术动态,时刻更新自己的理论知识,但是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坚实的理论功底。法庭里法官、书记员老师对于知识孜孜以求的态度,十分鼓舞我,也提醒尚未步入社会的我,要趁在学校的这最后几个月,赶紧巩固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为日后走上法律工作岗位打下稳固的基奠。

第三,要注重情理与法理的统一,注重审判案件的社会效果。曾强调要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份好的判决,不仅是要在法律层面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裁量确定,更要在情理上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真正达到定份止争的效果。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更要具备得当的审判技巧。要注意在审判过程中运用情理,要倾听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阐述,要在严守法律规范的同时兼顾当事人的情感情绪,实现案结事了。

(二)建议与意见。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遇到的大部分问题,都是老师在上课时有所提及的内容,但是由于彼时并不熟悉实务工作,因此对老师提到的内容并未十分关注。为此,建议日后的课程设置上,可以增设模拟实践环节,老师在讲基础理论内容之后,利用部分课时设置模拟庭审辩论、出具法律专家意见书等形式,强化同学们对于理论知识点的理解。

结语。

通过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工作,我发现时间经验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交通庭几位法官老师、书记员老师的帮助下,我兢兢业业地参与审判工作,努力提升自我,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充分运用其中,同时根据工作实践的要求及时弥补理论上的缺漏,汲取了许多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技巧,切实锻炼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在为人处世、协调各方关系的能力上有了长足的进步。感谢交通庭各位老师在实习期间对我的关怀和指导,让我的实习充满收获!

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篇三

本文目录。

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调研报告。

买卖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劳动合同。

等29种纠纷;行政案件16件,涉及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房产管理行政登记、林木砍伐许可管理、工商管理处罚等4个行政机关的6种行政行为。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调查发现,近年来,涉农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且占民事案件比重较大。xx年至xx年,我院共审理各类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13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61.8%。分别是xx年281件,xx年307件,xx年325件,xx年比xx年增加了15.6%。

(二)涉农合同纠纷数量和种类增多,其中,民间借贷合同仍为主要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呈上升趋势。xx年至xx年,我院共审理各类涉农合同纠纷案件351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23.7%,其中,民间借贷纠纷206件,占58.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这两种类型案件xx年我院共审理19件,xx年审理21件,xx年审理26件,xx年比xx年上升了36.8%。

(三)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较多。近年来,由于农民外出打工人数逐年增多,而这些人又是涉农诉讼纠纷的多发人群,他们长期在外打工,与家中失去联系,造成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延长了诉讼周期,也增加了诉讼成本。xx年至xx年,我院审结的各类涉农民事案件中,采取公告送达的有228件,占15.4%。

(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农村故意伤害案件频发。近年来,随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利益格局的变化,我县农村地区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生活琐事等引发的恶性伤害案件时有发生,我院审理的各种“民转刑”案件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xx年至xx年,我院共审理农村故意伤害案件33件,其中“民转刑”案件20件,占60.6%。

(五)因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行政案件增多,并呈迅速上升趋势。xx年至xx年,我院共审理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案和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6件,占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37.5%;分别是xx年1件,xx年2件,xx年4件,xx年比xx年增加了300%。

二、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资源的缺乏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社会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这也使得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导致了一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我院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难以为基层法庭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也无法经常性地深入农村开展各种法制宣传,特别是人民法庭撤并后,财政未给付专项的巡回办案经费,巡回办案往往难以保证,导致农村地区诉讼难、寻求法律帮助难。

三、基层法院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水平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涉农案件的审理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转包、征用、租赁农副产品购销等案件的审理,稳定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条件,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慎重地化解农村各类民间纠纷,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等案件,维护农民之间和谐、和睦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三是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纠纷,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依法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务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进一步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一是突出重点,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加大力度审理和执行好农村借贷纠纷,农田通路、排水等相邻纠纷案件,尽快排除农村生产耕种中的障碍。二是加强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坚持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回访和帮教,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权益的抚养费、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进一步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树立“法律优先、参考政策”意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以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精神为指导,结合民法基本原则公正、高效地裁决、解决各类涉农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一是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便、速度快捷、不伤和气、履行率高等优点,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全过程,不拘形式与时间,建立双休日、夜间法庭,进行电话、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方式调解,实现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新突破,切实做到案结诉息。二是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衔接,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三是做好司法服务延伸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他们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此外,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坚持送法下乡,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四)进一步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当前农民由于受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则比较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一是要便利诉讼。建立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二是要对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目前农村地区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确有困难的时,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真正让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三是坚持下乡巡回办案。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奔波,以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有效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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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频繁发生当事人在案件审判执行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对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破坏,对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伤害和威胁。为进一步调查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基本情况,广州市法官协会成立专题课题组,采取法官座谈、资料收集、统计分析等形式开展调研,以广州市中院近年来发生的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情况为视角,分析特点,剖析原因,研究对策,以求维护法院正常秩序、维护法官人格尊严和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作为纠纷解决机构,人民法院处于调处社会矛盾的中心。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承担着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同时也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面临着利益对抗和矛盾激化的各种风险。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利益调整的加快,以及法律调整范围的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需要调处的矛盾纠纷更加复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任务更加繁重,法官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日益凸显,法官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履行职务遭遇抗拒等事情时有发生。

广州是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协调,社会文明程度较高,司法环境相对较好,法官人身安全及职业保障总体情况较好。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依法办案过程中被暴力抗法甚至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xx年以来,广州市中院共发生28起暴力抗法或法官受伤害事件,出现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及审判工作秩序,捏造事实诬蔑经办法官,以投诉上访、静坐示威、自伤自杀威胁法官,甚至威胁杀死法官及法官家属以求诉求得到满足或发泄对抗情绪的暴力现象,严重挫伤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严重损害了法官的人格尊严,严重威胁了法官的人身安全,严重破坏了法庭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结合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或损害法官人身权利事件分析,这些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1.暴力抗法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但人身伤害可能发生在任何阶段。在前述28起暴力抗法或伤害事件中,有19起发生于执行阶段,约占68%。而伤害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则可能发生在案件的文书送达阶段、调解阶段、庭审阶段或宣判阶段以及申诉信访的任何阶段。有的直接实施伤害行为,有的进行人身谩骂和侮辱,有的则是以实施伤害行为或自杀行为对法官进行威胁。有的伤害行为直接针对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的伤害行为则在主观上针对对方当事人、客观上波及法官人身安全。

xx年6月15日,在花都法院炭步法庭发生一宗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汤××向对方当事人张××倒淋酸性不明液体导致张××受伤并殃及法官事件。法庭在立案前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发生争执,法官劝一方当事人汤××先行离开。待立案手续即将办妥时,汤××从外面闯进立案室,把一小矿泉水瓶的不明液体从张××头部淋下,张××头部、颈背部、眼睛和面部均被灼伤,法官邓某脸部左下部也被溅洒的不明液体灼伤。

2.此类事件多涉及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或当事人偏激的个人纠纷。根据调查,以下几种案件最容易出现抗法的情况:一是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较常见的就是工人工资纠纷案或是涉及到工人工资及生活安顿的案件。二是外地执行案件,包括到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协助外地法院在本地执行的案件。三是强制搬迁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xx年广州市中院审理张××与广州某实业发展总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中,张××多次到中院信访、打电话、寄书函给合议庭以及民一庭的领导,言语偏激,声称如果败诉将出几条人命。此事给经办法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严重挫伤经办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xx年广州市中院审理黄强离婚纠纷一案时,黄×在法庭上撞墙撞桌以自伤威胁法官。一审时,黄×已经有如果法院判离婚就自杀等过激言语及行为,广州白云区政法委曾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措施,白云区法院也为此专门向市中院书面反映此情况。二审庭询时,2名法警值庭也无法阻止黄×的自伤行为,临时增至6名法警才控制局面,庭询才得以正常进行。庭后,黄×又多次电话骚扰经办法官,多次扬言如判其离婚就杀人。

3.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暴力行为及其他高度危险行为。对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产生危害的主要是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撕扯、殴打、围攻。也有言语的暴力和人身攻击,如大声谩骂、侮辱、毁谤等。近年来还出现了泼硫酸、扬言自杀、爆炸、放火等高度危险行为的趋势。

xx年广州中院在审理莫××与王××解除同居关系案件过程中,上诉人莫××情绪非常激动,曾多次冲进院长办公室找院长反映情况。该案宣判时,莫××把调解室的门关上,不让经办法官离开,庭领导到场作解释工作,莫××仍大吵大闹五个多小时。后该案经审监庭复查后,驳回莫×的申诉。莫××在当事人报到处死死抓住经办法官双手不放,把法官的双手勒出淤痕,扬言要死给法官看,要法官替她养女儿。领导多次接访后,莫××仍不死心,曾带领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冲进法官电梯,并对保安大打出手,保安将其拖出法院后,莫××又坐在大门口哭闹,扬言要搞得经办人受到刑事处分才罢休。此次事件持续了近3个月,给经办法官的工作、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xx年广州中院审理朱××与籍×离婚、名誉侵权两案时,上诉人朱××均大闹法庭。在离婚纠纷一案庭询前,朱××与籍×的弟弟在法庭外打架。两案一二审诉讼期间,朱××给各级人大、党政主要领导人寄发投诉信件,扬言要告所有经办法官,连中院监察室的同志也成为其投诉对象。二审诉讼期间朱××先后三次查阅并复制卷宗,第三次阅卷时私自在卷宗材料上添加文,书记员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朱××居然动手打书记员,幸好阅卷室其他工作人员拦阻,才没有发生伤亡事件。另外,朱××还调查了一二审经办法官的一些个人资料,例如调查了一审经办法官调入法院的时间、其丈夫的工作性质、上下班使用的交通工具,还调查二审法官亲属的工作单位,威胁说要炸死法官全家。

xx年6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广州市某局与被执行人潘××房屋拆迁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发生了被执行人泼硫酸、喷不明气体、以斧头等工具进行暴力抗法等行为,有1名干警因吸入大量不明气体,身体出现不适,被送医院治疗。另有5名干警被淋到硫酸导致不同程度的皮肤灼伤,7名干警身体被擦伤、刮伤。后在被执行人家中发现煤气4罐、不明液体1瓶及硫酸、斧头、锤子等危险物品。

4.暴力抗法多为群体行为。暴力抗法事件中,抗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案外人聚众辱骂、殴打、围攻法院工作人员。暴力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过程短,速度快,势头猛。参与暴力抗法的除案件直接当事人外,还包括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或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甚至不明真相的群众或被专门组织起来的人员。如在执行案件中,实施暴力抗法的主体除直接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外,往往还有与被执行人或执行标的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也有与案件无关的不明真相起哄的人参与围攻法院工作人员。

xx年8月29日,从化法院干警前往英德市依法执行英德市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遭遇一大群来历不明人员围攻和袭击,致9名法警受伤。

5.暴力抗法和人身伤害事件加大了法官职业危险和压力、损害司法权威并增加了社会资源的耗费。暴力抗法和伤害事件严重侵犯法官尊严和人身安全,加大了法官职业危险和心理压力。严重阻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权威、法院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和挑战。对于暴力抗法行为和伤害突发事件,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进行处理。对于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或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的处理,有时需动用法院多个部门的力量,甚至其他政府机关的力量,这加大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对于当事人具有偏激倾向、可能抗拒执行的案件,法院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进行执行。

xx年广州中院审理何××诉从化市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上诉人何××在一审诉讼前和二审审理期间多次到政府各部门上访,并扬言要采取杀人、爆炸等过激行为,甚至三次到北京上访,妄图在天安门跳楼,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广州市政府部门数次接其返回广州,仅交通费就达十几万元。院庭领导多次开会研究解决方案,经办人专门到当地(从化市)政法委、卫生局、镇政府等进行沟通协调,并先后五次开庭进行调查和调解。

(一)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

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个别人的法律知识仍有待提高。部分群众对现代司法理念缺乏必要了解,导致其与社会发展对司法的要求产生了明显矛盾。一些当事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缺乏,法治观念淡薄,往往以自身利益得失来理解法律。在法院进行诉讼指导和风险告知的情况下,仍然对审判工作特殊性缺乏必要的认识。有些当事人因权利意识缺乏,不能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或不能及时保全和提供证据,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院支持,却认为是法院错误裁判。有的当事人败诉后对法官产生怨恨情绪,容易做出偏激行为。也有的当事人对案件本身并没有异议,但缺乏诚信意识,漠视法律权威,无视法律规定,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履行法定义务。当法官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劝说其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时,他们认为法官有意损害其利益,偏袒对方,从而酿成围攻、袭警的恶性事件。

(二)法院内部存在认识偏差问题。

在个别法院、个别审判执行部门,暴力抗法和损害法官人身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源在于法院内部对此问题重视不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一方面,部分院庭领导对损害法官人身权利和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危害性和破坏性认识不足,缺乏高度重视,总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法院内部对法官遭受当事人伤害时如何处理,缺乏相应的应急机制和处置措施。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与法官缠闹时,法官多数是采取消极躲避和息事宁人的方式,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委曲求全,不敢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去制裁违法当事人。部分法官还存在防范意识不强和应变能力不高的情况,发生问题没有及时报告和积极应对。加上个别法院、个别部门不愿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去处理违法当事人。极少数当事人摸透了这一现象,辱骂、殴打甚至加害法官时有恃无恐,无所忌惮。

(三)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当事人违法行为主要是暴力抗法、损害法官人身权利、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从我市法院发生扰乱法庭秩序、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等事件来看,与法院对此类行为查处不力不无关系,法院几乎没有对违法当事人采取过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和违法行为。例如前面所述的当事人朱威胁经办法官人身安全的偏激行为,法院对其没有依法采取制裁措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法官开展息诉服判工作难度日益加大。

近年来,广州市中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连续几年呈递增态势。在审判人员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人均结案数量不断增加,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下,法官对于调解工作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法官通常一天至少要安排开庭审理3-5个案件,时间非常紧凑,庭审之间间隔较短。法官客观上除了进行基本的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外,没有时间对当事人做劝解和调解工作。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积蓄的矛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更容易以种种方式向法官发泄不满。

(五)少数法官自身素质不高和驾驭庭审能力不强。

近年来,法院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文明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在法官遭受谩骂、围攻等众多事件中,也不可否认其中一些事件的发生与个别法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不无关系。有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驾驭庭审能力不强,未能有效控制法庭秩序,没有及时对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加以制止和处罚。部分法官庭审前没有宣布法庭纪律,着装不规范,缺少法言法语,未能营造出法庭的严肃性与威严性。有些法官不注重加强自身修养,自律不足,在工作中对当事人不够耐心,甚至态度粗暴,因而引发当事人不满。极少数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不能做到公正司法、文明执法,对待当事人生、横、冷、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法官接受当事人请吃送礼,索贿收贿,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法院的威信。

(六)法庭安保措施相对落后。

目前,在广州市中院多数法庭都没有安装录音录像及必要的通讯装置,加上民事案件开庭不配备法警,在开庭过程中一旦出现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辱骂法官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情形,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给予制止和对当事人处以必要的制裁。庭审后,审判人员或书记员要求当事人阅看笔录和签名,此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也往往无人可以及时相助。法官和当事人发生争议,也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

(七)法院的警力存在不足。

长期以来,法院一直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大幅增长,警力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无法为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配备值庭法警,法庭安保工作缺乏有力保障。目前,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审理执行,一般就是一审一书,一旦发生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或暴力抗法行为,审判人员就显得势单力薄,很难控制局面。而发生抗法行为后,往往需要临时组织或抽调法警前去增援,有时还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才能制止平息违法行为。

针对法官人身受伤害的原因分析,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我们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和对策。

(一)改善法庭安全装备,增强预防暴力抗法的能力。

当事人大闹法庭、辱骂或威胁法官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受制裁的当事人寥寥无几。主要原因在于此类情况属于突发事件,取证有难度。目前,广州市中院法庭录音录像等设备使用多年,功能落后,部分法庭只能录像不能录音,严重影响了庭审安全。因此,法官建议在全部法庭包括调解室、立案信访窗口安装录音录像设备、通讯联络设备、报警系统并经常维护,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发挥效能。建议给法官配备录音设备,如录音电话、录音笔、mp3等设备。

(二)增加警力,强化司法警察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第三条规定,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建议在开庭审理民事及行政案件时实行法警值庭或法警巡逻制度,如现有警力无法做到每个法庭配备一名法警时,应考虑安排2名法警在法庭楼层巡回值勤,或者实行重点保护制度,由审判部门把容易激化的案件报告给司法警察部门,庭审时请司法警察值庭,防备出现紧急情况,确保审判人员和其他到庭人员的安全。当事人因情绪激化,发生自杀和攻击法官的行为都应当得到司法警察的当场及时制止。

(三)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一是健全安检设施。安检措施不仅在庭审区域需要设置,进入办公区域也需适当设置,预防伤害法官的事件发生。二是明确法警的内保职责。法警支队建立法警巡逻、巡查制度,定时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巡逻和巡查。三是加强门卫管理,对从审判区域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在一些通道上增加设施或人力堵塞漏洞,例如十四楼通往十五层以上的楼梯口,各层法庭通往法官电梯的大门应当经常关闭或有人守卫,防止当事人进入法官办公区域。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陌生人应当及时盘查,发现属于不能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法警支队保卫科处理。

(四)加大惩处力度,树立司法权威。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法官应当及时制止、训诫、指挥值庭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如仍继续扰乱法庭秩序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经院长批准后坚决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对于因哄闹、冲击法院、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法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6条的规定,指挥值庭法警执行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法院在立案时应印发相关的告知事项,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判决或裁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信访和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再审的法定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开庭前向当事人告知法庭纪律,进一步强调遵守法庭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法院要注意通过媒体进行法制宣传,以案说法,以案明法,使公民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维护司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对发生暴力抗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事件,尤其是法院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情况,法院应当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六)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质。

法官的司法不廉洁、不公正,会引起百姓对法官的蔑视,对法治信仰的动摇。因此,法官加强自律,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应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修养,自觉地以法官职业道德约束自我,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依法办案,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坚决杜绝因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或工作不慎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诱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法官还应注意业外交往,自觉约束业外行为。

(七)加强诉讼调解和判后答疑工作。

一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改革中所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日益尖锐,民事案件的调解难度也不断增加,对人民法院调解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法官要坚持调解原则,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加大调解力度,能调解的案件应尽量调解结案,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妥善化解纠纷矛盾。二是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判后答疑工作既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创新,对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法官责任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判后答疑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全面阐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

(八)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风险综合分析机制。

首先,要建立两级法院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暴力抗法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多个部门特别是两级法院的联合和协调。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经发生的暴力抗法信息进行广泛收集和整理,加强两级法院的交流和通报,及早制订出应对各种暴力抗法的预案,有效地平息抗法事件。其次,要建立风险综合分析机制。在法官提出其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时,启动风险综合分析机制,为相应保护方案的启动与设计提供信息,并不定期综合分析威胁信息、威胁方式,为法官自我保障提供预警信息。

(九)加强法官处置能力及心理辅导的培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法院应加强对法官在执法中遇到扰乱法庭秩序、人身被威胁、伤害等突发事件时的处置能力培训,增强法官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设立必要的心理辅导,帮助法官进行必要的情感疏导,增强法官安全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减轻法官及其家属对法官岗位工作的心理压力。

(十)完善法官考核评价制度。

法院处理暴力抗法事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必然拖延案件审理期限。有的法官为了不超过审限,往往对扰乱法庭秩序乃至发展为暴力抗法事件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我院在内的不少法院把当事人的投诉情况作为考核法官的一项指标。有些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侮辱、威胁法官被法官制止、训诫后心中不满就去投诉法官,法官的被投诉率相对增加。有的法官因此会有所顾忌,对此类当事人不作任何处理。法院为了还法官一个清白,对信访件和群众有一个明确的交待,自然会对该法官进行谈话、调查,弄清事实。法官为了配合调查,需要付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还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建议完善法官考核制度,对此类现象应制定一个合理的考核指标,不能一刀切。同时,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此类投诉问题时,特别是不实投诉的,应当查核清楚后予以澄清,还法官清白,以维护法官合法权益。

(十一)实行法官轮岗制度。

在美国,一个法官可以办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而近年我国法院过分提倡法官专业化审理。除了限制法官的法律视野及思维角度外,从安全角度看,也容易导致某些社会矛盾集中于少部分法官身上。因此,建议实行法官轮岗制度,一方面,可以打破刑事、民事、行政之间的专业界限,使法官轮流任职,避免产生熟人环境,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另一方面,使怨恨情绪有所分担、分流,有利于缓和社会上情绪偏激群体对法院的矛盾,也增强了法官的集体感和荣誉感。

(十二)建立法院区域审判执行协作制度。

相比较而言,法官异地审判、查封、扣押、执行时,更容易遭到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围攻、殴打,而外出审判执行的法官人数有限,所以法官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借鉴公安部门协作经验,建立法院区域协作制度,法官到外地审判执行时,首先与当地法院联系,请当地法院派出法官或法警协助,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蛮横生事。且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法官地位比较超脱,可以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群众对抗、事关大局发展的案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积极制定预案,加强法院与其他基层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并努力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人缘优势,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防范暴力抗法事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已经受到当事人威胁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由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共同处理,对法官及家属的人身、住所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特别是在法官上下班途中、公务活动中。

(十四)加强对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刑事保护。

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同样享有人身权,同时,法律又赋予法官依法裁判权,具有双重身份,侵害人在对法官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同时必然涉及对国家公权的破坏,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对普通公民人身权的侵害,故在保护法官人身权利的措施上应加大惩处力度,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官的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及威胁法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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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人民司法》xx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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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院统一部署,对我院队伍建设进行了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有干警队伍的基本状况。

机构改革时,县编办核定我院设置1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室、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局)、研究室、法警大队、司法技术室。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现有10个中心法庭:八里河法庭、耿棚法庭、润河法庭、南照法庭、六十铺法庭、江口法庭、黄桥法庭、谢桥法庭、江店法庭、杨湖法庭。

(一)现有人数。

我院实有人数161人,其中包括以来提前离岗人员14人(该部分人员年龄,男性在55岁以上,女性在45岁以上,按县里规定不占编制)。目前实有在岗人数147人。

在实有在岗的147人中,有审判职务的77人,其他人员70人。

(二)编制情况。

按省编办[]14号文件《关于分配下达全省法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核定我院政法专项编制为157人。

实有在岗147人(不含提前离岗14人),我院空缺政法专项编制10人。

但是,根据省高院规定,我院现有在岗147人中已编入政法专项编制的仅100人,其余47人因为未办理补充手续,现登记为其他编制。

为真实反映我院干警状况和方便统计,以下以现有在岗147人为基数进行统计和分析(详见下表)。

县人民法院干警情况统计表。

(三)干警政治面貌和性别比例。

现有在岗147人中,党员干警114人,团员干警15人,群众18人。分别占干警总数的77.6%、10.2%、12.2%。

男干警112人,占总人数76.2%,女干警35人,占干警总人数23.8%。

(四)年龄层次。

现有在岗147人中,35周岁以下44人,36-45周岁72人,46-55周岁30人,56岁以上1人。分别占干警总数的30%、49%、20.4%、0.6%。

(五)学历情况。

现有在岗147人中,大专学历以下人数6人,占干警总人数的4.1%;大专学历人数31人,占干警总人数的21.1%;本科学历人数107人(其中法律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仅2人,系、省委组织部选调应届毕业生),占干警总人数的72.8%;本科学历以上人数3人,占干警总人数的2%,均为在职学习取得学历。

(六)职级情况。

现有在岗147人中,副科以上23人,实职仅17人(其中包括院长、副院长等15名副科以上法官和专职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各1人),另有6人享受副科以上待遇。科员以下人员124人,占总人数的84.4%。干警的行政职级低。

(七)法律职务。

1、现有审判人员77人,其中副科以上审判人员15人(包括正、副院长4人,审委会委员兼庭长2人,庭长2人,副庭长4名,审判员3名),科员级助审员62人。

2、现有书记员43人(其中7人兼任其他职务)。

3、正式法警3人(另有4人系书记员兼任)。

4、其它审判辅助人员24人(包括专职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等司法行政人员5人,工勤人员19人)。

二、当前制约法院队伍建设科学发展的问题及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愈显重要。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家加大了对政法工作的投入,人民法院工作条件不断改善,自身建设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格局不断变化和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一方面由于当事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处理事务不当产生纠纷。而当纠纷发生后,又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缺乏了解,选择单一的诉讼途径解决(人民调解、仲裁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导致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各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我院受理案件3245件,结2903件;受理案件3560件,结3226件;受理案件4138件,结3862件);另一方面由于退休和机构改革人员离岗,进人渠道不畅等原因,我院干警人数尤其是审判人员逐年减少。以来,我院审判人员共减少20人,占现有审判人员的25.9%。人民法庭甚至出现“一人法庭”的现象。现有一线审判人员(58人),年人均受理案件72件,基层法庭审判人员每年受理案件都在百件以上。案多人少,审判力量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人员结构不合理日益凸现。

1、整体人员结构不合理。现有在岗的147人中,审判人员为77人,仅占52.3%。

2、审判人员结构不合理。现有77名审判人员中,专职审判员仅2人,没有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规定“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职委员两名左右”)。助审员62人,占80.5%。

3、法警力量严重不足。全院正式法警只有3人,仅占全体干警总人数的2%,远远低于规定配备标准,也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另有4名书记员虽任命为法警,但由于年龄、编制等因素的限制,一直未能评定警衔。

4、职级结构不合理。自1997年以来的xx年间,全院仅仅提拔了8名同志。现有147人中,科员以下人员124人,占总人数的84.4%,并且这部分人员大部分是年龄在35-50岁的业务骨干,由于长期没有得到提拔重用,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还有一部分人即将退休离岗,明知进步无望,干脆安于现状,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和主动性,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我院队伍建设的发展。

5、

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篇四

人民法院党的建设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党的建设,最高法院提出了“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使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得到了有效加强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全面贯彻落实“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法院工作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全区共有x个法院,分别是x个高级人民法院、x个中级人民法院和x个基层人民法院;全区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共x个。xxxx法院共有干警x人(含事业编),其中党员为x人,占全区法院干警的x%;共有x个党总支,x个党支部,x名党务工作者,是以党员为主要群体的国家审判机关。全区法院在各级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使一部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和萌芽状态、化解在了诉讼之外,进入法院的诉讼纠纷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有效地维护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xxxx年,全区法院通过创新矛盾化解机制,通过“四位一体”无缝化便民诉讼调解、“人民特邀调解员”制度等化解诉讼外矛盾纠纷x余件。受理各类诉讼案件x件,同比下降x%,审结x件,结案率为x%,同比上升x%。全区法院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党的组织机构,党建工作有了新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格局,推动了xxxx法院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近两年,在最高法院开展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中,xxxx法院xx项指标有x项位居前列,综合指数在全国法院排名第x位,在西北法院排名第x位。

(二)建立法院党建工作指导机制,充分发挥“两个作用”。人民法院党的建设是确保法院工作正确方向、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这既是思想认识上的定位,也是整体工作布局的定位。全区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做好党建工作就是确保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就是确保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在完善现有的党建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全区法院党建工作指导机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法院党建工作指导机制实行“一个中心两条线”模式,即以各级法院党组领导为中心,机关党委抓机关党建,政治部(处)指导下级法院党建工作,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党建工作新格局。明确自治区高级法院政治部组宣处负责指导全区法院党建工作,各中级法院政治处指导辖区基层法院党建工作。要求法院党建指导要妥善处理好法院系统抓党建与地方党委抓党建的关系,坚持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将法院系统党建工作有机地与地方党委的要求结合起来,促进基层党组织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公开党务活动、推行党员干警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公开承诺、开展党员领导结合法院实际普遍点评,全面提高了全区法院党建工作水平。xxxx年,全区法院共有x名党员干警、x名党务工作者、x个基层法院党组织受到区、市、县党委的表彰奖励,充分发挥了法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干警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法院党建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区法院党建工作总体上是好的,发挥了人民法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警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了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但也存在一些制约和影响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问题和必须加强和改进的方面。当前,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一些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凝聚力、战斗力不强。表现在一些法院党组班子整体作用发挥不够,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不到位,推动法院科学发展、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够;一些法院的党组班子成员宗旨意识淡薄,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还有些法院的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损害了党组班子在法院干警中的威信。

(二)一些法院基层党组织未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表现在一些法院不重视基层党组织的建设,没有专门的党务工作机构,不按时开展组织生活,不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的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单一、缺乏创新,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有的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职能弱化;有的基层党组织覆盖面狭窄,与实际工作结合不紧密;有的党组织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落实不到位,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积极性差,从而影响了法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

(三)部分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充分。表现在一些党员干警忽视政治理论学习、学用脱节,理想信念动摇,对马克思主义信仰不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有的党员干警受西方“三权分立”思潮的影响,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不够深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识不到位;部分党员干警党员意识淡化,平时热衷于讲名利、讲待遇、讲收入,缺乏奉献精神和敬业精神,审判执行工作中不求无功、但求无过,不能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四)党建工作与审判业务工作结合不紧密。表现在有的法院党建工作就党建讲党建,不能与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紧密结合。抛开了法院工作实际开展党建工作,失去了对法院工作指导,也使法院党建工作丧失了生命力和吸引力。

三、加强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是党的司法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王胜俊院长强调“人民法院党的建设是确保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法院队伍的主体是党员,加强法院党的建设,既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永葆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和先进性的政治需要,也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法官队伍素质,推动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法院党的建设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当前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应当紧抓“三个主体”,紧扣“五个突出”。

(一)加强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应紧抓“三个主体”,确保党建工作有的放矢。人民法院的党建工作必须由相应的主体负责实施,笔者根据党建工作的层次,将承担党建工作的主体划分为三类,即具有领导核心作用的法院党组班子、具有战斗堡垒作用的法院基层党组织、具有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干警。抓住了主体,明确了责任,党建工作就能有的放矢。

第一,紧抓各级法院党组班子建设,确保班子领导核心作用。各级法院的党组班子是本级法院的领导核心,加强各级法院党组班子建设是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的关键。各级法院党组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已、率先垂范,班子成员之间既要以诚相待、团结协作,又要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避免一团和气、不讲原则、影响工作;上级法院党组班子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党组班子的协管、监管力度,通过向当地党委推荐党组班子成员、对下级法院审判绩效考核、司法巡查、检查下级法院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切实提高各级法院党组班子的整体素质和领导能力,确保党组班子成员在思想、学习、工作等各方面成为法院干警的标杆,确保党组班子具有凝聚力、战斗力、向心力。

第二,紧抓各级法院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加强各级法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各级法院要扩大基层党组织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主动将法院聘用人员中的党员纳入基层党组织管理范围。要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内容、方式,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吸引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建设功能性党小组,推动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紧抓党员干警素质建设,确保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干警的素质是保证人民法院队伍素质的关键。各级法院要以提高党员干警素质为重点,抓紧抓好党员干警队伍建设这一基础性工程。要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服务党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行党员“评星定格”制度,激发党员干警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内在动力。要注重培养、发展青年干警、聘用人员中的先进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要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加强对法院退休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关怀帮扶。要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拓宽党员教育渠道,丰富党员教育内容,提高党员党性修养。要切实落实党员公开承诺制度,以公开促先进,确保党员干警在本职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应紧扣“五个突出”,确保党建工作取得实效。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必须与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工作紧密结合,才能发挥党建工作在人民法院的重要作用,才能使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具有生机和活力,才能确保在加强法院党建工作的过程中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

第一,紧扣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主要力量是党员干警,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各级法院必须将党的领导置于首位,服从、巩固和加强党的集中领导,时刻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经律,自觉接受当地党委对法院工作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领导,及时主动向党委汇报法院工作,确保法院工作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的宗旨保持一致,与人民利益保持一致。要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对贫困地区的各项帮扶优惠政策,为xxxx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三,紧扣突出为大局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人民法院担负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光荣职责,为大局服务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的根本要求。各级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把人民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去发展。人民司法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服从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人民法院工作才能有生命力,才能不断取得发展。xxxx属于我国民族贫困地区,经济欠发达,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的任务艰巨。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当地党委贯彻落实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区十三五规划部署的工作大局,努力化解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参与辖区的社会管理创新,努力践行公正廉洁司法,为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

第四,紧扣突出为人民司法,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的根本宗旨是全民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为人民司法是党的根本宗旨和司法人民性的统一要求。各级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始终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人民法院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要努力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求必有所为,民有所忧必有所谋,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要大力改进司法作风,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工作,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丰富司法便民措施,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公开司法审理程序,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阐释法理,用老百姓易于接受的方式化解矛盾,妥善处理好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成效。

第五,紧扣突出司法廉洁,树立司法公信力。党风廉政建设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影响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司法不廉,势必难以有效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难以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各级法院要加强对党员干警的廉洁执法教育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把廉政教育列入法院干警教育培训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大力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以先进文化引导广大干警廉洁司法。要继续健全对法院审判权、执行权、行政管理权等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大廉政风险防范点的管控力度,推行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切实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创新,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

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篇五

在大四的最后一个学期,我迎来了毕业实习。本次实习安排在开学后的六周,其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把在学校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苏埠镇人民法院实习。苏埠镇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共有四个民事审判庭、两个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审判庭以及六个派出法庭,还有立案庭、高审庭、审监庭、执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审判庭,民一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后我又到执行局呆了一段时间。我在这里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听庭审、练习撰写判决书,还有几次与其他工作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调查。

实习的第一天,确定实习岗位后我到民一审判庭去报到。民一庭内正在开庭,我便坐在旁听席上旁听。这是一起比较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程序进行得很快,在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后,法庭听取了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法官宣布合议庭和议后择日宣判,庭审结束。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内整理卷宗。

从第二天开始,我每天8点15左右赶到法院,先把庭内的卫生打扫一下。我们庭基本上每天上午开庭,不开庭又没什么具体工作时我就到其他庭里旁听。中午11点40分结束工作去吃饭。下午很少开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没有审理完毕,下午继续开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装订、登记)。庭长还给我安排了练习撰写判决书的工作,把经过开庭审理的案卷让我每三天写一个判决书,写完后再交庭长修改。在执行局呆的几天除了和执行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或送达传票、执行令外,也同样是整理卷宗。在民庭实习的几个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一、整理卷宗。

在实习期间,帮助法官及书记员整理一些卷宗,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指导,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

二、旁听案件。

苏埠镇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人口较多,民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刚去的那段时间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三、写一些法律文书。

在实习期间,帮法官草拟了一些简单的判决书、裁定书、公告和做一些简单的笔录等,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但是还是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真是映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四、跟随法官送达法律文书。

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仅签收环节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或避而不见,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理论和实践是不可分的。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同时,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他们对于我的实习进行了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会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

五、经验总结。

通过本次实习,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我们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际中的操作还有一定的差距。比如说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我们都认为会是当庭宣判判决结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为了节省时间都是直接写判决书或裁定书,让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律师)来领,就算代替宣判,远没有我们平常看到的当庭宣判的庄严效果。

2、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知如何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是无视国家的法律做出一些法律上明文禁止的事情。因此,对人们进行普法宣传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是在民庭里实习,每天所接触的案件一般都是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借贷纠纷、离婚案件。在上班比较空闲的时候,我就在研究法院案件报告总结,我发现其中离婚案件占据大部分,这说明了什么呢?不免让我十分震憾!当我看卷宗的时候,我都会十分留意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所述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感情;(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外情;(4)、吵架问题,夫妻平常的吵架算正常,但如果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那就不正常了;(5)、婆媳关系紧张引起夫妻感情不和。本次实习让我知道法律的学习及案件的审理,远远没有自己想像及书本上说的那么轻松,案件的复杂性不是一两句话就能总结出来的,我自己还要加大对这方面的学习及实践。

在法院民庭各位审判员及书记员的指导和帮助下,我把在课堂上学习到的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我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将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我。

在实习期间,我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法官和书记员交给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体人员的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找到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通过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发现实践经验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几位法官的帮助下,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自己的知识得到了巩固和发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同时,实习开阔了自己的视野,使我对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程序有所了解,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也有了显著的提高。

此外,我还认识了几位法官和律师朋友,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相处交流,使我学到很多

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邢台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老师、及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致以衷心的感谢!

法律工作不仅要求司法工作者熟练运用法理处理纠纷,更强调实务人员对于社会关系的把握,用情理化解矛盾。但对于长期处在象牙塔的大学生而言,书本的基本知识和老师的言传身授虽然能够夯实理论-功底,但是对人情世故的准确把握却稍显不足。而专业实习却能够完美地嫁接法理与情理,在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平衡的桥梁。

每一次实务实践都是对理论知识的检验和巩固。虽然我在本科期间已经进行过一次专业实习,大体熟悉了整个法院审判流程,但是此次实习真正培养了我的法律逻辑思维。特别是这次我在专门处理交通纠纷的法庭实习,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有了更为详致的认识,尤其在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认定这方面更加熟练。

每一个案件审判都启发我对冷暖人生的思考。不少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引发财产损失,更关涉到人的生命与健康。在短短的三个月实习期内,我见过为了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的儿子而嚎哭的母亲,见过拿不出赔偿款而愁眉苦脸的肇事者,也见过为了争夺赔偿款而反目成仇的婆媳。一个交通事故的背后往往引发一个个悲剧,可能是破碎一个圆满的家庭,可能是加剧一个人的困苦,也可能是一个生命无声地消逝。法官老师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教会我一个社会效果良好的判决不仅应当要有公正严密的法理支撑,更要有体贴抚慰的情理关怀,让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微妙,感受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不同。

一、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理情况。对于学校老师和实习指导老师的教诲,我谨记在心。参加专业实习的这三个月里,工作上我严格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听从指挥,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实习期间从未请假缺席;生活中我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法官和书记员老师,虚心向各位法院骨干学习,以自己的行动维护学校声誉,获得实习单位的认可和好评。我深知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严格遵守纪律,制定计划、实施行动,才能提高自己执行力、行动力,真正在实习中学到知识。

二、实习主要内容

(一)整体实习概况

我在交通庭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审判法官及书记员处理案件。庭审前期,辅助法官整理汇总相关案件资料;庭审过程中,如实记录庭审情况,协助书记员做好庭审笔录,间或参与调解工作;庭审结束后,参与案件的讨论,并在审判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法律文书;结案之后,辅助书记员整理卷宗、扫描卷宗、归档结案。同时,在处理部分案件时,还会跟随法官调查案件材料,并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及案件回访工作。

期间,我还在交通庭工作较为清闲的时候,去旁听其他法庭案件的审理,观摩其他案件的审理过程,并回来与法官、书记员进行探讨,交流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官审理案件的思路及技巧。

(二)案件处理工作

以下我就庭审前期的资料整理、庭审中的笔录制作、庭审后的文书写作、卷宗归纳整理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前进行整理归纳。但是我的实习指导老师刘华法官要求我,不管案件材料是否由专业法律人士递交,都要在开庭之前进行整理汇总。起初我并不了解刘老师的意图,认为对已经有序整理好的材料再次汇总是在做无用功,浪费宝贵的时间,但后面通过对于资料的整合,我慢慢体会到刘老师这个要求背后隐藏的深意。原来简单对案件资料排序汇总的过程,会无形促进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在案件材料的梳理中潜移默化地熟悉整个案情,有助于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争议焦点。

2.庭审笔录的制作。记录庭审对我而言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其中最大的难题在于语言交流的不便。考虑到许多当事人习惯使用当地方言,审判法官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往往也使用方言进行审判,这对于我这个外地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考验。如果因为无法听懂当事人的话而放弃记录庭审,那么本次的法院实习肯定是有缺憾的,为了获得完整的法院实习体验,我必须克服语言上的障碍。为了帮助我强化对于当地方言的理解,整个交通庭的法官、书记员在工作中都坚持用本地方言与我对话,教我用方言讲-法律术语及日常事物。此外,我在征得院领导及法官老师的同意后对庭审进行录音,在工作之余对于当事人的表述反复消化,在经过半个多月的努力后,已经能够基本上理解庭审中当事人及法官老师的话语。到了自己独立记录庭审时,审判法官顾及到我的特殊情况,特意放慢语速,加上在庭审前我已经消化了基本案情并且充分掌握了笔录的书写格式,整个庭审记录特别流畅,已经能够大体还原庭审实况,得到了审判法官的认可。

情况,然后是原告诉称,写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再写被告辩称,其内容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和事实。接下来是审理查明部分,应当逐一写清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证据的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之后便是本院认为,写明裁判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此部分是对法理与情理的阐述,最后写判决结果。我草拟的第一个判决书被法官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成型之后的判决书基本上没有我本人攥写的内容,为此我颇为沮丧。但法官却鼓励我说写得还不错,作为一个新手,第一次写判决书能够做到结构完整、逻辑较为清晰已经很不错了。之后他对我草拟的判决书进行了逐一点评,他认为我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部分写得过于冗长,对于当事人阐述的事实应当进行精简而不是直接照搬他们的说辞;在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部分,写得过于简单,用语不够规范,说服力不够,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基于证据和事实,为此这部分必须要写得能够令人信服;在本院认为这部分对于争议焦点的归纳必须准确,使用的法律依据必须要站得住脚,逻辑一定要严密。在刘法官的悉心提点下,我仔细对照了自己写的草拟判决书和刘法官修改之后的判决书,确实发现了自己文书写作的欠缺。为了弥补在文书写作上的不足,我在工作之余时常翻阅交通庭以往的判决文书,斟酌审判法官的用词,梳理法官的文书写作逻辑。在之后的几份判决书写作中,类似的问题大大减少,也在无形之中培养了法律条文推导适用的能力。但目前而言,我在文书写作中仍然存在用语啰嗦、表述拖沓的情况,在日后的学习工作中仍然需要继续改进。

也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一般而言,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按如下顺序整理:

(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准备庭笔录;

(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3)上级法院退卷函;(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执行手续材料;(27)备考表;(28)卷底。

判工作,实在没有办法劝服他们再采用留置送达的办法。

(三)庭审旁听心得体会

实习期间,我在院机关旁听了许多案件,其中印象最为深刻的是郑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情大致是:原告郑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住房一套,并规定了交房时间,同时约定交房条件须包括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逾期交房的,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但在约定交房时间过后的一段时间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原告在订立合同当天即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此后亦履行了付清房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自交房时间起至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止期间的违约金,被告辩称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并非其所能控制的,且法律并未对该条件进行强制性规定。在庭审中,原被告举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

由于本案并非当庭宣判,故在庭审结束后,我向本案的.独任法官老师请教案件审判思路。老师认为,本案的基础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出自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存在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因而该份合同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有效。既然双方对于交房条件的规定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被告房地产公司完全能够预见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关于交房条件其无法控制且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抗辩,不应当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违约迟延履行交房义务,理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的效果。同时,本案被告因为在订立合同上的一个瑕疵导致败诉的教训,也警醒我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必须要细致、认真。

三、实习感受

(一)实习收获

虽然之前有过在法院实习的经历,很多审判工作流程驾轻就熟,但是因为本次是在专业化类型更强的交通庭里实习,并且同一个庭里不同法官的审判风格也不一样,还是学到到很多全新的知识、感悟:

第一,要学会从简单重复的工作中得到不同的灵感和启发。交通庭,顾名思义,其处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是交通事故案件,虽然案件类型较为单一,但是基于各个案件当事人情况、责任承担及事故发生背景等情况的差异,每个案件在证据认证以及事实认定上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正如我的实习指导法官老师所言,基于交通事故案情的复杂性及个案差异性,我们在处理每一个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像第一次审理案件一样对待,要深入案情,落脚细节,不受既有经验的禁锢局限。法官的话启发我日后无论面对什么工作,不要因为习惯了工作流程、熟悉了工作方式,就对工作掉以轻心,要像第一次从事这份工作一样,保持新鲜感,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待工作,使自己永远对工作保有热情。

第二,要夯实巩固基础理论,不断学习掌握新理论。在交通庭的三个月里,我时常看到法庭里的法官和书记员老师订购法学理论书籍,午休之余,时常看到法官认真阅读《人民法院报》、《法律适用》等期刊报纸。法官经常说,要提高审判技巧,必须紧跟学术动态,时刻更新自己的理论知识,但是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坚实的理论-功底。法庭里法官、书记员老师对于知识孜孜以求的态度,十分鼓舞我,也提醒尚未步入社会的我,要趁在学校的这最后几个月,赶紧巩固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为日后走上法律工作岗位打下稳固的基奠。

第三,要注重情理与法理的统一,注重审判案件的社会效果。曾强调

要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份好的判决,不仅是要在法律层面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裁量确定,更要在情理上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真正达到定份止争的效果。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更要具备得当的审判技巧。要注意在审判过程中运用情理,要倾听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阐述,要在严守法律规范的同时兼顾当事人的情感情绪,实现案结事了。

(二)建议与意见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遇到的大部分问题,都是老师在上课时有所提及的内容,但是由于彼时并不熟悉实务工作,因此对老师提到的内容并未十分关注。为此,建议日后的课程设置上,可以增设模拟实践环节,老师在讲基础理论内容之后,利用部分课时设置模拟庭审辩论、出具法律专家意见书等形式,强化同学们对于理论知识点的理解。

结 语

通过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工作,我发现时间经验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交通庭几位法官老师、书记员老师的帮助下,我兢兢业业地参与审判工作,努力提升自我,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充分运用其中,同时根据工作实践的要求及时弥补理论上的缺漏,汲取了许多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技巧,切实锻炼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在为人处世、协调各方关系的能力上有了长足的进步。感谢交通庭各位老师在实习期间对我的关怀和指导,让我的实习充满收获!

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篇六

法院党组、院支部在县委、县人大、机关党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本站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监督和指导下,学习上身先士率、带头提高;工作上以身作则,带头苦干;廉政上率先垂范、带头秉公执法;待遇上不搞特殊,带头艰苦奋斗;作风上不主观臆断、带头发扬民主。事事紧紧围绕法院的各项工作大局、求实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深化和探索支部生活的新路子、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干警队伍立下了汗马功劳,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高度赞扬。

一、机构名称及党员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中共__县人民法院党组。

中共__县人民法院支部委员会。

县人民法院党组现由三人组成,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2人,均为男性,年龄最大49岁,最小的41岁,三人均为法律大专学历。

茂县法院支部现有党员33人,其中退休人员11人。在职干警33人,党员干警22人,占干警总数的67。其中本科3人,专科17人,中专(高中)2人;26至30岁3人,31至35岁1人,36至45岁12人,46至50岁4人,50岁以上2人。

二、抓教育、不忘宗旨、把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放在首位。

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在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今天,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上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也有所抬头,不断冲击和侵蚀法官队伍。因此,当前做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党组、支部一班人充分认识到:思想政治工作是搞好审判工(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作的前提和保障,不能有丝毫削弱,应当加强。只有搞好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担负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稳定”的使命。没有过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不可能很好地完成审判任务,肩负起神圣的使命;没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不正之风冲击和侵蚀下一些干警就可能丧失职业道德,腐化堕落,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为此,党建工作紧紧抓住思想政治工作这根“生命线”不放。近几年,县人民法院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院里在年初安排全年工作的一号文件中,对思想政治工作专门作出规定,并制定与之配套的文件,使这项工作全年有安排、阶段有部署,做到常抓不懈。其次是院党组书记亲自挂帅抓此项工作,其他院领导在着重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互相配合、协同抓好全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三是政治部设人专门抓。注重克服以往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那种空洞的政治说教,积极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了层层抓、层层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法院党组、支部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及时组织干警学习有关文件和和江重要思想和精神,坚持每周五的政治学习制度,规定学习时间概不安排其他工作。努力实践重要思想,经常开展“百题党的知识问答”竞赛活动,特别是在重大节日将干警带出去过组织生活的作法,把学习教育活动寓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既丰富了干警的精神生活又提高了大家的思想情操,更达到了相互沟通、加深了解、促进工作的目的。结合年轻人的特点,开展谈心活动把政治学习教育与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结合起来,党组成员、支委们不但根据干警的思想实际,与一般干警、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个别交心谈心,而且提倡干警上下之间、相互之间经常开展谈心活动,不断沟通思想、融洽相互间关系。干警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增强。为此,向党组织递交申请的人不断增多,党员队伍不断壮大。特别是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支部工作的作法效果良好。院支部坚持对干警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为内容的“三职”教育,制定了“三职”教育的具体内容。职业道德要求做到六个一样,即接待要热心不冷漠,地位高低一个样;听诉要专心、不烦燥,对生人熟人一个样;教育疏导要耐心、不厌烦,来谈次数多少一个样;调查要细心、不草率,案件影响大小一个样;调解要诚心、不敷衍,当事人态度好坏一个样;处理要公正、不徇私情、对远近新疏一个样。职业纪律要坚持贯彻《人民法院干警十不准》和公安部五条禁令。职业责任着重强调办案要及时、调查要全面、案情要真实、方法要灵活、处理要正确。“三职”教育有效地规范了广大干警的职业行为,改进了审判作风。本站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四、抓廉政、拒腐防变、提高司法机关的崇高声誉。

茂县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热点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首先,抓拒腐防变、教育干警过好“金钱关”。当前社会上拜金主义抬头,加之“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不良倾向的侵蚀,曾使个别干警思想产生波动。为此,党建工作始终把干警的廉洁执法教育作为政治思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教育干警在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上金钱意识很浓的情况下,保持清醒头脑,在执法中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拒腐不沾、决不拿法律当商品作交易。利用全省、全国政治系统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干警时刻绷紧廉洁执法这根弦。其次抓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过好“权力关”。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革命传统教育作为基础教育来抓、教育干警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杜绝权钱交易。引导干警摆正两个关系:一是摆正审判工作与为人民服务的关系。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对法官的信任。人民法官只有忠于职守,为人民用好审判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没有以权谋私,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的特权。二是摆正个人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教育干警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秉公执法,通过审判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其三抓党纪、政纪、法纪教育,过好“人情关”。教育干警讲法律不讲面子、讲原则不讲人情,要求干警处理案件公正第一、绝不准拿法律与人情作交易、顶住说情风、真正做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由于工作细致、措施得力、方法适当、全院干警秉公执法、廉洁办案蔚然成风。

五、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县法院党建工作十分注意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党内民主、建立和健全党员目标管理、支部工作目标、党内外监督机制,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等活动。全院现有的22名在职党员都能长年保持旺盛的革命干劲和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处处起先锋模范作用。支委们更是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一边抓本职工作,一边抓支部工作,真正做到了两不误。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院党组、院支委和其他党员同志的带动下,全院上下你追我赶、讲团结、比奉献,加班加点拼命干,节假日、星期天加班工作是常事,超负荷地完成了各项审判任务。县法院党建工作由于工作对路,全院干警思想稳定、情绪高昂,全院上下呈现出风气正、干劲足、蒸蒸日上的局面。

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篇七

一.教学背景。

《匆匆》一文是现代著名作家朱自清的一篇脍炙人口的散文。文章紧扣“匆匆”二字,以细腻的笔触生动的刻画了时间流逝的踪迹,表达了作者对虚度光阴感到无奈和惋惜,又为前途不明而感到彷徨的复杂心情,从而警世人们应该珍惜时间和生命。

二.课堂写真。

片段:

生:做到了。

师:怎么样?把你的收获与大家共同分享一下。

生:我通过查资料知道他不仅是散文家,还是杂文家,写了很多杂文。„„。

师:朱自清先生一生为我们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文章,尤其他的散文被称为美文的典范,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其中一篇散文《匆匆》,我们把课文读一遍,注意把拼音读准,不好读的句子多读几遍,读通顺,开始吧。

生读课文(师板书:匆匆)。

出示词语:伶伶俐俐徘徊赤裸裸头涔涔泪潸潸。

师:这些词语离开拼音以后你还认识吗?

读词语。

师:这些词语你理解了哪一个词语。

生:我知道泪潸潸是泪流满面的意思。

生:我知道头涔涔是满头大汗的意思。

生:我知道徘徊是走来走去的时候。

师:我们在什么时候徘徊?

生:犹豫的时候,没事干的时候。

生:无助的时候。

生:思考问题的时候。

生:我们在等待和寂寞的时候徘徊。

师:还理解了哪些词。

生:我理解了伶伶俐俐。就是机灵,灵活。

师:什么灵巧?

生:动作灵巧。

师:对了,动作非常得快,非常灵巧。赤裸裸知道什么意思吗?

生:就是光溜溜的。

师:好,我们再读一遍。

生读词语。

师:读了匆匆这篇课文之后同学们知道了什么呢?还有什么不太明白的地方,提出来,让我们大家共同讨论一下。好,让我们再快速默读一下课文,想一想,画一画,一会我们来交流交流。

生默读课文。

师:来,我们交流交流,你读明白了什么?

生:通过读课文我知道时间飞逝,我们应该珍惜,在比较短暂的一生中留下一些成绩。

生:我知道时间一去不复返,要珍惜。

生:我明白光阴似荐,我们应该抓住有限的时间为国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师:哎哟,我感觉你是一个非常高尚的同学,真好,请坐。同学们,在这篇课文中,你们有什么不懂的事可以提出来。(一些学生举手)哟,这么多,这样,其他同学在别人提出问题时做一下标记。

生:我不明白朱自清为什么说“我留着一些什么样的痕迹„„”朱自清年轻的时候写了这么多文章,他为了说留下了如游丝一样的痕迹呢,他应该是有了一些成绩的。

生:他为什么说自己越来越空虚了?我觉得他写得文章非常得,收获也越来越多,但我不明白他为什么说自己越来越空虚了。

师:值得探究。

生:我不明白平时的生活都是色彩斑斓的,为什么朱自清说他的生活没有声音没有影子。

三.分析研究。

《匆匆》一文以哀婉的笔调抒写了一个旧时代文人处于**年代,面对“逃走如飞”的时光,紧紧围绕着“匆匆”二字,细腻地刻画了时间流逝的踪迹,表达了作者对虚度时光感到无奈、惋惜和惆怅,揭示了旧时代的年轻人已有所觉醒,但又为前途不明而感到彷徨的复杂心情。课文语言丰富,含义深刻,运用了拟人、比喻等修辞手法,根据课标精神,本课的学习活动建立在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已有的知识基础上,重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力求为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创造条件,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课文,在朗读中感悟真情,在积累中提高素养。

四.教学反思。

《匆匆》是现代著名作家朱自清的一篇脍炙人口的散文,文章围绕“匆匆”二字,细腻地刻画了时间流逝的踪迹,表达了作者对虚度时光感到无奈和惋惜,但又为前途不明而感到彷徨的复杂心情。全文语言优美而生动,运用了大量的对比、比喻、排比、拟人的修辞方法,而且文中有许多短句适合朗读。因此在进行教学设计时,我力求让学生在读中感悟,理解,从而体会作者的思想感情。通过课堂实践,我感觉有些环节落实的较好,有些地方还有待改进。

1、能较好的创设情景,激发学生兴趣。

上课一开始,让学生齐背《长歌行》和《明日歌》,并让学生谈感受,激发学生珍惜时间及早努力的情感,然后让学生说出自己搜集到的有关珍惜时间的名言警句,继而引出本文《匆匆》,最后播放钢琴曲《眼泪》,教师配乐朗读,舒缓的音乐,低沉的语调,把学生带入到一种淡淡忧伤的情境中。

2、精心选用教学语言,让学生感受语言美。

本文是一篇脍炙人口的散文,任何散文都是作者情感的抒发,心灵的倾诉和思绪的流淌,语言都很美,本文亦是如此,因此在课堂上,我尽量使用与文本一致的语言。例如“作者的时间步履匆匆,那么你的时间又是怎样过去的呢?能像作者这样具体的拣拾起时间的足迹吗?”

3、拓展读书领域,让学生认识学海无涯。

语文教材是学生学习语言的重要资源,但不是唯一资源,为拓展学生的读书领域,课上播放有关朱自清的图片简介,配画课文朗读引导学生进入如诗如画的散文境界中,课后,通过多种方法收集有关事件的名言警句,进一步感受时间的珍贵。

4、反复朗读,积淀感悟。

《匆匆》一文最为感人的地方,一是其语言的优美,二是其情感的浓厚,引导学生深入的读,富有个性的悟,结合自己内心的情感体验去读,去倾听,倾听作者的彷徨,作者的无奈,作者的伤感,让学生在阅读中揣摩和体会,在交流和讨论中表达自己的感受。

在教学实践中虽有闪光点,但也有很多不足之处。

1、对文章主题的挖掘不够深刻。这篇课文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正常情况下应分两课时完成,但为了显现课堂结构的完整,只设计了一个课时完成,导致有些地方该深入理解的只是几句话带过,“我赤裸裸的来到这个世界,也将赤裸裸的回去吧”这句话,“赤裸裸的来”和“赤裸裸的回”本该让学生深入体会,但由于时间关系,只是让几个学生简单的说了自己的理解。再比如作者写作意图,不仅是为自己虚度时光而感叹,惋惜生命,让有限的生命创造出无限的价值,这一点也应该让学生在读中感悟并深入体会。

2、课堂上师生交流,生生交流较少。要想让学生和教师在教学中互动,就需要教师精心设计问题,还需要教师的迁移、引导。可在这次课堂教学实践中,自己做得不是很好,没有把握好教学时机,因而没能激发起学生的交流热情,在以后的教学活动中,我还要在这方面不断的完善自己。

五.资料链接。

《朱自清散文集》,朱自清生平介绍,《荷塘月色》、《春》《背影》等。(课件12)。

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篇八

本文目录。

执行公开,顾名思义就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通过通知、公告、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开。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将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法院对当事人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情况、执行费用情况、重大执行情况审查、法律责任等五方面予以详细规定,对我们法院执行部门公正执行、规范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过近五六年的实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目前的落实情况。

目前就拿我院来说,在立案中我们立案庭就会把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我们的案件承办人拿到具体案件后,会制作《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将一些权利和义务告知双方当事人,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过程中,都会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确保执行的公正、公开;对一些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案件,我们在处理其财产过程中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这些信息的公开,既确保了法院的规范执行,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但是执行人员在实践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公开还存在一些偏差和问题,影响了执行效果。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执行人员公开意识薄弱。对执行公开教育的忽视、厌倦心理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执行教育对法院执行人员来说是件必不可少的事,但目前我们在块工作是欠缺的,基本没有什么定期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一些执行人员却不在意,认为执行就是那么回事,把别人的钱执行来就好,受不受执行公开教育不重要。另一种是对执行活动的应付心理,有的执行人员认为只要工作中小心一点,工作上交代的了就行,心灵深处并不想参加执行活动,所以执行中对一些程序上的要求,特别是执行公开并不重视。

(二)执行公开情况落实不到位。关键是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考核不到位,一项制度出台后,执行“走程序”,相应的监督没有或脆弱、方式方法流于形式,没有建立和完善执行公开制度工作责任制,不明确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执行制度时紧时松、虎头蛇尾或“雷声大雨点小”、“执行做秀”等,使得这项公开制度执行的质量和成效得不到真正落实。例如:有些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财产制定处置方案时,而同时这个被执行人在法院存在多个案件,也就有多个债权人,由于对执行监督工作的不到位,造成财产分配不公,甚至造成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执行公开制度的不完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很多需要公开的信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但到具体办案人员手上很多都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细则,不同办案人员所做的就大不相同,你做你的,我做我的,今天我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也没事,从而造成对执行公开的混乱。比如我院在尚未制定《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缓减免操作规程》之前,对执行费的收取减免缺乏统一的规范,执行人员在办理案件当中,对执行费的收取就参差不齐,这本应也在执行公开内容之一,在此制度实施后,对这块费用的收取就取得了较好的规范。

三、进一步加强执行公开的几点建议。

此次调研,在通过了解我院执行公开工作的具体现状及参考了其他法院经验,掌握了情况,指出了不足。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执行公开整体工作水平上台阶、上层次,针对此次调研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执行人员执行公开理论培训,增强公开意识。由执行局牵头组织执行干警学习相关最新的执行公开理论及法规,对执行公开的方式、内容有一个系统的学习,笔者认为在做好案件办理的同时,定期组织局里学习会,对在当前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大背景下尤显很重要。

2、进一步提高执行公开情况监督管理。我们可以邀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们执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听取意见,以改进我们的工作。同时也加强执行公开制度的宣传,在执行局制作相应的公开宣传栏,对公众开放,让群众参与监督,使执行公开的初衷得以真正落实。比如在执行一些重大事项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现场执行监督;在一起执行异议听证过程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听证。

3、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执行公开制度。制度有一定的滞后性,一些好的制度在落实过程中要不断完善,以达到最大的效果。比如执行款物的收取中,应该规范款项的收取发放,财务上定期检查中转款情况,对一些时间比较长的款项要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加以处理;再比如应该对一些拒不执行的“老赖”加大曝光力度,在现有的《晚报》、《法院网》上曝光外,还可以偿试在电视台和报纸上曝光,在本地媒体上曝光可以更大的震慑那些拒不执行的“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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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工作改革,促进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我院就干部体制分4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途径,但在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9条“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由于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笼统,不好量化,最终又回到以前的审判模式:法官审理案件和拟写法律文书,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和装订卷宗等,法官助理无所适从;如果让法官助理拟写法律文书,又因法官助理没有参加庭审,必然要通读卷宗,将会出现重复劳动;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拟写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个责任心问题,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法律文书的优劣都由法官来承担后果,调动不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又由于法官助理的心理调适有个过程,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投入工作,以往与法官一样开庭审理案件,如今被剥夺了审判权,仅从事一些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带有情绪,不愿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碍于情面,许多本应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现在都落在法官和书记员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虚设,法官压力大。

4、由于法院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带有行政化色彩,从法官等级就可以看出,行政级别一定程度影响着法官等级的高低,这造成法官的晋升与其法律水平不挂钩,是由其年限、职务、职级决定的。

我们认为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国长期落后的法制现状造成的。任何一项改革无不受到本土法治资源的制约和影响,无不带有经济、历史、文化、意识的印记。而一项改革必定要以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使分类管理可能造成当不上法官的人很难有工作积极性。

对于分类管理,我们建议:

4、法官取消行政职级,以法官等级为晋升的方向,彻底摆脱法官的行政化管理,使人员分类管理落到实处,具有实际意义。

二、法官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

由于我国长期的法治落后现状,使得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没有得到充分落实。首先是政治地位的不高。法官职业虽然在社会上比较让人崇敬,但事实上并未能深入人心,许多当事人对法官裁判不满意,随意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不能得到保护,常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和干预;其次法官经济收入偏低,使法官职业不能吸纳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影响法官队伍建设。

法官职业化就要求法官作为职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由于法院人、财、物都受地方党委政府管理,使得法官职业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

为了建立有效的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我们建议:

1、建立更为有效的法院进人审核和出人通气制度,使得不经过审核的进人地方财政拨不了款。现在法院系统已经建立了补充法院工作人员审核制度和出人通气制度,但问题是这两项制度都是形同虚设,即无论上级法院是否同意,进人和出人都已定局,因为法院人员的工资是地方财政供养的。

2、尽早落实法官等级的津贴。法官等级制度已经施行近8年时间,至今没有落实法官等级津贴,让广大法官感到失望。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可能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的情况下,应尽快落实法官津贴。

三、改革完善初任法官选拔、任用的改革措施和建议。

初任法官的选拔是严把法官进口的有效手段,我们建议:

1、严格初任法官的资格条件,确保法官制度改革在新人上从严把握,加快改革步伐。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大学教育不太注重实践,即使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也不能直接担任法官审判案件,可以在担任法官助理若干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任命为法官。从审判实践看,具有5年审判一线的经验,任命为法官较妥。从年龄来看,《法官法》中规定的23周岁偏小。23周岁的法官很难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应适当提高担任法官的年龄。

互动创造了条件。基层法官的选任应完全面向社会,法官编制一旦出现空缺,应当允许一定地域的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参加竞职,不论现在是律师、检察官、法学教师,以直接改变法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3、将法官招录制度从公务员制度中剥离出来,单独实行招考,由最高院统一组织,报考人员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现在法院招录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公务员招考,使得当法官必须经过两次考试,这样做造成的后果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未必能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而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又未必一定能通过司法考试,使得选任法官举步为艰。

四、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的方法和相应实现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我市中院在xx年3月和xx年12月分两次从下级法院公开选拔了审判员1名,助审员3名,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从实践来看,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应通过以下途径:

1、公开选拔条件。对选拔条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对固定的条件,使下面的基层法官明确努力方向,不能一年一个变化,一个领导人一个变化。

2、科学组织考试。为了确保选出真正优秀的人才,必须采用科学的考试方式。选拔法官的考试应单独组织实施,不再纳入公务员考试范围。

3、全面考察。为了保证公开选拔的效果,要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全面的考察,从德、能、勤、绩几方面了解情况,重点是政治表现和法律业务素质。

4、公示人选。每凡选拔,都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确保选拔经得起监督和考验。

综上,由于法院并无完全的人事权和财权,所以,在很多问题的解决上更多地要依靠法院领导与地方组织部门协调,所以,要真正解决法院干部体制问题,还应该寄希望于完善法律规定,从立法层次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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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成功,按照两级法院创建学习型法院的部署要求,我院成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制定了创建学习型法院推进计划,明确学习方向、学习内容,从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方面,在干警中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树立终身学习、全员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院党组在物资投入上,在时间保证上,在开发利用现代学习手段上,积极创造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参加司法统一考试和在职高学历教育培训,对已通过司法考试的3名同志给予了物质奖励。通过开展一系列学习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全院人员学历情况分析。

1、各类学历人员总数:

硕士研究生:xx名;研究生:xx名;本科:xx名;大专:xx名;中专以下:xx名。

2、大专以上法律专科毕业xx人,占全院人数比例%。

3、全院干警当前学历教育培训基本情况。

(1)培训人数:xx人。

(2)培训内容:法律本科学历教育。

(3)培训效果:有17人学历得到提高。其中:xx人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xx人获得研究生学历结业证书;xx人获得本科证书;xx人获得最高院本科学历教育证书。

二、采取有效学习形式,搭建学习平台。

各庭室结合工作特点和人员状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

学习计划。

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开展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自学为主集中为辅学以致用。

一是以评促学。进一步健全案件评析制度,业务庭根据审判实际,对新型、疑难案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讨分析会,剖析争议焦点,分析证据效力,研究法律适用,促进了审判人员相互间的学习交流。

二是以考促学。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强化业务知识学习,政治处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和技能考试。

三是以赛促学,通过组织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调动全院干警的学习积极性。

四是以训促学。积极组织审判人员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定期组织本院业务骨干进行审判实务专题讲座,切实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五是以研促学。把调研与学习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审判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研,通过召开调研成果发布会,评选优秀调研成果。上半年,向中院《审判研究》推荐了14篇高质量案例评析和理论研讨文章。提升了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了法院整体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六是选树典型,推广学习经验。我们注重培养、发现和选拔学习典型,积累、总结和推广典型学习经验,以先进标杆的示范作用,带动大家争学、抢学,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需要,切实推动全院干警执法水平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明显提高。上半年,我们结合保持共产党员。

先进性教育。

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选拔出3名个人、2个群体学习典型,并编发了。

事迹材料。

号召全院干警以学习典型为榜样开展学身边人做先进事活动。切实提高法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三、创建学习型法院好的经验和做法。

(一)以先进学习理念为引导,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建设学习型法院,首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在全院确立先进的学习理念,使学习成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和生活的第一需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我院首先着重强调树立以下学习理念:

一是树立“学习为本”的理念。学习是工作的基础,是前进的动力,只有树立起“学习为本”的理念,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意识,才能为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工作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树立“时时学习”的理念。只有时时学习,“活到老、学到老”,终身接受教育,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业务能力,获得长足发展的空间。

三是树立“处处学习”的理念。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在生活中学习,在学习中生活,使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目标,不断适应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

四是树立“集体学习”的理念。把个人基础上的学习上升为集体的学习,通过集体的学习与交流,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凝聚集体的力量,形成以多信息、多思考为基础的知识共享、集思广益的学习模式。

五是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学贵创新,“创新学习”是建设学习型法院的灵魂。通过“创新学习”,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思维习惯,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勤于创新,为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谋求新思路,闯出新做法,创造新成果。

(二)树立榜样带动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在创建学习型法院过程中,发挥榜样的作用,院领导班子成员做全院的榜样,率先垂范,带头学政治理论,学法律知识,率先总结学习成果,带头撰写今年部署的重点调研课题;中层干部坚持做本庭室的榜样,组织完成本部门的学习任务,紧密结合审判实践,突出学习创新,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谋求新思路,闯出新做法,创造新成果;同时,我们树立学习了不同岗位的学习典型,为学习成果交流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将质量较高,有一定深度的调研文章积极推荐到《黑龙江审判》、《铁路与法》、《审判研究》等专业期刊,提高调研成果的档次和水平,营造人人争先,你追我赶的浓厚学习氛围,不仅年轻的同志要学,年龄相对较大的同志也要学,要使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的目标。

(三)以保障培训深造为基础,建立长效的学习机制。

1、建立和完善岗位培训体系。结合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和上级法院的培训安排,年初制订了本院的岗位培训计划,建立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其他行政后勤人员的岗位分类培训体系,从立案接待文明用语到审判长驾驭庭审的规则,从书记员庭审笔录水平到法官文书制作水平,从法警的体能素质到微机员的电脑操作技能,全院每个岗位、每个人的业务素质培训都纳入全院的。

培训方案。

并落实相应的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全体人员通过岗位培训完成知识与技能的更新。

2、深化学历提升。在法官已普遍参加专升本学习的情况下,组织深层次的学历教育,建立和完善在职深造机制,对于攻读高层次学历的法官,应该从学费补贴、学习时间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适度调高学历提升的奖励措施,尽量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确保他们在知识体系上获得深层次的提高。

(四)以强化考核为动力,健全促学的配套机制。

1、健全激励机制。对于在建设学习型法院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个人,对于取得高学历、高学位的,开展调研工作取得成就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树立学习的榜样,让大家学有所比、学有所赶、学有所超,激发法官崇尚知识、追求知识的热情。

2、健全完善网络资源共享机制。大力加强网络建设,实现网上资源共享,开展网上学习交流,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作用。

3、健全督察机制。我们成立创建“学习型法院”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和组织有关的学习工作。把创建“学习型法院”、“学习型庭室”列为年度内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要求各位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年终进行工作述职。在此基础上,由院建设“学习型法院”领导小组牵头,对各庭室部门学习制度的制定、执行,开展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等,不定时组织检查、监督、指导整改。下发主要学习内容提纲,组织考试和抽查,推进活动的扎实开展。每次学习都有专人记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学习记录,将情况及时通报。

四、创建学习型法院存在的问题。

1、学习制度与用人机制脱钩,应当明确将法官的学习态度、学习表现、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由此来增强法官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引导法官通过学习提高素质,迎接挑战。创建设学习型法院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人才支持。为此,要在全院上下形成一个“强政治、重业务、尊人才”的良好氛围,领导干部更要有“爱才之心、识才之智、容才之量、用才之艺”。应当制定和完善一整套的用人制度,坚决打破暗箱操作、论资排辈等选人的陈规陋习,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加速人才新陈代谢,以公开的办法、民主的形式,把那些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遴选出来,宣传出去,真正做到人尽其才。

2、应进一步改善学习条件,加强学习投入的物质建设。首先要适当扩充法院资料室规模,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稍有松懈就会一落千里。法院在这方面要为法官的学习提供一个平台,完善独立的图书资料室,收藏法学图书为主,同时收藏其他图书。其次要健全完善法院互联网,大力加强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作用。

五、创建学习型法院的几点建议。

一是开展读书月活动,每年应确定一个月为读书月,要求全院法官在业余时间集中精力读书学习,钻研法律,追求学问,不虚度时光,不贪图玩乐。在活动中,要做到博览群书,以法学理论和审判业务书籍为主导,广泛涉猎政治、历史、文学等专业,同时跟踪学习现代科技知识、金融知识等,并适时开展读书心得交流活动,以求共同进步。

二是开展法官论坛活动,中院要不定期举办法官论坛,结合审判实践,确定若干论坛专题,收集资料、整理案例、由两级法院法官进行演讲。这种形式既可以为法官提供了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也提供了一个学术探讨的讲台,由于针对性强,能够收到明显的效果。

三是开展学术研讨会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学术研讨会,学术研讨来源于审判,既高于审判,又指导审判,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审判活动。在法院工作中,除了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管理和审判服务以外,审判研究也是应有之义。因此,通过每年一次的学术研讨会,可以大兴学术研讨之风,最终形成学风浓、正气盛、事业兴的良好局面。

抓学习、强素质是提高效率、确保公正的必由之路。建设学习型法院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孕育着无限的生机和活力,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它才刚刚起步,有待于我们不断地去探索,去创造。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创建学习型法院一定会取得实效与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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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二是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在审结的125件案件中判处被告人226人,共同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最多为8人。各共同犯罪人分工配合、密切合作,涉案金额巨大,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涉案产品、侵犯罪名相对集中。涉案产品主要集中在烟酒、名牌箱包、高尔夫用品、盗版光盘等消费用品上,占到全部涉案产品的90%以上。涉案罪名集中在侵犯著作权、商标类犯罪。在审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侵犯著作权和商标类犯罪占到了70%以上。

四是犯罪手段复杂,多属智能型犯罪。此类案件中涉案产品技术含量高,少数假冒产品的质量、外观与真品高度接近。犯罪隐蔽性强,多采用单线联系,频繁变换手机和窝点,很难抓到主犯。案值难以彻底查清,犯罪人使用假名、做假账或者不做账的情况普遍。

五是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较突出。近1/3的被告人曾因侵权或者卖假货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有的被告人既销售侵权产品,又贩卖假标识,一人构成数罪。为逃避打击,犯罪人往往选择在不同地区组织生产、组装成品和销售。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普遍性问题:

一是缺乏定罪量刑的具体量化标准。在定罪标准上,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专利罪是“情节严重”,侵犯著作权罪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等,定罪量刑标准均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已有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有待规范。涉案金额的大小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主要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一般财产犯罪的金额标准要高,不利于有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上,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存在“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个概念。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具体如何界定,有待规范。

三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存在竞合。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际上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的。主要原因是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所以,仅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名进行司法统计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实际状况,不利于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反映司法实践。

四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较难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首先是一种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应受到行政处罚,达到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一般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往往出现一种竞合,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判定罪与非罪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是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及时宣传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案说法,警示他人。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法律法规,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防范机制,提高企事业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加强立法,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体系。针对刑事立法上笼统简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不一的现状。对犯罪客观要件的具体量刑标准和情节、知识产权法律词语的界定等进行司法解释,使之明确具体,易于实践操作,以弥补立法过于原则的不足。

三是多策并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在运用法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从而促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四是整合资源,完善打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法院、公安、检察、工商、烟草等部门间加强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作制度,开展专项行动。同时,加强地区间信息沟通,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作网络,提高打击和防范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工作水平。

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篇九

为了探索领导干部素质测评及选拔方法的多元化和更加科学化,国家有关部门正积极组织情境模拟方法的相关研究。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标题×××。

一、选题范围。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对案例提供内容的高度概括,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案件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3.案件焦点。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5.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一个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a)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题)。

iii.公司拟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与相关文献理论(即针。

对公司存在的问题现拟采取解决措施)。

基本结论与对策建议案例问题讨论参考文献资料。

尾页要有参考文献。

例,参考文献:

[1]甘肃省统计局.甘肃年鉴2009[n].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2]任家强,董琳瑛.基于空间统计分析的辽宁省县域经济空间差异研究[j].经济地理,2010,(9):1435-1438.[3]胡青峰,张子平.基于geoda095i区域经济增长率的空间统计分析研究[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07,(2):53-55.[4]潘竟虎,冯兆东.甘肃省区域经济差异时空格局的esda-gis[j].兰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4):45-50.(目录)。

(正文)。

5号,宋体,三级标题式,至少3000字。

案例名称:农村产权改革政策的分析。

xx年11月30日。

一、案例简介。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研究主题。

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农村产权改革政策的分析。

三、

发展历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3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xx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最终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一)案例背景信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红利,已基本释放完毕,"后发劣势"日渐彰显。在双轨制之下,各种特殊利益集团逐渐成型。经济改革尚未最终完成,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尚待更有效地启动。但不愿继续改革,靠着特权吃市场的"原地不动派",已隐然成为一股力量。

同时,随着社会自由的增加,民间迅速觉醒,自我治理的要求高涨。特殊利益背后的特权现状,与普遍的平权诉求,发生激烈碰撞。在更现实的宏观层面,权利缺乏导致的消费不足,也使中国经济难以持续运转。中国已不可能不继续改变。习近平和胡锦涛都曾清醒宣示:"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回归具体领域,需要明晰土地产权,给农民"更大的财产权利",以建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需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成现代市场经济。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1.城乡差距: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1。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长1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为7019元,增长13.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比上年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1986元,增长15.0%。

从数据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1,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保持"3"倍以上的差距。

2.农民从土地中获益甚少。

现在所有的城市土地加在一块也就2.5亿亩,但是农民拥有三大块财产——18亿亩承包地、2亿亩左右农村宅基地,以及不到1亿亩的其他二三产业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城市2.5亿亩土地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一个财产,但是农民拥有的这些资产因为受到各种各样的产权不明晰,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很少。根据统计数字,现在每年农民从财产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说,一般讲的财产权应该有三个权利,包括处置权、转让权、抵押权。所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应该让农民可以进行抵押、出租、出借、转让。

(二)问题分析。

要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必须让集体土地入市。早在十几年前,广东、浙江就有地方提出地方性的集体土地入市法规,全国不少地方也在试点。但由于各种严格的限制,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为资本流动,很难带来财产性收入。而现实情况却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用地流转权利缺乏可靠保障,如何打破坚冰,让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农民也能够真正受益,需要进一步改革。

农村土地改革已经千呼万唤,而且也是大势所趋。我国土地目前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设用地奇缺,各地正在掀起一场"推山填海"的找地运动,亟盼农地解困;二是农地闲置惊人,下乡走一走,空心村比比皆是,这既是资源浪费,也不符合城镇化的要求;三是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政府对城镇和工业用地的垄断带来了这一问题;四是政府以往的征地方式引发的社会矛盾凸现且成本逐年高涨,在以往的大规模征地进程中,农民却是权益受损最严重的一方,补偿标准按农业用地价值来核算的,与土地最后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所以矛盾重重。有学者统计,2012年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有60%用于征地拆迁相关费用。

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农地和农民长期被差别对待,城乡存在巨大权利鸿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要建立健全,就必须依靠要素市场的平等化,必须实现城乡用地"同地同价同权"。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也要赋予更多其他政治权利。当然,此前农地入市试点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要在未来试验改革中针对性地规避或完善。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目前我国群体性上访事件中60%与土地有关,问题不可谓不大。农地直接入市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仍然有待各地的改革深化和具体实践。

(三)方案对策。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城乡土地领有同等的产权权利、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这意味着集体土地不需要走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的程序、过地方政府的手才能上市。农民持股的村集体,甚至持有单块土地的农户及农民本人,都能同地方政府一样,成为土地供应的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的上市,显然不宜走政府拍卖的老路,必须以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目标,并与政府土地拍卖形成分庭抗礼的竞争态势,地价才有望不受操控。农村土地入市要想真正对抑制房价起效,显然更需竞争机制的引入以及利益关系的重建。而且这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流转过程中要始终坚持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用途管制,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把农地都变成建设用地。此外,《决定》中对三类不同性质的土地,改革方向和重点是不一样的。

第一类是关于承包地经营权,明确要在坚持保护耕地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即允许的是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第三类是农村宅基地,明确可"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但要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合法的根本原因,是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这意味着,即便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小产权房也无法合法化。

2.农村土地确权:

农民享有的法定财产权利中,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要素。但是跟农民有关的农村集体土地中,农民的用益物权长期得不到保障。除了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享有用益物权外,对村集体的资产,农民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财产权,包括抵押、处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权。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但前提是须明确产权主体及权益分配机制,防止公权力侵占。如科斯定理所说: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本质前提。确权不是形式,而是一种关系的终结,也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需求在倒逼产权权利的界定。截至xx年6月,全国林地确权27.02亿亩,已完成99.05%;颁发林权证1亿本,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96.37%。全国农地确权,应像林地确权一样,尽量在物理上确权到每家每户;一些农地如果在物理上确权到户难度太太,那可在物理上确权到村集体,但在股权上仍要确权到户。这样,持有本村全部或部分农地的村集体就是股份公司,村集体持有的农地就是法人财产,农户或农民就是股东。这两种确权方式,均可确保农户或农民对农地的产权权利,在此基础上,村庄治权与产权分离也就手到擒来了。

3.治权产权分离:

目前农村最大的问题是治权产权不分:一方面村支书或村主任以村集体的名义,把持了本应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治权,做了几十年的村支书与村主任并不鲜见,根本不受任期限制;另一方面这种落到少数人手里的治权,又延伸到根本没有确权到户的村集体土地上,这些内部人等于变相把持了本应属于农户与农民的农地等资产,可以通过利益输送等隐蔽方式甚至明目张胆的方式化公为私。这是农村不稳定的根源所在。

(四)评估决策。

1.农村产权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好处:

十八届三中全会允许转包耕地、出让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是给农民发了三个大红包。

第一个红包是耕地转包。农民将承包地转包出去,平均转包的费用上海大概一千多元,中部七八百元,西部是三五百元。

"这些地你自己不种让别人种一年拿到七八千块钱。两口子到城市打工,一年挣6万块,加上转包费,一年收入7万,就进入中等收入家庭了。地交给别人种,人家搞规模化经营,效率高,又可以发展高附加值的农产品。你不转包出去,你就拿不到第一个大红包。"。

第二个红包是出让宅基地。一旦宅基地商品化,商品价值一下子可以实现几十万亿,就装进农民口袋里了,城乡收入差距一下子就缩小了,中国就可以走出中等收入的区间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了。

"现在中国土地最大的潜力是宅基地,城乡建设用地一共22万平方公里,包括县城和城市以上的大中小城市占5万,宅基地却占17万,农村一个人的建设用地是城市的3.5倍。宅基地这么大的红利,这么大的资源不去发挥作用?三中全会把这个金库打开了,谁率先把自己的宅基地转让谁就可以拿到这个红包。"。

第三个红包,便是《决定》提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过去农村建设用地是先征地变成国有,再搞一级开发,再进行招拍挂,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了,无论是集体收入也行,分给老百姓也好,又是一个大红包。

2.对于此次农村产权改革的担忧:

一些人担心农民获得土地产权后,就会受骗廉价卖掉土地而生活无依。这些自诩的聪明人,是把农民当成智力比自己低的非人类。我们要相信农民的智慧,想用一把彩色玻璃珠去换农民的土地无疑是天方夜谭,农民不是短视的,他们会更注重长期的发展。换个角度来讲,虽说"农民不能失去土地"一直被看成是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象征,看成是国家根本制度的红线。这个方案正在突破这一禁忌。但事实上这应该是一个不存在的问题。既然农民以前没有实质性地拥有土地,失去便无从谈起。对此前的所谓集体进行"所有权"登记确认,权属人才可以按自己意志,决定"失去"或者是"继续拥有"。如果国家承认农民有一块跟国有土地"平等的权利"的土地,并且可以交易,当然比随时可能被拆房赶人要强得多。这就类似于十几年前的"买断"政策,如果不给农民土地"确权",农民连"买断"的机会都没有,从前理论上的拥有便成为现在事实上的没有。

还有些人担心热钱会涌向农村市场。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后,应该注意热钱向土地市场的大量涌入。最近几年,国际金融资本过剩,导致国际上亿公顷土地被金融资本侵占,形成新的"圈地运动"。而近几年,中国也存在增发货币,金融过剩的现象。一旦农村建设用地开闸,这个政策将对那些"有钱人"成为利好,便于他们将热钱流入农村建设用地市场。以后,农村建设用地将成为新的投资领域,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3.土地产权改革的阻力: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土地要实施流转,还面临着土地政策法规瓶颈。1986年颁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此,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顾问杨重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允许出让或转让使用权。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最大瓶颈是法律红线,而所面临的法律瓶颈不仅止于《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甚至《宪法》都得随之进行修正。

"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强调,《决定》中提出"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要打破传统的利益固化格局并非易事。一是这种利益固化格局已形成,如果切断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将导致地方政府资金链条断裂。二是农民的权益保障呼声较弱。要想实现"同市同权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结语。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这片土地曾经悲伤,这片土地曾经辉煌;。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这片土地沐浴阳光,这片土地充满希望。

六、参考文献。

1.何三畏,《土地:60年后的又一个巅峰时刻》,《南方人物周刊》,xx年11月1日第38期。

2.陈斌,《产权治权分离稳定繁荣之基》,《南方周末》,xx年11月21日。

3.周其仁,《改革土地财政的难点》,,《经济观察报》,xx年11月16日。

4.戴志勇,《抓住改革时间窗口,完成现代国家转型》,《南方周末》。

5.《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新京报》,xx年11月21日。

6.高远至,《农地入市大势所趋》,《半月谈》。

7.王珂,《统一城乡用地市场,赋权是关键》,中国网。

8.《中财办:农地流转不能一哄而上》,《新京报》,xx年11月21日。

9.《。

一、企业背景。

1.公司背景。

哈特曼箱包公司成立于1877年,从1930年开始生产皮包。刚开始它的产品是同行业最昂贵的,是针对需要最好、最耐用皮箱的消费者设计的。公司只在百货商店和箱包专卖店销售自己的产品,一直到1955年以前,它限制分销,在每一个区域市场只通过选择一个中间商销售产品。在新一任领导卡兹上台之后,哈特曼公司拓展了它的分销覆盖面,消减了产品线,制定出了一套全面的零售人员培训方案。1980年,哈特曼公司总收益是3300万美元,年销售增长率22%,卡兹试图将哈特曼公司的年收益增长率提高5%-10%,同时,增大它在高品质箱包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的产品线包括框架式与软边式两类皮箱的四个系列,其中价格最昂贵的是4700系列。现在,卡兹正考虑对哈特曼产品线加一些变化,用新产品代替已经销售疲软的超麂皮产品。哈特曼公司的最主要的直接竞争对手是lark公司和french公司。

2.决策背景。

1981年,哈特曼公司总裁卡兹对公司过去实行的价格促销策略进行评价,同时考虑在新的一年里是否继续实行这一策略。关于是否继续这一策略,专家研究的结果与营销副总裁舒斯特的看法产生了分歧。除了价格促销策略之外,哈特曼公司还实行过:馈赠礼品与连带购买促销策略。

二、决策选项。

1.卡兹不支持继续实行价格促销策略。

专家研究报告认为,价格促销策略虽然增大了销售,但是所生成的贡献却低于不实行该策略所获得价值。而且,卡兹认为价格促销会有损哈特曼公司的形象。

2.舒斯特支持继续实行价格促销策略。

舒斯特认为价格促销能够增大顾客对哈特曼箱包的兴趣,吸引新的消费者,鼓励现有顾客增加对哈特曼产品的购买,从而增加销售量。

三、决策标准。

1.公司利润。

经济利润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指标器,它指导人们把资源用在最有价值的地方,正因为如此,经济利润是决策的基础。任何一个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利润的不断提高,从而回应对不同阶段而实行不同的决策。

2.产品销售量。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需要根据产品销量灵活的调整产品定价、存储策略、销售方案等。合理的销售预测对于决策者做出正确的决定有重要的意义。

3.品牌形象。

随着国内外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较以往大的多,当企业计划推出一种新产品时,由于广告成本的急剧增加,使得新产品的风险相对提高。因此企业的经济模式逐步从产品经济转向了品牌经济,企业希望通过建立品牌形象减少产品的销售成本,减少产品开发的风险,增加企业的竞争优势。

4.公司战略目标。

公司会为自己在未来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内制定自己公司的战略目标,而企业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实现利益最大化,不断推进自身的发展。会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战略目标而制定不同的决策,从而影响决策的实行。

四、决策标准的论据。

1.公司利润的案例论据。

表1哈特曼公司产品定价资料。

但相反一面,哈特曼公司在实行零售促销计划时受到零售商的欢迎。1979年其4200系列产品的税前净利润达到21%,4700系列达到36%,而samsonite公司的silhouette系列只达到13%。到1980年5月,哈特曼建议的零售价格向零售商提供了54%的毛利润率,相比之下,整个箱包行业的平均毛利润率只有46%。

所以说,不实行价格促销策略也可以为公司带来高额利润。

2.产品销售量的案例论据。

1979年4月22日到5月6日,哈特曼公司对全部四种箱包系列中三种最流行的手提式皮包实行20%的削价促销。但在促销结束之后的一段时间,对三种手提式皮箱的订单量明显低于1978年的同期水平。1980年的促销合同中,大约销售出了144000件促销产品,只达到了预期数量的一半。

根据专家研究结果表明,促销活动造成4400产品线在销售量上互相残杀;1978年3月-5月,4400产品线的销售量为15130件,低于17020的预期数量,使贡献毛利润减少40366美元。

所以说,哈特曼可能在促销中蒙受了损失,销售量迅速增长和销售收入大幅增长是不可能同步的。

3.品牌形象的案例论据。

1979年,哈特曼公司对年龄在25岁以上、家庭年收入超过25000美元的消费者进行调查,结果只有12%的消费者认识哈特曼品牌,而美国旅行者的品牌认知水平超过了90%。只有5%的被调查者回忆起曾见过哈特曼的广告,而哈特曼的价格促销活动只能通过,较大的零售商进行地区性广告宣传,广告着力突出公司的名称和声誉。

所以说,即使实行价格促销,而不提高企业形象,消费者对该品牌的认知度仍然较低,从而并不会增加其销售量以及顾客对其产品的购买需求。

4.综上所述。

我们认为,不应该继续实行价格促销策略。

五、行动计划。

1.继续实行馈赠礼品和连带购买策略。

为促销专门制作生产礼品或连带购买的商品,促销结束以后,此商品不再进行售卖。

2.加大企业形象和品牌认知度的推广。

在高端杂志、报纸期刊刊登广告;在奢侈品展销会进行展销;利用名人效应,进行代言;请专业人士宣传,进行口碑营销。

3.实行特殊节日营销方案。

在店庆、特殊节假日、vip顾客生日等具有纪念意义的时候,进行馈赠典藏版箱包活动。减少库存,将存货改装为限量版非卖品。

4.体验式营销。

重视顾客的体验和对产品满意度的反馈。可以将公司在新一季度的新产品和特殊性产品在上市前,免费发送给限定的vvip顾客体验,并进行及时的反馈信息的收集。对产品进行及时的修改和更进。

5.经销商,消费者订货优惠。

实行提前订货,享受分期付款,优惠折扣,赠送产品等优惠。

六、行动计划的风险。

1.不能合理预测销售量,造成连带购买或馈赠的产品数量无法控制。导致供不应求或库存积压,影响销售额和产品成本的预估。

2.提升品牌形象可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充足资金流是对企业的一大考验。对于顾客对品牌的认知度和形象的提升,需要一定时间的接受过程,见效慢,短期收益不会有太大的提高。

3.关于体验式营销的方案,可能导致顾客只体验不购买。一旦,该产品在顾客体验过程中,得到满意度低的结果,那么对于后来产品在营销过程中有很大的不利影响。

4.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容易导致资金一时无法到账,企业正常营运受到影响。容易出现坏账等现象,造成企业的损失。

七、风险的解决方案。

1.合理预测促销中连带购买品或馈赠品的数量,并且在促销活动结束后,该产品不再进行生产和售卖。

2.提高自身的信誉度,联系好与银行或其他风投的关系,以便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为公司经营和扩大企业规模和产品线做后盾。

3.提高产品品质和顾客满意度。在体验期一旦出现问题,及时修改,并将改进品再次进行体验,避免负面影响过大。

4.在产品设计上加大重视,吸取行业精华,力求走在行业的最前端。满足更多客户的产品时尚需求。

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篇十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安排,10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对市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组听取了市法院工作情况的汇报,现场旁听了刑事庭审,查阅了有关案卷资料,并召开了由法院相关负责同志、职能庭室负责人和部分代表、群众参加的座谈会。现将调查情况综合如下:

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市法院认真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10月份,全院共受理改革范围内的15类案件288件,审结237件,分别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收结案总数的84.7%和85.3%,其中上诉7件,一审服判率97.1%,上诉案件二审全部维持原判。法院刑事审判庭先后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并荣立集体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被省高院表彰为“刑事审判工作先进单位”。

(一)强化工作措施,保障量刑规范化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精心组织,激发动力。法院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全体刑事审判人员参加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同时,组织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学习研究,开展讨论交流,充分认识量刑规范化的.意义、作用和内容,进一步激发了审判人员积极参与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积极性,为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二是加强学习,提高能力。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刑事审判工作人员对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和省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进行学习,使法官尽快熟悉并掌握新的量刑方法和量刑幅度。通过组织开展庭审观摩,交流学习,全体审判人员逐渐适应了量刑规范化的庭审程序,较好地理解和掌握了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

三是加大投入,增强实力。市法院将量刑规范化改革列入法院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全力保障。根据改革工作的需要,抽调一名具有一定调研能力的刑法研究生充实到刑庭工作。专门为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配备一台服务器,明确具体的系统维护人员,为刑事审判人员配齐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为扎实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

四是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法院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对公安、检察、法院、律师在量刑规范化工作中的定位和分工进行了明确,就量刑建议的提起、对庭审中量刑事实的调查与辩论等问题与检察机关作了进一步沟通,确保了量刑规范化工作顺利推进。

(二)围绕三个并重,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定罪与量刑并重,切实保障量刑公开透明。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同时,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注重突出量刑程序,注重查明量刑方面的事实和证据,注重听取控辩双方对量刑的意见,充分保障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保证了量刑的公开透明。今年以来,市检察院共提出量刑建议180余份,法院均在建议幅度内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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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篇十一

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关注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在党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执行不到位,或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打了法律白条,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是执行案件数量剧增。尤其是自xx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至今年月,我院执行案件达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长49.8%,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二是被执行人难找。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

三是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四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五是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从上饶县法院执行工作现状来看,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xx年1月至今年月,共受理各类案件59件,执结58件,加上xx年以前的旧存案403件,执结率为60.2%;执结案件的标的为4568.35万元,实际到位标的3246.86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为7.%。但是,尚未执结的案件仍有766件。这些存案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一是被执行人为乡镇和其他机关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的案件。部分领导往往站在地区和部门利益的角度,以社会稳定为由干预或不愿协助法院执行。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或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四是被执行人(包括企业)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还有濒临破产的企业或已关停特别是原来的乡镇企业无能力履行,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据统计,xx年以来,当事人或群众到上饶县法院映法院执行问题的来信有42件,来访有256人次;向县人大、县政法委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信访投诉的来信也不少;还有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明显增多,近几年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已发生十多次暴力抗法事件,警车被拦、执行人员被打骂受伤的事件屡有发生。去年5月,在董团乡还发生了被执行人岳某亲属数十人围攻执行人员的暴力抗法事件,在公安特警的帮助下,事态才得以妥善控制,等等。然而,“空调白判”、“法律白条”成了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执行难”问题的形象描述。

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解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只有从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理性分析与思考,才能找出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出路。

(一)客观因素。

1、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执行虽有规定,但其规定与现行执行工作的形势需要和现状严重不相适应,且很多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尤其是“拒执罪”可操作性不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如当事人只要拿了一点钱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权威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2、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3、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调研中,有些部门就反映,有的镇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有关部门给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另一方面,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今年5月,上饶县法院在党委的支持下,与党委有关部门和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目前情况来看,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如中国人民银行掌握各大银行的帐户状况,但法院没有权力通过中行去查询被执行人在各个银行的帐户情况;在同一系统的银行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4、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范围过窄,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农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偿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就显得尤为困难;还有国有企业、乡镇原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有的早已关闭,有的只剩下一些店面只能维护少数职工的生活费,一旦强制执行,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因此,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

(二)主观因素(法院自身)。

一是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二是执行流程管理规范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在差距。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三是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面对涉及一些镇及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四是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此外,基层法院目前的执行警力配备与物质装备建设也未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继续完善司法执行制度。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继续改革、完善司法执行制度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十分紧迫。立法机关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各种成功经验以及西方国家的成熟做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具体、明确地建立强制执行所必需的各种规范,以适应执行工作的要求。(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三)完善社会管理体制。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不能以牺牲法制统一性与司法权威性的代价去赢得一方之利,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事实上,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不仅仅指社会治安环境,还包括领导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对市场活动中各类纠纷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的认同度与密度,对法律的信仰及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的服从等各个方面。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愈好,说明这个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愈成熟,对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愈能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要逐步理顺相关部门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清除现行社会管理体制中对执行工作设置的种种不合理障碍,建立和完善社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同时完善各类交易活动的制度,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应以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给予司法救助对象以救济。

(六)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一是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三是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中止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四是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从严控制中止案件,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结语。

从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树立正确的有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的法治理念,摒弃与法治目标相悖、短期、近视的行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找准突破口,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必须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必须树立长期努力的思想,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我们深信,执行工作在经过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执行难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

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篇十二

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当今时代,是要求人们必须终身学习的时代,创建学习型法院,建立科学有效的学习制度,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出一大批专家型、复合型的优秀法官,对于提升法院形象和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了推动学习型法院的'创建,促进学习型法院建设取得实效和成功,按照两级法院创建学习型法院的部署要求,我院成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制定了创建学习型法院推进计划,明确学习方向、学习内容,从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方面,在干警中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树立终身学习、全员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院党组在物资投入上,在时间保证上,在开发利用现代学习手段上,积极创造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参加司法统一考试和在职高学历教育培训,对已通过司法考试的3名同志给予了物质奖励。通过开展一系列学习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全院人员学历情况分析。

1、各类学历人员总数:

硕士研究生:xx名;研究生:xx名;本科:xx名;大专:xx名;中专以下:xx名。

2、大专以上法律专科毕业xx人,占全院人数比例xx%。

3、全院干警当前学历教育培训基本情况。

(1)培训人数:xx人。

(2)培训内容:法律本科学历教育。

(3)培训效果:有17人学历得到提高。其中:xx人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xx人获得研究生学历结业证书;xx人获得本科证书;xx人获得最高院本科学历教育证书。

二、采取有效学习形式,搭建学习的平台。

各庭室结合工作特点和人员状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开展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自学为主,集中为辅,学以致用。

一是以评促学。进一步健全案件评析制度,业务庭根据审判实际,对新型、疑难案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讨分析会,剖析争议焦点,分析证据效力,研究法律适用,促进了审判人员相互间的学习交流。

二是以考促学。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强化业务知识学习,政治处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和技能考试。

三是以赛促学,通过组织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调动全院干警的学习积极性。

四是以训促学。积极组织审判人员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定期组织本院业务骨干进行审判实务专题讲座,切实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五是以研促学。把调研与学习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审判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研,通过召开调研成果发布会,评选优秀调研成果。上半年,向中院《**审判研究》推荐了14篇高质量案例评析和理论研讨文章。提升了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了法院整体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六是选树典型,推广学习经验。我们注重培养、发现和选拔学习典型,积累、总结和推广典型学习经验,以先进标杆的示范作用,带动大家争学、抢学,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需要,切实推动全院干警执法水平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明显提高。上半年,我们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选拔出3名个人、2个群体学习典型,并编发了事迹材料,号召全院干警以学习典型为榜样,开展学身边人,做先进事活动。切实提高法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篇十三

为了进一步深化工作改革,促进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我院就干部体制分4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途径,但在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9条“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由于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笼统,不好量化,最终又回到以前的审判模式:法官审理案件和拟写法律文书,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和装订卷宗等,法官助理无所适从;如果让法官助理拟写法律文书,又因法官助理没有参加庭审,必然要通读卷宗,将会出现重复劳动;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拟写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个责任心问题,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法律文书的优劣都由法官来承担后果,调动不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又由于法官助理的心理调适有个过程,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投入工作,以往与法官一样开庭审理案件,如今被剥夺了审判权,仅从事一些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带有情绪,不愿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碍于情面,许多本应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现在都落在法官和书记员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虚设,法官压力大。

4、由于法院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带有行政化色彩,从法官等级就可以看出,行政级别一定程度影响着法官等级的高低,这造成法官的晋升与其法律水平不挂钩,是由其年限、职务、职级决定的。

我们认为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国长期落后的法制现状造成的。任何一项改革无不受到本土法治资源的制约和影响,无不带有经济、历史、文化、意识的印记。而一项改革必定要以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使分类管理可能造成当不上法官的人很难有工作积极性。

对于分类管理,我们建议:

2、核定法官员额应允许司法行政处、办公室、政治部(政工科)、研究室等部及门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职称的干警参与竞争。因为这些部门的干警思想人品、法学功底、审判业务俱佳者并不罕见,由于轮岗交流、组织安排等诸多原因而未在审判业务庭工作。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吸引社会的精英从事法官职业,那么让这些法院的精英有机会从事审判工作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4、法官取消行政职级,以法官等级为晋升的方向,彻底摆脱法官的行政化管理,使人员分类管理落到实处,具有实际意义。

二、法官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

由于我国长期的法治落后现状,使得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没有得到充分落实。首先是政治地位的不高。法官职业虽然在社会上比较让人崇敬,但事实上并未能深入人心,许多当事人对法官裁判不满意,随意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不能得到保护,常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和干预;其次法官经济收入偏低,使法官职业不能吸纳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影响法官队伍建设。

法官职业化就要求法官作为职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由于法院人、财、物都受地方党委政府管理,使得法官职业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

为了建立有效的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我们建议:

1、建立更为有效的法院进人审核和出人通气制度,使得不经过审核的进人地方财政拨不了款。现在法院系统已经建立了补充法院工作人员审核制度和出人通气制度,但问题是这两项制度都是形同虚设,即无论上级法院是否同意,进人和出人都已定局,因为法院人员的工资是地方财政供养的。

2、尽早落实法官等级的津贴。法官等级制度已经施行近8年时间,至今没有落实法官等级津贴,让广大法官感到失望。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可能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的情况下,应尽快落实法官津贴。

三、改革完善初任法官选拔、任用的改革措施和建议。

初任法官的选拔是严把法官进口的有效手段,我们建议:

1、严格初任法官的资格条件,确保法官制度改革在新人上从严把握,加快改革步伐。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大学教育不太注重实践,即使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也不能直接担任法官审判案件,可以在担任法官助理若干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任命为法官。从审判实践看,具有5年审判一线的经验,任命为法官较妥。从年龄来看,《法官法》中规定的23周岁偏小。23周岁的法官很难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应适当提高担任法官的年龄。

2、适当改变现有法官选任方式来提高法官的素质。上级法院的法官应尽量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能,客观上要求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高于下级法院,故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上级法院法官能有效保证上级法院的法官素质。初任法官则一般应从基层法院干起,不宜直接在上级法院担任法官。同时广开渠道,在选任对象的确定上采取开放式制度,改变目前法官任命基本上都是从法院现有干部中选用的做法。法官法第51条规定,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使法律人才选拔考试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也为法律人才今后的互动创造了条件。基层法官的选任应完全面向社会,法官编制一旦出现空缺,应当允许一定地域的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参加竞职,不论现在是律师、检察官、法学教师,以直接改变法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3、将法官招录制度从公务员制度中剥离出来,单独实行招考,由最高院统一组织,报考人员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现在法院招录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公务员招考,使得当法官必须经过两次考试,这样做造成的后果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未必能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而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又未必一定能通过司法考试,使得选任法官举步为艰。

四、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的方法和相应实现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我市中院在3月和月分两次从下级法院公开选拔了审判员1名,助审员3名,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从实践来看,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应通过以下途径:

1、公开选拔条件。对选拔条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对固定的条件,使下面的基层法官明确努力方向,不能一年一个变化,一个领导人一个变化。

2、科学组织考试。为了确保选出真正优秀的人才,必须采用科学的考试方式。选拔法官的考试应单独组织实施,不再纳入公务员考试范围。

3、全面考察。为了保证公开选拔的效果,要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全面的考察,从德、能、勤、绩几方面了解情况,重点是政治表现和法律业务素质。

4、公示人选。每凡选拔,都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确保选拔经得起监督和考验。

综上,由于法院并无完全的人事权和财权,所以,在很多问题的解决上更多地要依靠法院领导与地方组织部门协调,所以,要真正解决法院干部体制问题,还应该寄希望于完善法律规定,从立法层次上解决问题。

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篇十四

工作调研是一种调查和改进,那么关于法院执行工作。

为协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专项。

10月19日至20日省人大内司委与省法院组成调研组赴黔东南州凯里市、雷山县、丹寨县就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调研。其间调研组深入实地查看了法院执行工作有关场所并听取黔东南州法院及各基层院开展执行工作的情况报告。总体上看自最高院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全省法院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联合信用惩戒、强制措施威慑、制度创新建设等有序推进执行工作获得长足进步取得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阶段性成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xx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立足地方实际,多措并举化解执行难题,千方百计推进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运行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所有执行案件网上办理,实现对案件整体质效和个案的监督。积极配合最高院完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力推进本省“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查控一体化。积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对被执行财产处置以网络拍卖方式为常态、传统拍卖方式为例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在全国率先实行一案一账号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全省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的机遇,运用大数据技术为执行工作提供精准服务。

(二)加强联合信用惩戒,形成执行工作合力。坚持应纳尽纳的原则,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部分人员被纳入黑名单后,主动履行义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探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惩戒力度,贵阳市研发了“六个自动”的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云平台,自动拦截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业务办理。加大曝光力度,挤压老赖生存空间,通过社会舆论迫使其自动履行。

(三)加大强制措施适用力度,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规避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具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协助的单位或者个人,正确适用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定罪量刑。xx年至xx年9月,全省法院共对187人处以罚款、对6046人予以司法拘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或当事人提起自诉共69人,判处20人。

(四)创新体制机制,以改革促执行。深化法院审执分离,强化横向制约和纵向监督,从体制上构筑抵御干扰执行的防线。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全省三级法院法警部门分别设立执行支队、大队、中队,按“编队管理、派驻使用”的原则,由执行局对派驻法警进行日常管理和调度,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协调和指挥,推动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形成上下联动、同级配合、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如黔东南州在本辖区实行战区制,合力攻克疑难复杂案件,得到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专版报道。

(五)多措并举解决执行难。一是细化措施强抓落实。xx年,全省法院实施“四三二一”工作,全年执结了大量案件,有力推进执行工作。10月,省法院制定下发力争两年解决执行难“三十三条措施”,提出明确具体要求。xx年9月,组织全省法院开展贯彻落实省委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会精神,大战一百天掀起执行工作新高潮。二是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与省社科院联手对该指标体系进行细化,制定更加细化、更为严格的指标体系,全省法院正逐项落实。三是分批次推进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签订责任状。今年4月7日、8月11日,省法院分别与第一批20个、第二批45个力争两年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法院签订责任状,层层压实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前,已对第一批20个法院进行了预评估,取得较好效果。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问题依然突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藏匿行踪,千方百计逃避执行,而法院对此并无有效处置手段。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执行工作部门人员配置、车辆等装备配备不足,可利用的强制执行手段有限,跨行政区域案件执行成本大、协调联动难等。实施财产查询的“总对总”、“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的覆盖面有限,查、控一体化建设尚需完善。法院系统与住建、人社、车管、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尚未形成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另外,对被执行人的基金、股票、投资理财产品等新型财产的查询还缺乏更为简便快捷的查询机制。

(二)义务协助执行部门不愿配合。一些部门如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不予重视,消极配合执行。以内部规定、行业规定等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权。导致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面临较大阻力,造成人力物力浪费、执行效率低下。

(三)涉特殊主体案件难以推进。一是涉政府部门类案件,这一类案件的被执行主体较为特殊,在执行时,法院遇到阻力较大,不能运用适用于一般执行主体的执行措施,导致案件难以执行,需要形成化解这一类积案的有效机制。二是执行案件涉及房开、农村违章建筑等牵涉面广、影响重大的群体性案件,对地方发展稳定有较大影响,在维护地方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之间,法院执行工作面临较大考量。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案件当事人缠访、闹访,法院面临巨大的信访压力,疲于应付上访案件。

(四)法院内部存在影响执行工作的主观因素。有的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存在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现象,慵、懒、散、吃拿卡要,对执行工作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方面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有的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可靠财产线索,执行人员不予及时查询。有的对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未能及时委托评估。对已评估的财产未能及时委托拍卖、变卖,对被执行人财产变价后或者银行存款冻结、扣划后,未能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释法明理、消除冲突对抗的能力有待加强。

(五)普法宣传不足,缺乏正确舆论引导。对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认识模糊,不能理性对待执行难有关问题。当事人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缺乏常识性认知,不能正常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将自己利益不能兑现完全归咎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力”。同时,因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工作方式问题,导致本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活动纠纷转化为法院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推进。

三、意见建议。

法院执行案件多是社会经济活动高速发展的现实反映,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全方位、多方面的,既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又有法院内部自身因素的制约。解决执行难问题需各部门、各行业共同发力推进。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联合信用惩戒,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当前,由于失信惩戒力度不够,虽然对失信被执行人有了“黑名单”制度,有效限制了“老赖”的出行、消费、借贷等,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施范围仍然有限,惩戒威力尚未全部发挥出来。要把失信被执行人惩戒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保、教育、就业、投融资等领域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寸步难行。逐步形成以法院为主导,银行、社保、航运、教育、就业等各部门全力配合实施的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安排,为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报告的准备工作,3月中旬至4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渭高带领内司委有关同志,先后到袁州、上高、靖安、奉新、中院等地开展专题调研。期间,听取了各地法院关于xx年以来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立案大厅、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信息化建设等情况,与检察、公安、司法、国土、建设、工商、房管、金融、律所等单位人员进行了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行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近年来,全市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要求,狠抓民事执行工作,在案件大幅增加,执行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实现了案件执结率、实际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的“三提升”。xx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7637件,执结15010件,执结率85.11%,实际执结率41.9%,受案标的额124.9亿元,标的到位率19.83%。与上年同比,受案增加4102件,受案执结率提升47.12%,实际执结率提升5.8%,标的到位率提升3.9%。但从实际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来看,两者所占比例都比较低,表明“执行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其主要做法是:

(一)争取各方支持,着力构建执行工作综合治理大格局。

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全市法院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积极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着力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xx年12月,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市、县(区)两级党委有关部门及25家执行联动单位召开了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电视电话会。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就市中院提出的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议案作出了《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议》。上高、高安等地党委出台文件,对执行联动单位进行督导问责。全市法院除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外,还积极与相关部门协作,加快推进信用惩戒体系建设。截止今年3月,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042人次,并通过法媒银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一步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氛围。与公安、工商、税务、房管、国土、金融等30余家单位对接联动,对3652人在申请贷款、投资经营以及出境、高消费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其中2538名被执行人慑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还依托最高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与20家银行建立了实时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机制;与公安、房管、国土等部门开通“点对点”信息查询机制,及时发现查控被执行人财产。xx年以来,各银行反馈查询结果70.7万笔,涉及存款金额95亿余元。此外,全市法院积极引入公安协查机制,利用公安侦查手段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获取线索315条,成功抓获在外逃避执行的人员59人。

(二)加强工作管理,努力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格实行分权改革。将执行立案权、裁决权和实施权分别交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防止执行权力滥用。袁州区、奉新县法院推行分段式执行模式改革,平均结案时间缩短了23%。二是加强执行制度建设。市中院先后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范等17项制度,明确执行工作各环节的工作标准、职责权限、操作规程和方法步骤,不断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三是强化执行管理。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对全市法院7000余件执行案件进行了重新核查,严格规范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准确录入执行案件信息,防止执行案件体外循环。运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执行全过程实行动态、实时监控,防止和减少“消极执行”、“乱执行”问题。进一步规范执行款物保管和发放制度,所有执行案款都必须汇入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执行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直接经手执行案款现金,防止私自收费和私自截留执行款物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四是大力推进执行公开。全市法院依托诉讼服务网、执行服务窗口、触摸屏查询平台等载体,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全过程,并将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承办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措施、结案方式等信息进行实时公开。同时,通过12368语音服务热线,将案件执行进展情况以短信方式主动向当事人推送,让当事人随时掌握案件的执行进度,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上高县法院在大厅醒目位置专设执行工作意见箱并定期收集、答复当事人意见,进一步拓宽了民意沟通渠道。

(三)加大执行力度,致力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一是密集开展专项行动。按照上级法院部署,全市法院持续开展了“春雷行动”、“夏日风暴”、“秋季行动”、“冬日融冰”等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共拘留319人,罚款182人,搜查204次,执结案件2085件,执行到位标的额12.96亿元。尤其是加大了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执结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涉民生积案567件,占涉民生积案的90.6%,执行到位标的额1118.96万元。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全市法院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要求,先后投入20xx余万元,打造集网络查控、远程指挥、监督管理、信用惩戒、信息公开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执行指挥中心。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信息共享、联动配合和规范管理。xx年,万载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启动了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取得良好效果,并被《江西新闻联播》报道。为此,市中院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市法院推广,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有效提升司法拍卖的透明度和成交率。xx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开展网络司法拍卖257次,成交额8973万元,溢价率达23.4%,帮助当事人节省佣金400余万元,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实现了涉诉资产价值最大化。三是联动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全市法院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打击拒执犯罪快速反应机制,同时依照新的司法解释,大胆适用自诉方式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震慑。袁州区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xx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自诉立案拒执犯罪案59件62人,判处39人(其中公诉32件33人,判处25人;自诉27件29人,判处14人)。四是注重优化执行效果。在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同时,注意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注意刚性与柔性,原则性与灵活性,情、理、法之间度的把握。尤其对涉及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企业以及群体性执行案件,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积极做好执行和解工作,统筹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充分考量职工安置、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宜工集团系列执行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与江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

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困难申请人,积极争取司法救助。xx年以来全市法院共申报、发放司法救助金923.8万元,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二、落实人大决议的情况。

xx年12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议》后,全市法院把落实人大决议作为助推执行工作的重要抓手。市中院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贯彻措施。一是强化宣传。全市法院组织全体干警集中开展了人大决议的学习讨论,同时在各县(市、区)新闻媒体的法治栏目中广泛宣传《决议》内容。二是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市中院从四个方面对《决议》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工作制度,以机制创新推动执行工作发展。三是加大督查力度。今年3月,市中院召开了全市法院院长会、执行工作推进会,对《决议》的贯彻进行部署,并由院领导带队,深入各基层法院督查《决议》落实情况。四是加强工作联动。强化内部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的配合。同时按照决议要求,主动地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了执行联动,协调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齐抓执行工作的浓厚氛围。调研座谈中,各相关部门(单位)都一致表态,将按照市人大决议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最近,市房管局开辟了“绿色通道”窗口,专供法院执行干警查询当事人的房产信息,实施不动产查封。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联动机制尚不健全,“联而不动”依然存在。

一是法院立案、审理、执行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完善。立审执的有序衔接有时不到位,导致有的案件信息沟通不畅,执行期限过长。二是法院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不健全。法院与有关职能部门虽然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但运行的情况不够理想。有的地方和部门对联动机制建设仅仅停留在会议或者文件上,仍处于“联而不动”的状态。尚有个别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仍然以内部规定等名义,对执行工作不愿配合。

(二)惩戒措施落实受限,威慑功能彰显不足。

xx年1月20日,中央3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从32个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设定了惩戒措施;xx年9月14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又从11各方面设定了37条惩戒措施。但目前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联合惩戒主要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贷款、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少数科目方面,这些举措对惩治“老赖”虽然起到了一定威慑作用,但对拒执行为还没有构成全面围堵。虽然上级有关文件还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宅基地、旧房改造、房屋翻新、领取迁拆补偿款等;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提拔、转干、入伍、公务员招录等方面政审时,如实签注相关人员的失信情况,等等。但在实践中这些联合惩戒措施因多种原因并未得到较好的落实,惩戒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执行环境不够优化,执行压力重如泰山。

表现在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一是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以拖、赖、躲等办法逃避执行;有的恶意规避法律法规,通过歇业、转产、分家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还有的诉诸威胁,以跳楼、喝农药等极端方式阻碍执行,甚至有的不惜暴力抗法,围攻、殴打执行人员。二是党政机关涉执案件仍然存在“以权抗衡”现象。如有的对法院执行工作推诿拖延,有的不冷不热,甚至施加压力。三是在企业涉执案件中存在地方保护现象。一些地方、部门以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由,在协助执行时总是“能推则推、能避则避”。四是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民事活动蕴藏的风险认识不足,认为案件只要有法院的裁判文书,就应执行,否则就认为法院推诿或有潜规则。有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一旦自身利益不能实现,就到处上访、缠访、闹访,造成法院涉执信访多、息访难。五是执行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有的执行人员为民司法的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待群众态度生硬、作风粗糙,存在消极执行、怠于执行现象。还有的纪律意识不强,导致法律文书内容提前泄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客观方面:一是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财产登记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再加上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在不同部门和行业之间无法共享,法院无法准确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能尽早的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导致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二是部分案件客观上存在执行不能,如被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也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等;还有部分执行案件的财产处置变现难度大,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无人竞买现象增多,执行处置难度增加。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法院执行工作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但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外界干预等原因,导致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社会问题。xx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执行难题“开刀”,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xx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表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确保今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三级联动开展法院执行工作调研的要求,及区人大常委会xx年监督。

工作计划。

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黎建国副主任为组长的专项工作调研组对区人民法院xx年以来执行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研。我受区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调研组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调研情况请予审议。

从调研的情况看,xx年以来,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抓住司法为民这条主线,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有效措施,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已经初步形成。xx年至xx年8月,建阳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314件,执结4294件,案件执结率80.86%,到位标的额28961.61万元。今年1月到8月,执行实际执结率60.25%,同比去年同期上升18.98%;执行标的到位率65.28%,同比上升23.49%;案件终本率35.29%,同比下降22.6%;裁判自动履行率90.62%,同比去年同期下降0.74%;执行异议案件15件,相对去年同期减少17件。区人民法院主要做法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认真部署破解执行难工作。xx年,省政法委开展“执行难”专项治理,区委、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成立区“执行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法院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各相关部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加强对开展“执行难”专项治理活动的督促、检查、指导。同时,区法院也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集中清理执行案件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

工作方案。

》,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工作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抓思想发动,抓落实推进,努力调动区法院执行人员的积极性,破解执行难问题。

(二)稳步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破解执行瓶颈障碍。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推进审执分离改革。一是认真落实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改革。按照审执分立制约原则,所有案件审判与执行相分离、立案与执行相分离,案件的执行均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执行局执行,如罚金、受理费、财产保全等案件的执行,均由审判业务部门移送立案庭立案,再移送执行局执行;二是完善团队化执行组办案模式。落实执行办案责任制,细化团队分工,整合执行局全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组建执行实施团队,案件分阶段执行,设立财产查控、诉讼保全组、执行综合组等,明确各组功能职责,各小组专司其责,提高执行质效,有效的遏制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执行失范现象。三是改革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为从源头上防止执行难、促进案件顺利执结提供支撑,提高了执行工作质效。

(三)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针对执行工作顽症和突出问题,区法院开展一系列专项治理活动。一是开展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专项行动。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会同公安、检察部门依法追究涉嫌犯罪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形成高压态势,被执行人慑于压力主动履行的案件明显上升。二是完成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区法院针对xx年12月31日前执行案款专户进行逐笔核实清理,集中造册,建立执行案款台账,规范台账管理,严格收支流程,对xx年以后的新收执行案件,共发放执行案款20307.9882万元,预防了执行环节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

(四)不断改善优化队伍结构,提升执行人员能力水平。重视执行队伍建设,注重一手抓队伍、一手抓业务,坚持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和作风纪律建设“三同步”。一是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发挥廖俊波、詹红荔黄志丽、陈群身边先进人物的榜样示范作用,增强执行人员为民司法意识,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二是紧紧围绕执行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业务培训,坚持每月政治学习,每周廉政学习,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业务学习,提升新形势下执行队伍执法办案、群众工作和维护公平正义等能力。三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坚持从严管理队伍,结合执行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洁司法教育,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严肃整治执行不规范、不文明等行为,做到警钟长鸣。

法院调研报告案例篇十五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为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而设立的派出机构,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身处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承担着化解纷争、衡平利益、协调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人民法庭的建设已成为人民法院基础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便成为法院建设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对我院人民法庭基本情况的调研,提出法庭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加强法庭建设有所裨益。

一、我院人民法庭建设的基本情况。

晋源区人民法院现有人民法庭3个,即晋阳法庭、义井法庭、晋祠法庭。共有审判人员7人,书记员5人。法庭年平均审理案件440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69%。

(一)晋阳法庭。

晋阳法庭办公面积600多平方米,是我院唯一达到《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中关于人民法庭装备配备标准,实现与基层法院联网、开展视频会议、案件信息管理、科技法庭、电子等应用的人民法庭。管辖董茹、西寨、罗城等20多个乡村。现有审判人员2名,书记员2人,法警一名。年平均审理案件170件,人均85件。

(二)义井法庭。

义井法庭现无自己的办公楼,租用义井村房屋,办公面积100多平方米,管辖义井、吴家堡、南堰、北堰等乡村。现有审判人员3人,书记员1人,法警一名。年平均审理案件126件,人均42件。

(三)晋祠法庭。

晋祠法庭现无自己的办公楼,在法院内部办公,管辖晋祠村、小站营等28个乡村。现有审判人员3人,书记员2人。年平均审理案件148件,人均50件。

二、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__年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提出:根据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原则,按照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合理设置人民法庭。人民法庭至少配备3名法官、1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法警。但大多数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达不到这种配置,普遍存在着人员配备不合理,案多人少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农村的拆迁改造案件越来越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提起诉讼的人员越来越多,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显得更加的薄弱。再遇到需要下乡巡回办案开庭调解,法庭则会出现无人值班、“人去楼空”的情况,导致来访的当事人无人接待。与此同时,人民法庭还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和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在新时期下又担负着指导乡镇社会法庭的重任,法官在处理诸多问题时往往分身乏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人民法庭基础设施配置较为薄弱。

基层人民法庭虽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往往设置在离城市较远的乡镇,基础设施和办公环境相对较差,绝大多数法庭没有或审判设施达不到规范化要求,如我院只有晋阳法庭符合人民法庭装备配备标准,义井法庭至今在外租房办公,晋祠法庭则在外没有办公场地,搬迁至法院内部办公,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民法庭发挥其方便群众诉讼、就近办案的职能。

(三)法庭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人民法庭是最贴近群众的法院窗口,人民法庭干警的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司法水平、司法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权威。在审判工作中,个别法官群众观念、现代司法理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庭审活动缺乏规范,影响了人民法庭的形象,进而影响到整个法院的形象。另外,由于人民法庭大多设置在偏远乡村,案件数量较多,法官工作繁忙,法庭人员不足,给法官的培训带来一定的难度从而造成部分法官依靠经验办案,遇到新型复杂、疑难案件感到无所适从。

(四)法官风险系数及压力增大。

近年来,面对社会转型期大量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渠道,有些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因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不被立案,为了给办案法官施压,这些当事人便找各级领导,或者干脆在法院吵闹,对办案法官进行谩骂等;有的案件一经闹访、缠访和人数众多的群访,往往就被有关领导指示督办,使这些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了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无疑助长了歪风邪气,人为地增大了办案的风险。还有些当事人将对法院和法官的不满情绪,通过媒体发泄到社会上,以不客观、不真实的舆论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在媒体对审判结果的猜测和引导下,公众在案件判决前就对案件形成了共同的期待。即使是有良好职业技能和心理承受能力的法官,也难保不受干扰,这种巨大的压力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三、改进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的对策和建议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一)深化审判机制改革。

在现有人员难以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改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合理确定各人民法庭人员的配备比例,实现人尽其能、人尽其用。结合人民法庭岗位的特点,将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审判、执行一线。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协助法官做好审判案件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使法官能够专心致力于“审理”与“判决”。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受理案件数量、法院人员编制等数据,重新核定人民法庭的人员编制,向案件多、人均结案数量较高的人民法庭倾斜,以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合理“分流”部分案件。

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不是法院一个部门、一种手段就能解决的,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和衔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在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间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切实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整合调解资源,综合调解手段,实行社会联动,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分流案件,减轻法院压力,压低案件增长势头。

(三)加强法庭设施建设,提升物质装备水平。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战线的最前沿,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只有充分的保障其办案经费与物质装备,才能充分发挥其第一线战斗堡垒作用。要大力加强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综合考虑区域面积、人口、案件数量、交通条件以及财力保障等因素,科学规划交界地区的人民法庭设置;要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好、设计好、建设好人民法庭审判场所;要尽可能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对人民法庭建设的投入,推动人民法庭建设如期完成。

(四)加强法官职业化培训,建设高素的法官队伍。

积极选派人民法庭的干警参加法院系统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并结合审判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邀请专家教授上门讲课,强化业务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加强上级法院及民庭对人民法庭的管理和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庭审观摩、案件评查,提升人民法庭干警的业务素质。开展司法交流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干警与先进发达地区法院进行司法交流,开拓创新思路,增强创新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健全涉诉信访制度。

针对少数群众法制意识不强、盲目从众的情况,要大力开展经常性的各种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送法进社区、乡村、企业,学校,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发放法律宣传材料、制作宣传栏、举办法律讲座,引导群众既要正确行使权利,又要依法履行义务,努力纠正群众中存在的权大于法和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认识,让群众了解正当的信访渠道,逐步走上合法、理性的信访道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的法伤。与此同时,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对于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长期进行无理上访或缠访闹访的,要及时进行信访终结,视具体情况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六)加强法庭文化建设,完善考评激励机制。

精心组织开展些各种不同形式并具有不同特色的法庭文体活动,通过各类文体活动加深法庭干警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陶冶情操,提高品位,改变干警不良的心理、转移不良的情绪,减轻办案法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完善绩效考核考评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以动态化、全面性的日常考核和准确的考核记录,科学、真实的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使法官的奖惩、任用、晋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激励机制,使法官能够以乐观向上的精神对待日趋沉重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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