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商业交易或合作关系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商业意义。合同的履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避免任何违约行为。下面是一些合同范文,供您参考。
保证合同签订篇一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细化和明确。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防止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及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会规避法律的规定,而且会增大用工的风险。
【风险分析】:
一、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五、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六、对企业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月的那个服务期或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才可以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防止给企业带来损失。
【风险防范】:
1、用人单位要建立先签合同后用工的良好习惯,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2、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合作的,也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3、如有员工故意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通过邮寄等有据可查的方式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非企业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应当注意证据保留:留存两次书面通知及签收回执的凭证;留存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
【对劳动者的建议】:
对于弱势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保护自己:
1、尽量在用工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注意保留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如: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等,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日后依法维权做好准备。
保证合同签订篇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责任要落实、监管要到位”的.要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民生重点用气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签订本责任书。
一、任务目标。
坚持规划先行、量入为出,实现天然气供需基本平衡。高峰时段实施有序用气,基本满足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学校教学与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集中供热,以及公交、出租车等民生用气需求,确保居民生活用气不受影响。
二、各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责任。
(一)建立有序用气机制。落实国办发〔2014〕16号文件、《天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规划,建立有序用气机制,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实现非居民用气合同全覆盖。
(二)保证居民生活用气需求。全面掌握本地天然气供需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保供次序,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平稳供气的问题。高峰时段保障民生用气确有供应缺口的,要提前制定保障供应的具体方案,或采取“有保有压、压非保民”措施,确保不停限供居民生活用气。因特殊原因可能影响居民用气时,提前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三)统筹建设调峰储气设施。依据本地用气特点,规划建设储气设施。峰谷差超过3:1、民生用气超过40%的地区,要利用项目收益债券、季节峰谷价差、土地使用优惠等政策,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并逐步达到年需求量的10%以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国天然气发展规划,做好供需平衡及日常运行协调监管工作;督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供气企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资源供应,按合同平稳供气;及时协调解决天然气供需矛盾。
四、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建立健全保障供用气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有序用气监管,检查不合规用气,确保各项保供措施落实到位。对落实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形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内部通报、全国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保证合同签订篇三
甲方(担保单位):
1、担保单位注册资金:
2、担保单位住址:
3、担保单位法人代表:
乙方(被担保单位):
1、被担保单位注册资金:
2、被担保单位住址:
3、被担保单位法人代表:
根据《^v^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担保合同。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经济担保,承担乙方在过程中的经济连带责任。
担保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担保单位(公章):被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担保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保证合同签订篇四
为明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与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等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民生用气责任书》。省(区、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应依据管理权限,将保障民生用气的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并签订责任书。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国天然气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供需平衡计划,做好供需平衡及日常运行协调监管工作;督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供气企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资源供应,按计划或合同平稳供气;及时协调解决天然气供需矛盾。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障民生用气供应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等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民生改善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规划,建立有序用气机制,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依据本地用气特点,规划建设储气设施;全面掌握本地天然气供需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保供次序,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平稳供气的问题,确保不出现停限供居民用气现象;因特殊原因可能影响居民用气时,须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三)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国办发〔〕16号文件、《天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天然气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下游用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建立与调峰需求相适应的调峰储备设施;结合供气区域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和有序用气方案,并向当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告供需情况;出现供气紧张状况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压非保民”(压非民生用气、保民生用气)措施,确保民生用气需求。
保证合同签订篇五
为维护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开发公司,对我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工程,承诺如下:
一、工程质量保修等级合格。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六)门窗为1年。
(七)地面、楼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2年。
(八)卫生洁具、配件、给水阀门、水嘴1年。
(九)灯具、开关、插座1年。
(十)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一)本公司承诺保修的项目和内容,在接到用户保修通知后,七天内进行保修。
(二)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气漏水、燃气泄露、电器、设备故障造成停电等),本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承包方或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抢修。非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本公司或造成事故者承担。
(三)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或保修期内,应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本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负责赔偿。
(五)《住宅质量保证书》未尽事项,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六)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保证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3.用户自行添置、改动的结构、设施、管道、线路设备及其他装饰装修项目。
公司或物业维修负责人,维修电话。
建设(开发)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文档为doc格式。
保证合同签订篇六
为保障各项责任目标的实现,确保民生用气需求不受影响,对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不力及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应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1、没有落实气源实施“煤改气”、发展大工业用户的;。
2、没有与上游供气企业或下游用户签订供气合同的;。
3、没有制定天然气利用规划导致供需失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1、违反《天然气利用政策》,发展限制类用气项目的;。
2、没有严格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的;。
3、应急储气能力不足本行政区域3天需求量的;。
4、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停限供居民生活用气1万户或12小时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进行全国通报批评:
1、因上述情形被责令整改2次以上,或内部通报1次以上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违反《天然气利用政策》,发展禁止类用气项目的;。
3、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停限供居民生活用气10万户或24小时以上的;。
4、居民用气因特殊原因受较大影响而没有及时上报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1、拒不执行《天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价格政策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
2、停限供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气引发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3、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不力导致重大事故或公私财产损失的;。
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各省(区、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参照制定本行政区域责任追究办法。
保证合同签订篇七
一、案情简介: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做抵押。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是得不偿失。新《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措施。因此,新法实施后,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
本案中,小李可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支付暂扣的工资;协商不成,小李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保证合同签订篇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6号)“责任要落实、监管要到位”的要求,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发改运行〔〕59号),建立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追究机制,并与各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为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相关工作,切实保证民生用气需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于4月29日前,将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分别反馈一份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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