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经济活动的实际需求。如何撰写一份合同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考虑法律规定和交易双方的需求。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购销合同印花税篇一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按照购和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现在一般要求按月缴纳。
对于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却发生购销行为的,也要缴纳购销的印花税。各地规定可能有所不同,我们这儿是这么规定的:外资企业在国外发生购销行为的,购和销按照全额做为计税金额,在境内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60%做为计税金额,销按70%做为计税金额。内资企业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60%做为计税金额,销按70%做为计税金额。
租赁合同按照租金做为计税金额,税率为千分之一。
对于缴纳方式,其他税种你怎么申报缴纳,印花税也怎么申报缴纳。
如果通过网上申报,印花税如果无法申报,就说明税务机关没开通此税目,可通知税务机关开通就可以申报了。当然了,如果不嫌麻烦,也可到税务机关大厅缴纳。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xx]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问题所述电子销售订单也同样需要按销售合同贴花。
而企业地处北京,具体征收管理还应依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xx]531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规定,对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请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对电子销售合同印花税进行完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150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对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现在各地均有相关规定,企业地处北京,应按北京市相关规定,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xx]256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印花税核定缴纳申请审核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审核批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八条规定,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缴纳税款,并于次月10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规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完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的核定征收项目应以缴款书办理入库手续,无需购花贴花。但对于核定征收范围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贴花。
文档为doc格式。
购销合同印花税篇二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问题所述电子销售订单也同样需要按销售合同贴花。
而企业地处北京,具体征收管理还应依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规定,对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对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现在各地均有相关规定,企业地处北京,应按北京市相关规定,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256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印花税核定缴纳申请审核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审核批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八条规定,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缴纳税款,并于次月10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规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完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的核定征收项目应以缴款书办理入库手续,无需购花贴花。但对于核定征收范围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贴花。
购销合同印花税篇三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账簿。
(1)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万分之五贴花(自2018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印花税)。
(2)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免征印花税。)。
购销合同要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到底是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缴纳取决于你的合同签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印花税是在购销合同签署的时候缴纳。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
购销合同印花税篇四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税收征管,解决印花税征管难题,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xx年三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150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是本办法所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
第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有权对其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者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核定征收印花税的。
第五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目、核定依据、核定比例,依照本办法附件一《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执行。
第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缴纳印花税。
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附件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三)。
税务机关在检(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在检(稽)查年度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补纳税人应缴纳印花税税额。
第八条纳税人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次月开始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在每月终了后的十五日内,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期印花税。
第九条纳税人已贴花的应税凭证,可以在申报缴纳当期同类应税凭证印花税税款时予以扣减,纳税人应当同时在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已贴花应税凭证的名称、金额、已缴纳印花税额以及税票号码等信息,并完整保存已贴花凭证备查。
第十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核定期限为一年,在核定期限内不得变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于发生变化的当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报送《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一:。
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附件二:。
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
购销合同印花税篇五
印花税虽然是一个小税种,但企业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与印花税相关的问题,比如,合同印花税的价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额,框架购销合同相关的据以结算的发货单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本期稽查观察中,华税律师为您作出分析。
一、案情简介。
a企业系一家贸易企业,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企业部分购销合同是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格缴纳印花税的;并且与部分客户仅签订框架购销合同,具体凭借发货单据及入库确认函进行结算,a企业并未对该部分凭证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要求a企业补缴印花税。
二、华税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算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的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对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营改增之后相关税法也并没有明确,需要区分合同的具体规定,各地的执行口径也有所不一。
1.以合同所载购销金额为计税依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
近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信箱对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金额包含增值税税额吗?”这一问题的答复称“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2.以不含增值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征印花价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第一条规定,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3.以包含增值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我们认为,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的购销金额作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的,而上海地方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上述规定有违反上违法之嫌。并且由于各地的执行口径不一,企业最好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提前沟通,以降低税法风险。
(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就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这一问题进行了如下明确:“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据以供货和结算的凭证,也需要缴纳印花税。本案中,a企业与部分客户签订框架合同,而结算是依据发货单等单据进行,属于具有合同给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
小结:
对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执行的地区,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注意交易价格的约定,将购销金额和增值税额分开约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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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印花税篇六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计征依据是合同金额。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由各省制定了《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人,按下列标准确定核定征收的比例:
1.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2.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印花税篇七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按照购和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现在一般要求按月缴纳。
对于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却发生购销行为的,也要缴纳购销的印花税。各地规定可能有所不同,我们这儿是这么规定的:外资企业在国外发生购销行为的,购和销按照全额做为计税金额,在境内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60%做为计税金额,销按70%做为计税金额。内资企业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60%做为计税金额,销按 70%做为计税金额。
租赁合同按照租金做为计税金额,税率为千分之一。
对于缴纳方式,其他税种你怎么申报缴纳,印花税也怎么申报缴纳。
如果通过网上申报,印花税如果无法申报,就说明税务机关没开通此税目,可通知税务机关开通就可以申报了。当然了,如果不嫌麻烦,也可到税务机关大厅缴纳。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xx]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问题所述电子销售订单也同样需要按销售合同贴花。
而企业地处北京,具体征收管理还应依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xx]531 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规定,对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请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对电子销售合同印花税进行完税。
2、印花税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150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对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现在各地均有相关规定,企业地处北京,应按北京市相关规定,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xx]256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印花税核定缴纳申请审核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审核批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八条规定,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缴纳税款,并于次月10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规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完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的核定征收项目应以缴款书办理入库手续,无需购花贴花。但对于核定征收范围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贴花。
购销合同印花税篇八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按照购和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现在一般要求按月缴纳。
对于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却发生购销行为的,也要缴纳购销的印花税。各地规定可能有所不同,我们这儿是这么规定的:外资企业在国外发生购销行为的,购和销按照全额做为计税金额,在境内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60%做为计税金额,销按70%做为计税金额。内资企业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60%做为计税金额,销按70%做为计税金额。
租赁合同按照租金做为计税金额,税率为千分之一。
对于缴纳方式,其他税种你怎么申报缴纳,印花税也怎么申报缴纳。
如果通过网上申报,印花税如果无法申报,就说明税务机关没开通此税目,可通知税务机关开通就可以申报了。当然了,如果不嫌麻烦,也可到税务机关大厅缴纳。
购销合同印花税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拓展资料: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购销合同双方都要交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购销合同印花税应于合同书立当日,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缴纳。为简化贴花手续,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限期为1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税率是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
1、工业企业:按采购金额和产品销售收入之和的50%―70%核定计税额;
2、商业批发企业:按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的60%―80%核定计税额;
3、商业零售企业:按采购金额的60%―80%核定计税额。对不能确定采购金额的,按采购成本确定采购金额。
需要。购销合同的印花税,是根据合同的标的来计算的,是万分之三.这合同的标的是针对双方的,当然是双方都要交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购销合同印花税篇十
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补充小陈税务以前的文章:
1.按照财税〔〕144号文件,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计税基窗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不是所谓的“合同权利金额”
2.总局已经明确: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3.小陈税务理解,在实务中,按合同为应税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其计税基础应该是: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只约定年租金不含税30万元,则以“30万元”为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0万元w0.1%=300元。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约定年租金不含税30万元,税额3.3万元,则以不含税金额30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0万元w0.1%=300元。
(3)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只约定年租金含税33.3万元,为单独记载税额,则以含税金额33.3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3.3万元w0.1%=333元。
4.小陈税务想说的是,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是增值税、印花税是印花税、土增税是土增税,.......,千万不能交叉混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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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印花税篇十一
问:
印花税(购销合同)是什么意思?要怎么交?要用什么方法计算?去交时要带什么东西。
答: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按照购和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现在一般要求按月缴纳。
对于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却发生购销行为的,也要缴纳购销的印花税。各地规定可能有所不同,我们这儿是这么规定的:外资企业在国外发生购销行为的,购和销按照全额做为计税金额,在境内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60%做为计税金额,销按70%做为计税金额。内资企业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60%做为计税金额,销按70%做为计税金额。
租赁合同按照租金做为计税金额,税率为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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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印花税篇十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七条验收方法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购销合同印花税篇十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问题所述电子销售订单也同样需要按销售合同贴花。
而企业地处北京,具体征收管理还应依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规定,对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50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对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现在各地均有相关规定,企业地处北京,应按北京市相关规定,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256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印花税核定缴纳申请审核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审核批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八条规定,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缴纳税款,并于次月10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规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完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的核定征收项目应以缴款书办理入库手续,无需购花贴花。但对于核定征收范围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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