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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同市拆迁通告(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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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同市拆迁通告(大全9篇)
2023-11-13 11:08:22    小编:ZTFB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个人的成长和进步进行回顾和总结的有效方法。总结是提升学习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方法,我们应该学会如何进行有效总结。请大家认真阅读以下总结范文,从中获取对写作的新鲜感悟和认知。

大同市拆迁通告篇一

根据省、市、区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精神,为推进x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豪布斯卡项目】的步伐,由xx区人民政府对x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统一安排,依次实施,分片安置的原则进行征收。现将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片区:西津西路196至300号(双号)、郑家庄143至161号(单号)。具体为:xx大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xx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二区西1栋、西二区西2栋、西二区西3栋、西二区西4栋、西二区西8栋、西四区郑1栋、西四区郑2栋由西向东的三个单元。

二片区:西津西路138至186(双号)、柳家营路45号、87至103号(单号)。具体为:西一区西五栋、西一区西六栋、西一区西七栋、西一区西十一栋、西一区西十二栋、西五区八十七栋、西五区九十一栋。

以上征收范围与实际不符的以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

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xx市xx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办法》地相关规定:

(一)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就近期房安置。

一片区安置地点:老厂区5号地块1、2、3、4、5、6、7号楼,计划过渡期限36个月。

二片区安置地点:拟安置到豪布斯卡22号地块或25号地块,计划过渡期限36个月。

(二)非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五、签约期限。

该项目一片区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5天开始,90日内完成(即20xx年1月11日—20xx年4月16日,其中春节2月7日至2月13日共计7天的节日时间,不计算在征收签约期限之内);二片区签约期限另行通知。

六、奖励期限。

一片区按本公告签约期限执行;二片区按另行通知的签约期限执行。

1、对在签约期限内前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0元;第16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20xx0元;第3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

2、对在签约期限内前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50000元;第11天至第2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40000元;第21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0000元;第31天至第4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20xx0元;第4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xx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xx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28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篇二

根据《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1号令)第四十五条“廉购价、优惠价的确定,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的年度价格为准;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公寓式住宅市场价按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公寓式住宅廉购价、优惠价由市政府另行公布”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20xx年度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通告如下:。

北城区块(中心城区)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820元/平方米,农民公寓住宅优惠价:2400元/平方米;柴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南城区块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630元/平方米,农民公寓安置优惠价:1680元/平方米;柴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联城区块已经具备公寓安置条件,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及柴间、车库(位)认购标准参照南城区块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xx年7月14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篇三

根据《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1号令)第四十五条“廉购价、优惠价的确定,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的年度价格为准;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公寓式住宅市场价按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公寓式住宅廉购价、优惠价由市政府另行公布”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20xx年度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通告如下:。

北城区块(中心城区)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820元/平方米,农民公寓住宅优惠价:2400元/平方米;柴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南城区块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630元/平方米,农民公寓安置优惠价:1680元/平方米;柴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联城区块已经具备公寓安置条件,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及柴间、车库(位)认购标准参照南城区块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xx年7月14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篇四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对位于北都街南侧地块;开源街北侧亚宝药业地块实施依法征收,为了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按期对上述地块进行开发建设,现将上述地块项目用地征收(拆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项目征收(拆迁)范围:

1.北都街南侧地块四至范围为:东邻红旗北街;南邻规划居住用地及现状建筑;西邻魏都大道;北邻北都街。

2.开源街北侧亚宝药业地块四至范围为:东邻空地;南邻开源街;西邻规划路;北邻空地。

二、征收(拆迁)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区人民政府、南郊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补偿(拆迁)工作。通信、电力、燃气、热力、自来水管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迁移。

三、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征收(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相关的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四、上述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无偿收回。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禁各单位、个人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六、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携有效证件于20xx年2月26日前到所在城区政府和南郊区政府现场拆迁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并由所属单位、个人于20xx年3月31日前搬迁、拆除。

七、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确保土地征收(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告。

20xx年2月15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篇五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大同城区的拆迁,对于居民的生活可能会造成影响,所以大同政府会提前贴出通告。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大同市拆迁通告,仅供参考!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对位于北都街南侧地块;开源街北侧亚宝药业地块实施依法征收,为了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按期对上述地块进行开发建设,现将上述地块项目用地征收(拆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项目征收(拆迁)范围:

1.北都街南侧地块四至范围为:东邻红旗北街;南邻规划居住用地及现状建筑;西邻魏都大道;北邻北都街。

2.开源街北侧亚宝药业地块四至范围为:东邻空地;南邻开源街;西邻规划路;北邻空地。

二、征收(拆迁)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区人民政府、南郊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补偿(拆迁)工作。通信、电力、燃气、热力、自来水管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迁移。

三、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征收(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相关的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四、上述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无偿收回。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禁各单位、个人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六、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携有效证件于20xx年2月26日前到所在城区政府和南郊区政府现场拆迁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并由所属单位、个人于20xx年3月31日前搬迁、拆除。

七、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确保土地征收(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告。

20xx年2月15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城墙广场二期(楼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xx]43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xx】8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古城南城墙广场二期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大同市政府城居指发文件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佳瑀小区西侧规划路,西至南关街道办事处东侧规划路,南至大同市实验幼儿园北侧规划路,北至北都街,上述范围的公建、楼房及其附属等。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从20xx年12月28日起至20xx年1月28日止搬迁并办理征收手续的给予时间奖励。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xx年11月28日至20xx年12月27日。征收时间按属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发的。

通知书。

为准。

三、征收原则。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产权的认定按同政发[20xx]43号文件第八条执行。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

租赁合同。

(公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组织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征收楼房区域内的平房、土楼房,按《古城内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该区域涉征住宅楼房房屋补偿价格为:20xx年以后(含20xx年)建造的4000元/平方米;1990年至1999年建造的3900元/平方米;1989年以前建造的3800元/平方米(包含市场评估平均平方米单价和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

建造年代以市建委竣工备案时间或者以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竣工时间为准。

商业部分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单位产等房屋的公产部分,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1.选择市保障办提供的回购安置房源的,按同政发[20xx]43号文件执行,以市房管局提供安置地点及安置价格为准。

回购房安置区为:

a类:御锦源。

b类:同煤新苑、富力城、绿地世纪城、睿和锦城。

c类:东方名城好旺角、东信国际、北都丽园。

d类:天锐益城、五州帝景、观澜华府。

各安置区分类结算价格:

市场价执行。

b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11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8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8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c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9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5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6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d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6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2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18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上述各类区域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按所在小区现行标准执行。

2.选择政府建设安置区的,按同政发[20xx]43号文件执行。

政府建设安置区为:

枫林逸景、福盛园、锦华家园、文博苑。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福盛园: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9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2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1800/平方米;市场价按2600/平方米结算。

锦华家园: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11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21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800/平方米;市场价按3600/平方米结算。

文博苑: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9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2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600/平方米;市场价按3400/平方米结算。

枫林逸景结算价格参照文博苑价格执行。

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进行补偿;选择御东政府指定商铺安置的在原面积基础上奖励原面积的20%(以市保障办提供房源为准);选择同泉路安置区商铺安置的在原面积基础上奖励原面积的10%(以市保障办提供房源为准)。

(四)车库和车位按货币化补偿(以评估机构提供价格为准)为主,也可在政府安置区内调换。

(五)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xx年以前补偿价格。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用。

被征收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0元结算费用,被征收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结算费用。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搬迁费用按两次支付。选择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和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用。

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以下的,按600元/月补偿;超出60㎡面积按每平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选择现房安置的被征收户和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户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用结算期限从搬迁验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

六、搬迁奖励。

1.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时间奖励,选择政府回购商品房的住户,御河以西安置的给予3000元奖励,御河以东安置的给予6000元奖励,选择政府建设安置区的给予3000元奖励。

2.按规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楼房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给予提前搬迁奖励(不再享受时间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500元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二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200元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两个月以后搬迁并验收房屋的,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七、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困难户确无能力进行产权调换的,可同屋异产或者保障性住房安置。

八、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九、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在征收工。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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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拆迁通告篇六

经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任务书》(绍柯拆任[20xx]13号)批复同意,需拆迁xx街道等村居部分住宅、锻压厂xx小区、山酒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及面积。

本项目的拆迁范围涉及等村居部分住宅、锻压厂xx小区、山酒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拆迁红线为准),总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为5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拆迁期限。

自20xx年8月10日起至20xx年10月30日止。

三、本项目房屋搬迁期限。

自20xx年8月20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

四、本项目拆迁范围内,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房屋翻(扩)建、房屋买卖、赠与、分家析产以及租赁等手续。

五、本项目的房屋拆迁事务由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承办。

六、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及使用权纠纷应在拆迁期限内妥善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不中止拆迁。

特此公告。

xx市xx区鉴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20xx年8月10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篇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43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8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古城南城墙广场二期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大同市政府城居指发文件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佳瑀小区西侧规划路,西至南关街道办事处东侧规划路,南至大同市实验幼儿园北侧规划路,北至北都街,上述范围的公建、楼房及其附属等。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从20xx年12月28日起至20xx年1月28日止搬迁并办理征收手续的给予时间奖励。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xx年11月28日至20xx年12月27日。征收时间按属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发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原则。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产权的认定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八条执行。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组织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征收楼房区域内的平房、土楼房,按《古城内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该区域涉征住宅楼房房屋补偿价格为:以后(含20)建造的4000元/平方米;1990年至建造的3900元/平方米;1989年以前建造的3800元/平方米(包含市场评估平均平方米单价和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

建造年代以市建委竣工备案时间或者以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竣工时间为准。

商业部分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单位产等房屋的公产部分,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1.选择市保障办提供的回购安置房源的,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执行,以市房管局提供安置地点及安置价格为准。

回购房安置区为:

a类:御锦源。

b类:同煤新苑、富力城、绿地世纪城、睿和锦城。

c类:东方名城好旺角、东信国际、北都丽园。

d类:天锐益城、五州帝景、观澜华府。

各安置区分类结算价格:

市场价执行。

b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11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8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8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c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9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5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6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d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6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2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18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上述各类区域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按所在小区现行标准执行。

2.选择政府建设安置区的,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执行。

政府建设安置区为:

枫林逸景、福盛园、锦华家园、文博苑。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福盛园: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9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2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1800/平方米;市场价按2600/平方米结算。

锦华家园: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11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21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800/平方米;市场价按3600/平方米结算。

文博苑: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9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2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600/平方米;市场价按3400/平方米结算。

枫林逸景结算价格参照文博苑价格执行。

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进行补偿;选择御东政府指定商铺安置的在原面积基础上奖励原面积的20%(以市保障办提供房源为准);选择同泉路安置区商铺安置的在原面积基础上奖励原面积的10%(以市保障办提供房源为准)。

(四)车库和车位按货币化补偿(以评估机构提供价格为准)为主,也可在政府安置区内调换。

(五)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以前补偿价格。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用。

被征收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0元结算费用,被征收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结算费用。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搬迁费用按两次支付。选择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和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用。

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以下的,按600元/月补偿;超出60㎡面积按每平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选择现房安置的被征收户和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户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用结算期限从搬迁验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

六、搬迁奖励。

1.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时间奖励,选择政府回购商品房的住户,御河以西安置的给予3000元奖励,御河以东安置的给予6000元奖励,选择政府建设安置区的给予3000元奖励。

2.按规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楼房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给予提前搬迁奖励(不再享受时间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500元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二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200元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两个月以后搬迁并验收房屋的,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七、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困难户确无能力进行产权调换的,可同屋异产或者保障性住房安置。

八、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九、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在征收工。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篇八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建设及道路交通网,市政府决定20xx年新建恒源路南延二期等四条道路项目。为了加快项目建设步伐,现将上述项目用地征收(拆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1、恒源路南延二期,开源街至开源街南二路,全长0.85千米,红线40米;

2、友谊街西侧路,昌宁街至源茂街,全长0.26千米,红线20米;

4、同泉里前街西延,云冈路至宏洋美第规划二路,全长0.23千米,红线15米。

二、征收(拆迁)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补偿(拆迁)工作。通信、电力、燃气、热力、自来水管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迁移。

三、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征收(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相关的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四、上述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无偿收回。

五、上述范围内集体土地以及地面建筑物按政府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禁各单位、个人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七、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携有效证件于20xx年2月25日前到所在南郊区政府现场征收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并由所属单位、个人于20xx年3月25日前搬迁、拆除。

八、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确保土地征收(拆迁)工作顺利实。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xx年2月25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篇九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建设及道路交通网,市政府决定2017年新建恒源路南延二期等四条道路项目。为了加快项目建设步伐,现将上述项目用地征收(拆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1.恒源路南延二期,开源街至开源街南二路,全长0.85千米,红线40米;。

2.友谊街西侧路,昌宁街至源茂街,全长0.26千米,红线20米;。

4.同泉里前街西延,云冈路至宏洋美第规划二路,全长0.23千米,红线15米。

二、征收(拆迁)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补偿(拆迁)工作。通信、电力、燃气、热力、自来水管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迁移。

三、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征收(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相关的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四、上述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无偿收回。

五、上述范围内集体土地以及地面建筑物按政府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禁各单位、个人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七、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携有效证件于2017年2月25日前到所在南郊区政府现场征收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并由所属单位、个人于2017年3月25日前搬迁、拆除。

八、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确保土地征收(拆迁)工作顺利实。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xx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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