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坎坷和挫折,但我们不应该放弃,我想我们需要时刻坚持下去。怎样选择适合自己的音乐风格和乐器?以下是专家学者撰写的研究报告,供大家参考学习。
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篇一
演讲稿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讲话的文稿。今天,就由我来给大家说说宪法。从初二的政治课本开始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它到底有多至高无上,我昨天晚上就领略了一番。昨晚我就这个演讲去请教我的一位学法律的朋友,她是一位学霸,但她一听到是宪法,就马上扶手作揖说,告辞!我坚信这是出于她对宪法权威的敬畏,而不是学艺不精。宪法概括性地规范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打个比方,我们在座各位之所以能坐在这里,是因为我国宪法第一章第十九条规定了我国发展高等教育,并且在第二章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公民具有受教育权。有的人会主张政府无用论或者是法律无用论,觉得这些国家强制力限制了他们的自由。但这种观点其实是片面而狭隘的。自由来源于自律,我们现在所拥有的权利,都有其相应义务的执行而成立。那么,没有这些法律强制力会有什么结果。韩寒的小说《一座城池》中,故事的结局由于工厂的爆炸,小镇陷入了混乱。国家强制力在这样的环境里失效,商铺被一扫而空,街上满是踩踏的痕迹。作者在其中调侃道——没事,抢着抢着就平衡了。但是这样连生命权都无法保障的社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不执行会有什么结果范文九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坚持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公司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保证党组织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支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支部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党支部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支部依照职责范围,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事宜:
(三)研究讨论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形成意见报经理办公会;
(五)党员的发展和处置,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
(六)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重大实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九)研究讨论公司“三重一大”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要党支部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党支部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每两周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将召开临时或紧急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组织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题由各议题提出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议题审签表(附件一)报公司综合部。综合部收集整理当期议题,并填写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审批表(附件二)由党支部组织委员初审,报党支部书记确定。
议题提出部门应当将红头便签文件作为议题审签表的补充材料一并交至综合部。
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议题内容和召开时间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支部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九条。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半数以上的党支部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
第十条。
党支部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应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党支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二条。
党支部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明确给相关委员负责落实,综合部负责催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支部阐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综合部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撰写会议决议,报经理办公会作为经理办公会决策依据(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党建工作方面事项,以党支部名义上报相关文件,由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的事项。书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处理,事后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党支部书记本人及时向缺席的委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党支部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第十七条。
执行人、执行部门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支部委员会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支部委员会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
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汇报。
第二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支部委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党支部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建材党支部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文件、制度有冲突按上级执行。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3、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单位中层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考察和监督等工作。
4、审批新党员,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违纪党员的处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5、“创先争优”等活动方案的制定;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
7、党支部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6、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支部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议事程序。
1、党群部门提出的议题,需报党支部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直接提出议题。
2、在确定单位发展方向等方面的重大议题或单位党支部参与决策的议题,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4、议事表决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5、会议结束后,党支部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发支部红头文件。
6、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支部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保证党支部会议质量,不断提高党支部议事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1、党支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讨论决定建党对象、发展党员、推荐代表、表彰和处分党员等重要问题时,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确实不能参加的,须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3、党支部会议可根据议事内容的需要,由党支部书记确定该次会议召开的形式,确定出席会议的人员。
1、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召开的会议精神、文件,讨论、研究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2、讨论、研究党建工作,分析、总结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
1、党支部会议讨论的议题,根据上级党委要求、支部工作和中心任务而定。
2、为了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
1、党支部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因特殊情况缺席时,由指定的支部委员主持。主持人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逐题进行讨论、研究。
2、党支部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会人员要积极发表意见,观点鲜明,意见集中。
3、党支部会议决定事项,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支部会议。讨论新党员吸收,党员的奖惩等事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临时决议或仓促决定。
4、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
1、要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详细记录清楚。
2、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的,由办公室三天内办毕,不得贻误。
3、参会人员要注意保密,对不需公开的会议内容一律不得向外泄露。
4、开会时应自始至终集中精力,非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也不得在开会期间临时外出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
1、议事原则。
(1)党支部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2)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的决议或决定,须经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2、议事内容。
(1)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方针、政策,研究落实省委老干局和国资委党委有关指示。
(2)讨论研究党组织建设的有关问题:离退休人员党支部的设立和撤销,审批发展党员、党员的教育与管理,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3)按期布置检查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等项工作,研究分析离退休人员的思想状况,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4)讨论研究落实离退休人员基本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及其他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3、议事程序。
(1)党支部议应有明确的议题安排,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一般不研究临时动议提出的问题。
(2)党支部书记根据议题内容,做好有关通知和准备工作。
(3)党支部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会议必须发扬民主,各党员干部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的问题,要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议。
(4)会上党员干部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委员都要带头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如在执行中发现有问题,可提出复议。
(5)在会议期间要认真记录,妥善保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和委员的意见要如实记录,以便党内监督和备查。
(6)要严守纪律,除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布外,会议内容不得向外泄露。
一、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党支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委会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三、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四、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议定重要问题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
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做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议坚决执行。
六、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七、支部书记对决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八、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并注意保密。
1、讨论并制定本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2、研究本支部贯彻实施院党委部署的重大事项。
3、讨论研究本支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
5、讨论通过党支部上报上级党组织的一切请示和重大报告。
1、提请党支部会讨论的议题,经支委会初步讨论由书记审定。
6、党支部的决议、决定,要定期向群众代表大会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坚持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公司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保证党组织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支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支部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党支部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支部依照职责范围,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事宜。
(三)研究讨论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形成意见报经理办公会;。
(五)党员的发展和处置,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
(六)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重大实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九)研究讨论公司“三重一大”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要党支部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党支部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每两周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将召开临时或紧急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组织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织委员初审,报党支部书记确定。
议题提出部门应当将红头便签文件作为议题审签表的补充材料一并交至综合部。
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议题内容和召开时间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支部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九条。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半数以上的党支部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
第十条。
党支部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应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党支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二条。
党支部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明确给相关委员负责落实,综合部负责催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支部阐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综合部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撰写会议决议,报经理办公会作为经理办公会决策依据(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党建工作方面事项,以党支部名义上报相关文件,由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的事项。书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处理,事后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党支部书记本人及时向缺席的委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党支部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第十七条。
执行人、执行部门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支部委员会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支部委员会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
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汇报。
第二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支部委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党支部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建材党支部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文件、制度有冲突按上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图书馆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图书馆和学报编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部委员会)议事必须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党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支部委员会一般一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讨论制定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讨论决定各部门发展规划、工作规划、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问题。
(3)讨论研究加强党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廉洁自律工作等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党支部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以及涉及群众的重要问题。
(六)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七)审查批准支部党员的发展。
(八)研究决定各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立、教职工的考核奖惩和职称评定的审查;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干部推荐工作。
(九)研究部门队伍建设措施,讨论人才引进计划。
(十)审议决定部门表彰和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和集体。
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二)研究处理部门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维护各部门的稳定。
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统战等重要工作。
(十四)研究决定部门与外部的沟通与合作项目。
究重要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交办的重要任务。
(十六)研究上级党委规定和其他需要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议事程序。
第四条支委会的议题应由党支部或有关部门提出确定。
第五条拟提交支委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一般应在会前二天报送,并在会前应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支委成员,支委会成员对所研究的问题充分思考,便于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保证党支部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凡提请支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作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明确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的性质、原因、现状,以及相应的政策规定,做到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
第七条支委会研究决定问题时,支委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支委会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到会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必要时采取投票决定。
第八条支委会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由党支部秘书负责并认真做好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支部委员的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四、议事规则。
第十条支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支委会成员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会议列席人员由支委确定,从严控制,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议题需要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权决。
第十一条支委员会讨论的决议或决定,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如对重大问题发生异议,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经过一定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表决。凡做出决定的事项,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支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新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支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支委会认可。
第十二条支委会议题如涉及支委成员本人,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支委成员及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要按规定严格保密,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会议需要传达的事项要按规定进行,不准随意扩散和外传,会上分发的有关材料,会后应及时收回。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制度,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xxx党支部集体领导体制,完善党支部领导下的党支部书记、董事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规范xxx党支部会议事程序,提高党支部会决策水平,保证党支部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xxx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形式为党支部委员会议或党员大会。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党支部委员会议由支部委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邀请行政领导成员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
根据公司实际,xxx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四)xxx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机构设置、调整、变更、撤销和职责分工事项。
(五)年度增减人员计划,中层及以下人员的任免、奖惩、调动,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晋职晋级方案。
(六)xxx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煤交中心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
(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需要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一)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和煤交中心实际情况确定,或由党支部委员向书记提出,书记确定;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二)议题确定后,报送党支部书记审定,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将审定后的议题通知各位委员或列席人员。对公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有关部室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于会议前一周送审计监察部。凡未形成书面方案或意见的,审计监察部不予受理,党支部会议不予讨论。
(三)围绕确定的党支部会议题,党支部委员要充分思考,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关部室要提供决策参考材料。涉及干部选拔、调整、奖惩问题,人力资源部门要提供考察情况和意见。
(四)党支部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会前应协调通气;党支部会议讨论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都要围绕议题,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和看法,需要形成决议的议题,在充分讨论,认识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表决;重大问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对任免或提名人选逐个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有时间限制,必须及时做出决定,而有意见分歧时,或遇到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且各方面意见人数比较接近的情况,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意见后再表决。
(五)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支部应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六)党支部会议由审计监察部作好记录。党支部会议题一经决定,必须遵照执行,决定的事项,须编印《会议纪要》,经每位委员传签,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分发给每位委员、有关领导及公司各部室。审计监察部负责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七)党支部会议议定的问题,各部室都应坚决贯彻执行,一般情况下不再复议。如有重大原则性失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难以执行,必须复议时,由分管的委员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能提请党支部会复议。
(一)党支部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选拔任用干部等需要表决的重要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委会的集体决定。
(二)党支部集体做出的决定,通过分工负责制进行实施,党支部委员按所负责的工作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对执行情况,书记负有检查督促责任,审计监察部负责处理决定的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三)党支部会议准备讨论的事项或其他内容,会议召开前,知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的失密责任。
(四)xxx党支部会议实行议事回避制。如某议题涉及到党支部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五)党支部委员代表xxx党支部发表的重要讲话、文章,事先必须经过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或各位委员传阅同意。
(六)要充分发挥党支部集体领导的作用。每位党员都要围绕党支部的工作中心,按照党支部的决定,认真负责,大胆工作,关心公司工作全局,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为党支部的重大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本规则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遇新情况或未尽事宜,由审计监察部进行补充完善并经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篇二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
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它担保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提出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
(十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一)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勤勉、诚实的履行职责; 。
(二)公平对待所有的股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合法建议; 。
(六)董事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即董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 。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三)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提议时; 。
(四)监事会提议时; 。
(五)总经理提议时。 。
第八条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要求召集人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第十条通知的内容包括: 。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
(三)事由和议题; 。
(四)会议报到、委托书的提交地点、时间及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 。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第十八条任免、投资、报酬、奖励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第二十八条会议召开期间,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就讨论事项和结果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的姓名; 。
(三)会议议程; 。
(四)董事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
第三十三条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十年。 。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
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篇三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和《*****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局,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成,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一)战略与决策委员会。
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由**名以上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3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指导、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
(二)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主任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主要职责是: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并监督公司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专门委员会不能以董事会名以作出任何决议;
(四)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各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为各专门委员会提供服务和与相关部门(包括各专门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中介机构)的联络,组织公司下属机构及其职能部门为各专门委员会提供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一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局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局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四条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局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六条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局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局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局、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四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局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三十三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四条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除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股票上市地交易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上市公司适用);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二)任一时点占用资金存量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短期投资;
(三)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长期融资;
(四)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短期融资;
(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委托。
理财事项;
(六)总投资额**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基建项目;
(七)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资产抵押、质押;
(八)《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至3000万元人民币之间,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0.5%至5%之间的项目。超出上述限额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一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局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秘书局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其生效时间同于公司章程。
第五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篇四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对x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出资人”)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置。
第四条集团公司非职工董事由xxx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任命或更换。董事会可设职工董事,由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集团公司董事任期由出资人确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五条董事会对市政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政府报告工作,并执行市政府决定。
2.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等,并对实施。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情况进行监督。
8.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集团基本管理制度。
9.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者解聘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0.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经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经理人员的问责制。
11.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2.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集团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出资人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的任免,由出资人签发任免决定书。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并主持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
2.负责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出资人汇报。
3.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
4.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向市政府呈报的集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向市政府呈报的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向市政府呈报的集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向市政府呈报的集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审核总经理提出的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签署实施。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实施(上级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0.负责审核总经理提出的集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实施。
11.签署集团公司的员工薪酬方案和绩效考核方案。
审计结果应经董事会审议,或向董事、监事通报。
13.向市政府推荐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人选。
14.审核公司的章程修改方案。
15.审核金融机构需要董事会作出贷款担保决议的事项,审核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借贷、担保事项。
16.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安排董事会会议议程、起草会议文件、董事会文件归档、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等。
第八条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工作的负责机构,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的协调工作,包括参会人员的联系和沟通、会议文件的装订、会议会务组织、协助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等。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集团公司办公室应至少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召开方式;
3.主要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5.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该董事会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出资人提议召开时,董事长认为必要时,1/3(含)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监事会提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专人递出或以邮件递出,须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有权提出议题。
第十四条提出议题人应在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日将议案文本及相关附件送达公司办公室,办公室整理后,将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全体董事及相关列席人员。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议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议题内容属于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策范围的事项;
4.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董事会秘书;
6.议题必须由董事长签批后方可上会。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按关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会议议案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议案提交人修改或补充。
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并经董事长审核合格的议案,成为正式会议议案。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详细的资料,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将会议议案的相关资料送达所有董事。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应获得参加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相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除此之外,董事会有权拒绝其他人员入场。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主要形式。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书面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由董事对决议事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定期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他人出席或未在会议决议中签字确认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一般为董事长,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缺席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办公室了解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提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分为举手、记名投票或者通讯三种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负责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放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董事出席情况;
5.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6.会议审议的议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7.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说明具体同意、反对、弃权票数等);
8.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与会董事应当对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或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相悖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篇五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指定。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长由股东在董事中指定。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经股东委派或指定可以连任。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股东应当尽快委派或指定新的董事填补缺额。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二) 制订公司发展战略;。
(三) 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四) 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
计划。
(七)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八)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九) 根据股东授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 制订公司境内外子公司(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置方案;。
(十一) 决定一级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二) 决定公司一级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十四) 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及考核事项;。
(十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六)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十七)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八) 有关法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通报;。
(四) 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六)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
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条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章独立董事。
第九条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十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的规定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5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免去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具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银行年度信贷计划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临时会议在本规则第二十九条情形发生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x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五章董事长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批准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
(七)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与其履行职权相对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如董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责的,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自应当召集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之日起计算1日内,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名推举函的董事可直接召集董事会。
会议通知书上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在召开前10天,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由专人或采取通讯方式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和行长,必要时通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董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和会议议题。
第三十六条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十条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重大投资项目、收购兼并等重大问题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因故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讨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四十四条当议案与某董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董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四十五条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
(一)准时到会,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二)发言简明扼要,针对会议议案;。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
(四)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决议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即通过在邮寄或传真的决议上签字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讯表决应以通讯表决中规定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弃权。规定时限应在传真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准确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决议方式和结果,并载明每一位董事对该议项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由于董事会决定错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的董事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董事免除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作出书面决定。决定的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一般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知道即可,或仅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要上报,或需要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章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会议一经形成纪要或决议,即由纪要或决议所确实的执行人负责组织对纪要或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秘书负责督办执行情况。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____年。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公众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由其行为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篇七
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召开首次董事会会议。
出席会议的人员是______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决议未经与会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归于无效。
1、选举______为公司董事长。
2、聘任______为公司经理。
风险提示:
董事会决议涉及业务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司章程;否则董事会决议当属无效。
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权力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董事名。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决定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四、审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九、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对公司的各类风险进行管理,监督公司财务控制系统和审计系统的运行;。
十一、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十三、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十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五、拟订公司的章程修改方案;。
十七、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说明:_______________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董事会承担以下义务:_______________。
一、召集股东会;。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披露;。
四、向股东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董事会所作的决议由董事长负责督导执行。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董事长。
第九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董事长依法享有以下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东大会;。
三、督促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的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各种文件;。
六、在董事会休会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行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在发生突发重大事件时代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行使特别处置权,惟其后应尽快将突发重大事件及特别处置权的行使情况通报其他董事,并取得董事会对行使特别处置权的追认。
第十一条除《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其他明文规定外,董事长享有董事会其他董事同样的权利,承担其他董事同样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董事会职权。
第四章董事。
第十三条董事为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三年后改选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第十四条董事的任职资格: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须持有公司股份;。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_______________。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职权:_______________。
二、执行公司业务,董事执行以下业务:_______________。
2、处理董事会委托分管的日常业务;。
第十七条董事履行以下义务:_______________。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
三、准时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对董事会所讨论的内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慎表决;董事必须在已经表示同意的董事会所议事项的有关董事会决议、纪要上签名。
七、董事会在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应当参与表决。
十、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十一、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十二、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十三、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十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合法建议;。
第十八条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九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由董事长召集余任董事会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二十条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辞职报告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应对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履行应尽义务或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应当在与提议人协商其所提议题、议案和决议草案以后,确定是否有必要召集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召集董事会会议并有明确、完整的议案和决议草案,董事长原则上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有上述第四十二条规定中二、三、四、五、六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执行或其他董事代行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责的,可由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案和决议草案、授权范围。由双方签名,在会议上宣读后,与会议资料一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在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组织和准备会议资料。
第二十九条经董事长审阅会议资料并确认无误后,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并抄送全体监事,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并附全部会议资料。各董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会议送达通知上签名。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口头或电话通知,但必须对通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作出记录,存入董事会档案。
第三十条董事会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三、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议题和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董事认为应当提出新提案的,应当在在收到会议通知以后两日内将新提案书面送达董事长。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收到新提案以后认为必要,应当将新提案列入会议议程,并在会议举行前三日,将新提案及相应修改后的会议新议程发送全体董事,抄送全体监事。如果董事长决定不将新提案列入会议议程,则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三十四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总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出书面要求,董事长应在接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决定并书面通知是否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如董事长决定不召集董事会会议且未附理由的,提议者可通过半数以上董事召集特别董事会会议,其召集程序和通知方式与董事长召集会议的程序和方式相同,否则不应当举行该特别会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行职权。出席会议的每位董事只能接受一位董事的委托。董事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载明会议时间、会次和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发表意见和表决),并由双方签名,在会议上宣读后,与会议资料一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议案应由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第四十一条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资等议案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第四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按议程逐项报告并审议,或在全部报告完毕以后再逐项审议。对报告的疑问和质询在该项报告完毕以后提出,报告人应当予以回答或说明。
第四十四条如果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要求,所审议事项应当取得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论证报告,或实际已经聘请了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作出论证报告的,该等论证报告应当向会议全文或择要宣读。如果主持人认为必要,可以邀请论证报告的制作人到会说明并接受询问。
第四十五条在主持人宣布开始审议讨论以后,与会董事开始审议。审议发言应当围绕议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完整性、准确性、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对于不相关或时间明显过长的发言,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四十六条主持人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听取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向会议通报监事会决议的结果和说明,以及监事对董事会审议议题、议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会议原则上应当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议程的审议,如果主持人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认为必要,会议可以延长审议时间。
第四十八条会议表决应当逐项进行,凡可能出现区别意见的事项都应各自单独交付表决。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时,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董事发放表决表,载明董事会会议会次、表决人、表决事项,表决意见、表决时间并由表决人本人签字。代理人代为表决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五十条表决完成后,主持人应当宣布表决结果。对表决结果如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与会人员确认无误后,主持人宣布闭会,并通知与会董事在指定时间内审阅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并在所需文件上按所需份数签字。
第五十一条如果出现紧急情况,董事长可以决定通过通讯方式举行董事会会议。以通讯当时举行董事会会议的程序可以执行本章的规定,也可以按照董事长认为必要且适当、便捷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但董事长最迟应当在实时通讯会议上和通讯文件上说明紧急情况的情形、需审议事项和需作出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出现对等票数时,董事长作出通过、否决、修改后通过或提交下次会议再行审议和表决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应获得《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或本规则规定的同意票数以后方可通过。
第五十四条与会董事对任何一项表决事项均可投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票,且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结果投票。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对表决事项只能作出通过、否决、修改后通过或提交下次会议审议并表决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董事应对其参与表决的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会议记录和决议证明其发表并投票与决议相反或弃权的董事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董事接到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应对董事会会议决议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会议非法定公开披露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应当回避的。
第六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将其在会议上的发言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每一审议事项的审议过程和每位董事的发言,以及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后,作为董事会档案保存。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列席会议的监事及其发表的意见,并经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议事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董事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对公司及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权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审批权限的划分:
1、投资、担保权限。 。
人民币 元以内的投资、担保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投资数额,未超过人民币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的担保、投资;单笔担保、投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的担保、投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股东会批准。
2、收购或出售资产。
(3)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资产总额的百分之 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超过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相对数字占百分之 以上的经股东会批准。
3、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一次性协议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所涉及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至人民币 元或占净资产的千分之 至百分之 ,由董事会批准;人民币 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 以上由股东会批准。
4、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 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向股东会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 次定期会议,遇特殊情况时,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提议时;
4、经理提议时。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定期董事会会议举行 日前,临时董事会会议举行 日内通知各董事。通知应当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召集。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是 。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提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交提案,提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在董事会召开期间,每个董事都有权提交临时提案,该提案是否会成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由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到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应到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么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的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每个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重大投资项目、收购兼并等重大问题应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但必须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在会后三日内发给各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薄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一经形成纪要或决议,即由纪要或决议所确定的执行人负责组织对纪要或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
第四章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任期三年,从就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6、不得挪用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8、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他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1、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2、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5、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八条 董事联系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确定。
第三十条 董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
1、任期届满;
2、被股东会罢免;
3、董事自动辞职。
第三十一条 因董事退任而发生缺额达三分之一时,除因届满事由者外,应立即要求股东会补选董事,以补足原任董事名额为限。在董事缺额未及补选且有必要时,可由股东会指定人员代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限:
2、办理公司业务,具体包括:
(1)执行董事决议委托的业务;
(2)处理董事会委托分管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但经董事会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董事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董事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若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遭受损害,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曾经表示异议的董事,有记录或书面声明可资证明者,不负其责任。
3、董事在执行业务知识逾越权限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4、董事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之内的行为,该行为本身有效;但公司可以将该行为的所得视为公司所得。董事应向公司交付该行为所取得的财务,转移该行为所取得的权利。
第五章 董事长。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公司股东 提名后,由董事会任命。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其为董事的任期。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6、批准人民币 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
7、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9、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由于下列事由而退任:
1、失去董事身份;
2、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而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章)。
年 月 日。
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篇十
会议事规则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没有董事长,有执行董事,从公司法上讲,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主要掌握在执行董事手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都是由执行董事任免,这对于公司话语权的掌握就很关键了。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席位如何确立,董事会有哪些职权可落地执行?董事会成员有了,董事会如何召开,董事会决议的形成需要什么流程、有什么样的议事规则。。。
这最好事先确定,便于操作,工作高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四章董事。
第五章董事长。
第六章附则。
20__年*月*日经*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有序召开和提高效率,规范工作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权一号注:公司章程可设定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三)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二)承担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的义务。
第七条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投资权限*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超过*万元且不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投资由董事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研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收购或出售资产。
3.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相对数字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法人签署的一次性协议或连续12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所涉及的金额为*万元至*万元或占净资产的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五,由董事会批准;*万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由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向有关联的自然人一次(或连续12个月内)收付的现金或收购、出售的资产达*万元以上,由董事会批准。
(四)重要合同。
公司资产抵押、借贷、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五)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
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列举出授权范围。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召集。
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通知必须送达全体董事。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四次,遇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第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通知时限为3日内。
如有本章第十七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普通决议(法律专门列举规定的特别决议以外的所有其他决议)要求超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表决权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后三日内分发给各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内任何人不得销毁。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负责。
第四章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具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董事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名单是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二十五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二十九条董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被股东大会罢免;。
(三)董事自动辞职。
第三十条因董事退任而发生缺额达三分之一时,除因届满事由者外,应即要求股东大会补选董事,以补足原任董事名额为限。在董事缺额未及补选有必要时,可由股东大会指定人员代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限:
(二)办理公司业务,具体包括:
(三)以下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
1.申请公司设立等各项登记的代表权;。
2.申请募集公司债券的代表权;。
3.在公司证券上签名盖章的代表权。
第三十三条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事业的董事或经理人,但经董事会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董事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一)当董事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时,若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曾经表示异议的董事,有记录或书面声明可资证明者,不负其责任。
(二)当董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时,如果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当董事在执行业务中逾越权限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董事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之内的行为时,该行为本身有效;但公司可以将该行为的所得视为公司所得,并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应向公司交付该行为所取得的财务,转移该行为所取得的权利。
第五章董事长。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其为董事的任期。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亦请假或因事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行。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有总理董事的业务执行权限;在董事会休会时,董事长有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而代行董事会职权的权限,即有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的权限。
第三十九条董事长基于委托关系,享有董事会其他董事同样的权利,承担其他董事同样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条董事长由于下列事由而退任:
(一)失去董事身份。导致董事长失去董事身份的事由即董事退任的事由。
(二)股东会通过董事会特别决议进行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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