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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办公楼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规范内部运行,结合办公大楼大楼使用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公楼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换、改建办公用房。
第三条:每位员工和出入办公楼的所有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楼内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四条:办公楼管理工作分为外包管理、自治管理二部分。
1、外包管理由综合办公室委托小区物业公司和其他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大楼外的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绿化、公用配套设备的维修养护和大楼电梯以及垃圾清运。公司应与承担外包管理的小区物业公司和其他相关职能单位签订协议,督促其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使大楼始终保持良好的外部形象。
2、自治管理由各楼层所在部门负责,其责任范围为大楼5层各办公室内部办公区域的卫生保洁、安全用电和消防措施;公共区域、会议室、领导办公室的卫生保洁由综合办安排专人负责。
第五条:公司办公楼一楼门厅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上午7:30至下午5:00开门。大厅设立前台,各楼层均设有监控摄像装置,24小时开机。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楼的内安全保卫工作、保护监控设施,防止不良分子盗窃和破坏,确保办公楼的财物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六条:公司前台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有权对进入办公大楼的人员进行询问或查验证件,非本公司员工,无约定和无公司内部员工带领的,未征得相关到访部门人员核实,不得进入电梯,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七条:内部员工当日加班,应于当日下午3:00前到综合办公室备案;周六、周日加班,应于周五下午3:00前到综合办公室备案;国定假日加班,应于休假前到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加班人员一律由公司一楼西侧防盗门进出,并及时锁好防盗门,保证安全。
第九条:各位员工出门办事或下班后离开办公室前应关好门窗,关闭电灯、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电器,并锁好办公室,休假前应将印章、文件等机要物品放入文件柜并加封管理。
第十条:个人的现金、存折、有价证券、现金支票、首饰等贵重物品和业务活动中收回的现金、银行本票和汇票等,不得放在办公室内,放在办公室内丢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办公楼地下车库所停公务车辆应按指定的车位停放,并将车门和后备箱锁好,关好车窗玻璃;其他车辆应服从管理,在指定地下车库的车位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公司门口或乱停乱放,一经发现违规,办公室将处于每辆车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应及时检查办公楼的安全情况,加强巡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并视情况分别向公司领导和上海船舶工业公司、当地派出所报告。遇突发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避免或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第十三条:财务处关门后应将110报警装置开启,开门前应及时解码,防止误报。同时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加强对现金、有价证券和财务票据的管理。因违反管理制度造成现金、有价证券和财务票据等被盗或丢失,应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四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大楼内消防器材、电气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维修和更换,确保器材处于良好状态;消防器材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移动。
第十五条: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大楼,严禁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线,不准在大楼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明火,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第十六条:综合办根据实际使用楼层情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办公楼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吸烟区设在办公楼西面消防楼梯的窗边。
第十八条:综合办公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时,要及时报告给物业公司和上级公司。
第十九条:疏散人员撤离办公楼时必须走安全出口,不得使用电梯撤离。物业公司要配合搞好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第二十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所有人员应迅速关闭各种电器设备,关闭电源开关,拔掉电源插头,根据消防常识积极开展自救。
第二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大楼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综合办公室、
消防部门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的垃圾每天下午下班前集中放置在各楼层指定位置,由保洁人员定时统一清理。所有人员要自觉维护办公室及其周围的卫生,不得乱丢烟头、纸屑,严禁随地吐痰。应尽量不要将茶水、咖啡、汤水等滴落在大理石表面,如不慎洒落,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的办公用品要放置有序,保持桌面整洁;废弃物应投放到垃圾桶内,保持地面清洁;不得从楼上抛丢垃圾、杂物,禁止在走廊、通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未经综合办公室同意,不得在室内墙壁和楼道等公共区域擅自张贴字画,不得在墙壁、门窗或电梯内粘贴广告,不得在大楼地面上锤砸有损地面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办公楼大厅、走廊、公共区域、会议室的盆景绿化摆放由综合办公室委托相关绿化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由绿化单位负责,其他人不得将其移动别处。
第二十六条:不得在办公楼内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在办公室内喝酒、打闹。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最后一名员工离开办公室,应将本部门门口的楼层走道等公用区域电灯关闭,各楼层最后一名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将本楼层所有走道电灯关闭。
第二十八条:大楼空调根据环境温度情况定时控制开放。冬季环境根据气象预报最高气温低于15℃开放,夏季根据气象预报最高气温大于25℃时开放。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要教育员工爱司如家,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第三十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以上各项条款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制止、纠正、记录和报告。
第三十一条:有关记录将作为年终量化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办公环境管理,创造安全、舒适、规范、有序的工作氛围,完善日常监督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包括管理职责、办公安全、环境卫生、日常秩序、检查考核及评分方法、附则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部门(单位)及员工。
第四条院长办公室是大楼办公环境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有关制度、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办公环境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院长办公室牵头,会同机关各部门共同组成检查组实施。
第六条办公安全、消防工作由院长办公室组织协调,高新物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综合岗(管理科室)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办公环境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做好本部门(单位)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自检自查工作。
第八条除吸烟室外,大楼其他区域严禁吸烟。
第九条大楼内设施、设备调改及施工作业由院长办公室统一协调、实施,严格遵守《物业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按有关程序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擅自调改、施工。
第十条大楼内的强弱电施工必须由高新物业、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油瑞飞)、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通信处(简称通信处)统一组织实施,严禁员工私自改动办公区的供电、网络、通信线路。
第十一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险品进入办公区域;按照有关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险品在实验室的应用。
第十二条爱护办公区内的消防设备、器材、标识,严禁损坏遮挡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堵塞消防疏散通道。
第十三条严禁违规使用微波炉、电热炉、电热壶、咖啡机、电烤箱、加湿器、电冰箱等非办公用电器。
第十四条遵守各类安全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安全围栏、专用机房、配电室、设备间。
第十五条所有电线电缆应完好无损,排列整齐,远离易燃物、热源、腐蚀品、金属管路等。
第十六条自觉维护室内外环境卫生,保持室内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不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员工个人桌面资料摆放整齐,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地面干净无污损,无废弃物。员工下班、出差或休假前,应将个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关闭。
第十八条不得将有异味、腥味的'食品带入办公区,除应急值班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办公室内用餐。
第十九条精心布置室内环境,员工座右铭和保密禁则应摆放在统一位置,物品摆放要做到合理、整齐、有序。
第二十条员工应将消防应急包放置在工位背柜随手可及的显著位置,不得损坏、遗失。
第二十一条办公资料、文件、物品原则上均应入柜,确有困难的要装箱摆放整齐。
第二十二条大楼内所有办公家具由院长办公室统一配置、编号、摆放,不得私自购置、随意摆放。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大楼内自行粘挂画作、海报、宣传品、挂钟或摆放物品,确因工作需要的,应经院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高新物业统一布置。
第二十四条严禁擅自占用、挪动、损坏办公区域的摆件、画作等。
第二十五条要自觉维护室内外的绿植花卉,不准自行配置、调整、更换,不准往花盆内倒污水或丢杂物。
第二十六条关于门禁系统使用的相关规定要求,员工必须。
凭门禁卡出入大楼;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院长办公室审核后,到物业公司办理工作卡出入大楼;来访人员出入大楼必须在一层服务台办理访客卡领取和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保持整洁的仪容仪表,工作时间内严禁穿拖鞋、短裤、背心、超短裙、吊带装等出入大楼。
第二十八条员工就餐要严格遵守《科技园餐饮部就餐规定》有关内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需取食,不得私自将食物带出餐厅。
第二十九条非经允许,不得私自在大楼内公共区域进行摄影、摄像。
第三十条各类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便携式电脑除外)及大件物品运送出入大楼,必须事先到院长办公室办理《北京华服高新物业公司物品出入放行条》。应自觉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所运送物品须与《北京华服高新物业公司物品出入放行条》批准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车辆出入必须按交通标识行驶,严禁车辆逆行。机动车必须凭停车证驶入地下车库并对应车位编号停放,严禁无证车辆或使用假车证驶入地下车库。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科技园会议服务须知》,预订会议室不用的,需及时电话办理退订。不得通过反复预定会议室的形式长期占用会议室。
第三十三条办公环境的检查考核工作由日常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组成。
第三十四条院长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根据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工作,检查结果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三十五条办公环境的年度检查考核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检查范围为各部门(单位)的所有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办公环境年度检查考核分数为各分项分值之和,满分为100分。
(一)办公安全管理总分值20分,此项为一票否决制,凡检查或日常记录中发现有违反考核内容中关于办公安全事项的,该部门(单位)环境检查中办公安全项记为0分。
(二)环境卫生管理总分值40分,凡检查或日常记录中每发现一处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扣1分。
(三)日常秩序管理总分值40分,凡检查或日常记录中每发现一处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扣2分。
(四)考核中,各单项分值扣完为止,不记负分。
第三十七条办公环境管理检查考核的奖惩措施。
(一)各部门(单位)的考核结果在院门户网上进行通报。
(二)检查考核得分前3名的单位可获得“办公环境管理年度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
(三)检查考核中办公安全项得分为0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办公大楼停车场分为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两部分,属于办公大楼附属场所,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辆凭办公室发放的有效停车卡进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无卡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卡办理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地下停车场为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专用停车场,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驶入。
第五条外单位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停放地点仅限地上停车场。
第六条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七条地下停车场车位停满时,驾驶人员应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将车辆停放在地面停车场。
第八条地下停车场仅限停放小汽车或小型客货车,其余中大型车辆如有需要,可以停放在地上停车场,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
第九条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第十条车辆停妥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十一条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车辆驾驶员个人或车辆的资料如有变更,或遗失停车卡,必须立即通知总经理办公室,避免引起误会或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十四条严禁停车场内吸烟。
第十五条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六条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七条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九条股份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旨在为机关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车辆停放的便利,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三
为加强公司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现有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公司员工利益及车辆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停车场车辆只准停放公司所属的办公车辆、客户车辆及内部员工车辆,未经同意的外部车辆及客车、货车严禁停放。
3、停车场内标有专用字样及班车字样的停车位为专有车位,其它车辆一律严禁停放。
4、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按标线有序停放,禁止占道停车,随意摆放。
5、停车场优先停放公司所属车辆,除专用停车位外,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在停车位饱和情况下,有车员工请自行解决停车问题,无车位车辆禁止在公司院内除停车位标线以外地方停车。
6、车辆停妥后,车辆驾驶员应拉紧手刹,熄火后关紧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7、除公所属车辆外,其他车辆严禁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加油、清洗。
8、办公楼停车场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提供对车辆的保管服务,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损失管理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办公室将每日对停车场内的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停放车辆进行登记并告知,对停在车辆标线以外的车辆将劝其离场,对于超过二次违反规定者,第三次违反规定者处以30元罚款,第四次违反规定处以60元罚款,以此类推。
10、对于一个月内多次经提醒,屡教不改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将视情节严重处以相关处分。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四
一、本停车场只对景田银座消费客户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不承担车辆和财产的保管责任。车辆及财物毁损、灭失,及意外导致他人伤亡、财物损坏的风险,车主自行承担。三、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四、严禁载...
一、本停车场只对景田银座消费客户提供车位使用服务。
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不承担车辆和财产的保管责任。车辆及财物毁损、灭失,及意外导致他人伤亡、财物损坏的风险,车主自行承担。
三、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五、车辆进场时必须在入口处用《车辆行驶证》换取本车场《出入卡》,并在离场时换回。《出入卡》只作为提供车位使用服务的凭证,不作为车辆的保管凭证。
六、《出入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污损、遗失或转借他人使用。若不慎遗失,经查有关证明文件确认无误,并在车主缴交停车代用券及《出入卡》工本费人民币20元后,方可取车离场。
七、本停车场内车辆限速5km/小时。
八、爱护停车场内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九、车辆停放时不得超越其所需车位界线。
十、车辆不得停放在本停车场不准停车之范围,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行驶或停泊。
十一、不得在本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清洗及车与车过油。
十二、本公司有权将违例停泊之车辆扣押或拖离停车场,任何损坏概不负责。十三、所有进入本停车场之车辆及司机,如发现多次不理会工作人员指引,任意违反本停车场管理规定,以及非景田银座消费客户进入停车场的,将会被记录在案,并将被拒绝再次使用本停车场。
十四、在本停车场每停车一次,须缴交一张停车代用券。
十五、车辆在缴交停车代用券后,在10分钟内必须离场,否则重新收停车代用券。
十六、任何车辆必须在23:00时之前缴交代用券后离开本停车场。
十七、东海景田银座物业管理处保留对《东海景田银座内部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并在需要时有权随时做出修订。
银座物业管理处。
二零xx年五月一日。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五
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大型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二)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政府待建土地,市规划部门可以将土地临时出租,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
第三章停车场的设立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
(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
(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各类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擅自变更、注销;如须变更或者注销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四章停车场的管理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二)执行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市价格部门可以根据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类别,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车位的管理服务费由停车场管理单位与停车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约定。
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
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进入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按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应当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
第五章道路临时停放
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市城市管理、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
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规划等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管理的意见或者建议。
市规划等部门在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时,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的免费临时停车位。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
为保障道路机动车正常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临时停车位的建议。
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机动车。
下列区域不能设置道路临时停放路段:
(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五)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六)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设置停车位。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费率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
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使的道路临时停车位,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机动车在临时停放路段收费时间内停放的,应当缴纳停车位使用费。停车位使用费可以按计时累进费率方式收取。停车位每次交费停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小时。
收费标准根据地理位置、停车需求和时间长短等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应当体现科学、合理、方便的原则,可高于其他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位收费卡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督印制,停车费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停车位日常维护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从所收费用中支出。
在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停放车辆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三)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位数缴纳停车位使用费。
查处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的违法行为由市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警-察负责执行。
第六章住宅区机动车停放
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够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停车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
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后,应当熄灭发动机,不得在发动机运转的状态下长时间停放。
机动车在住宅区停车场停放期间,应当防止发出噪声。
大型货车和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但垃圾清运车为清运垃圾、货车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但应当以统一管理为原则;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或者停车位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收取停放服务费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办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住宅区停车场的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二)住宅区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停车场管理成本确定。
停车场产权属业主共有的,其停放服务费收入的盈余部分为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对住宅区停车场及其管理单位的管理和机动车的停放管理,除本章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价格的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市建设部门或者市价格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规划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应当按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该地段每停车位建设费用的标准征收停车场建设费,并处以停车场建设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停车场建设费应当用于本市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而擅自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有偿停放服务、限期申请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的,或者擅自将停车位挪作他用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划定停车位的;
(四)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行为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根据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请求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者进出停车场,阻碍停车场交通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非专用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报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所发生的费用由其承担,并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位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临时停车位超时停放的,超时一小时以内的,按二倍的收费标准补足超时所欠的款项;超时一小时以上的,除按二倍的收费标准补足超时所欠的款项外,并可按每超时一小时以内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超时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妨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并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市公安交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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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六
1.钥匙的管理。办公楼的钥匙由办公室人员直接负责,在办公室内设有存放钥匙的钥匙箱,不用时加锁,箱内每把钥匙都是在膏药布上面使用原珠笔书写(或用钢字头打上号码)进行编号,以明确其开启的楼层和房间号。
2.钥匙的发放。员工如需使用,应到办公室根据其工作的区域领取有关钥匙,办公室应备有钥匙发放交回登记本,内容应包括领取钥匙的时间、钥匙的编号、领取日期、领取人及签名等内容,任何人不能在未签领的情况下取走钥匙。
3.钥匙的使用。钥匙领取后,员工应对所掌握的钥匙负责,任何人不得将钥匙转交给他人使用,钥匙应随身携带以免丢失,一旦发现钥匙有损坏的迹象应及时报告,及时补充新钥匙。
4.复制新钥匙。在钥匙数量不够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配备新的钥匙,配新钥匙时需在办公室主管钥匙负责人处登记备案。由此产生的经费由申请人支付。
5.钥匙交回。任何人使用完钥匙后应尽快将钥匙交回办公室钥匙负责人处,并在钥匙发放交回登记本签字,注明交回时间。无故不交回的处罚50元/把。
6.钥匙的交接班。钥匙的交接班是办公室人员交接班时的一项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要认真核对钥匙箱中存放的钥匙,钥匙的编号是否相符,并且要做好交接记录,对于发放出去的钥匙应在登记本中有明确登记,确保钥匙持有人确实在上班。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七
第一条申请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许可申请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消防、环保等符合规定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二条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并定期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具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
第四条营业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使用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形式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表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牌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形式制作。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八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良好公众形象,维护公司本部办公区域秩序,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办公楼内各部门、中心负责人为本部门(中心)第一责任人,必须带头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所属员工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部负责来访人员前台接待、会议室使用安排等管理工作及公司本部和管辖区域物业及设施的维护保养、安全保卫、清洁卫生、员工餐厅等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包括:办公楼物业服务、物业设施维护、人员出入管理、消防系统维护、车辆停放管理、员工餐厅、办公空调管理、安保监控系统管理、绿化管理、电梯管理等。
第五条办公楼实行出入登记制度。
第六条员工和代维人员进入办公楼须主动出示配发的工作牌,服从安保人员验证,不得将门禁卡、工作牌、临时工作证等有效证件转借他人。未带工作牌的员工必须在保安处进行登记方可进入大楼上班,未带工作牌上班月累计3次的,由综合部进行通报,并扣除当月个人绩效1分(部门内员工月考核平均分须低于77.25分)。
1、员工刷卡进出办公区域时要注意防止无关人员跟随进入,办公楼通道已经设置有监控录像,如属于员工刷卡开门让无关人员进入办公楼的要追究责任。
2、需要进入办公区域办公的外来人员,如各部门代维、外包等工作人员,由需求部门向综合部安全管理报备,填报《办公楼人员物品通行单》,向综合部人力资源管理申请办理临时工作证。
3、临时需要进入办公区域工作的外来人员,如施工、维修、设备保养等,由需求部门向综合部安全管理员报备,填报《办公楼人员物品通行单》,陪同外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手续。如施工、维修、设施保养时间为非工作日,承办部门须事先书面公告各部门。现场安全管理由施工承办部门负责,严禁施工人员进入其他办公区域,要确保施工安全和大楼的设备运行安全。
第七条公司对外公务、接待工作在办公楼一楼大厅进行。外来办事人员须从办公楼正门(玻璃门)进入,凭有效身份证件在一楼接待处办理会客手续,外来办事人员禁止从除办公楼正门外的其他门口进入办公楼。除公司贵宾外,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公司二楼及以上办公区域。确实需要进入办公楼的来访人员按要求办理登记后由被访部门人员负责接送。
第八条办公楼电动铁门为备用通道,除紧急情况外实行24小时关闭,仅公司车辆进出时可临时开放,车辆进出后立即关闭。
第九条公司贵宾进入办公区域,安保人员需电话请示贵宾访问的相应领导,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登记放行,由公司领导下楼迎接的贵宾可免登记放行。
第十条非值班人员不得在办公室留宿;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进办公楼(含员工亲友)。
第十一条非工作期间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办公楼。
第十二条综合部人力资源管理不定期在办公楼内巡检,所有人员进出办公楼及工作期间应佩戴工作牌。如遇未佩戴工作牌或无法出示工作牌的内部员工,月累计3次的,由综合部人力资源管理进行通报,扣除当月个人绩效1分(部门内员工月考核平均分须低于77.25分)。在巡检过程中如遇未能出示工作牌的外来人员,将追究认领部门的责任,经综合部审核并与各部门确认后进行通报,并进行扣罚1分/次。
第十三条如果因未按本办法执行而出现的安全等问题,要追究责任部门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办公大楼一楼接待前台不准长时间寄存各种杂物,个人邮寄物品在接到接待处领取通知后应及时领取,最长存放期限不能超过两天,随时保持接待处的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办公室家具位置摆放不得随意移动。办公楼内区域划分及各楼层的布局和墙体建筑结构不得随意变动或拆改,如需改动,须报综合部安全管理批准后安排专业人员施工。
第十六条消防通道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随时保持通畅。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干燥、通风、易取的`固定地点,不准随意挪动位置或在器材周边堆放杂物。各部门、中心每周检查一次办公区域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需要综合部协助整改时,应及时向综合部安全管理报告。
第十七条办公区域及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器具,公共区域严禁吸烟;各部门员工须妥善保管纸张等可燃性物品;严禁私接、更改电器线路和设备,严禁使用非办公设备以外的大功率电器;电源插座旁边不准堆放易燃物品,下班后必须关灯、关空调、关闭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饮水机等电器设备及插座电源,关窗锁门。由综合部安全管理检查发现未关设备电源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绩效扣罚1分/次。
第十八条办公楼内及大院公共区域,不得随地吐痰、泼脏水,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杂物。禁止在楼内及大院公共区域堆放物品,垃圾及废旧物品要及时清运。楼内安全通道门在工作期间要保证能正常开启。
第十九条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由综合部安全管理负责日常管理,不得自行改动和占用公共部位。不得随意在办公楼外墙、走廊和室内的墙壁、门窗上粘贴图画、宣传广告及安装物品。若因工作所需,须书面报备综合部。不得在窗外悬挂衣物等物品;不得拆卸建筑装饰;不得在地面(地毯)上拖拉重物和用水冲刷地面(地毯)。
第二十条各办公室的灯光照明要做到节约用电,使用中要爱护开水器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一条现金、有价卡等贵重物品不准随意存放,各部门要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下班后锁好门关好窗,防止被盗案件发生。
第二十二条办公楼所有防盗、防抢、防火等安全防范设施要爱护,严禁人为破坏,需要挪动位置及时协调综合部安全管理通知厂家完成,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爱护办公设备,不得随意调换办公室和已配备的办公设备。员工工作调动时,配备的办公设备按规定移交。
第二十四条卫生间要保持清洁,大小便入池、使用后及时冲洗,卫生纸扔进纸篓内,残茶倒入卫生间的垃圾桶内。
第二十五条办公区域严禁携带食品进入食用,各楼层饮水设备及烧水壶应分别安放在各办公区域内指定位置。
第二十六条办公桌面要简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办公室内不得堆放有碍办公的杂物和个人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条重要节日及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综合部党群管理负责布置办公楼内外场景。
第二十八条办公楼内及公共区域的保安、物业管理和清洁工作外包给专业服务公司负责。
第二十九条综合部安全管理负责对保安、物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听取被服务人员意见。
第三十条服务管理公司负责落实办公楼内及公共区域的安全保卫、物业管理、清洁等各项工作,确保办公楼内及公共区域人财物。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九
法律之星沈阳消息:2015年4月1日起,《沈阳市停车场管理设施》开始施行,由此一系列解决停车场问题的措施将使市民慢慢走出“停车难”的尴尬境地。
《设施》规定,此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都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如果停车泊位不足的.,要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它用。根据规划配建的停车场改变用途,要经规划部门批准。
在解决停车场不足问题上,政府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大型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条件下,哄骗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停车场。
在缺少停车场的区域,公安机关可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三、四级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临时停车场,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包括在没有规划配建停车场的居民住宅园区附近
,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糊口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可以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夜间停车场。《设施》规定,经营性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居民住宅区附近由公安机关设置夜间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占用业主共有用地的,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其停放服务费收入的盈余部分返还给全体业主。
停车场经营者必需严格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核定的专用发票。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十
一、目的:
为创设优雅洁净的办公环境,彰显教师良好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提升学校办学品位,特制订本办法。
二、负责督查科室:办公室。
三、各科室(部门)卫生标准:
1、所辖室外区域的地面无烟头、纸屑、灰尘等杂物,墙壁瓷砖无污。
渍,楼顶无蛛网,张贴悬挂无灰尘,不存放卫生工具。
2、所辖楼道楼梯无烟头、果皮、纸屑、蜘蛛网、积尘、污迹等,台阶大理石光亮整洁。
3、所辖室内物品摆放分类有序、整齐洁净;桌面及橱柜上无杂。
物;室内灯柜风扇灰尘;室内玻璃门窗、电脑系统干净明亮;卫生角工具摆放整洁有序,垃圾清理及时;屋顶无蛛网;悬挂张贴无灰尘。
四、检查方式及评价:
每日检查一至两次,采用百分制,结果张贴于办公室公示板上,激励促进,共同进步。
五、办公楼各科室(部门)卫生负责人及负责区域划分一览表。
信城街道中学。
2014年2月26日。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十一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良好公众形象,维护公司本部办公区域秩序,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办公楼内各部门、中心负责人为本部门(中心)第一责任人,必须带头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所属员工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部负责来访人员前台接待、会议室使用安排等管理工作及公司本部和管辖区域物业及设施的维护保养、安全保卫、清洁卫生、员工餐厅等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包括:办公楼物业服务、物业设施维护、人员出入管理、消防系统维护、车辆停放管理、员工餐厅、办公空调管理、安保监控系统管理、绿化管理、电梯管理等。
第五条办公楼实行出入登记制度。
第六条员工和代维人员进入办公楼须主动出示配发的工作牌,服从安保人员验证,不得将门禁卡、工作牌、临时工作证等有效证件转借他人。未带工作牌的员工必须在保安处进行登记方可进入大楼上班,未带工作牌上班月累计3次的,由综合部进行通报,并扣除当月个人绩效1分(部门内员工月考核平均分须低于77.25分)。
1.员工刷卡进出办公区域时要注意防止无关人员跟随进入,办。
公楼通道已经设置有监控录像,如属于员工刷卡开门让无关人员进入办公楼的要追究责任。
2.需要进入办公区域办公的外来人员,如各部门代维、外包等工作人员,由需求部门向综合部安全管理报备,填报《办公楼人员物品通行单》,向综合部人力资源管理申请办理临时工作证。
3.临时需要进入办公区域工作的外来人员,如施工、维修、设备保养等,由需求部门向综合部安全管理员报备,填报《办公楼人员物品通行单》,陪同外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手续。如施工、维修、设施保养时间为非工作日,承办部门须事先书面公告各部门。现场安全管理由施工承办部门负责,严禁施工人员进入其他办公区域,要确保施工安全和大楼的设备运行安全。
第七条公司对外公务、接待工作在办公楼一楼大厅进行。外来办事人员须从办公楼正门(玻璃门)进入,凭有效身份证件在一楼接待处办理会客手续,外来办事人员禁止从除办公楼正门外的其他门口进入办公楼。除公司贵宾外,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公司二楼及以上办公区域。确实需要进入办公楼的来访人员按要求办理登记后由被访部门人员负责接送。
第八条办公楼电动铁门为备用通道,除紧急情况外实行24小时关闭,仅公司车辆进出时可临时开放,车辆进出后立即关闭。
第九条公司贵宾进入办公区域,安保人员需电话请示贵宾访问的相应领导,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登记放行,由公司领导下楼迎接的贵宾可免登记放行。
第十条非值班人员不得在办公室留宿;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进办公楼(含员工亲友)。
第十一条非工作期间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办公楼。
第十二条综合部人力资源管理不定期在办公楼内巡检,所有人员进出办公楼及工作期间应佩戴工作牌。如遇未佩戴工作牌或无法出示工作牌的内部员工,月累计3次的,由综合部人力资源管理进行通报,扣除当月个人绩效1分(部门内员工月考核平均分须低于77.25分)。
在巡检过程中如遇未能出示工作牌的外来人员,将追究认领部门的责任,经综合部审核并与各部门确认后进行通报,并进行扣罚1分/次。
第十三条如果因未按本办法执行而出现的安全等问题,要追究责任部门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办公区域及公共区域管理。
第十四条办公大楼一楼接待前台不准长时间寄存各种杂物,个人邮寄物品在接到接待处领取通知后应及时领取,最长存放期限不能超过两天,随时保持接待处的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办公室家具位置摆放不得随意移动。办公楼内区域划分及各楼层的布局和墙体建筑结构不得随意变动或拆改,如需改动,须报综合部安全管理批准后安排专业人员施工。
第十六条消防通道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随时保持通畅。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干燥、通风、易取的固定地点,不准随意挪动位置或在器材周边堆放杂物。各部门、中心每周检查一次办公区域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需要综合部协助整改时,应及时向综合部安全管理报告。
第十七条办公区域及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器具,公共区域严禁吸烟;各部门员工须妥善保管纸张等可燃性物品;严禁私接、更改电器线路和设备,严禁使用非办公设备以外的大功率电器;电源插座旁边不准堆放易燃物品,下班后必须关灯、关空调、关闭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饮水机等电器设备及插座电源,关窗锁门。由综合部安全管理检查发现未关设备电源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绩效扣罚1分/次。
第十八条办公楼内及大院公共区域,不得随地吐痰、泼脏水,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杂物。禁止在楼内及大院公共区域堆放物品,垃圾及废旧物品要及时清运。楼内安全通道门在工作期间要保证能正常开启。
第十九条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由综合部安全管理负责日常管理,不得自行改动和占用公共部位。不得随意在办公楼外墙、走廊和室内的墙壁、门窗上粘贴图画、宣传广告及安装物品。若因工作所需,须书面报备综合部。不得在窗外悬挂衣物等物品;不得拆卸建筑装饰;不得在地面(地毯)上拖拉重物和用水冲刷地面(地毯)。
第二十条各办公室的灯光照明要做到节约用电,使用中要爱护开水器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一条现金、有价卡等贵重物品不准随意存放,各部门要。
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下班后锁好门关好窗,防止被盗案件发生。
第二十二条办公楼所有防盗、防抢、防火等安全防范设施要爱护,严禁人为破坏,需要挪动位置及时协调综合部安全管理通知厂家完成,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爱护办公设备,不得随意调换办公室和已配备的办公设备。员工工作调动时,配备的办公设备按规定移交。
第二十四条卫生间要保持清洁,大小便入池、使用后及时冲洗,卫生纸扔进纸篓内,残茶倒入卫生间的垃圾桶内。
第二十五条办公区域严禁携带食品进入食用,各楼层饮水设备及烧水壶应分别安放在各办公区域内指定位置。
第二十六条办公桌面要简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办公室内不得堆放有碍办公的杂物和个人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条重要节日及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综合部党群管理负责布置办公楼内外场景。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办公楼内及公共区域的保安、物业管理和清洁工作外包给专业服务公司负责。
第二十九条综合部安全管理负责对保安、物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听取被服务人员意见。
安全、秩序正常及干净卫生。
第三十一条办公楼外墙定期和在重要节日或重大庆典前由综合部党群管理委托专业清洁公司进行清洗。
第五章安全保卫管理。
第三十二条安保、消防监控人员要严格执行安保及消防各项安全制度,规范操作,遵守保密纪律。
第三十三条个人物品在办公室要妥善存放,部门的贵重物品要入柜、上锁或专人保管。
第三十四条大宗物品进出办公区域,需填报《办公楼大宗物品进出放行单》办理放行单,经综合部安全管理同意并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六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综合部安全管理负责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和消防知识培训,并组织员工熟悉楼内安全通道,掌握消防器材的基本方法。
第三十六条综合部安全管理要定期组织物业人员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失效灭火设施应及时进行充装及更换,保障灭火设施、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安全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本部门范围内的用电设施、防火器材和消防工作做到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确保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杜绝、消除火灾隐患。
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办公区域、楼顶、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严禁烟火。第四十条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严禁消防通道和公共区域堆放办公设施及任何物品,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在大楼周围公共区域明火作业和燃烧废弃物,如有需要须报综合部安全管理批准实施。
第四十一条爱护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及挪作他用,不得损坏灭火器材,保持其清洁完好,自觉遵守办公楼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第四十二条每层通道的消防栓上有消防泵启动按钮及警铃,发生火灾时按下按钮报警,同时拨打119向消防部门报警或打电话向综合部安全管理报告。发现起火点时,应主动利用灭火器实施灭火,起火点漫延时应听从指挥,迅速从防火通道疏散到安全地带。在非火警状态下,严禁触动按钮。
第七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四十三条保安公司负责管理停车场,主要负责市公司日常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负责值班人员岗位安排、停车场的规划、核发车辆通行证等工作。综合部安全管理履行对保安公司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责。
摩托车、非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车头朝外,严禁随处摆放,并保证公司车辆出入通道和货物通道的畅通。
第四十六条员工或相关协作单位的车辆如需在院内停放,必须征得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停放。
第四十七条保安公司要管理好停车现场,维持好现场秩序,指挥车辆按划出车位停好车,保持出入通道畅通,防止车辆乱停乱放。
第八章员工餐厅管理。
第四十八条综合部党群管理负责对员工餐厅的管理和考核,并制定相关的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十九条员工餐厅采取员工点餐方式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员工餐厅仅对公司在职员工开放,员工必须刷卡用餐,卡只限本人使用不能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擅自带领外来人员到食堂就餐。
第五十二条非本单位员工跟岗学习用餐、会议用餐、培训用餐、接待用餐等(包括经理人员接待用餐),由需求部门提前报综合部党群管理审批,由综合部通知食堂进行备餐,如未按以上流程报备一律不得用餐。
第五十三条员工餐厅不得随地吐痰、大声喧哗,自觉遵守就餐。
秩序,按先后顺序排队点餐,不得拥挤、插号,做到文明用餐。爱护餐厅的公共设施及公物,不得随意搬动及损坏餐桌、餐椅,不得擅自将餐具带出食堂或带回办公室占为已有。
第五十四条讲究卫生,自觉保持餐厅的整洁,不得将饭菜汤等洒泼在餐桌、椅、地上,残余饭菜、餐具应放在指定的回收处,做到人走桌地两净。
第五十五条爱惜粮食,杜绝浪费。
第五十六条讲文明、讲礼貌,尊重食堂服务人员,对食堂管理服务、饭菜质量和食堂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有意见者,可向综合部党群管理投诉解决,不得因此和食堂工作人员发生矛盾而争吵、斗殴。
第九章空调管理。
第五十七条综合部安全管理负责办公楼空调的保养和维护、日常使用管理,对各部门空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各楼层要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夏季室内温度在30℃以上方可开启空调制冷,按照国家环保节能要求,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在10℃以下方可开启空调制热,制热温度设置不应高于27℃。
第五十九条重视节能减排,做到人走空调关。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以减少能源浪费,避免因冷凝水在冷凝管上大量凝结,造成制冷管件锈蚀和天花板结垢。
全管理,由综合部安全管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检修。
第六十一条综合部安全管理组织维护单位加强对空调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可能潜在的问题,委派专业人员负责检修,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清洗和维护,确保空调主机和附属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章。
监控系统管理。
第六十二条综合部安全管理负责对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监督、检查使用。
第六十三条监控室的使用由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监控室由专人(兼职)进行值班,无关人员不得在监控室内逗留,任何需要到监控室内查询监控记录资料的部门和人员,须报综合部批准登记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四条监控室24小时(兼职)值班,(兼职)值班人员负责记录值班情况,负责对监控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清洁维护。监控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上报综合部,由综合部安全管理负责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消除故障,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六十五条各区域安装的监控探头,任何人不得故意遮挡及随意调整方向、角度,如需调整,应上报综合部安全管理安排调整。
第六十六条监控系统由专业公司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安服务公司应做好故障排除及保养等相关记录。
第六十七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关闭监控系统、不得删除监控录像资料。
第十一章绿化管理。
第六十八条办公楼内绿色植物的配置由综合部人力资源管理负责,绿色植物养护具体工作委托专业花木服务公司负责。
第六十九条员工应爱护配置在办公楼内的植物。不得随意采摘、弯折植物,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物品,不得随意变换植物摆放地点。
第十二章it网络管理。
第七十条办公楼内办公电脑一律不得连接互联网,如确有因业务需要须经常性使用互联网的,须由各自部门经理及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给予接入互联网。
第七十一条由工程维护部定期对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开展检查,发现非因工作需要使用互联网的,由综合部人力资源管理进行通报,并按1分/次进行绩效扣罚。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十二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乱、停车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成为困扰广大车主、影响市民生产生活的大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并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出台停车场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着力解决哪些问题?办法将如何强化各类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带着这些问题,9月25日,记者采访了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雪楚。
“出台停车场管理办法,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十分必要。”陈雪楚告诉记者,近年来我省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2年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833万辆,每年增速约为20%。预计到“十二五”末将超过1000万辆。专家测算,机动车数量与停车位的合理比例为1:1.2,但目前我省城镇停车场总量远未达到这一比例,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加上停车场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管理不到位以及驾驶人规范停车意识淡薄等情况,更加剧了这一矛盾。
陈雪楚介绍,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增加停车场数量,有效加强停车场管理,更好地满足公众停车需要,缓解“停车难”!
增加停车场数量,保证停车位供给,是解决停车难的首要和根本措施。陈雪楚介绍,《办法》在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方面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首先是加强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停车场应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是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办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再次是有关场所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陈雪楚介绍,《办法》第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6类场所,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这6类场所分别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枢纽;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院(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居住区;公园、旅游景点;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
此外,《办法》还就鼓励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作出了规定。
《办法》将停车场细分成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三大类,并对停车场运营、管理、收费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陈雪楚介绍,针对公共停车场乱收费的问题,《办法》规定,收费公共停车场要在出入口处标明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按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费票据或超过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停车人有权拒付。
在专用停车场的管理上,《办法》第19条首先明确了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优先使用权,同时也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为了方便到有关单位办事的群众,《办法》第21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上,《办法》第22条、23条规定,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公安交-警部门编制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在收费方面,《办法》第26条规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并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实行年度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办法》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十三
为树立总局良好的公众形象,体现总局工作人员良好精神面貌,维护办公区域秩序,特制定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办公楼管理办法。
一、人员管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勤奋工作、讲究效率。
(二)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办公楼须主动出示配发的工作卡,服从保安人员验证。不得将工作卡、工作证等有效证件转借他人。骑自行车出入大门时应下车,进入大门时,经保安人员验证允许后方可进入办公区,并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区域。
(三)总局机关办公楼实行出入验证和登记制度。因公来机关办事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工作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传达室联系,征得接待单位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进入办公楼。
(四)非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到新办公楼参加会议,凭会议通知进入。会议主办单位应事先将会议通知样式送保卫保密处备案。召开紧急会议或未发书面通知的会议,由主办单位人员持名单在办公楼院门口接待确认。
(五)举办重要活动或国家领导人来总局机关时,有关接待单位要事先通知办公厅保卫保密处,以便做好接待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外事活动,外宾及侨胞来总局办事,由有关司局派人到传达室迎接,并及时与物业管理部门联系,由接待部门在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
(七)各司局借调的临时工作人员,经人事司批准后,到办公厅保卫保密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八)上访人员来访,需由信访部门接待的,在指定地点(传达室)接待;需由监察部门接待的,由监察局与传达室联系办理登记手续后进入办公楼。
(九)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进办公楼内。非值班人员不得在办公室留宿,因加班确需留宿的人员须经本司局负责人同意,并由本司局办公室(综合处)向物业服务部门备案。
(一)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司局级领导离京出差、出访、出国应事先报总局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厅局长办公室备案,其他人员因病、事请假须报本司局领导批准。
(二)参加会议人员应提前进入会场就座;会议期间,要保持会场肃静,关闭手机、呼机,不得随意走动,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场。
(三)仪表庄重;礼貌待人。接待客人要热情礼貌,诚恳谦虚;着装整洁、大方、得体。原则上着素装。工作时间,一般应着衬衣加外套或长、短袖衬衣及有领t恤,男士一律穿长裤,女士不得穿超短裙。一律不准穿拖鞋。大型活动、接待外宾要着正装。
(四)妥善保管纸张等可燃性物品;不得在办公室和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器具;严禁私接、更改电器线路和设备。下班须关灯、关空调、电脑、关窗锁门。
(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维护环境清洁;保持工作场所的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一)办公桌面要简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办公室内不得堆放有碍办公的杂物,个人生活用品和书籍入柜。
(二)办公室家具位置摆放不得随意移动。办公室的房间布局和墙体建筑结构不得随意拆改,如确需改动,应报办公厅行政事务管理处批准后由专业人员施工。
(三)总局机关配备的办公设备以司局、处室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实物贴总局固定资产标签,各司局增、减办公设备须报办公厅审核批准,以保证总局机关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四)机关工作人员要爱护办公设备,不得随意调换办公室和已配备的办公设备。
(五)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配备的办公设备按规定移交,由调出人员司局的综合处负责核对、接收调动人员交退的办公设备。
(六)总局机关新增工作人员需配备办公设备,经办公厅、经济司、人事司核准,按标准配备。
(七)各司局办公室、会议室内的布置装饰,以体现本司局的工作特色为原则,特别是对于上墙的挂件,须事先征得办公厅行政事务管理处同意,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办公厅行政事务管理处统一安排,以免毁坏墙面。
(八)办公楼内公共部位,如门厅、大厅、报告厅、会议会谈室、餐厅等区域的布置装饰,各有关司局可根据本司局的特点提出具体建议,由宣传司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设计安排。
(九)司局使用公共会议(接待)室(包括:一层报告厅、大厅、外宾会见室(一大一小)、外宾会谈室、二层局务会议室、四层党组会议室),须提前三天到物业服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详见附件)。紧急会议也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部门并办理登记手续。
(十)使用总局公共会议室、外宾接待室及报告厅等场所时要爱护公物;损坏、丢失物品由会议、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赔偿。
(十一)机关办公楼及院内,不得随地吐痰、泼脏水,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杂物。禁止在楼内、院内堆放物品,垃圾及废旧物品要及时清运。楼内安全通道的门在工作期间要保证开启。
四、机关办公楼物业服务范围。
机关服务中心物业公司受总局办公厅的委托,负责机关办公楼的物业服务工作,服务和被服务方应共同遵守管理办法。
1.机关办公楼大厅、走廊、电梯、楼梯、卫生间和公共会议室、外宾接待室及报告厅等公共场所的清洁、绿化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物业负责,办公楼内其他工作人员配合保持。
2.司局长办公室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采用背靠背形式清扫。保洁人员应按清洁标准每天进行常规打扫,定期进行大清扫,确保室内各部位卫生清洁。
3.物业服务部门对保洁的工作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及时听取被服务人员意见。
4.卫生间要保持清洁,大小便入池、使用后及时冲洗,卫生纸扔进纸篓内。残茶倒入卫生间内的筐内。
5.不得随意在外墙、走廊和室内的墙壁、门窗上粘贴图画、宣传广告及安装物品;不得在窗外悬挂衣物等物品;不得拆卸建筑装饰;不得在地面上拖拉重物和用水冲刷地面。
6.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由物业服务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自行改动和占用公共部位。
7.爱护花坛、草坪、树木,禁止攀折花木和践踏草坪。不得随意挪动或更换公共区域内的绿化花木。
8.国庆节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物业服务部门要做好机关办公楼内外美化工作。
9.楼内的公共工程设备、设施由物业服务部门进行维护管理。
10.各办公室的灯光照明要做到节约用电,使用空调时须关闭门窗;使用中要爱护开水器和节约用水;任何人不得损坏消防设备。
(二)大门日常管理。
1.总局机动车辆凭车证出入机关大门,外单位来总局办事的车辆,接待单位应事先通知传达室车牌号及联系电话以保证通行,由保安发放ic卡后,进入地下车库一层临时车位,离开时交回ic卡。
2.携带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出办公楼时,应事先到物业服务部门办理物品出门手续,凭证出办公楼。
(三)会议服务。
1.各司局使用总局公共会议室应提前到物业服务部门登记,并提出服务要求。
2.总局直属单位或社会单位使用会议室,由主办单位与物业服务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按标准交纳场租和会议服务费。
3.参加会议人员须维护办公楼公共秩序,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部门。
(四)安全保卫管理。
1.机关办公楼的安保及消防安全工作在办公厅保卫保密处指导下进行,平时管理由物业服务部门负责。安保、消防监控人员要严格执行安保及消防各项安全制度,规范操作,遵守保密纪律。
2.由物业服务部门统一制作车辆出入证件,由办公厅保卫保密处监督发放。红色为总局机关公务用车车证,兰色为总局直属单位临时车辆车证,绿色为总局机关其它车辆车证。持“红色”车证的车辆可在总局南院地下一层或北院地上和地下指定车位停放;持“兰色”车证的车辆在总局南、北院车位允许的情况下可进入南院地下车库一层或北院地上车位停放;持“绿色”车证的车辆只可进入南院地下车库二层指定车位停放。
3.车辆进入办公区域须减速慢行,禁止鸣喇叭,夜间行车使用近光灯;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库、机要室、中控室、配电室、电话机房、电视机房、网络机房、设备机房等重要区域。
5.个人物品在办公室要妥善存放,单位的贵重物品要入柜、上锁或专人保管。
6.实行每日清楼制,清楼时间为21时。节假日需要加班人员进入机关大楼须在门口登记,出门时签销。
(五)消防安全管理。
1.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消防培训,熟悉楼内安全通道,掌握消防器材的基本方法。爱护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及挪作它用,自觉遵守办公楼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2.会议室、中控室、配电室、计算机房、库房等安全重点防火区域,严禁烟火。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3.严禁随意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动火作业的,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制度》执行。
4.严禁在楼道、办公室、卫生间、地下室及办公楼周围焚烧废纸、树叶等物品。
5.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6.发现火情,及时向119报警,并向保卫保密处报告。中控室要及时启动预警系统,保证指挥和组织救火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各类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进行有序疏散。
(六)车辆停放管理。
1.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机关工作的人员自行车一律停放在办公楼院内东南侧自行车棚内,并将车辆码放整齐。自行车棚内由保洁人员负责清扫,物业服务部门将定期对长期存放、不用的自行车进行清理。
(1)机动车辆按规定标示从北大门出入。遇大型会议或活动按指示路线行驶和指定区域停放。
(2)办公楼大院的南侧、西侧路口分别设活动隔离栏,行人、非机动车可通过,机动车禁止通行。
(3)办公楼门前除总局领导专车等候和外部委来总局办事的专用车辆可短暂停留外,其它车辆一律不得停留。
(4)机关车辆短时等候出车,可临时停放在办公楼西侧路边,其它区域禁止停放。
(七)地下车库管理。
1.地下停车位的划分。
(1)地下一层(b1)主要用于停放总局机关公务车辆及系统、外单位临时办事车辆。
(4)地下一层32至42号,共11个车位为临时车位。用于上级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来总局办事临时停车。
(5)地下二层(b2)停放机关其它机动车。
(6)按机关各司局人员编制分配车位如下:
办公厅5个车位(43—47);(不含总局领导专用车位)。
群体司3个车位(48—50);
竞体司3个车位(51—53);
经济司3个车位(54—56);
政法司2个车位(57、58);
人事司3个车位(59、60、64);
外联司4个车位(65—68);
科教司2个车位(69、70);
宣传司2个车位(71、72);
党委2个车位(73、74);
监察局2个车位(75、76);
离退干局4个车位(77、78及综合楼车库2个车位)。
(7)每个车位每月收取150元停车管理费。
2.管理规定。
(2)车辆进入车库须听从指挥,按指定区域和车位顺序停放,车头一律朝外;
(4)车库内不得冲洗、维修车辆和加放燃料;
(5)严禁在车库内吸烟、使用明火、乱扔废弃物、放置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
(6)车库内发生事故,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部门协助处理;
(7)物业服务部门不承担临时停放车辆内的物品保管,发生丢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8)损坏车库内的设施、设备,个人应负责赔偿。
(八)其他服务。
1.传达室(一站式服务台)承担来客登记、楼宇物业接待、问询、报修、委托服务、服务投诉、回访、信息反馈等工作,确保为机关提供准确、快捷的服务。
2.文印服务承担总局各种上报、下发、会议文件的印刷;总局oa系统的录入及局长办公室上报文件的网上传输;各项比赛规程、程序册、成绩册、请柬、胸卡、名片的印刷;奖牌、证书、证章邮寄保管工作;各类邮件、信函、报刊的征订、收发登记;节假日文件、报刊分发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印刷过程中的原稿、清样、半成品,文件等,确保文件不失密、泄密。
3.机要文件的交换和收发服务要严格遵守制度,绝密件、特急件及外交部机要电报由专人专送,机密以上文件通过机要通信局发送,确保文件及时、准确,安全送达。
4.图书借阅服务要保证按时开放,确保阅览室环境整洁,图书存放有序。
5.文具发放服务要保证向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办公用品、保洁用具,随来随领,特殊需要可提前电话预约。
6.电话服务保证电话安装、移机、维修。
7.做好办公楼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管理、保管、维护工作。
8.向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理发服务。
9.向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健身服务,负责健身区的清洁、器械整理维护。
10.为总局机关公务员提供保障式餐饮服务。
(1)工作餐。
向机关公务员提供自助式早、午餐,餐标按早餐3元、午餐10元。
机关办公楼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可在机关餐厅就餐。餐标按早餐4元、午餐13元。
(2)值班餐。
向机关值班室提供值班餐,标准10元,实行当次记账,半年结算。
(3)加班餐。
经本司局领导同意,各单位加班人员向餐饮部提前预约加班餐,协商餐标,当次记帐,半年结算。
(4)每日餐厅提供主、副食品种外卖。
(5)宴请和客饭服务。
宴请按需制作,按实际发生收取费用。餐饮部将制定每桌200元—800元的用餐标准,也可零点。服务标准参照二星级酒店标准,客饭按国家规定标准制作并收取费用。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十四
大家知道吗?为了加强办公大楼停车场的管理,对办公楼的停车场制定规则是很有必要的。本站小编特意为大家提供了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为加强公司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现有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公司员工利益及车辆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停车场车辆只准停放公司所属的办公车辆、客户车辆及内部员工车辆,未经同意的外部车辆及客车、货车严禁停放。
3、停车场内标有专用字样及班车字样的停车位为专有车位,其它车辆一律严禁停放。
4、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按标线有序停放,禁止占道停车,随意摆放。
5、停车场优先停放公司所属车辆,除专用停车位外,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在停车位饱和情况下,有车员工请自行解决停车问题,无车位车辆禁止在公司院内除停车位标线以外地方停车。
6、车辆停妥后,车辆驾驶员应拉紧手刹,熄火后关紧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7、除公所属车辆外,其他车辆严禁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加油、清洗。
8、办公楼停车场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提供对车辆的保管服务,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损失管理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办公室将每日对停车场内的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停放车辆进行登记并告知,对停在车辆标线以外的车辆将劝其离场,对于超过二次违反规定者,第三次违反规定者处以30元罚款,第四次违反规定处以60元罚款,以此类推。
10、对于一个月内多次经提醒,屡教不改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将视情节严重处以相关处分。
一、本停车场只对景田银座消费客户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不承担车辆和财产的保管责任。车辆及财物毁损、灭失,及意外导致他人伤亡、财物损坏的风险,车主自行承担。三、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四、严禁载...
一、本停车场只对景田银座消费客户提供车位使用服务。
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不承担车辆和财产的保管责任。车辆及财物毁损、灭失,及意外导致他人伤亡、财物损坏的风险,车主自行承担。
三、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五、车辆进场时必须在入口处用《车辆行驶证》换取本车场《出入卡》,并在离场时换回。《出入卡》只作为提供车位使用服务的凭证,不作为车辆的保管凭证。
六、《出入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污损、遗失或转借他人使用。若不慎遗失,经查有关证明文件确认无误,并在车主缴交停车代用券及《出入卡》工本费人民币20元后,方可取车离场。
七、本停车场内车辆限速5km/小时。
八、爱护停车场内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九、车辆停放时不得超越其所需车位界线。
十、车辆不得停放在本停车场不准停车之范围,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行驶或停泊。
十一、不得在本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清洗及车与车过油。
十二、本公司有权将违例停泊之车辆扣押或拖离停车场,任何损坏概不负责。十三、所有进入本停车场之车辆及司机,如发现多次不理会工作人员指引,任意违反本停车场管理规定,以及非景田银座消费客户进入停车场的,将会被记录在案,并将被拒绝再次使用本停车场。
十四、在本停车场每停车一次,须缴交一张停车代用券。
十五、车辆在缴交停车代用券后,在10分钟内必须离场,否则重新收停车代用券。
十六、任何车辆必须在23:00时之前缴交代用券后离开本停车场。
十七、东海景田银座物业管理处保留对《东海景田银座内部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并在需要时有权随时做出修订。
银座物业管理处。
二零xx年五月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办公大楼停车场分为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两部分,属于办公大楼附属场所,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辆凭办公室发放的有效停车卡进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无卡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卡办理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地下停车场为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专用停车场,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驶入。
第五条外单位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停放地点仅限地上停车场。
第六条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七条地下停车场车位停满时,驾驶人员应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将车辆停放在地面停车场。
第八条地下停车场仅限停放小汽车或小型客货车,其余中大型车辆如有需要,可以停放在地上停车场,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
第九条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第十条车辆停妥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十一条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车辆驾驶员个人或车辆的资料如有变更,或遗失停车卡,必须立即通知总经理办公室,避免引起误会或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十四条严禁停车场内吸烟。
第十五条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六条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七条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九条股份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旨在为机关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车辆停放的便利,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十五
第一条公司办公楼是公司各部门履行公务活动的场所,为保障办公楼的正常运行,维护文明、舒适、宁静的工作环境,实现优质、高效、规范和安全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和到办公楼联系工作的临时往来人员。
第三条办公楼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具体履行对办公大楼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四条办公楼内任何单位和进入本大楼内的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制度,努力创建精神文明。
第五条进入办公楼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裤衩等上班;不准在办公大楼内大声喧哗;不得串岗闲聊,不得在办公大楼进行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楼内办公人员言行举止要文明,态度热情和蔼,礼貌待人,公正处事,办公物品应摆放有序。
第七条不准在公共通道、楼梯间、走廊、墙面、柱子等地方随意张贴通知、海报、广告等标识物。不准在墙面、柱子等地方乱画、乱刻。
第八条禁用办公电话闲谈,严格执行公司电话管理规定。
第九条未经允许一般不得启用他人电脑,更不得擅自拷贝他人电脑资料。
第十条搞好个人办公区卫生,做到物品摆放有序,保持整洁、干净。保持个人使用办公设备卫生,下班及时整理桌面物品、文件。人走关好门、窗,将座椅摆放整齐,抽屉和资料柜须锁好。
第十一条临时往来联系业务的外单位人员须在一楼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来客登记单,经确认后,方可入内。私人会客一般不得在办公场所。非工作时间,外单位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大楼,本单位工作人员也不得带他人进入办公楼。
第十二条办公室实行定置式布局,不得私自移动。移动较重的办公用具要轻抬轻放,不得磨损地面。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8小时前台值班规定,办公大楼内不得留宿。
第十四条车辆要停放整齐,车头向外,服从管理。
第十五条办公大楼白天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司保卫部和综合管理部负责,夜间安全保卫由公司保卫部负责,各部门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各楼层所在部门负责人为各自责任区(本部门办公室)的责任人,公司领导办公室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十七条楼内各部门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自责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内外结合,全方位设防,确保楼内安全。
第十八条办公楼实行封闭式管理,非工作时间如有公务活动的',活动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事先向综合管理部报告,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负责活动期间办公楼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随手锁门;下班前各办公室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含卫生间、消防通道以及步行梯楼层的门、窗),防雨、防盗。
第二十条加强现金和物资管理。财务室要认真执行现金和物资管理制度,备用金按规定数额存放。各科室使用的贵重物品、精密仪器要有专人负责,并存放在安全地方。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涉密图纸、文件、资料管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消防法规,机关结合内部安全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办公楼内不得存放汽油、火药、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人人爱护消防设备,使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全体员工要树立安全用电意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因工作需要安装、使用大功率(300w以上)电器的,事先必须向综合管理部申报,综合管理部根据负荷承受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安装使用;未经同意擅自安装的,一经发现要立即拆除。在此期内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安装及使用部门的领导负责。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用电设备的检修。综合管理部要不定期对办公楼用电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二十五条综合管理部要根据办公楼用电实际情况,有必要时请电工进行一次维护和检修,以便及时排除用电故障。
第二十六条全体职工要坚持节约用电、用水的原则;注意随手关灯、关水,严禁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现象,保证办公楼的正常办公用电。
第二十七条全体职工都要树立文明意识,要讲究卫生,净化环境,爱护公物;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二十八条个人垃圾要及时处理,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任何人不得在走廊内乱堆乱放物品,否则将作为废品处理。禁止向窗外抛扔杂物。雨具不得摆放在公共区域。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办公区域内吸烟。
第三十条保持卫生间的清洁。不准在卫生间内乱扔乱倒杂物,茶叶倒入厕所便池内,使用卫生间后应及时冲洗。
第三十一条办公楼内公共区域卫生由专职清洁员负责,每个员工负有保洁责任。
第三十二条全体人员应自觉爱护办公区一草一木,不得采摘和毁坏绿化树木。
第三十三条办公楼内各种公用设施,如消防与报警设备,电源插座等,不准私自拆装或挪用,如确实需要,必须经综合管理部安排统一处理。
第三十四条办公室装饰和设备,各使用部门应保持原样,不准自行新增、移动或拆除;不准在墙壁和楼板上凿洞或剔槽,不准自行改造和装潢。
第三十五条严禁使用非正常配置的高功率电器,严禁私自接拉电线。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十六
(2014年6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6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方案审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条(配套建设)
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
经验收合格或因故歇业的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稳定使用性质)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临时泊位设置)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六条(临时泊位审批)
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文明交通劝导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交通劝导员,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临时泊位收费)
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证;
(二)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三)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补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四)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五)设置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六)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二)服从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泊车辆;
(三)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
(五)按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对外服务)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库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法律责任)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泊位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成都停车场管理办法。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办法篇十七
第一条 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条 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等醒目标识。
第三条 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泊车位设置停车标识。
第四条 车辆进场必须服从保安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五条 保安必须提醒车主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第六条 保安必须提示并监督驾驶员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
第七条 保安必须监督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设施。
第八条 停车场由保安24小时值班。
第九条 不准保安员私自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保安员承担。
第十条 车辆进出:
(一)保安应引导驾驶员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二)保安需和驾驶员核对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保安员承担一切责任。
(三)夜间停放的车辆,保安应做好记录并在交接-班记录上注明并由交接-班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巡视:
(一)保安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值班经理处理。
(二)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数量,确保安全。
(三)值班经理检查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四)保安负责维护好停车场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场整洁。
第十二条 意外事故的处理:
(一)当保安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应立即通知车主,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值班经理。
(二)属撞车事故的,保安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保护好现场。
(三)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保安应立即制止,并立即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四)保安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逾夜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处理情况。
(五)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保安应立即汇报酒店处理,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保安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酒店内部人员责任问题,由酒店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免费范围:
(一)酒店消费客人免费停放。
(二)各董事车辆、酒店车辆、到酒店进行业务办理的相关单位车辆免费停放。
第十四条 收费范围:
(一)未在酒店消费的客人车辆一律采取有偿收费。
(二)停车时由保安发放停车卡收取费用,取车时见卡放行的方式执行收费。
(三)收费标准按照轿车5元/次/车执行。
(四)针对大货车或装有货物的车辆按照20元/次/车执行。
(五)次日早9点下班前,保安将收到的款项上缴财务部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由酒店值班经理进行审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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