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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禁烧秸秆的通告(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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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禁烧秸秆的通告(优秀9篇)
2023-11-12 23:00:53    小编:ZTFB

"总结是对过去的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注意选择适当的总结角度和重点。5、总结范文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

禁烧秸秆的通告篇一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作斗争。对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xxxxxxxxx。

xx市公安局。

xx市环保局。

xx市林业局。

xxxx年5月24。

禁烧秸秆的通告篇二

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公共安全,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禁烧秸秆通告,供大家参考!

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严禁将秸秆抛置于河道、沟渠及水库塘坝等水体中。

三、强化农用收割机的管理。未配备粉碎装置的联合收割机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作业,农作物机收留茬高度不超过15厘米,粉碎长度控制在10厘米以内,凡不达标的由市农机管理部门处罚并取消在我市的机收资格。

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采用机械化粉碎全量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技术和方法利用、消化秸秆;鼓励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机合作组织从事秸秆收集储运。

五、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市政府在市环保局设立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本通告自20xx年5月1日起实行。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xx年4月30日。

观音寺镇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占用公路打谷晒场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有效防治大气污染,防止引发火灾,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国道、省道、乡村主次干道等交通干线的畅通,保障全镇人民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秋收”期间,严禁各单位、各农户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秸秆焚烧、乱抛和占用公路打谷晒场。根据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内焚烧、乱抛农作物秸秆和公路打谷晒场的监督和管理,村组干部、党员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到农户,确保各行政辖区内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烧一棵树,不占一段路。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林带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焚烧秸秆的行为,对发生的秸秆焚烧行为要积极举报。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农作物秸秆堆放到国道、省道、农村公路路面及其两侧,严禁将农作物秸秆推放到河道、渠道和沟道中,不准在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和集镇主街道上打谷晒场。

四、农户有责任监督农机作业手把水稻茬口控制在10cm以下,否则一经查出,重新粉碎等一切经费和后果由农户自己承担。所有农机作业手必须按市、县统一要求,自觉将秸秆茬口控制在10cm以下,否则后果自负。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占用公路打谷晒场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县有关规定,给与当事人焚烧秸秆的按一堆火罚款200元(焚烧每亩田按10堆火计算)、在公路打谷晒场的按每米路面罚款200元的处罚,对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话:

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xx年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实行全面禁烧,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露天场地焚烧秸秆。

二、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方案,层层落实责任。要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特别要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焚烧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动,公安、城管、环保、农业、林业、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巡逻检查,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令立即停止,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秸秆禁烧的自觉性。

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现场督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发生秸秆焚烧现象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六、群众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可拨打举报电话:。

禹城市人民政府。

20xx年6月11日。

禁烧秸秆的通告篇三

为保障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xxxx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域。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集中监管时段。9月14日-10月31日。

三、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公安、环保、城管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款500-2000元。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造成火灾、重大污染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协调做好秸秆利用企业和农户的沟通联系,全力推动农作物秸秆通过机械还田、制作有机肥、栽培食用菌、发电等方式利用。

五、强化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规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举报电话为xxxxxxxx,欢迎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

xxxx年9月13日。

禁烧秸秆的通告篇四

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自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严禁将秸秆抛置于河道、沟渠及水库塘坝等水体中。

三、强化农用收割机的管理。未配备粉碎装置的联合收割机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作业,农作物机收留茬高度不超过15厘米,粉碎长度控制在10厘米以内,凡不达标的由市农机管理部门处罚并取消在我市的机收资格。

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采用机械化粉碎全量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技术和方法利用、消化秸秆;鼓励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机合作组织从事秸秆收集储运。

五、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市政府在市环保局设立举报电话:6321803、6321372,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本通告自205月1日起实行。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禁烧秸秆的通告篇五

为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禁止燃烧秸秆,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乡镇秸秆禁烧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全乡广大村民:

为全力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严防烟气和各种污染。根据市县政府及环保部门秸秆禁烧工作要求,现将秸秆(含废旧地膜及垃圾,以下同)禁烧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烧范围。全乡境内均为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焚烧秸秆。

二、惩处办法。对擅自焚烧秸秆产生烟尘造成大气污染的,一经发现,不论过火面积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县环保部门牵头,乡政府配合一律一次性给予20xx元的处罚;对于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恶劣影响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奖励。对提供焚烧废旧地膜、垃圾、芨芨草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次性奖励300元;对于举报焚烧秸秆行为的,一经查实,一次性奖励500元;焚烧面积较大,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一次性奖励20xx元。

全乡广大农村党员干部和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要学法守法,按照“谁种植谁负责”的原则,带头管好自家的田块地埂,争做秸秆禁烧的模范、秸秆还田的先锋、综合利用的标兵。全乡广大村民朋友们,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坚决抵制秸秆焚烧,大力倡导秸秆禁烧,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生态乡村而做出新的积极的贡献!

焦家庄乡人民政府。

年1月20日。

当前,秋季作物即将进入收获期,为保护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现将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期从9月20日至10月30日。在此期间,实行全县范围内全面秸秆禁烧。

二、禁烧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垃圾、废塑料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三、禁烧期间,实行秸秆焚烧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公众发现焚烧秸秆行为时,可拨打12369环保热线进行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村举报。

四、禁烧期间,凡违反规定进行焚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实行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鼓励农民购买秸秆还田机具,成立农机作业合作社,从事收割、秸秆还田、耕作等联收联耕一条龙服务。

六、加强秸秆的综合利用,鼓励利用秸秆进行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途径利用、消化农作物秸秆。

七、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禁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寿县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0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认清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的自觉性。

二、划定小清河以南,胶王路以北为我市今年的秸秆禁烧区,禁烧区以内的济青高速公路、滨博高速公路、309国道、205国道两侧各2公里内,各区县及市高新区城区周围5公里以内作为重点监控禁烧区。禁烧区内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三、济青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内要严禁焚烧秸秆,沿线涉及的区县和高新区要层层签订禁烧责任制,落实好省市区县有关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坚决杜绝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

四、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烧毁树木,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做好今年秋季的秸秆禁烧工作。望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广大群众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焚烧秸秆,努力营造空气清新的良好环境。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公安局。

年九月十三日。

禁烧秸秆的通告篇六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农业部、交通部等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秸秆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地生物质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禁烧秸秆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今年5月至10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全面秸秆禁烧,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焚烧秸秆,特别是在城市(包括县城)周围5公里,机场周边15公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2公里,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等周围1公里的区域内,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

三、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秸秆禁烧工作,制定秸秆禁烧公约。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

四、各级环保、农业、农机、林业、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坚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要以机场周围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为重点,加强巡逻检查,严厉查处秸秆禁烧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焚烧秸秆活动的,环保、林业、公安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林木毁损的,林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主任。

六、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确保秸秆禁烧取得成效。在农作物收割过程中,要采取机收留茬、粉碎还田等措施,防止焚烧秸秆。制定相关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控制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

广大农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变废为宝,实现综合利用。

禁烧秸秆的通告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xxxx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xxxx年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实行全面禁烧,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露天场地焚烧秸秆。

二、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方案,层层落实责任。要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特别要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焚烧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动,公安、城管、环保、农业、林业、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巡逻检查,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令立即停止,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秸秆禁烧的自觉性。

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现场督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发生秸秆焚烧现象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六、群众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可拨打举报电话:xxxxxxxxxx。

xx市人民政府。

xxxx年6月11日。

禁烧秸秆的通告篇八

为保障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x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域。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集中监管时段。9月14日-10月31日。

三、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公安、环保、城管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款500-20xx元。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造成火灾、重大污染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协调做好秸秆利用企业和农户的沟通联系,全力推动农作物秸秆通过机械还田、制作有机肥、栽培食用菌、发电等方式利用。

五、强化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规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举报电话为,欢迎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

x年9月13日。

禁烧秸秆的通告篇九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作斗争。对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

xx市公安局。

xx市环保局。

xx市林业局。

x年5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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