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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约谈讲话稿三分钟范文 集体提醒约谈内容(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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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约谈讲话稿三分钟范文 集体提醒约谈内容(五篇)
2023-01-05 09:20:02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如何写集体约谈讲话稿三分钟范文(精)一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土地流转合同填写说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专业性强、法律规范多,流转时,当事人可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法律专家咨询。

3、流转土地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流转面积可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也可采用实际测量面积,但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4、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仅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参照采用。签订合同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理解不一致的,应向本合同的印制部门或者法律专家咨询。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仅供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时使用。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6、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准。

7、术语解释。

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该农户应当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双方应当办理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并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合同。

如何写集体约谈讲话稿三分钟范文(精)二

用人 单位:

工会(职工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期限 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用人单位名称: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码: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一方)名称: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

姓名: (签章)性别: 族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委托代表人: (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工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一方)

姓名: (签名)性别: 族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委托代表人: (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集体合同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说明: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 (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女职工产假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满7个月(含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四章 女职工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女会员)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工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对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和改动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补充、变更,经变更、补充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三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在七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会(职工代表)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本合同生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公告本单位全体职工。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也可作为《集体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审查。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以内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履行期为 年。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负责解释。

单位名称(公章) 工会(职工代表)(章)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 工会(职工代表)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如何写集体约谈讲话稿三分钟范文(精)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集体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 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或职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或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裁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提出裁员方案;

(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五)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该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职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八条 企业安排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由企业负担培训经费,并于培训前对职工培训后回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和未达此年限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与受训职工协商签约。

第十九条 职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会有权就职业培训有关问题与企业协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第二十六条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于每年初根据本企业上一年经济效益、同行业同类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居民生活物价指数等因素,召开会议,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量内,协商决定企业年工资水平以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岗职工生活费由企业自主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失业金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确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工资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调整工资方案说明;

(二)企业提出调整工资的方案;

(三)将调整工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调整工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一)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耐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5、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6、病假、事假、旷工的工资支付,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7、医疗期的工资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为全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直系供养亲属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因工伤残的职工,按照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第七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三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应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条 对女职工每两年 ( 或每一年 ) 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经费由行政方出资。

第四十条 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应发给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怀孕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四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其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女职工生育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由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二条 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和女职工卫生用品,经费由行政方解决。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应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制定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遵守劳动纪律、完成任务好的职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定制度》执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30日,企业和工会协商签定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根据人数对等原则,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6月和12月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签约代表,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变更本合同的条件、理由和条件。

(二)双方在7日内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后,就变更本合同有关问题形成书面协议。

(三)将书面协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自审议通过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书面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登记、备案。

(五)将经审查确认后生效的集体合同,在7日内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企业和工会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有关责任。

(一)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及其他有关责任。

(二)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三)对违约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第五十五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章 本合同争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因本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等问题发生争议,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有关争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十七条 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在本合同范围内,涉及单个职工权益被侵犯的,工会可代表职工个人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五十九条 在解决本合同纠纷之协商、仲裁、诉讼期间,企业和工会双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罢工、停产、闭厂等过激行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未明文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由企业和工会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条件标准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协商一方或双方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由企业和工会负责解释。解释有歧义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审查登记的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自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企业 (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如何写集体约谈讲话稿三分钟范文(精)四

同志们:

这段时间以来,一批同志根据工作需要,走上了新的领导岗位,这是组织的培养、群众的认可和同志们自身努力的结果。在此,我向各位表示祝贺。同时,按照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的要求和出于组织上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我们在这里召开新任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会,主要目的就是要对新提拔、交流、转任的领导干部早上廉政课、早打预防针,常吹廉政风、常敲警示钟,使大家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对于每一位新任的领导干部来说,胜任新的岗位,履行好新的职责,做一名称职的领导干部,既是组织上对大家的殷切希望,也是大家的共同愿望,希望同志们倍加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倍加珍惜在各自岗位上干事创业的机会,倍加珍惜自己的前程和家庭幸福,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在新的岗位上做出更加优异的成绩。下面,我提几点希望和要求,与大家共勉。

在座的各位同志能够走到领导岗位上,在工作成绩上是有目共睹的,在廉洁自律上也是受到认可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掉以轻心,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易发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我们随时都可能面临各种风险诱惑的考验,一旦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就极有可能滑向腐败的深渊。**省**市政协原秘书长**,从小生长在农村,家境贫寒,曾当过船工和石匠,从政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积极上进、清正廉洁的干部,为党和国家确实作出了贡献,并被上级组织部门作为后备干部培养。最初,他与私企老板们打交道时还是保持着几分警觉,曾经告诫身边的干部哪些人不可交。但随着职位的升迁,交际的频繁,逐渐放弃了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约束,在金钱、美色和权力的贪欲中越陷越深,从一名拥有大好前程的优秀领导干部沦为了阶下囚,其教训不可谓不深。讲这个例子就是要提醒大家,我们职务变了,权力大了,绝不意味着对自己的要求松懈了,相反要更加注重自身修养、自我约束,始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要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总书记形象地比喻说,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总书记突出强调信念坚定是好干部第一位的标准。他指出,衡量一个干部是不是好干部,首先要看这一条。如果理想信念不坚定,政治上不合格,这样的干部能耐再大也不是我们党需要的好干部。所以,要成为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就需要不断加强政策理论学习,要深入学习领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党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学习,努力掌握科学理论体系和精神实质,保持政治清醒、立场坚定。

二要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道德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它是靠信念、传统习惯、教育或社会舆论的力量为人们所遵守的价值标准。高尚的道德是做人的基本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是作为一名合格领导干部的必备素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待享乐,对待金钱,对待权力,对待升迁,如何看待待遇,看待奋斗,看待得失,这都体现了道德境界的高尚与低下。古语云:“德不配位,必有灾殃”。我们的一些干部之所以出了问题,栽了跟头,归根结底是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不过关,在喧嚣浮躁与是非曲直面前没有站稳立场、恪守原则。这就警醒我们,加强道德修养必须从一点一滴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始终坚持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不为私心所忧,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

三要自觉养成学习意识。学习是领导干部加强道德修养和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大家走向新的岗位后,在新的环境下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任务,肩上的担子会更重,担负的责任也更多,原来的经验和方法难免会不适应新的工作,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学习,与时俱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要牢固树立学习意识,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一种使命、一种修养,要勤于学习、善于学习、乐于学习,养成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作为领导干部,要躬下身子,静下心来,扎扎实实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群众学,认真学好“马列的书”、“国情的书”、“专业的书”、“基层的书”和“群众的书”这“五本”书,不断丰富知识结构,切实提高素质能力,真正做到学深学透、学以致用。

古语有云:“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这句话大意是说一个人要想成就一番事业,首先要从个人修养做起。我认为这对今天领导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廉洁自律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为政之要在于廉洁,廉洁之本在于自律,自律之道在于防患未然。廉洁自律是广大党员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处世之道。对于领导干部来讲,只有为政清廉、一身正气,才能在干部群众中有威信,才有资格要求和约束别人。由此可见,无论是古圣先贤所讲的修身济世之道,还是今天党和人民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它们所强调的根本都体现在“自律”上。习近平总书记讲过“干部廉洁自律的关键在于守住底线。只要守住做人、做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就能守住党和人民交给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守住正确的人生价值”。总书记的敦敦教诲为领导干部如何做好廉洁自律指明了方向,就我个人理解关键在于守住三条底线。

一是要守住做人的底线。坦率的说,作为一个普通人,每个人都有正常的七情六欲,身上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小问题,在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时,有时难免出现彷徨、困惑,从普通人的角度讲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一名党的领导干部,我们就决不能仅仅以普通人的身份来要求自己,必须时刻牢记作为共产党人肩上所担负的使命与责任。现在,社会上有人说不怕领导干部讲党性,就怕领导干部没爱好。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攫取利益,正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拉拢腐蚀公职人员,我们面临的整体环境十分复杂,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滑倒。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赖昌星修建穷奢极欲的“红楼”,多少干部被拉下水;倪发科喜爱珠宝,多少商人把送玉当做“雅贿”;万庆良被查前几天,还到会所里大吃大喝;韩先聪在被查当日,手机信息还显示有两场饭局……这一桩桩案例无不告诫我们权力带来的不只是名利和拥戴,与之伴随的还有诱惑和陷阱。所以,守住做人底线,加强自我修养对领导干部而言尤为重要。“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处在领导岗位上就要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常问做人之要,多一份自省,少一份浮躁,做到社会再变信仰不能忘,诱惑再大原则不能丢。

二是要守住做事的底线。组织和人民把权力交到我们手中,目的是让我们为事业发展做贡献,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绝不是让我们用手中的权力去贪图享乐,绝不是让我们用手中的权力去谋取私利。我们干事创业,为的是有所作为、有所建树,而不是碌碌无为、胡作非为,这就要求我们把心思集中在“真干事”上,把本领用在“多干事”上,把目标放在“干成事”上,认真想一想我们在为谁做事,应该怎样做事,如何才能把事做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发表讲话中提到“责任重于泰山,事业任重道远。我们一定要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夙夜在公,勤勉工作,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一份合格的答卷”。这正是一名领导干部对自己责任使命的清醒认识和庄严承诺。勤政为民是每位领导干部的神圣职责,我们既然做出了选择,就要对自己的承诺尽到义务。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千方百计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干事创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遵循客观规律,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自觉抵制和克服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形式主义和奢靡之风,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和认可。

三是要守住人际关系的底线。在现代社会里,人际交往很频繁,领导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也需要讲感情、讲亲情,有时也会有欲望的冲撞,也会有心理的纠结,但如何正确看待社会交往,正需对待家属子女和亲戚朋友,则需要认真把握。在这方面,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我们做出了表率。陈毅在担任上海市第一任市长期间,曾与子女“约法三章”:要求他们穿土布衣,不坐公家的小汽车,办任何事都要严格按制度来。陈云任职中央纪委书记时,曾向亲属子女提出“三不准”:不准搭乘他的车,不准接触他看的文件,不准随便进出他的办公室。严格家规、清正家风,至今仍传为美谈。领导干部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对待人际关系上更应保持审慎、严谨的态度,不能随便交友、滥交友,更不能把人际交往异化为酒肉关系、交换关系和金钱关系。对待家属子女和亲戚朋友除了关心爱护,更要讲原则、明是非。西方有句名言:天堂和地狱只有一步之遥。党员干部在腐败问题上没有天然的免疫力,有时一念之差,一步走错,就会滑向腐败的深渊。身为领导干部就要格外注意净化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和朋友圈,把牢亲情关、友情关、人情关,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恪守人际关系的底线,不为所动、不为所用。

各位同志作为各自单位、部门上的领导,手中或多或少掌握着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力,与群众打交道多、与项目打交道多、与资金打交道多。这就难免会成为别有用心的人接近、拉拢的对象。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利用手中的权力大开方便之门,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现象确实存在,危害也非常大,比如,兰州公路系统特大贪污犯罪案,涉及处、科级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67人,涉案金额达5000多万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至19年不等。还比如,发生在我区的张宗耀、郭克强以及前段时间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拆迁办两个副职)等等,都是权力滥用的现象。我讲这些,主要还是提醒大家要高度警觉,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自我约束,自觉抵御不良风气的侵蚀,守住廉洁从政的底线。领导干部肩负着组织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必须要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拉起权力上的“高压线”,真正做到心怀敬畏、规范用权。权力观的的问题本质上就是关于权力是谁赋予的,权力该为谁服务,怎样用权力做好服务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求我们首先要敬畏人民。大家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之所以把权力交给我们,是源于对我们的信任,权力意味着责任和奉献,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权力越高奉献就越多,“官”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权”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我们的职务越高,手中的权力越大,越是要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因此,必须对人民群众心怀敬畏、心怀感恩、心怀热情,始终站稳群众立场,始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团结群众,诚心诚意拜群众为师、向群众学习,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和人民群众一道把我们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其次要敬畏法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工作上要大胆,用权上则要谨慎,要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讲话语重心长,有很强的针对性,意在提醒我们的领导干部,要常怀对法纪的敬畏之心,严于律己,慎思慎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党纪国法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是每一名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守的纪律底线,一旦逾越就会滑向腐败的深渊。要知道有些时候从公仆到贪官只是一念之差,从功臣到罪人常常只有一步之遥,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就是手中有了权力就抛理想信念于脑后,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忘乎所以,为所欲为,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明史》记载,明太祖朱元璋曾问众臣“天下何人最快活?”大家各抒己见,有人说“富甲天下”,有人说“功成名就”,有人说“高官厚禄”……朱元璋听罢一一摇头,直到听到“畏法度者最快活”时才点头称是。故事蕴含的对“法纪”的认识,引人深思。作为领导干部只有牢固树立法纪意识,时刻牢记党纪国法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是不可逾越的“防火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责任行使权力,不超越边界、不任意妄为、不逃避约束,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才能保住名节,守住清誉,赢得人生。第三要敬畏权力。古语云:“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人一旦没有了敬畏之心,往往就会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没有敬畏之心的人是可怕的,不知道该敬畏什么的人是可悲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可谓语重心长、发人深省。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于民善莫大焉,用之于己则贻害无穷。敬畏权力,就要正确看待权力,必须意识到权力是一种责任、一种奉献、一种约束、一种风险,而不是用来逞一己私欲,用来交换和牟利的工具。前苏联部长会议主席雷日科夫引用过一句名言:“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当它是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而当权力变成一种乐趣时,那么一切也就完了。”可见,权力本身是庄重而严肃的,这就要求掌握和使用权力的人必须慎待权力,慎用权力。“心有敬畏,行有所止”,只有对手中的权力心存敬畏,才能自觉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才不会在人情世故的纠缠中丧失原则,在形形色色的诱惑下迷失自我。

同志们,当前我区正处于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各种诱惑挑战,大家要时刻保持警醒,始终坚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清清白白为官、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努力做既勤奋干事又干净做人的领导干部,把住关口,守住底线,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最后,祝愿大家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如何写集体约谈讲话稿三分钟范文(精)五

同志们:

今天,根据安排,我代表县委对大家进行一次廉政集体谈话。开展廉政集体谈话,是按照“把纪律挺在前面”工作的要求,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筑牢拒腐防腐思想防线、保证大家不犯错误、少犯错误的重要举措。对大家进行廉政集体谈话,充分体现了县委对干部、党员纪律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对干部政治上的关心爱护,旨在向大家重申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增强大家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促使大家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做廉洁自律的表率,确保组织和自身双安全。今天的廉政集体谈话,我主要围绕纪律这个主题,就如何强化纪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党员干部等内容跟大家交心交流,以达到提醒教育之目的。

今天我们一起交流纪律这个话题,我觉得首先要在头脑中清醒认识什么是纪律?纪律是什么等问题。这里我跟大家分享三个观点:

(一)纪律是带电的高压线。对一个政党而言,纪律是“生生不息的生命线”;对一名党员而言,纪律则是“带电的高压线”。为什么这么说?单从“纪律”这个词本身来看,纪律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一种集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例的总和,是要求人们在集体生活中遵守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职责的一种行为规则。一般来说,纪律有三种基本涵义:一是纪律是指惩罚;二是纪律是指通过施加外来约束达到纠正行为目的手段;三是纪律是指对自身行为起作用的内在约束力。这三层意思概括了纪律的基本内涵,同时也反映出良好纪律的形成过程是一个由外在的强迫纪律逐步过渡到内在自律的过程。分析这三种涵义,纪律的强制性、惩戒性的特点十分明显,这与高压线的特点不谋而合,高压线架在那里,你不去触碰,相安无事,但如果你无视它的存在,以身试电,那么,危害就产生了。把纪律比喻成“带电的高压线”,向我们昭示了三个道理:高压线随处都有,就在我们身边;高压线是底线,不可触碰;无视高压线,后果很严重。

(二)没有纪律就没有自由。当前,有些人总在抱怨:纪律太多太严,束手束脚,很不自在,总想千方百计逃避纪律的约束,达到随心所欲的“自由”状态。这种念头不仅是错误的,也是危险的。很多案例表明: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一旦受到惩处,特别是身陷牢狱之灾,更加怀念的是自由生活,而不是权力和金钱。然而,一些党员干部在位时,不少人是在挥霍自由,看不到自由的边界是党纪国法,以“一时的自由”换取了“一世的不自由”。自由从来都是有边界的,无限制的自由不是自由,而是任性,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便可能是违纪甚至违法。即使在个人生活中,自由也不是无限制的,要受道德的约束,要讲自觉,不能危害他人的自由。在公共生活中,自由受规则的约束,要讲规矩,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在党的政治生活中,自由受纪律和规矩的约束,要讲纪律守规矩,不能突破纪律的底线。

(三)纪律是党员干部活动的边界。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纪在法前,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底线,而作为党员干部,不仅要遵循法律这条底线,更应该把纪律挺在前面,首先遵守好纪律这条更高的底线;二是纪严于法,纪律的要求比法律更细、更广、更严,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能混同于一般群众,应该从高要求、从严要求。总之,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充分发挥纪律的治本作用,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全体党员,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挺起来,管到位、严到份。这就要求所有党员干部,在脑海中始终绷紧纪律这根弦,自觉以党规党纪为活动边界,一切行为都在纪律这把尺子的测量限度内,不逾规、不踩线、不打擦边球。做到这点,关键是要对纪律有敬畏之心,在内心深处树立党规党纪意识,一党纪为边,以党规为界,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干部,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要让纪律“挺”起来,喊着千斤重、抓着万钧力,出成果、见实效,关键是每个党员干部要做遵纪守纪的模范践行者。如何践行?我认为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一)注重养成。坚定理想信念,养成共产党人的思想纯洁,这是遵纪守纪的活水源头。要注重学习,认真掌握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把它变成自己的工作生活习惯。现在当干部是个苦差事,要做出成绩,必须付出常人难以承受的努力。这是一种责任体现,也是一种奉献精神。可是一旦出了问题被曝光,就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当领导干部要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耐得住寂寞,坚守住底线,炼就金刚不坏之身。

(二)牢守底线。领导干部的底线有很多,重要的有三条,就是慎交友、不贪财、不好色。对这三条底线,不论遇到什么诱惑,都必须一以贯之地坚守。坚守不住,就会有麻烦。如果没有纪律意识,怎么能抵得住这些诱惑?有一本书,叫《改正了也是坏同志》,当然,我们也经常说改正了就是好同志,但有些颠覆性的错误是不能犯的。《容斋随笔》中有首名为《油污衣》的诗:“一点清油污白衣,斑斑驳驳使人疑。纵饶洗遍千江水,争似当初不污时。”意思是说白衣服要是被污染了,不管怎么洗都无法恢复到先前状态。所以我们大家一定要慎始慎初,千万不要突破底线。

(三)学会拒绝。权力是个好东西,也是个坏东西,看怎么去把握。我们每天要和群众打交道、要和企业打交道,如果面子薄,挡不住那些不正当的人情世故,抵不住潜规则,怕伤和气、怕伤感情,不敢拒绝、不会拒绝,时间长了,就如温水煮青蛙,就会麻木了。

(四)做到慎独。判断一个党员、干部的品质如何,通常有两个视角,一是观大节,就是在急难险重的关键时刻,看这个党员、干部能不能顶得上、豁得出,能否挺身而出、舍生忘死,这是对党员干部最直接的检验;二是看小节,细微之处见精神。小节还有一个解读,就是慎独。当干部不要作秀,要表里如一、内外一致。为人处事不是做给别人看的,而是一种素质的体现。要做到有人监督无人监督一个样,即使有时间和空间去做坏事,但却能坚守正道,不做缺德事,这就叫慎独。只有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才能做到慎独。如果当党员、干部不论何时何地都能做到慎独,那就真正把纪律挺起来了。

一个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强不强,不是看他自己表白得怎么样,而是要靠做事做人的实践轨迹来证明,在自律和他律的约束规范中自觉修为、完善自我。

(一)要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时间是最好的试金石,实践是最真的实验场。你的纪律意识如何?你的言行是否符合纪律的要求?时间和实践都会给我们最好的回答。人都有自私的一面,在允许范围内的自私是人性的一种天然流露和表达;权力其实也是一个魔戒,具有天然的蛊惑潜质,让拥有它的人可能滋生欲望,迷失人性。有这样一段名言:“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对于我们来说,正视人性和权力的丑陋的一面,提醒我们时刻保持足够的警惕性,将自己的为人处事限定在纪律和规矩的范围内,不越矩而行,不任性而为,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己的修为,真正把时间和实践作为检验自我的试金石,努力成为严纪诺纪的表率。

(二)要经得起群众的监督。要时刻将自己的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中,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做两面人。习近平总书记记指出,“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就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如何接受群众的监督?就是要经得起曝光,敢在阳光下做事。只要自己按规矩办事,就不怕检查和监督。

(三)要经得起良心的拷问。要经常问问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公私分明,是否合规合法,经常用自己的良心拷问一下,敢否说问心无愧。俗话说“举头三尺有神明”,我想这个神明就是自己的良心。如果在党员干部岗位上干了伤天害理、违纪违法的事,自己的良心难道一点都不会受到谴责?能睡得安稳吗?如果把这些想清楚了,为人处事自然就会有底线,也自然会有高度,就不会去做那些充满了诱惑、可能掉入陷阱、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事情。

同志们,开展廉政集体谈话只是一种教育监督形式,更重要的是希望大家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要做到“五惜”即,惜岗、惜时、惜节、惜家、惜缘,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不为名所缚,不为物所累,不为利所惑,从严要求自己,始终保持浩然正气。我今天的讲话就这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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