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评价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呢?写总结时应注重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主观色彩过重,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作品赏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提高文学鉴赏能力。
老人生前立遗嘱的范文范本篇一
被继承人:
姓名:年龄:
民族:住址:
被委托人:
姓名:年龄:
民族:住址:
委托事项:
被继承人:xx。
【拓展阅读】。
放弃继承权需要书面说明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遗产继承委托书范本遗产继承委托书范本。
但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
2、一般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权具体的写法大致应包括:声明人的个人信息、与被继承人关系、放弃的遗产的相关信息。
3、例子。
老人生前立遗嘱的范文范本篇二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给自己的某些物品设定抵押权的事情,这就涉及到签订抵押合同的问题。关于抵押合同的签订形式,有些朋友可能会有疑惑。那么抵押合同可否以口头形式订立呢?下面将由我为您解答这一相关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才能设立抵押权,且一般要包含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情况和担保范围等一些基本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1. 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 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 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 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以上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抵押合同是应当要书面形式的,并且要包含一些法定的基本内容,不能以口头的形式来订立抵押合同。如需了解更多,可以电话咨询我。
老人生前立遗嘱的范文范本篇三
原告:李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王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的祖屋一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母亲李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祖屋一栋。被告王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李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母亲遗留的租屋私自占有。
原告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自本人独自出社会工作后开始尽子女的义务开始赡养母亲。在哥车祸去世后更多的责任落在自己的身上。在结婚后的2年里,每年送给母亲生活费。不仅如此,在母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母亲买的食品、药物。在母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母亲家,伺候母亲。
《^v^继承法》第和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被告一直不肯妥协,拒绝搬出祖屋。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原告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王-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李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老人生前立遗嘱的范文范本篇四
遗嘱继承作为重要的继承方式,体现了立遗嘱人的意志自由。你想知道老人生前立遗嘱的范文是什么样的吗?接下来就一起分享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老人生前立遗嘱的范文吧!
立遗嘱人:xxx,男,xx岁,xxx省xxx县人,住xxx县xxx小区xxx号。我今年xx岁,且患有心脏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xxx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xxx省xx县xx小区有产权房2套3间2厅,1套一间一厅,共xxx平方米;家具共有xx件,其中(注:别的财产)。
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xxxxxxxx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xxxx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后妻xxx现年xx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xx年,她对我关怀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所有的部分。一间一厅xx平方,存款中的xxxxx元归后妻xxx所有,(注:写明个别财产)。
二、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一套3间2厅xxx平方由长子xxx继承(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2.一套3间2厅xxx平方由长女xxx继承(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xxx,子xxx,女xxx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xxx(签名盖章)。
证明人: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xxx遗嘱。
一、关于汤文渊、刘丰玉合川石马街住房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汤文渊,性别男,年月日。
出生,民族:汉族,现住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立遗嘱人:姓名刘丰玉,性别女,年月日。
出生,民族:汉族,现住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我们两位立遗嘱人为夫妻关系,共有三子女,分别为:汤献明(子)、汤庆华(女)、汤丽飒(女),本遗嘱中房屋受益人汤川系汤献明之长子。
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4、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部分财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
5、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没有应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二、本遗嘱所涉遗产。
1、立遗嘱人于年月日取得了位于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2、汤文渊、刘丰玉自愿将该房屋赠与汤川个人,房屋过户也只能过户到汤川个人名下,汤文渊、刘丰玉拥有此房屋的永久居住权,汤川过户后不能将此房屋卖掉。遇国家统一拆迁,如有还房条件,必须要还房。如果没有还房条件,赔偿金必须用于购房,且必须是汤川个人名下。
3、汤川必须对汤文渊、刘丰玉尽到赡养义务、并按此协议执行,否则取消汤川对本房屋的继承权,由我的三个子女汤献明、汤庆华、汤丽飒共同享有对我房子的继承权。三、其他:
1、本遗嘱一式六份,由汤文渊、汤献明、汤庆华、汤丽飒、汤川、公证处各执一份。
2、上述房屋按本遗嘱所列明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有争议。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签字)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签字)所有子女签字认可本遗嘱及内容:(签字)_______________(签字)。
受益人签字认可本遗嘱及内容:_______________(签字)。
同意按该遗嘱进行继承。(公证处盖章)。
时间:年月日。
一、立遗嘱人:_________(身份基本情况)。
二、立遗嘱原因:_________。
三、立遗嘱人的所有财产的名额、特征:_________。
四、立遗嘱人对身后所有财产的具体处理意见:_________(对于不动产,应写明财产坐落的地址)。
立遗嘱人: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老人生前立遗嘱的范文范本篇五
立遗嘱人傅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住本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巷_____号。
我无子女,无近亲,近期来脑残的病情又转重,我的生活全靠邻居杨__________照料。长期以来我与杨__________谊甚笃,对于他的悉心照顾我十分感激。我决定,在我去世以后,将我个人财产,计旧床一张,方桌一个,木凳两个,半导体收音机一台,双铃马蹄钟一个,吉他拨片一块,零星家庭用具若干,书籍两架,都无偿地赠与杨__________所有。我的后事,也烦杨__________料理。我生前和几个女人之间纠结暧昧的关系,请单位党组织考虑死者的尊严和生者的权利,不要再查。我的未竟诗歌小说可以整理发表。书信及日记,切勿发表。特此遣嘱为证。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傅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签名盖章)。
许__________(签名盖章)。
代书人:_________________律师贾__________(签名盖章)。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老人生前立遗嘱的范文范本篇六
答辩人:李某,女,汉族,50岁,现住*********。
现就原告诉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中原告所提起的继承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v^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原被告的母亲于去世,父亲于相继去世,即原告自20就已经知道对其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事宜,但原告一直未提起也未对被告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直到月,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房屋置换楼房时,原告也未对此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故原告在提起对父母的遗产继承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二、原告主张将***房产一套及安置款作为遗产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房屋一套为父母所留遗产并要求继承此遗产份额无事实依据。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告李某与丈夫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即被拆迁人,故拆迁安置楼及安置款均应属于李某和丈夫。故原告主张安置款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一套及安置款作为遗产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继承遗产。
根据《^v^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有抚养能力或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本案中,被告李某对父母了全部的赡养义务,而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对其不分遗产。被告李某和丈夫自婚后一直与父母一起居住并赡养。而原告在未尽到子女应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在其父母去世后却要求分割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妹妹李某及其丈夫的财产,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而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且原告主张对被告李某及丈夫的财产进行分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某。
老人生前立遗嘱的范文范本篇七
一、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基本情况)。
二、立遗嘱原因:_________________。
三、立遗嘱人的所有财产的名额、特征:_________________。
五、所立遗嘱的份数:_________________。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
老人生前立遗嘱的范文范本篇八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2.哪些亲属享有法定优先?哪些合法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这些人继承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优先继承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吗?
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则该份遗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继承。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意思是他们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此外,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但是必须要注意,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完全不适用。
4.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就能多拿遗产吗?
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子女在分配父母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样道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前一个是“可以”,意味着不是必须的;后一个则是“应当”,是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5.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有什么特殊性?
对于养子女而言,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6.非婚生子女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有。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之间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同样,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为父母没有结婚,或者子女没有与父或母一起生活,或者子女与父母虽有抚养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而被剥夺。
【附:^v^继承法全文】。
^v^继承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v^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v^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v^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v^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v^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v^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v^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v^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v^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v^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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