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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论述类文本阅读理解附答案(推荐)一
一、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一)赠与合同是性合同。据笔者的了解,多数学者都持此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在于:
1、如果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成立,则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①。
2、民法典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明确表达出这样的意思:赠与合同经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时即成立
②。
3、民法典第186条
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即成”,因而是性合同
③。
4、民法典第188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是赠与合同为性合同的有力例证。
(二)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合同。持这种观点者认为,“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合同。因为,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合同的效力较弱,如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④基于相同的理由,有人称赠与合同为可以撤销的合同
⑤。不管是效力较弱的还是可以撤销的合同,实质都是承认赠与合同的性质,其主要依据都来自民法典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三)口头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合同是性合同
⑥。口头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赠与物的实际交付。而当事人如以书面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一旦达成书面协议,赠与合同即已成立,而无需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四)动产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动产赠与合同是性合同
⑦。其依据来自于对民法典意见第128条的理解,认为该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赠与房屋的,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如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赠与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并办理过户手续为条件,而不要求必须交付房屋。
(五)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性合同为例外
⑧。该观点认为民法典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性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依据在于:
1、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已经交付了赠与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销赠与
⑨。
2、民法典第188条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规定,说明这两类赠与属于实实在在的合同。
二、对各种观点及赠与合同有关条款的质疑以口头或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性合同,显然不能成立。按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管其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订立,均是性合同。认为口头赠与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是性合同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解释。此外,以赠与物是动产或不动产来确定赠与合同的性质的观点,从其依据来看,其完全无视新民法典有关新的规定,仍仅仅囿于从民法典意见第128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其观点自然也难以让人苟同。笔者在此结合民法典条款具体规定主要对赠与合同是性的观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民法典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并不能得出赠与合同是合同的结论
⑩。主张赠与合同是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个理由是民法典第185条在表述上落脚点在于“受赠人表示接受”,但这并不当然推出一方表示给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结论,不排除将第185条的前段表述理解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实际无偿给予受赠人,另一方面受赠人有接受的真实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图在赠与合同的概念中对其是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这样表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允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民法典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条时,在无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况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主张是实践性合同者认为该规定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主张是性合同者则认为该规定是合同的证明,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对同一条款会得出两种截然对立的39;结论,笔者试图作如下分析:
1、主张是实践性合同者认为,此条款规定中赠与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销权,正是因为赠与物尚未交付,故赠与合同没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经成立,除发生法定情形外,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即此条款规定中的“撤销”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销。对此理解笔者又有两点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没有成立,对双方当事人本就没有约束力,赠与人可拒绝受赠人要求履行义务的请求,又何必设定一个撤销权呢二是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是不准确的,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的提法是“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二者不是简单的不同。权利转移与交付的内涵并不一样。权利转移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一般来讲,赠与物的所有权是同赠与物的交付一并转移的;
第二种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发生权利转移的,赠与物即使已经实际交付,也未发生权利转移;
第三种情况,在当事人约定发生权利转移的情况下,即使赠与物没有交付,也会发生权利转移或者赠与物虽已实际交付,却没有发生权利转移。在
第一种情况下,赠与物未经交付即“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
第二种情况下,赠与物虽已实际交付,但由于仍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仍得以撤销赠与;至于在
第三种情况下,撤销赠与与赠与物是否实际交付更是没有必然的联系。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对于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论是赠与物交付之前或之后,都有可能产生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这一方面说明“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不完全准确,另一方反过来说明民法典第186条仅仅是对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作了规定,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抑或是性合同的结论。
2、主张赠与合同是性合同者如何从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得出“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的结论,笔者一时还难以理解,但笔者认为从该条款得出赠与合同是性合同只有一种可能,即主张能被撤销的,只能是某种已经成立的关系。既然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已经成立”的赠与,也就是承认了赠与物权利转移(包括交付转移等三种情况)之前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亦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赠与物为要件,而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种观点是否成立,难下定论。笔者在此仅仅是提出问题,希望能为关注民法典者提供参考。
(三)民法典第188条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一方面表明此两类赠与合同是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说明其他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因为从立法技术上看,如果承认赠与合同是性合同,则无论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还是除此两类合同以外的其他赠与合同,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其义务,受赠人要求交付为其权利是赠与合同的基本内容,法律无需特别对某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往往说明一般情形下适用一般规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仍适用传统理论,其为实践性合同。但主张是性合同者认为,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请求交付赠与物只发生在特别情形,对于一般情形,由于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之前可单方面撤销赠与,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所以,这类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受赠人无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笔者对此有如下异议:
1、这种观点一方面主张赠与合同是性合同,一方面又将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赠与人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有请求交付赠与物的权利限定在特别的情形,那么认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为性合同的意义何在呢
2、这种观点,认为“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单方面撤销赠与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故受赠人无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在赠与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况下,这种分析无疑是成立的。但法律并未禁止在受赠人主张交付以后,赠与人再行使任意撤销权。在后述情况下,对于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言,会出现这样的矛盾:一方面因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受赠人行使请求交付赠与物的权利;另一方面,赠与人以赠与物的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行使任意撤销权,拒绝交付。这同样使得在性合同中受赠人请求交付的权利和赠与人履行交付的义务变得毫无意义。而如果将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仍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则不会出现这种矛盾。但作这样的理解,仍然存在着合同既然没有成立,何必设立撤销权的困惑。
(四)民法典第189条是对性合同的规定,但该条应当只在特别情形下适用。该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一般应指在赠与物仍为赠与人占有的情况下发生。既然赠与物尚未交付,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使自己的财产毁损、灭失,何以要对外承担责任呢唯一的解释是赠与物虽未交付,但赠与合同已经成立,赠与人承担起了妥善保管赠与物的义务,否则就可能承担一定责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赠与合同是性合同的结论。如果认为赠与合同是性合同,民法典第189条的规定就又成为支持该观点的一个理由;如果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则对第189条只能理解为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下适用,因为这两类合同为性合同。笔者倾向于后一种理解,但认为在条款设计上把第189条作为第188条第2款更显合理。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经订立即成立,并产生两个法律后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笔者的倾向性意见
(一)新民法典并没有将赠与合同在传统认识上予以突破,确定其是实践性还是性合同,民法典意见第128条关于赠与合同(公民之间)是实践性合同的规定没有改变。立法者只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灾中,一些商家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在媒体上宣称向灾区捐款,待宣传目的达到后,却不履行赠与的实际情况,对赠与合同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即除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性合同外,其他的赠与合同仍为实践性合同。当然,这种观点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无法阐释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的准确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较明确的解释。
(二)主张赠与合同为性合同者理论上总是以若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都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约行为而落空”,这样对受赠人不公平为依据。笔者认为,对此完全可以民法典总则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进行规范。在当事人协议过程中,赠与成立之前,如果赠与人作出赠与的郑,对方又表示接受,但后来赠与人无正当理由不交付赠与物,属于民法典第42条第3款规定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使受赠人有实际损失的,赠与人应当赔偿。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人纪平孝诉____省人民医院赠与一案的答复》中指出,“纪平孝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依我国法律是允许的,……如果纪平孝的反悔行为给受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纪平孝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为了解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和追究赠与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矛盾,笔者认为,赠与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同时满足:
1、赠与人无正当理由出于故意反悔;
2、因赠与的反悔行为给受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关于一般论述类文本阅读理解附答案(推荐)二
1桌次排列
在中餐宴请活动中,往往采用圆桌布置菜肴、酒水。排列圆桌的尊卑次序,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由两桌组成的小型宴请。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两桌横排和两桌竖排的形式。当两桌横排时,桌次是以左为尊,以右为卑。这里所说的右和左,是由面对正门的位置来确定的。当两桌竖排时,桌次讲究以远为上,以近为下。这里所讲的远近,是以距离正门的远近而言。
第二种情况,是由三桌或三桌以上的桌数所组成的宴请。在安排多桌宴请的桌次时,除了要注意“面门定位”、“以右为尊”、“以远为上”等规则外,还应兼顾其他各桌距离主桌的远近。通常,距离主桌越近,桌次越高;距离主桌越远、桌次越低。
在安排桌次时,所用餐桌的大小、形状要基本一致。除主桌可以略大外,其他餐桌都不要过大或过小。
2位次排列
宴请时,每张餐桌上的具体位次也有主次尊卑的分别。排列位次的基本方法有四条,它们往往会同时发挥作用。
方法一,是主人大都应面对正门而坐,并在主桌就坐。
方法二,是举行多桌宴请时,每桌都要有一位主桌主人的代表在座。位置一般和主桌主人同向,有时也可以面向主桌主人。
方法三,是各桌位次的尊卑,应根据距离该桌主人的远近而定,以近为上,以远为下。
方法四,是各桌距离该桌主人相同的位次,讲究以右为尊,即以该桌主人面向为准,右为尊,左为卑。
另外,每张餐桌上所安排的用餐人数应限在10人以内,最好是双数。比如,六人、八人、十人。人数如果过多,不仅不容易照顾,而且也可能坐不下。
根据上面四个位次的排列方法,圆桌位次的具体排列可以分为两种具体情况。它们都是和主位有关。
第一种情况:每桌一个主位的排列方法。特点是每桌只有一名主人,主宾在右首就坐,每桌只有一个谈话中心。
第二种情况:每桌两个主位的排列方法。特点是主人夫妇在同一桌就坐,以男主人为第一主人,女主人为第二主人,主宾和主宾夫人分别在男女主人右侧就坐。每桌从而客观上形成了两个谈话中心,如图9-5和如图9-6。
如果主宾身份高于主人,为表示尊重,也可以安排在主人位子上坐,而请主人坐在主宾的位子上。
为了便于来宾准确无误地在自己位次上就坐,除招待人员和主人要及时加以引导指示外,应在每位来宾所属座次正前方的桌面上,事先放置醒目的个人姓名座位卡。举行涉外宴请时,座位卡应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中国的惯例是,中文在上,英文在下。必要时,座位卡的两面都书写用餐者的姓名。
排列便餐的席位时,如果需要进行桌次的排列,可以参照宴请时桌次的排列进行。位次的排列,可以遵循四个原则。
一是右高左低原则
两人一同并排就坐,通常以右为上座,以左为下座。这是因为中餐上菜时多以顺时针方向为上菜方向,居右坐的因此要比居左坐的优先受到照顾。
二是中座为尊原则
三人一同就坐用餐,坐在中间的人在位次上高于两侧的人。
三是面门为上原则
用餐的时候,按照礼仪惯例,面对正门者是上座,背对正门者是下座。
四是特殊原则
高档餐厅里,室内外往往有优美的景致或高雅的演出,供用餐者欣赏。这时候,观赏角度最好的座位是上座。在某些中低档餐馆用餐时,通常以靠墙的位置为上座,靠过道的位置为下座。
关于一般论述类文本阅读理解附答案(推荐)三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章名」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
4.数量
5.总值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8.装船时间
9.装运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章名」 第二部分
「章名」 /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_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
「章名」 15.c&f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_____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25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章名」 条件
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章名」 17.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及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章名」 18.装船单据
18.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fob/fas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细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a.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须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a.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a.6.证明上述单据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书信一封。
18.a.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a.8.如系卖方保险需提供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
18.b.不接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c.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接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后方可接受。
18.e.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接受。
18.f.对于c&f/cif货载,不接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8.g.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18.h.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立即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i.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失寄或迟寄上述单据而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8.j.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章名」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章名」 20.危险品说明书
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注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随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公司。
「章名」 21.检验和索赔
货物在目的口岸卸毕60天内(如果用集装箱装运则在开箱后60天)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数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行负责者外,买方有权凭上述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利息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及寄送时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
「章名」 22.赔偿费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如果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遭受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但并不妨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章名」 23.赔偿例外
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卖方或买方都不负责任。但卖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买方灾害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灾害存在。如果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继续存在60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章名」 24.仲裁
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最多不超过90天,协商不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时,如买方决定不向他认为合适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举行,并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另有决定,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 买方:
关于一般论述类文本阅读理解附答案(推荐)四
一般劳动合同示例是关于合同范本 - 劳动合同方面的资料,
乙方:____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甲方 乙 方
性 别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或委托代理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__年__月__日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年__月__日,其中试用期____
本合同____终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的____元。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元。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____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取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偿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一年按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满五年不再偿付。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关于一般论述类文本阅读理解附答案(推荐)五
交通部科技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考核目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技术
经济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主要研究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
年度
计划内容
经费预算
五、项目经费
投入经费
支出预算
科目
金额(万元)
合计
金额(万元)
中央
财政
性拨款
土建费
其它拨款
仪器、设备购置费
银行贷款
材料、燃动费
资助经费
研究开发费
乙方自筹
试验费
依托工程配套经费
加工费
劳务费
调研费
软、硬件引进费
税费
不可预见费
合计
六、共同条款
签约各方应共同遵守下列规定:
年 月 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持单位(丙方)(公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交通部立项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
2.合同文本要求采用a4纸张,内容要求
计算机
打印,字迹清晰,字间、行间有适当距离;
3.主持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4.考核目标、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简明、全面,可作为合同验收的依据;
5.主要研究内容应包括完成合同所采用的主要技术路线,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等;
6.合同编号由甲方统一编写;
7.合同乙方为两个以上的单位时,应同时并列签署;
8.合同丙方为本合同的保证方,一般为乙方的上级主管单位,协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任务。
交通部科技项目合同
交通部科技项目合同
关于一般论述类文本阅读理解附答案(推荐)六
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认真开好20__年度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围绕“强化创新理论武装,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勇于担当作为,以求真务实作风坚决把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主题,同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紧紧围绕思想政治、精神状态、工作作风、为民情怀4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剖析,明确了今后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思想政治方面。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党委会传达学习代替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问题。有的只是简单的通读,了解概念性东西,没有深刻理解背后的内涵,全面掌握这一科学理论的基本观点、理论体系,在学习理解上缺乏深度,在贯彻落实上不够彻底,二是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不到位。对新时代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隐蔽性认识不到位,虽然县委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但对文件的具体执行落实亲自督导检查的较少。个别乡镇存在着对宗教工作不敢管、不想管、不会管的现象,党员不得信仰宗教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三是学用结合不够紧密。存在就理论学理论、不能及时融会贯通新知识的问题。
(二)精神状态方面。一是担当作为干劲不足。工作方法上注重安排部署和调度结果的多,工作过程关注的不够,对有的工作缺乏直接督促检查,跟上一抓到底做得不够。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不能有效整治,揭短亮丑、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部门主义、本位主义问题仍然存在。二是开拓创新意识不够。有时认为只要工作中坚持原则,遵照上级部署要就,不出差错,按部就班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就可以,锐意进取、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敢闯敢干、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发挥的不够充分。如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上,上级要求必须按照省市纪委部署制定方案、转隶人员、不能提前,就按部就班进行了,没有发挥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在安排调度工作时,有时怕影响同志们感情,面对存在的问题,常认为把该说的话都说到就可以了,而不好板起脸来提出严格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落实的效果。
(三)工作作风方面。一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依然存在。工作中会风文风不够简洁,一些会议限于一般性的安排,有时短会开成了长会。深入基层虽然较多,但多是与干部交流谈心,较少与普通群众交流。调查研究不够全面深入,通过调研来改进工作、创新方法的办法措施不多。另外,虽然建立了党员干部联系党外代表人士机制,但日常与党外代表人士实际沟通交流少,听取的意见建议不够广泛。二是对四风、八项规定抵制不力。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四风”现象、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没有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特别是身边不良风气和违规问题,重视不够,只是批评教育,没有严肃处理,纪律的震慑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导致个别干部仍出现中午饮酒问题。三是鼓励担当的氛围未全面形成。街道急难险重的任务较多,棚户区改造、拆违治乱、环保整治、城市管理等工作中易出现矛盾性问题,只是让党员干部放手干,勇于担当,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出了事情由我负责,但对于他们的精神、物质激励等措施较少。
(四)为民情怀方面。到重点扶贫乡镇调研多,到非重点扶贫乡镇少;到扶贫任务重的贫困村多,到软弱涣散村少。只是重视关注了个别因病、因灾、年老体弱致贫的群众,对其他贫困群众的关注度有所欠缺。浮在机关多、走进基层少,真正到群众家中、田间地头调研得更少;到镇到村到户调研不打招呼、直奔一线,“一竿子插到底”还未形成行动自觉和工作常态。和群众面对面少,就了解不到带“露水珠”的一手资料,制定政策、做起决策来就缺少了依据。有时部署工作多、一线督导少,致使一些部署出现了“虎头蛇尾”。
对照中央和上级党委要求,综合各方面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经认真分析,个人认为自身存在问题的根源,关键是理论学习、宗旨观念、思想教育等方面出了问题。
(一)理论武装还远远不够。一是总是忙于工作事务,觉得没有时间学习,有时看不进去、深不下去,不能做到深研细读、入脑入心、吃透精神实质,导致对政策理论的掌握理解肤浅,不深不透。二是对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学习不深入、不系统,理解把握的不够全面,在主观上放松了自己对政治理论学习的要求。三是对党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有时候没有做到先学先用、真学真用。在实践中,遇到一些困惑时难以从理论上找到依据,缺乏理论对实践的指导。
(二)党性锻炼有所松懈。总觉得受党教育多年,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党性修养也会随着提升,不知不觉中在对保持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更高追求有所松懈,有时以日常事务性工作代替了经常性的党性锻炼。党内政治生活坚持的不够好,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就会减弱,各种问题就会趁机滋生。
(三)宗旨观念不够牢固。一是部署谋划工作中,没有牢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些工作听取群众意见不够,停留在下几次基层、与群众谈几次心、开几次座谈会层面上,没有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二是有时也调查了也研究了,但成果出来之后,因为推行困难多或推行成本大,没有及时付诸实践。三是在为民服务上,常常局限于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时刻把群众当亲人,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牵肠挂肚的一些问题。
(四)抓思想教育不够重视。一是思想上认识不足,以为在基层,抓工作是主要的,各级的安排部署都要基层来落实,都体现在具体工作上,因而重视工作落实,忽视了思想教育,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二是宣传交流较少,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重点也多是安排具体工作,涉及思想教育方面很少;有时与班子成员、部门站所负责人沟通交流,也多是注重具体工作安排、任务进度、存在问题、困难等方面,很少涉及思想层面的沟通、交流。三是剖析教育较少,对一些因工作失误、失职等原因受到处理的干部,只是简单的进行组织处分、纪律处分,没有很好的进行思想原因剖析和深刻思想交流,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错误。
按照县委整改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个人分工,主动认领问题,举一反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整改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的自觉性。一是强化学习效果。认真学习领会好权威读本,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定拥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二是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每周六利用班子成员例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组织学习,每周五下午带头参加机关干部集体学习,每年特定节日组织部机关、街道党员干部学习。带领党员干部走出去开阔眼界,提升新形势下业务工作水平。三是坚持搞好自学,每天抽出时间认真学习,在原原本本地通读原著的基础上联系实际深入思考,切实做到融汇贯通。
(二)切实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一是不断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的利益第一,忠实地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以群众是否答应、是否高兴、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是否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的重要标准,努力练硬功、出精品。二是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最大政绩,自觉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来检验自己的工作实绩。三是切实做好民生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做好棚户区改造、乡村振兴、城镇管理、脱贫攻坚、生态环保和教育卫生等民生工作,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不断增强激情创业的责任担当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担当意识,以饱满的激情投入工作,确保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工作,自觉在全县大局之下谋划工作。按照“全面过硬、走在前列”的定位要求,聚焦服务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这一主线,突出抓好城镇管理这一民生工程,完成三招三引、财政税收、棚户区改造、脱贫攻坚、土地增减挂钩和农业“新六产”发展任务,持续抓好美丽乡村、环保治理、安全生产和文化旅游等工作,筑牢干部队伍和基层班子建设、社会治理这一根基,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四)严格抓好党的建设和廉洁自律。一是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二是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班子、带好队伍,落实好“一岗双责”要求。带头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继续深化党员信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综合施策,维护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三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时时处处从政治和大局上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真正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四是严把廉洁自律关口。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管好自己,管好亲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不直接经手钱物,不插手工程建设,不收受不正当的钱财物品,不违规用人、进人。
以上是我的发言,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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