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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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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精选16篇)
2023-11-18 16:40:47    小编:ZTFB

充实自己的日子总结是提高自我认知的有效方法。总结要积极向上,表达自己对未来的期望和计划。这里有一些写作示范

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篇一

一、学校每周安排一名教师值班,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

二、值班教师每天必须提前半小时到校,做好校园晨检及教育教学活动的安排等工作。

三、值班教师要及时做好报纸的收发、来人接待、电话接听、环境整洁、茶水供应等日常性事务。

四、对突发性事情能解决的要自己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汇报。

五、下午下班前要巡视校园一遍,并填写好值班记录。

六、值班人员本人如因事因病不能值班,要委托学校其他人员代班,并提前汇报行政办公室。

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篇二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生学习生活、学校的管理正常进行,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学生考勤制度。

1、学生必须遵守学校规定,应按时到校上课和参加各项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生生病或有特殊紧急的事情要处理,必须向班主任请假。

2、学生在校期间请假,请假条或请假本必须有班主任签名,学生回宿舍时须把请假条或请假本交到门卫值班室。

3、学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和参加活动,事先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请事假应由家长出具证明,请病假需家长或医生的病假证明。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返校后应立即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由学生家长来校找班主任办理或电话告知班主任学生请假事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4、学生请事、病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内报政教处批准,五天以内由校长批准。如有学生缺席,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学生病假、特殊情况请假一周以上,班主任应对其进行家访。

5、住校学习期间,除集体性活动或放假外,严禁任何学生擅自离校。上课期间学生离校,应持班主任同意的请假条,经学生保卫或值班教师批准后方可离校。请假须标明出门时间、去处及返校时间,门卫应妥善保管。

6、除学生父母及父母书面委托人外,监护人外,其他亲属一律不得接走学生。

7、学生请假期限已满到校上课时必须销假。超出请假时间,无故不按时返校者,视情节轻重,按迟到旷课论;情节严重者,按学校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8、学生请假期限已满,但因病仍需治疗或特殊紧急情况未处理完毕的,必须续假。

9、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上体育课者,须持医院证明到学校医务室及政教处办理免上体育课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

10、学生无论任何情况,绝不允许私自离校。一经发现立即通知家长,且在校外发生的任何事故由学生及家长承担责任。

1、每班建立点名册,由班长负责掌握考勤,严格考勤,如实详细记录,学生会每天进行检查,每周各班统计公布一次,并报政教处。

2、考勤范围:早操、早读、上课、晚自习、课外活动、集会等。早操、集会、课间操、课外活动等活动无故缺勤按旷课1节记入;学生在各项活动的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到场参加者,被视为迟到;学生在参加规定的活动中未到结束时间就离开者,被视为早退;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按事假或病假1节记录,并与其它考勤情况累计计算。

3、上课铃响后五分钟之内进入教室者,按迟到处理,下课铃响前五分钟内擅离教室者作早退处理,上课铃响十五分钟内或下课铃响十五分钟以前擅离教室者按旷课处理。

4、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和参加课外活动,须持有校医证明,并经班主任同意。

5、学生请病假、事假,班长和学校保卫要如实填写考勤记录表。

6、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节记入;迟到或早退在15分钟以内,累计达3次者按旷课1节处理。一个月内旷课4节者,给予公开点名批评。每学期内,一学期累计旷课达8节给予警告处分,16节给予记过,24节给予记大过、32节留校察看,48节勒令退学,72节取消学籍资格。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间超过一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7、事假、病假以及旷课的情况要如实记入学生操行评语和学籍档案。

8、凡伪造假条者一经查清,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三、扣分标准

2、旷课者每人次扣0.2分。

3、未经老师同意,私自出校的每人次扣0.2分。

4、迟到早退学生冒充其他班级其他人者的一经发现,每人次扣0.5分。

5、有旷课行为或病、事假合计超过一个月,或全学期迟到六次以上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

6、迟到、早退较多的班级取消评“文明班级”资格。

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篇三

第一条:总则:为了配合学校开展正常得教育教学活动,进一步搞好安全教育,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学校各班主任,各课任教师要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经常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课堂纪律,遵守实验规则,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劳动安全,带大型工具注意交通安全等。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或报请学校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要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骑车学生不得在校内骑自行车。自行车要停放在指定位置,并按要求锁好,不得随意乱放。各班要随时检查,并整顿清理乱放自行车。

第四条:骑车同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靠右行使,不抢道,不超机动车辆,注意交通安全,骑车不攀扶机动车辆,不双手撒把,转弯时先看有无车辆通过,正常行使中不紧急刹车。尤其夜晚骑车时要注意违章驾驶的机动车辆。学生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

第五条:注意用水安全。不破坏水窖护栏,打水时要注意安全,严禁用小瓶爬窖口打水,不得在窖口张望,不用不卫生工具打水,不在窖口附近洗涮。住校学生提开水提饭,要防止烫伤。

第六条:注意用电安全。任何学生不得在教室、宿舍随意接电或触摸电线。发现断线头,不能靠近,要及时报告后勤或学校处理。

第七条:注意防火。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点蜡、玩火。

第八条:校舍危房、危险墙壁等危险地段,要有醒目的标示。危险地段禁止任何人靠近,尤其做卫生、读书、玩耍时,要留意观察,以免发生不安全事故。

第九条: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食堂、库房、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等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发现隐患,应及时报请学校处理,以避免发生偷盗事件。值周教师要经常注意校舍安全,及时关锁大门,留意闲杂人员,尤其精神病人,不得让其在校园内乱窜。

第十条:外出游览、活动、劳动等,一定要请示学校,在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经学校研究考察,准许后方可出行,并在游览、活动、劳动过程中,始终强调安全。

第十一条:体育课、实验课和电教课安全。体育课教师要经常检查或发动学生检查各类体育器材和设施的安全,发现隐患应及时清除。各类实验课在实验前一定要检查药品、实验器材等的安全可靠性,并向学生讲清安全操作的规则后,方可进行实验。电教课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禁止违章操作和做操作以外的事情。

第十二条:食堂炊管人员要经常注意食堂卫生,对发霉变质的食物要及时清除,不能让师生食用。采购食物时要注意鉴别,不得购买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食品,不得购买来历不明的、或死或病的肉类。对于食堂及库房等的灭鼠工作,要在假期中没人吃饭、并妥善保管好存粮的情况下,由专人负责,做到及时清理,严禁随意投放鼠药。

第十三条:校内门点及学校附近门点,要保证正规的进货渠道,不得向师生销售发霉、变质或不能保证卫生的食品。

第十四条:冬季取暖要注意防火和煤气中毒。学生在宿舍中,禁止点火玩耍,教师也要注意及时关闭电热毯。师生取暖生火的房间要留有通风透气孔,并要经常疏通烟道,尤其是气温升高、室内外温差不大的情况下,特别要注意防止煤气中毒。

第十五条: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禁止毒和赌进入学校。

第十六条:此制度于xx—xx起执行。

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篇四

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根据国家招生工作政策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社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学校校长张泽金担任,为招生工作总负责人。副组长由分管招生的校级领导担任,为具体负责人。成员由招生办公室、各科室招生能手等组成。招生工作领导组的职责是:研究编报招生计划、审核各种招生宣传材料、审定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工作总结等,并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

2.招生工作领导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管理与操作,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成员由招生办公室及学校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网上报名录取操作主要由招生办公室负责。

3.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1)做好市场调查、编报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工作方案,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招生人员区域划分、任务落实,明确责任,负责招生车辆调剂。

(4)负责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招生用品的准备。

(5)负责网上报名工作,设立招生咨询电话,对考生提出的各种问题进行耐心解答,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公布招生信息与政策,方便新生查询。

(6)负责新生接待、和各区域新生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录取通知书的打印与寄发。

(7)办理录取审批手续,结算招生费用。处理录取考生的遗留问题。

(8)起草并上报年度招生总结。

(9)完成校长或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1.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2.认真贯彻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能够严格执行招生纪律,遵守招生工作规则。

4.熟悉招生业务,有较强的社会关系,具有独立解决招生工作问题的能力,能够按质按量完成学校招生任务。

招生计划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批的原则,即结合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各教学系的建议,报学校教务科和招生办公室,由招生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招生计划,经学校研究审批,方可上报主管部门。

招生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科学合理编制。

1.招生办公室负责收集与本校招生工作密切的社会经济发展信息、劳动用工信息、用人单位信息、生源分布状况、本校资源状况等招生信息,进行招生计划的调研。

2.专业教学系每年12月中旬负责向招生办公室提供《新专业设置建议书》,以便招生办拟订招生新专业。

3.新生上年度的报到情况,就业情况和市场的需求状况。

4.学校发展趋势和现有教学资源的匹配状况。

5.办学层次结构及专业结构的合理性。

招生方案是学校向招生人员公布本年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的依据。招生方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不得进行任何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不得误导新生。

1.将招生责任落实到科室,任务明确到个人,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

2.确定专职招生人员,划分区域任务。

3.制定招生措施,建立招生网络,壮大生源门路。

招生办公室接到报名信息,审验有关证件后,为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新生预录登记表》后向报名者寄发《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

1.招办人员在新生录取前要进行专项培训,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录入,两种方式:网页录入、excel电子表格导入。

(2)学生基本信息修改及删除。

(3)新生数据下载及打印。

2.招生人员在录取前要与上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对本年度的招生计划。

3.全面掌握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建立与招生管理部门畅通的信息联络。

招生办公室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招生录取新生审批名册》一式三份送学校办公室盖章,经分管招生的校级领导签字后,移交给学生科。

招生办公室于当年11月底根据招生情况写出《招生工作总结》,其内容包括招生总人数、各专业人数、男女生比例、地域生源分析、同期比较分析等,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报校长、学校办公室各一份。

1.招生工作纳入各教学系、科室工作,个人绩效考评范畴,每年底进行考评。

2.本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篇五

1、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院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我院的可持续发展和成人教育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招生期间有关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招生部门负责。

3、招生部门要配备政治觉悟高,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政策水平高,原则性强,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熟悉招生工作,具备较好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的招生工作人员。

4、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社会需求和自身教学条件制定专业计划,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招生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拟开办专业、社会需求分析、招生规模、教学条件等情况。

6、统一制定"招生宣传提纲"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宣传内容应包括:教学点分布、专业设置、各专业课程介绍、教学及教学管理、入学资格、报名注册手续、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等。

7、专科层次的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者;专科起点本科层次的招生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及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者。

8、学生报名时需按要求交验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底版近期免冠照片数张,填写“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

9、入学资格审核按权限要求,分别有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10、对符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登记,并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入学考试或水平测试,学校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成绩择优录取。录取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应坚持以文化考试作为主要入学考核标准的原则;应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应坚持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原则。

11、录取结束应按录取花名册及时发放录取通知书。

12、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采取回避措施,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招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参与当年的招生录取工作。

13、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严格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忠于职守,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平和公正。

1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的相关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招生工作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既要抓好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又要搞好队伍建设,抓好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15、努力提高招生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要积极强化招生工作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招生工作人员经受住权利、金钱、物欲的考验,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扬热爱本职、勤政敬业的精神,廉洁自律、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原则、敢于斗争的精神,实事求是、真抓实干的精神;努力建立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招生工作队伍。

16、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招生工作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7、加强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建立并完善“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把自我约束的思想贯穿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工作,进一步依法规范和完善招生工作。

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篇六

为了便于校园秩序的管理和学生行为的管理,更好地优化育人环境,特制定我校学生胸卡管理制度。

1、上学时间,学生在校内外应佩戴带胸卡。学生出入校园及在校内活动,包括上课、自修、集会、做操必须自觉佩戴胸卡。

2、若进行较剧烈体育运动,可将胸卡临时取下。

3、胸卡一律佩戴于胸前,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戴胸卡处理。

4、胸卡是个人的身份证明,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亦不能使用他人胸卡。

5、进出学校没佩戴胸卡,须凭有效证明件登记后才可出入。

6、不佩戴胸卡,不得进出学校的各类场馆、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7、由于不佩戴或转借胸卡而引起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学校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8、每天由值周班、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对胸卡的佩戴进行检查、登记,每周评比,并作为班级三项竞赛活动考评的一项指标。

10、各班可根据本班情况,制定本班的奖罚条例和扣个人操行分的办法。

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篇七

二、扩大招生范围,在抓好招收本地生源的同时,积极招收外地生源,千方百计完成区教体局下达的招生任务。

三、公开招生政策,招生条件及招生计划。

四、规范招生行为,严禁“超买炒卖学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招生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组织经费。学校不得采取经济手段组织生源。

五、坚决打击非法招生活动,学校任何教职工不准向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任何非法机构和个人提供生源信息。招生学校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个人招拉生源,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中介招生机构和招生贩子。

六、招生过程钟,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尊重学生选择就读学校和专业,不准误导学生,不违背学生意愿。

七、严禁违规收费,招生学校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生费用。

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篇八

第一条 为维护辽阳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高职和师范)学生的管理(五年制学生前三年中专段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结合时代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学生中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诚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倡导艰苦奋斗精神,培养团结协作观念,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 制

第七条 本校自2005级学生开始,实行学分制;其他年级的学生实行学年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和基本学制,二年制专科生修读年限为2-4年,基本学制为2年;三年制专科生修读年限为2-5年,基本学制为3年;五年制专科生修读年限为4-7年,基本学制为5年。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由本人或其亲属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新生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复查中,经诊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或者不应当坚持在校学习,但经过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在两周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缴费手续,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及格则不获得学分。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册,并且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试分为期末集中考试和随堂考试两种。

第十五条 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操作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混合使用。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和实验、实训成绩应当在总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如果属于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或补考;任选课考核成绩不及格,可以选择重修、补考或另外选修同类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相应课程。

(一) 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 全学期未完成或未按期完成该课程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三) 有实验和实训内容的课程未完成或未按期完成实验和实训报告三分之一者。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考核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当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办理缓考。

第二十一条 旷考或者考试违纪作弊者,按照《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节 免修、自修与自主选课

第二十二条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以提出免修申请,参加学期初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

第二十三条 复学或转专业者,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将其以前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成绩作为该门课程成绩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自修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自修该门课程,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和实训量,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取得突出成果或获得国家、省部级竞赛奖,可以申请折算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获得相应学分后,可以计入任选课相应学分。

第二十七条 “两课”、体育、实践性环节、军训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自修。

第二十八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末向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与开课系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跨专业选修课程(应当按学分交费),所选课程取得的学分可以累计任选课学分。

第五节 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条 学年课程考核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的学生,按留级处理,随相同学习形式、相同层次、同一专业的下一年级重新学习。

第三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的年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果本人申请跳级,经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并且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对所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进行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准予跳级。

第六节 转专业、转学与调整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审核,不转专业或者不转学将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 学生休学后复学,无相同专业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程序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转专业、转学的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学生已经升入毕业年级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 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休学:

(一) 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事休学期满,仍然不能复学者,可以再休学一年,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自愿参军,入伍后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不受休学年限限制。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二) 休学期间学生不交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后,毕业时按其被编入班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学分(或课程)审查其毕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的时间计入学制时限范围内。

第八节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五) 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 留级超过两次者;

(七)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最高修读年限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必须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初步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系系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的学生,其户口迁回原址;

(二)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发布之日起十天内办完离校手续;

(三)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办理。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时,学校应当对其在校表现作出全面鉴定。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考核合格、身体素质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标准,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办理毕业手续,毕业手续办理完结,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休学除外),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考核成绩不合格或者未取得规定的学分,应当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者在重新考核成绩及格或者取得规定学分后,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退学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年及其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也可以于毕业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及家长申请,延长其在校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修读年限。若在最高修读年限内仍不能修完毕业规定学分或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只能获得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办理毕业、离校、就业等手续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违者应当由学校视情况做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可以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开具毕业证明,毕业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制、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如果有上述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要按照《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组织及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建和开展活动,同时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并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必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根据《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和《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住宿必须+遵守《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公寓管理制度》。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集体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评比按照《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先进集体及个人评比办法》执行;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按照《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办法》执行;另外,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其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必须经过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要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四部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要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本人如果对其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且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按照处分审批权限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如果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证明。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及程序按《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把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篇九

一、节日、假日应做到五好,即休息好,活动好,学习好,遵纪守法好,公益劳动好。

二、寒假暑假时期、积极参加有关的集体活动。

三、按时按要求回校参加活动,不得随意缺席。

四、认真完成假期作业,补缺补漏,发现并培养自己的特长爱好。

五、开学时应带假期作业,有关的征文、影评等回校报到。

六、节假日期间,更应自觉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班级点名制度,对缺席、迟到、早退或旷课者由副班长或纪律委员认真作好记录。

二、对旷课、缺席、迟到和早退者班级按周统计,每周公布一次并向办公室汇报。

三、对旷课、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者班主任要及时进行教育,并及时同家长联系。

四、因病、因事请假。班主任批准,并做好追踪记录。

五、未经请假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缺课或不参加活动的一律作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或作违纪处理。

一、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起床、起床后、整理床铺、保持亲寝室事清洁、不乱放用品、不乱抛脏物、不乱倒污水、卫生值日同学认真打扫寝室和公地的卫生。

二、按时参加早读、大课间活动、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认真参加晚自习,并保持安静。有病需凭校医务室书面证明请假,家中有事需凭家长请假条请假,填写好准假记录后方能离校。

三、早读、上课时间寝室上锁,任何人不得入内、学生寝室一律不会客,也不准带非住校生到寝室玩耍、打扑克、谈天等。住校生一律不准留宿外人(包括亲属、朋友、同学非住校人员)。

四、男住校生不准进女生寝室,所有住校生不准抽烟、喝酒、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活动。

五、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不准脏话、粗话、不准相骂打架。

六、按时就寝,息灯后不准在室外活动,也不准谈笑、高声喧哗。

七、注意防火、防盗。严禁在寝室里点燃油灯,不经允许不准使用任何电器。包括电炉、电吹风、电热杯、电热棒、台灯等。如有发现,一律没收并予以重罚。

八、节假日返家要向住校管理处登记,住校生一律不得在外留宿。

九、每晚10点关闭校门,一律严禁住校生外出。

十、本守则的解释权属校长室。

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篇十

2、门面,除了原先贴的宿舍名单外,不得留其他纸张或痕迹;。

3、玻璃,厕所玻璃以及门上的玻璃窗全部抹净,不得有灰尘污渍;。

4、墙壁,宿舍外围墙壁不得张贴其他纸张或留下痕迹,墙壁必须用湿布抹走灰尘;。

5、走廊,宿舍门前走廊打扫干净,不得留有垃圾,不得放扫把、拖把、抹布或垃圾桶。

1、门:同上,另外门背面不得张贴任何纸张,不得留下任何纸张痕迹或污渍。

2、墙壁:墙上不得有蜘蛛网,不得张贴任何纸张或图片,不得留有任何挂钩或挂钩痕迹、纸张痕迹。

3、书桌:男生宿舍所有书本统一放在最上方的方形小格,其他多余书本藏起或转移,书本统一竖放,按照从高到低整齐排列,同个宿舍要统一书本排列的方向。书柜其他方格全部擦干净;书桌下方不得放置任何物品,脚架上只许放置一双拖鞋,宿舍统一摆放,其他多余鞋子全部收起。

桌面上的`杯子和台灯全部收起,军训水壶统一位置整齐摆放。

书桌书柜与床板的交接处一定要伸手进去抹干净,不得有灰尘。

椅子也擦干净,军训小凳子统一摆放整齐。

简而言之,宿舍物品摆放要统一,一个人有,宿舍每个人都要有。

4、抽屉:抽屉必须把物品摆放整齐,多余物品可以先清走锁在衣柜;放电脑键盘的抽屉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并且擦干净,不得有灰尘;男生宿舍梯柜可以放鞋子,里面物品统一摆放整齐。

5、插座:宿舍墙壁上的所有电源插座开关,凡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地方,全部擦净,尤其是每个书桌位上的插座。

6、厕所&冲凉房:不得放置桶、盆等任何多余物品,洗净地板,去除污渍,尤其注意玻璃窗和厕所门,门上不得张贴任何纸张或留有任何痕迹。任何洗漱用品包括毛巾都不得放在冲凉房。

阳台的扫把、拖把、晾衣杆、垃圾铲、洗洁精、洗衣粉和垃圾桶等,在清洁干净后统一转移其他宿舍,建议任何杂乱的多余物品都收起或转移,眼不见为净。

阳台晾衣物要整齐统一,内衣裤袜子,上衣和裤子全都分类放,尽量往绳子两边晾,留出中间空余。

8、饮水机:擦干净,除去上面的袋子,多余饮水桶放置其他宿舍。

9、床上:被子叠成豆腐块,靠床头中间放置,统一方向。床上只留一张叠好被子,多余被子收起,床垫统一,要不全部铺垫,要不全部收起只留凉席。凡是不成形的杯子和其他宿舍的交换。枕头统一放置叠好被子上方。

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篇十一

4、班级设有卫生角及卫生箱;

5、垃圾倒在指定地点,不许乱倒。

1、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衣服;

2、要坚持三带:水壶、手帕、抹布;

3、要做到六洁:手洁、脸洁、脚洁、皮肤洁、牙齿洁、服装洁;

4、把住病从口入关,不喝生水,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不吃劣质小食品;

5、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杂物。

2、每周调换一次学生座位;

3、不在光线过强或过弱的地方看书,看书时间长了要间歇;

4、第二节课后,要认真做“眼操”。

1、坚持天天上操场、人人都锻炼,增强体质;

2、坚持上好早(间)操,保证人人都上操(有病不能上操要经过老师批准)。

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篇十二

一、家长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到校时间,将学生送到学校门口。如果提前送孩子,必须等校门开了以后,学生进入校门,家长方可离去。

二、学生在校期间,不准私自离开学校。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班主任与家长联系得知情况后,由家长或家长指定的亲属来接。

三、学生在校期间,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学生独自离开课堂或离开学校为自己办事。

四、负责值日领导教师对来校接送学生的人要严加询问,如果陌生,不准让学生离开校园。

五、班主任要经常教育学生,在上下学的路上如果独自行走,不要与陌生人搭话或跟陌生人走。

六、在校住宿的学生,如果家长未按时接,学生必须等候家长的到来,不能独自离校。

七、如遇情况,家长不能接送孩子的,须事先告诉孩子,并做好安排,并把安排的情况告诉班主任。

八、周末负责接送学生的教师和值日教师必须与学生家长做好一切交接手续,方能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办公室请假,办公室临时安排其他人员负责。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九、学生家长在接送学生途中,须按“家校交通协议书”上的条款施行。

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篇十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明确各部门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提升人事管理层次,在公正、透明的原则下,建立灵活、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录用规定

1、管辖

学校教师、职员(含临时工)的招聘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所有新进人员的工资待遇、调入手续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2、招聘原则

公开公正、严肃认真、宁缺毋滥。

3、部门申报程序

各部门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需到行政办公室填写《人员需求申报表》,并由用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分别签字同意后,交由办公室安排具体招聘事宜。

4、招聘程序

(1)教师招聘程序

由办公室牵头组成教师招聘工作组,根据《人员需求申请表》中填写的信息,通过多种途径,以学校的名义发布招聘信息。

收集、整理应聘人员的基本资料,对应聘人员的.从教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筛选出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教师,集中进行教学业务能力测试。(试卷由用人部门提供)。根据专业测试成绩的高低,按1:3的比例分学科从高到低确定试讲人员名单。与用人部门协商,确定试讲时间。符合招聘条件的人数不足需求人数的3倍的,可以根据情况暂停招聘;如急需使用人员时可继续进行,但符合招聘条件人数不得低于需求人员的2倍。

邀请校级领导、教导主任、学、副部长、学术委员组成试讲评审团,进行听课并无记名投票。评审团成员不得少于5人。

办公室负责整理投票结果,并根据得票情况,当场确定并公布预备录用人选。试讲人员得票低于70%的,不予录用。

教师招聘工作组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职员招聘程序

由办公室牵头组成职员招聘工作组,根据《人员需求申请表》中填写的信息,通过多种途径,以学校的名义发布招聘信息。

收集、整理应聘人员的基本资料,对应聘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根据《人员需求申请表》的要求,并结合学校工作中对职员基本素质的共性要求,筛选出符合用人部门要求的应聘人员(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人数不得低于需求人数的2倍),按1:3的比例确定面视人员名单。与用人部门协商,确定面试时间。

邀请校级领导、科室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面试评审团,进行面试并无记名投票。评审团成员不得少于5人。

办公室负责整理投票结果,并根据得票情况,当场确定并公布预备录用人选。面试人员得票低于70%的,不予录用。

职员招聘工作组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5、复核

录取名单确定后,由办公室、纪检委联合组成录用人员资格复核小组(必要时须进行外调),对招录人员的政治背景、个人经历、学历等进行仔细审查,审查合格者,准许正式录用;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1)有刑事违法记录;

2)应聘时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失实;

3)近五年内,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或治安处罚。

录用人员资格复核小组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6、试用

复核合格的人员,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结束后,由办公室组织对试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范围包括业务能力、师德师品、个人综合素质等。考察合格者,办理聘用相关手续;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二、解聘、辞退规定

1、管辖

教师、职员解聘、辞退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

2、解聘、辞退程序

(1)教师解聘、辞退规定

各教学部教师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或出现师德师品等其他严重影响教学及学校声誉的情节,建议解聘、辞退的,由学部负责人或该学部5名以上教师向行政办公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行政办公室负责组成解聘辞退教师考核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全面考察,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1)在校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

3)一学期中,无故缺席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5次以上;

4)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2次以上;

5)违反校规校纪,造成严重后果;或一学年中,违反校规校纪3次以上;

6)其他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

教师解聘、辞退考察组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职员解聘、辞退规定

各科室职员不能胜任部门工作,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问题,建议解聘、辞退的,由科室负责人或该科室1/5以上职员向办公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办公室负责组成职员解聘、辞退考核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全面考察,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或辞退:

1)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

2)违反校规校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一学年中,违反校规校纪3次以上;

3)一学期中,无故缺席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3次以上;

4)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5)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职员解聘、辞退考察组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篇十四

一、凡接受实习生的科室,应指定一名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担任,带教老师,负责管理,制定实习计划,组织实施完成教学大纲。

二、临床实习生必须参加各级医师、护理查房,结合病员病例进行实践教学,并随时向实习生提问和作必要的解答。

三、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定期安排不同形式的专题、专业讲座和教学查房,每周至少一至二次。

四、实习生必须按时完成住院病员的住院病历和各种观察记录,带教老师应认真检查修改病历并指导学生进行各项技术操作。

五、实习生应严格考勤制度,病、事假三天以内由科批准,三天以上须有所在院校正式函电证明,实习学生本人的请假函电一律不准假。

六、各科室对实习生要严格要求,实习结束时,认真做好实习鉴定,并征求实习生对教学工作的改进意见。

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篇十五

1、应有详尽、科学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2、严格遵守备课环节,分课时备课,课时应与教参同步。内容详尽,重点突出,难点准确,设计合理。

3、应备周前课,特殊情况不得少于3节。

4、严禁抄袭教案,要钻透教材,分析学情,书写规范。

5、考核方法:集中检查与随堂检查相结合。

1、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全身心投入,杜绝坐教,随意代教及在课堂里玩弄手机等行为。课堂管理得当,纪律良好。

2、注重自身形象,着装整洁大方,不得穿拖鞋、短裤、背心或露肩露背的服装进教室。教师用语要文明,不得用语言挖苦、讽刺学生。

3、任课教师要提前2分钟到达所在班级,提醒学生把教室桌凳摆放整齐,把相关课本整齐放在课桌上,等待上课。上、下课要起立,相互问候。严格遵守课堂常规。

4、充分利用小黑板、挂图、ppt等教学手段;教师要有激情,课堂气氛活跃,学生有兴趣。

5、重视培养学生良好的课堂习惯,坐姿端正。回答问题积极,注意力集中。

6、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得任意更改教学内容,把非笔试科目挪作它用。

7、要求教师教学严谨,经常性总结和反思课堂教学的得失,全方位评价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8、分单元按月对学生学业进行质量检测。对学生的学业质量评估要客观公正,要从中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与方法。同时要详细记录每次考试的数据。

9、学期结束任课老师要写好相关学科的教学总结,用统一格式书写上报教导处。

10、考核方法:教学常规月评考核和校领导不定时检查相结合。

1、作业布置分年段严格执行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精神。杜绝作业布置的随意性,作业要精,要有代表性,要有创新性,要激发学生的思维。

2、各年级各科要统一作业格式,统一书写标准。

3、作业及试卷批改要及时,对于批改时发现的个性问题要批注,共性问题要记录并公开讲评。

4、统一作业批改形式。除试卷外以等级呈现作业质量,同时要有激励、提醒等语言批注。

5、禁止利用学生批改作业及试卷。杜绝错批、漏批和歧视性批改的现象发生。

6、考核方法按教学常规月评考核标准、作业检查评价标准及本条例执行。

1、任课教师要切实落实培优补差工作,要有详尽的方案和措施,要落实到人,不得流于形式。

2、科任要有辅导记载(包括对象、内容、措施、过程与效果)。

3、要有耐心、有爱心、有责任心。要正确对待和关爱学困生,要多与之交流解决心理上的障碍,解决学习中存在的诸如方法、习惯和盲目等问题,不得歧视、打击。

4、不得对本校学生实施有偿辅导,或在工作日内对校外学生实施家教。

5、考核方法按教学常规月评考核标准和本条例执行。

1、科组长要组织本科组老师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对于参加教研活动的人员进行点名登记。同时对活动内容、过程、结果要有材料记录,要定时举行本科组的教研总结会议。

2、任课老师要服从科组长安排,根据安排认真准备上好公开课或其它形式的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抵制。

3、任课老师每周听课不得少于1节。听课要认真写好听课记录,作好听后分析和总结。

4、科组长要提前3天向任课老师通报下一个教研活动的内容和要求。任课老师要认真准备,要有书面形式的发言或论述,不得流于形式。

5、每位老师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教研论文,以统一电子文档格式书写上交教务处(要求原创,严禁网上下载)。

1、教学期间,任课老师既是本堂课教学的责任人,又是学生常规管理的责任人。要负责本堂课的点名,解决课堂中的偶发性事件,负责学生的安全等事务,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汇报。如因管理不当或失职对学生造成的伤害,本堂任课老师除将承担全部责任外,学校将视其情节处以罚金。

2、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因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自己负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3、所有室外课,任课老师必须到教室将学生排队带到活动地点(指定专人检查电灯、电扇是否已经关好),并点名,对未到学生要追查原因并报班主任。同时下课也要由任课老师组织排队带到教室。一、二年级的室外课要提前2分钟回到教室。如因违反而造成的事故由任课老师负责。

4、体育课时,体育老师要合理安排内容,要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教学,如因管理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学生伤害负全部责任。

5、各种实验课,老师要严格规范学生的行为,控制好学生,严格遵守实验操作程序及药品管理,对危险物品要专人管理。如因管理混乱,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及药品管理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学生伤害,任课老师负全部责任。学校并处以罚金。

6、教学期间,不管是何种原因而发生的大小事故都必须向负责人反映,以便作出处理。如因不及时上报所造成的损失自己负全部责任。

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简短篇十六

第一条为维护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秩序,保证有关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的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条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管理的法规、规章。

第四条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主管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中心办理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的日常具体工作。地方的考试管理处罚,由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

第六条在职人员违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一5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第八条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二)夹带的;

(三)接传答卷的;

(四)交换答卷的;

(五)抄袭他人答卷的;

(六)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八)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九)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十)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十一)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十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一)扰乱报名站(点)、考场、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第十一条考生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其中是在职人员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在职人员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积分差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露评卷、统分工作情况的。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二)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三)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五)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以后不准再从事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一)伪造、涂改考生档案的;

(三)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四)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六)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营私的;

(七)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八)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九)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在职人员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干部或其他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严重的;

(二)打击、报复、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胁迫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部分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或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取消此考点下一年度兴办全国统一考试的资格;撤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考区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妨害考场、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三)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考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

(二)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以升学考试为名,进行诈骗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条盗窃未经启用的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和盗窃、损毁在保密期限内的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视具体情况,追究其领导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编写、出版、印刷、销售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使用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集、模拟题等,按国家教委、国家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6)教中小材字001号文件规定处理。未经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批准,翻印、出版、销售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的行为,除其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由招生考试机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的行为,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作出考试处罚管理决定,并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发生第十七、二十、二十一条所列重大案件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必要时,可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参与查处。

第二十五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作出处罚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以撤销或变更下一级招生考试机构所作的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对违反考试管理的在职人员作出的处理结果,应抄送提出处分建议的招生考试机构。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人给予的处罚,处理机关应通知被处罚人。

第二十八条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的15天内,可以向上一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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