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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集合如何写 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的要件(三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28 09:47:44 页码:14
房屋征收决定集合如何写 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的要件(三篇)
2022-12-28 09:47:44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房屋征收决定集合如何写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街)_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的____________结构房屋一套出售给乙方;

二、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三、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乙方一次性将房屋全部价款支付给甲方;

四、由于该房屋目前正在建设之中,因此,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五、受到目前政策的限制,房屋________年之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待房屋可办理手续之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要保证按期交房,否则每逾一日将按总房款的____________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七、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给乙方造成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八、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九、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房屋征收决定集合如何写二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 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政房征〔 〕 号),对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征收主体: 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七、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房屋征收决定集合如何写三

征收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葛锐,区长。

被征收单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正。

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

因上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xx年3月2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xx]第(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xx]第(3)号),决定对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房屋在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没有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138户已达成协议127户,仅剩被征收人等11户,完成征收比例达92%。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xx〕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xx〕121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xx〕57号)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单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你单位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二、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席井村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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