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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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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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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是每个人都需要面对的挑战,我们时常需要对自己在工作上的表现进行总结。如何应对工作中的挑战和压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一起来借鉴。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篇一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数出多门,乱发报表,根据《中华人了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各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三条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备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格式,各厂属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五条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六条厂属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八条本厂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厂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条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部门主管批准、综合部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一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

第十二条本厂内部报表发现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一)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电话或口头查询更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二)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台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台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碉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的来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月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十七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完成与未完成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统计纪律

第十八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十九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上级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现有违纪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第八章统计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及时、准确无误,不午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不得伪报,不得伪造、篡改,发现有违纪之一者,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和本专业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分析,效果显著可给予奖励。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篇二

1、由网管员负责建立数据备份系统,防止系统、数据的丢失。由专人负责数据备份工作,并认真填写备份日志。

2、一旦发生数据丢失或数据破坏等情况,必须由网管员进行备份数据的恢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更大的损失。

3、数据备份的主要内容为:网络服务器端操作系统、系统及应用软件、数据库信息、网站信息、文档数据库、共享资源平台。

4、备份具体工作为将以上信息存储于磁介质及光盘上。

5、文件服务器实行双硬盘同时工作,硬盘问做镜像备份。

备份的时间为:

网络操作系统每月底备份一次:

应用系统每次修改后备份一次,并保留最新的版本:

每星期备份服务器上的用户数据:

每月将用户数据刻录到光盘,作为历史数据保存:

如遇系统由重大改动或更新,需在改动之后当日进行备份。

6、数据备份由网络系统管理员负责实施。并记录下备份的内容、时间。

7、备份数据及相关的数据档案统一保存在网络管理中心。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8、如遇服务器遭受攻击或网络病毒,造成数据丢失或系统崩溃,需要进行数据恢复,需由网络通管理员执行恢复程序。同时将具体情况做记录。

9、数据备份和数据存储用的磁介质要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篇三

为了加强公司统计工作,强化统计职能,充分发挥统计在公司管理中工作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立足现有条件,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计算和输出处理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二、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不断建立健全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及归档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可靠。

三、按照公司统计要求,明确分管领导,统计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的稳定。其统计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统计法》,执行和落实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承担的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报表的催报、

送审和报送工作。

(三)在工作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

计监督权。

(四)熟悉统计分类、指标含意、计算方法、统计编码,负责承。

担统计工作的咨询、指导。

(五)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提供有决策依据的统计资料。

四、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分析任务,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

五、凡属上级下达的临时性统计任务,由统计员按照上级要求和统一标准,按时、按质搜集和整理提供公司基础数据。

六、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方能上报。

七、对经主管领导核准的统计数据,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如果发现有错报、误报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和统计人员进行核实订正。

八、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核定和同意。

九、统计工作受到上级表扬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受到批评的,在年度考核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篇四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学校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对学校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财务与资产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便于准确映学校发展状况,提供重要决策依据,服务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统计法》及《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及时、准确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统计资料,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学校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高基报表)、高水平学办学绩效数据采集表、普通本科高校发展潜力指标数据采集表等综合统计报表。学校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上级对口部门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学校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校领导担任统计工作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职能。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并在发展规划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各学院与统计有关的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应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其岗位职责。

第八条学校发展规划处综合统计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完成学校综合统计工作任务。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学校基本数据,编撰和印发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

(四)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推进学校基本统计数据的信息化工作。

(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与各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根据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学校下达的有关统计报表。

(三)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四)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结合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五)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历史资料。

第十条学校统计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教职工统计由人事处负责。包括全校教职员工的人数、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务(称)、年龄、面貌、行政奖惩等内容。

高层次人才情况由人才办、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统计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

(二)本科教学及学籍统计由教务处负责。包括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授课及课时、专业设置、学籍信息、学生考试成绩、学科竞赛、教学实践、质量工程、教学成果、教学奖励、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成果等各类有关数据。

有关学生第二课堂、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统计由校团负责。

(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及教育生等学生统计分别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研究生院、海外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包括招生情况、在校生人数、来源、年龄、面貌、奖惩、毕业生人数、学位授予等内容。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由学生处负责。

(四)科学研究状况统计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包括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科研奖励、科研平台、知识产权与专利等内容。

(五)学科建设统计由发展规划处负责。包括各级重点学科、esi学科建设情况等内容。

(六)社会服务情况由海峡创业育成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包括横向经费、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等社会服务情况。

(七)资产设备统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学校占地面积和校舍面积(含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实验室面积、学生宿舍面积、生活用房等分类校舍面积)等内容。

(八)图书资料的统计由图书馆负责。包括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的种类、数量等,及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使用情况等内容。

(九)基本建设统计由基建处负责。包括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内容。

(十)财务统计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包括各项预算内外经费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工资总额等内容。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合署)负责。包括国家留学基金教师出国项目、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赴台港澳交流学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际来和回、国际学术会议等等内容。

(十二)学校的新闻统计由宣传部负责。包括校外各级媒体有关我校的报道、校内媒体的新闻宣传等内容。

(十三)校友情况、社会捐赠统计由校友会负责。

(十四)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基地、研究中心等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十五)未列入以上范围内的统计项目,按其性质由发展规划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的采集。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来源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的报送。上级下达的要求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综合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各类专项统计报表,由职责部门、直属单位归口负责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并送发展规划处备案。学校下达的校内统计报表,各部门(单位)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时报送。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的发布。为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全面、统一,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以发展规划处正式发布的基本统计数据为准,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发布与其不一致的数据。发展规划处每年初发布一次《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更新学校主页网站的基本数据。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的使用。各部门(单位)引用或对外报送学校基本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发展规划处核实。涉及特定用途的基本数据,应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单位)采集并使用最新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的变更。各部门(单位)对报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核实审批后,再交上级统计单位更正。已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的统计信息和数据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的归档。各部门(单位)均应保管好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资料、各种统计报表以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要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属于国家保密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统计报表的管理,保证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报表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作用,满足集团公司对外提供各类统计报表的需求,根据管控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报表日常管理工作由计划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指定统计专员,各二级子分公司要指定统计部门。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负责归口统计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各二级子分公司指定的部门负责本单位统计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并以及上报给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统计报表分为内部统计手册,以及集团公司对外提供的上报统计报表。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所有二级子(分)公司均纳入统计手册的编制范围。

第六条各子(分)公司为统计手册基础资料提供的责任主体,负有及时、真实、全面提供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统计资料的责任。

第七条各子公司下属公司统计资料由子公司汇总填报,恒源托管分公司由恒源公司汇总填报。

第八条统计手册分财务、人力资源、生产及安全环保、工程投资、设备五部分内容,具体内容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制订。财务部分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力资源部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生产及安全环保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工程投资由董事会秘书处、计划财务部负责,其中:基建、技改项目形象进度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其它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各类工程投资财务进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设备部分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各单位每月在报送财务报表的同时,按照年初工程计划口径同时报送工程统计进度报表。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拟订印制统计手册所需基础资料的明细表格,下发各子(分)公司,由各子(分)公司填报完整后,上报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各职能部室进行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资料报送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集中汇总,统一编导,并印制成统计手册。

第十条统计手册按月编制,本月编制上月手册。

第十一条各子(分)公司于每月6号前上报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求的基础资料,包括电子版资料和纸质资料,纸质资料要求统计专员签字,并有单位印鉴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后,于10号前报送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统一汇总、编导,于20日前印制成统计手册。节假日顺延。

第十二条上报统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年报以及不定期报表四种,报表格式及要求随主管部门要求变动而变动。

第十三条上报统计报表主要包括:经信委报表、统计局报表、中煤协会报表,由计划财务部统一报送。

第十四条各二级生产子分公司为上报统计报表基础资料的提供主体,负有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基础资料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子公司下属公司统计资料由子公司汇总填报,恒源托管分公司由恒源公司汇总填报。

第十六条各单位每月月底最后一日,将本单位的本月主要产品的产销存报表报送至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汇总后报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其它报表,按照后附报表目录要求的时限和内容,准时报送。不定期报表内容和时限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上报统计报表具有严格的时限性,各二级子分公司要严格按照附表的时限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八条各子分公司要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统计事宜;

第十九条统计资料作为经济运行质量的反映,其数据来源为经审计、审核的财务报表或相关有计量基础的数据。

第二十条统计报表将实施评比机制,对在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来自:小龙文档网:企业统计报表管理制度)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篇六

为加强全局统计工作,强化统计职能,发挥统计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立足现有条件,切实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计算和输出处理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各自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及归档制度,为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奠定基础。

三、各单位要有明确的统计工作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局相关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执行和落实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承担的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报表的催报、送审和报送工作。

(三)在工作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四)熟悉统计分类、指标含意、计算方法、统计编码,负责对本人承担统计工作的咨询、指导。

(五)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提供有决策依据的统计资料。

四、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分析任务,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

五、凡属上级下达的临时性统计任务,由对口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和统一标准,按时、按质搜集和整理、提供本单位基础数据。

六、本着减轻基层负担、减少工作环节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机关科室能够独立完成的统计任务,不再安排基层;通过电话能够了解的数据和情况,不再使用网络;通过网络可以上报下达的数据,不再使用纸张。

七、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方能上报。未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办公室不得加盖印章。

八、对经主管领导核准的统计数据,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如果发现错报、误报,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和统计人员进行核实订正。

九、各单位要积极开展统计资料分析利用工作。

十、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核定和同意。

十一、统计工作受到上级表扬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受到批评的,在年度公务员考核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篇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规范、高效,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充分发挥统计为x决策和管理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各项统计法规,结合x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x的经营、生产、建设等情况进行真实的反映,实行统计监督;对涉及总公司决策的重大问题,按领导需要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x决策和管理服务;并按规定向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提供x的统计资料。

第三条 x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专业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总公司计财部是x集团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专业部门是本专业统计数据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计财部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统计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x各项统计管理制度;编制x年度统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统计方法制度;组织x各单位、部门实施政府及行业组织所布置的统计调查;制定x的统计方法制度,保持x集团内部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六个方面的统一;实施x所需要的各项统计调查;指导、协调各部门保持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唯一性,统一对外公布和提供各项统计资料;组织各专业部门对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的动态进行监控、分析,保证数据准确。

各专业部门在计财部制定管理制度、编制工作方案、明确方法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实施统计调查、利用管理信息化系统等过程中,提出专业意见。各单位、各部门在计财部的专业管理下,完成各自所负责的统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专业部门要把统计业务建设与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统计工作中积极利用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在管理中实现用规定的标准和准确的数据真实反映每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各子公司要依法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各厂矿要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各级专业部门以及各车间(作业区)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x各单位、各部门都要保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稳定,保证统计工作的健康开展。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有误,应提出,由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进行抵制和揭发。

第八条 x各单位、各部门要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各项统计法规,严格执行x各项统计制度,认真开展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方法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及各地方政府统计机构、行业组织所颁发的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规定的填报说明、指标解释、计算方法、指标目录等,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条 x的统计方法制度建设要贯彻全集团集中统一、分层能级管理的原则。计财部每年要制定x集团年度统计报表及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明确各项统计调查的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为满足x内部管理需要而设置的统计指标,必须经过总公司计财部审核,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在x内部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其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要与国家规定相统一,凡上级制度中没有明确要求的指标,要按总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一经确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变动。如确需修改、调整,要经总公司计财部审定、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对不适用的统计指标也要及时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及时废止,避免资源的浪费。

第十三条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x一业多地生产格局的建立,为了强化集中统一管理,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在统计专业中不断提高对现代化信息工具的利用程度。统计专业要充分利用x管理信息化成果,同时还要从实际出发,建设多种形式的统计专业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包括专业统计报表和综合统计报表。专业统计报表是指由各级专业部门根据专业管理需要而制定的统计报表,在本专业系统内实行。综合统计报表是指由总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专业处根据有关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资料加以汇总、整理,编制而成的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总公司在集团内部实施的综合性统计年报、定报、一次性调查等统计报表,由计财部通过召开统计年报会、颁发年度统计报表制度、下发通知文件等形式进行布置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专业性统计年报、定报、一次性调查等统计报表,由各专业部门进行布置并组织实施。计财部以及各专业部门要本着精简高效、满足需要的原则,对统计报表的实施进行严格审核,并及时清理、废止不适用的统计报表,避免重复布置,重复上报,避免资源的浪费。

第十六条 制发统计报表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填报目录、数据格式、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填报单位、上报时限、受表单位、上报份数等。

第十七条 统计报表的制发在专业负责的基础上,由同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统计报表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废止的统计报表应及时通知填报单位停止报送,并抄报审批部门注销。

第十八条 定期统计报表(包括半年、季、月、旬报及电话报等)的种类、表式、填报单位、填报目录、数据格式、报送时间、受表单位、报送份数等,每年由计财部或各专业部门颁发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做出规定,各单位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定期统计报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填报。如需基层单位提供基础数据,可根据报表内容进行分解,但是必须满足上报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 定期统计报表填报内容要齐全。如果填报单位某种报表(指标)在本报告期无填报内容,也要加盖有关印章后报送空白表,以示本报告期未发生。

第二十一条 表内各数据项之间的关系必须准确。表中内容需要订正时,在不影响整洁的前提下,可用双线划掉错项,在其旁边填写订正的内容,订正处要加盖填表人印章,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统计数字报出后发现有误,如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尚未对外报送,可以订正,如已对外报送,则应在下一报告期订正。无论在本期订正,或在下期订正,都必须填写统计数据订正单。

第二十三条 统计年报:

(一) 各单位按要求参加总公司及各专业的年报会议,并指定专人负责本专业、本单位年报的组织与实施。

(二) 各单位按《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及附件等要求,分解落实本专业、本单位年报的编制工作,按规定时限上报。

(三) 总公司各专业部门编制的对外年报(包括行使x总公司汇总职能的各子公司专业处室的对外年报),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总公司计财部一份。

第二十四条 制发统计报表,要本着既满足管理需要又符合精简和切实可行的原则,要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凡是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的资料,或可以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得到的统计资料,不得再向基层单位布置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的形式要尽可能地简便。凡是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就不制发定期报表;凡是半年报、季报能满足的需要,就不制发月报、旬报。

第二十七条 设计统计报表的内容要简明、统一,不得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报表发生矛盾。

第二十八条 除了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所统一制发的统计报表外,x集团内部所布置实施的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各级综合统计部门批准,并有统一编号,否则不得实施。在x内部制发统计表,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 总公司、各子公司、各独立单位制发统计表,必须由同级统计部门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备案。

(二) 总公司各部门(包括代行总公司管理职能的各子公司专业处)制发统计表,必须经总公司计财部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备案。

(三)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制发报表,应将表式、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及其报送要求等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凡经统计部门批准的统计表,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必须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单位、批准单位以及表号。表号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编制,其他专业部门不得擅自编号。表号编制的原则为:第一个汉字为系统标志,第二或第二、三、四个汉字为制表单位标志,后接的汉字为“统”字,最后二至三位数字为报表顺序号。

例1:总公司设备部制表,右上角应标明:

制表单位:x总公司设备部

批准单位:x总公司计财部

表 号:x设统××表

例2:股份公司劳资部制表,右上角应标明:

制表单位:股份公司劳资部

批准单位:股份公司计财部

表 号:股劳统××表

例3:x公司生产处制表,右上角应标明:

制表单位:x公司生产处

批准单位:x公司计财处

表 号:迁生统××表

第三十条 各级专业部门制发的生产计划表、会计决算表、业务登记表、业务记录表以及各级党、团组织等部门制发的有关政治思想、党团组织干部状况等报表,均不包括在本制度所指的统计表制发审批范围之内。但上述部门制发非本部门专业性统计报表,仍按本规定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未经同级统计部门批准、未标明制表单位、批准单位及表号的统计表,均属非法报表,各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并向同级或上一级统计部门反馈。

第四章 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和促进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对系统中设置的涉及到统计专业的指标数据,要从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出发提出专业意见,保持系统规则与统计制度的规定相统一,保持系统数据在统计专业对内、对外提供时的通用性,提高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随着管理信息化系统的不断完善,统计专业要不断扩大对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利用程度。

第三十四条 凡是信息化系统中已经实现自动生成的指标数据,必须以系统数据为准,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再另行同口径统计,保证企业管理基础数据源采集、指标生成和数据资料使用的.唯一性。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要实时关注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的动态,按专业分工要求,对系统所反映的指标情况进行监控,及时核对数据、分析数据,优化业务流程,通过加强流程管理,保证数据质量。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三十六条 加强统计分析,提高分析质量,是做好统计服务的重要方面,是各级统计部门及各专业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统计分析要紧紧围绕x改革发展的实际,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市场形势变化的影响,企业经营生产活动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随着x管理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深入,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bw(数据仓库)、hr(人力资源)以及oa(办公自动化)等新上模块,随时关注企业运营情况,掌握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开展分析,为决策和管理建言献策。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应用各种先进的统计分析软件及方法,开展统计分析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的效率和水平。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管理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统计分析,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

第六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

第四十一条 统计资料包括各种介质的报表、分析、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等;也包括各种介质的按照一定格式整理而成的系统性历史记载资料。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各专业管理部门都要及时登记统计台账、及时归档统计报表及各种文件、及时整理历史记载资料等,做好统计历史资料的积累和保管。

第四十三条 各种统计资料(包括电子介质资料)的保存年限为:

(一) 按照一定格式整理而成的系统性历史记载资料永久保存。

(二) 统计年报资料永久保存。

(三) 除了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以外,统计定期报表资料保存两年。保存期满后,由本部门、本单位指定专人妥善处理。

(四) 各种统计分析文章、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等,按照发文时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统计资料的保管要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电子介质、纸介质等多种形式的数据库,并健全多种分类的目录索引,做到保管安全,查询快捷。

第四十五条 为防止数出多门,对外提供和会议使用统计数据时,要以各级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各级的综合指标数据由同级计财部门审核,专业指标数据由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涉及重要内容的要经同级主管领导批准。未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的,不允许擅自对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 为了保证数据资料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外提供统计数据,要明确数据的用途及其口径,使用安全的传输手段。

第四十七条 在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发生变化,并导致数据资料的口径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在当年统计资料的同一载体上记载变化情况,以便日后对比分析时换算使用。

第四十八条 在对比分析口径不同的数据资料时,可以在应用的材料中对数据进行加工、换算、调整,但是不允许调整历史资料。

第四十九条 总公司计财部要按月编制、发布x集团生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统计公报。发布的形式、范围和时间视当时管理实际而定。各专业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计财部定期报表制度的要求,编制、发布本专业、本单位的统计公报资料,并报计财部。各子公司以及各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总公司办法发布统计公报资料。

第五十条 各子公司、独立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统计公报,并报计财部1份。各专业部门于2月10日前向计财部提供上年度统计公报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计财部每年负责汇总、编辑x年度的统计公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印刷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机构、人员发生变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组织好对全部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安全,不允许擅自销毁统计资料。

第五十三条 属于绝密、机密的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泄密。如果必须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时,总公司级的绝密统计数据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机密统计数据按专业分工由总公司各部厅主管领导批准;各子公司级统计数字,由各子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分别由各子公司或所属专业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章 原始记录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原始记录是按照规定的格式,对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活动所做的最初记录,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做好原始记录的管理,是统计资料真实、准确的重要保证,是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为了贯彻x钢铁业集中一贯管理原则,促进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x钢铁主流程的原始记录实行由计财部归口的集中统一管理。计财部负责在钢铁主流程集中统一审批原始记录项目的建立、修改和废止;每年按照统计专业工作计划安排和统计专业制度的规定,统一组织对原始记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原始记录失真,造成统计数据不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各子公司、独立单位的原始记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五十六条 总公司各专业部门、钢铁主流程各生产单位对原始记录的管理实行专业、逐级负责。负责提出本专业、本单位原始记录项目建立、修改和废止的意见,报计财部审批;按照计财部统一安排,组织好本专业、本单位原始记录的检查工作;对原始记录失真造成统计数据不实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各子公司、独立单位参照总公司管理要求,组织好本单位原始记录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作检查、统一审批项目以及对原始记录失真造成统计数据不实提出处理意见等。每半年末向总公司计财部报告原始记录管理工作的总结情况,接受总公司的检查指导。

第五十八条 设立新的原始记录要明确目的,明确填写人、审核人、填写时限、填写依据、计算方法、传递程序、保管期限等各项要求。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同意后,报同级统计部门统一审核、统一编号、统一颁发实施。

第五十九条 原始记录按批准权限分类编号,以区分总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通用原始记录和各厂矿的专用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的编号要具有在本单位的唯一性,并且不重复、不遗漏。

第六十条 总公司、各子公司专业部门制发的原始记录采用本公司头一至三个字为编号字头;基层厂矿原始记录编号采用具有代表本厂矿名称功能的一至三个字作为编号字头。

例1:总公司各专业部厅制发的原始记录采用以下字样编号:

总公司设备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设备(原)××号”

总公司劳资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劳资(原)××号”

总公司生产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生产(原)××号”

例2:各子公司、直属单位各专业处室制定的原始记录采用以下字样编号:

股份公司劳资部制定的原始记录:“股劳资(原)××号”

x秦公司财务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秦财(原)××号”

例3 :各基层厂矿制定的专用原始记录采用以下字样编号:

秦中板厂制定的劳资专业原始记录:“秦板劳资(原)××号”

秦机厂制定的设备专业原始记录:“秦机设备(原)××号”

第六十一条 质量记录的管理执行“x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为确保电子介质原始记录数据的安全,对涉及到电子介质原始记录的系统数据进行设计、变更、维护、备份时,要严格按照总公司信息部下发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原始记录需要修改和取消,仍由原提出建立该原始记录的单位提出意见,按照审批权限统一发文实施。

第六十四条 基层单位的统计部门要对负责原始记录填写的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第六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受控技术条件、时限要求等填写原始记录,内容要全面、真实、工整,记事性记录要简练。要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圆珠笔填写(特殊情况除外),同一张记录不能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笔色。订正时,在不影响整洁的前提下,可用双线划掉错项,在其旁边填写订正的内容,订正处要加盖经手人印章,以明确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原始记录的管理进行检查的重点是原始记录的真实准确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指导和纠正,不允许在原始记录上弄虚作假。

第六十七条 原始记录(包括电子介质的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涉及质量体系的记录按照各程序文件规定的时限保存,其它记录由各专业部门根据其重要程度具体确定,最低不得低于两年。原始记录保存期满后由流程的最后使用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在保管期内,不允许丢失和擅自销毁原始记录。

第八章 统计业务职责分工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包括按规定收集基础数据、生成统计指标、提供统计资料,同时还包括不断扩大对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利用程度,分析数据动态,控制数据流程,保证基础数据源的唯一和指标数据的准确。

统计业务职责分工如下:

(一) 计财部负责集团统计指标数据的归口管理,具体负责综合经济效益、产品产量、技术经济指标、固定资产投资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二) 生产部负责半成品、在制品、主要能源消耗、水资源利用、运输设备及运输量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三) 技术研究院负责双高产品、拳头产品及新产品的产量、产值,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科研技术开发费用、专利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四) 设备部负责生产设备规模、设备使用情况、设备生产能力以及大型工具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五) 劳动工资部负责人员工资报酬、劳动生产率、劳动工资及人员的构成情况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六) 技术改造部负责技改项目完成情况等统计工作以及建筑业统计的归口管理。

(七) 投资管理部负责x境内对外非金融合营企业和改制企业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和上报,负责总公司下达的经济效益、投资回报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八) 环保处负责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废水回收利用情况等专业统计工作。

(九) 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人事、科技干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情况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 规划发展部负责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土地资源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一) 资本运营部负责盘活存量资产情况、x境内对外金融类合营企业情况等统计工作。

(十二) 信息部负责计算机应用情况、网络建设情况以及计量检测数据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三) 安全处负责工伤情况的统计工作。

(十四) 销售公司负责产品销售价格、产品销售量、产品出口量、出口创汇、钢坯钢材销售流向、钢材库存情况等专业统计工作。

(十五) 供应公司负责主要原燃材料购进量、购进价格、消耗量、库存量,以及采购问卷调查等专业统计工作。

(十六) 中x公司负责x境外投资企业情况的统计工作。

(十七) 办公厅负责企业大事记以及行政业务的统计工作。

各部门职责调整时,要相应健全、完善专业统计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子公司、厂矿参照上述分工,组织本单位的统计核算工作和统计流程管理。

第八章、统计人员管理

第七十条 x各部门、各单位配备统计岗位人员,要优先选择那些具有统计专业学历、受过统计专业训练、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具有统计工作经验的人员。同时,要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不得频繁更替。

第七十一条 从事统计岗位工作,要在上岗前取得从业资格,达到先持证、后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第七十二条 总公司计财部要从x改革发展的需要出发,从统计人员队伍的实际状况出发,从国际、国内统计学术发展的动态出发,通过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充分沟通,安排好每年的统计继续教育课程,最大程度地使继续教育活动贴近实际。

第七十三条 各专业部门、各单位也要根据管理的需要和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组织统计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七十四条 统计人员要认真参加统计专业的继续教育等培训活动,认真学习,掌握专业知识。不认真参加培训,学习成绩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统计岗位工作。

第七十五条 统计人员要在完成好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踊跃地参加统计专业的学历、职称、职业等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x总公司、各子公司及独立单位。各单位、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本专业提出细化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0日颁发的x发[1993]681号《x总公司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和x发[1993]682号《x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树立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守则,请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遵守。

1、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衣着整洁得体、端庄大方,不得穿着过于生活化的服装。仪表仪容须端庄大方,男同志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染怪发。

2、遵守出勤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因事、因病不能出勤,须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遵守会议规定,按时参会,不无故缺席。开会时集中精力,认真做好记录,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不开小会,不吸烟,不随便走动,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均应关闭或处于静音状态,不在会场内接打电话。

4、工作时间须集中精力,专心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串岗聊天,不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不在电脑上玩游戏、炒股、看电影、上网聊天和上不健康网站等。公务期间中午不得饮酒。

5、对工作精益求精,讲求工作质量,办事撰文要严谨细致,不粗枝大叶,不拖泥带水。讲求工作效率,当日事当日做,不得推诿拖拉,贻误工作。按程序办事,逐级请示和报告工作,不越级、不越权、不侵权,不推卸责任。

6、遵守办公场所管理规定,维护文明办公环境。上班时提前到岗打扫卫生,离开时关闭门窗和电源。办公室布局美观合理,物品摆放有序,办公桌面干净整洁。

7、保守工作秘密,不私自传播、泄露不宜公开的会议决定、决议,不传播不宜宣传的单位人事关系方面的事宜。

8、遵守机关财务制度,借用公-款、领借物品必须履行申报程序和登记手续,借用公-款公物须及时归还。

9、遵守网络管理规定,保证局域网络健康、安全和通畅。爱护桌椅、微机等办公设备,如有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要节约办公用品,不得浪费。

10、尊重他人劳动,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放杂物,不在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保持办公室和公共场所卫生整洁。

11、要顾大局、识大体,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搞好股室之间、同事之间的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12、对外交往要热情谨慎,讲求人品,不滥交朋友,保持机关工作人员的优良品德。

13、接打电话应轻拿轻放,自觉使用礼貌用语,如“您好”、“请问您找哪位”。接听电话要热情,答复问题要认真,重要事情要记录,通话完毕要说“再见”。

14、遵守社会交际礼仪,进领导办公室应先敲门;首次见面应主动问好,对方问好,要相应回答;握手时须等职务高、年长者和女士先伸手,握手时松紧适宜。

15、讲究语言文明,尽可能说普通话,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遇见别人谈话不乱插话,应征得同意。

16、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列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篇八

第一条为使统计报表及时准确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对生产统计报表的填写、报送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fb各种生产统计报表。

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各车间部门负责本车间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五条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统计汇总及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

实施与执行。

第六条统计报表的填写要求。

(一)统计报表中的各种指标应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二)对外提供的报表,必须由填报人盖章,本部门领导审查并签字,主管领导签批后方能报出。

(三)统计人员要根据报表时间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对上级布置的临时报表要认真填写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及时报出。各部门的统计报表要留有存根以便备查。

第七条各车间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月生产计划》有生产计划部负责每月月末下达,用oa发到各车间和相关部门。

(二)erp《月产品工时报表》、《年月生产工时统计表》由各车间记录员负责在本月2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

(三)《在产品月当产量表》由各车间核算员负责在本月2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

(四)《月产品工时报表》、《在产品月当产量表》、《年月生产工时统计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汇总,并于本月27日前上报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五)工业总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由销售部负责于27日前报生产计划部。

(六)《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有财务管理部负责与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

第八条对外月份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工业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月末30日前上报机械局。

(二)《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10日前上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大中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大中型企业产、销、存月报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16日前上报省机械厅。

第九条对外年报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机械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机械局、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机械工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次年1月10日前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省机械厅。

(三)《财务状况》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机械局。

第十条统计报表的保管要求。

(一)各车间部门的统计报表保存期为3年。

(二)对外商报统计报表保存期为5年。

第四节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各车间部门领导要对本部门的统计报表的准确性负责,保证按时报出。

第十二条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报表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保证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制表人的各种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接受部门及上级领导的监督指导。

第五节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生产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篇九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公司实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统计原则,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协调统计工作。

4、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部门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动工作时,事前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财务科主任签字,必须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公司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财务部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由财务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公司对外统计报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作为正式报表。

3、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制表部门做修改后备案,不必再办理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报表由各填制部门分别保管。

5、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门经理应对报表进行认真审核。

(三)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部门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公司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以变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现象。

2、各部门应将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账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方便使用。

3、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公司领导审核,并经财务部及各部门统计人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四)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

2、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

3、统计数字订正单。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篇十

第一条目标和原则。建立生产统计管理规定,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提供信息、参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依据《台州海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成本核算办法》对统计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生产环节。统计资料及结果,不得外报。

第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条、各生产车间及辅助生产各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生产部设专职统计人员一至二名;公司财务部设综合统计员一名,负责各部门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业务指导及管理工作。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生产车间、辅助生产部门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财务部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及辅助生产部门统计员应协助综合统计员作好公司的生产统计工作,完成本部门的统计填报任务,建立和健全本部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具有完成统计任务需要的专业知识,并对生产工艺及过程有足够的了解,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公司应当组织专业培训。

第七条、建立车间、部门物料消耗台账,有材料账、生产成本(按品种登记)、半成品账(按品种登记)、记录要准确、规范、有月计、累计,各种统计数据要以原始单据为基础。

第八条、要作好生产班组人员考勤统计工作,机器工时统计,作好水、电、蒸汽等动力消耗统计,准确了解工时的消耗量,燃料及动力消耗量,并按月编制报表。

第九条、每月协同仓库对半成品、产成品的出入库计量工作,并按要求开立出、入库单并作好台账登记,每月及时编制半成品产量统计表和产成品产量统计表。

第十条、每月25日参与盘点库存净料及半成品、在制品,对出现的假退部分,应全部有净料,对于在制品种半成品,每月也要盘点,掌握清楚,并要有盘点记录。

第十一条、每月25日结账后及时与仓库核对领料数量,准确编制材料消耗统计表及半成品生产数量统计表、产成品完工数量统计表、结存半成品数量统计表。

第十二条、对于产品主要原材料产品单耗,月度或季度或年度产品原材料单耗、动力能源消耗要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第十三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要有与计划对比、纵向比较分析,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目前报送统计报表格式见附表,各表最迟应在每月28号之前报送生产总监、财务部。(以后随管理需要,需另增统计项目的再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所有统计资料均为内部文件性质,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十五条、生产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下属统计资料。基层统计部门不保管统计资料,关于统计资料的装订、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各车间、辅助生产部门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并对本岗位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有权检查车间班组物料消耗台账、统计报表,并对其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生产部专职统计人员,对当月、季度或年度产品单耗、动力能源消耗情况未作简明分析扣5分。

第二十条、根据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加分,每篇最高为15分。

第二十一条、统计人员每月提成奖按考核得分比例发奖(最高分可得115分,合奖金系数为1.15原岗位奖金系数)。

第二十二条、各级部门领导应当充分重视并支持统计工作,各部门统计工作出现差错问题,相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按其直辖下统计人员被扣减了的奖金数的30%比例扣罚领导人员的提成奖。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应当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

第五条 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外贸易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以及国内外有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开展进出口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工作。

第六条 海关应当利用海关统计数据依法开展统计监督,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对海关执法活动进行分析评估,并检查、纠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对于海关统计部门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答复。

第七条 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除依法公布以及无偿提供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外,海关提供进出口贸易统计的数据资料实行有偿咨询服务。

第八条 海关统计的范围包括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依法应当列入统计的物品。

第九条 没有实际进出境或者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是没有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条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三)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以及货币用黄金;

(四)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六)退运货物;

(七)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货物;

(八)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

(十)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

(十二)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第十一条 下列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修理物品;

(二)打捞物品;

(三)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四)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

(五)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

(六)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

第十二条 对于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海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单项统计的数量和金额不计入海关统计的数量和总值。

第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调整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统计项目;对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部分统计项目进行长期或者阶段性统计。

调整统计项目的,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海关统计项目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进行归类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

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列有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当同时按照第二计量单位统计其第二数(重)量。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进行统计。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成本、桂花树苗价格 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价格)进行统计,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以及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按照“国别不详”进行统计。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者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直接运输货物,以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的,按照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进行统计。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的启运国(地区)按照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进口货物的始发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国(地区)。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货物的运抵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从我国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中转国(地区)作为运抵国(地区)。

第二十二条 进口货物的境内目的地按照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者最终运抵地进行统计,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

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按照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第二十三条 出口货物的境内货源地按照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产地或者原始发货地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转换运输工具、难以确定其生产地的,按照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按照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统计。

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经营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为其设置全国通用的经营单位代码。

经营单位代码由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统计的贸易方式及单项统计的`货物(见附件)按照进出口货物买卖双方交易形式以及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分类统计。

海关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对贸易方式进行调整的,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 运输方式按照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和其他运输等方式进行统计。

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我国境内第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进行统计;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离我国境内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进行统计。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照旅客所乘运输工具进行统计。

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照实际运输方式统计。

以人扛、畜驮、管道、电缆、输送带等方式运输的货物,按照其他运输方式进行统计。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放行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照海关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指运地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启运地海关的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海关统计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启运地海关进行统计。

第二十九条 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包括经海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报关单证、随附单证及有关的电子数据。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统计纸质原始资料自进出口货物解除监管之日起保存3年;海关统计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由海关总署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管理,各直属海关统计资料由该直属海关的统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海关统计信息是以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相关统计信息。

海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信息,并于每年的12月将下一年度月报、年报等统计资料的公布时间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海关综合统计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地区进出口总值表;

(二)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表;

(三)国别(地区)进出口总值表;

(四)主要商品进出口量值表;

(五)进出口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表;

(六)运输方式进出口总值表;

(七)反映进出口总体进度的分析报告、进出口监测预警信息等。

第三十二条 海关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未经海关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海关统计资料和海关统计电子数据。

第三十四条 海关统计部门对统计原始资料中的申报内容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提出查询,核实有关内容,当事人应当及时据实作出答复。

依法应当申报的统计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除依法予以处理外,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

第三十五条 海关统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海关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揭发和制止影响海关统计客观性、真实性的人为干扰。

第三十六条 海关统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除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外,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一、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坚持每周二上午进行政治理论知识学习,重点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领导人的原著和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每个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质量,并认真作好学习笔记,每季度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政治理论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学习篇目和学习计划。

二、考勤制度

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坚持上、下班签到制度。当月出满勤者,发给考勤费(岗位补贴)90元。请假(含事假、病假)每天扣发考勤费5元,迟到早退一次扣2元,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取消当月考勤费,无故缺旷一天扣2012年度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

2、县局对基层统计人员评比:为表彰在统计工作中涌现出的基层先进个人,从二oo四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十佳”优秀统计员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统计员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表彰,每人奖励300元。

五、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整理本局年度统计业务及工作档案,按时立卷归档(每年5月底前),不留存货,未经领导批准,非本局人员不得查阅统计资料档案。年度统计资料上报上级统计部门尚未评估反馈前,不得对外提供,不得提供家庭单项调查资料和按保密制度规定的统计资料。

六、财务管理和公开制度

财务人员和主要领导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白发票和不合理开支。不得将统计经费挪作他用,重大开支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人员统一经办,大宗物品采购实行政务公开。

七、微机使用与管理制度

微机使用由微机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机房内严格防火http://、防磁、防潮、防尘,不得将易燃易爆及强磁物品带入机房,机房内严禁吸烟、吃零食;严禁吐痰、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大声喧哗、会客等,保持机房安静清洁;上机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不得在打开设备电源后离开机房二十分钟以上;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磁盘上的统计数据;不得将统计系统外的磁盘在本局微机上操作,不得利用机房设备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微机使用一人一机相对固定机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他人机型;最后离开机房者,必须关断机房所有设施电源和照明电源,关好门、窗。

若违反微机使用与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自负。

八、工作就餐制度

基层统计人员到县局报送报表或召开专业统计会议确需就餐,实行工作餐制度,就餐标准控制在每餐人均10元以内,县局对口专业人员或办公室陪同来人在指定地点就餐,接待就餐人员记帐应注明接待来人单位、就餐人数和就餐金额。工作餐是否上香烟和酒,接待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自行掌握。

九、车辆管理制度

确保工作用车,做到安全行车,控制公车私用,驾驶员出车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专业人员到市局报送报表,两人以上方能派车(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主管领导批准,谁私自派车,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自负。

十、电话使用制度

严禁拔打与统计工作无关的长途电话,控制拔打与本职工作无关的闲聊电话。若本人因特殊要事需拔打长途电话时,必须告知办公室人员。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篇十二

为规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数据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保证各类统计、核算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避免信息过时或统计失真给决策造成误导,特建立本制度。

各类统计报表、跟踪单等以20xx年xx月本厂实施的《各类上交报表清单》为准,各部门临时要求的报表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供统计内容、格式等信息资料,经统计、生产部门确认后以确定格式填报。

1、各报表项目填写齐全,不遗漏统计内容。

2、数据真实,不故意瞒报或虚报数据。

3、数据符合部门间的进出平衡关系。

4、对分管的物资严格按实物状态和统计要求填报。

5、报表报送及时。生产日报表每天上午9点前报统计科,月度报表每月1日上午下班前报送统计科,以接受签注时间为准。统计日报表每天上午下班前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财务科,月度统计报表每月2日下班前报财务科。财务科每月4日下班前完成月度结账、报表编制及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6、报表签批、审核手续齐全。

1、报表及时性:每延迟1小时考核责任人10元,延迟1天考核。

责任人100元。

2、数据错、漏报一次考核责任人10元。

3、故意瞒报或虚报致使数据不真实: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4、报表签批、审核手续不全的,接受部门可拒收,按报表延迟考核至收到合格报表为止;接受部门也可签收,但按报表数据错、漏报一次考核。

5、各车间、科室每出现3次错误并经考核的,考核车间、科室负责人50元。

5、考核结果由统计科每月5日定时提供。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篇十三

为规范公司生产统计工作的管理,加强各项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以保证为生产计划的制定、生产进度控制及成本核算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数字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生产统计工作的管理。

3.1生产部计划主管隶属生产部部长直接领导,并对生产系统的统计工作及生产计划工作行使日常管理。

3.2各车间生产统计员负责本车间各项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3.3财务部负责对生产统计员的业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4.1生产统计的工作任务。

4.1.1按照生产部、财务部的工作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纳、整理和分析,并做好生产车间的月末盘点工作。

4.1.2为生产车间提供准确及时的生产进度数据,以便于车间的生产安排。

4.1.3为财务部提供准确及时的生产成本统计数据,以便于公司财务部进行成本核算。

4.1.4协助财务部完成产品物料消耗定额、计件工资方案的制订与修订工作。

4.1.5及时反映车间的问题及需要,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供生产决策参考。

主要包括生产进度统计和成本统计两大类,具体涉及产量统计、物耗(能耗)统计、考勤工资统计、生产效率统计等。

4.3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4.3.1全面性:生产统计应全面地反映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进度、物耗、能耗、质量状况、考勤、工资计算等各方面的数据,便于公司领导全面地掌握生产状况。

4.3.2准确性: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必须准确,不允许有“差不多”、“大概”之类的数据,更不允许有差错的数据。同时,统计人员妥善保管原始记录、报表和单据,以供备查和调用。

4.3.3及时性:生产统计人员应根据生产部、财务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地点、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篇十四

人民医院病案管理、医疗统计人员职责:

一、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病案管理、医疗统计人员在科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编报上级规定的报表和提供本院领导及医疗、教学、科研需要的统计材料,统计资料誊写完毕后必须核对准确、完整,并加以必要的说明,按期上报。

二、经常检查各科病历书写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三、负责病案的回收、整理、装订、归档、检查和保管工作。

四、负责病案资料的索引、登记、编目工作。

五、负责查找再次入院和复诊病员的病案号,保证病案的供应,办理病案借阅手续。

六、负责提供教学、科研、临床经验总结等使用的病案。

七、负责做好病案、统计室的管理工作,保持室内清洁、整齐、通风、干燥,防止病案霉烂、虫蛀和火灾。

八、每天深入门诊、病房及有关科室收集日志,分别整理、核对,进行登记。

九、每月将门诊、病房及各科室登记好的原始材料,按上级和本院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统计,按月、季、半年度等分别对比分析,并做好疾病分类统计工作,按规定时间报送各类报表。

十、每月终负责向医技科室催送月报表,分别进行登记,督促科室做好医疗登记、统计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十一、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病案管理和病历统计工作。

十二、完成科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篇十五

为规范公司生产统计工作的管理,加强各项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以保证为生产计划的制定、生产进度控制及成本核算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数字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统计工作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计划主管隶属生产部部长直接领导,并对生产系统的统计工作及生产计划工作行使日常管理。

3.2各车间生产统计员负责本车间各项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3.3财务部负责对生产统计员的业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4.规定内容。

4.1生产统计的工作任务。

4.1.1按照生产部、财务部的工作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纳、整理和分析,并做好生产车间的月末盘点工作。

4.1.2为生产车间提供准确及时的生产进度数据,以便于车间的生产安排。

4.1.3为财务部提供准确及时的生产成本统计数据,以便于公司财务部进行成本核算。

4.1.4协助财务部完成产品物料消耗定额、计件工资方案的制订与修订工作。

4.1.5及时反映车间的问题及需要,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供生产决策参考。

主要包括生产进度统计和成本统计两大类,具体涉及产量统计、物耗(能耗)统计、考勤工资统计、生产效率统计等。

4.3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4.3.1全面性:生产统计应全面地反映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进度、物耗、能耗、质量状况、考勤、工资计算等各方面的数据,便于公司领导全面地掌握生产状况。

4.3.2准确性: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必须准确,不允许有“差不多”、“大概”之类的数据,更不允许有差错的数据。同时,统计人员妥善保管原始记录、报表和单据,以供备查和调用。

4.3.3及时性:生产统计人员应根据生产部、财务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地点、

统计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数出多门,乱发报表,根据《中华人了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各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备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格式,各厂属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五条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六条厂属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八条本厂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厂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条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部门主管批准、综合部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一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

第十二条本厂内部报表发现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一)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电话或口头查询更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二)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台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台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碉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的来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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