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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的会计财务制度 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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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的会计财务制度 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八篇)
2024-05-02 17:50:55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精选民办幼儿园的会计财务制度(推荐)一

甲方:

乙方(受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聘用岗位

第一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职称、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第二条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不能调低乙方的基本工资。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合同期限为以下第种:

1.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包含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

3.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合同:完成任务的标志是:。

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在聘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五)享受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一)按时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五)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幼儿园)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有损于甲方声誉的言论,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

(八)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

(九)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工资和社会保险

第八条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正式聘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

每月 日(每月15日之前)为 (当或上)月工资的发放日,不得拖欠工资。

合同期满不续聘的,甲方应在合同期满的三个工作日以内发放聘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第九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乙方的工资结构,乙方的奖励、补贴等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

乙方的工资构成为:,其中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月。

第十条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资。

第十一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按月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乙方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公休假、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伤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每满一个学期可以享受一个寒假或者暑假的带薪假期。

乙方在甲方处工作的时间大于三分之二学期的,按满一个学期计算。

寒暑假工资包括:(寒暑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或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不续签合同的,甲方须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该寒假或者暑假工资;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续签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该寒假或者暑假的工资支付时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本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乙方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其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顺延至孕期、产假及哺乳期结束;

(三)乙方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有违法的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四)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五)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甲方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事实记录在案。

六、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六)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七)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八)依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九)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本合同期满终止的;

(十)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及补偿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调整乙方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与今后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区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区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本聘用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乙方(受聘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精选民办幼儿园的会计财务制度(推荐)二

20xx年是“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教育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区域和谐教育为目标,以提升教育质量为核心,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根本,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切实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内涵发展、和谐发展,各项工作进展良好。

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全区共有各类体制幼儿园43所,在园幼儿11331人,走出了一条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公私并举的多元化办园之路,形成了优质资源多、教育科研优、保教质量高、师资队伍强的良好局面。

义务教育水平保持领先。全区共有公办中小学25所,在校学生27634名。全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全面深化教育教学领域改革,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反映基础教育整体水平的中考升学率,继续保持全市领先水平。

民办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理顺办学体制和管理机制,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

社区教育成果不断提升。各项教育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社区教育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区已有段塘、望春、白云、月湖、西门和鼓楼六个街道荣获“市社区教育示范街道”殊荣,占街道总数的75%。其中,白云、望春、段塘三个街道被评为首批全国社区教育示范街道。月湖街道和西门街道将申报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示范街道。

进一步强化教育管理。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严格执行就近入学的规定,顺利、稳定地完成中小学招生工作。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中的各项“减负”要求,各中小学校签订《20xx学年度区教育局规范办学行为责任书》,遵守“六个严格”,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充分发挥督导作用,强化督学责任区责任,充分发挥督导的督学职能,加强随访督查和专项督查,有效地推进了减负工作各项规定的落实。

全面推进“有效教学”,努力促进后20%学生成长。区教育局、区教研室深入学校一线开展教学调研,积极构建高效课堂,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倡导学校探索具有本校特色的“轻负高效”之路。积极构建高效课堂,改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全面启动全区“一校一品”创建活动,培育富有个性特征的特色教育项目,倡导学校探索具有本校特色的“轻负高效”之路,逐步形成区学校“一校一特色,校校有特色”的格局。通过实施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严禁教师挤占音、体、美、综合实践等课时、合理布置作业、构建学校教学质量的动态评估机制等多层次有效措施促进后20%学生成长。

进一步加强德育建设。一是通过“四结合”即:爱国主义教育与“爱家乡——以实际行动支持轨道交通建设”活动、“党的教导牢记心间人人争当四好少年”主题教育活动、“爱润西南,向灾区捐一瓶水”活动、清明祭扫、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活动相结合,开展全国第十六个爱国主义教育周活动;二是在全区中小学生中开展文明出行、携手“1+6”主题教育活动。各学校根据统一部署,分别开展文明出行进校园、进家庭、进社区等活动,得到社会各界好评。

扎实推进体育艺术卫生工作。与课外文体活动结合起来,与大课间活动结合起来,认真有效地开展中小学“体育、艺术2+1项目”工作,确保课外活动1小时。组建体系完整、组织健全的区中小学生艺术团,举办了以“阳光下成长”为主题的20xx年区中小学文体节活动,全力推进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以全面提高中小学生健康水平为中心,以“健康促进学校”的创建为基础,全面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组织师生广泛参与健康促进行动。在20xx年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上,总成绩名列全大市14个单位县市初中组的第三名;在前不久召开的省运会上,我区又获10.77枚金牌,创历史新高;在刚闭幕的全省首届体育噶会上,我区奖牌总数综合排名位居全省80余个县(市)区第11位,实现了区体育质的飞跃。

继续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调整工作。20xx年上半年,我区先后实施市实验幼儿园搬迁至青林湾配套幼儿园,同时扩大市实验幼儿园办园规模;逐步调整中心小学办学体制为公办,并将海小与邻近的孝闻街小学合并,成立新的区中心小学;将市东恩中学、市东方中学两校合并等布局调整措施。这些措施对于改变我区部分学校、幼儿园生源不足、办学效益不高现象,发挥我区优质教育资源效益,实现优质教育资源扩张,满足区老百姓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有效控制择校行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多措并举,铸就校园安全防线。区教育局按照“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要求,紧密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抓住重点、缓解焦点、突出亮点,三轮驱动,全面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注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一是注重校园安全教育管理。各学校、幼儿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处置能力,筑好第一道防线,同时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课时保证,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各学校自编了一批《安全手册》发放给每位学生。二是强化防控措施,着力预防控制校园突发事件发生。重点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校园安全防控网络。目前,全区学校幼儿园共配备100余名专业保安,配备105套橡皮警棍、辣椒水、警哨和武装带等警械装备,全区学校(幼儿园)共安装812个监控摄像设备,790个报警设备,84个110紧急按钮,同时对民办幼儿园所需“三防”安全保卫实行学前经费专项补助,视频监控摄像头及报警设施覆盖到全区所有民办幼儿园,建成与区公安分局视频管理系统中心和公安派出所视频管理系统前端汇聚平台;完成与区公安分局、派出所至本行政区域视频传输专网建设,并向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视频管理系统中心传送图像及报警信号。

一年来共投入400余万元,在全区全面构筑起校园安保大队、校园民警、保卫干部、教职员工护校队、校园保安五位一体的校园安保体制,实现“整体布局网络化、局部区域闭合化、重点路口全摄入、重要部位全覆盖”的目标。三是注重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各学校严把食品采购关、订货关、贮存关、餐具消毒关、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关,加强食堂管理,对学校饮食卫生管理、学校集体用餐管理和饮用水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定期抽查卫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是注重消防安全管理。各学校、幼儿园加大对校园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的投入,确保校园重点部位防盗设施、灭火器材、报警设备及时到位。同时,要求各学校举行消防演练,有效提高师生处置火灾、疏散人员基本能力和学校消防安全水平。

加强统筹,扎实推进校安工程建设。我区校安工程已完成排查、检测、鉴定工作,制定完成区校安工程三年规划。结合城区布局调整,将对偃月街、翰香、解放南路、达敏学校进行迁建,涉及的项目有广济中心小学扩建工程、莲桥街小学新建工程和达敏小学迁建工程,其中广济中心小学扩建工程、莲桥街小学新建工程已开工建设。另有涉及十五所学校三十三幢、约5.8万平方米单体建筑抗震加固项目,已完成图纸设计、设计概算、方案会审,将于20xx年5月开工建设。

重视先进典型示范引领,营造浓厚师德教育氛围。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多渠道挖掘、宣传、弘扬典型,充分调动教师岗位建功积极性。通过举办师德案例征集、创先争优预培育先进典型推荐和省、市、区级等各类先进评选,充分挖掘基层党组织中符合“五带头”要求的优秀共产党员典型;结合第26个教师节庆祝活动,举办“感动学子”师德事迹报告会、“我眼中的教育”教师摄影比赛,通过对身边教师事迹进行宣讲、通过照相机镜头展示多彩的校园生活,弘扬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师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素养提高。推进教师素养工程建设,建立以校级领导分类培养为龙头,全体教师集中培训为主体,骨干教师专业提升为两翼的培训框架。依托“杏坛百家”活动,抓好教育管理、教育实践和人文素养3个系列的培训,举办幼儿教师专业成长等各类专题讲座12次,参训达到3000人次;以名师工作室为载体,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辐射作用,举办“蒋惠菊名师工作室”教学展示活动,推进新课改、提升教学理念;实施开放式师训模式,与高校合作开办各学科骨干培训班,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改善教学方式。借助市级教育培训机构力量,加大对优秀教师个性化培训,选派5名学科骨干教师参加为期一年的省第二期高端培训班学习、4名中小学英语教师参加诺丁汉大学培训、1名教师赴英国牛津大学进修;以评促学习,以评促提升,开展区第五批学科骨干评选,新增区级学科骨干33名、市学科骨干6名,第十批省特级教师1名。目前,全区已形成了一支师德好、业务精、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适应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注重教育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干部管理水平。继续抓好校级干部在职学习锻炼提高,分层开展校级领导专题培训,针对性提高教育管理工作水平,组织了“校长的课程领导力”、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管理”等专题培训;紧密依托华师大等高校资源,选派干部参加高级研修;充分发挥名校长的辐射示范作用,定期开展多种类型的校本管理研修,进一步推进名校长带徒活动;加强对外交流力度,选派5名校园长参加全国首届女校长论坛,选派1名校长参加京、川、浙三地校长研修班学习,1名校长参加长三角中小学名校长联合培训,3名幼儿园长到香港培训;进一步完善校级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尊重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将学校教育目标管理考核状况、群众评议作为校长考核依据,将学校财务状况和廉政状作为述职报告的必需内容,根据不同干部职责确立不同评测标准,推进了考核的科学化。广济中心王雷英、达敏学校刘佳芬被列为市首批“中小学教育管理名家”培养对象,20xx年新增4名市名校(园)长。

全面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区教育局以局基层党校为阵地,以中心组理论学习为龙头,深化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通过组织主题培训,加强师德教育,推广微型党课,加强校级干部调研,学以致用,并以调研促反思,提升工作水平。学校党支部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逐步形成了自身的特色和亮点,如广济中心小学党支部积极围绕故事文化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被推荐参加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创新案例评选。

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部署和要求,区教育系统今年6月正式启动创先争优活动,围绕教育中心工作,做到动员部署迅速,组织领导到位,活动载体多样,坚持典型引路,较好地营造创先争优活动氛围。局党委成立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结合系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创先争优的活动主题为“强堡垒办人民满意教育,做先锋促教育科学发展”,并建立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点工作制度,定期开展调研和指导;确定广济中心小学党支部、东恩中学党支部、达敏学校党支部和第一幼儿园党支部作为教育系统创先争优示范点。

深化“三风”建设。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针对上半年教育系统发现的违纪违法事件,着力对现有各类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审查,坚持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完善制度体系和规范为目标,抓好反腐倡廉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建立起比较健全的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开展警示教育、案例分析会、基层党建工作报告会等专题活动。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分工制,加强对学校基建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示范点建设和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二是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严格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打造阳光政务。主动加强与人大、政协、行风监督员和社区的沟通,积极探索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工作。三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机关服务意识,规范机关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机关干部把握全局、应对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深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全区教育系统作出表率。

精选民办幼儿园的会计财务制度(推荐)三

为了进一步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幼儿园更好的发展,提高幼儿园的办园质量,我园严格开展自查工作,严格履行所有证件的登记手续,按时参加年检,做到合法、严格按照章程开展一切活动,遵循幼儿发展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一年来,我们不断更新思想、改变观念、尽量把幼儿园的工作做好。现将今年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校园概况我园现有幼儿620人,开设小班、中班、大班学前班14个班级。全园共有教职员工38人。幼儿园配套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消毒设备等一应俱全。

二、办学条件方面

(一)、办园场所有安全、宽敞、明亮、独立的办园场所及出入通道,有教室、寝室、办公室、活动室、厨房、儿童厕所等,房屋通风良好、采光符合健康要求;房屋设施坚固、实用、无危房。

(二)办园设施教室内桌凳满足需要,大小高矮符合要求,配齐各种教学用品。

(三)师资情况园长具有学前教育专科学历,并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接受过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教师具有中师(中专)以上学历按规定配齐保育、炊事等人员,均接受过培训,具有上岗资格,胜任岗位要求。

三、保教管理方面

(一)常规管理保教每学年、每学期、每月有计划、有总结,保教工作按计划进行。有保育常规、幼儿接送制度,制度公开并按制度认真执行。严格执行做好入园体检、定期体检、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教职工上岗年度体检。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晨午检查制度、食堂管理制度、消毒制度、交接班制度、卫生保健制度、联系家长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

(二)、依法办园遵守办学规定、经营范围要求,不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将本学校的办学资格、办学场所擅自转让或者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了意外伤害保险。园长与教职人员有聘用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内容。

四、安全防患方面安全工作常抓不懈是我们工作的一贯宗旨。安全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重中之重、头等大事。为了使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真真正正使安全工作到实处,确实保证幼儿、教职工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我园将在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加大对制度的落实、执行的检查力度。将安全工作纳入常规,列入日常生活和教育教学当中,提高幼儿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杜绝恶性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发生。严格遵守门卫值班制度,全天有专人值班,做好防火、防泄、防电、防溺、防盗、防骗(拐)、防意外事故等工作确保幼儿及财产安全。

五、存在问题

在自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我园还存在以下问题:

1、办学条件还有待改善,

2、班额要尽量减少

3、师资力量还有待加强

4、生活设施有待改进,特别是在硬件的添加与投入方面。时代在进步,教育在发展,我们将以幼儿教育指南为导向与时俱进、用发展和创新的思维来发展我们的幼儿园,我们有决心和信心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发挥我园优势,为幼教事业做出我们的贡献。

精选民办幼儿园的会计财务制度(推荐)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中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中山市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____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__万元。出资人____________,出资金额_____万,占全部出资额的_____%。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_______个班共_____人。

(六) 招生区域:中山市_____ 。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5 人。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山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精选民办幼儿园的会计财务制度(推荐)五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甲方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职称、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第三条 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乙方工作量为每周5个工作日。甲方安排乙方执行课时及坐班工作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保证完成规定课时及坐班时间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一、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用品,建立健全有关教学管理制度,确保乙方教学工作的正常安全进行。

二、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

第六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正式聘用期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及奖金组成,基本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及奖金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临近放假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工资计算。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并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每月工资报酬。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工资全额发放。寒暑假乙方不享受工资。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满二年后可以享受寒暑假的生活补助。寒暑假的生活补助金 元/月。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不续签合同的,甲方不支付该寒暑假的生活补助。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对乙方进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教育教学业务培训及辅导;

第九条 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条 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乙方;

第十一条 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实绩,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甲方拥有续约与否的决定权。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服从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甲方因办学模式、形式、结构、规模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经考核乙方不适合相应的工作岗位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以书面通知提前30天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 因行业特性,教师不得在学期中途提出解除合同,乙方需提出解除合同,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日提出。否则扣除其所有未发款项,同时因此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若甲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需赔偿乙方双倍工资作为补偿。若乙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须赔偿甲方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甲乙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劳动。

第十九条 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双方商议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在合同期满时乙方应办妥相关手续并交接好各项工作,乙方方能离校。

第二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有违法的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4、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5、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

6、聘用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受聘其他与甲方工作时间有冲突的工作,如违犯者视作违约行为,合同解除;

7、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六、其它事宜:

第二十二条 甲方若对乙方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乙方应保证在甲方劳动工作期限至少不低于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培训协议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但乙方可自由选择是否接受培训。若乙方违反本条款,除赔偿甲方培训乙方所有费用外,还要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工作期间首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如因失职、失误造成幼儿在园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承担经济损失的30%,乙方承担70%。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本校外(如往返路途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甲方不付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聘期被甲方解聘或经甲方允许主动辞职,此协议自解聘之日起无效.

第二十六条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

乙 方 姓 名: 年___月___日

精选民办幼儿园的会计财务制度(推荐)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务执行

第七条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四章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体合伙入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精选民办幼儿园的会计财务制度(推荐)七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名称:

姓名:

单位地址:

身份证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

教师资格种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号:

学历: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聘用岗位

第一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职称、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

第二条 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不能调低乙方的基本工资。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合同期限为以下第 种:

1.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含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3.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合同:完成任务的标志是: 。

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在聘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五)享受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时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五)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幼儿园)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有损于甲方声誉的言论,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

(八)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

(九)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工资和社会保险

第八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 元/月;正式聘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 元/月。每月 日(每月15日之前)为 (当或上)月工资的发放日,不得拖欠工资。合同期满不续聘的,甲方应在合同期满的三个工作日以内发放聘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乙方的工资结构,乙方的奖励、补贴等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乙方的工资构成为: ,其中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

第十条 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按月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公休假、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伤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每满一个学期可以享受一个寒假或者暑假的带薪假期。乙方在甲方处工作的时间大于三分之二学期的,按满一个学期计算。

寒暑假工资包括: (寒暑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或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不续签合同的,甲方须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该寒假或者暑假工资;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续签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该寒假或者暑假的工资支付时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本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乙方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其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顺延至孕期、产假及哺乳期结束;

(三)乙方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有违法的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四)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五)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甲方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事实记录在案。

六、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六)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七)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八)依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九)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本合同期满终止的;

(十)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及补偿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调整乙方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与今后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区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区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 本聘用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可另加附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 年月日

精选民办幼儿园的会计财务制度(推荐)八

捐赠人: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

为筹设民办________学校,捐赠人与受赠人就财产捐赠订立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捐赠人自愿无偿将下列财产捐赠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

1.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和用途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也可以采用表格式)

2.捐赠财产兴建学校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其财产构成为:________。(也可以采用表格式)

3.捐赠________等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_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元。

第二条捐赠的目的与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捐赠合同不是附义务的捐赠合同。

第四条捐赠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与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捐赠人捐赠的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人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捐赠人可以(或不可以)为捐建的________命名,但需报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双方应当依法履行本协议。捐赠人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七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受赠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受赠人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可以变卖,但所取得的全部收人,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八条争议处理: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协议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捐赠人:_______(盖章) 受赠人:__________(盖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附:

1.民办学校校产捐赠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签订捐赠协议之前,双方都必须了解这些法律法规,以避免协议中出现有悖于法律法规的条款。

2.捐赠标的必须是捐赠人所有的或者捐赠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捐赠人不能把不属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捐赠给民办学校,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捐蜡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货币;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为了明晰产权,处理有关产权的移交问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利用捐赠财产设立学校的,除了要向审批机关提交捐赠协议外,还应提供关于捐赠财产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表明财产确系捐赠人所有,捐赠人愿意或已将财产用于民办学校的设立。

3.捐赠的财产的所有权的转移需要经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在协议中写明。例如,捐赠人捐赠校舍的,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捐赠没有法律效力。

4.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性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捐赠人: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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