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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禁止乱倒垃圾的通告通用(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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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禁止乱倒垃圾的通告通用(实用10篇)
2023-11-23 20:51:02    小编:ZTFB

总结是对我们过去努力的一种回报,也是我们未来成长的基石。在总结中,要注意言之有物,不要空洞和冗长。这些总结范文是经过精挑细选的,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实用的写作思路和方法。

禁止乱倒垃圾的通告通用篇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加大市容市貌整治的力度,在一些区域禁止丢垃圾,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禁止丢垃圾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此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它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二、严禁在古冶区域范围内焚烧各种垃圾和其它废物,所有垃圾等可燃物都应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三、各乡镇、街道要积极落实禁烧工作,进一步加大辖区内巡查监管力度,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当场固定证据,对于工矿企业发生焚烧行为,要立即通知环保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于非工矿企业发生焚烧行为,要立即通知城管局依照《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公安分局要加大露天焚烧垃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11月25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环境卫生管理,加大市容市貌整治的力度,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现就禁止乱倒生活垃圾、建筑渣土、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我县城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渣土,严禁乱倾倒、堆放,损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二、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严禁乱扔乱倒;实施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生产垃圾收集袋装的规定,定时将袋装生活垃圾投送到指定地点,环卫部门和自运单位负责定时清运,缩短垃圾在城区的滞留时间,自觉维护我县环境卫生。

三、产生、处置和清运建筑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搞好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卫生,认真组织建筑渣土的清运,严禁沿途撒漏污染街道;占道施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街道整洁。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去年以来,我镇将镇驻地环境卫生委托给昌邑市康洁环卫公司市场化运行,镇区环境卫生得到较大提升。但是,个别企业和居民无视城镇环境,随意在镇区倾倒垃圾、生产废料,影响了镇区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镇区内禁止乱倒生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通告如下:

一、企业、部门和个人不准随意在镇区内倾倒掩埋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镇区内原先设立的所有临时垃圾处理场全部停用,各单位产生的各类垃圾自即日起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投放,严禁乱扔乱倒。

三、企业和施工单位产生的生产废物和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联系镇环卫办公室及时清运、处置,严禁将生产废物和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处理。

四、对在镇区内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生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将分别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妨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生活垃圾需要清运处理的,应联系环卫公司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各单位要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包环境卫生、包路面整洁、包市容秩序),营造人人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氛围。

禁止乱倒垃圾的通告通用篇二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与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两城”建设和“三城”创建进程,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禁止乱倒生活和建筑垃圾,乱停乱摆,乱贴乱画,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随地吐痰等行为,并组织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勤巡查,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北湖执法支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北湖执法支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门前三包”(包环境卫生、包立面整洁、包市容秩序)落实不到位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摆的,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向车外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擅自摆摊设点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随地吐痰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处5元的罚款。

此通告自x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xx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

xx年2月29日。

禁止乱倒垃圾的通告通用篇三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此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它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二、严禁在古冶区域范围内焚烧各种垃圾和其它废物,所有垃圾等可燃物都应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三、各乡镇、街道要积极落实禁烧工作,进一步加大辖区内巡查监管力度,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当场固定证据,对于工矿企业发生焚烧行为,要立即通知环保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于非工矿企业发生焚烧行为,要立即通知城管局依照《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公安分局要加大露天焚烧垃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11月25日。

禁止乱倒垃圾的通告通用篇四

为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旅游示范区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三河”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生活、建筑垃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河道、湿地、林地、渠道、滩涂、道路两侧和规划区内的闲置土地上倾倒生活和建筑垃圾。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房屋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交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收集或自行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严禁擅自任意处置。

三、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严禁沿途丢弃、撒漏、随意倾倒。

四、对在辖区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在辖区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我单位将通过日常巡查、监控调取等方式对上述情况进行监管,并进行源头追溯查询。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凡举报人能确切提供在县城规划区(三河)内乱倾乱倒生活、建筑垃圾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车辆牌号,出具照片的,经查实处理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8553xx9、85518。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6月28日。

禁止乱倒垃圾的通告通用篇五

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垃圾分类收集是指垃圾按其可处置的性能或可利用的价值而分别收集的方式,其目的是为资源回收和后续处置带来便利。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禁止倒垃圾通告,供大家参考!

为加强平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清洁,营造文明有序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从严管理,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从中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主体。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公共道路、休闲广场、文化景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城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区、房地产小区、单位大院等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三)建筑工地施工、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或待建地块等由施工单位或相关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沿街、沿路建(构)筑物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居民主体负责清扫保洁。

(五)城市城区、城乡结合部或行政辖区接壤地带等区域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严厉整治乱扔乱倒垃圾等行为。

县城区所有单位、门店及个人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投放到就近的垃圾容器、环卫三轮车辆中。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做出下列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从重处罚: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携犬(宠物)在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区等公共场内所随地排泄,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责令责任人立即清除排泄物,拒不清除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排放污水、占道冲洗车辆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建(构)筑物或者车内向外抛撒各种废弃物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清理,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十)运输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或运载物质泄漏(遗撒)造成道路污染的,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不能自行清理的,由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十一)施工废水、泥浆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责令清理道路污染物和管道堵塞物,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十二)侵占、损坏、盗窃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其他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依法当处以200元以下(含200元)罚款,但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他人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达到2小时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达到1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除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可将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平果县市政管理局作为我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平果县市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环境卫生执法监察具体工作,重点查处乱扔乱倒垃圾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后宅街道“三治”工作进度,提升城市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严禁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严禁乱扔乱倒。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丢弃、抛洒垃圾。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严禁沿途丢弃、抛洒或随意倾倒。

四、在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实行24小时动态巡查,并在重点路段和重点区域安装红外视频监控。对在辖区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执法部门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也将从严查处。

五、希望单位(组织)、个人积极举报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对发现在后宅街道辖区内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违法行为,举报提供线索经执法部门查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每件500元的奖励,对当场发现即举报并指证违法行为者经执法部门查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每件1000元的奖励。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后宅街道“三治”工作进度,提升城市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严禁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严禁乱扔乱倒。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丢弃、抛洒垃圾。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严禁沿途丢弃、抛洒或随意倾倒。

四、在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实行24小时动态巡查,并在重点路段和重点区域安装红外视频监控。对在辖区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执法部门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也将从严查处。

五、希望单位(组织)、个人积极举报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对发现在后宅街道辖区内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违法行为,举报提供线索经执法部门查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每件500元的奖励,对当场发现即举报并指证违法行为者经执法部门查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每件1000元的奖励。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后宅街道创建办(朱)89986337。

后宅街道行政执法大队85680060。

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

20xx年2月29日。

禁止乱倒垃圾的通告通用篇六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后宅街道“三治”工作进度,提升城市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严禁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严禁乱扔乱倒。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丢弃、抛洒垃圾。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严禁沿途丢弃、抛洒或随意倾倒。

四、在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实行24小时动态巡查,并在重点路段和重点区域安装红外视频监控。对在辖区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执法部门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也将从严查处。

五、希望单位(组织)、个人积极举报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对发现在后宅街道辖区内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违法行为,举报提供线索经执法部门查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每件500元的奖励,对当场发现即举报并指证违法行为者经执法部门查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每件1000元的奖励。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后宅街道创建办xxxxxxxxxxxxx。

后宅街道行政执法大队xxxxxxxxxxxxx。

xx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

xx年2月29日。

禁止乱倒垃圾的通告通用篇七

去年以来,我镇将镇驻地环境卫生委托给昌邑市康洁环卫公司市场化运行,镇区环境卫生得到较大提升。但是,个别企业和居民无视城镇环境,随意在镇区倾倒垃圾、生产废料,影响了镇区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镇区内禁止乱倒生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通告如下:

一、企业、部门和个人不准随意在镇区内倾倒掩埋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镇区内原先设立的所有临时垃圾处理场全部停用,各单位产生的'各类垃圾自即日起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投放,严禁乱扔乱倒。

三、企业和施工单位产生的生产废物和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联系镇环卫办公室及时清运、处置,严禁将生产废物和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处理。

四、对在镇区内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生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将分别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妨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生活垃圾需要清运处理的,应联系环卫公司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各单位要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包环境卫生、包路面整洁、包市容秩序),营造人人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氛围。

20xx年xx月。

xx日。

禁止乱倒垃圾的通告通用篇八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与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两城”建设和“三城”创建进程,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禁止乱倒生活和建筑垃圾,乱停乱摆,乱贴乱画,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随地吐痰等行为,并组织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勤巡查,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北湖执法支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北湖执法支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门前三包”(包环境卫生、包立面整洁、包市容秩序)落实不到位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摆的,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向车外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擅自摆摊设点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随地吐痰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处5元的罚款。

此通告自xxxx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xxx年十二月六日。

禁止乱倒垃圾的通告通用篇九

去年以来,我镇将镇驻地环境卫生委托给昌邑市康洁环卫公司市场化运行,镇区环境卫生得到较大提升。但是,个别企业和居民无视城镇环境,随意在镇区倾倒垃圾、生产废料,影响了镇区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镇区内禁止乱倒生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通告如下:

一、企业、部门和个人不准随意在镇区内倾倒掩埋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镇区内原先设立的所有临时垃圾处理场全部停用,各单位产生的各类垃圾自即日起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投放,严禁乱扔乱倒。

三、企业和施工单位产生的生产废物和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联系镇环卫办公室及时清运、处置,严禁将生产废物和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处理。

四、对在镇区内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生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将分别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妨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生活垃圾需要清运处理的,应联系环卫公司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各单位要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包环境卫生、包路面整洁、包市容秩序),营造人人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氛围。

禁止乱倒垃圾的通告通用篇十

为创建和谐、文明、安全的环境,美化环境,禁止乱扔垃圾,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禁止乱扔垃圾的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xx小区居民:

为了营造健康、整洁、美丽的小区环境,紫云街道、三官堂社区在上周六组织人员对小区边坡等垃圾进行大清理,今天刚清完的边坡又见新垃圾,个别居民这种不文明的行为是对我们整个小区居民健康、美丽环境的破坏。春季是传染病的高发期,请大家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互相监督,积极与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说不。

特此通知。

x社区居委会。

年3月16日。

各院部:

为创建和谐、文明、安全的公寓,美化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决定从即日起在全校学生公寓实行垃圾袋装定点投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垃圾袋装定点投放的意义。垃圾袋装定点投放,看起来是一件生活小事,但在革除陋习、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和公共卫生道德,优化住宿环境,预防疾病,保证健康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各院部要结合实际,教育学生自觉革除不文明、不健康、不尊重他人、不遵守公共道德的不良生活习气。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形成良好氛围,培养良好习惯,树立良好风尚,争做“四有新人”。

3、实行垃圾袋装定点投放后,不得在非定点投放垃圾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不得在学生公寓公共场所倾倒垃圾,禁止随地吐痰、乱倒脏水、乱丢乱扔。严禁将垃圾通过窗户扔到楼外。

进行通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量化考核。

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

年10月20日。

尊敬的各住户:

为了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美丽的居住环境,请各位业主\住户自觉将生活垃圾打包好投放到负一、负二层的生活垃圾桶内,不要将生活垃圾投放到一楼的园林垃圾桶。如有发现不自觉者,物业服务中心将拍照公布于各栋大堂,希望广大业主及住户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小区环境,做一个文明业主。

谢谢您的配合!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中心。

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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