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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依法治国论文篇一
一、前言。
1982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现行宪法,为体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改变了以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这种次序的调整反映了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方法——公民权利优先于国家机构的权利,也体现了保障公民权利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第五条第一款,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并发布,《决定》成为一部更全面、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像以前的全面抗战一样,同样的需要全民参与,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充分相信并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让人民群众做法治的宣传者和贯彻者。那么,中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究竟碰到了哪些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又应当遵循哪些方法?这些都成了我们全面推行以法治国的绊脚石,而其破解之法也就在于确定哪些方法为我们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总指导。
二、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概况。
自1999年始,我国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之后,我国先后制订了《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政府采购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引渡法》、《物权法》等一系列促进依法治国的法律,更有大量的法律修正案被先后制定以及推出了更多的司法解释;从数量上,我国的法律体系得到了空前的完备。但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不够等等一系列的“执行难”问题。
(一)法律数量惊人、更新超速。
截止2014年12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基本上,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每个月都会收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送达》,在时间上中国几乎达到了每七天就会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形。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说,于1954年制定在至今不到65年的时间里先后于1975年、1978年、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修订了七次,平均每7年修订一次,全文分为四章有138条之多;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一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至今200多年,只是分别于1791年、1798年、1804年、1865年、1868年、1870年、1913年、1919年、1920年、1933年、1951年、1961年、1964年、1967年、1971年、1992年共修订过十六次,平均每14年修订一次,全文仅有27条,我国现行宪法的更新速度是美国宪法的二倍,而且宪法的条文数目是美国宪法的五倍之多,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数量之大,更新速度之快。
(二)司法公信力较差。
衡量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的标准有四:一是司法是否有权威;二是司法是否得到社会认同;三是裁判是否得到尊重和执行;四是司法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我们逐个层面来分析我国的司法公信的问题。第一,司法不够权威。自从建立起信访制度,我国公民每年都掀起“上访潮”。据统计,2004年全国受理群众行政上访1373.6人次,其中,揭发举报类占22.1%,申诉类占30.9%,求决类占36%,建议类占2.2%。群众“信访不信法”,人民群众通过行政部门上访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虽然,上访解决问题要比法律程序来的快,效率高、见效快,因此很有“群众市场”,但是长期以来的上访使得群众对中国法律失信,司法权威被“上访”颠覆。第二,我国司法的社会认同度不够。由于“方便快捷”的“上访”,人们更愿意相信“上访”才能更加的省时省力又省钱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访”的社会认同度就远高于司法的社会认同度。第三,司法裁判的执行力度不够,在我国内陆相当一部分的基层法院,“执行问题”是“老大难”,尤其是行政案子,在内陆地区基层法院的执行率往往达不到20%,一些象征着国家脸面的行政机关、办事机关反而成了很难执行的“钉子户”。第四,司法工作让部分社会阶层失望。“上访”易而“司法”难,加上“执行成为老大难”,往往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渐渐失望,国家与公民“争”财产却得不到司法的保护,这样的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有损政府威望,也让老百姓失望。“狗头金”事件让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失望,人们通过先占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而被冠之以“国家所有”,这甚至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的相关法律的,这甚至是是对宪法和法律的一种亵渎。
(三)法治教育观念落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中国建设成文明法治、法律至上的国家是需要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守法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的。因此,法治教育就不同于法学教育,因而全民都需要也应该去培养自身的法治素养,从小树立起法治观念,才能够真正实现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守法。在我国,法治教育没有在各阶层推广开来;尤其是在小学、中学阶段没有正式的进入过学生课堂。相对于美国法治教育从中小学就进入课堂来说是一种教育观念的落后,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也是我国至今未能实现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守法的原因,同时又是我国造成我国“执行难”和“暴力执法”的诟病之一。民众不知法、不懂法,也就不会敬畏法,自然也就不会乖乖的守法,民众不知法、不懂法,面对“暴力执法”只能是束手无策的,往往放弃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助长了“暴力执法”,才会出现“城管无敌”。因为一旦缺少了民众的执法监督,不仅浪费了监督司法的资源,也加大了民主与法治的成本。究其根源,法治教育问题才是其滋生的最根本的原因。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根据前文介绍的情况来看,行政权力就像是“森林中不受约束的猛兽”,时时威胁着我国的司法审判权力,其中是以行政上访的泛滥尤为严重的。本应当由司法审判活动来解决的纠纷却通过上访来解决,这是对司法审判权的蔑视,这是对中国法治、中国法律的践踏。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行政权力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事实上,国家每宣布一项公民的权利,国家也就多一份保证这种权利实现的义务。不能只宣布公民权利而不对这种公民权利进行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也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法治目的和法治效果。其次,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往往受到纪检委的制约和限制。这样就出现了这么几个问题。第一,如何维持司法审判权的独立?如何协调行政部门上访与司法审判机关的关系?如何协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纪律检查工作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机关的司法独立审判活动?如何针对行政腐败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合理化解决方法?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关乎着我国司法审判权真正独立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司法审判权独立的影响往往间接影响到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三)中国式法治教育。
不同的文化背景、社会背景,不同的历史渊源就决定了不同的社会普适观念。在中国,有着世界上最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国有着2000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而在欧洲一个国家的封建社会历史大概有1000多年,美洲国家则没有经历过封建社会直接过渡到了资本主义;尤其是在古希腊时期的欧洲,更是出现了奴隶社会的民主政治实践,在古罗马时期的欧洲更是出现了闻名于世界的《十二铜表法》、《万民法》、《查士丁尼法典》等经典的世界性法典、法律条文。也就是说我国是一个富有封建土壤的国家,相对于民主法治的土壤相对贫瘠;而欧美这些民主法治化程度高的国家原本就有着民主建设、法治建设的历史渊源。由此可见,我国与欧洲国家以及美洲等等这些民主法治程度高的国家在法治教育的文化背景上有着天壤之别。所以,我们不能像欧美这些国家一样通过文化熏陶来搞法治教育,我们要有中国式的法治教育。但是,哪种法治教育模式才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要构建什么样的中国式法治教育模式就成了重要问题,在构建这种法治教育模式需要用那些法治方法来指导,这是又一影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因素。
针对我国立法质量较差的问题,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高质量立法的方法。首先,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严格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其次,在人员配置上,吸纳更多的法学专家参与立法,广泛借鉴外国优秀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立法经验;再次,通过广泛的社会调研、调查取证颁布每一部法律,以提高立法质量;最后,建立立法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设立立法违宪审查机构规范各立法机关和立法部门的立法活动,达到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另外一方面,要树立法律权威,增强法律威望,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应当是稳定的,一部法律的质量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就在于这部法律的社会适应性的强弱,必须要颁布有较强社会适应性的法律。遇到还不成熟的法律要谨慎颁行、保证法律的社会权威性。
(二)司法审判权独立的方法。
司法审判要独立,因为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威重要的前提条件。具体有这么几点要求:第一,司法审判活动只服从于法律,而不受其他任何机构的制约;第二,要创立规范信访的法律制度,实现依法信访、依法上访,以解决信访制度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相对矛盾,实现信访活动的规范化,破解“信访不信法”的依法治国难题;第三,要创立监督司法审判权的法律制度,实现依法监督审判活动,解决司法审判监督机构与司法审判机关司法独立审判活动的相对矛盾。
(三)全民式法治教育的方法。
前文中提到,我国与其他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相比,在社会文化的背景上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在我国应当实行相应的政策构建新的适应我国国情的法治教育模式——全民式法治教育。针对新一代的学生,还处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我们可以通过增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及基础法治观念的课程以树立中小学生的民主法治观念,正处于大学学习阶段的同学通过开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的必修公共课以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治观念。针对处于工作状态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领导员工,通过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定期法治观念教育的方式灌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的目的。针对居住在农村和年纪较大的人民群众,可以借鉴2014年全国优秀法院富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法”活动,对这部分人民群众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的教育。由此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全民学习,贯彻全民式法治教育方法。
(四)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方法。
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也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法治理念,抵制西方腐朽的资本主义法治观念的毒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旗帜。我们有必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方法,以此来保证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不偏不倚,认真贯彻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路线不动摇,朝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想昂首向前!
(五)阳光司法与阳光执法的方法。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所有的“恶”暴露在阳光之下就会瞬间消失。司法权力与行政执法权力也是一样,如果在阳光下暴晒也能达到一定的防止权力腐化泛滥的效果。贯彻阳光司法方法主要要坚持并实现立法公开化、司法立案开化、司法侦察公开化、司法取证公开化、司法审判公开化等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程序公开化,可以采用同步型公开与之后型公开相结合的公开方式。对于相对可以同步公开化的内容采用同步型公开方式,而对于相对不可以公开需要一定时间作为前提的内容采用滞后型公开方式;既保障阳光司法,又保证司法质量。贯彻阳光执法方法主要要实现并坚持行政权力的公开化运行、行政经费的公开化等等,以阳光政府为外化,大力贯彻“晒账本”等阳光执法活动。通过阳光司法与阳光执法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从而大力促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进程。
有关依法治国论文篇二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高度概括了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二)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此基础上深刻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
二、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几个方面。
“依法治国”属于法治活动的范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国家。当前我国所面临的迫切任务就是如何实施好依法治国方略、走向法治国家,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实践问题。“依法治国”的方略自从党的十五大确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来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治实际出发,探索和研究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保障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彻实施。
(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但在法治化进程中,人治的不良影响依然存在,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无疑会对我国法治的进程形成阻力。10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得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党的领导放在核心位置,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最新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消除人治的不良影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实现和我国沿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前进。
(二)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的立法工作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传统法学立法观念占主导地位,立法权限划分方面的问题(权限划分不明、立法权限分配不合理等),授权立法方面的问题(授权对象极为混乱、授权法律规范存在问题等),地方立法方面的问题(地方立法质量不高、地方立法缺乏民主性、公开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我国法律的完善,而且阻碍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决定”中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因而我们发现立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必须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立法工作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实现科学立法,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三)依宪治国是我国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
因此,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没有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依法治国将是纸上谈兵;同时完善健全的法治体系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没有科学系统的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就失去法律依据;最后,依法治国要切实做到以宪治国,充分发挥和保障宪法的权益,这是依法治国的实质内容。我们只有认真学习《决定》,领会和掌握《决定》的内容和精神才能做到。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种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思维,基于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新认识,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断,基于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把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纳入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范畴中来展开,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置放到维护国家治理权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格局中来落实,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权力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死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应当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遏制并解决权力腐败问题。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各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权力寻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各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龙主编。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有关依法治国论文篇三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当前必须研究和回答的重大课题。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同志关于“四个全面”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四个全面”立足治国理政全局,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关键,统领现阶段事业发展,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四个全面”不是简单并列的关系,而是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既有目标又有举措,既有全局又有重点。从“四个全面”逻辑联系的高度,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意义。“四个全面”是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把握全局、深谋远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的承前启后的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从理论创新的起点看,“四个全面”彰显了鲜明的事业导向、问题导向和改革导向;从重大主题的关系看,“四个全面”有总有分、层层深入;从逻辑演绎的过程看,“四个全面”有破有立、对立统一。“四个全面”是一个辩证统一体,统一于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统一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是我们党探索执政理念和治国理政规律的重大理论创新。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是法治保障的基础地位。其他三个“全面”同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本质上是现代化与法治化、改革与法治、党和法的关系。没有法治的保障和支撑,其他三个“全面”就难以落实,“四个全面”的理论架构也会出现缺陷。二是法治价值的定向作用。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综观“四个全面”,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基础,全面小康社会就如镜中花、水中月;没有法治精神的引领,改革就会迷失方向;没有法治信仰和法律制度,党的宗旨就难以实现。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意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标志着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思想日臻完善,国家治理的战略格局日趋定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三个战略举措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推进每一个“全面”,都既要考虑具体情况,更要从“四个全面”的大局来统筹谋划。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和深刻内涵。
有关依法治国论文篇四
1982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现行宪法,为体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改变了以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这种次序的调整反映了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方法——公民权利优先于国家机构的权利,也体现了保障公民权利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第五条第一款,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并发布,《决定》成为一部更全面、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像以前的全面抗战一样,同样的需要全民参与,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充分相信并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让人民群众做法治的宣传者和贯彻者。那么,中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究竟碰到了哪些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又应当遵循哪些方法?这些都成了我们全面推行以法治国的绊脚石,而其破解之法也就在于确定哪些方法为我们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总指导。
二、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概况。
自1999年始,我国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之后,我国先后制订了《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政府采购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引渡法》、《物权法》等一系列促进依法治国的法律,更有大量的法律修正案被先后制定以及推出了更多的司法解释;从数量上,我国的法律体系得到了空前的完备。但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不够等等一系列的“执行难”问题。
(一)法律数量惊人、更新超速。
截止2014年12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基本上,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每个月都会收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送达》,在时间上中国几乎达到了每七天就会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形。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说,于1954年制定在至今不到65年的时间里先后于1975年、1978年、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修订了七次,平均每7年修订一次,全文分为四章有138条之多;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一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至今200多年,只是分别于1791年、1798年、1804年、1865年、1868年、1870年、1913年、1919年、1920年、1933年、1951年、1961年、1964年、1967年、1971年、1992年共修订过十六次,平均每14年修订一次,全文仅有27条,我国现行宪法的更新速度是美国宪法的二倍,而且宪法的条文数目是美国宪法的五倍之多,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数量之大,更新速度之快。
(二)司法公信力较差。
衡量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的标准有四:一是司法是否有权威;二是司法是否得到社会认同;三是裁判是否得到尊重和执行;四是司法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我们逐个层面来分析我国的司法公信的问题。第一,司法不够权威。自从建立起信访制度,我国公民每年都掀起“上访潮”。据统计,2004年全国受理群众行政上访1373.6人次,其中,揭发举报类占22.1%,申诉类占30.9%,求决类占36%,建议类占2.2%。群众“信访不信法”,人民群众通过行政部门上访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虽然,上访解决问题要比法律程序来的快,效率高、见效快,因此很有“群众市场”,但是长期以来的上访使得群众对中国法律失信,司法权威被“上访”颠覆。第二,我国司法的社会认同度不够。由于“方便快捷”的“上访”,人们更愿意相信“上访”才能更加的省时省力又省钱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访”的社会认同度就远高于司法的社会认同度。第三,司法裁判的执行力度不够,在我国内陆相当一部分的基层法院,“执行问题”是“老大难”,尤其是行政案子,在内陆地区基层法院的执行率往往达不到20%,一些象征着国家脸面的行政机关、办事机关反而成了很难执行的“钉子户”。第四,司法工作让部分社会阶层失望。“上访”易而“司法”难,加上“执行成为老大难”,往往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渐渐失望,国家与公民“争”财产却得不到司法的保护,这样的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有损政府威望,也让老百姓失望。“狗头金”事件让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失望,人们通过先占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而被冠之以“国家所有”,这甚至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的相关法律的,这甚至是是对宪法和法律的一种亵渎。
(三)法治教育观念落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中国建设成文明法治、法律至上的国家是需要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守法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的。因此,法治教育就不同于法学教育,因而全民都需要也应该去培养自身的法治素养,从小树立起法治观念,才能够真正实现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守法。在我国,法治教育没有在各阶层推广开来;尤其是在小学、中学阶段没有正式的进入过学生课堂。相对于美国法治教育从中小学就进入课堂来说是一种教育观念的落后,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也是我国至今未能实现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守法的原因,同时又是我国造成我国“执行难”和“暴力执法”的诟病之一。民众不知法、不懂法,也就不会敬畏法,自然也就不会乖乖的守法,民众不知法、不懂法,面对“暴力执法”只能是束手无策的,往往放弃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助长了“暴力执法”,才会出现“城管无敌”。因为一旦缺少了民众的执法监督,不仅浪费了监督司法的资源,也加大了民主与法治的成本。究其根源,法治教育问题才是其滋生的最根本的原因。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根据前文介绍的情况来看,行政权力就像是“森林中不受约束的猛兽”,时时威胁着我国的司法审判权力,其中是以行政上访的泛滥尤为严重的。本应当由司法审判活动来解决的纠纷却通过上访来解决,这是对司法审判权的蔑视,这是对中国法治、中国法律的践踏。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行政权力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事实上,国家每宣布一项公民的权利,国家也就多一份保证这种权利实现的义务。不能只宣布公民权利而不对这种公民权利进行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也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法治目的和法治效果。其次,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往往受到纪检委的制约和限制。这样就出现了这么几个问题。第一,如何维持司法审判权的独立?如何协调行政部门上访与司法审判机关的关系?如何协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纪律检查工作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机关的司法独立审判活动?如何针对行政腐败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合理化解决方法?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关乎着我国司法审判权真正独立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司法审判权独立的影响往往间接影响到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三)中国式法治教育。
不同的文化背景、社会背景,不同的历史渊源就决定了不同的社会普适观念。在中国,有着世界上最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国有着2000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而在欧洲一个国家的封建社会历史大概有1000多年,美洲国家则没有经历过封建社会直接过渡到了资本主义;尤其是在古希腊时期的欧洲,更是出现了奴隶社会的民主政治实践,在古罗马时期的欧洲更是出现了闻名于世界的《十二铜表法》、《万民法》、《查士丁尼法典》等经典的世界性法典、法律条文。也就是说我国是一个富有封建土壤的国家,相对于民主法治的土壤相对贫瘠;而欧美这些民主法治化程度高的国家原本就有着民主建设、法治建设的历史渊源。由此可见,我国与欧洲国家以及美洲等等这些民主法治程度高的国家在法治教育的文化背景上有着天壤之别。所以,我们不能像欧美这些国家一样通过文化熏陶来搞法治教育,我们要有中国式的法治教育。但是,哪种法治教育模式才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要构建什么样的中国式法治教育模式就成了重要问题,在构建这种法治教育模式需要用那些法治方法来指导,这是又一影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因素。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法探析。
针对我国立法质量较差的问题,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高质量立法的方法。首先,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严格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其次,在人员配置上,吸纳更多的法学专家参与立法,广泛借鉴外国优秀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立法经验;再次,通过广泛的社会调研、调查取证颁布每一部法律,以提高立法质量;最后,建立立法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设立立法违宪审查机构规范各立法机关和立法部门的立法活动,达到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另外一方面,要树立法律权威,增强法律威望,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应当是稳定的,一部法律的质量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就在于这部法律的社会适应性的强弱,必须要颁布有较强社会适应性的法律。遇到还不成熟的法律要谨慎颁行、保证法律的社会权威性。
(二)司法审判权独立的方法。
司法审判要独立,因为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威重要的前提条件。具体有这么几点要求:第一,司法审判活动只服从于法律,而不受其他任何机构的制约;第二,要创立规范信访的法律制度,实现依法信访、依法上访,以解决信访制度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相对矛盾,实现信访活动的规范化,破解“信访不信法”的依法治国难题;第三,要创立监督司法审判权的法律制度,实现依法监督审判活动,解决司法审判监督机构与司法审判机关司法独立审判活动的相对矛盾。
(三)全民式法治教育的方法。
前文中提到,我国与其他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相比,在社会文化的背景上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在我国应当实行相应的政策构建新的适应我国国情的法治教育模式——全民式法治教育。针对新一代的学生,还处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我们可以通过增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及基础法治观念的课程以树立中小学生的民主法治观念,正处于大学学习阶段的同学通过开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的必修公共课以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治观念。针对处于工作状态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领导员工,通过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定期法治观念教育的方式灌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的目的。针对居住在农村和年纪较大的人民群众,可以借鉴2014年全国优秀法院富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法”活动,对这部分人民群众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的教育。由此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全民学习,贯彻全民式法治教育方法。
(四)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方法。
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也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法治理念,抵制西方腐朽的资本主义法治观念的毒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旗帜。我们有必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方法,以此来保证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不偏不倚,认真贯彻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路线不动摇,朝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想昂首向前!
(五)阳光司法与阳光执法的方法。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所有的“恶”暴露在阳光之下就会瞬间消失。司法权力与行政执法权力也是一样,如果在阳光下暴晒也能达到一定的防止权力腐化泛滥的效果。贯彻阳光司法方法主要要坚持并实现立法公开化、司法立案开化、司法侦察公开化、司法取证公开化、司法审判公开化等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程序公开化,可以采用同步型公开与之后型公开相结合的公开方式。对于相对可以同步公开化的内容采用同步型公开方式,而对于相对不可以公开需要一定时间作为前提的内容采用滞后型公开方式;既保障阳光司法,又保证司法质量。贯彻阳光执法方法主要要实现并坚持行政权力的公开化运行、行政经费的公开化等等,以阳光政府为外化,大力贯彻“晒账本”等阳光执法活动。通过阳光司法与阳光执法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从而大力促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进程。
有关依法治国论文篇五
自2004年国务院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北京市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要求,已经初步形成了依法治国的“北京样本”。依法治国的“北京样本”,就是在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法治全面领导的背景下,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不断发展地方立法体系,通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形成完备的地方立法实施体系,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和贯彻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形成严密的地方法治监督体系,探索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建立有力的地方法治保障体系。
高度重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地方立法体系逐渐完备。近年来,北京市人大和政府在地方立法方面成效卓著,形成了极具特色的首都地方立法格局,即:坚持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增强市人大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政府在法规制定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市人大会和市政府内部的整体统筹,加强市人大会与市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等。同时,北京市政府法制办通过构建公开征求意见、相对独立的法律审查、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等一系列制度(包括《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法律审查要点》、《北京市政府规章立项论证办法》、《北京市制定政府规章征求意见办法》等),以提升立法工作质量为目标,以科学化、民主化为切入点,架构了政府立法工作的制度框架体系,成为北京市地方立法体系不断健全的基础制度保障。
不断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强化专家和公众对于决策过程的影响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在现代国家,为实现政策目标而制定的综合项目与长期规划,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例如设定优先次序、合理分配资源、研究、规划、确定目标、指导和策略性的执行)来进行决策、实施。在这些行政决策中,行政机关与私人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利益对立关系。对抗式程序理念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程序制度并不完全适合这种非对立利益主体的关系结构。在此背景下,北京从2011年起就开始探索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度化建设。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应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性规定;明确界定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明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于未履行必经程序的重大事项,不得做出决策。
通过多项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基本实现。北京市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建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运行体系和工作机制。整合原食品办、药监、质监、工商等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筑就食品药品安全的天网。同时,通过不断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使全市抽查案卷优秀率从2003年的53%提高到2012年的99%,不合格率从11%下降到不足1%;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缺位”、“错位”问题,北京市政府专门制定了行政执法协调制度,并于2010年建立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的行政执法联席会议机制,构建行政执法机关信息沟通、问题协调、执法协作的平台,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执法中的一些老大难问题。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有力避免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推动行政复议改革和司法公开为民,法律监督体系基本建成。2007年9月,北京市在全国率先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北京市部分高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推荐的专家、学者、律师担任非常任委员,专门负责审议市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北京市行政复议工作重大问题,改变了以往完全由行政人员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模式,保证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公正性。同时,积极推进听证、公开审理、实地调查等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新模式,加强案前、案中的和解与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大量行政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北京市高院开展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司法公开走在全国法院前列。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促进执法办案环节的信息公开,依法保障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得到全面落实。自2008年5月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北京市制定完善了相关配套制度,建成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和首都之窗“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平台。仅通过首都之窗“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就向社会公众公布各类政府信息达76.72万条。特别是从2011年起,在全国省级政府中率先公开市级部门决算、“三公”经费、行政经费和公务用车总量信息,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2012年公开预算的市政府部门达到78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12年《法治蓝皮书》中,北京市高居“中国政府部门透明度”各省级政府排名之首。
坚持系统治理,特别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北京市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重视社会的系统治理,在本市层面积极探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北京路径。相关经验包括:首先,以辅助性原则为基础,明确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合理界限。如深入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贯彻简政放权,理清国家、政府、社会之间的合理界限。其次,建立开放的信息交流机制和畅通的意见表达机制。即通过立法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确保公共信息得以在不同系统自由流通,实现对信息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同时畅通表达机制,确保不同群体的诉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今年出台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更充分的保障。再次,建立制度化的权力转移机制。这种转移,应既包括社会事务的自我管理与国家管理之间的转移,也包括国家不同管理方式(如行政许可与事后监管)之间的转移。最后,建立无缝隙的权益保障机制。一方面,应确保不同救济渠道的有效运行,防止将所有纠纷集中于政府、法院;另一方面,也应防止因个别救济渠道不畅而造成权益损害。
(作者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教授)。
注:本文系北京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研究”(项目号:13zda05)的阶段性成果。
有关依法治国论文篇六
刘婷。
***2014年,在曲阳县灵山镇(我校附近),发生一起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三名男孩,小的十一岁,大的十六岁,他们无心学习,经常旷课,半夜在马路中间面对过往车辆拦路抢劫,得钱之后就去城里吃喝玩乐。口袋空了又接着劫道弄钱。几个月之后,发展到八人,平均年龄不到十四岁,整日过着不劳而获、花天酒地的生活。后来他们的胆子愈来愈大,为了得到更多的钱,曾持刀闯入麻将馆将人们的口袋洗劫一空。在一次与卡车司机的冲突中,其中一位男孩用刀杀死了司机。报警之后,当公安人员到来,手铐戴在他们手腕上的时候,这几个孩子才明白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以前一直以为自己所做的只是玩玩而已。这八人均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今有几位男孩仍在服刑。
十四五岁,本应是在琅琅书声之中度过的,却被一扇铁门将自由和梦想紧紧的关住了,而害了他们的,正是他们对法律的无知!试想,如果他们当初对法律法规有一个清醒客观的认识,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底线,就不会流连于网吧、游戏厅等不适合青少年的场所,也不会萌生抢劫的念头,更不会想到杀人。
许多令人叹息的实例告诉我们,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不断上升,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学校作为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的主要阵地,任重而道远。这就要求教师尤其是思想品德教师经常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增强纪律法制观念,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以适应社会国家的发展要求,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
一、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内涵。
法律意识是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教育可以帮助青少年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增强自我约束力和免疫力,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成长为现代社会的合格公民。教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
中学生,正值青春期,有叛逆心理,好奇心重,并喜欢模仿。比如,如今校园经常出现以大欺小,敲诈勒索的情况。这些孩子,受影视节目的影响,经常向弱小的孩子伸手要钱,少则几元,多则几十元,不给的话就恐吓。让那些弱小的孩子们怒不敢言。他们却洋洋得意,以为很好玩。殊不知他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初中思想品德七年级下册《做知法守法用法的人》,涉及到法律的特征,作用、违法行为的种类及惩罚等知识。八年级下册涉及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这些都能很好地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只有了解、懂得法律知识才能增强法律意识。知法是提高法律意识的基础。
(二)法律尊重的培养。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第一次把“尊法”写入党的工作报告。
尊法,即内心要时刻充满对法律的崇尚、敬畏、尊重和敬重。尊法既是对每一个公民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在要求,更是个人素质的表现。当所有的人内心都真正地尊法了,那么法律的实施也就变得顺其自然了,我们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目标也就越来越近了。
七年级下册讲到违法行为的危害,让学生了解违法的严重性,从而思想上产生震动,感受到法律的惩戒性,从内心尊重法律的权威。
(三)现代法律观念的形成。
首先,守法意识。法律是我们行为的底线。引导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观念,明白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一致性。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
其次,用法意识。生活中有不少同学遇到侵害后忍气吞声,不知如何保护自己。教师应该教给学生维权的途径,法律是一把利剑,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护法意识。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每个人都要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思想品德课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教学方法。
(一)三问教学法。
在思想品德教学中,如何落实新课程理念,进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我认为还是从三种问法入手,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紧紧围绕这“三问”,注重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在问题中学习。
例如在讲解智力成果权一节,我针对教材中的案例,提出问题——2012年13岁的中学生小峰自创一首歌词,参加当年“全国少年儿童歌词征集活动”。这首歌词由于新颖、富有情感而被评为特别奖。然而,小峰并未接到获奖通知书。经调查发现是复评中某中学教师l和他的学生z做了手脚。小峰把一纸诉状交到人民法院,状告l和z共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小峰获得了17000元赔偿。结合此案例,我提出三个问题:是什么——是智力成果权受侵犯,为什么——我国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有特殊保护,怎么办——依法维权。三个问题很好的把握住了重点知识,成为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般思路。从而逐步培养和激发学生们的问题意识,进而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活动教学法。
思想品德教材中法律的内容,在讲解理论知识时难免枯燥,学生的学习兴趣受到影响。我结合这种现象,想到与其长篇大论的讲解,不如寓法制教育与丰富多彩的活动中,让乏味的课堂“活”起来。
如在学习选举权时,我在组织学生模拟选举人大代表的活动。全班分成几个小组,分为县、市、省、国家等几个级别,同学们在亲身模拟中体验了选举的神圣和意义,也明白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内涵。而在讲解诉讼这一内容时,我举行了小小辩论赛的活动——打官司是光彩的还是不光彩的。在辩论之前,先让同学们观看有关辩论的视频,了解辩论的注意事项。辩手们个个精心准备,其他同学各司其职,布置场地、美化黑板„„人人投入其中,人人有所收获。通过活动,既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又在辩论中纠正了人们认为打官司不光彩的错误观点。当然,针对不同的需要,可以灵活掌握活动形式。如知识竞赛、小报展评,法律演讲、板报评比等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学生们主动参与到法律的学习中来,切实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案例教学法。
思想品德课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作为教师,不应只单纯灌输法律知识,而且应该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身边实例中着手分析,针对鲜活的日常生活中的事迹进行引导、总结。
在校园中,由于学生们缺乏法律意识,打架斗殴等违纪违法现象并不少见。我曾经结合学生中的鲜活事例进行法制教育,收到很好的效果。2014年4月的一个晚上,我在学校值班,突然看到操场上一位男生手拿着刀追赶另一位男生。我马上叫来学校的其他值班人员一块把他们押到了办公室。细细看来两人均有头手均有刀伤,血流不止,究其原因,原来矛盾双方杨某和李某是前后桌,平时关系不错,几天前,杨某向李某借自行车回家,遭到李的拒绝,杨某随口说了句脏话,随后两人相互谩骂,进而有肢体冲突,杨某放学后叫了几个伙伴在回家的路上截住李某,一顿谩骂恐吓。李从市场买了把小砍刀放在了书包里。那天放学,杨某又纠集几个伙伴来到教室进行恐吓扬威。李某瞬间抽出砍刀朝甲胡乱砍去,情急之下杨某从李手里夺过砍刀挥向了李,李的手、胳膊、头被砍伤,并从教室逃了出来,杨某挥刀紧追至操场被我们制止。事件发生后引起学校、家长、派出所和村委会的高度重视。我想自己作为思想品德老师,一定要抓住这次机会对全班乃至全校学生进行深刻的教育。于是我向学校领导建议,特邀派出所指导员就此事召开了一次普法校会,在这次大会上,指导员分析在这一事件中彼此的具体违法行为,及结果。并指出在矛盾发生时甲乙双方应有的正确态度和方法。真实的案例就发生在学生们身边,所以他们听得很认真,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切实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效果很好。此后,我们定期邀请民警到学校现身说法,从身边案例,校园案例说法律。学生们懂得了如何处理和化解同学间的矛盾,并意识到法律并不是遥不可及,它就在我们身边。
(四)讨论教学法。
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是新课程的教学目标,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针对重点和难点问题,我精心设计问题,为学生梳理出解答问题的不同路径,以引导学生自主进行辩论和思考,帮助其得出自己的结论。
在学习继承权时,我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真实案件,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徐爹爹今年86岁,老伴在一年前因病过世,现在一人独居在之前的房子里。她有三个女儿,多年以来,二女儿和小女儿都能时常来探望老人家。爹爹的大女儿一直未能在父母身边尽做女儿的责任,老人既生气又无奈,便想立下遗嘱,不给大女儿留任何财产。大女儿不服,将父亲告上法庭。对此案件,我设计了两个问题:a、子女未能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老人是否可以立遗嘱不留分毫?b、应该如何处理这类遗嘱问题才能减少纠纷?针对问题,结合教材知识,小组讨论,组长记录结果,并且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竞赛。全班八个小组积极参与到问题的思考中。全场气氛热烈,各自陈述自己的见解。十分钟后,组长迫不及待的举手,踊跃发言。最后在各小组的积极探索及我的步步点拨下,关于继承法这一知识学生透彻的掌握,并在讨论中,提高了法律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今天的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他们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未来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情况。只有加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才能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动力,作为中学的思想品德教师,我感到重任在肩,一定竭尽所能为祖国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公民。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治国这条大船必能顺利地扬帆远行。
有关依法治国论文篇七
摘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中探索和选择的治国之路。
关键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高度概括了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此基础上深刻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
“依法治国”属于法治活动的范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国家。当前我国所面临的迫切任务就是如何实施好依法治国方略、走向法治国家,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实践问题。“依法治国”的方略自从党的十五大确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17年来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治实际出发,探索和研究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保障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彻实施。
有关依法治国论文篇八
〔摘要〕党的以来,以为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多次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表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重大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开拓了依法治国的新境界,这主要体现在:把党和法治的关系明确为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重要论断强化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总抓手”的重要论断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谋划思路;新“十六字”方针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新的基本要求;“两个坚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基本路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彰显了治国理政的新理念和新方式。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中国,新常态,新境界。
〔作者简介〕潘卫东(1966-),男,山东费县人,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党的以来,多次围绕依法治国这一主题,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奋斗目标、战略重点和主要任务。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拓了依法治国的新境界。认真学习关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对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法回避的问题。《决定》突出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就《决定》起草情况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作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1〕这说明,我们党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认识更为清醒、自觉、坚定。
一是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一致性。这就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宪法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二是阐明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指出:“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1〕为了正本清源、以正视听,在《决定》中明确提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几个原则中第一个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第一个说明的问题就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三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要做到“三统一”、“四善于”。《决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三统一”、“四善于”,并作出了系统部署。“三统一”是: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善于”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高度重视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他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又明确了这一重要思想。这一重要思想强调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了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和关键所在。
其一,这一重要论断深化了对维护宪法权威和捍卫宪法尊严的认识。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2〕这一论断把维护宪法权威和捍卫宪法尊严同“国家前途”、“人民命运”、以及“党和人民共同意志”联系在一起,更加突出了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同时,《决定》明确要求,要维护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在就《决定》起草情况向全会所作的说明中也明确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工夫。
第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其次,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再次,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第二,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措施。
第三,要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包括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要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第四,要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宪法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是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决定》指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其次是强有力的思想和文化保障。《决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再次是增强理念认同,对制约法治保障体系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逐一解决。比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等等。
第五,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发布,对全面建成程序严密、内容科学、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要求。《决定》也明确指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首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句话后来写入1978年12月22日通过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成为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后,“十六字”方针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方针和基本要求。党的报告明确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以及2013年2月23日在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又反复强调了新“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又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内容加以论述。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依法治国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体现,是依法治国方略基本要求的新提升。
第一,新“十六字”方针强调了立法的科学性,实现了法律从“有无”到“科学”、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中国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国理政,如何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我们党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征程,我国的法治建设也走上了健康的快速的发展轨道。经过三十多年的法治建设,到2011年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所立之法是否科学,是否做到了与时俱进,能否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是新时期法治建设面临的新问题。
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一是要继续立法,不断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就如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详细部署。二是要追求立法结果的科学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三是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确保立法过程的科学性。只有立法过程具有科学性,才能保障立法结果的科学性。
第二,新“十六字”方针将严格执法作为法治建设的关键,并对严格执法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严格执法是法治建设的关键,事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高度重视严格执法,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对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他指出,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严格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三,新“十六字”方针将司法公正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把“公正”确定为司法的价值目标,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建设中的应用和体现。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是社会各阶层人民群众的期盼,是最大限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全面深化改革、突破发展困境的关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将司法公正纳入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并把“公正”确定为司法的价值目标。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4〕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强调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六个方面就如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了详细部署。这些重要思想和具体部署,体现了以为的党中央坚定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
第四,新“十六字”方针提出了全民守法的新要求,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社会基础。全民守法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全民守法,是宪法对一切组织和个人所提出的基本要求。高度重视公民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他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并就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决定,对全民守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党的以来,以为的党中央,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从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将依法治国贯穿于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就在新形势下如何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一些新思路、新方法,实现了依法治国方略基本实现路径的新跨越。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两个坚持”的重要思想。他指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4年2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又重点强调了“两个坚持”的重要思想。《决定》重申了“两个坚持”,并把“两个坚持”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的内容加以阐述,使“两个坚持”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路径。
一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党是执政党,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党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方略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依法治国方略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党依法执政的具体落实,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关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六个方面就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了全面部署。
二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党的十五大提出,经过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其内涵不断丰富和深化。党的报告,一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重要概念,强调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重要理论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法治内在逻辑的认识,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依法治国”属于法治实践活动的范畴,“法治国家”属于法治治理目标的范畴。因此,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发展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一个发展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同样,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也都主要是强调法治实践活动的行为要求及过程,其目的是要达到法治政府、法治政党和法治社会的行为结果。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逻辑是:第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第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第三,从依法治国到法治国家、从依法行政到法治政府、从依法执政到法治政党和法治社会。这就将法治建设上升到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覆盖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描绘了一幅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宏伟蓝图。“两个坚持”的重要思想,彰显了新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实现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理论上的与时俱进,表明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成熟。“两个坚持”的重要思想是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路径选择。
党的闭幕不久,出席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并发表讲话,重申宪法高于一切,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体现出浓厚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党的以来,十分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方法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推进法治中国进程,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第一,强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2013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2013年11月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又把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并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强调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改革”方案,方案全文共出现了26次“依法”,方案通篇贯穿着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重要思想。2014年2月28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第三,坚持制度反腐,构建反腐长效机制。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作风建设要求融入党的制度建设,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确保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这些重要思想,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推进廉洁政府建设方面的高度自信和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态度和决心。
第四,以“依法治国”为主题重点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充分突显了以为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纵观改革开放以来召开的历次中央全会,主要以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为主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是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而全会一致通过的《决定》提出的一系列科学论断和创新举措,彰显了以为的党中央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决心。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郑重宣示,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全面展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走向了依法治国的新境界。
参考文献:
〔1〕.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j〕.求是,2014(21).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求是,2014(21).
有关依法治国论文篇九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凝聚中国共识和力量,弘扬中国精神,共建法治中国,复兴中华文明。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形势与政策论文:依法治国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简称。出席四中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4人。列席会议的有中纪委常委、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基层党代表和专家学者。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全会听取和讨论了***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从十一届四中全会到现在已经召开了8次四中全会。全会议题以党建或经济为主题的各有3次,以人事为主题的有1次,本次全会研究依法治国这个主题。专门拿出一次全会来探讨、研究、部署依法治国的问题,这在1978年以来37次中全会中是第一次。它彰显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清醒看到了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等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须条件,这是我们长期以来所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同时,我们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巩固以往既有的改革和发展成果,通过改革逐步化解面临的问题,推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必须依法治国,这是历史的选择。四中全会公报通过以上介绍依法治国的必要性简要地阐述了四中全会召开的背景。
1、探索“依法治国”道路的历史一贯性。
中国共产党人从执政之初起,就想走出历史“周期律”,迈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一步。改革开放初期,来自于中国共产党对“**”十年浩劫教训的反思和警醒,邓小平在多次重要讲话中传递出鲜明的法治思维和主张。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大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任务,一整套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治理体系加紧构建,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的改革深入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党中央深刻总结历史、着眼未来的战略部署。这次中央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实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必将推动依法治国迈向新的更高境界。
2、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
四中全会公报再次强调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首先,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历史基本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之所以取得如此的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推进法治建设的结果。邓小平说,要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基本做到了这一点。十八届四中全会正是体现了这一认识。其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宪法所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贯彻实施宪法,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坚持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关键,是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一致关系的集中体现。依法执政表现在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这是依法执政的核心内涵,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严格守法,按照法治的要求处理好党与国家法的关系;二是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是依法执政的第二个层面。通过党内法规来治党管党,这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重要特色和经验。党自身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对于依法执政、依法治国而言具有基础性意义。
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是有机统一体,法律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存在的前提和运行的基础,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生命,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关键,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屏障,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核心。
4、总目标遵循原则的以人为本一统性。
全会《决定》强调了实现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五项原则,即: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及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通过研读《决定》全文,我们不难发现以上五项原则遵循了对中国传统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以人为本思想,充分肯定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充分强调了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障人民根本权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彰显了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四中全会是我们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为了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凝聚中国共识和力量,弘扬中国精神,共建法治中国,复兴中华文明。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证明,唯有依靠法治,才能突破利益固化藩篱,攻克深层复杂难题,确保改革有序进行,通过良法善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全体人民最大福祉。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实现党自身建设的目标——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长期执政具有根本意义。唯有依靠法治,以法治作为执政根本遵循,树立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才能夯实执政基础,巩固执政地位。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通过以上我们对四中全会《决定》总论部分的学习,我们会深刻感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
有关依法治国论文篇十
摘要:经过近30年的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布署。小康社会的标准包括法治标准,小康社会的建设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过程。“全面建设”的小康社会必然是包括“法治小康”在内的“全面小康”的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逻辑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法治军”共同推进,实现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人治;法制;人民当家作主。
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集会,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习近平强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2014年10月召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聚焦“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的全会中,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在党史上第一次。wen.白话文cn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十八大至今,习近平的治国理政思路,“依法治国”贯穿其中。无论是改革还是反腐,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从司法实践方面,习近平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近一次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依宪治国是根本1.“宪法高于一切”
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时信访制度也实行改革,涉诉涉法信访全面纳入法制轨道。这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决心进一步开启法治国家进程,更加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习近平是中共历史上第一位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总书记,出席纪念宪法30周年大会时,重申宪法高于一切。在这次大会上,习近平说,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他重申了十八大报告的提法:“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司法公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提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今年6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深改组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若干意见及方案。习近平说,试点地方的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细化试点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工作,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3.依法改革--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全面改革,正在改变“套路”。今年2月,习近平在中央深改组第二次会议上说,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过去官员违纪、违法、犯罪,都是由纪委负责,等到事情都定了,构成犯罪的,就会移交给检察机关。以后如果官员贪腐构成犯罪,就会直接交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取证。”
习近平多次强调制度对反腐的重要性。在年初召开的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习近平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1、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这个总目标作出了阐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次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4、完善立法体制。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5、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
6、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保障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出了重要改革措施。
7、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样做,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8、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9、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
10、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有关依法治国论文篇十一
作者简介:黎雪琳,广西学院法学院.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践行、推动法治.总书记善于从新中国的法制和法治建设实践中总结经验与教训,并结合新时代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等实际,创造性提出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的系列思想、理念和战略,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文献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和同志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最终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内容丰富,理论概括为“十个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提出后,全国掀起了学习,理论界对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展开全方面的研究.价值分析是重要研究工具之一,显然,理论研究离不开价值分析的维度.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首要价值是理论价值.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是一套体系完整的理论,科学地回答了新时代建设什么样的中国法治、如何建设中国法治、如何保障中国法治建设三个基本问题.它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的人本观、认识论、方法论,关于法治的体系、公平与正义等思想则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原理的实质内涵、价值目标等,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旨在建设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的法治目标、法治原则、法治方法论体系.它以党的领导、“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国法与党规有机结合、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统筹综治等为时代特色.它既有对我国建设、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八大以来的社会主义法制或者法治建设与探索的实践与理论成果、成功经验的总结、肯定和升华,如坚持党对建设法治的领导、将法制建设原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升华为新的十六字法治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更有针对新时代各种现实问题的理论创新,如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当然,还可以从其他层面,对该新思想进行理论阐释,如党的领导、良法善治、人体、奉法强国之“新理念”,实现法治建设目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正确认识、处理好法治与政治、法律与道德等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之“新思想”,全面依法治国之“新战略”.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上、在新中国伟大实践中、特别是新时代伟大征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内容丰富,逻辑严密,体系完整,是我国全面进行依法治国的理论指针和伟大遵循.
理论化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建设法治文化具有引领和指导之功能价值.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是法治之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改革开放以来的先进法治文化的综合结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推行已开展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措施、关键之举.新时代普法中,注重创新普法体制、普法机制、普法动力、普法途径等,如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各类教育体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更加注重价值引领,显著表现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不仅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法治内容,而且在于社会主义法治与核心价值观之基本理念和精神相通,从而很好地结合法律的规范性和价值观的导向性.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推动这项工作,2018年3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式写入宪法.总之,要把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法治实践——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真正成为良法与善治.除了要求全民全社会普法、守法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更要求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带头學法、模范守法,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守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除了强调形式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更强调实质的法治,即运用法治的精神、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法.
在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指导与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宪法实施监督方面,将全国人大内设机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真正地全面地推动宪法的实施,建立健全合宪性的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宪法的监督制度;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的公开的向宪法庄严宣誓.法治政府的建设方面,建立各类清单制度,包括政府权力的清单、责任的清单、负面清单等;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推动文明执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在司法改革方面,废止劳教制度;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基础性司法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和互联网法院等专门法院.普法守法方面,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败方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败机构体系——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负责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调查与处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党的领导方面,专门成立了层面的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以强化我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领导.
除了理论、文化和制度方面的价值外,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还具有坚定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价值功能.理由不仅仅在于,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内容之一,更在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全篇的红线,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决定的最大亮点,其首要意义是向国内外鲜明地宣示:我们将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的绝对领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的贯彻,是坚持中国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这三个核心要义分别解决了全面依法治国方向方面所面临的三大关键问题:政治保证、制度保障、学理支撑.
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热潮中,本文从价值分析的角度,尝试分析其重要的、有机的、关键的组成部分——法治思想——的价值:形成理论、文化建设、制度完善、坚定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以期对学习运用这一伟大的科学的思想理论、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实现法治的中国梦,具有一定的指导及推动意义和作用.
注释: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j]求是,2019(4)。
黄文俊.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理论要义与实践特色[j].法律适用,2019(1).
程之胜,高宏贵.论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历史底蕴与时代特色[j].社会主义研究,2018(6).
张文显.新思想引领法治新征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j].法学研究,2017(6).
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参见宪法修正案第39条.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eb/ol]新华网,http:///politics/leaders/2018-08/24/,2019年7月1日访问。
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外文出版社,2017:113。
关于《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02版。
戴艳军,段中卫.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研究[j].社会主义研究,2018(1).
该文评论,此文是一篇关于依法治国方面的依法治国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依法治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有关依法治国论文篇十二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邓小平同志科学地借鉴了各种经验与教训,特别是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惨痛教训,科学地提出并论证了树立法律权威的极端重要性,并为在中国实现和树立法律权威做出了贡献。早在1978年,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就提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党章总纲中也再次重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后邓小平在多次讲话中又反复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有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因此可以说,树立法律权威是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核心。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权威无疑是个核心问题。法具有最高权威性,这不仅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树立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完善的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法的尊严,发挥法的作用,实现法的价值。通过制度来限制人的随心所欲,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治”对法的权威性的损害。
二、推进司法改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
当前司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没有能提供应当提供的救济;公民的法律信仰阙如;司法公正未能达到必要的程度;司法未能有效遏制腐败,司法部门本身亦受到腐败的侵蚀;执行难往往使司法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这些不良现象的产生,除了各种社会外部原因以外,主要产生于司法制度本身。因此,笔者认为应主要围绕信仰、专业、独立、公正、统一这五大目标,对有关司法制度作相应的改革。
1、切实推进人权和普法宣传教育,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要特别强调司法独立不是司法者的一种特权,而是国人的一项基本人权。独立的司法是实行法治的民主自由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这种独立意味着司法功能的行使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的干涉,但并不意味着法官有权恣意妄为。司法独立更多的是正义享受者的一项人权,而不是司法者自身的特权。在强调司法改革不是司法者的“专利”、司法独立也非司法者攫取自身利益的工具的同时,必须真正下大力气开展全民的法律知识教育,让公民汲取法的养分,提高法律意识,从灵魂上重塑和改造那些漠视法律的民众。
2、改革法学教育制度和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大力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的重要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差距,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人才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尚不尽人意。因此,有必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升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为法学人才在各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在法官的挑选上应当切实遵循独立、能力和正直的原则,注重被挑选对象的品德操守与业务技能,改变过去那种片面强调政治素质轻视业务素养,重使用轻培训的传统做法。在对法官业绩的评价上,也亟需更新观念,改变过去那种论资排辈、重行政级别轻专业技能、重温驯听话轻尊重个性的旧的做法,努力为法官提供一个宽和、严谨的人文环境。
三、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公正就法院而言就是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从近年来人民法院执法情况看,可以说多数法院工作人员是能够做到公正执法、秉公办案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少数法院和少数工作人员中确实存在着执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的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两个方面:从外部执法环境看,社会上种种不正之风对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干扰和影响非常普遍。当事人通过各方面关系托人说情,请吃送礼;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也给法院执法造成了很大障碍。从内部因素看,主要是一些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人情的拉拢,导致枉法裁判;此外,有的法官审判业务素质不过关,运用法律有偏差和失误,也容易造成执法不公。为此,应当努力提高法官素质,使每一位审判员都成为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灵活的思维、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广博的社会阅历、高尚的人格和职业操守的优秀法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正在进一步落实。法律作为管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日益对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保证司法公正,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至关重要。
四、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司法公正,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使监督充分发挥作用,既要切实使监督机构能行使监督职能,更要在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当前在加强监督制约、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上,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全面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二是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邓小平同志关于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度有一系列重要论述,他明确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监督的思想也批判地继承了西方理论家的权力制约学说的合理因素。即: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不是几权鼎立的关系,而是决定和执行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同时又是分工合作的关系。江泽民同志说:“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实践已经证明,人大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来说,它是最高层次、最权威的监督;同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比较,在本地区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当然,对司法权的监督也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对于非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人大应予以制止,支持法院司法公正。关于公民的监督应当看到,公民是最广泛的监督主体,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和不侵犯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当逐步扩大公民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范围,增强国家机关活动的透明度、公开性,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享有较充分的知情权。鉴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权利及时、公正、有效的救济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总之,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不仅要求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公民的行为准则或规范,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存在以其本身的价值取向为支柱,它蕴含人类对公平、文明、秩序、和平等理想的追求,要求法从制定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对任何社会主体都是公正的。司法作为使法治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关键环节,是实行法治的保障,要求其公正是必定无疑的。因而,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
有关依法治国论文篇十三
中国共产党党员,简称中共党员、共产党员或党员,分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和中国共产党预备(候补)党员,是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被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早上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成长路上与法同行。
提起法律,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的有序。正是由于有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的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xx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约束不到我们,只要遵守校纪就行。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因为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请问,如果法律作用甚微,为什么公元前18世纪古巴伦王国国王汉穆比因他的《石柱法》——即众所周知的汉穆拉比法典而流芳百世?请问,如果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为什么拿破伦会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历史不会说谎。法律,无疑是一个国家国泰民安的先决条件。它的重要性更是无庸质疑。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的规定和精神。
明确了法律的重要性。也许有些人又会问:法律既然是为了保障我们的权利而存在的,那我们什么也不用做么?当然不,凡事都有两面性。我们不能只懂得索取而不懂得回报与付出。法律为我们创建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给予了我们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但法律同时具有强制性和义务性,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必然的要履行法律赋予每个人的义务。例如,我们有劳动的权利,同时相应的有劳动的义务。我们中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有9年的受教育义务。
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在这个经济社会,道德的约束在不断的被人们所淡忘,甚至开始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促使我们更加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社会的秩序。纽约,这个世界最繁华的都市,却也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犯罪,无疑永远在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的是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和不完善。也不可否认,有一些人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为的只是金钱,只是一个“利”字。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的健全,完善中。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这也是在捍卫国家的尊严,捍卫自己的尊严。
而作为中学生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自习课纪律开始。从同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到能够做到严格自律。从被动的受约束到主动的养成遵纪的习惯。从杜绝抄袭作业开始到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请你快点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体会到法律制裁的威严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作起,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合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当今的中国,政通人和、百业俱旺。科学发展观像一具高悬的灯塔,照耀着我们青年一代去谋求和开创兴旺发达之路。置身于这样的时代,注定我们要肩负起与时俱进、创新图强、不断赶超、追求卓越的人生目标和时代重任!建天下者,舍青年其谁;兴中国着,非青年莫属。青年是推进社会进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力量。作为青年法官,我的梦想就是实现法治中国梦。
共产主义先驱李大钊曾说“青年者,人生之王”,“惟知跃进,惟知雄飞,惟知自由之精神,奇僻之思想,敏锐之直觉,活泼之生命,以创造环境,征服历史”。我们青年人,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力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长征路上的突击手。那我们当如何立足于本职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又如何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业呢?作为一名九江市中院法官,我认为青年法官要坚守法治信仰。司法观念是法官的灵魂,国家建立司法制度的最大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庭这一窗口,给予每一个公民公正的关怀,对每一个人的权益给予同等的关注。我们要时刻保持中立、慎言、稳重、理智,不但要实现公正,还要让人看得见公正,感受到公正,尤其是要让当事人感受到程序公正。绝大多数当事人一生中来法院可能只一次,法官有责任确保当事人无论胜败,都至少会认同和尊重我们的司法程序,使他们觉得受到了程序公正的待遇和合理文明的礼遇。
其次是要具有实干精神。“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诉讼的拖延使当事人长期生活在不稳定状态,是对人的一种折磨,使当事人在诉讼的战车上进退两难。“待到草儿青青,马儿已饿死”,不正是对司法拖延所带来的恶果的形象比喻和无情批判吗?成功缘于实干,祸患始于空谈。我们要力戒眼高手低,静得下心、沉得住气,在司法实践中学习、磨砺自己;要以只争朝夕的状态勤勉工作,扎扎实实裁判好每个案件,让每个当事人真切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公平正义。
最后必须具备高尚的人格。有句名言讲“法官的人格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如果法官失去了道德良知,正义将荡然无存,法律哪还有权威和公信力?法官只有执著地忠诚法律,执法如山、冰霜节操,淡泊人生,不为权、钱、情等利念所动,追求自身人格魅力的完美,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仰慕,才能真正成为司法权威的化身和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
“法兴则国治,法衰则国弱”。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我们法官的极乐之地不是权力,而是中国的法治化道路。法官是法治化道路的扛鼎之人,实现法治是我们的梦想,我们坚信法治化道路将在我们脚下越走越宽。
当法治中国梦照进现实,真可谓雄关漫道真如铁。一代法官的成长注定是艰辛的,正象中国法治化的道路是不平坦的一样,会有种种障碍,但我们应该响亮地宣布:我们已做好了各种准备!“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击水三千里。”只要我们把个人的青年梦、法治梦、成功梦与伟大的中国梦结合起来,我们的人生就必定会有更加出彩。我坚信,待到中国法治梦想成真时,我们一定会为自己所作的贡献而感到无比骄傲。
蓝天白云下,青山绿水中,我们九江中院人,正在以自己饱满的生命热情,燃烧着青春的激情,与勤劳智慧的九江人民一道,共同续写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璀璨篇章,共同迎接一个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青年法官们,让我们共勉并为之奋斗吧!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我站在这里,看到你们的微笑,便增添了无穷的信心和力量。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律伴我健康成长》。
同学们,你们知道吗?我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法律:过马路时要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这是《道路交通法》规定的;适龄儿童要上学接受教育,这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当我们小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时可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遵纪守法,就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小学生的社会经验不够丰富,有些同学却自我感觉已经长大了,因此有些学生喜欢在校拉帮结派,讲“哥们儿义气”,崇尚“暴力”,更有人无视法律的存在,在校打架斗殴,勒索他人钱财。记得上届六年级毕业的徐某,因从小自由散漫,经常在学校欺负小同学,对老师教育置之不理,参与打架斗殴,勒索他人钱财。在我们学校也有些同学沉迷于网络游戏之中,因没钱玩游戏,经常在校小摸小偷。在此,我要真诚地提醒这些同学:“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同学们,法律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它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它如一把无情的利剑,但它又是正义的化身!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知法守法、守法护法,修身立德,立志报国”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同学们,让我们将“法”根植于心,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让法律伴随我们健康成长!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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