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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经纪人事迹范文简短(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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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经纪人事迹范文简短(通用13篇)
2023-11-21 19:24:29    小编:ZTFB

在我们不断前进的道路上,总结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个机会。学会管理时间是高效工作和充实生活的关键所在。在写总结之前,可以查阅一些相关的书籍或文章,扩宽自己的视野。

保险经纪人事迹范文简短篇一

在总公司营销管理部、分公司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同事的关心指导下,认真贯彻了总、分公司年初制定的经营目标,较好的完成了本部门全年工作计划,下面从三个方面汇报20的个人工作情况和年的工作计划。

一、2017年工作完成情况。

全年工作围绕: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坚持“效益导向、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全面实施预算管理。进一步调整业务结构,加大业务推动力度;不断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切实抓好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深化各项改革,狠抓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益,扩大市场占比。

(一)加强学习,扩宽思路,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加强管理能力和政治理论方面的学习。坚持把管理能力的学习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站位。结合营销管理部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总公司2017年上半年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分公司办公会中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认识的思想和论断。通过学习增强了事业心,提升了工作的管理能力。拓宽工作思路,综合各个业务环节全方面考虑问题,目前看来合理的工作方法,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好的经验,不能被经验所束缚,抱有质疑的心态,增强创新精神。在不断的学习中,工作能力得到了提升,明确了努力工作的方向,增强了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改革创新。

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作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同时,管理模式的创新逐步增强。管控方式从公司内部转移到合作机构和个人,切实落实管理考核机制,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围绕着公司目标开展工作。在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预见性、超前性和计划性,在管理成本相同的前提下,创造出了更多的经济价值。

(三)完善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经营。

公司开业初期,根据湖北市场和公司经营情况制定了《营销团队及营销序列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渠道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直销业务管理办法》、《业务交叉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在制度上保证业务协调有序发展。在合规经营方面,要求发展要建立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严格按公司内控制度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处理业务,定期进行自查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总结,不是藏着掖着,把问题放在桌面上,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共同讨论解决方法。在中介业务合规方面,不仅只要求自己清楚,同时也要求部门员工、中介机构能共同学习,深刻领会合规工作的重要性。年内组织了多次渠道业务管理培训,引导中介机构的业务经营方式的转变,把“效益导向、科学发展”的经营思路带到业务一线。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由于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的不足,在工作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工作前瞻性不足。

主要表现在:工作存在被动接受的局面,对工作发展趋势的把控能力不足。虽然领导安排的工作能够及时完成,但主动工作的意识还比较欠缺,宏观分析能力和开拓新市场的能力还不能满足要求,距离公司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业务政策的制定,考核制度的执行,市场变化的预计均需要非常敏锐的观察和执行能力。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应该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腾出更多时间和空间来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方向,如何用更有效的管理手段来刺激业务的发展,把控营销的主动权,把拓展新的业务渠道作为工作重点内容之一。

(二)工作解码能力不足。

部门员工工作经验欠缺是我们的弱项,直接导致工作方式简单,工作结果和预期存在差距,加强部门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自学能力是提高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从部门员工的工作能力来讲,目前的工作状况虽然和公司要求有差距,但相对半年前还是有长足的进步的。我们这个团队在工作中具有比较好的协同性,能够毫无怨言配合其他同事完成工作任务,且能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熟悉业务技能,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好的表现。

(三)制度执行力有待提高。

新公司、新团队、新员工,一切从零开始。人的理解能力是不一样的,部门员工对公司的制度理解在没有统一认识的情况下,有各自不同的理解方式,具体到执行也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偏差,有的甚至没有执行。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定期组织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培训,把执行贯彻到业务一线,让部门员工做培训教案,加深对工作制度、流程的理解,提高工作的解码能力,最终体现到工作结果上。不断的学习、思考、总结,推动工作向目标靠拢。

保险经纪人事迹范文简短篇二

国际上,现代保险经纪已有百年历史,保险经纪在一些保险发达国家是保险营销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观察分析保险经纪在这些发达国家的发展情况,对发展我国保险经纪可以有所借鉴。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经纪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的力量最强。据统计,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就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

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于1906年,并于1910年被英国政府贸易委员会予以注册。1977年,英国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法》,并设立了专门的法案机构即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和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ibrc)。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其主要表现在:

(3)严厉的惩罚条例。注册理事会最严厉也是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在德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作用显著。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目前,德国的保险经纪人总数为3000多人。在个人保险业务方面,8%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高于银行代销(5%)和保险公司直销(7%)。而在工业企业保险业务的销售上,保险经纪人举足轻重,50%-60%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远远超过了保险代理人(10%-20%)的业务量。

在德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主要依据《民法》来进行。德国《民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单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且保险经纪人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维护他们所服务对象的利益。

由于德国的相关法规没有关于保险经纪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这点与其余欧美国家不同),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个人和机构进入保险经纪行业。他们大多以金融顾问、保险顾问或保险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一些具有保险经纪性质的活动。而一些大工业公司,除了依靠职业保险经纪公司进行风险管理和保险安排外,甚至自己设立保险经纪事务所,负责本公司的风险鉴别、评估工作。保险经纪已经深入德国民众生活。

美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1998年,全美全部业务的保费收入达7364.7亿美元,居世界首位。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3493.9亿美元。美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众多,达五千多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远没有英国那么重要。

在财险方面,美国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为中心,进行保险营销。经纪人主要招揽大企业或大项目保险业务,经纪公司多设在大城市。经纪人的佣金支付标准以保险人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种类等因素来确定。商业火灾险的佣金率一般为保费收入的19%,一般商业责任险的比率为18%,汽车险为16%,劳动力补偿险为 10%左右。双方通过讨价还价还可以有所浮动。

在寿险方面,保险经纪人几乎不介入。在一些州(如纽约州)有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办理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业务。

虽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的作用不是特别突出,但有关部门对其监管仍相当严格。除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规范外,政府还在各地区委派了许多保险特派员,他们有权对违规的保险经纪人发出警告、进行罚款、责令暂停营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日本保险营销制度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日本保险营销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来进行。其非寿险90%以上的业务由代理店来招揽。

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险法开始实施,经纪人这一形式才被引进。日本引进经纪人制度采用的是登记制(申请登记即可),而不是执照制。经纪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记注册,但要求经纪人寄存一定数目的保险金,超过最低保证金的部分由经纪人投保赔偿责任保险(e&q)。

日本有关专家指出,由于日本保险业长期以来都实行代理店制度,这种制度效果良好,而且这些代理店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保险经纪的功能,日本的保险经纪要取得实质性发展,仍需付出巨大努力。

保险经纪人事迹范文简短篇三

我国对保险经纪人实施监管的目标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

1、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

1)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

a、参加考试的报名资格

b、发证机关

c、执业证书

2)对保险经纪做作业人员素质的要求

a、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过硬的保险专业知识,尤其是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b、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也应具有良好的综合基础知识。

c、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公关协调能力。

d、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服务至上原则、保密原则、遵纪守法原则)

2、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的`监管

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形式

2)股东要求

3)任职资格

4)设立程序(筹建阶段、开业阶段)

5)《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1、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认定

2、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管理

3、保险经纪人的业务管理

4、保险经纪人的财务管理

(四)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1、保险经纪人的行政责任

2、保险经纪人的民事责任

3、保险经纪人的刑事责任

保险经纪人事迹范文简短篇四

尊敬的经理:

您好!

我叫xxx,看到贵公司正在招聘关于保险经纪人这个消息,我感到非常高兴。因为目前我正在找工作,看了贵公司关于这个职位的要求与待遇,我觉得自己挺合适的,争取可以到贵公司当一名保险经纪人。

我很幸运的选择了保险这个专业,在大学四年的学习中,我学习并掌握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海上保险》、《保险法》等专业知识,在保险这个行业,我已经呆了有3年多的时间了,期间卖了数百套的保险,从安全险、教育险、到现在的房产一路走来,卖出的保险,最高的成交额达到3千多万,所以,我相信自己有能力在这个行业立足,也有信心可以当贵公司出色的经纪人,希望您看完这封求职信后可以考虑一下我。

另外,本人拥有优秀的人际交往能力,优秀的客户服务技巧,以及习惯了快节奏高压力的工作与思考的能力,成功地完成公司的任务。综合这些条件,我相信自己将会是贵公司保险经纪的最佳人选。

保险经纪人事迹范文简短篇五

保险中间人,也称保险中介,是指向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有关各种可能获得的保险价格,保险特性以及所要承保的危险性质方面的知识,将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在一起,最后达成保险契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优势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设计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是客户风险管理的好帮手。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经纪人的表现形式。保险经纪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保险经纪人员在上岗前都要取得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并接受岗前培训,对保险进行系统的理论和技能学习。保险经纪公司专业化的人才队伍,能够依法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险服务,通过对投保人的风险调查、风险勘验、风险评估,准确的识别和衡量客户面临的风险,运用保险专业知识为客户“量身定做”,设计风险管控方案。

投保人与保险经纪人就某个项目达成保险经纪服务授权后,保险经纪人做出的任何决定要从投保人的.利益出发。如果因保险经纪人的过失行为在投保、协助索赔等环节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保险经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人服务的客户涉及多领域、多行业,保险经纪公司不但有专业的保险经纪团队,还有广泛的专家咨询团队及专家库,对不同行业的风险掌握都具备专业标准,是客户的风险管理专家。

保险经纪人根据客户风险状况,通过“保险经纪超市”,对各保险公司的费率政策、免赔条件、理赔服务均掌握在身,一旦客户需要投保,能及时做出合理分析,正确判断,为客户选择最佳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在全面经纪服务的基础上,为客户组织专业的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客户自身防灾防损的能力;随时为客户解答投保期间的保险咨询与问题,做好投保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保险经纪服务;出险后,及时协助客户索赔。

总之,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可以信赖的专业朋友。

保险经纪人事迹范文简短篇六

毋庸置疑,经纪人需要客户,客户是我们的上帝,这关系到生存大计,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应该为了获得客户而卑躬屈膝,不坚持原则,无底线付出,一味逢迎。我所知道的优秀经纪人都有自己的底线,不会某个客户丧失自己的原则。明确自己的底线,反而会赢得客户的尊重。

如果你不是狼性出击型的人,又不想为了某个目的接近或讨好任何人,那如何让客户找到我们,喜欢上我们就至关重要了。

首先,你要清楚客户为什么需要我们?难道只是想要找到一个喜欢的交流和沟通的人吗?当然不是!客户一定是带着问题来的,而且这个问题她/他觉得是可以通过保险来解决的,并且这个人至少比自己专业,否则她/他不会想到要找一个保险经纪人。在这个大前提下,客户要找一个觉得沟通起来很舒服、值得信任的人。

专业分为两个层次:专业的精神和专业的知识。专业的精神包括严谨细致的态度、专业的工作流程以及对客户信息的保密等职业操守。专业的知识是指对具体信息的掌握及运用,包括及时跟踪市场咨询,准确解读产品责任和条款,并能与客户的需求快速匹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专业的精神高于专业的知识。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快速学习的方式获得,具备起码的学习能力即可。

专业精神有助于更好地获得专业知识,聚焦学习内容,摈弃无关信息,从而提高学习效率。以专业精神指导下习得的专业知识,也可以更有助于专业精神的塑造。

那么是否是专业了就一定会获得客户的青睐呢?

并不一定。

客户当然需要专业人士,但必须是值得信任,沟通起来舒服的人。

信任是一个可大可小、可近可远的概念。来自于客户的信任,有时候是无法言说的感性直觉,有时候是有理可查的理性判断。。一个冷冰冰的专业人士,相信大多数人会望而生畏。和蔼可亲是与客户交流时必备的特征,伸手不打笑脸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仅就客户选择来讲,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经纪人会相对被动。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也有一定的必然性,可以事先主导。

“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在客户找到你之前,你做了多少准备?专业知识的熟练程度、沟通方式的训练、解决问题的经验积累等等,都是在客户第一次找到你之后,可以快速传递给对方的信号。为什么客户会在第一时间信任你?会按照你的建议将所需信息如实告知给你?会配合你的建议积极行动?这些其实是在客户见到你之前已经决定了的。

当然,不排除客户故意的考验和观察,不会在第一次就那么积极地配合你,如果你是一个足够专业而真诚的人,相信也终究会获得客户的信任。

我必须要提醒你,并非每一个找到我们的'准客户,最后都能成为属于我们的客户。除了我们能决定的真诚和专业外,还有我们不能掌握的偶然性因素,比如客户的个人偏好等,但那不属于我们努力的范畴,你也不可能为了某一个人去刻意改变自己。正如我们前面所述,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你也一样。

如果客户建立了最初的信任,是否可以将这种信任持续,乃至深化,主动权也在我们自己手上。从自己的职业范围内,是否充分考虑到了方方面面的可能,同时又很好地把握了分寸和节奏,不过多挖掘客户隐私,倾听而不妄加评判,友好而不讨好。这实在是需要考验大家的功夫,也不是一两日就可以做到的。在此之前,允许自己犯错,但是不能一错再错。

与客户的沟通,掌握好客户的安全边际。特别是从陌生到熟悉的过程中,客户的安全边际是逐步扩大的,对方会考虑是否会给自己带来什么不利的后果,在安全的前提下,在与经纪人的沟通磨合过程中,客户会逐步扩大自己的私密区域,暴露更多信息,但是这些信息是为了解决问题用的,不是我们可以加以利用的资本,只有获得充分的信息,才能给出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建立自己的原则,树立自己的形象,可以决定你服务于什么类型的客户,从而吸引到你想要的客户。所以,一切的根源在于自己,你想要成为值得信赖的专业人士,那么就从自身修炼做起。

保险经纪人事迹范文简短篇七

个人简历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保险经纪人个人简历,欢迎阅读与借鉴。

姓 名:某某某

性 别:女

年 龄:24

婚姻状况:未婚

身 高:166cm

体 重:58kg

籍 贯:云南

现所在地:陕西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工作经验: 应届毕业生

意向岗位: 保险经纪人/保险业务员;行业分析;投资管理/顾问

求职类型: 全职

期望月薪: 2001~4000元

到岗时间: 面议

期望工作地点:云南、陕西

从事行业: 金融业(投资、保险、证券、银行、基金)

2011年9月~2015年7月云南财经大学经济学本科

语言能力

英语: 良好

普通话: 良好

获得证书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云南省三等奖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云南省二等奖

云南财经大学学术科技竞赛奖

我是一个热情大方、乐观开朗、做事认真的'女生。喜欢歌唱,因为歌唱能带给人快乐。我喜欢跟人沟通,看到大家在我的话语中欢笑时,我会觉得特别满足。

保险经纪人事迹范文简短篇八

3、针对客户面临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其核心为保险方案;。

4、协助或代表客户进行保险采购,选择合适的保险人和保险方案;。

5、协助客户办理投保、缴费等手续;。

6、审核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保险单等技术文件;。

9、日常联系、定期报送保险服务情况等其他工作。

保险经纪人事迹范文简短篇九

这只是一份个人简历模板,不会做简历的.同学可以参考这个模板,个人简历大家都要根据自己相关情况进行调整,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了一份车间主任个人简历,为了让更多的求职者选择了解简历怎么做,以下应届毕业生还提供一份个性化的个人简历

姓 名:某某某

性 别:女

年 龄:24

婚姻状况:未婚

身 高:166cm

体 重:58kg

籍 贯:云南

现所在地:陕西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工作经验: 应届毕业生

意向岗位: 保险经纪人/保险业务员;行业分析;投资管理/顾问

求职类型: 全职

期望月薪: 2001~4000元

到岗时间: 面议

期望工作地点:云南、陕西

从事行业: 金融业(投资、保险、证券、银行、基金)

2011年9月~2015年7月云南财经大学经济学本科

英语: 良好

普通话: 良好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云南省三等奖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云南省二等奖

云南财经大学学术科技竞赛奖

我是一个热情大方、乐观开朗、做事认真的女生。喜欢歌唱,因为歌唱能带给人快乐。我喜欢跟人沟通,看到大家在我的话语中欢笑时,我会觉得特别满足。

保险经纪人事迹范文简短篇十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你知道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中介有什么区别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中介的区别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均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但 两者是有区别的:

(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恰订保险合同,而保险代理人则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2)保险经纪人虽然也像保险代理人一样,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如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充当顾问时。

(3)保险经纪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对保险人无约束力,即法律上不视为保险人已经收到,被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保险合同业已成立。但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保险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约束力。此时,保险代理人收取保险费后,即使实际尚未交付给保险人,在法律上则视为保险人已收到。

(4)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要比保险代理人广,如受保险人的委托充当保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甚至还可以从事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 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但国内保险业务中并未实行保险经纪人制度,不过在国际保险业务中却时常接受国外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二者具体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而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

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保险经纪人事迹范文简短篇十一

期望工作地址:上海。

保险相关实习。

11-至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内勤。

协助主任做好日常文件管理,信息的上传下达,每日2个小时电话约访。

协助部门经理助理设计、制作部门会议室的板报。

在业务流程中,协助同事们认真核对保户或保险代理人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按照行业划分或区域划分,发现客户资源,整理客户资料。

协助业务员与客户保持沟通与联络。

在业务员指导下推进老客户续期事宜。

教育背景。

获得三等奖学金。

担任班级团支部书记兼心理委员。

在校学生会外联公关部任职。

参加大学城模拟人民代表大会,学院获得最佳团体,个人获得最佳代表称号。

校学生会学习部干事,组织学习经验交流会、英语演讲比赛等活动。

技能证书。

通过cet6(556)。

熟悉运用microsoftoffice软件。

会计上岗证、初级会计师证。

保险经纪人事迹范文简短篇十二

第1条本规则依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规则所称保险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指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之保险经纪人。

第3条经纪人非依本规则取得执业证书,不得执行业务。

第4条经纪人分财产保险经纪人及人身保险经纪人。

第5条经纪人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保险经纪人考试及格者。

二、前曾应主管机关举办之经纪人资格测验合格者。

三、曾领有经纪人执业证书并执业有案者。

具备前项第三款资格者,以执行同类业务为限。

第6条兼有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或公证人资格者,仅得择一申领执业证书。

第7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领经纪人执业证书,或充任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一、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二、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受刑之宣告确定或现在通缉中者。

三、曾犯侵占、诈欺、背信、伪造文书罪,经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者。

四、违反保险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管理外汇条例或其它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者。

五、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产时之负责人,破产终结尚未逾三年,或调协未履行者。

七、有重大丧失债信情事尚未了结或了结后尚未逾三年者。

八、曾违反保险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换,或受罚锾处分尚未逾三年者。

九、最近三年内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它不诚信或不正当之活动,显示其不适任者。

十、未于限期内检齐第十七条规定之文件者。

十一、任职保险业及有关公会现职人员。

十二、已登录为保险业务员者。

十三、执业证书经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尚未满五年者。

十四、其它法律有限制规定者。

第8条具备本规则所定经纪人资格者,得以个人名义或受公司组织之雇用于取得执业证书后执行业务。

以公司组织申请经营经纪人业务者,应分别聘有具备本规则所定经纪人资格者至少一人,担任签署工作,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其人数并应视业务规模,由公司作适当调整,必要时主管机关并得视情况,要求公司增聘签署人。

依前项规定办理登记后,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每一签署人不得同时为二家以上公司担任签署工作。

第9条以个人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

二、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

三、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取得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检附已取得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在职教育训练证明。

四、身分证明。

五、营业计画书。

六、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第10条以公司组织名义执行经纪人之业务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二、三)二、所聘经纪人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

三、所聘经纪人之身分证明。

四、所聘经纪人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取得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检附已取得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在职教育训练。

五、所聘经纪人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六、营业计画书。

七、发起人或股东清册,载明发起人或股东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证统一编号及所认缴股款。

八、公司章程。

九、缴足股款证明或公司存款余额证明。

十、预定经理人之资格证明。

前项第七款发起人或股东,为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者,应另检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文件。

第11条经纪人公司之经理人应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一、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具保险业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

二、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历,并曾担任保险经纪人之签署人三年以上者。

三、有其它事实足资证明具备保险专业知识或保险工作经验,可健全有效经营保险业务者。

第12条经纪人公司董事、监察人变更时,应检具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13条经纪人公司组织增聘经纪人者,应依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检附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及申请核发执业证书,并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

第14条公司组织申请经营经纪人之业务者,其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三百万元。发起人及股东之出资以现金为限。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三百万元者,应于本规则修正发布后三年内完成增资补足。

第15条经纪人经许可登记后,应持向中央银行或其委托之银行缴纳保证金之收据,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保险单,送请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

个人执行业务者,应缴存保证金新台币二十万元;公司组织者,保证金应按实收资本额百分之十五缴存。但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六十万元。

同时申领人身保险经纪人及财产保险经纪人执业证书者,应分别依前二项规定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之缴存,得以现金、公债或国库券为之。

缴存之保证金须俟宣告停业依法完成清算并将其执业证书缴销后申请发还之。但个人名义执行业务者得于停止执行业务并缴销执业证书后申请发还之。

投保专业责任保险者,其保险期间不得中断,且每一事故保险金额,个人执行业务者不得低于新台币五十万元;公司组织者不得低于新台币一百万元。

前项专业责任保险,每一保险期间之累积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前项每一事故保险金额之三倍。

投保专业责任保险者,每年续保后应报请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备查;有解约或终止保险契约改以缴存保证金情事者,应先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第16条经纪人应自许可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并开始营业;届期未申请或未开始营业者,由主管机关废止其登记。

经纪人公司经主管机关核准得申请暂停执业。但应于一年内聘有合格经纪人至少一人担任签署工作并重行营业,逾期由主管机关注销执业登记及执业证书。

前二项所定期限,如有正当理由,得申请延长。但以一次为限。

第17条经纪人申请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时,应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并检附缴存保证金之证明,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保险单及依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公会或协会之证明。

公司组织应另检附设立登记表、董事监察人名册,以及无第七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

经纪人公司解散清算及个人名义执业之经纪人停止执行业务时,应将其执业证书缴销。

第18条经注册登记之银行业、信托投资业,得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营与押汇及授信业务有关之财产保险经纪业务。但应设置专部执行业务,其资本、营业及会计必须独立。

依前项规定办理登记时,应聘有具备申领执业证书资格之人,报主管机关核准;其办理保险经纪之业务,应由报准合格之经纪人签署。

第19条执业证书之有效期间为五年,并应于期满前办妥换发执业证书手续。

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时,应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并检附下列文件:

一、原领执业证书。

二、主管机关认可之在职教育训练证明。

三、缴存保证金之证明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保险单。

四、最近三年经纪人列有所得来源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有执业实绩证明。

五、依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协会之证明。

第20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应不予换发其执业证书: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

二、有第七条第一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情事之一。

三、违反第八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

四、未于限期内检齐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之文件。

第21条经纪人同时具备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经纪人资格者,得同时申领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经纪人执业证书。

第22条教育训练分为职前教育训练与在职教育训练。

第23条以个人名义或以公司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应于申请执行业务前二年内参加职前教育训练达三十二小时以上。

职前教育训练得由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或大学院校推广教育机构办理之;其教育训练要点与内容,须报请主管机关核可。

第24条以个人名义或以公司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应于申请换发执业证书前二年内参加在职教育训练达二十四小时以上。

在职教育训练得由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大学院校推广教育机构、或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之机构办理之;其教育训练要点与内容,须报请主管机关核可。

第25条经纪人执行业务,应于有关文件签署,并依法负相关责任。

一、要保书。

二、批改申请书。

三、委托代缴保费收据。

第一项有关文件,在人身保险经纪人包括:

一、要保书。

二、契约内容变更申请书。

三、委托代缴保费收据。

第26条以公司组织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或再保险经纪业务。

经纪人公司经营前项再保险经纪业务者,应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并将其与再保险人交易之重要纪录通知原保险人。

第27条经纪人公司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者,应就再保险经纪业务专设帐簿,记载相关收支情形。

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之结算,得按月或季进行结算。

第28条经纪人公司之业务员从事保险招揽之宣传及广告内容,应经所属公司核可;其所属公司并应依法负责任。

第29条经纪人因执行业务之过失、错误或疏漏行为,致要保人、被保险人受有损害时,经纪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30条经纪人受要保人之委托代缴保险费者,应保存收费纪录及收据影本,并应于收到保险费后立即交付保险人。

前项应保存文件之期限最少为五年。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31条经纪人应有固定之营业处所,并不得设于保险公司总、分公司内;营业处所变更时,应于一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报备,并副知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

公司执业证书登记事项有变更者,应于三十日内检附变更登记表,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换发执业证书。

经纪人应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营业处所明显之处。

经纪人执行业务时,应出示执业证书及服务证件正本或影本。

第32条经纪人应专设帐簿,记载业务收支,并于主管机关规定之期限内,将各类业务及财务报表,汇报主管机关或其指定之机构;其报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检查经纪人之营业及资产负债,或令其于限期内报告营业状况。

第33条经纪人经主管机关许可登记后,以公司组织者应加入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以个人名义执行业务者应加入经纪人协会。

经纪人非依前项规定加入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领有会员证,不得申领执业证书执行业务。

第34条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成立或改选时,应将章程、会员及理监事名册,分报内政部及主管机关备查。

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应订定经纪人执业道德规范、自律公约及电子商务自律规范,报主管机关备查。

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委托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办理相关业务。

第35条经纪人公司最近三年内无违反法令受主管机关处分者,得报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分公司。

申请设立分公司,除应聘有具备经纪人资格者,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兼经纪人外,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四),并载明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

二、董事会决议增设分公司之会议纪录。

三、分公司负责人与所增聘经纪人之身分证明及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

四、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及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五、分公司营业计画书。

第36条经纪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

一、申领执业证书时具报不实者。

二、与未经核准登记之保险业洽订保险契约。

三、故意隐匿保险契约之重要事项。

四、利用职务或业务上之便利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要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缔约之自由或向其索取额外报酬或其它利益。

五、以夸大不实、引人错误之宣传、广告或其它不当之方法执行业务或招聘人员。

六、有以不当之手段怂恿保户退保、转保或贷款等行为者。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者。

八、以执业证书供他人使用者。

九、有侵占、诈欺、背信、伪造文书行为受刑之宣告者。

十、经营执业证书所载范围以外之保险业务者。

十一、向保险人索取不合理之报酬,违反主管机关核定之费率规定。

十二、强迫或引诱保险人进行不当之理赔。

十三、其它违反本规则或政策性保险相关法令者。

第37条主管机关得视需要,核准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经营与其本国业务种类相同之业务。

第38条申请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或担任经纪人公司之股东或发起人之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最近三年具有健全业务经营绩效及安全财务能力者。

二、预定驻中华民国之代表具有该国认定可从事经纪人业务者,或领有中华民国同类执业证书者。

第39条依前二条规定申请许可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经其本国主管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及经营业务范围等证明文件。

二、预定驻中华民国之代表之国籍证明文件及前条第二款规定之资格证明。

三、本公司章程、最近一年经其本国认可之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执行业务之重要负责人姓名、国籍、职务及住所或居所之文件。

四、营业计画书。

五、所聘经纪人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及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

六、所聘经纪人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文件,须经中华民国驻外单位之签证。但该国未有中华民国驻外单位者,得由邻近国家之驻外单位为之。

第一项申请文件,其属外文者,均须附具中文译本。

第40条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之最低营运资金为新台币三百万元,保证金应按营运资金之百分之十五缴存。但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六十万元。

最低营运资金未达新台币三百万元者,应于本规则发布后三年内完成指拨补足。

第41条依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主管机关之许可者,应依公司法规定,向经济部办理外国公司之认许及分公司之登记。

依前项规定办妥认许及登记手续者,应于缴存保证金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后检齐分公司设立登记表及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向主管机关申领执业证书。取得执业证书者,其营业登记依有关法令办理。

第42条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经营业务者,应聘用领有中华民国经纪人同类执业证书之人至少一人执行业务。

第43条关于外国保险经纪人,本章未规定者,准用本规则其它相关章节之规定。

第44条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于本规则发布施行后充任或升任者,应符合第七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其不具备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于升任或充任后始发生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第45条本规则所定登记及执业证书规费,其费额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46条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保险经纪人事迹范文简短篇十三

3、对保险公司的选择

保险经纪人对保险人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服务质量、承保责任范围、灵活性、承保能力、地域范围、理赔服务、技术和销售服务、价格、勘查和风险管理、互惠交易、财务稳定性、连续性、声誉和经验等。

4、对保险公司安全性的评估。

1、风险调查服务

1)火险调查服务

2)盗窃险调查服务

3)水险调查服务

2、协助索赔服务

1)保险经纪人在索赔中的职责。

2)文件系统。

3)国内案件的索赔。

4)汽车保险的索赔。

5)责任保险的索赔。

6)重大财产损失的索赔。

7)理赔记录。

1、保险经纪人的财务管理概述

2、保险经纪人的资金管理

3、保险经纪人的财务收支管理

4、保险经纪人的成本与费用管理

5、保险经纪人的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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