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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退回重审申请书如何写 申请法院重审书怎么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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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退回重审申请书如何写 申请法院重审书怎么写(三篇)
2023-01-17 06:32:25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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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退回重审申请书如何写一

按照市委的统一安排,4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传达了中央纪委《关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班子成员分别作了专题发言,大家深刻认识严重性、危害性,深刻理解党中央严肃查处的必要性、重要性,一致表示坚决拥护党中央、中央纪委的决定,坚决贯彻省委、市委的要求,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根据《关于在全市开展警示教育工作方案》安排及本次会议要求,会前,我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了《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自律准则》,围绕坚决彻底清除违法违纪典型造成的恶劣影响,结合思想、工作、生活实际,在前一阶段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再学习、再认识、再思考、再检视,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下面,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体会。

唯物辩证法中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违法违纪案件最根本的原因是背弃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随之而来的是党性观念淡化,道德修养滑坡,言行举止失范,政治蜕化变质,导致经济和生活上腐败堕落,与党离心离德,最终走到了人民的对立面。正如他们反省的,青年时期就扣错了“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出人头地”和“光宗耀祖”功

利之心根深蒂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违法违纪典型的人生观中始终缺乏坚实的思想基础,后来又不注重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改造,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越来越扭曲。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安身立命之本。党员干部要始终筑牢信仰之基,强化党性修养,坚定政治立场,从思想深处筑牢抵制歪风邪气的“防火墙”。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政治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承担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职责。作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要不断加强理论武装,坚持不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论述,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旗帜鲜明讲政治,持续增强党性修养,努力在履职尽责和服务群众的实践中锤炼党性。

群众的监督作为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要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党员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随着地位越来越高,权力越来越大,**逐渐变得腐败堕落。他把权力学、关系学用到了极致,利用手中权力上下协调、左右活动,投机钻营、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污染了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失责弃守、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将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成为腐败分子的“保护伞”。频频插手政府投资项目从中捞钱,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是典型的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政治“两面人”。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要把正确行使权力体现在为党和人民事业努力工作上,体现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决定、监督、任免等法定权力,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作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依法履行各项职权,把宪

法和法律作为开展工作、处理问题的第一遵循。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要求,正确行权,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把权力当成一种担当、一份责任、一种服务。要秉公用权,强化责任理念和进取意识,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本领和能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和监督,始终坚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始终把为人民服务作为用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支持“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促进我市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清正廉洁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党员干部只有严于律己,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清正廉政上做表率,才能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决策在民主中实施,才能保证自己永远不碰底线,不越红线。逾越规矩、破坏制度贯穿**违纪违法问题始终。明知调动不符合规定,还罔顾事实违规安排领导干部子女亲属。不相信组织提拔制度和正规渠道,精心钻研“潜规则”,大搞人身依附。自认为看透官场、熟知规则、深谙官窍,毫无纪法思维、程序意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僭越于制度之外,最终走向自我毁灭。党员干部要把党规党纪内化于心,把他律变自律,真正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和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作为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应当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要坚定做到廉洁自律,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哈市委十项措施,不断加强作风建设,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加强对机关干部的日常监督。要坚决彻底清除案件流毒影响,深刻汲取教训,深入查摆问题,深刻反思剖析,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时刻知敬畏、懂规矩、

守纪律。

关于案件退回重审申请书如何写二

为认真吸取王晓林案件的教训,根据公司和集团公司党委的要求,我认真回顾了王晓林案件的始末,结合集团境外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人岗位工作查摆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认真对照查摆王晓林案件中所反映出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虚化弱化,“四风”问题痼疾难除、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具有广泛性、普遍性特征的问题,特分析汇报如下王晓林是一步一个脚印地成长为中管高级别领导干部的,组织为他的成长进步倾注了莫大关爱,其个人也付出了诸多艰辛和努力,但因为理想信念的缺失,最终触犯了党纪国法而沦为阶下囚。王晓林的人生轨迹发人深思、令人警醒,我深刻认识到,做人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刻注重加强个人修养,刻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

认真对照王晓林案的主要特征,总体而言,我个人能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担负好“两个”责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旗帜鲜明反对“四风”,但不可否认,受制于认识上的不足和能力、水平的局限,工作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虚化弱化方面。我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学习和认识还不够系统和深入,使命感和紧迫感有待提高和加强。作为党委工作部长,在党建工作的制度落实、程序把控、效果提升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松懈现象;

2.作为业务部门,对承担起党委“主体责任”的措施思考得不周全,落实得有欠缺,对部门同志的廉洁提醒、纪律要求不经常、不深入。在干部管理中过分地突出激励和关爱,严格要求不够,碍于情面、点到为止,存在“老好人”的思想,导致工作漂浮,执行力不足。

3.“四风”问题痼疾难除、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现象依旧频发方面。长期以来,我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从自身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树立和维护清正廉洁的良好领导干部形象。在需要宴请的活动中能做到尽量简单,反对“四风”;

在其他方面,也能刻保持清醒,不踩黄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缺乏典型带动力,吸引力和感染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使命感和紧迫性的认识不够。部门在业务职能分工上没有承担巡视职能,偏重于党建、组织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业务方面关心不够,投入不多。站位不够高,没有从全局范围内,摆正自己的位置,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引向深入、落到实处,没有充分发挥自身和部门更有效的作用。对部门同志厚爱有余,严管不足,对一些问题和矛盾、缺陷和纰漏,横不下心、较不了真、落不到底。

二是履职尽责心不强,进取心弱化。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组织、宣传、工会等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上,对于公司全局性问题的思考不多、也不深入,缺乏深入钻研的精神,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提不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办法。工作上,广度有余、深度不足,欠缺深耕细作“钉钉子”的精神,没有明显的工作成效。

三是纪律观念有所放松和懈怠。在贯彻执行党章党规方面缺乏持续贯彻执行的动力和压力。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责任有所松懈。在具体工作中,拼搏精神有所减退。勇于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奋发有为的劲头和积极性不够强,再上新台阶的精气神不足。对执行党的纪律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强烈的纪律意识和法纪观念,在严格执行纪律方面,自觉主动性还不够,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认识不深刻,没有严格按照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生活和工作。

对以上问题,我将认真对待,抓好每项问题的整改落实,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职尽责做好工作。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从企业党的建设大局出发,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从形势任务教育、带好队伍、健全体系、规范程序、监督检查等多方位入手,补齐工作短板,努力提升集团党建水平,为中心工作服好务。始终发扬奋力拼搏的闯劲,遇到矛盾不上交,确保工作上主动作为、高效履职。

二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持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在大是大非面前,在关系和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问题和关键节,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敏锐性,始终保持端正的政治态度,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敢于直面问题,不回避矛盾,不畏惧困难,在关键刻和危急关头能够豁得出来、顶的上去,敢于动真碰硬,发现问题及处理。

三是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守好廉洁自律的道德底线。克服奢靡之风的侵蚀影响,克服舒适安逸的攀比思想影响,保持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明确党和人民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始终手握戒尺、心存敬畏。常常与党章、党纪国法、制度规定相对照,刻严守道德底线,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道德修养,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

关于案件退回重审申请书如何写三

原告 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原告 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学、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 年 月 日、 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紧凑型管式供热采暖系统,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 年 月 日凌晨,高永一因在使用被告产品的房间内居住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年 月 日,死者亲属与原告、被告等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认可高永一的死亡与原告无关。原告垫付了高永一死亡赔偿款及相关费用。 年 月 日,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解除了上述《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未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 元,被告限期将采暖系统拆除、恢复原告施工场所原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高永一死亡赔偿款及相关费用 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元。

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高永一死因不明及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被告所提供的产品产生的一氧化碳造成高永一死亡,认定被告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瑕疵,并主张被告赔偿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提交企业变更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名称于 年 月 日由 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2、提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认为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太波热加热系统,20__年12月29日签订的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ctcu22型燃气自燃式热风机,该两种产品分别安装在原告的车间和办公室走廊内,两者型号、加热原理、安装地点均不同。

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及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致他人死亡,而被告拒不进行整改、修理、更换,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被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自被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已解除。

被告主张没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证据4、收款收据一份,金额 元,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使用天燃气瓶押金 元。提供收款收据二份、境内汇款通知单一份,金额共计 元,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支付被告工程款 元。

被告对收到款项的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天燃气瓶押金 元不包括在合同工程款之内;原告支付的132470元没有分清是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哪次货款。

证据5、现场签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及死者高永一的家属对高永一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没有异议。

被告对该现场签证的形式有异议,现场签证签字的各方均没有认定死亡原因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更没有认定死因的资格,因此该现场签证认定无效,即高永一死因不明。该签证无法确定死者就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更不能说明是被告所提供产品漏放一氧化碳所致死亡。

证据6、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给原告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勒令原告停止使用被告的产品。

被告认为该整改通知书是在发生高永一死亡的当天出具的,高永一死亡经权威部门检验是不可能在当天出来结论,认定高永一系一氧化碳中毒没有依据;该通知书第二条也说明一氧化碳气体来源不明;政府部门责令原告立即查明一氧化碳来源,而原告至今未查明一氧化碳来源,系原告不作为,因不作为带来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证据7、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及死者的亲属都认可高永一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责任与原告无关。而一氧化碳的来源应该是被告与山东天泰建工周村分公司驻科瑞项目部进行责任划分;原告已将高永一的赔偿款 元支付给高永一家属,该款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该调解协议书并不代表被告的真实意思;该协议上清楚的写清一氧化碳来源不明;本案涉及的建筑公司与被告之间并未确定责任人是谁,而原告想当然的认定是被告所为且是唯一的责任承担者,与协议是相矛盾的。

证据8、高永一的亲属高德清的收条一份及住宿费和餐费发票共13张,证明原告垫付高永一丧葬费8500元及高永一的亲属来东营处理事故的所有费用 元都是原告支付的,此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费用单据都是在人民调解书以外,原告自愿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与被告无关;原告提供的发票13张本身不能证明是用在招待高永一家属的费用。

证据9、东营区胜园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因高永一的死亡造成原告停产三天,损失大约 元。

被告认为该安全机关没有资格认定原告是否停产、停产几天、停产范围,因此该证明是无效的;原告自行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据效力。假设原告停产三天是事实,但其损失 元的依据、计算方式均不清楚。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证据10、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一份、派工单二份,证明因为安装被告的太波热系统进行的房顶施工、洞口抹平产生的工程费用共计 元。

被告对该预算书本身有异议,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其为原告出具预算书被告认为不真实。

证据11、原告付给天泰建工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付给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元,其中包括因安装被告的太波热系统进行的房顶施工、洞口抹平花费的费用 元。

被告认为该收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因为天泰公司在原告处施工,总价值几千万,该收据是原告支付给天泰公司工程款的一部分,该收据显然不能证明包括原告支付给天泰公司以上两部分款项。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时间是 年 月 日,证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ctcu22型燃气自燃型热风机所检项目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该产品烟气中一氧化碳含碳十万分之二点五,该含量比热电厂周围的空气中的含量还要低,因此即使该气体直接排及室内,也不会造成高永一死亡。

原告认为该检测报告产品的生产单位是美国太波热系统(东营)生产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被告,也证明不了被告给原告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该报告是对燃气直燃式热风机本身机器的一种检测,不能证明在使用过程中的一氧化碳含量。同时,该报告也不能证明被告给原告安装的热风机的质量是合格的。

根据原、被告举证及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 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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