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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疫情保险补贴申请书简短(通用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1 15:54:56 页码:11
最新疫情保险补贴申请书简短(通用8篇)
2023-11-21 15:54:56    小编:ZTFB

总结是对取得的成绩、遇到的困难和解决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的一种方法。总结的写作需要注重结构和逻辑。接下来是一些实用的总结写作技巧,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疫情保险补贴申请书简短篇一

近日,网上通报“陕西省安康市中心医院公示中存在医院领导抗疫补助远超一线员工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经核查,陕西省安康市中心医院在落实新冠肺炎一线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对发放范围、补助时限和补助标准把关不严,对专家组中的院领导简单按全勤计算,其他人员按出勤计算,导致政策执行中出现偏差。安康市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市中心医院党委书记、院长陈某及副院长董某予以免职,并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王某予以诫勉;对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单位处理。

为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在我省发生,进一步做好我省。

一线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是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联审联签工作机制,谁签字谁负责,切实做好一线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关心关爱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充分鼓励激励一线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是要严格把握政策规定。按照工作补助核定发放范围和类别,认真核定一线医务人员补助范围、天数、标准,建立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台账,及时登记相关情况,严格审核把关,核实核准,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公示拟上报审核的一线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名单,广泛接受监督,确保好事办好。

三是要严明工作纪律。对违反政策规定,随意扩大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人员范围和擅自提高补助标准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疫情保险补贴申请书简短篇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旅馆客房前期开荒,需要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和物资搬运。现本部门职工奉献自身休息时间,协助旅馆工程安装电视。家具以及客房物资搬运工作,为了提高职工的积极性现特向公司领导申请给予加班职工发放补贴以资鼓励。

名细如下:

李明益,加班6天,30元/天,合计补贴180元。

巫建,加班6天,30元/天,合计补贴180元。

邓浩,加班6天,30元/天,合计补贴180元。

合计加班补贴540元(大写:伍佰肆拾元整)。

以上当否,请公司领导予以审核。

谢谢!

申请人:杨代平。

20xx年11月30日。

疫情保险补贴申请书简短篇三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酒店客房前期开荒,需要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和物资搬运。现本部门职员奉献自身休息时间,协助酒店工程安装电视.家具以及客房物资搬运工作,为了提高职员的积极性现特向公司领导申请给予加班职员发放补贴以资鼓励。名细如下:

李明益,加班6天,30元/天,合计补贴180元;

巫建,加班6天,30元/天,合计补贴180元;

邓浩,加班6天,30元/天,合计补贴180元。

合计加班补贴540元(大写:伍佰肆拾元整)。

以上当否,请公司领导予以审核,为谢!

申请人:杨代平。

20xx年11月30日。

疫情保险补贴申请书简短篇四

疫情期间医务人员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并且获得补助金,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300元,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另外各个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疫情防控人员的补助措施,在此以天津市为例简单介绍一下:

在疫情防控期间,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财政全额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纳入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内,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实行定向分配,足额发放。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不足部分视情况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本市事业单位收入调控线和收入增幅的限制。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全体一线医务人员纳入卫生防疫津贴范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疫情保险补贴申请书简短篇五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我叫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系__县__镇__村五组村民,是__中学九年级学生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父亲,被保险人___在___医院被确诊患______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

此致

申请人:___。

疫情保险补贴申请书简短篇六

本人在***任出纳一职三年。一直认真做好自己岗位的本职工作。******现因出纳岗位的特殊性,申请岗位津贴!

并感谢公司领导长期以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

请批复。

申请人:******。

20**年*月**日。

疫情保险补贴申请书简短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疫情保险补贴申请书简短篇八

社保断缴后可以进行补缴。补交社保的流程是,首先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其次是准备好相关的原始资料,如职工本人档案或合同书,录用审批表,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并携带公章,到当地社保局填写补交申请表。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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