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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再生能源分析报告范文通用一
一、我镇农村党员队伍的现状:我镇有21个农村党支部,农村党员1373人,其中男性党员1054人,占76.8%;女性党员319名,占23.2%。按年龄划分,党员平均年龄54.5岁。35岁以下的党员173名,占12.6%;36岁至45岁的党员156名,占11.4%;46岁至54岁的党员239名,占17.4%;55岁至59岁的党员158名,占11.5%;60岁以上的党员647名,占47.1%。按文化程度划分,初中文化及以下文化程度的798名,占58.1%;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504名,占36.7%;大专文化程度的64名,占4.7%;本科文化程度的7名,占0.53%。按从业或流动性划分,在家务农的党员925名,占67.4%;外出务工的党员78名,占5.7%;外出经商的党员5名,占0.4%,其他流出的党员86人,占6.3%。
二、我镇近三年来发展农村党员工作情况 :发展党员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近年来,我镇党委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具。坚持把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积极分子吸收到党组织中来,把发展党员工作当成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每年对农村党支部发展党员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农村农技员,计生专干、后备干部、素质较高的能人吸收入党的组织。注重年轻化、知识化和多元化的培养方式,两年不发展党员的党支部,镇党委纳入后进支部管理。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对新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不经公示的积极分子一律不发展。2019年以来,我镇共发展农村党员80名,其中35岁以下的青年党员56名,占70%;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村党员45名,占56%;女党员35名,占43.8%;农村经济能人党员6名,占7.5%。
三、近三年来发展农村党员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办法 这次专题调研,全镇农村党员通过经常的教育,管理素质得到逐年提高,能按照党委的要求做好党员应尽的义务,思想上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但是,对照党委要求,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农村党员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先锋模范作用仍有一定差距。当前,农村党员纪律观念、大局意识、宗旨意识还比较淡薄,有的党员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有的党员碌碌无为,思想滞后;有的党员参加组织生活观念较淡薄。农村占多数的老党员身体条件限制,难以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等。
(二)青年党员流动较多。我镇农村党员在家务农925名,占67.4%,其余的基本上是年轻的党员出外务工或经商。在今年推荐年轻党员入村支委班子时,发现年轻有为,思想上进的党员留家的不多。
(三)农村党员结构比例不够合理。一是年龄老化。农村35岁以下党员仅173名,占12.6%,60岁及以上党员647名,占47.1%:二是文化程度偏低,初中文化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党员798名,占58.1%。
四、发展党员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一) 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教育方式,全面提高农村党员的综合素质。一是丰富内容。学习培训要做到“四个结合”,确保“四个重点”,即政治理论与党的基本知识相结合,以《党章》为重点;科技知识与实用技术相结合,以实用技术为重点;法律知识与政策知识相结合,以法律知识为重点;先进性教育和“理想、责任”能力形象教育相结合,以先进性教育为重点。通过学习培训达到增强党性、丰富知识、懂法律、懂技术、想发展、会发展的目的。二是创新方式。首先要走出去学。分批组织党员到农业生产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吸收先进单位的经验,达到换脑筋、转观念、长知识、增才干的目的。其次要利用培育科技基地及示范户带,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再次要灵活科教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科普书籍的作用,大力宣传党的政策、法规,大力推广农村实用技术和农村党员的科技至富经验。
(二)加大流动党员管理的力度,提高党建管理工作的水平。面对党员去向难,掌握、管理难,落实、教育难,适应、活动难开展等实际问题。一是认真做好外出党员的管理工作。对外出务工党员由所辖支部建立台帐,澄清去向、流出时间、外出期限、联系方式等,并约定管理责任;对外出务工党员比较集中的,可以建立临时党小组,明确负责人,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二是认真做好流入流出地党员管理的衔接工作。双方党支部要相互开具转出和接收的信件、信函,明示责任,避免“挂空”。
(三) 加大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的力度,提高党员队伍的战斗力。目前,党员老龄化。党员文化程度偏低是党员队伍缺乏战斗力的主要表现。今后一是加大在年纪轻、有文化、至富能力强的青壮年中发展党员力度,同时注重发展女党员,注重发展在勤劳至富的先进典型入党,以增强党员队伍的活力。二是严格入口,疏通出口,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不仅靠党的指导思想和路线的正确,还要靠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针对我镇农村党员当前的实际情况,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任重而道远.镇党委将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改革的精神研究和解决党的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认真做好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农村党员,使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充满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关于农村再生能源分析报告范文通用二
各位来宾!各位鲁尚连同志的亲朋好友!
近几天来,合村上下沉浸在无限悲痛之中——我们村原村支部书记鲁尚连同志与世长辞了,我们失去一位好党员、好干部、好战友、好邻居!
鲁尚连同志,出生于1930年,在抗日战争时期任儿童团长;1947年认村民校教员,曾获县一等奖; 1949年加入共青团,当选县人大代表;1950年当选财政管理员;1955年成小乡当选乡政府委员、文书;1958年加入共产党认大队长、支书,至85年离休。
鲁尚连同志一贯执行党的政策,为了村的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他的一生克勤克俭,廉洁奉公,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关心集体,崇尚科学,崇尚知识,在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望。
鲁尚连同志教子有方,团结邻里,艰苦朴素,是当代农村群众之楷模。
他的逝世,是他家人和全村村民的巨大损失,党组织失去了一个好党员。
我们要化悲痛为力量,在党中央号召的新农村建设中,为把我村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要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劳动致富、勤劳致富、致富不忘国家,象鲁尚连同志那样为国家的发展和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最后,愿鲁尚连同志安息吧!
关于农村再生能源分析报告范文通用三
201x年工作回顾
201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我镇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一年。一年来,镇人大在中共金乡镇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会的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 一、增强法律监督实效,着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法制意识。广泛开展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全面推进“五五”普法工作,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开展执法检查和评议,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根据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大代表,配合县、镇人大对有关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开展检查。组织以劳动生产安全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法》,以劳动合同制度落实为重点的《劳动法》,以加强环境保护为重点的《环境保护-法》,以保障公民财产合法权益为重点的《物权法》,以及土地使用管理等多部法律的执法检查,有力地促进了有关法律法规在我镇的贯彻落实,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加强工作监督,着力推动科学发展
加强对政府重点工作的监督。人大主席团先后组织了部分县、镇人大代表开展了对镇重点工程的检查,如基础设施建设、四孝狮山公园、生态镇、水利兴修等工程进行检查,听取有关方面的汇报,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这些工程的建设。并就土地使用管理、防汛工作、安全生产检查、医疗保障等工作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加强对民生工程的监督。如对农村饮水工程、农村闭路电视延伸、通村公路、环境整治、私坟治理等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有效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针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化工业投资环境,加快城镇建设步伐,遏制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克服土地资源等发展瓶颈制约等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向政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三、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着力增强代表工作活力
认真督办代表议案建议。积极探索督办工作的有效方式,努力加大督办力度。镇十二届二次代表会议后,我们研究分析、归纳整理各类议案、建议、意见,并召开由主席团成员和政府领导参加的“议案交办会”。印制议案落实责任表,逐项检查督促执行落实情况,确保代表们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能够被采纳和办理。在督办工作中,做到了督办与支持相结合,在落实工作中,督促有关单位做到急办的先办,能办的积极办,暂不能办的在做好答复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去办,努力使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能够尽快的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主席团还重视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收集和督办工作。20xx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地方公益事业等,目前绝大部分已办结,对有些一时办不了的议案和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正在努力。镇十二届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基本得到落实。
积极开展代表活动。一是强化培训,提高代表履行职能能力,认真落实代表培训计划,举办培训班,组织学习《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及有关人大业务知识,增强了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二是强化联系,拓宽代表履职渠道。多次召开代表座谈会,受邀参加各类“听政会”。积极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评议等活动,注重把开展代表活动与行使代表职权相结合,提高代表活动的实效。三是强化激励,激发代表履职热情。通过实施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争先创优”制度,代表们密切联系群众,积极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据统计,一年来代表共办理实事、好事123多件,特别是部分代表带头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献爱心,充分体现了代表的表率作用,深受群众好评。
四、注重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加强理论学习。坚持主席团学习和代表培训制度,结合党委中心组学习、机关干部“周一夜学”,积极开展党的xx大主题等学习教育活动,使主席团成员政治理论水平不断提高,宗旨意识不断增强。主动与兄弟乡镇交流人大工作经验,提高了人大工作水平,为做好人大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矗
回顾过去的一年,人大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这是镇委加强对人大工作领导和县人大会加强指导的结果,是全镇人大代表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全镇各方面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镇人大主席团向全体代表、向所有关心和支持人大工作的单位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应当看到,对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照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提出的要求,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推进依法治镇的主导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力度还不够、代表作用还没得到充分发挥、自身建设仍需加强。这些不足之处,有待我们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地加以改进和解决。
201x年主要工作任务
各位代表,201x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面对金融危机,迎接新的挑战,推进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关键之年。在新的一年里,镇人大将重点围绕镇党代会201x年年会的精神和部署开展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为重点,切实提高监督实效,为推进我镇“率先跨越、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镇为契机,努力构建和-谐金乡
要进一步发挥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推进依法治镇工作。加强对《宪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物权法》、《职业教育法》的普法宣传,促进行政机关改进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积极开展和配合市、县人大会组织的各种执法检查活动,促进有关执法机关严格执法。
二、以紧紧围绕发展主题为抓手,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鼓实劲、出强招,加大参政议政能力,依法监督,依法对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如实反映新问题、新情况,坚持群众观点,时刻牢记人民重托,力争拿出高质量的建议和意见,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要重点对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重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财政预决算等重点问题以及人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监督,推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要健全民-主评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要继续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以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重点,努力做好代表工作
要加强对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指导,切实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积极组织代表参加各项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活动,进一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广泛发动代表在闭会期间就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代表座谈会,悉心听取代表的意见,接受代表的监督,拓宽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渠道。要及时交办代表议案和建议,并组织代表采取听取汇报、代表视察、现场咨询、跟踪检查等形式加强督办力度,提高办理质量。做好代表培训工作,坚持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进一步拓宽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积极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创造条件。
四、以加强自身建设为基础,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加强镇人大主席团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人大主席团整体素质,是人大主席团做好人大工作,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因此要经常不断地“充电”。一要坚持学习政策和法规。认真学习党的xx大精神,时刻保持对新政策、新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政策法律水平。二要发扬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的作风。坚持和完善工作制度,多与政府沟通,勤向党委汇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三要加大监督力度,维护人民利益。继续围绕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和促进依法行政这个重点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利用多种形式增强监督效果。
关于农村再生能源分析报告范文通用四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房屋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镇。
房屋占地面积:_________(见附图)
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见附图)
房屋界线:左边与_________共墙以墙中心为界,右边与_________共墙以墙中心为界,前面至公路边为界,后面至本房屋外墙边为界。(见附图)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土地流转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土地流转另见土地流转协议书)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时付_________元,尾款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清,付款以甲方出示收据为证。
第四条特别约定;
1、甲方必须保证所卖房屋产权属于甲方所有,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土地建筑,该房屋现无房屋产权证,若以后因违章建筑拆除由甲方负责。
2、该房屋现水,电没有到位,甲方应予配合安装到户,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本协议自签订之起,买卖双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除退回房屋总价款以外,还必须赔偿另一方房屋总价款的_________%赔偿金。
第六条乙方所购房屋位置夹在其他相邻房屋中间两面共墙,若干年后相邻房屋如拆迁但不能拆除所共墙体,若要拆除必须经双方同意。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关于农村再生能源分析报告范文通用五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位于xx的一处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xx市xx街道xx村xx组集体成员。
二、房屋情况: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位于xx市xx街道,相邻为xx,建筑面积xx,北屋xx,东屋xx,西屋xx,南屋xx,院落面积为xx,房屋登记在xx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xx名下。
三、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xx村xx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给乙方前,甲方保证:
1、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或已征得其他权利享有人的同意,拥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
2、本合同项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买卖协议或未因甲方个人或家庭债务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抵押协议等或未因法院判决使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
3、如甲方违反本保证,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购房价款30%的违约金。
五、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xx万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六、房款支付:自该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xx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将该款项汇入甲方账号为xx的账户;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额外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的违约金,如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xx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经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据第六条将全部房款汇入甲方提供的账号之日起xx日内,甲方须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全部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并负责腾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须向乙方每天支付xx元的违约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为止;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的书面通知后xx日,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如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须向乙方每日支付xx元违约金,直至协助乙方办理完房产过户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与甲方无关的原因造成无法办理过户的,与甲方无关。
九、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xx元的违约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房屋的权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个人债务等个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权利,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或处分房屋的,甲方除返还本合同全部购房款外,须按照发生妨碍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处分房屋权利的实质性影响之时的市场价格补偿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出卖给任何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本约定,擅自处分房屋,甲方须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全部购房款100%的违约金。
十二、其他事项:
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双方应当请至少两名本村集体成员作为本次交易的见证人,并在本合同上签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捺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捺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关于农村再生能源分析报告范文通用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但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能解决由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实践中的无序。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出发,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解释学和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的区别出发,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复杂,笔者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观点,指出有效论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集体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
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之解释,意为“⑴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⑵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文要讨论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所有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所有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研究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的差别。
通观世界各国,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成为一种病态的契约,从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但是,在当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但是,从深层次上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原因。随着城乡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土地的承载、养育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此其一。其二,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其三,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平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其四,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现的“旧村改造”也并不与国家开发小城镇的战略相背离。无论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走城市化、现代化道路的发展途径上看,抑或从我国拉动内需、扩展经济增长点的需求上看,小城镇开发都是我国必将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而不是应付现状、一时之兴的临时过渡措施。与其相对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规定,仅源于原国家土地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转权让利”政策,其实质仍摆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职权剥夺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民争利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市场,其收益只能由国家得到,这一传统做法明显是忽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表现,与我国正在推行的财产权体系改革相背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处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讨论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病态契约和无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说明。
何谓病态契约?各国法对契约的成立和生效均规定了一系列要件,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契约即为病态契约。例如,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条的规定,契约生效的要件包括:⑴当事人的合意;⑵契约原因合法;⑶契约的标的可能、合法并确定或可确定;⑷契约的形式应符合法定或约定。如果将符合这些要件的契约定义为健康契约,那么违反这些法定要件的契约则为病态契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契约的病因主要有: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⑸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因契约违反法律所规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确定契约病态的严重性。一种是仅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要件的违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种是对于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的违反,如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当事人双方利益,故病态并不十分严重而尚可救治,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相对无效的契约,即将契约是否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会利益,故为病态严重的契约,当事人无权决定其命运,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绝对无效。
虽然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是确认绝对无效的契约的衡量标准,但这种表述仍失之抽象。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即: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称之为违背公
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对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依据违法性确认合同无效的三个标准:⑴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⑵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⑶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对于第二个方面,可以简称为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善良风俗,一般是指社会对某种行为所持的一般道德标准与习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同,它反映和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表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其渊源大多来自公法,如宪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规定来自私法。凡是违背上述条件的合同,都应当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
通说认为,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在是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一)合同无效论的依据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二)合同有效论的依据
与上述观点相对应,合同有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1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2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3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法》第78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2、暂且不虑及上述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学理解释,单从因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角度分析,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其前提是合同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任意法规和强行法规,而强行法规又可以区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二种。强制规定,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规定,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再进一步细分,禁止规定又可以再分为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规定。由此可知,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但是,细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63条不仅有除外条款,而且也仅是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的仅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的规定,并未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应当定性为取缔性规定,根据王利明教授“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的观点推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不必然无效,只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取缔的范围而已,但此种结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进行界定,必须放在一个更高的、全局的视野上进行审视,不能单就某一部法律为判断,“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确定一项法律规则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须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其意图可以从该法第一章总则的规定得到说明。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较为清楚的认识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农用地(耕地)总量,防止农用地(耕地)不断减少而影响粮食安全和国计民生。应该说,这种立法意图是十分正确的,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农业的稳定为基础的,只有农业稳定,才会有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社会也才能保持稳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开发是在现有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对农用地并不构成影响,那么,就不应当也没有依据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够覆盖司法活动的全部领域,总是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在这种领域中,法官必须发挥其创造精神和能动性。法官应当努力在符合社会一般目的的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实现这个任务的方法应当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的天枰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能够带来的利益。这一点其实在前面也已经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制度,国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护耕地,稳定国计民生。当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经著有明文,所以对这一制度不便轻易改动,这就是另一个好处,即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与此对应的,如果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又能够带来哪些利益呢?从目前的情况看,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虽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但是,在此基础上,村民的居住条件则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场销售,也正是这种销售带来的巨大收入才保证了村民在现阶段有能力进行居住条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说,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是确认合同有效的第一点好处。第二个好处,确认此类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间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国家虽然正在大力发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单一的渠道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全部问题,多头并举更能加快进程。第三,也是很实际的一个问题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执法乏力,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商品房开发已经在全国各地广泛出现,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如何处理这类商品房的买房者与卖房者的利益,就成为一个直接关乎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确认合同无效,必然导致退房退款,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所收房款用于房屋开发或者其他支出,不可能退还出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买房者关心的更是有房住,如此一来买
者与卖者都将遭受巨大损失。那么,国家如果调整法律、确认此类合同有效又会失去什么呢?国家要求集体土地必须征用后由使用者支付出让金才能用于商品房建设,这一前提是国家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如果补偿费高于出让金,则国家就会遭受损失,如此一来国家就要“赔钱”;如果补偿费低于出让金,则意味着国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也就是农民处获得了额外的利益,农民就遭受了“盘剥”。也就是说,补偿费无论是高是低,都缺乏合理的依据。而如果确认合同有效,开发商品房使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不会有“赔钱”或是“盘剥”的出现,国家只要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监管就可以了。目前实践中出现的障碍主要是无法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办理权属证书,而这完全是由于国家法律政策造成,对国家而言轻而易举毫无损失,对房屋的买卖者则是利益巨大。这也就是为什么此类合同在国家法律上存在障碍,而实践中有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
从法律演变的历史原因看,国家之所以调整《土地管理法》,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为了有力遏止1992年之后出现的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对新兴土地市场的过度冲击,改变耕地大量闲置、用地结构失衡的恶性局面。但是,“社会现象日新月异,立法者有非万能,苟发生立法当时所未料及之事件,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价值判断之各种变化,以探求立法者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始能掌握法律的‘一般妥当性’”。经济的发展,现实的需要,都要求国家调整立法政策,对需求作出合理的反映。“太阳、月亮和星星今天看上去一如几千年以前;玫瑰仍像在伊甸园里那样开放;但法律从来是另一回事。婚姻、家庭、国家、财产经历了最多种多样的形态。”如果一味地因循守旧固守现有法律不变,实在不是明智之举。
最后还有一个因素,但并非是最不重要的,就是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其逻辑的必然结果是退房退款,而事实上的失控已使数量众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城市居民卷入到此类合同中来,退房退款必将极大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与其硬性取缔,不如调整政策而疏导之,毕竟国家的政策要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归依。
综上,基于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利益衡量,笔者认为,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观点在现阶段更为可取。
基于对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可以采取一种更加灵活务实的策略来对待这一日益突出的问题,具体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第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在保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享有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待遇。这是一种最直接、最简单的办法。《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只是使具体法律与《宪法》的根本意旨相符合。从财产权的性质看,无论是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国家,还是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性质上,都是土地这种特殊财产的财产所有人,它们在私法上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所有权具体权能的内容应是无差异的,即都应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虽然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对土地的用途应从法律上作出统一规定,但是在合理使用土地和确保耕地数量的基础上,应当允许土地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的所有人所能享有的财产权内容相同的权利,其中当然包括用益物权的设立,此时的制度设计可以传统的地上权制度为蓝本。
第二,贯彻两权分离,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要坚持和维护国家就土地所有制问题上的基本原则不动摇,确保土地所有制上的公有制度,在此基础上实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源在市场上合理流动。在这一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从土地用途管理和国家总体规划入手,保护耕地、节约耕地,通过集体存量用地的流转减少建设用地增量的增加,减少闲置土地数量。目前,广东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正式出台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土地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用途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从而在国家土地一级市场外全新生成一个区域性的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在我国集体土地管理改革进程中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被称为土地管理“二次创业”。为有力支持这一改革,广东省在坚持占补平衡、切实保护耕地,全面进行农村土地产权登记调查,建立土地交易信息服务系统及建立以农村土地交易为核心的有形土地市场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这一“农民的资产”正式进入可经营范围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第三,以上两点主要是对今后立法提出的一点建议,但立法的修订总是需要一个周期,如何在现有法律条文修订前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迫切问题,这也是我们司法实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义务。
根据上述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笔者提出一个大胆的处理意见,仅供参考,即确认此类合同有效,但赋予购房者以选择权。这里的选择权的具体内容包括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维持使用房屋的现状,如果购房者要求办理相关证件,则可以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并待国家政策调整后再作出进一步处理。
下面进一步阐述一下笔者提出上述建议的理由。
1、解除合同。虽然通过对合同效力的分析,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由于目前实践中的现状,比如产权证照办理不能,对购房者权利的保护措施仍然不健全,其权利处于一种不能完全行使的状态,因此,应当设立一种相应的救济途径以示公平。同时,由于目前经济的持续发展,商品房市场的走势良好,房价不断攀升,而这种房屋的购买者又往往住房条件差、急需购房。在这种条件下,解除合同的做法其实是由购房者自己选择,是否让自己失去已得利益或可得利益,这种当事人自愿放弃利益的行为法律自然没有必要强行干预。在这种房价持续上涨的状况下,也不宜赋予开发商以解除权,因为那样一来,对开发商有利而对购房者不利,容易助长开发商追逐利益的恣意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除合同、退房退款的情况下,所退房款应当只是房屋价款的本金,而不应当包含利息。
2、履行合同。在购房者未选择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由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则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购房者交纳购房款,开发商交付房屋。只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目前体制上和行政管理上的问题,可能在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上会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和今后房屋的再次转让等方面,但这是一个需要协调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又涉及到前文对立法方面的建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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