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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格式的范文怎么写(模板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17:34:32 页码:12
民事诉讼举证格式的范文怎么写(模板10篇)
2023-11-20 17:34:32    小编:ZTFB

分析是深入思考、理清思绪的关键过程。总结时要客观公正,不要过于自我标榜或自卑。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的总结范文都有,可以参考不同的角度和观点。

民事诉讼举证格式的范文怎么写篇一

民事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文书样式】。

民事起诉状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填写说明】。

(一)当事人栏,注明自然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下列文书当事人栏要求同此)。

(二)案由。主要写明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三)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

起诉状所附证据可以是复印件,但必须注明证据来源;提供证人的,需要注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下列文书要求同此)

二、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原告(上诉人)的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填写说明】。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一)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二)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反诉状。

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案由: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人民法院

反诉人:

附:本反诉状副本份。

【填写说明】。

(一)反诉请求。写明请求抵销或吞并本诉标的的具体数额和方法。

(二)事实与理由,是整个反诉状的核心。在这一部分里,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充分阐述反诉主张的正确性和抵销、吞并对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反诉状所附证据可以是复印件,但必须注明证据来源;提供证人的,需要注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被申请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向你院起诉在案(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者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有关证明被申请人享有权利的证据)。

1、书证件;

2、物证件;

3、证人住址:

【填写说明】。

申请人:年月日。

(一)请求事项。即请求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处所及要求保全的方式等。应写明要求人民法院或查封、或扣押、或冻结等,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同时表示自己是否提供以及提供何种担保。

(二)事实与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原因。着重写明必须实施财产保全所根据的事实,即被申请人有毁损诉争的标的物的行为及其正在实施处分的行为。

五、公民授权委托书。

公民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

【文字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现委托在我与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委托人:

【填写说明】。

委托权限授权是委托书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别授权代理,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一般委托。

六、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

【文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住址:电话:

现委托在我单位与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单位:(公章)。

七、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用于公民代理中,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得以取得代理资格的承诺文书。

【文书样式】。

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

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人民法院:

本人接受一案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人郑重承诺,在诉讼代理期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收取当事人提供的任何报酬。

受托人:

八、公民代理推荐函。

公民代理推荐函是另一公民代理需要提交的诉讼文书,用以证明公民代理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

【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现郑重推荐在当事人。

与对方当事人纠纷一案中担任的代理人。推荐理由:

被推荐人(受托人)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务:

住所地:

与本社区(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关系:

当事人(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

与本社区(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关系:此致

×××人民法院。

主要负责人:

(加盖公章)。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法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单位名称)任(厂长、经理等)职务,是我(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电话:

【填写说明】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同上。

十、先予执行申请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是原告因生活或其他方面急需,在案件起诉后判决前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预先给付一定数额(量)款项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间,因纠纷,于。

年月日向你院起诉在案,现因,为此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一部分款项(或某项物品),现将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有关法律关系、情况紧急证据材料)。

1、书证件;

2、物证件;

3、证人住址:

联系方式:

【填写说明】。

(一)事实与理由。写明急需先予执行的事实,说明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并无对待给付的义务;申请理由,着重提出被申请人必须先行给付的事实根据。

(二)请求事项。将申请人要求先予执行的标的的名称、数额(量)及给付方式写清楚。

十一、民事撤诉状。

民事撤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申请人:申请人因一案,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诉的理由,通常基于以下原因:

1、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原告发现自己起诉不当,此时要写明起诉不当的原因。

十二、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与因一案,已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诉讼。现因该案证据即将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给予保全证据。现将案件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填写说明】。

(一)说明案件已受理在案。

(二)请求事项。即申请人要求怎样保全,采取什么保全措施要具体写明。可以请求采取拍照、录像、绘图、制作模型、记录证人的证言等等。

(三)事实与理由。写明证据保全的目的,证据急需保全的原因。如某些证据可能损毁、变形或不复存在,或者证人年老、病重、将要死亡或出国留学、定居等。

十三、上诉状上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填写说明】)上诉人:

年月字日日作出的((一)上诉请求。写明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判还是部分改判。

(二)事实与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

十四、撤回上诉申请书。

撤回上诉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回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撤回上诉申请书。

申请人:

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

十五、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间因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一审(或终审)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书),(或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事项分述如下:

如果是经公证处发给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其写法是:上列当事人间因事项,公证处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故申请人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1、书证(名称)件。

2、物证(名称)件。

3、证人,住。

4、×××仲裁委员会裁决复印件一份;

5、×××公证处强制执行公证书复印件一份。

【填写说明】。

(一)请求事项。在叙述事实,论证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明确的请求目的。最好按照法律规定的几种执行措施,提出具体请求,以供人民法院考虑。

(二)事实与理由。简要地叙述原案情和处理结果,并说明现在的执行状况;同时要阐明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十六、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职业,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如果是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须写明名称,详细住所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原审其他诉讼人:原审其他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格式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再审事由:

三、申请理由:

四、案件执行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加盖公章)。

【填写说明】。

(一)再审事由注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二)申请理由注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并附理由与事项。

民事诉讼举证格式的范文怎么写篇二

(1)注明文书名称。

(2)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身份等自然情况;委托人是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受委托人应写明其姓名、年龄、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主要写明委托事项与授权范围,这是授权委托书的主体部分。

(1)委托事项:写明委托人在何纠纷中委托代理律师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2)授权范围:写明委托人授予代理律师何种委托代理权限,允许律师代其进行哪些诉讼行为。委托人需要对代理律师进行特别委托授权时,应具体写明授予代理律师代为提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反诉或上诉的权利。

(1)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委托日期。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职务:

工作单位: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职务:

工作单位:电话:

我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我的_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

民事诉讼举证格式的范文怎么写篇三

举证责任涵义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了我国学者对举证责任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6日通过的《规定》,是我国证据立法中第一部关于证据方面系统的规范解释,《规定》对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基本采用了上述第四种观点,即三层含义说,同时又规定了证据提出的时间效力。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应是指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这一概念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中,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第2条、33条、34条也对上述定义作了阐述。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内涵举证责任的内涵确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内涵也就不难理解了。众所周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院的职责,依照通常的规则,法院在裁判时,首先必须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然后才能适用法律来判断其法律后果,并最后作出裁判。事实的认定是法院通过相关证据的判断来实现的。那么,这些认定事实所需的证据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并加以证明以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当事人主张存在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由哪一方承担不利的结果,是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种确定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过程,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据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表述为:是指按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使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负证明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证明责任。民事诉讼之所以需要分配举证责任,其原因在于民事诉讼的复杂性,我们知道,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活动是紧紧围绕所指控的被告犯罪事实,证明结果也是存与否,由于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一般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民事诉讼则不然,作为证明活动主要对象的法律要件事实复杂多样,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且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不是传统诉讼中的“非黑即白”的状态,而是呈现出非常繁杂、交错的状态,因此,诉讼中不仅要对各种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与否进行判断,更需要对存在的状态作出细致的证明。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理应首先承担证明责任,但如果将所有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都归于原告,也是不公平的,这将导致原、被告诉讼地位失衡。原告不仅要对所有要件事实的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且要独自承担全部败诉风险。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告只需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换言之,被告只需提出反证,使事实再度陷入不明状态便可胜诉。这样被告就因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获利,这显然有悖于“依法裁判”的原则,对原告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需要有一个标准将举证责任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得诉讼双方在诉讼地位上处于平等状态,这也是法院公正与效率原则真正体现的根本要求。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法系的学者历来有所争论,我国的证据立法,受大陆法的影响较大,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是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根本体现,《规定》也是在此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和对操作要求作一些具体的规定,由于成文法所固有的缺陷,《规定》第7条仍然要求法官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那么法官如何裁量,依什么标准裁量,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里所说的“法”,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司法解释。要做到依法分配,首先应做到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加以确定。从举证责任的内涵中不难看出,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其履行举证责任的义务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提证责任:1、立案前的起诉受理阶段:原告起诉时就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基础事实提供证据;法律依据:民诉法第108条、110条、《规定》第1条;义务不履行的后果:在立案前不履行提证责任,案件可能因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110条的规定而不被立案受理。2、立案后到举证期限届满前阶段:立案后原、被告就其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负责提供证据;法律依据:民诉法第64条、《规定》第2条;义务不履行的后果:立案后就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实不能提供证据时,其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从而以该事实所支持的诉请就可能得不到支持。其次,说服责任:主要表现在法庭调查中的质证阶段及法庭辩论阶段:在该阶段,原、被告双方要对已方证据的来源等相关问题向法庭或对方加以解释说明并要回答对方的质疑,从而向法庭表明其所提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法律依据:民诉法第66条、《规定》第47条、48条、49条、50条;义务不履行的后果,主张的事实不被认定,从而导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结果。第三,举证责任的免除。诉讼经济是除公正之外法院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第二大价值目标,证明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应力求以最低的费用,最少的时间取得最佳的效果,为此,对一些不必证明的事实,即可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于哪些事实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各国立法规定和理论观点也不尽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6日通过的《规定》第8条规定了当然免证事实,即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第9条对无需举证的事实作了规定,即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上述情形(除第2种外)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该规定应是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的充分体现。第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的救济和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义务。民诉法第64条、《规定》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或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作了界定,该规定是公平原则在证据立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从根本上保障了诉讼当事人实体权益不受侵犯。因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其收集和调取证据的能力往往是处于相对劣势的,特别是针对行政权或他人权益时,这种劣势表现得尤为突出,这就需要借助人民法院依据职权给予其支持,以确保法院能客观地查明事实,可见,当诉讼当事人发现有符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出现时,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调查申请,应视为其已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当然,申请调查的范围应有严格的限制,所调查的证据在质证中出现的结果也应由申请人承担,否则,法院又将回到包揽所有证据调查、收集及认证的老路上,也难免暗箱操作之嫌。第五,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所谓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应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难辩时,法官依据一定的规则将举证义务一部或全部归于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判定。法官在行使裁量时,必须是该事实的举证责任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且是案件实体裁判必须查清的事实。多年来,由于我国证据立法原因,司法实践中对涉及举证责任载量问题上的理解千差万别,《规定》颁布施行以后,虽对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各个法官对《规定》的理解上不同,导致在操作上存在的差异较大,笔者认为,如何正确行使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是从程序性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即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应包括:1、当事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合格原告的事实;2、被诉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执,是本案合格被告的事实;3、由代理人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时,是法定代理人或被授予代理权的事实;4、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5、申请回避所依据的事实;6、涉及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方面所依据的事实;7、申请延期举证或存在不可抗力事由及其他正当理由所依据的事实等。以上列举的程序性事实不一定完全,有的以为《规定》所明确,但当涉及上述情形的争执出现时,法官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该项权利的当事人。因为,上述所列事实并不一定是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5、6、7三项则可能是原告方主张,也可能是被告方主张或抗辩。其次是实体性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即指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那些妨碍权利和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笔者认为可从这几个方面来把握:1、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2、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3、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4、阻碍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上述四点应是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和前提。如原告a向法院起诉,称“被告b借其钱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被告b答辩称“已归还”;双方当事人均无其他证据,围绕该案的举证责任分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a诉称b借钱未还,b答辩称已归还,说明b已自认借钱事实的存在,原告a已无须举证,现b主张已归还,应向法庭提交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另一种观点认为,b的答辩不构成自认,a应就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负举证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原告a所主张的实质不是双方之间是否发生过借贷关系的事实,而是a对b享有债权的事实,法官要查清的是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的事实,而不是双方是否发生过借贷关系的事实,被告b的答辩也只能确定原、被告之间曾发生过借贷关系,不能认为被告是对债权的自认。由此可见,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举证,应是以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时,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上述案例中,原告a并无证据证明其对b亨有权利的事实存在,当然谈不上要求被告就其反驳的观点向法庭举证。第三是根据公平、正义的理念来行使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法律不可能对一切案件的举证责任都能作出公平的分配,因此,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及按照实体和程序上的相关规定也无法判定时,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从举证的难易程度、双方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程度及从有助于公共利益方面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应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如笔者曾看到这样的案例报道,原告a诉某超市对其非法搜身侵害名誉权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是否搜身的事实发生争执,根据一般的规定,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原告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其相对于超市来讲应是一个弱者,在其被超市人员带到办公室中检查时,面对的都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原告是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双方强弱之分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肯定是不公平的,所以审理该案的法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从而成功的审结了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充分体现了上述公平、正义原则的分配理念。四、确立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意义综上所述,举证责任是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特别是民事纠纷案件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在《规定》实施以后,当事人的取证、举证意识的提高,对于法院优质高效的审理各类纠纷案件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具体可分为如下两方面的意义:首先,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的意义。1、能够指导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注意保全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2、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指导当事人对诉讼前景作出正确预测,从而对是否提起诉讼作出正确抉择;3、诉讼中,能够指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提供证据;4、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对待贩诉的结果,减少缠诉和上诉现象。其次,对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意义。1、有利于人民法院转换审判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真正体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2、为人民法院裁判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3、促进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

民事诉讼举证格式的范文怎么写篇四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2)代理词发表日期。

格式: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民事诉讼举证格式的范文怎么写篇五

有效的票据代行责任承担很明确。本人授权代行人为票据行为,代行人在授权范围内完成了票据行为,这样,由于代行人所为的签章是本人的签章,因此,票据关系中无从得知代行人也进行过票据行为,基于票据的外观主义,本人必须承担票据义务以及相应的票据责任,即使本人无力承担。后手持票人也不得要求代行人承担,因为代行人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在授权范围内为票据行为,不具有可责性。

这种情况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票据代行与票据代理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因此,代理的后果同样适用于代行。在代理中,代理人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为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民事法律行为,责任当然由被代理人承担。尤其是在票据代行中,因为代行人没有体现在票据上,而票据又是文义性证券,要求一个票据外之人来为自己的合法行为负责,这严重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除非是代行人在代行中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或者故意欺骗相对人,这些情况在以下两条中讨论。

二、构成表见代行的责任承担。

票据表见代行是指未经代行人授权而进行票据代行,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行权,从而与之进行票据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行人承担。在现实中,各国均为对票据表见代理、表见代行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不承认表见代理(代行),那么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因为代理中遇到利益冲突,必然会面临是选择维护被代理人还是第三人利益的问题,综合考虑交易安全及流通,各国一般都选择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票据代行也不例外。

票据表见代行的理论基础是“权利表见责任理论”,也就是法的外观理论,它是指在交易关系中,凡是能够识别为典型的权利、意思或主体资格等的表见形式,且当该表见形式与交易的真实状况不相符合时,法律为保护对外观的信赖与交易安全强制该交易发生外观为真实状况时的法律效果。因为票据本身的文义性、要式性,使得票据的原因关系不再成为票据所关注的,转而更加关注票据上表象的记载,因此,票据表见代行也就得以运转。

当构成票据表见代行时,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本人要承担票据责任,二是代行人则要事后承担票据外责任。本人承担票据责任是表见代行中的最大特点,因为表见代行中,本人并未实际授权,只是代行人凭借以往的交易中形成的信赖或者其他的“凭据”取得相对人的信任而为票据行为。可能有人觉得这样让本人承担责任十分不公,但实际上这是法律所导致的公平。首先,因为代行人手中握有“凭据”,相对人很容易相信他是己经授权的,如果本人没有授权或是己经取消授权,那么本人应该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正是你没有及时的通知可能的`相对人,存在过失,所以要由你承担票据责任,同时,这也督促本人以后面对类似情况要及时的尽到通知、督促的义务。其次,因为代行人不像票据伪造人一样,代行人手中有合法的“凭据”,相对人毫无理由不去相信,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维持交易中的相互信赖,确保交易的流通,也必须让本人承担票据责任。另外,相对人之所以进行票据行为,是因为信赖本人的信誉与履行能力,而代行人则一般没有相应的履行能力,让代行人承担票据责任,很可能使相对人无法得到足够的清偿,从而日后不再与本人进行交易。

但是,本人承担票据责任并不等于本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为本人与代行人之间存在授权或者代理关系,本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的大小,通过民事手段来求得清偿,这样本人的权益也得以实现,代行人也要为自己的表见代行行为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责任仅是普通的民事责任,而非票据责任。

在上文案例中,b作为公司的会计主管,且经常代替a公司与客户进行交易,客户也信赖b能够代表公司签发票据b超越权限与m公司进行票据活动,实则是票据的表见代行,故而n公司请求a付款时,a必须无条件付款,只是a付款后可以向b追偿。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代行人未经授权而进行代行,且不构成表见代行时,被代行人可以通过事后追认的方法,承认票据代行的效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未经授权的代行与表见代行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代行人的权利方面存在瑕疵,表见代行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成为有效,未经授权的代行则通过被代行人的事后追认成为有效,经追认,即成为有效代行,票据责任也应由被代行人承担。

三、构成票据伪造的责任承担。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不法行为。在这里,是指未经授权的名义上的代行人,以行使票据权利、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本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则构成票据伪造。构成票据伪造时,对于伪造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着不同的说法。

票据上虽然有被伪造人的签章,但由于此签章不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现,既非其亲自所为,又未授权他人代为进行,故被伪造人不需要承担任何票据责任或票据外的其他责任。

笔者认为,票据伪造人同样可以承担票据责任,在上文介绍手书签名的形式中,曾提到过关于用臆造的或是他人的名字签章的情况,一种处理的方式便是直接视为签章人自己的别名,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伪造中正是伪造人将别人的姓名记载于票据之上,所以可视作伪造人自己的别名,由伪造人直接承担票据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格式的范文怎么写篇六

答辩人:

被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

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

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案由:上诉人张_______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民字第—_____号的判决,提出上诉。

现答辩如下:

风险提示: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_______年___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____平方米。

市城建局于_____月___日以市城建字[_______]____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

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_______一户约___平方米的住房,但_______提出的要求过于苛刻。

几经协商,不能解决。

答辩人不得已于_______年___月_______日投诉于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

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月以[_______]民字第____号判决书判处_______必须于______年_____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_______居住,但_______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_______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_______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

这是没有根据的。

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_______]___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

这些均有案可查。

_______不能因为要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_______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_______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

这更无道理。

_______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

所有权理当归属房主_______。

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_______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_______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

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_____米的_______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计_____平方米,租给她居住。

而_______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

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

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民事诉讼举证格式的范文怎么写篇七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答辩状副本_____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_________________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民事诉讼举证格式的范文怎么写篇八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第一,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第二,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

第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1995年4月,竹料镇的白沙村归良田镇管辖;20__年6月8日起,竹料镇、良田镇才停止运行并入钟落潭镇,此时白沙村才归钟落潭镇管辖。1995年5月10日时合作社的公章上应是良田镇或是竹料镇而不应是钟落潭镇。

第四,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树公后底土地有效期从20__年2月26日延长至20__年2月26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20__年2月26日改为2150年2月26日”。

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20__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

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

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律师。

民事诉讼举证格式的范文怎么写篇九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其中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是整个民事诉讼的中心,而事实的认定则又是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的,要解决案件的证明问题,首先要搞清诉讼主体中谁负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即要明解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可见,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长期以来,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我国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法院包揽了所有证据的调查、收集,当事人的作用和积极性未能得到发挥,既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怀疑,又使办案效率受到了影响。为此,近年来,理论界开始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法院系统也已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积极加以推行,在引导当事人举证,强化当事人举证意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6日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民事审判的举证、质证、认证制度起到了积极的决定性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个法官对《规定》的理解不同,在具体案件中,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要求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笔者通过对《规定》的学习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谈一谈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认识。一、举证责任的渊源及内涵探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首先必须解决我们分配的是什么,即须对举证责任有个明确的定义。“举证责任”一词最早出现在古罗马的法典,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即有关于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但当时的法学家并未给举证责任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从当时规定的举证责任来看,仅是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自罗马法时期提出举证责任及其分担学说以来,两大法系的学者根据本国的司法特点及传统分别对举证责任的涵义赋予了不同的含义。时至今日,法律的发展及法学理论的研究以远非夕日古罗马帝国时期可比,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学者们对举证责任的概念或内涵作了不同的解释,大约可分为以下几种观点。英美法学者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是个具有多种含义的概念,大多数证据法学权威都认为举证责任是个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诉讼开始时,或在审理、辩论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认为在正式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把他所掌握的全部和案件有关的证据在审判阶段提出,否则,法院认为当事人已放弃利用这项证据的权利,不能在以后的审查中再提出该证据。后者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使法官(或陪审团)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实而承担的证明责任。这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取决于实体法对争议事实的规定,所以,又被称为“法定的证明责任”或“法定的责任”。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举证责任的含义的理解同样也存在分歧。主要表现为德、日两国诉讼理论中的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之争。主张举证责任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念,该观点把举证责任看作是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一种义务或负担,从行为角度考察举证责任,又称“行为责任”。德国法学家格拉斯于1983年首次提出了客观举证责任,该观点认为:“关于诉讼上进行裁判的重要事实,真实或虚伪,不能得到心证时,规定其真伪不明的结果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就是举证责任。”把举证责任视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举证责任的研究较晚,大约始于八十年代,且受大陆法系学者的影响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行为责任说。即从当事人提供证据及用证据证明其主张这两方面行为来说明举证责任,从行为的内容不同,具体又可分为提证责任说和证明责任说。提证责任说,认为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所负有的提供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说,侧重从证明的角度来说明举证责任,认为: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证明责任说与提证责任说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证明责任说中的证明不仅包含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行为,而且还包括用其提供的证据向法庭说明、解释其主张或主张的事实成立这一行为。证明责任说相当于英美法系的提证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2)结果责任说。认为举证责任是指当诉讼上无法确定某种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后果。也有称为“危险负担”也就是大陆法系的客观责任。(3)双层含义说。又称为提证责任与结果责任统一说,认为举证责任既包括由谁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内容,也包括由谁承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后果的内容。(4)三层含义说。该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应当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第二,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第三,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真实性时,可能承担不利的裁判结果。以上对举证责任涵义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了我国学者对举证责任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月6日通过的《规定》,是我国证据立法中第一部关于证据方面系统的规范解释,《规定》对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基本采用了上述第四种观点,即三层含义说,同时又规定了证据提出的时间效力。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应是指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这一概念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中,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第2条、33条、34条也对上述定义作了阐述。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内涵举证责任的内涵确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内涵也就不难理解了。众所周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院的职责,依照通常的规则,法院在裁判时,首先必须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然后才能适用法律来判断其法律后果,并最后作出裁判。事实的认定是法院通过相关证据的判断来实现的。那么,这些认定事实所需的证据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并加以证明以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当事人主张存在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由哪一方承担不利的结果,是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种确定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过程,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据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表述为:是指按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使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负证明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证明责任。民事诉讼之所以需要分配举证责任,其原因在于民事诉讼的复杂性,我们知道,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活动是紧紧围绕所指控的被告犯罪事实,证明结果也是存与否,由于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一般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民事诉讼则不然,作为证明活动主要对象的法律要件事实复杂多样,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且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不是传统诉讼中的“非黑即白”的状态,而是呈现出非常繁杂、交错的状态,因此,诉讼中不仅要对各种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与否进行判断,更需要对存在的状态作出细致的证明。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理应首先承担证明责任,但如果将所有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都归于原告,也是不公平的,这将导致原、被告诉讼地位失衡。原告不仅要对所有要件事实的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且要独自承担全部败诉风险。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告只需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换言之,被告只需提出反证,使事实再度陷入不明状态便可胜诉。这样被告就因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获利,这显然有悖于“依法裁判”的原则,对原告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需要有一个标准将举证责任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得诉讼双方在诉讼地位上处于平等状态,这也是法院公正与效率原则真正体现的根本要求。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法系的学者历来有所争论,我国的证据立法,受大陆法的影响较大,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是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根本体现,《规定》也是在此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和对操作要求作一些具体的规定,由于成文法所固有的缺陷,《规定》第7条仍然要求法官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那么法官如何裁量,依什么标准裁量,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里所说的“法”,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司法解释。要做到依法分配,首先应做到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加以确定。从举证责任的内涵中不难看出,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其履行举证责任的义务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提证责任:1、立案前的起诉受理阶段:原告起诉时就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基础事实提供证据;法律依据:民诉法第108条、110条、《规定》第1条;义务不履行的后果:在立案前不履行提证责任,案件可能因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110条的规定而不被立案受理。2、立案后到举证期限届满前阶段:立案后原、被告就其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负责提供证据;法律依据:民诉法第64条、《规定》第2条;义务不履行的后果:立案后就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实不能提供证据时,其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从而以该事实所支持的诉请就可能得不到支持。其次,说服责任:主要表现在法庭调查中的质证阶段及法庭辩论阶段:在该阶段,原、被告双方要对已方证据的来源等相关问题向法庭或对方加以解释说明并要回答对方的质疑,从而向法庭表明其所提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法律依据:民诉法第66条、《规定》第47条、48条、49条、50条;义务不履行的后果,主张的事实不被认定,从而导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结果。第三,举证责任的免除。诉讼经济是除公正之外法院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第二大价值目标,证明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应力求以最低的费用,最少的时间取得最佳的效果,为此,对一些不必证明的事实,即可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于哪些事实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各国立法规定和理论观点也不尽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年12月6日通过的《规定》第8条规定了当然免证事实,即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第9条对无需举证的事实作了规定,即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上述情形(除第2种外)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该规定应是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的充分体现。第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的救济和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义务。民诉法第64条、《规定》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或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作了界定,该规定是公平原则在证据立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从根本上保障了诉讼当事人实体权益不受侵犯。因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其收集和调取证据的能力往往是处于相对劣势的,特别是针对行政权或他人权益时,这种劣势表现得尤为突出,这就需要借助人民法院依据职权给予其支持,以确保法院能客观地查明事实,可见,当诉讼当事人发现有符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出现时,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调查申请,应视为其已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当然,申请调查的范围应有严格的限制,所调查的证据在质证中出现的结果也应由申请人承担,否则,法院又将回到包揽所有证据调查、收集及认证的老路上,也难免暗箱操作之嫌。第五,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所谓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应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难辩时,法官依据一定的规则将举证义务一部或全部归于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判定。法官在行使裁量时,必须是该事实的举证责任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且是案件实体裁判必须查清的事实。多年来,由于我国证据立法原因,司法实践中对涉及举证责任载量问题上的理解千差万别,《规定》颁布施行以后,虽对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各个法官对《规定》的理解上不同,导致在操作上存在的差异较大,笔者认为,如何正确行使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是从程序性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即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应包括:1、当事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合格原告的事实;2、被诉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执,是本案合格被告的事实;3、由代理人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时,是法定代理人或被授予代理权的事实;4、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5、申请回避所依据的事实;6、涉及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方面所依据的事实;7、申请延期举证或存在不可抗力事由及其他正当理由所依据的事实等。以上列举的程序性事实不一定完全,有的以为《规定》所明确,但当涉及上述情形的争执出现时,法官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该项权利的当事人。因为,上述所列事实并不一定是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5、6、7三项则可能是原告方主张,也可能是被告方主张或抗辩。其次是实体性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即指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那些妨碍权利和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笔者认为可从这几个方面来把握:1、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2、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3、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4、阻碍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上述四点应是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和前提。如原告a向法院起诉,称“被告b借其钱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被告b答辩称“已归还”;双方当事人均无其他证据,围绕该案的举证责任分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a诉称b借钱未还,b答辩称已归还,说明b已自认借钱事实的存在,原告a已无须举证,现b主张已归还,应向法庭提交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另一种观点认为,b的答辩不构成自认,a应就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负举证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原告a所主张的实质不是双方之间是否发生过借贷关系的事实,而是a对b享有债权的事实,法官要查清的是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的事实,而不是双方是否发生过借贷关系的事实,被告b的答辩也只能确定原、被告之间曾发生过借贷关系,不能认为被告是对债权的自认。由此可见,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举证,应是以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时,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上述案例中,原告a并无证据证明其对b亨有权利的事实存在,当然谈不上要求被告就其反驳的观点向法庭举证。第三是根据公平、正义的理念来行使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法律不可能对一切案件的举证责任都能作出公平的分配,因此,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及按照实体和程序上的相关规定也无法判定时,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从举证的难易程度、双方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程度及从有助于公共利益方面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应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如笔者曾看到这样的案例报道,原告a诉某超市对其非法搜身侵害名誉权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是否搜身的事实发生争执,根据一般的规定,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原告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其相对于超市来讲应是一个弱者,在其被超市人员带到办公室中检查时,面对的都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原告是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双方强弱之分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肯定是不公平的,所以审理该案的法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从而成功的审结了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充分体现了上述公平、正义原则的分配理念。四、确立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意义综上所述,举证责任是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特别是民事纠纷案件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在《规定》实施以后,当事人的取证、举证意识的提高,对于法院优质高效的审理各类纠纷案件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具体可分为如下两方面的意义:首先,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的意义。1、能够指导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注意保全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2、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指导当事人对诉讼前景作出正确预测,从而对是否提起诉讼作出正确抉择;3、诉讼中,能够指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提供证据;4、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对待贩诉的结果,减少缠诉和上诉现象。其次,对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意义。1、有利于人民法院转换审判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真正体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2、为人民法院裁判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3、促进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

民事诉讼举证格式的范文怎么写篇十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原告)因与交通事故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李律师为甲方诉讼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项代理工作。

三、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一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元;。

4.其他特别规定:。

四、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五、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甲方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协议,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代理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缴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受托律师: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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