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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再审上诉书格式范文汇总(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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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再审上诉书格式范文汇总(实用14篇)
2023-11-20 10:43:57    小编:ZTFB

在生活中,总结是一种重要的反思和成长方式。总结应该集中在我们的成长和进步上,不要过于苛求完美。随着社会的发展,总结越来越重要,以下是一些相关范文,供大家阅读。

行政再审上诉书格式范文汇总篇一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行政再审上诉书格式范文汇总篇二

行政上诉状的标准格式是什么?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上诉状的格式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行政案件一审的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或者裁决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上诉状是当事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判决内容所提交的诉讼法律文书。制作行政上诉状要求其上诉请求必须针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不当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证据不充分,要求改判等。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超过期限,原判决或者裁定依法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判的内容。

上诉人:,男,1x年11月30日生,满族,个体,住兴城市沙后所镇。

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地址:路北区北新西道电话:

第三人: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xx市双台子区从教乡宋家。

负责人:王军,总经理。

第三人:源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xx市开平区开越路东侧。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行政登记及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xx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xx)北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部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超出时效为由驳回起诉明显错误。

1、上诉人购买车辆时,车辆档案仍然保管在被上诉人处,上诉人是无从知道其对原冀bb8318办理牌照进行注册登记行为是否合法,否则上诉人不可能会花费三十多万的价格购置此车辆,其是在办理转籍不能过程中才发现的。

2、被上诉人在一审审理中并未提出时效的抗辩(具体内容请详阅其一审答辩状),在被上诉人对时效未能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居中裁判,不能主动适应时效,法院以此为由驳回诉讼明显有误。

第二部分被上诉人为原冀bb8318办理牌照进行注册登记行为违法。

一、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对照本案的事实来看,本案被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仅提供了其中的产品信息属于非原始证据,是在第三人办理申请之后形成的证据,也就是说,一审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全部证据材料,该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应视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在此种情况之下,法院理应确认其登记行为违法。

二、实体违法。

依据登记注册时有效的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在第三人申请注册登记之时,必须依法提供包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内的相关手续,但第三人提交给一审被上诉人的保险凭证是在20xx年9月23日签的单,那么其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就一定会在20xx年9月23日之后,但即使以当天计算,其注册登记行为也违反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xx年第89号公告,案涉车型在20xx年1月1日起被撤销,20xx年7月1日起不作为注册依据。被上诉人为其注册登记行为违法。

第三、被上诉人自认违法。

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状(20xx年11月26日)的陈述,其内容应视为自认,被上诉人明知第三人在20xx年6月25日申请登记时欠缺完税证明和强制保险凭证并告知其三日内补齐之后再另行办理,可见,对于办理注册登记提供的材料,被上诉人是明知的,在第三人在三日内未未能补齐的情况下,其已经丧失办理登记的条件,因此,20xx年6月25日不能作为登记日,被上诉人以此作为登记日违法。而第三人是在20xx年9月23日才缴纳交强险,既登记日期至少应该在20xx年9月23日之后,而此时公告已经明确该车型不能作为注册登记依据。可见,20xx年6月5日作为登记日,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给其办理注册登记行为违法。

第三部分上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理应赔偿。

一、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实际损失。

因被上诉人将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车辆予以注册,致使上诉人买到车既不能办理转籍登记,也不能用于营运,也就是说,属于“黑车’,被上诉人将不符合注册登记的车辆注册行为不但违法,也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理应予以赔偿,应予赔偿的项目为:

(一)返还上诉人购车及相关费用。

通过一审法庭审理中我方举证的情况来看,购买车价款306400元之外另付的费用为85970.73元,还款花去利息为23520元。

(二)、上诉方的停运费用及相关损失共计为495890.73。

截止到上诉方起诉之日止,上诉人为处理此事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及停业损失共计为80000元,其中驾驶员的工资应为38883元。

上述损失共计为(306400+85970.73+23520+80000)=495890.73元。

第四部分综合意见。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若销售单位诚信经营,若交警部门严格把关,本案本不应发生。而在对外出售违禁车辆也是非止一日,见新闻《庞大涉嫌销禁售车辆车主集体赴京举报》(转载《网易财经》20xx年05月23消息),因为利益的驱动销售单位才会如此肆无忌惮的完成了需要交警部门配合才能完成的这一高难度行为。

上诉人是相信法律的,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公正是司法的最高最求。而法院是司法正义的最后一段防线,永康书记在《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一文中,强调司法为民,痛斥一切违背了立法宗旨,玩弄司法程序的行为,玩弄司法技巧,只能使案件从一个程序走向另一个程序,对于本案来说就是如此。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问题变得越来越大,既没有公正,效率更无从谈起。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在在《守护司法良心践行司法为民(人民法院报)》一文中,也与永康书记不约而同的提出类似观点“司法实践中,人们发现,如果司法技巧被某些失去了司法良心的司法人员所掌握,则这些技巧就会蜕变为司法的“奇巧淫计”,异化为瓦解司法公正的手段、解构法治和颠覆司法公正的因素。”遭受毁灭性打击的更是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毫不夸张的说:(20xx)北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是一份比犯罪还可怕的裁决,因为,犯罪只会使河水污染,而它却污染了水源。

本案作为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无论案件事实还是适用法律都不复杂,法院的判决实在耐人寻味。同时,因该案引发的问题特别令人警醒:隐藏在本起普通行政诉讼案件的背后是违背了法律和程序的渎职甚至是滥用职权,不排除长期的利益勾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种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的违法行为一旦暴露在党中央的阳光下,必将土崩瓦解。

一审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情形,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明察公断。

此致

xx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2月22日。

行政再审上诉书格式范文汇总篇三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而进行的书状,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上诉状格式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生于x年x月xx日,汉族,驾驶员,住xx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3、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xx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xx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4、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x年xx月,出让期限是x年,出让金额是x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x年,出让时间是x月x日起,出让期限是x年,出让价格x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x年x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x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x个经营权指标换取x个经营期限为xx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x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5、一审法院认为:《xx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6、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政府()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行政再审上诉书格式范文汇总篇四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行政上诉状格式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上诉人于19××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19××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上诉人的口述作出判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19××年×月×日。

附件:上诉状副本1份。

行政再审上诉书格式范文汇总篇五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

年月日此致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再审上诉书格式范文汇总篇六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xx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xx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xx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xx〕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xx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xx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xx已经自认20xx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xx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xx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xx也自认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xx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xx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再审申请人杨xx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xx,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xx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xx为该房屋权利人(20xx年7月12日杨xx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xx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xx(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xx的自认),并由王xx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xx。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xx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权益。

20xx年3月7日王xx起诉再审申请人杨xx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xx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xx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xx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xx与王xx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xx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xx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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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上诉书格式范文汇总篇七

在格式方面,行政案件起诉状与其他案件起诉状基本相同。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优秀行政上诉状格式,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

办公地点:承德市行政中心办公楼法人代表:赵凤楼。

第三人:承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承德住建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60号,法定代表人:朱凤惠职务:局长。

第三人:承德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承德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承德市钟鼓楼房产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凤栋职务: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承德市中级法院()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承德中级法院()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高院确认被上诉人《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执行申请的批复》(承政法办【x0】57号)违法。

3、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国家赔偿金x元。

4、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本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被告第6号证据,以《关于明确承德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规定承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承德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代表承德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特有的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裁决等行政职权。该《通知》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违反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以及x4年10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的答复》;违反国办发[x4]46号通知之第五条的禁令。

从法律渊源上讲,第6号证据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抵触,在法院审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由于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为本案法庭审理依据,原审法院将其作为审判证据予以采信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已经被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承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与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关于明确承德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在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方面存在严重冲突: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里面认定承德住建局(原承德房产局)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而被告第6号证据则规定拆迁办这个事业单位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和被告第6号证据中只能有一个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已经被本上诉人补充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三、被告6号证据同时也是被告第1号证据、第2号证据、以及第3号证据的基础,因此被告6号证据的违法无效性,是本案核心焦点问题。原审法院将6号证据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属于典型的葫芦僧判葫芦案,恳请省高院依法纠正。

四、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号证据中的资金提存证明、

租房合同。

房屋证据保全。

公证书。

等都不同程度存在违法无效以及伪造不实等情形,上诉人在一审法庭陈述中有确凿详实论述,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对此视而不见,避而不谈。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第6号证据以及被告其他证据的采信认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强烈不服,特上诉请求省高院撤销原审判决。

上诉人:####。

x年12月5日。

行政再审上诉书格式范文汇总篇八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友志,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农场001号,电话15938663161。系死者周秀云丈夫。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奎林,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3171298,住址同上,建筑工人,电话15290003885。系死者周秀云的儿子。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康,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5177116,住河南省郸城县李楼乡大贾行政村范李庄001号,建筑工人,电话18709663466。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成,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007164915,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徐庄行政村倪王庄001号,建筑工人,电话13673585797。

上诉人孟林(一审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205116754,住河南省郸城县巴集乡刘庄行政村史孟营村106号。

诉讼代理人(第一批):

1、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18910535236。上诉人王友志和王奎林诉讼代理人。

2、代理人王道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662626526。上诉人王友志诉讼代理人)。

3、代理人孟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13526862630。上诉人李康、孟林诉讼代理人。

4、代理人徐昭,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12068218。

上诉人李康诉讼代理人。

5、代理人李贵生,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85500610。上诉人王成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65号。电话:(0351)7176911。

法定代表人韩谜中,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行政裁定[2015年小行立字第2号],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上诉理由:

五上诉人2015年2月10日向太原市小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2014年12月13-14日对四位原告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下简称四上诉人)限制人身自由11小时违法。

确认被告阻止原告王奎林向110报警求救违法。8、确认被告对四原告使用木镐把进行控制、恐吓违法。9、确认被告处警时和在龙城派出所对四原告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违法。10、确认被告扣押四原告财物(身份证、钱包、手机、衣服、腰带、充电宝等)违法。11、确认被告对四原告的询问违法。12、确认被告删除原告孟林手机(王成使用被抢)视频信息违法。13、确认被告在周秀云“抢救”、死亡时不及时通知其原告王友志、王奎林等亲属违法。14、确认被告扣押死者周秀云身上携带的现金17000多元、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证违法。15、确认被告人员殴打周秀云违法。16、确认被告在周秀云被王文军等人殴打致伤生命垂危时拒绝施救违法。17、确认被告不当场制止王文军等人涉嫌违法和犯罪行为违法。18、确认被告人员多次踢周秀云身体并侮辱她装死违法。(15-18项诉讼请求在起诉后增加)。

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扣押死者周秀云身。

上携带的现金17000多元、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证,返还原告王奎林黑色小米充电宝。2、判令被告赔偿损坏原告王友志的手机(三星w2014)价值人民币8800元、赔偿损坏上诉人孟林的手机500元。

(以下赔偿不包括对周秀云的死亡赔偿、对王友志的故意伤害罪的。

国家赔偿)3、判令被告支付四原告每人赔偿金元(共元)、支付四原告每人误工费(7天)元(共)。本项合计元。4、责令被告在全国性报纸和山西晚报陆续三天向五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需要上诉人审核同意)。5、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原告王友志5万元,李康3万元,王奎林3万元,王成3万元,孟林1万元。(前期医疗费已经支付)。

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发生上诉人王奎林欲进工地项目部讨薪未戴安全帽与门卫保安发生口角推搡纠纷。保安队长报警后,被上诉人所属龙城派出所警察王文军、郭铁伟、3号警察、4号警察(均见照片)4人于17时许到达纠纷现场,未出示警察证,未向上诉人调查纠纷情况,查看上诉人李康身份证时辱骂,并要拷李康,李康拍照时王文军抢夺其手机;王文军等人辱骂王友志并按倒在地并强行将其背拷;郭铁伟等警察抢走证人王成拍照的手机(是上诉人孟林新买的);警察郭铁伟、王文军强行把上诉人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下简称四上诉人)押上警车;4号警察在警车上用木镐把戳打上诉人王友志、控制四上诉人并辱骂,阻止上诉人王奎林向110报警求救并抢走其报警手机;警察王文军等人殴打女工周秀云致死(已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警察郭铁伟和3号警察一起追赶抢夺上诉人孟林现场拍照的手机,导致手机摔地显示屏损坏。18时多四上诉人被押到龙城派出所,王文军、郭铁伟等警察分别对四上诉人实施辱骂、殴打,殴打时上诉人王友志的手机显示频被损坏,王友志被打断6根肋骨(已按故意伤害罪立案处理);并强令脱去棉衣、腰带、鞋子,不给喝水吃饭实施虐待;长时间关押在留置室光脚抱头蹲地进行体罚;扣押四上诉人的钱包、衣服、身份证、手机、充电宝,返还时被上诉人删除了上诉人孟林手机(王成使用被抢)中的现场录像。

18时多,太原市120急救中心人员在龙城派出所对死者周秀云“抢救”和宣布死亡时,被上诉人龙城派出所教导员周二龙、所长张政军明知周秀云的亲属被关押在该所,不通知亲属处理,侵权自行决定处置。龙城派出所警察扣押周秀云随身携带的17000多元现金以及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证,在上诉人王友志多次索要后拒绝返还。

在明知四上诉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当日23时至次日3时许,被上诉人的11名警察违法对四上诉人进行询问,目的是恐吓,动摇上诉人为死者周秀云和自身维权的决心和意志。

以上过程,被上诉人均未办理传唤、盘问和继续盘问通知书、留置、扣押物品清单、询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v^警察法》《^v^治安管理处罚法》,《^v^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v^令191号),^v^的《公安机关警察证使用管理办法》、《110接处警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等规定:1、警察执法前应当主动出示警察证等执法证件。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处警时,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应申请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来处理。3、对于民间纠纷引起应当给当事人治安处罚的案件,情节较轻、当事人愿意调解的,适用调解。4、有违法行为嫌疑的人才可以盘问、留置,发现没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释放。5、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前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6、禁止以继续盘问的形式代替行政处罚或实施变相非法拘禁。7、禁止对被盘问人实施殴打、体罚、虐待、侮辱。8、遇有下列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才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9、继续盘问时如需暂扣物品,需当场开具暂存物品清单。10、专职处警警察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11、对被传唤、盘问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12、警察应当严格依法、文明执法,不得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13、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14、批准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的,应当向被盘问人出具《继续盘问通知书》)。

警察执法指警察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务的行为,不依照法律规定的警察行为,不属于执法,而是“执违法”。对待警察的违法和犯罪行为(此时的警察已经转变为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警察的法定职权),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诉法、宪法等规定,公民不仅不应配合,而且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制止,条件允许时,应当扭送其去检察机关。本案五名上诉人均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无阻碍被上诉人人员执法的行为,更没有配合被上诉人警察违法行政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被上诉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上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现请求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监督纠正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治,裁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和赔偿请求。

2015年2月10日,上诉人向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起诉,2月15日该院行政裁定书[2015小行立字第2号]裁定不予受理,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具备起诉的法定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第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是:“(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起诉的原告是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明确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诉讼请求明确有14项(后增加为18项)和相关的行政赔偿请求3项;事实根据详实,附有7位证人证词、照片、通话详单、照片等证据105页,还有视频光盘1张;被告所在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原告是向基层法院小店区法院起诉。至于“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必须要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其他起诉要件的规定,但原审法院没有具体阐明“不具备的其他法定要件”的规定和事实是什么,说明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情形。

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法院违法不受理,实际是为了包庇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不惜剥夺了上诉人诉权,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的枉法裁判。请求上级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依法作出公正裁定。

太原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孟林。

诉讼代理人程海、王道刚、孟猛、徐昭、李贵生。

行政再审上诉书格式范文汇总篇九

行政再审是一方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发现新情况,足以推翻原来判决,因而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的诉讼程序,下面是小编特地给大家分享的行政再审申诉状格式及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申请再审人因对横县人民政府城市拆迁未足额补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x2)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2.判令横县人民政府对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元。

事实与理由:

一、横县人民法院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x2)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x行)第一条:“起诉人诉请横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应以横县人民政府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起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向被起诉人横县人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被起诉人先行处理为前提,现起诉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诉人请求赔偿的相关证据。”以及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x2)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第2页倒数第10行)理由的“上诉人以行政拆迁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横县人民政府赔偿其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4.x4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行政拆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或经横县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案的适用法律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

1、依据x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取消了行政赔偿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

2、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申请再审人禤振昌最早于x年10月2x日向横县人民政府提出《权属纠纷调处。

申请书。

》(证据1),上面的第二条明确要求横县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记的x05.全部面积给予补偿,因为实际上拆迁办并未认可,国泰公司只补偿了1x6.06平米(其中36平米补偿款计算标准还适用有错误)。还于x0年x月3日收到中共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反映其拆迁没有得到全额补偿的回信,其称“1.告知地契面积和补偿面积相差51x.x平米补偿费已支付给横州镇槎江13队(横县政府没有贪污);2.安置地转卖给他人合法”(证据2)。另外,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另于x2年5月14向横县监察局反映该情况并要求赔偿,被横县人民政府调处办于x2年5月24日告知向横州镇政府处理(证据3、4),而后横州镇政府于x2年x月1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证据5)。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截止x2年12月10日,申请再审人已多次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暨横县人民政府要求赔偿,但是横县人民政府4年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而迟迟不予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2年x月2x日向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横县人民政府赔偿。以上的事实反映出,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及横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起诉构成要件。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x2)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3行)第二条“起诉人禤振昌、禤振权与横县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书。

》,不存在相应行政机关的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此裁定亦是错误的。

因为,在x年5月6日,横县人民政府指定国泰公司(国资)为拆迁人(证据6)。x年5月2x日,中共横县委员会下达文件,抽调县政府各单位人员成立拆迁领导小组,负责槎江路礼堂路段和宝华中路东段拆迁指导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含有横县国土局长,规划局长,横州镇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据x)。

首先,我们认为横县人民政府在对宝华中路进行拆迁过程中,没有经过任何招标、听证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证据x)为此次拆迁行为的拆迁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横县宝华路拆迁通知中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x)约定的(第x页第x行)“手续不全的房地产的补偿办法中写明:对于手续不全、无证的房地产的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前签订协议书的,可按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给予拆迁补偿”。该约定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形成要约,被拆迁人只要在期限内签约即视为承诺,双方即达成。

合同。

而实际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积,根本没有依照合约去办理,因此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的后果,应该有委托其办理拆迁工作的横县人民政府承担。

其次,横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人员组成的拆迁办在横县宝华路段进行拆迁监督、管理及指挥过程中,对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x52年的地契(证据10)所证明的其名下土地为1亩5厘九毫(折合x05.平米)没有审核并在补偿中予以参照,另对于申请再审人在x年11月1x日反映给横县拆迁办有关自己对国联评估公司遗漏评估555.x4平米的异议(证据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因迫于拆迁日期临近,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11月2x与国泰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据12),该补偿协议中,只给予其150.0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165x元/平米)+3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偏低的614元/平米)(证据13)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远远低于其应有土地补偿面积x05.平米,拆迁办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审横县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错误。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作为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因受到国泰有限责任公司及拆迁办的不公正待遇,元(165(51x.x3平米)+(165x-614)*36平米),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横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赔偿。因此,特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行政再审上诉书格式范文汇总篇十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变更原裁判而递交的书状。

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是制作行政上诉状的程序法依据。

行政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及尾部四部分组成。

1.文书名称。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行政上诉状”。文书名称。

字体比正文大一号。

2.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先写上诉人,甩括号注明在原审中的法律地位,即原审被告或原告或第三人。基本事项的表述与行政起诉状当事人写法相同。

3.案由。即纠纷性质,写明原审法院名称、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等。

针对原判决或裁定的不当之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变更原裁判的请求。上诉请求应该“具体、明确、合法”,即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判,或变更原审裁判中的某一项,或者对本案重新审理。上诉请求如有多项,应分项列写。

考虑:(1)认定事实方面。指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存在的错误,或有出人,或遗漏重要事实或缺乏证据,应在上诉理由中指出纠正或者否定的事实和证据。(2)定性方面。认定行政案件事实的性质如果有错误,判决或裁定就不可能正确。(3)适用法律方面。如果原审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分析适用法律中存在的错误,并指明应当适用的法律。(4)审判程序方面。审判组织的组成、回避、辩论、审判方式等方面如果存在问题,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指出错误之处,提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写明致送机关名称,在文书的右下方写明上诉人和上诉的年月日。附项应写明本上诉状副本份、证据件,副本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行政再审上诉书格式范文汇总篇十一

行政上诉状格式是否够标准可能关系到能否上诉成功,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上诉状标准格式及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行政案件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附:一、本上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汉族,×××市人,×××市××厂退休工人,住××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招待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上诉人于××××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实施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有被上诉人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市人大通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这一认定违反了《×××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29条和第69条规定。再看一下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书》,上诉人是××××年×月10日找被上诉人的史××同志,史说“过两天就给你盖章,可以换房证”。结果××××年×月9日被上诉人却作出了所谓的《处罚决定书》。上诉人接到后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被上诉人《关于办理私房建筑手续的规定》第6条,已超过时间,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在时隔近几个月的××××年×月×日被上诉人又下达了所谓《处罚决定书》。上诉人又起诉到原审法院,而原审法院只听信被上诉人口述和《现场勘验笔录》,也没有落实有关证据就草率地作出了判决。《判决书》认为:“被告根据1986年2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而实际上,被上诉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所引用的法规是(83)国函字第121号文和冀政(1983)161号文件及《×××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可见,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的工作怎么做的!连被上诉人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这怎么能公正审理案件呢?《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上诉人的口述作出判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引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上诉状副本1份。

(一)标题:写明“行政上诉状”。

(二)首部:必须分别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相关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等。

(三)上诉缘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四)上诉请求:一般是要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进而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或要求“发回重审”;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应当具体说明改判的请求。因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所以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只能由行政机关上诉时提出。

(五)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围绕上诉请求,说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或原审定性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通过事实和证据说明原审错误所在,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实现上诉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写明上诉人民法院的全称、上诉人名称、上诉日期等,并在附项中列清上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以当事人上诉状应当尽量充实、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开庭再陈述,防止“书面审理”不开庭。

上诉状一般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虽然可向二审法院递交,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还要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及时送达上诉状副本。

另外,特殊案件也可以考虑是否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

一审原告上诉时,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体要求“撤销”还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视案件情况而定。

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要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要求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原告起诉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的,原告上诉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审理。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因为我国目前“民告官”难的现状,有些特别案件如果能善于找到一审程序上的错误,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本人曾经代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法院通知的合议庭名单与判决书中合议庭人员不一致,上诉时主要以一审法院有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为由,最后与行政机关协商解决了问题。

行政再审上诉书格式范文汇总篇十二

《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行政上诉状的格式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生于xx年2月19日,汉族,驾驶员,住xx市xx区路末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xx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8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1999)9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xx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让期限是5年,出让金额是3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x2年,出让时间是1月1日起,出让期限是8年,出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x年7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x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3个经营权指标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7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3、一审法院认为:《xx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124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政府()124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八月五日。

附:

行政再审上诉书格式范文汇总篇十三

被上诉人于xxx1年11月14日对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xxx1年12月1x日撤回起诉;xxx3年1月2x日,被上诉人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即被上诉人提起的这二个行政诉讼存在以下二个共同之处:一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同的;二是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是相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x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的起诉;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行政再审上诉书格式范文汇总篇十四

行政再审申请书格式,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可以申请再审申请书,下面行政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给大家做为参考。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

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

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

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

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

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

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

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

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 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第 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

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06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

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

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 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

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 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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