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协议书如何写 事故车维修协议怎么写(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6 11:36:24 页码:13
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协议书如何写 事故车维修协议怎么写(8篇)
2023-01-16 11:36:24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协议书如何写一

(1)学生公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副部长

常务副组长:宿舍事务科科长

副组长:校区负责人、珠明山宿管科负责人

成员:办公室人员、水电管理员

(2)学生公寓楼栋突发事件应急分队

队长:当班管理员

队员:水电管理员、保洁员、安全值班员、学生寝室长

1、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防火、防盗和门卫登记等基础工作。

2、各公寓楼要按消防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水管要做到完好无损,能有效使用

3、学生公寓24小时供电供水,用电实行计量管理,限流限量,确保用电安全,严禁使用高能电器。

4、对公寓楼供电线路、电表房及各种闸刀,要每星期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对水阀、水管、水龙头经常检查。对所有门窗、门栓定期检修,确保学生公寓门窗、门栓完好。

5、严禁在公寓楼内生火做饭、点蜡烛。

1、楼栋管理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2、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或切断火灾点电源(拔掉总保险);

3、立即通知科长、分管副部长;

4、一般火情,立即组织扑救,用灭火器(拨掉保险销)对准着火处喷射;

5、火势严重,由科长、副科长拨打8835110或119报警;

6、火势蔓延,立即打开一切通道,迅速疏散学生和在场人员;

7、如发现有人受伤,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8、对现场进行保护,直至专业人员赶到为止;

9、积极协助保卫、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1、值班人员注意观察进出学生公寓人员的行为举止,并及时做出判断,对以下几种行为要引起警觉;

①三五成群,不经登记直冲进或冲出学生公寓;

②大声乱骂;

③喝酒后行为粗野;

④手拎棍棒、砖、石、刀具;

⑤几个人在门外张望,神色可疑;等等;

2、当发现可疑行为,应马上进行询问、观察,若发现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事情,立即拨打校园110并报告有关领导。同时,工作人员立即阻止并关好大门,防止外冲内出,把闹事者带到值班室进行隔离,等有关人员处理;

3、如发现有受伤者,马上送医院抢救;

4、对所发生事件的经过,作好详细记载,以作调查之用。

1、立即通知学生所在院(系)的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及学工部有关领导(如果是因为公寓停电等引起事端,立即先通知水电部门恢复供电,满足学生的要求,平息事端);

2、公寓管理人员及学生会干部要立即前往出事的地点,对学生进行劝导,平静学生情绪;

3、对发生事件的楼层、房间、人员,尽快弄清,做好记录;

4、事件发生后,有关人员要及时协助调查人员了解事件详细情节。

六、处理学生公寓盗事件的基本做法

1、如果发现学生公寓被盗,维护案发现场,便于保卫部门破案;

2、通知学校保卫处,协助保卫部门进行案件侦破;

3、了解楼栋学生安全值班员的值班情况;

4、了解安全值班员人员及大件物品进出登记情况。

1、学生在公寓楼内突发急病,楼栋管理员应迅速组织学生送医院抢救,情况特别紧急的,拨打校园110救助;

2、立即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副书记或辅导员);

3、及时报告学生宿舍事务科值班领导。

推荐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协议书如何写二

赔偿义务人(简称甲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赔偿权利人(简称乙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路人甲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供双方谨守遵行:

一、甲方承诺:

一次性赔偿乙方币_____元。

一次性赔偿包含但不限于乙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一次性赔偿金采用银行转账(金额较大时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时应亲笔书写一份收条。

二、乙方承诺:

1、赔偿协议书签字且收到上述赔偿金之日起,因该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事宜终结,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及其亲属不得再以诉讼、非诉讼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处方、住院病案、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等保险理赔资料。乙方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乙方需提供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因乙方过错提供银行账户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且甲方无需再次支付赔偿金(银行转账用)。

三、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推荐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协议书如何写三

20-年-月-日中午12:00时,-项目部民工宿舍(二区),发生火灾事故, 造成两幢二层的活动板房全部被烧毁,所有工人安全撤离,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现将火灾事故具体情况向公司呈报如下:

20-年-月=日中午12:00时左右在二区民工宿舍第二幢板房二楼走廊的工人(37座外架班)发现对面203房电线冒浓烟,班长马上跑下楼拉电闸,同时打电话通知项目部。此时203、202房电线已喷出火球,板房上部迅速燃烧起来。项目管理人员及保安员接到呼叫后,马上奔赴现场进行抢救,同时拔119求救。由于水源不足,加上风力较大,没多久第二幢板房也烧起来了。几分钟后消防队赶到,并立即投入抢救,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扑救,大火终于被扑灭。

在此次火灾事故中,由于管理人员及时赶到,并迅速撤离所有人员,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注:只有一人从二楼窗口跳下,腿部骨折,伤势不是很严重)。事故中有两幢活动板房(一幢3k*9k、一幢3k*15k)被烧掉,还有部分工人的衣物、工具及生活用品;部分工人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摩托车(一辆)等也被烧掉,约计经济损失三十多万。

初步确定为用电量过大电线起火,而导致火灾的发生。

1、受灾工人均已转移到项目部内的生活区安置,住宿、吃饭等生活问题已解决。并且已按公司规定每人暂时发放500元生活费,给工人购买衣物及生活用品,最终处理方案正在商议中。

2、火灾现场屋架已用机械拆除,并且安排了人员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3、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已及时向甲方、监理,以及我公司电话报告了事故发生的大体情况。在抢救过程中甲方、监理都到现场参与指挥,事后我公司领导也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主持召开现场会,商议了人员安置及赔偿问题。

1、增强安全管理是保证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2、由于第二生活区离饭堂较远,工人吃饭不方便,以至在宿舍煮饭人员较多,用电量过大,导致电线起火发生火灾。

3、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情况以预防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临电安装不规范,保险丝没有发挥作用。

5、消防安全不到位,现场没有消防用水,只有生活用水。火灾刚发生时火势不大,如有消防水可以扑灭,损失不大。

6、吸取事故教训,项目部对生活区进行了大检查,对不合格、不规范的进行大整改。明确生活区的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宿舍的各项管理制度,每周、每月对宿舍进行定期检查,保证管理出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区。

推荐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协议书如何写四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__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__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社会实践报告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推荐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协议书如何写五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和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部署和检查,实现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1至2月,全市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21起,死亡11人,受伤126人,直接经济损失29.18万元,四项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1%、27%、31%和87%。但进入3月份以后,我市境内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现将事故通报如下:

3月8日晚19时30分,苍溪县歧坪镇驾驶员杨松浩驾驶川h73525五菱牌面包车,行至苍旺线40km+500m处,与停放在前方右侧道路上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随后又与相对行驶的川h63023小货车相撞,同时,川h73525车又被随后驶来的一辆牌照为川a91537小轿车追尾。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3月9日晚22时许,苍溪县云峰镇驾驶员刘名洋驾驶川hh3633长安牌面包车,从五龙驶往苍溪,行至国道212线909km+300m处,车辆向右越出路面翻于路外田内,造成1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3月10日中午12时许,蓬溪县赤城镇驾驶员梁敦凯驾驶川j36647比亚迪轿车从苍溪县城老干局门口下行时,因操作不当冲向红军路人行横道,导致11人受伤,同时与正常行驶的三辆小车相撞,致使四车不同程度受损。

3月13日凌晨1时40分左右,重庆驾驶员龙小明驾驶渝ca1511中型货车,从重庆大足装载10000匹页岩砖,沿广绵高速运往剑阁县义兴乡,当车行至青(川)剑(阁)路83km+100m处,车辆翻于公路左侧10m高的陡坡下,造成含驾驶员在内的3人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

3月16日上午10时,旺苍县一辆微型面包车(车牌号为川h32571,驾驶员何依江)从檬子乡开往英翠镇,当车行至英翠镇至鼓城乡公路距英翠场镇2公里处,与一辆车牌号为川h18-00894的货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一是个别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监管措施不力,安全督促检查不到位;二是对道路交通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尤其是对私人用车、7座以下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再教育、再培训工作不够落实,责任不明确;三是道路交通设施不够完善,对一些坡陡弯急的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保设施缺乏;四是对全民的安全宣传教育不够,部分群众搭乘非法营运车辆的现象屡禁不止,安全意识淡薄。针对这些问题,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常务副市长王菲批示:“全力处理好死者后事,全力抢救伤员,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并迅速查出事故原因,依法妥善处理。要举一反三,在全市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务必确保不再出类似事故”。为迅速扭转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有效地遏制和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道路交通安全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市每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中,交通事故占各类事故的70%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也是最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元凶”,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各级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道路交通事故的易发性和危害性,在近期内要认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专题分析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有关遏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措施,切实把省、市部署的“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和“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3月份以来,苍溪、剑阁、旺苍连续发生小轿车、面包车和中型货车事故,其主要原因是私人自驾车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超速、超载、操作失误等因素所致。也反映出一些县区和部门对自用车的安全管理责任不够明确,教育和培训制度没有很好坚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缺乏有力措施,没有形成县区、乡镇、村组安全监管网络,对辖区内自用车辆的数量、驾驶员情况、安全状况、保险时限、营运资格等情况心中无数,出了事故相互推诿扯皮。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认真研究解决。一是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必须对自用车、面包车、摩托车、工程机械和中小型货运车辆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二是要认真开展一次对车主、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公安、交通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在抓好国、省道路安全监管的同时,还要重点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督促检查,加大对事故易发地段和危险路段的巡查,实行24小时监控。三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规范”的原则,对“黑车”非法经营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的组织者和无证经营、伪造运营证件、驻地运营的异地出租车以及摩托车、客货二用车和其他车辆的非法经营行为,切实把道路交通事故突发的态势降下来。

三、认真排查,加大隐患治理的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从3月18日起至6月25日止,利用100天时间,在全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公安交管和交通路政部门要在全市开展一次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清理工作,对急弯、陡坡、危桥险路要结合道路交通“双基”建设,加大安保工程的投入,不断完善交通安全标线、防护设施、标志标牌等安全设施。除市上今年下达的波形防护栏工作任务外,各县、区还要积极筹措资金,对目前未设安全防护设施的陡坡和危险路段安装波形防护栏或带钢筋的防撞墙。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完善城区的机动车停放地点,切实解决乱停乱放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机动车超速、超载、客车超员、非法营运、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强对城区公交车、出租车的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超速、强行转弯、违章超车、急停急靠等违规行为,切实规范营运秩序。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辖区全面开展一次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会议等有效形式,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要以开展安全生产“五进”活动为抓手,以第八个“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各级各部门联合行动,教育引导群众不乘坐违章车船、不违章乘坐车辆。各级公安交管、交通、城管、农机等部门要及时召开各类运输企业、机动车业主、船主、驾驶人员会议,深入学习道路、内河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用典型事故案例加深印象,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群众、家庭、自己高度负责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

五、严格执法,严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机动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行政监察和政府安办等部门要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对工作组织有力、事故明显减少、责任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辖区内交通秩序混乱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问责。凡本地区和本行业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按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年三月十八日

推荐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协议书如何写六

委托人一: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与身份关系:

身份证号:

委托人二: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与身份关系:

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职业: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

与身份关系:

现委托人一 和委托人二 共同全权授权受委托人 处理一切事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具体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社保机构退还保险金,工伤赔偿相关单位进行工伤赔偿,接收各种赔偿、抚恤款项,申请各种相关鉴定书、证明书,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反诉,进行和解等。

委托人一:

委托人二

受委托人:

年 月日

推荐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协议书如何写七

开关车门的;(六)违反交通信号的;(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各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二、全责方填甲栏,无责方填乙、丙栏;同等责任时,当事人各填一份。 三、当事人是指事故车辆驾驶人。

填写说明

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 (一)填写《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 (二)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三)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四)姓名一栏,填写各方当事人姓名,填写前须核对各方驾驶证或身份证。

(五)车辆牌号、车型一栏,如实填写。

(六)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七)保险公司一栏,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简称。 (八)报案号一栏,填写向保险公司索要的报案号。

(九)碰撞部位、事故成因、责任栏目中,在相应的“□”内划“√”,有“其他事故成因”的需文字描述。

(十)当事人责任一栏,对应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相应的“□”内划“√”,填写完毕后,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十一)对于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可以根据事故双方的协议内容填写,并签名确认。

理赔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东陵分中心地址:大东区东陵西路2号

联系电话:

景兴分中心地址:铁西区北二中路8号

联系电话:

东塔分中心地址:大东区长安路115号

联系电话:

浑南分中心地址:浑南新区金辉街1号

联系电话:

三台子分中心地址: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30号联系电话:

推荐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协议书如何写八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提高防范意识,划清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网络,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权利与义务:

1、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

2、学生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工作。

3、学生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二)、事故与责任:

1、学校、班级、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安全责任制;校长对全校安全负责,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

2、学校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法制教育,检查安全工作。

3、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师本人负责;但属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由学生方负责。4、教师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造成学生伤害的,由教师或工作人员本人负责。

5、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生应承但一切责任。

6、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与教师无关。(指已参加保险的学生)

7、 学生在校期间(规定上学时间,课间、午休除外。),校方有责任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

8、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9、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而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10、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11、不喝生水,不吃腐烂水果以及变质食品等,不买零食尤其是地摊上的小食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中毒现象发生。

12、严禁在校内追逐打闹,打架斗殴,吸烟酗酒,做危险性游戏。如有违反,造成学生伤害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3、严禁玩火、玩电、玩水、玩炮、玩锐刃钝器,一旦出现后果的,由学生自己负责。

14、严禁学生在教室焚烧废纸、点燃蜡烛、否则一旦出现意外,由学生自己负责。

15、日常上课时间,学生不得随意外出,有事外出,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方承担一切责任。

16、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伤害,由学生自己负责。

17、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

18、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伤害,由学生自己负责。 19、严禁学生到网吧上网,由此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由学生自己负责。

20、不准学生骑自行车上学,由此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由学生自己负责。

21、学校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不准学生买其它食品食用,不食来历不明的食品,学生中餐由学校统一免费提供,学校供餐食品学生必须一次用完,不能带出学校或自由留取,若因违反造成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方自己负责。

22、凡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概由学生家长负责。

23、学生在校外造成社会危害,由学生方负责经济赔偿;触犯法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此责任书自签之日生效至20__年元月20日终止(由学校保存)。

校长(签)或盖章: 学生家长: 班主任: 学生姓名:

20__年3月1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