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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大家谈范文怎么写(实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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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大家谈范文怎么写(实用9篇)
2023-11-20 17:20:47    小编:ZTFB

人生就像一场长跑,成功不仅仅是靠速度,更要有毅力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总结中要注意突出重点,给读者以启发和思考。以下是教育专家对于培养下一代的建议和经验分享,对教育工作者有启发。

公路工程安全大家谈范文怎么写篇一

为切实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按时完成,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交通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高速公路护栏以内进行施工作业(除养护部门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外)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施工。

第二条 施工作业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应提前向所辖路段的路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施工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包括进场时间、进场路线、工期、施工地点、车辆机械和人员情况等)、交通安全布控方案、安全工作承诺书等。

(二)路政管理部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书面申请后,根据施工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施工要求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发放《路政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在取得路政管理部门施工许可后,持相关审批资料到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对交通安全布控方案进行认真审核,符合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发放公安交-警部门《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施工作业必须按国标 gb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交通安全控制,并在此基础上增设相应的限速标志,增设标志的版面尺寸和版面内容应符合国标规范;施工临时标线应符合有关标准。

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可按不少于以下标准执行:

(二)确实无法当天撤控或需夜间作业的,夜间安全控制区域不得小于 500 m ,并应相应摆设限速 40k m、道路施工、左(右)道封闭、向左(右)行驶、前方施工 300 m 等不少于 5 面的施工标志。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交通安全布控,方可进行施工。施工作业原则上安排在 18 : 00 前结束,工程结束前应将施工现场所有标志和作业设施、材料清理出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确需安排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设置明显的黄色频闪灯和采取相应的照明措施,灯光照明方向不得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第五条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施工作业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牌证齐全,悬挂统一标志,在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黄色频闪灯;车况不良、严重超载(限)、滴、洒、漏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高速公路施工。施工人员及车辆、机械应在安全控制区内作业,施工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及材料运输等不得横穿高速公路。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申请和合同规定的施工技术组织方案及程序进行施工作业,防止破坏路产。养护部门应经常派员到施工现场检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和保护路产。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可能影响安全的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及时反馈。

第七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接受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路政、公安交-警部门有权终止作业,并吊销许可证。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施工地点、时间与审批的是否相符;

(二)施工路段安全员是否到位;

(五)施工人员是否着反光背心;

(六)施工路段是否存在其他不安全隐患。

第八条 施工单位超过审批工期时限需延长施工时间的,应提前向辖区路政、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延期施工审批手续方可继续施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和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审批:

(一)施工工期超过 60 天的;

(二)施工操作长度超过 3000 米的;

(三)施工工程需封闭车道进行爆破作业的。

第十条 施工作业需要超长、超宽等特种车辆进场的,应由路政或公安交-警部门巡逻车引导通行。

第十一条 施工期间遇紧急情况或重大警卫任务需要暂停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协助做好路面安全畅通工作。

第十二条 涉及路面抢修作业的,应在组织实施作业的同时将抢修情况通报路政、公安交-警部门,并自觉接受路政、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交-警总队和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湖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建立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我省公路建设工程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第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或建设单位责任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所承担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公布检查结果。对在公路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

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信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高速公路标段一般应在10公里左右,一般公路工程标段应在2000万元以上)、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要求,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工程项目同一合同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作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湖南省公路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严禁无证单位承担勘测设计业务。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及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质监机构处理有关设计纠纷问题。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资信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人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和检测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先期进行认真的自检。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对施工合同约定允许的分包和劳务合作应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竣工的公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严禁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省外监理单位来湘承接监理业务,应向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验证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独立平行试验频率不得低于检验标准规定的20%。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取得监理员证。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手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对隐蔽工程要加强旁站,强化监理力度;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六章 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 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所采购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检查不合格的产品。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六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 政府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凡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公路工程项目,均应由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 质监机构负责检查、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定标授标行为有权提出意见,责令改正,监督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的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省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各州、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所辖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四十条 质监机构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建设行为。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按公路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监督手段和能力。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检测。

各级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最终检测数据。

第四十二条 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时,除责令有关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外,还必须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见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附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执行本细则。 附件: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5261138),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

第六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八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九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二)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第十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部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

公路工程安全大家谈范文怎么写篇二

1、精心设计是工程质量的灵魂,规范施工是工程质量的基础,严格监理是工程质量的关键,政府监督是工程质量的保证。

2、见了违章严批评,道是无情却有情。

3、安全生产,生产蒸蒸日上;文明建设,建设欣欣向荣。

4、安全伴君一生,生命只有一次。

5、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

6、“再提高、上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7、广泛动员,强化监督,责任到位,常抓不懈。

8、麻痹是最大的隐患,失职是最大的祸根。

9、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10、安全生产,大家有责。

11、现场施工讲文明,周围居民得安宁。

12、广泛开展安全活动,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

1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

14、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安全生产法》。

15、广泛动员,狠抓落实,群防群控。

16、“四口”好比老虎洞,不加防护把命送。

17、甜蜜的家盼着您平安归来。

18、安全保健康,千金及不上。

19、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20、实施安全生产法,大家事事保安全。

21、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22、开展安全月活动,深入贯彻安全法。

23、安全大家抓,幸福千万家。

2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

25、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26、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27、强化质量监督,严把质量关口。

28、大家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靠大家。

29、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

30、依法监管,公正执法,确保安全。

31、落实省建设厅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2、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33、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34、安全知识,让你化险为夷。

35、造高楼靠打基础,保安全靠抓班组。

36、广泛开展安全月活动,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

37、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38、安全保险开把春报,生产效益节节高。

39、大家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40、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41、安全是幸福的源泉,安全是效益的保障。

42、安全在心中,生命在手中。

43、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

44、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大家保险乐万家。

45、杜绝违章,珍惜生命。

46、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47、安全——我们永恒的旋律。

48、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

49、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50、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公路工程安全大家谈范文怎么写篇三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二)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作为一个标一次招标,也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招标人分标段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标段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对招标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理企业合理投入等因素。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 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发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

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

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

(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执行的规定。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附属设施工程及其他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三) 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

式的);

(四)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

(五)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

(六)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

(七) 根据招标对象是总监理机构还是驻地监理机构,提出对

投标人投入现场的监理人员、监理设备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十)投标文件格式,包括商务文件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财务建议书格式等;

(十一)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标准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或者处罚记录等诚信因素,评标办法应当注重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案。

 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的金额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  日。

标文件的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招标人应当根据编制成本,合理确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售价。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企业。

 招标人允许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财务建议书密封于另一个信封中。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内,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标价评分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

技术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的任何有文字页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主要监理人员等内容。

投标文件中财务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在开标时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门妥善保存。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再由评标委员会拆封参与评分的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的信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符合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标底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要求投入的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设备等因素。标底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招标人不设标底且不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投标报价上下限。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对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交通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商业贿赂。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

(五)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以保证金形式提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则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商业贿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8年12月28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

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兼职。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评标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并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与所选择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建工作内容;

(二)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三)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建管理目标;

(五)代建工作条件;

(六)代建组织机构;

(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

(八)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

(十)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二条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务费宜按照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分期支付。

第十五条由于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

第三章代建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管理责任;

(三)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六)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

(八)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九)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五)依据合同协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八)组织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

(十)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四)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具有监理能力的,其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可以由代建单位负责,承担监理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具备监理资格要求和相应工作经验。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代建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估制度,在全国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代建单位的信用信息。对违法违规、扰乱代建市场秩序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代建单位,列入黑名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并记录代建单位的信用情况,建立代建单位信用等级评估机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分送:全国人大会办公厅(2),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5),中国交通报社,本部领导,法制司存档(15)。

公路工程安全大家谈范文怎么写篇四

我驻地办根据管理处下发的文件精神要求,集中开展了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和认真做好了冬季大干100天安全生产工作。驻地办在各级领导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措施,根据各个合同段不同的施工对象,按照冬季消防大检查和百日大干安全生产大检查表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塌塌实实做好了各项安全工作,确保了工程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我驻地办主要进行了以下冬季消防大检查和百日大干安全生产工作:

我驻地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上级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制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安全应急预案》、《冬季大干100天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等各种安全生产规定及安全生产制度,并要求各项目部根据各自工程的性质编制了《安全施工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各专项安全措施》、《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书》。成立了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为领导的安全组织机构(各规章制度及组织机构均已上墙,并落实到施工单位),要求各项目部按每5000千万工程设立一名专职安全员,确保了安全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安全生产检查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我驻地办成立了以高级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安全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加大了冬季“大干100天”期间安全检查力度,按照冬季消防大检查和百日大干安全生产大检查表的各项检查内容对各项目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岗位教育、特殊工作工人的教育和训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安全原始记录、用电管理、照明管理、施工机具、灭火器材、现场安全生产、预防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隧道防瓦斯涌水、预防坍塌、预防中毒,冬季施工安全措施等的落实情况。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下发指令限期整改,并进行了评定打分。驻地办全面落实了“两个主题责任”、“两个负责制”,做到了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扎扎实实开展了安全生产工作。

办公及生活环境安全隐患也极为重要。办公及生活环境在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配有足够的防火器材,并有专人负责值班;做好冬季安全取暖设施的管理;办公及生活区内也设有警卫,二十四小时值班;同时建立了严格办公、生活试验区用电管理制度。

我驻地办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由全体职工参加,主要对职工进行了《安全操作手册》等各种操作规程培训,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和自我防护意识。

总之,我驻地办通过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的安全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安全意识在职工中已有了深深的烙印,同时我驻地办加强安全领导,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全生产警钟长鸣,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生。最大限度的消除了事故隐患,预防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公路工程安全大家谈范文怎么写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  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  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  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  综合督查要求

第十条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1/3的省份。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随机确定,一般选1至2个国家高速公路网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在建项目,每个项目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

水运工程具体督查项目根据建设规模、投资主体和水运工程类别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督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

(四)确定抽查合同段;

(五)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六)督查组评议,并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

(七)督查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综合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督查组应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发现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督查组发现实体质量抽检指标不合格时,应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测,对确定不合格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论证,实施修复或报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部质量与安全督查意见书于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意见书提出的要求,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当被抽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有3项(含3项)以上评分不足6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指标有2项(含2项)以上抽查合格率低于90%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督查。

第十七条  当督查项目所有被抽查合同段累计1/3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不足6分时,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期内,同一被抽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两次督查评分不足6分的,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中予以反映。

第十九条  对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的被抽查单位,我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当被抽查合同段安全生产现场督查评价2项(含2项)以上评分为0分时,责令该合同段停工,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整改,并对相应的管理行为进行深入督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当督查项目中3个(含3个)以上合同段被责令停工,该项目暂时停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并予以通报。

被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4项(含4项)以上为0分,被抽查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其管理行为评价2项(含2项)以上为0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并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可授权有关单位查阅。

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意见、检测数据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六章 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质量管理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第八章 罚 则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 

(五)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 

(八)经质监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第六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公路工程安全大家谈范文怎么写篇六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项目:

第二条施工地址:

第三条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5、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电网、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7、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电力生产规程和甲方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5、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6、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8、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9、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0、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2、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五条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甲方预留工程款的0.12%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电网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电网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电网和设备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3)乙方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乙方应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第九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路工程安全大家谈范文怎么写篇七

本次排查工作分自查自纠、设区市复查、省级抽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业主应立即制定排查工作方案,按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核查、项目业主组织全线检查的方式,对项目施工现场、人员住所、材料堆放场所等进行全面排查,并在5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确保整改到位。

(二)设区市复查阶段。5月下旬,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对管辖区内公路水运项目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查,并及时通报复查情况。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应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成。

(三)省级抽查阶段。5月底,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应结合日常督查工作,对各地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组织重点抽查。对排查工作不到位、整治工作不力的项目和地区应要求限期整改;对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项目,应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挂牌督办,切实消除各项安全隐患。

二、排查工作重点。

各项目在排查过程中,应围绕汛期特点,结合项目实际,对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排查。本次排查重点为沿线两侧边坡及其后侧山坡坡体、隧道进出口位置、人员住所与作业场所周边的地质稳定、拦排水设施设置情况,高填深挖路基边坡稳定、桥梁基础工程防护措施、水运工程大型土石方施工等。根据排查情况,各项目应详细记录安全隐患位置、范围和受威胁情况,逐个落实防范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三、排查工作内容。

排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各安全隐患点是否已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防出现因汛期引发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一)驻地建设。项目部、监理驻地、工地试验室、拌和站、预制场、工棚等选址是否安全可靠,避开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以下等危险区域。

(二)路基工程。高填深挖路段上、下边坡是否稳定;高陡边坡是否及时防护,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弃土场四周是否修筑必要的挡墙及排水沟,弃方边坡是否按水保方案进行绿化;不良地质路段是否按规定开展定时巡查、定期观测,防护工作是否及时跟进;施工便道排水系统是否完善,上、下边坡是否稳定,有无冲刷、开裂迹象。

(三)桥梁工程。基坑边坡坡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基坑顶面防排水设施是否完善,基坑顶面周边是否堆放弃土、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等杂物,加大基顶压力;水中桩基础、墩柱施工作业,是否加强监测监控;模板支架基础周围是否设置排水及加固措施,防止基础泡水;施工便桥墩台上游是否设置防止水流冲刷、撞击设施,桥面高度是否高于近年最高洪水位。

(四)隧道工程。洞口施工是否按规定砌筑洞顶截、排水沟,并进行洞顶地表加固;是否按规定进行洞顶地表沉降监测,沉降是否稳定;洞内排水设施是否完善,洞内排水沟与路基排水系统是否连接顺畅,不冲刷路基坡面、桥涵锥体护坡等。

(五)水运工程大型土石方施工。土体开挖及填筑作业是否按汛期(雨季)施工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施工。

(六)施工用电。配电箱是否设置可靠防雨设施,暴雨等险情来临之前,除照明、排水和抢险用电外,其他电源应全部切断。

四、排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管安全”、属地管理原则,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本次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研究分析并查找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切实防止汛期引发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二)加强监测预警。近期我省仍有较强降水,各单位应增强与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变化,加强项目沿线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遇恶劣气候,应立即停止危险区域施工作业并及时疏散人员,撤离机械设备,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范围。

(三)加强值班值守。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值班人员职责规定,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迅速、准确向地方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汛期有关信息。

(一)雨季施工准备。

雨季施工前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分析雨季施工生产计划,所需材料要在雨季施工前准备好。

项目夜间均设专职的值班人员,保证昼夜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同时要设置天气预报员,负责收听和发布天气情况。

应做好施工人员的雨季施工培训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包括施工材料、临时设施、临电、机械设备、外架防护等项工作。

检查施工现场排水设施,疏通各种排水渠道,清理雨水排水口,保证雨天排水通畅。

现场道路两旁设排水沟,保证不滑、不陷、不积水。清理现场障碍物,保持现场道路畅通,道路两旁一定范围内不要堆放物品,且高度不宜超过1.5m,保证视野开阔,道路畅通。

脚手架搭设时,脚手架立杆底脚必须设置垫木或砼垫块,并加设扫地杆,同时保证排水良好,避免积水浸泡。所有通道、斜梯均应钉防滑条。

雨季所需材料、设备和其它用品,如水泵、抽水软管、草袋、塑料布、苫布等由技术部门提出计划,材料部门提前准备,水泵等设备应提前检修。

雨季前对现场配电箱、闸箱、电缆临时支架等仔细检查,需加固的及时加固,缺盖、罩、门的及时补齐,确保用电安全。

(二)雨季施工需采取的主要措施(1)原材料的储存和堆放。

1)砂、石料一定要有足够的储备,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场地四周要有排水出路,防止淤泥掺入。

2)砖,钢材等材料应在底部用木枋垫起,上部用防雨材料覆盖。(2)技术准备:雨期到来之前,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技术交底,提出雨期计划,为施工提供技术准备。

(3)现场准备:雨季施工前,整理施工现场,检查场内外的排水设备完好,以保证暴雨后能在较短的时间排除积水。

1)钢筋工程:钢筋堆放地应整实,并高于现场地面,用垫木将钢筋架起200mm,避免因雨水浸泡而锈蚀,加工好的成品,半成品雨天覆盖,防止锈蚀,大风暴雨天气,施工层上钢筋工程应停止作业,防止雷电伤人。

2)认真进行现场准备,技术准备和材料准备,保证各项工作满足雨期施工要求。

3)用电的机械设备按相应规定做好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并经常检查和测试有效性及灵敏性。

4)砂、石材料堆放时周围加以围护,防止被雨水冲散。

5)各专业工长在雨季施工前应结合本工程雨期施工特点,编制技术交底,再作业前向技术员交代清楚。

6)严格执行规范和工艺标准要求,作好工种自检、工序交接检,作好雨期施工中的中间检查,保证施工各项工作的保证能力达到要求。

掌握雨季施工的特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好职责分工,合理安排工程项目,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工程流水作业的步序总体推进,尽量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公路工程安全大家谈范文怎么写篇八

0、前言。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是施工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公路建设市场的发育、完善密切相关。通过建立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业主的责任,规范项目业主的行为,能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搞好公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机制,使企业注重自身在市场中的形象,自觉地重视安全生产,树立良好的市场信誉。

大量的农民工作为路桥施工企业劳动力主体,在为企业完成施工产值的同时,也给企业的安全生产埋下了可怕的隐患:一是随着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日益扩大,劳务市场的培育相对滞后,绝大多数弃农务工的农民都是才出农田就上工地,在意识和角色的转换上难以达到有效缓冲;二是绝大多数民工文化少,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生产技能低,无法在短期内通过培训完全达到国家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的作业要求;三是经过多年培训,在技术和技能上有所提高,基本达到要求的熟练工,又难有效控制其随意流动。论文参考网。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是诱发事故的主要成因,因此安全教育既要从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也要从增强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方面着手。考虑到目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安全生产教育应在施工企业内部和施工工程项目上同时抓,同时管。前者的重点是抓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后者是抓行为、技术、管理措施的应用和自我与群体保护能力的提高。应特别注重民工教育。现在许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的一线施工人员大部分是民工,这些人如果不经过正规培训,往往事故会增多。本着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民工的.教育。实行安全培训考核上岗制,建立健全民工安全培训档案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其特殊性:(1)野外作业受气象条件的影响大;(2)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环境特殊、变化大;(3)多工种混合作业,相互配合不易协调;(4)临时工程多,容易产生疏忽或事故隐患;(5)使用的机械相对较多,运输及移动不规则;(6)使用的材料量大、型号多。以上这些都是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原因,必须进行系统的预防。

2.1调动施工企业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安全是所有参与方的责任”是香港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形成的一种理念,我们不妨借鉴。从宏观方面分析,公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业主、承包商、监理和政府等参与主体,它们通过合同或委托关系联系在一起,共同参与对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论文参考网。在参与方之间,对安全生产具有决定影响作用的是业主和承包商,政府起到引导、监管和规范的作用,首先起关键作用的是业主。

2.2加强队伍教育,规范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系全封闭、全立交,行驶车辆速度快,要求施工人员须具有高度安全意识,严格按规范操作,但由于大部分施工人员是农民工,施工安全意识不强。故养护和路政部门每月都召开一次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施工车辆驾驶员会议,学习高速公路有关法律、法规,并把会议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个工人,以形成人人守规则,处处讲安全的局面;要求施工人员按规范操作,穿戴统一的反光标志服,严禁随意出入施工作业区域或穿越高速公路,坚决杜绝人为事故。

公路工程安全大家谈范文怎么写篇九

1.1项目监理控制过程的分离。

各工程项目从构思策划、立项报批、设计图纸、现场施工最后至竣工决算是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连续过程。图纸设计,项目投资、工程进度三者相辅相成,只有全过程进行项目控制管理,才能全面,深入实现公路工程建设,达至建设预期目标。推行工程监理制作用在于通过监理实施监督服务,实施全过程的控制管理,让工程项目质量、投资、进度三者最优化,充分协调好“人、机、料、法、环”相辅相成关系。而现阶段施工招标过于偏于形式化。由于项目招标与现场施工人员过程分离,在现场实际施工中,工程项目开工后,发觉招投标书表达不一,施工标准层次不齐,监理依据不足,质量责任不明,造成工程质量、项目投资、工程进度不协调等问题。

1.2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参差不齐。

1.2.1年龄结构分布问题。

在实际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多数是施工、勘察设计、科研中心等行政部门退休者,他们有较丰富施工与设计经验,但他们年龄偏大,在公路工程这种高强度建筑施工中没有充沛体力,并且对新知识接受能力相对欠缺。此外,另一部分多是各大院校毕业大学生,在兼具学习能力与丰富精力的同时,自身存在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现场管理经验和现场协调能力。而兼具专业知识,管理经验,监理知识,又精力充沛人员存在身兼数职现象,无法专心投入公路监理工作中。

1.2.2知识结构分布不均衡。

现阶段,由于各高校开设较多施工技术课程,但专业监理课程开设较少,造成监理知识结构出现严重不均衡现象。由于我国监理制度和考核体系不完善,导致获取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人员,多数仅挂靠某监理企业,而真正从事一线监理工作人员多数未取得监理职业资格,企业仅针对实际项目工程进行岗前培训,缺少自身专业知识积累,不利于监理业务水平提升。造成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专业不配套,监理知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1.2.3部分监理从业人员其职业素质较低。

相对于公路工程建设所需大量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短缺更为突出。为满足监理项目的需要,达到政策和业主规定的工程监理人员数量,建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大量招收监理人员,而那些无法适应岗位要求人员,均进入监理工程队伍,造成整体工程人员综合素质降低。

1.2.4监理队伍不稳定。

建筑施工企业为降低监理成本,大多数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工程监理项目人员实行招聘,造成招聘人员流动性强,监理队伍不稳定,不利于有序监理管理。流动性过大的监理团队无法形成一套整体监理管理制度,分工协作流程和良好团队氛围。

1.3对公路建设监理认识问题。

现阶段,施工单位和监理企业内部均存在监理工作认识误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3.1对监理地位和角色的认识问题。

监理单位作为建筑市场中独立的第三方,其直接决定建筑整体质量和建筑使用年限。监理人员应以独立、客观、科学,公正态度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部分监理企业和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其主要职责即是检查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对于施工单位其他工作均无权干涉。然而,在现行监理工程法规和条例规定中,监理人员应有选择工程施工人员建议权,并且针对建筑现场,具有选择工程总分包人认可权,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例如: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建设方案、项目开工审批费权利,有对施工测量成果、项目工程材料构件采购和设备审查的权利等相关权利。

1.3.2对监理工作职责认识问题。

更有人认为,监理在其职责和项目意义上是传统的“监工”,应处于公路项目现场,按照官方和设计图纸保证项目的施工质量。但在项目实际施工上,施工监督和质量检查只是施工监理工作中一项重要方法和手段,并不是全部监理工作。监理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包含“三控、两管、一协调”,即工程质量、项目投资、工程进度三大目标控制,参与投标合同和信息化管理,并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关系。

二、强化公路监理控制相关措施。

2.1完善监理体制,构建公路项目监理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公路工程监理现状,应加快公路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公路工程监理体制,加强监理行业自律机制,加快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其自身产权改革。首先:脱离上级单位,建立独立核算部门和独立法人代表。其次,针对企业实际经营权,须完全掌控于监理企业管理层,实行职权统一,对企业高速发展负有绝对责任,更对自己职业发展负有绝对责任。另一方面,规范监理环境,实现社会监理;针对现阶段公路现状和企业内部管理现状,应监理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职责体系,实现“权责对应”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理体制。

2.2重视施工图纸复查。

应有效进行项目质量、工程进度和项目费用监控,发挥项目合同管理作用,合理解决合同中发生的各项纠纷。现场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全体项目监理人员在施工监理工作实施前期对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细节进行全面了解熟悉。公路项目的设计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程度,针对目前公路建设任务量大,项目工程重要意义,设计赶工现象严重,设计不够完善等现象,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时常发生需求变更。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在施工开始前审查项目设计图纸,以保证项目设计图纸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2.3监理人员自身素质管理。

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兼具优良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做到不玩忽职守。鉴于现阶段我国公路监理人员素质不高等情形,应对项目监理相关人员进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查;在建立人员构成上,应多采用经验丰富,专业知识丰富人员;在后期培训方面,针对公路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需求变更,对监理人员工作重点做定期培训和改变,努力做好监理人员自身素质教育,将事前指导、施工控制、竣工验收制度等融汇于项目监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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