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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就业培训申请书范文如何写(模板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21:29:25 页码:13
最新就业培训申请书范文如何写(模板8篇)
2023-11-19 21:29:25    小编:ZTFB

总结是我们成长道路上的必修课,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在写总结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主题。推荐几篇经典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灵感。

就业培训申请书范文如何写篇一

培养林业技能人才,通过他们的手打造祖国的秀美山川,创造富饶迷人的国度.主要通过示范等初步培训,实验实训基地熟练技能培训,技师专家指导讲座增技增能,自拟定方案提高检验技能等,藉此提高高职林业专业学生的`实践技能,担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

作者:刘桂芬王亚玲余宏远郭有燕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刊名:中国科技财富英文刊名:fortuneworld年,卷(期):2009“”(12)分类号:g71关键词:精湛技能实训

就业培训申请书范文如何写篇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是xx级it班学生xx,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贫困生。我来自湖南的一个偏僻农村。本来父母都凭读书跳出农门,在棉纺行业两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多年。但国有体制改革不稳定的几年中,母亲因企业倒闭几度调换工作,最后才得以在一家也不甚景气的国企办理内退,保证一百五十到两百元退休工资(有时拖欠不能按时发放)。而父亲虽也曾从技术员干起直至成为一个众所称赞的厂内领导,但清廉如他不喝酒不抽烟不打牌我们家也一直积蓄单薄。去年无力扭转企业由来已久的不良资产与负债,他也只能投入了失业大军。此后虽也有外出务,但收入很不稳定。此时更加雪上加霜的是,不到半年前,母亲生病,医生建议静养并且长期服用药物,每月药费在两百元以上。父亲也只得辞工回家,暂时照顾,准备等她情况好一些再寻找工作。

在校期间:我始终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建设尽心尽力,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在学生利益的面前,我坚持以学校、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在班级,积极参与院里的各项活动。最终,我连续两年被授予“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所在支部连续两年被授予“校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

我们班的贫困生是比较多的,我想有贫困生也不是什么坏事,贫困能更磨练我们的意志。我是一名贫困生,我有我自己的经历,我的经历使我认识到,贫困不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阻碍,我们最大的阻碍在我们心中,只有你克服了自己的贫困心理,你才能做的更好,”人穷志不穷”,‘穷且益坚”,这么一句古语已经告诉我们了,我想我自己不会被贫困击倒。而且会更加努力。来改变我们的现状,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摆脱贫困,否则我们会一直贫困下去。贫困不是我们的绊脚石,相反塌实我们的`动力。我会更努力!!

因此希望能够得到学院的补助,缓解一点经济压力。但如果有更需要的同学,请把补助留给他们,谢谢!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日。

就业培训申请书范文如何写篇三

摘要:学生语文技能的形成可从四个方面进行:

一、着力培养学生基本的读写能力;

二、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语文学习方法。

三、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四、帮助学生丰富语言积累。

关键词:

语文技能;

学习方法;

学习习惯。

语文是一门基础学科,语文课程致力于培养学生语言文字运用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所以学好语文至关重要。笔者就多年语文教学经验谈一下帮助学生形成语文技能的几点认识。

一、帮助学生丰富语言积累。

二、着力培养学生基本的读写能力。

三、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语文学习方法。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语文教师要为学生创设好的学习情境,引导学生掌握语文学习的方法。例如,在阅读教学中,要帮助学生逐步掌握朗读、默读、精读、略读、浏览等阅读方法。根据课标和学生的学段特点、实际学力,做好示范并积极引导学生学会朗读、默读、精读,让学生养成预习和“不动笔墨不读书”的好习惯,实现学生与文本的对话,进而让学生多视角、有创意地个性化阅读。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能否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将影响到学生一生的发展。良好的学习习惯是促进学生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教师在语文教学的实践中,要引领学生养成自主学习、查阅资料、善于表达、勤于动笔、乐于合作的语文学习习惯。让学生掌握语文知识和方法,不断提高听说读写能力,逐步形成语文综合技能。

就业培训申请书范文如何写篇四

我叫__,女,今年30岁,小学高级教师。1997年7月毕业于凤翔师范,现本科____,县级教学能手,宝鸡市小学语文骨干教师,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市级达标者,系__中心小学教师。

从教__年来,忠诚__的'教育事业,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保质保量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较好,所带班级的成绩在全镇综合考评中居于前列。

教育,我的理想,我的梦。我始终坚持读书学习,善于思考,勤于研究,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学习者、研究者、反思者、创造者,成为具有教育智慧的教师是我永远的追求。__年10月—__年7月承担省级立案课题“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研究”,并____镇教委撰写该课题研究的阶段性、结题性研究报告。__年3月参与镇小学校本课程读本《与圣贤为友与经典同行——____经典诗文诵读》的编写工作,这____提高了我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被教研室授予“教育科研先进个人”称号。多次在县全员分级同职称赛教和反思大赛中获一二三奖,十余篇论文分别获省市县级奖励,被眉县教研室、教育局先后授予“优秀教研组长”、“教学新秀”、“教学骨干”、“教学能手”及“书香型教师”称号,__年被市教育局评为市级青年教师教学能力达标者。

____秋实,一次次的成功与欣喜也使我始终以饱满的激情热衷于教育事业。现在,我对自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一名普通教师高层次的追求,申请加入宝鸡市小学骨干教师行列。假如能够如愿,我将无愧于这个光荣称号!如有差距,我将痴心不改,追求不止!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就业培训申请书范文如何写篇五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大学xx学院xx专业的学生xxx,时光荏苒如白驹过隙,大学时光很快就要结束了。在学校、老师和同学的帮助和关怀下,我顺利的走到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个学期,在这面临就业的时刻,我也积极求职,主动寻找工作机会以发挥自己最大的作用,但是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由于求职车旅费开支很大,作为一贫困家庭出身的学生,我感觉压力不轻,生活艰难。面对这样的窘境,我特此申请求职补助,以帮助我尽快找到一份有价值的工作,以发挥自己最大的作用,而不负所学,为社会尽一份力。思之前后,特作此申请,如获资助,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日。

就业培训申请书范文如何写篇六

__学校____:

机电系汽车维修专业是系部的一个特色专业,开设专业的目标是为了培养适应汽车维修企业所需要的,从事汽车检测、维修、营销、管理、服务等方面工作的应用型汽车维修技术人才。

目前本人作为一名汽车维修专业的教师,在实施一体化教学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惑,存在许多难点,其中最大的困难是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知识更新与实操运用的连贯。由于汽修知识的专业性较强,更新换代快,实践操作能力要求较高,而自身与外界汽修新技术的衔接度较差,为了提升自身的汽车维修技术,开阔教学视野,拓宽教育教学思维,更好的贯彻学校一体化教学的目标要求,同时能更好的贯彻校企合作的精神,特申请外出前往汽修企业培训学习。现将有关事宜报告如下,请审批。

1、拟前往企业:__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售后部。

2、时间:拟定从__x年3月1日开始,每周的周一~周五下午及周六全天。

4、其他事项:本人每天考勤分为上下午两部分,上午考勤由学校统计,下午考勤由__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计,月末将两部分考勤合并后送学校进行出勤统计。

此次外出学习对一名汽修专业教师有着非常大的学习与借鉴意义。我也相信,这次培训学习过程对我一定是获益匪浅的,必将极大的促进机电系汽修专业学生素质教育的开展与新课程的开发,对全面实施一体化教学及落实校企合作等事项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因此,恳请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就业培训申请书范文如何写篇七

尊敬的公司____:

您好。

我是工程部的__x,我于20__年在公司工作至今,一直以来本人勤勤恳恳,刻苦钻研业务,在公司____的关怀下,自己的业务技术知识及___觉悟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项专业技能也已经能够熟练掌握。为更好地服务我公司的发展和进步,并进一步提高自身管理技术水__,学习外部的先进经验,应对当前行业水__的高速发展,提高我公司的竞争力,本人希望能够前去参加健峰公司于13年3月17日至3月21日开展的为期7天的《项目管理培训班》,望院____斟酌考虑,请审批。在外出进修期间,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的规章____、工作要求,服从公司的调遣安排,积极锻炼、努力学习,争取按期圆满完成进修!

此敬。

敬礼!

申请人:__x(工程部)。

20__年12月28号。

就业培训申请书范文如何写篇八

ourcountrypracticestailsystem,andtakesdirectmodeofisverydisbennifittoprotectdebteebecausethereisnotefficiencysupervisiontoitisnecessarytorestrictislikelycompassagreementofdebtbearingamongorethedebtwillbetransferredwholeoritalsomayleadtobotheramongtheissueisnotregulatedornotfullyregulatedbylaw,howeverwecanfrequentlyfacetheissueinthejuridicwediscussbrieflytheissueforresolvingthefactproblem.

一、引言:亟待解决的问题。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又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因此自然人死亡以后从理论上讲其权利义务均应归于消灭,也就谈不上还要承担什么债务了。而继承制度的存在又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由继承人得以承受。为公平起见,法律同时赋予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这种法定的债务移转称为法定债务承担。由此继承人取代被继承人成为债务人,相应的债务也就成为继承人的债务。因此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称为死者债务或被继承人债务均不确切。从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就是指死者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并不包括债务。因此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称为遗产债务也不合适。鉴于此,笔者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称为死者生前债务。

继承制度由兼具人身继承与财产继承发展到财产继承,由继承人强制继承发展到自愿继承,由继承人须负无限责任发展到可选择有限责任,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应该说继承法上的相关制度都是与此相配套的。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大体与此相同。但不同的是,我国采取的是绝对的限定继承制度,又规定的是直接继承的方式,使得对继承人的保护有余而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使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对此,最彻底的解决方法莫过于修订继承法。但在法律修订之前,最现实的措施则莫过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提供司法上的保护,在诉讼程序上对继承人予以适当限制,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被继承人生前,若第三人与被继承人或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全部或部分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死亡后又以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法律将如何处置?若第三人与被继承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并已向债权人通知,被继承人死亡后,又拒不履行义务,法律又将如何处置?继承开始后,若第三人主动表示代被继承人履行义务,事后又拒不履行义务,法律将如何定性和处置?若第三人与继承人或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全部或部分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或者达成代为清偿协议,事后又不履行约定义务,法律又将如何处置?这些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为法律所未规定或规定不全面者。因此,笔者在此为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力图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到适当解决方法,以期有裨于司法实践。

二、对继承人的限制措施。

概括继承制度使继承人不仅继承债权同时也承受债务,但给继承人以选择限定继承的机会。在德国财产所有人死亡时,他的遗产整体转移给继承人,继承人承担各种遗产债务并负无限责任。但是,继承人如果为了清偿债务而委派了遗产管理人,或者对遗产执行了破产程序,则继承人只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据《德国民法典》第1967条、1975条规定)。《日本民法典》第915条、924条规定,继承人想进行限定承认时,必须在知道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把制作的遗产目录提交家庭裁判所,作出限定承认的意思表示。其他国家多数都有类似规定。由此可见,承担遗产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虽为多数国家的继承立法所采用,但承担有限责任须以履行特定义务为前提。一般来说,须在规定时间内作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并向法院或其他机构提交遗产清册。另外,遗产管理人制度使得继承人并不直接继承遗产,而是先由遗产管理人对债权债务做统一处理。这些制度使继承人受到了有效监督,从而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继承法遵循前苏联、东欧国家继承立法的先例,采取了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第二款又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并且继承法中没有一条关于遗产管理的办法。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法不仅赋予继承人抛弃继承的权利还采取绝对的限定继承的原则,并且以直接继承的方式将遗产全权交给了继承人处理。这些规定显然给了继承人滥用权利的机会,从而对债权人的保护极为不利。为维护债权人与继承人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笔者在此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在法律框架内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由于继承人只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死者生前债务负清偿责任,因此遗产确切数目的确定就极为重要。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债权人若不能证明遗产数额,将承担败诉后果。在对继承人缺乏监督的直接继承的制度下,继承人极有可能转移、隐匿遗产以逃避责任。这对债权人显然极不公平。鉴于继承人处于极为有利的优势地位,为维护双方当事人间的公平,有必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继承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由于继承人清理债权债务的行为处于不受监控的状态,若其资信较差,则极可能发生挥霍遗产或混淆个人财产与遗产,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根本不可能受偿或不能全部受偿。这样对债权人显然不公平。因此,若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请求法院实施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鉴于死者生前债务清理对债权人的共同性和继承人的有限责任性,可以设立遗产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以此作为财产保全措施。其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三)我国继承法对于特定条件下死者生前债务的清偿问题,虽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一般的继承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应当认为,死者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未履行义务所欠债务,不应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应以自己的固有财产进行清偿。

(四)对于那些附条件、附期限的债务的清偿问题,我国继承法未作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又时有发生。从理论上讲,对这些条件尚未成就、期限尚未到来的债务,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但由于继承关系的发生和继承责任的特殊性,为使死者生前债务的清偿更符合公平原则,对于清偿期尚未到来的债务,可以考虑扣除自实际清偿之日起到清偿期限到来之日止这段期限内的利息后的余额提前清偿。对于附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务,债权人与继承人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后,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估价或选定鉴定人评定其数额以清偿。

三、死者生前之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法律处置。

被继承人死亡前,可能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由第三人取代被继承人成为新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被继承人共同成为债务人,此即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这种债务移转已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规定,只要符合其要件就会发生法律效力。(限于篇幅笔者在此不能论述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务承担系无因行为,“其所由作成之要因的法律关系,即使不复存在,债务承担契约仍然有效。”尽管该理论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但并未为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所采纳。因此原因行为的无效与可撤销,势必与其他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之要素一起对债务承担的效力产生影响。情况复杂的是,被继承人死亡后,若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无效或请求撤销为由而拒不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以债务承担无效或请求撤销为由向继承人主张已由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因此诉至法院将如何处置?笔者认为,既然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不可采,且债务承担作为合同之一种,其效力状态自然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诸种情况。但是,由于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被继承人已经死亡(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赞同债务承担须经债务人同意的`观点。),要证明这一点就显得更加复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三人或债权人若要主张债务承担无效或请求撤销,则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若第三人或债权人主张债务承担无效或请求撤销,除非能举证证明无效或和撤销事由,否则,第三人仍应承担其约定承担的债务,债权人则只能向第三人主张约定由其承担债务部分的权利。

被继承人死亡前,若被继承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代替被继承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并已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从而形成有效的代为清偿(亦称第三人代为履行)协议,则第三人须负代被继承人为履行债务之义务。根据代为清偿原理,在代为清偿情况下,债务并没有真正在法律上发生转移,第三人只是作为履行主体而非债的当事人,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因此,即使被继承人死亡前缔结了代为清偿合同,若第三人违约,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主体(被继承人)之继承者(继承人)主张权利。

四、继承开始后之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法律处置。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在遗产范围内的死者生前债务概由继承人承受。也就是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并且其所负债务仅以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因为种种原因,第三人与继承人、债权人间仍可能达成债务承担协议。若是一般的债务承担按照相应规定处理即可解决。问题在于,若该债务承担合同是以超出遗产范围的死者生前所负债务为标的,事后第三人又反悔而拒不履行合同或拒不按约定书数额履行合同,因此引发争议当如何处理?至于第三人或债权人主张债务承担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按照债务承担的一般原理处理便了。我们要考虑的是在债务承担有效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债权人间争议的解决问题。必须强调的是,该债务承担的当事人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继承人,被继承人作为死者自然不可能成为当事人。鉴于我们采纳债务承担须经债务人同意的理论,因此,该债务承担合同须经继承人同意方可生效。一般来说,这类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债务承担合同中确定由第三人承担的债务数额应否如约履行。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要认清债务承担的标的是继承人继承的债务而非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的全部债务。因而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只能以继承人继承的不超出遗产范围为限的死者生前债务。也就是说若债务承担合同标的额超出了继承人继承的债务则超出部分无效。对于无效部分无论第三人还是继承人均无履行义务。

继承开始后,若继承人与第三人达成代为清偿协议并通知到债权人的,则第三人应负代为履行的义务。但是,基于上文所述理由,若第三人违约则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不仅不能成为被告也不能成为诉讼法上的第三人。

五、结束语。

债务承担理论本就极为复杂,再加上继承问题,以区区数千字的篇幅势难尽言。本文只是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在理论上对司法实践有些许借鉴作用。就继承关系中继承人与债权人权利义务不平衡问题而言,如何做到既能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又能较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只是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债务承担合同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方能生效,其实理论界尚有争议。本文主张的债务人同意应为债务承担生效要件的观点虽系国内学者的通说,但其理论本身也尚待完善。至于如何区分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在实践中也殊非易事。总而言之,本文初衷虽善然其行未远,所遗憾者尚待贤明鉴之。

【参考文献】。

[1]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80。

[2]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558。

[4]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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