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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退社协议书(精)一
本示范章程的中括号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__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______。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_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__以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______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__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____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__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只有一名监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_______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____月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__。[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___[注:依法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___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退社协议书(精)二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灯 塔 通 讯 社 章 程
安徽理工大学灯塔通讯社章程
总则
安徽理工大学灯塔通讯社是安徽理工大学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的学生新闻宣传组织,是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报道及对外宣传的重要机构。灯塔通讯社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交流、展现风采”为宗旨,以“锻炼自我、服务同学”为工作重心,受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党委的监督。
灯塔通讯社(原电气工程系学生通讯社)由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原电气工程系)03级学生王国梁等发起成立,并在淮南日报社、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党委团委的大力支持下于2004年11月31日正式成立。《灯塔》报创刊于2005年1月10日。作为电信学院宣传媒介之一的《灯塔》报,主要负责院内重大事件、政策及与学生相关的活动、政策的报道。设有新闻、专题、综合和文艺等四个版面,不仅是新闻爱好者的交流平台,同时也是文艺爱好者
展现自我的舞台。
灯塔通讯社根据实际情况,在编辑出版《灯塔》报的基础之上,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以丰富同学们的业余生活,提高同学们的文化素养。
安徽理工大学灯塔通讯社的各项活动都应遵守校规以及各种相应的规章制度。
灯塔通讯社一切活动依照本章程开展,加入通讯社成员必须认真学习本章程。
第一章 社员
第一条:凡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在校本科学生,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新闻宣传事业并擅长组织策划者等均可报名参加通讯社(一般情况下每年十月招新,次年三月根据情况再次招新,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补招)。另外可以考虑吸收外院同学作为通讯员。各班级宣传委员为特约通讯员。
第二条:社员要求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灵敏的新闻感觉,能向通讯社提供信息,积极发稿。
第三条:社内成员享有的权力:
(1)社员有对本社工作、成员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2)社员有接受本组织的业务培训的权利;
(3)社员有优先发稿权利;(4)社员有申请退社的权利和自由;
注:社员有权力了解并参与社内的各项工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社内成员需要履行的义务:
(1)社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校党委、校团委、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党委、团委等上级组织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文化素养;
(2)社员要注重报纸编辑、版面设计及新闻写作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结合校园实际情况及专业知识充分调动广大同学的学习、工作热情,为创建校园文化贡献力量;(3)社员要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会议;(4)社员要服从组织管理,服从社内做出的重大决策;(5)社员要维护学院的荣誉和通讯社的荣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灯塔通讯社根据每届实际情况实行社长负责制和总编辑负责制。
第六条:社内组织机构有总编办公室、编辑部、记者部、外宣部、企划部。各部门实行部长责任制。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1)社长和总编辑:
社长负责社内活动的开展,人事管理等工作;总编辑负责新闻宣传、业务培训、报纸出版、对外宣传等工作。社长和总编辑负责社内工作的全面开展,副社长和副总编辑协助社长和总编辑工作。社长、副社长和总编辑、副总编辑为大三在校学生,均由党委、团委和前任社长、总编辑协商委任,(2)总编办公室:
总编办公室是通讯社的中枢机构,由主编、常务副社长和总编办主任组成,负责社内各项工作的开展,协调各部门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以及重大事件的协商定夺。
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值班、例会的考勤统计,并负责办公室建设以及社员的期末评定。负责在公告栏上公示每期报纸的安排情况以及其他重大决定等。
常务副社长:负责社内日常活动的具体开展,人事管理,并负责领导企划部和外宣部把相应的工作做好。
主编:负责《灯塔》报的出版、新闻采写等工作,负责编辑部、记者
部成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总编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3)编辑部:
在总编辑、副总编辑、主编领导下负责报纸编排、稿件对外推投等相关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灯塔》编排任务。由部长、副部长、编辑组成,部长,副部长由社长和总编辑委任。
(4)记者部:
在总编辑、副总编辑、主编的领导下负责新闻采写、稿件征集、挖掘校园新闻等相关工作。由部长、副部长、记者组成,部长,副部长由社长和总编辑委任。
(5)外宣部
在社长、副社长、常务副社长的领导下负责报纸的领取及分发,负责宣传板、横幅等宣传工作,是通讯社对外调查、获取、反馈读者信息,对外代表通讯社形象的职能部门。主要由部长、副部长、发行员组成,部长、副部长由社长和总编辑委任。(6)企划部
在社长、副社长、常务副社长的领导下,主要负责社内对外宣传工作以及活动的策划、组织,寻找赞助商等相关工作。主要由部长、副部长、策划员组成,部长、副部长由社长和总编辑委任。
第八条:组织内部生活:
通讯社在每个工作日下午八、九、十节课在社办安排值班;双周周日晚自习前一个小时召开社内例会;每月召开月度会议;每学期期末召开总结大会。另外将不定期的安排培训以及其他活动。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九条:灯塔通讯社每学年组织一次评优工作,选出优秀通讯员若干名,并由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党委、团委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通讯社每学年总评一次对社员进行加分,评定加分有3、2、1、0个激励学分。
第十一条:优秀通讯社成员优先推荐到淮南日报社或其他新闻媒体实习。
第十二条:通讯社成员在《灯塔》报、《安徽理工大学报》或者校园网上发表一篇文章加0.5个激励学分;在《淮南日报》或《淮河早报》等市级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加1个激励学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加2个激励学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加5个激励学分。
第十三条:不服从通讯社工作安排、严重影响通讯社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屡教不改者,经由社长、总编辑和总编办公室讨论,经民主决议通过后除名。
第十四条:无故不参加会议及活动三次者,经由社长、总编辑和总编办公室讨论,经民主决议通过后除名。
第十五条:受到学校处分者予以除名,学习严重滞后者,经民主决议通过后以除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党委和团委监督实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修订必须经社长和总编辑及总编办公室提议,全体社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安徽理工大学灯塔通讯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行。
附:
《灯塔》报出版流程
一:编前会
由总编辑(副总编辑)主持,总编办、主编、编辑部和记者部全体成员共同参加。讨论下期报纸各版面内容以及具体版面内容负责人。会后,总编办将各版面内容及负责人在社办进行公示。《灯塔》报由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党委书记任顾问、院党委副书记任总编审、团委书记和副书记任监制,无特殊情况每期报纸出版800份。二:执行
(一)、稿件处理
1、本报稿件来源:记者采访;通讯社其他成员采写;有关部门、单位供稿;师生来稿;摘录转载。
2、3、来稿不采用时,原则上不退稿。
按质选稿,择优录用。如新闻稿件内容相同时,在质量、手续符合要求情况下。先上稿者优先采用。摘录的稿件必须注明来源,稿件不得抄袭。
4、采用的稿件,按期数归档。
(二)、稿件审阅
1、本报稿件实行分版分级审阅制度。稿件由编辑部负责人初审,学院委和团委分管领导和总编辑终审并履行签字手续。未审阅稿件不得发稿。
2、凡涉及事实的所有新闻稿件在送校报编辑部或投校报稿件箱前,先送交院领导负责人审阅并签字或盖单位公章。
(三)、版面处理
1、版面分布:一版为要闻简讯版,主要刊登学校、学院的重要新闻及言论、图片;二版为综合版,侧重教师、领导、优秀学生、特殊事件等方面的内容;三版为校园生活版,主要刊登大学生采写的以大学校园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学生活动、校园热点问题分析和透视、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与大学生道德教育等方面的稿件;四版为文艺副刊版,主要刊登我校师生创作的作品;中锋根据每期报纸特点具体安排。
2、本报实行版面责任编辑制,责任编辑对负责版面的稿件的思想内容、文字、版面布局、校对等环节全面负责。
3、4、稿件力求短小精悍、文体多样,内容思想健康向上。本报排版要求版式新颖,布局合理规范,又富有创新精神,体现审美价值。
(四)、印刷与校对
1、所有版面稿件要在终审后一天之内完成后期编辑和划版,交付印刷厂。
2、3、本报坚持三校制度,采用责任校对的方法。
最后一次校对,出清样,保留小样。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总编辑签字后制版发排。
(五)、发行1、2、本报实行赠阅制。
由外宣部负责《灯塔》报发行工作。外院兄弟通讯机构或个人由总编办送达或邮寄。学生以学生宿舍为单位发放。
3、院报每月一期,四开四版,特殊情况下版面认定,灯塔合订本视当年情形出版。每期院报出版后,两天之内发放到位。
4、院报寄发给上级主管部门和知名校友,并同省内外兄弟院校进行内部交流。
安徽理工大学灯塔通讯社总编办公室
2011年5月1日
最新退社协议书(精)三
敬爱的社长:
我现在怀着无比复杂的心情给你写这份退社申请书,没进入大学之前,我想着多参加社团,多多锻炼自己。到了纳新的那一天,看到了好几个我感兴趣的社团,其中就有话剧社。第一次参加话剧社的活动我真的很高兴,通过自我介绍,认识了一大群有共同爱好的朋友,并为自己的爱好做着努力。
在话剧社的排演中,每个社员都希望都够演好每个角色,我感受到了集体共同努力的快乐。我本来是一个比较内向的男生,但话剧社给了我自信,让我慢慢开始勇于向陌生人展示自我,我对这个组织有着无限的感恩,不过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我不得不选择放弃,这将是我最大的遗憾。
我的家庭经济困难,刚上大一的我必须把学习搞上去,并凭借自己的最大努力替家庭分担一些,在我适应了学校的生活,熟悉了周边的生活环境之后,我选择了在周末出去做兼职。上课期间的五天我必须利用一切时间去应付学习,大一的第一学期,我们都还不适应这种自主的学习方式,总会弄得自己措手不及,很是疲惫。因此我不得不做出取舍、不得不申请退出话剧社。
我一直都认为能加入话剧社是我的幸运,也非常珍惜这个机会,社里的的学姐和学长对我的关心和教导让我感激不尽,我学到很多东西,对于我此刻的离开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
这次的退社恐怕会给忙碌的话剧社带来不便,但希望您能谅解我,理解我的苦衷,望您能批准我的退社请求。我不会忘记自己曾是话剧社里的一员,感谢社长和社员们在这段时间里教给我的一切,我衷心的希望话剧社能够越来越好,能够为师生带来更多更好的话剧。
致以诚挚的歉意!
申请人:
最新退社协议书(精)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此项目;
第二条合作方式:_________________股份合作制方式
第三条合作期限: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作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有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合作期间的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净利利润分配,甲方占%,乙方占%;合作期间的债务按照上述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场合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偿清自己应付担的部分。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
2.享有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
3.对方的建设项目有权进行建议、审议和监督
4.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干涉乙方进行的正常的管理及生产经营。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向政府申请与项目有关的优惠政策
3.负责项目的建设
4.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及实地考察的权利
第八条甲乙双方盈保证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及合法性。
第九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到政府征收、占用合作项目所使用土地的,甲乙双方均应服从因征用或占用上述土地而获得的相关的补偿费、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及增加地方进行投入的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比例享有。
第十一条本协议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但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本协议无履行的除外。
第十三条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如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则合作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的分配甲乙双方占的比例来分: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一点情况下,擅自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对方因其行为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益。
第十六条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章程,协议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一式两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合作社社员土地入股合同范例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了合理有效利用鱼台县特有的土地资源,带领农民致富,推动种水稻种植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经全体社员代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并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营范围以水稻种植、销售为主的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__年12月22日在老砦镇边庄村正式成立。经合作社考察,乙方的村民具备入股的条件,同时乙方自愿入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合作社成立的宗旨
合作社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为目的,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原则成立。
第二条、入股形式
乙方以户为单位,以入社申请表为依据,自愿加入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股份制形式入股合作社,所拥有的股数金额自愿入股,共计股,金额为元。
第三条、入股期限和退股
乙方与合作社签订合同期限五年,合同期限在内,必须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社员一切以合作社利益为中心及带动村民共同发展为目的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第四条、损害合作社利益
如果有社员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社员,经成员大会批评教育无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合作社80%成员签字要求该社员退出,合作社办理该社员退社手续。(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合作社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为合作社股东。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字)生效后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合作社(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最新退社协议书(精)五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文学社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文学社接受学校和系团组织直接领导,坚决执行学校的各种相关决议。
第三条 文学社旨在提高全校学生的人文素养,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一种人文氛围,扩大学生视野,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和合作,为全校学生提供一个展现思想境界和文学素养的舞台,并提高学校的知名度,丰富校园文化和师生业余生活。
第一章 社员
第四条 凡鄂州职业大学在籍学生,遵守校纪校规,承认并遵守文学社章程,愿意参加文学社的活动、有一定写作基础,按期交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加入鄂州大学文学社。
第五条 社员义务
(一)有努力学习、遵守校纪校规、维护社团形象的义务。
(二)有自觉遵守文学社纪律,严格执行文学社决议,热心本职工作,努力完成文学社交派的任务。
(三)有宣传文学社、维护文学社形象的义务。
(四)有推荐文学爱好者加入文学社的义务。
(五)有按期向文学社交递个人作品、推荐社外学生优秀作品的义务。
(六)有按期向文学社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条 社员权利
(一)享有参与文学社内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二)享有向文学社提出工作建议、监督文学社内工作的权利。
(三)享有向文学社组织的有关讲座、培训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向《楚天风》社刊投稿优先发表、作品向校外刊物优先推荐的权利。
(五)享有向文学社推荐文学爱好者加入文学社的权利。
第七条 入社
(一)申请者应向文学社提交书面申请,经文学社理事会表决批准后放可成为文学社会员。申请者自批准之日起履行社员义务,享有社员权利。
(二)申请者在批准加入文学社后一周内,向文学社办公室交纳当期会费15元(用于文学社组织各项活动),办理入社相关手续。
第八条 退社
社员因升学、转学、休学或退学等情况要退出楚天风文学社的,应提前两周向文学社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退社手续。
第九条 奖惩
(一)奖励
设置年度优秀干部、优秀社员和优秀作品等奖项。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文学社理事会表决评出。文学社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奖励。
(二)对凡不履行应尽义务,规劝后拒不改过的社员,由理事会查证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凡文学社社员,必须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委员会成员必须准时参加每次会议,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先请假,对于迟到、早退者,给予社内通报批评,对无故缺席者,责令其检讨。(四)屡次违反文学社章程不听者,抄袭他人文章者,应予除名。
(五)对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无故缺席者两次者给予开除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社员全体会议
(一)全体社员参加。每学年结束前一月内举行,由社长主持。
(二)社员全体会议职责。
1、监督文学社各项日常工作。
2、对文学社内重大决议进行表决。
3、审议社团学期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4、选举社长、副社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组织活动细则
(一)文学社由委员会和社员组成,实行社长负责制。
(二)文学社负责人产生的办法,社长由上一届社长提名或自荐,委员会通过。其他由社长任命,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社长:全面主持文学社工作,负责审批文学社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严格把握方向,对文学社事务进行宏 观调控,理顺工作关系,负责文学社活动计划的审查和常规活动的策划,定期主持召开社员大会及文学社工作会议,代表文学社参见学生社团联合会例会,向文学社社员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提出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计划。贯彻执行文学社章程,领导和监督各部门及主管副社长开展工作。对干部进行监督和考评,根据文学社章程,管理条列,提出任免文学社干部。
副社长:协助社长抓好文学社的全局具体工作,主抓内部日常事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社长不在时代其进行社长职权。领导协调其各个部门,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为文学社各部门搭建平太。
秘书处:主要负责协助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作计划、总结和重大文件的起草;管理各种文件档案;负责各类会议的通知、签到、组织会议等工作;负责社费的收缴和管理;实施对社团干部的培训;收存该社团编印的刊物;协助各部门的工作进度,为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编辑部:主要负责对刊物稿件的评审、筛选、修改、校对等方面的工作。
外联部:负责所有与校外交流和联系赞助、冠名等相关业务。为文学社开展的大型活动争取社会赞助;开展社会调查,为社团活动面向社会。走向社会作准备工作;与兄弟高校建立联系,为文学社与其它高校社团开展活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公关部:负责社团校内、外活动的公关礼仪事务及社团间交流、承办我社文艺活动。
宣传部:负责社团各项活动的广告宣传和期刊的发行宣传。
微机部:负责维护社团网站,利用网上资源,做好网内外交流。
(四)文学社经费
1、来源:合法的社会资助及其它合理创收。
2、文学社资金管理
(1)本社资金由副社长进严格管理,不得贪污、挪用。
(2)社员和委员会成员若需经费,必须向社长或副社长申请,报销出具副社长签字的收据。
(3)副社长定期或每次活动后负责向社长通报资金进行情况。
(4)各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必须认真作好帐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在时间中不断完善。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文学社主委会。
最新退社协议书(精)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合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联合社名称:合作社联合社。
本联合社住所:。
第三条 本联合社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 成员及出资
第四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所占比例,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
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经工商登记,并获得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发起成员,发起成员必须有5家以上,其他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利用并接受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联合社成员。
第六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盈余;
(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联合社统一安排开展生产经营;
(三)维护本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承担本联合社的亏损;
(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被本联合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联合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联合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联合社提交委派书。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联合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联合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
理事长为本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联合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应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联合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督促检查成员按配额要求提供产品;
(三)组织拟订本联合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联合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联合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联合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联合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联合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人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联合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本联合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联合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联合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
最新退社协议书(精)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的方法和技巧:
1、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原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2、因章程规定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而解散的。
a、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的程序和方法: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b 、通知和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c、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需注意的问题:
1、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2、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d、清算方案制定和实施: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需注意的问题:
1、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e、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之日或者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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