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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疗技术准入申请书(精选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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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疗技术准入申请书(精选13篇)
2023-11-19 18:27:57    小编:ZTFB

我们将通过这个分类来介绍一些与学习和工作生活等相关的新概念和新方法。在解决这个挑战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案。下面是一些写作总结的经验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技术准入申请书篇一

1医院设备管理机构是以主管设备的院长为首,以药械科为主体,包括财务科及各使用科室在内的设备管理体系。

2医院设备归口管理部门为药械科。设备的使用、日常保养、现场管理为各使用科室。3财务科、档案室、信息中心配合设备科搞好设备管理工作。

二药械科设备管理职责。

1药械科是医院设备管理的专业部门。是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中的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实施医院的设备管理。2参加医院设备的全过程管理,设备的规划调研、立项审查、设备选型、购置验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等前期工作。

3负责医院范围内设备的业务管理。组织各使用科室建立建全设备台帐及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4负责编制落实设备的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设备调拨、报废的鉴定及报批工作。

6负责组织编制、审查上报设备的购置、更新计划。积极推广应用设备状态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7必须定期下科室巡回检查设备的使用及完好情况。

8分类建立健全设备台帐明细,建立设备管理数据库。实现运用网络对设备进行动态和静态管理。

9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资料,做好年度大型医疗设备的效益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努力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设备的效益。

三使用科室反馈职责。

1及时向药械科反馈设备维修进展情况及维修后运行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2认真做好医疗设备的效益分析工作,1万元以上医疗设备每半年次月10日前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报送药械科;每月25日前报送设备完好及使用状态报表。

3爱护设备,认真作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程制度。保证设备的平稳运行。

4认真填写设备运转维修保养记录。做到内容详实准确。

5充分利用好设备使之产生效益,对利用率低、日常保养差的设备和科室,经有关部门审核后酌情处理。

四设备的购置计划。

1各使用科室本着“经济、需要、先进、实用”的原则由科室负责人于本年度末编制购置计划。其内容为:设备名称、性能、数量、配套设备名称、生产厂家、金额、论证报告。2药械科综合科室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购设备的可行性、先进性、可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和论证。编制下年度设备购置计划上报院讨论,由院长审定后药械科组织实施。

3药械科根据院批计划,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进行设备购置前的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及考察工作。

6凡新购设备在药械科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填写由使用部门、设备科、财务科、分管院长会签的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金额等在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才可实施购置。

7一切设备的采购程序由纪检、审计参与监督。

五设备验收、安装、调试。

1首先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要认真阅读相关技术文献、熟悉设备的技术原理、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根据合同及附件、技术要求等拟定验收方案,制定验收计划。

2设备到达前根据设备的工作环境、条件、要求,准备好防光、防潮、放射线辐射、特殊接地线等要求,准备好所需的水、电、气系统设施。

3现场点货由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档案人员、操作人员、供货方共同启封验货。

4检验设备的品名、数量、外包装和设备外观的完好状况,核对配件、备件、出厂合格证、中外文说明书、装箱单以及其它专用技术资料是否齐全,一切无误后再接收设备。并由档案室进行归档保管。

5根据验收计划进行技术参数的鉴定及安装、调试验收,并对结果作出详细记录。6设备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由药械科、使用科室共同填写《设备验收单》。

7设备管理人员及时建帐建卡,并列入维修保养计划,同时协助使用科室建卡、建立设备运行维修保养记录本。做到帐卡物一致。

六设备的维护保养。

1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实行日常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2设备的维修保养应按照制定的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参照随机附带的设备维修手册进行。

3设备日常管理与保养由使用科室负责,日常保养在每次使用设备后进行,保养内容:清洁、调整、紧固等,配套设施摆放整齐。保养后加盖防尘罩等。

4设备拆机保养由设备维修人员按计划定期进行。

5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或损坏,使用科室要及时通知设备维修人员,维修人员到现场维修调试。如维修人员也无法解决的问题,由药械科负责与供方联系解决。

6特殊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医院无维修能力的如:ct、彩超、mect等,由设备科负责与厂方签定年度维修保养合同。

7设备维修人员必须做好每次的维修保养记录。

七设备的调拨、租赁、转让与报废。

1设备调出、调入必须经分管设备的院长审批后进行。

2院内设备调拨,必须由双方使用科室填写《院内设备调拨单》并由分管院长、药械科、财务科签字后才可调拨,同时调整卡片。

3设备外借、转让、租赁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分级管理权限审批后处理,任何科室和个人都不允许将院属设备外借转租。

4加强停用、闲置设备管理,不得随意拆卸,帐、卡、物相符,建立资产库集中管理。5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和报废条件,对需报废的设备按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已批准报废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擅自处理报废设备。

6报废条件。

1)已达到使用年限,设备老化、性能落后、无使用价值;。

2)严重影响安全,且不宜修复的设备。

3)无修复价值,修理成本过高,且严重浪费能源的设备。

八设备技术档案,统计资料管理。

1主要专业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

2设备出厂合格证、装箱单、验收单;。

3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合同、付款通知单,使用记录检修报告;。

4各种台帐、卡片、主要设备技术状况、维修计划完成情况;。

5大型设备的效益分析、利用率、完好率统计。

九设备的事故处理。

1事故及责任的划分。

1)小事故因操作保管不当损坏设备配件或造成设备丢失的,损失金额在1千元以内的。

3)重大事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且无法修复,设备净值达1万元以上的;可修复,修复资金达设备净值50%以上的。

4)特大事故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且无法修复,设备净值达5万元以上的;可修复,修复资金达设备净值60%以上的。

2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事故责任人应分为:负全部责任者、负主要责任者、负同等责任者、负次要和一定责任者。分别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70%、50%、30%、10%罚款。

2)根据事故、责任人的划分,按一定比例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节和事故性质严重的可并处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解除劳动合同。

3)隐瞒事故和事故情节的科室领导及有关人员,处以经济处罚,情节和性质严重的可并处警告、记过处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应遵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人人平等的原则;事故责任和处罚相当的原则;按规定处罚,避免处罚过重或过轻;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处罚金额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执行,对设备人为损坏,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文档为doc格式。

医疗技术准入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医院。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xx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是否错误进行鉴定。

二、请求对申请人继续治疗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之妻因突发失语、左侧肢体功能障碍4小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入住被申请人处,入院诊断为:1.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脑梗死恢复期;4.颅内动脉瘤。

诊疗经过:经过26天住院治疗,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院,出院诊断情况:患者失语较前有所好转,右侧肢体偏瘫。事实,申请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医院所述,实际情况更加严重,目前完全失语,肢体不但偏瘫,且逐渐萎缩,接近植物人状态,让申请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溃状态。经咨询医疗专家,申请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请人的诊疗过错造成,原因是医师行微创引流术,部位偏离,误伤神经。为此,特申请依法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技术准入申请书篇三

第二十七条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第三十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

第三十二条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三条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第三十七条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第四十三条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第四十四条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第四十五条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医疗技术准入申请书篇四

1.凡申请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为本省其他医院已开展的,属成熟项目,而我院尚未开展,但我院已具备该项目的条件(人员、设备、房舍),科室讨论后向科教科提交新技术申请表,医务科组织院内学术委员会相关专业人员审核后即可开展。

2.凡申请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为国内已开展本省同行业尚未开展的,科室首先要进集中讨论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以及包括伦理、道德方面的评定,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再提交申请材料上报科教科,由医务科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论证确保病人安全的应急预案后,分管院长批准,上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开展。

3.拟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科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3.1新技术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组成人员资质证明材料、设备条件、临床应用必要性和可行性方案。

3.2写出5年内相关项目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综述及技术资料。

3.4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的防范预案。

4.新技术临床应用期间,医务科和科教科应当加强对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组织专家进行跟踪评估。

床应用。

5.1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的;

5.2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5.3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

6.开展新技术的科室和人员不得将获准应用的新技术在其他医疗机构应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或者紧急救援、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

2017年10月20日

医疗技术准入申请书篇五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机制,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五、医疗技术按照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院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需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与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两级管理。医务科负责监督各种医疗技术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七、医院依法对第一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进行审核。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需由医务部负责向卫生厅或卫生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本院对相应类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通过的基础上,由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对手术、介入、麻醉等高风险技术项目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的.许可授权、考评复评及再评估的动态管理。

(一)资格授权依照以下流程:首先医务人员向本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申报个人的资质能力,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进行初步考评,考评结果提交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必要时还应同时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二)两级组织根据医疗技术的类别及要求,定期对操作人员的资质能力进行复评,对不符合资质能力要求的人员,取消或降低其相应项目操作资格。

(三)对取消或降低操作资格的人员,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将责成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对其进行为期1个月到1年不等的考察。考察期满后,对其进行再评估,考评通过则可恢复其操作资格。

(四)医院建立医疗技术人员资质能力的数据库,并根据考评、复评、再评估结果实时更新。

九、各专业开展医疗新技术,必须保障应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效益性和合理性,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申报(具体参见《新技术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十、医院实行手术准入制,将手术分为四个等级,只允许具有相应等级或以上资格的手术者独立操作(具体参见《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十一、各专业所开展的各种诊疗技术必须符合诊疗技术规范,不得将不成熟的技术应用于临床诊疗工作中。从事医疗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允许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各种有创的操作技术项目在独立操作之前必须经过培训,经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考核批准后,才能单独操作。

十二、临床开展的医疗技术(包括手术、有创操作)在开展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术前讨论,严格控制适应症、禁忌症以及其他替代疗法实施的可行性。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包括医患沟通、患者的知情同意、术前病情评估、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等。

十三、凡发生医疗技术损害的,操作人要立即报告科主任,在积极迅速进行补救的同时须上报医务部,如需要,医务部组织相关科室力量进行全力补救,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十四、临床已开展的医疗技术,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经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医院下达中止此项技术开展的指令,有关科室必须服从,不得违反。

十五、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

十六、医务人员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文档为doc格式。

医疗技术准入申请书篇六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________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医疗技术准入申请书篇七

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20__年10月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__法院。

医疗技术准入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民族:______________族,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要写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证据材料。

医疗技术准入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申请人之子(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____月____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____月____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____月____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区卫生局。

申请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技术准入申请书篇十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

有关事实:

请求理由:

具体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卫生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技术准入申请书篇十一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

(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应当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注册。

(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74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

三、严格食品流通许可与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促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

(十)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处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层层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流通环节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许可证的日常监管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市场巡查,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对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

(十一)登记注册机构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

(十二)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结果,应当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与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切实加强许可和登记注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数据库。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

(十四)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相互沟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

(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流通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记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医疗技术准入申请书篇十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用四种责任对医疗事故进行界定,这四种责任分别是: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那么,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十二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七条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第十九条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四条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第二十七条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第三十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

第三十二条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三条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第三十七条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第四十三条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十四条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第四十五条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

医疗技术准入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

性别:女民族:汉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医院院长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xx年xx月xx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xx年xx月xx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xx年xx月xx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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