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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再审延期听证申请书如何写一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x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x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x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贵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xx
20xx年x月x日
精选再审延期听证申请书如何写二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审其他当事人(若有):
再审申请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民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几项或多项(或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附:本再审申请书副本 份。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精选再审延期听证申请书如何写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联系电话:x1(李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管理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所长
联系电话: 邮编: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再审事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请求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撤销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利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恩中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
3、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说明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经营的至、至线路于x年7月31日经营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过申请期申请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经多次诉讼,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利运管准字()、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至柏杨、刮川至团堡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号判决书第15页)。随后被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的x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运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申请人不具违法的故意和过失,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违法”。行政处罚不具合法性基础。相关事实认定不清。
(一) 申请人具有连续经营的义务,不经被申请人批准,不能暂停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利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25号判决书)查明:“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运管准字()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为许可决定”(25号判决书第15页)
这说明:
1、申请人为道路客运班线运营者;
2、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管理者;
3、x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许可时,是在被申请人要求整改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是做过充分考察和认可的,此时已表明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是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4、申请人必须提供连续经营服务。不经被申请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运营服务,即使存在安全隐患。
(二)申请人积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造成了安全隐患。相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5号判决书列明了申请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的第五类证据、第六类证据和第七类(第9、10页),被申请人除证据15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第14页)。
这说明:
1、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申请人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1) x年10月16日、x年10月**日和x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车辆的申请,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据《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第三项规定,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
(2)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和交警大队反应,请求消除安全隐患;
(3)x年11月23日强烈要求被申请人中止相关车辆的运行,消除安全隐患,被申请人未许可;
3、申请人无奈之下,只能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连续营业。也即意味着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带隐患营业。被申请人的不作为是造成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
(三)对申请人x年12月1日要求更换新车的说明
25号判决书查明:“x年12月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责令停运通知书后,要求购买12台安源牌19座新车,对柏杨线路进行整改,并向被告提出请示报告,同月l 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处理与承租户的关系,减少新的社会矛盾,拟定切实可行的原线路客车的更新方案后,再按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车辆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隐患这一事实有恩施公路运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对原告公司抽查的8辆车进行检测后,所作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佐证”(25号判决书第18页)
检测公司作出检测的时间是x年12月24日(号判决书16页倒数第1、2、3行)。
即:1、申请人在被检测前已要求更换车辆,如被申请人批准,则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2、被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是申请人有民事纠纷。众所周知,民事纠纷往往情况复杂,解决困难,且不是被申请人的权限范围。在越权插手民事纠纷和消除安全隐患之间,被申请人选择了前者,拒绝了消除安全隐患的请求,置公众安全利益于不顾,属违法行政行为。
4、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结果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如上所述,法院认定的行为行为的合法性的主要证据只有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即被申请人一审时提交的第号证据(25号判决书第5页),以下简称号证据
(一)被申请人违法在前。号证据丧失合法性基础,不能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前面已有论述,不再赘述
(二) 号证据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越权检测,号证据不具证据效力
1、号证据属重复检测形成,违反法律规定
从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4 4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xx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xx市交警大队核,签发合格标示,并在有效检验期内。该证据被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从法条上看,本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新闻报道不是启动重复检测的法律事由。25号判决认为:“在媒体对原告民兴公司曝光后,对其车辆进行抽检并无妥”适用法律错误。
2、检测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所核准的承检范围,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没有任何关联性。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xx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xx市交警大队审核,签发合格标示,从被申请人在25号判决书提交的26号证据和号证据提供的两种检验报告单都说明两者检验的标准范围,检验审定合格的执法主体都是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的目的是是否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而综合性能检测的目的是是否允许从事经营活动。
被申请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职责,属滥用职权行为。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三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列明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可以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列明在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而没有“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明显超出了道路运输条例所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范围和幅度。不能作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精选再审延期听证申请书如何写四
申请再审人:禤某,男,x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身份证号:450102x15
申请再审人因对横县人民政府城市拆迁未足额补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 请求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和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再审后改判;
2. 判令横县人民政府对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金额为900183.87元。
事实与理由:
一、 横县人民法院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7行)第一条:“起诉人诉请横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应以横县人民政府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起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向被起诉人横县人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被起诉人先行处理为前提,现起诉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诉人请求赔偿的相关证据。”以及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第2页倒数第10行)理由的“上诉人以行政拆迁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横县人民政府赔偿其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xx4.84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行政拆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或经横县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案的适用法律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
1、依据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取消了行政赔偿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
2、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申请再审人禤振昌最早于x年10月28日向横县人民政府提出《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证据1),上面的第二条明确要求横县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记的705.99全部面积给予补偿,因为实际上拆迁办并未认可,国泰公司只补偿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补偿款计算标准还适用有错误)。还于x年8月3日收到中共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反映其拆迁没有得到全额补偿的回信,其称“1.告知地契面积和补偿面积相差519.9平米补偿费已支付给横州镇槎江13队(横县政府没有贪污);2.安置地转卖给他人合法”(证据2)。另外,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另于x年5月14向横县监察局反映该情况并要求赔偿,被横县人民政府调处办于x年5月24日告知向横州镇政府处理(证据3、4),而后横州镇政府于x年8月1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证据5)。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截止x年12月10日,申请再审人已多次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暨横县人民政府要求赔偿,但是横县人民政府4年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而迟迟不予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8月27日向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横县人民政府赔偿。以上的事实反映出,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及横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起诉构成要件。
二、 横县人民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任命拆迁人以及抽调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拆迁领导小组这两个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导致了申请再审人禤振昌无法得到名下全部土地的相应补偿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3行)第二条“起诉人禤振昌、禤振权与横县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存在相应行政机关的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 此裁定亦是错误的。
因为,在x年5月6日,横县人民政府指定国泰公司(国资)为拆迁人(证据6)。x年5月28日,中共横县委员会下达文件,抽调县政府各单位人员成立拆迁领导小组,负责槎江路礼堂路段和宝华中路东段拆迁指导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含有横县国土局长,规划局长,横州镇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据7)。
首先,我们认为横县人民政府在对宝华中路进行拆迁过程中,没有经过任何招标、听证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证据8)为此次拆迁行为的拆迁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横县宝华路拆迁通知中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9)约定的(第9页第9行)“手续不全的房地产的补偿办法中写明:对于手续不全、无证的房地产的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前签订协议书的,可按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给予拆迁补偿”。该约定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形成要约,被拆迁人只要在期限内签约即视为承诺,双方即达成合同。而实际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积,根本没有依照合约去办理,因此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的后果,应该有委托其办理拆迁工作的横县人民政府承担。
其次,横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人员组成的拆迁办在横县宝华路段进行拆迁监督、管理及指挥过程中,对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证据10)所证明的其名下土地为1亩5厘九毫(折合705.99平米)没有审核并在补偿中予以参照,另对于申请再审人在x年11月17日反映给横县拆迁办有关自己对国联评估公司遗漏评估555.94平米的异议(证据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因迫于拆迁日期临近,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11月28与国泰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据12),该补偿协议中,只给予其150.0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1659元/平米)+3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偏低的614元/平米)(证据13)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远远低于其应有土地补偿面积705.99平米,拆迁办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审横县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错误。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作为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因受到国泰有限责任公司及拆迁办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遗漏补偿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 (1659-614)*36平米),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横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赔偿。因此,特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
精选再审延期听证申请书如何写五
申请人:胡,男,汉族,身份证号
地址:x市工农路号xx室 电话:
被申诉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 许 职务:行长
住所地:x市中山西路188号 联系电话
申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 号民事判决书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石民六终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更新相关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与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相互矛盾
本案历经一二审,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一清二楚:就是在x年4月1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这一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朱门的判决进行了认定,
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均举出了证据,用人单位举出了x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公证书。劳动者举出了市中院()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按照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在双方都举出证据的情况下,需要简单比较证据的效力。显然,法院应当采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
第一,从效力来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显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证据。
第二,从时间上看,公证书形成于x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形成于x年5月30日,显然属于对劳动关系的重新认定。
第三,从内容上看,市中院()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用了六页的篇幅,不厌其烦的论述了半天,其实就是说明了桥西法院之所以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因为x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导致原一审判决(x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号)无法执行。此后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要求实现劳动权益,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请求,此时公证书已经存在,用人单位在再审的庭审意见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没有得到认定。也就是说,公证书的效力,已经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已经被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金。在该案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责令用人单位继续提供21个月的工作岗位,也就必然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既然认定应该提供岗位,说明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反之亦然。
这么简单的一个问题,连小学文化的人都能懂的问题。一二审合议庭竟然在劳动者的庭审意见和上诉状里大声疾呼下竟然无动于衷。简直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高级法院认真审查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胡
年 月 日
1、再审申请书。(几个当事人就要交几份,自身也算在内。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个,就要交三份。都必须是原件。)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有的话就提交。一份,复印件即可。)
5、申请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亲自去办,就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让法官核对;如果是委托律师办理,则当事人只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即可。)
6、营业执照。(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情况。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该证明写法:“在我单位担任职务,是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盖上单位公章。)
8、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非法人单位的情况,比如合伙企业。一份,要求原件。内容与上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相似。)
9、授权委托书。(一份,要求原件。)
10、代理人身份证明。(要求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或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律师证复印件盖律所公章),并带上身份证原件或者律师证原件,让法官核实。)
11、律师事务所函。(适用于律师代理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
12、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3、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4、提供光盘。(提供再审申请书、一审裁判文书、二审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要求word格式,一份,须制作成光盘。如果存在重审的情况,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判决书等也要制作成电子文档。)
精选再审延期听证申请书如何写六
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态度蛮横,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_______县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精选再审延期听证申请书如何写七
申请人:xxx,男,xxxx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xxx,男,xxxx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xx年3月11日xxx向x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xxx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xxx,xxxx年3月11日。
(二)xx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xxx之妻)出庭证实:xx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xxx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xxx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xxx占50%,投资30万元?xxx,xxxx年9月12日。
(四)xx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xxx于xx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xxx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xxx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xxx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xxx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xxx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精选再审延期听证申请书如何写八
申请人:杨x,男,x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
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范文。经xx区人民法院于x8年1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再审申请书范文。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请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x民初字第19xx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现对19xx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xx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已经在19xx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xx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xx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
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的合法权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精选再审延期听证申请书如何写九
申请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村7组98号。
申请事项:
xxx诉xxx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xxxx诉xx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0日作出(20xx)豫法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申请人xxx不服,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20xx年1月7日向贵院申请再审。贵院立案二庭于20xx年2月21日作出(20xx)民申字第214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
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望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请人:xxx
河南大进律师:田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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