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种自我反思的过程,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长处和不足。要写一篇令人满意的总结,我们应该经常进行反复修改和精炼。在下面的示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领域和情境下的总结案例,可以启发我们的思维。
药店保险工作总结篇一
引言:传统的医药企业成本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成本核算不全面、计算机信息手段应用不充分、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成本价格管理死板、预算失控等问题,阻碍了医药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经营规模。针对医药企业成本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发展医药企业成本管理的有效措施,优化医药企业会计核算的创新方法,全面提高医药企业的管理质量和效率,为医药企业的经济活动拓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医药企业的经营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对企业成本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经济活动发展的需要。创新会计核算的方法,将现代计算机会计应用其中,促进成本管理和会计核算向信息化发展。
一、医药企业成本管理现状。
中国医药企业大多还停留在传统的成本控制理念上,即只注重生产制造过程的成本控制,而很少将成本管理的范围转向涵盖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在工业经济下的企业,其重复性扩大再生产和知识含量的低下,使得制造成本在产品中占较大比重,其他如研发成本、售后服务成本等所占的比重很小,因此这些成本在成本核算和管理中不被重视。
就成本管理空间看,现在一般医药生产企业生产成本中直接生产成本比例不高,其中包括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以及燃料动力费用,生产过程中成本压缩的空间很小,而制造费用比例较大,一般在20%~40%,存在着很大的成本压缩空间。在医药企业的利润表中,产品营销费用的比重较大(事实上,制药企业营销费用在其销售额中的平均水平为45%),企业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高并且这些费用大部分是固定费用,因而企业在营销费用上存在的可压缩空间较大。
二、医药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成本核算不全面。
当前医药企业成本管理普遍存在成本核算不全面的问题。医药企业的特点就是商品繁多、种类丰富、数量庞大,而且还相对较为分散。成本核算任务繁重,但是成本核算细化不到位,计算不精确,会直接影响到总部对门店的管理。成本核算的全面化、系统化、高科技化是确保总部财务部门发挥其协调功能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计算机信息手段应用不充分。
在医药企业成本管理中,先进的科学技术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会计计算机管理方式的普及不全面,是阻碍医药企业成本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管理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正确认识会计电算化方法,促进医药企业成本管理的发展向信息时代靠拢,确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发展。
(三)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药店保险工作总结篇二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59号)和《对贯彻执行嘉政发[20*]59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嘉劳社[20*]124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利益,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结合目前实际,现就完善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原办法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规定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为万元,结算年度内累计计算。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可累加),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
在职职工:1001元至20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7%、二级医疗机构84%、三级医疗机构81%;20001元至40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1%、二级医疗机构88%、三级医疗机构85%;40001元以上,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2%、三级医疗机构89%。
退休人员: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5个百分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个人负担的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四、参加“低费率、小帐户、保大病”(以下简称“低小保”)即单位按缴费基数的缴纳,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负。
(二)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1、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25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起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每次1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万元,结算年度内累计计算。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
2501元至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20001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85%。
(三)规定病种费用:符合规定病种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其起付标准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为2500元。
五、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筹资标准、支付比例。
(一)筹资标准:每人每月6元。
(二)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低小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资金支付85%。
六、2009年4月起,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待遇,有关规定如下:
(一)2009年3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退休后连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从2009年4月起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2009年3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退休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从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2002年10月)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至2009年3月期间连续参保并缴费(含原大病医疗保险和“低小保”医疗保险),凡在此期间中断缴费的须按退休后办理参加医保手续时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的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男职工须满25周年、女职工须满20周年(含视作养老缴费年限),如不足以上年限的,须按退休后办理参加医保手续时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2009年4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从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2002年10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至退休期间须连续参保并缴费(含原大病医疗保险和“低小保”医疗保险),凡在此期间中断缴费的须按退休时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的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职工须满25周年、女职工须满20周年[2002年10月以前的养老缴费年限(含视作养老缴费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不足以上年限的,须按退休时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2009年4月起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按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的1%按月划入。
原在单位参加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仍按原办法参保缴费。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费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资助2元、个人账户支付2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元。
七、自谋职业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低小保”医疗保险(含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
八、首次参保人员须在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六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双缴双保”人员个人帐户按照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按比例划入。
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中断的处理方式,将目前“中断后再次参保”调整为“连续中断三个月后再次参保的,作为中断处理”。对未参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调整中药饮片的支付规定。
将目前“中药处方每次不超过7剂,每剂不超过10元”调整为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规定执行,每次不超过7贴,恶性肿瘤患者每次不超过14贴;金额按《药品目录》规定报销。
十二、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种类、支付范围及支付比例。
(一)病种名称:恶性肿瘤(癌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
重度精神病是指:需长期依赖药物治疗的脑器质性精神病(含老年性痴呆、血管性痴呆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发作或躁狂发作或混合发作)、难治性强迫症等6种病症。
重度精神病的确定应由我县职工医保定点的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组织相关专家提出诊断结论(县外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提出的诊断结论需经复核),由社保经办机构审定。
(二)支付范围及比例:门诊确定的规定病种针对性治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三)享受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应通过个人申报、组织医学专家查阅近期病历和检查(化验)资料提出意见、社保经办机构审定等程序确定。
规定病种针对性治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试行)另发。
十三、调整家庭病床支付比例及收治对象。
(一)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为每月8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月2000元(建床时段内可统筹使用);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二)收治对象:因疾病引起瘫痪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患者;恶性肿瘤晚期,行为困难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患者;临终关怀病人。
十四、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
在执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的同时,补充下列规定: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申请定点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医保人员收费(含药价)不高于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物价收费标准。
(二)对不因病施治、夸大病情、小病大治、套取医疗费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医疗机构,^v^门不受理其定点申请;已定点的,应停止医保业务并进行整改。
(三)定点零售药店内不得兼营化妆品、生活用品、电视购物商品;保健食品应单独立柜,分区域管理,单独立帐,且其经营面积不得超过总经营面积的25%;不得进行购药赠财物的促销活动。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月内未达到上述管理要求的,视作自动放弃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独立完整的、按品种和数量分类管理的购销存明细账目,每月核对库存并保存资料备查。
(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暂停其1-6个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在1—3年内不得再申请定点:
3、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用药规定的;
7、不按处方剂量规定,超量给药的;
8、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
9、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10、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11、允许或纵容采用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
12、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五)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药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药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暂停其1-6个月定点药店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并在1—3年内不得再申请定点:
1、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的;
2、将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3、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或保健用品的;
4、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5、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6、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7、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六)定点的医疗机构分支机构或连锁药店的门店违规,^v^门在审查、审批其其他分支机构(门店)时,应从严整体考虑。
对已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作出的整改、提前终止协议或取消定点资格决定,以及定点机构自动放弃定点资格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药店保险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二)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三)零售药店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第六条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每月首5个工作日接收申请材料;
(四)对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零售药店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官方网站向公众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分结果的',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向经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颁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并与之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终止或解除的,零售药店应当及时交回证书。
第八条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费用结算办法,暂停定点等违约责任,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悬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四)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记账费用清单;
(五)按处方管理政策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审核参保人的外配医疗保险处方;
(六)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为参保人提供非处方药品购药服务;
(七)保存药店实时计算机销售数据、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记账费用清单等至少2年;
(九)通过计算机接口程序实时准确传送医疗保险购药结算信息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医保信息系统。
第十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零售药店企业规模、诚信记录、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医疗保险药品供应能力及服务量等,约定定点零售药店为本市参保人提供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大病专科药品或普通门诊药品。
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社会保险机构,并在市社会保险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整改。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出现下列信息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在变更前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报告,并自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一)定点零售药店名称不变,变更经营场所的;
(二)在经营场所不变的情况下,经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变更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者、经营范围、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店注册执业药师信息的。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被暂停定点的,如需恢复定点,应当在暂停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恢复定点申请书、违规整改情况报告以及改进措施报告。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整改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恢复定点。
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取消其定点。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取消其定点,解除服务协议: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
(二)受到市社会保险机构限期整改处理,期满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报告及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采取虚构、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告知变化情况的;
(六)服务协议期限内因违规被暂停定点两次的;
药店保险工作总结篇四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资格,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为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
(二)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三)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正式开业(搬迁)满1年,药品年营业额不少于30万元(边远地区可适当降低),城厢镇、新区实际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4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城厢镇、新区药店必须有一名主管药师或执业药师);药品从业人员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有效上岗证上岗。
(八)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九)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电脑管理,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药店至少有一名经计算机培训并获得初级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四)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五)药品从业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计算机管理人员的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上年度药品收入情况的税务单据证明和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定点规划,集中受理本市范围内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申请,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经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初步定点名单,再经向社会公示后正式确认定点资格。
第六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的。
(二)不符合申请定点资格必备条件的。
(三)不符合医疗保险相关定点规定的。
(四)在申报期内未按要求申报相关资料。
药店保险工作总结篇五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
2、加强农村药品市场整顿、规范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严格按照《广东省医疗诊所基本用药目录》规范医疗诊所配备药品,推进分类管理和完善药品购进记录,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在全县范围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悬挂药品质量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投诉和举报,对举报、投诉属实者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2、鼓励在农村开店设点。鼓励单位、个人或证照齐全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行政村(不含乡镇所在地行政村,下同)开办村级零售药店或开设药品销售专柜。开办村级零售药店的条件是:
从业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地市级药监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初级营业员以上资格,经县级药监部门备案,可在行政村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或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商店开设药品销售专柜。
配备药士(含中药士)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农村开办药店可以经营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但不得销售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村卫生站、个体诊所(不含乡镇、县城所在地)具有初级营业员以上资格,经县药监部门备案,可以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面积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药品从业人员需经过健康体检,不得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三、工作步骤。
药店保险工作总结篇六
×××××:
×××××××是xx年度7月份从××××药房变更过来的。自从实行医保刷卡以来,本药房坚持执行国家及县劳动部门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去操作。具体如下:
一、本药房配备两名药师,均为中药师。每班均有药师在岗,没有挂名及顶替的现象。
二、确定医保工作分管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聘任了药品质量负责人。
三、坚持夜间售药,方便参保人员及广大群众购药。
四、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中药饮片,处方均经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处方按规定留存备查。
五、根据医保药品目录,备齐备足药品,中药饮片达400多种,符合医保定点药店的要求,满足参保人员的治疗病需求。
六、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坚持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择优购进,从未销售假劣药品,并加强在库药品管理,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有效。
七、严格按照医保管理部门要求,从不利用刷卡、销售滋补品、化妆品及生活用品,从不利用刷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从不虚开发票。
八、为了提高透明度,保证参保人员知情权,坚持明码标价,童叟无欺。如有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从而使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失。
以上是本药房xx年度医保工作的总结,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宝芝林大药房xx年度药品销售收入情况单位:元。
宝芝林大药房xx年度费用支出情况。
xx年6月-xx年5月同仁大药房医保刷卡工作总结医保中心领导:
在医保中心各位领导的英明领导下,转眼间一个年度的工作结束了,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汇报,请上级领导给与指正。
渑池县医药总公司同仁大药房是我县规模较大的一家医药超市,主要经营: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经营品种达5000余种,店内宽敞明亮,药品干净整洁,经营品种齐全,分类明确,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参保人员需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xxx药品管理法》、《渑池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渑池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店内严把质量关,规范进货渠道,进货验货记录完善,无过期药品,在历次的药品质量检查、抽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一例假劣产品,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口碑。在药品价格方面,货进源头,直接与厂家合作进货的优势使本店的药品绝大多数低于市场价格,对于办理有本店会员卡的参保人员,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可再次享受的优惠。
店内建立有健全的医保机构,由本店总经理直接领导负责医保工作,设立有两人专职负责的医保管理机构,并对其进行定期的业务、服务技能培训,保证系统正常运转,及时上传、下载数据,并在服务过程中提倡“四心”“四声”服务,为参保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购药环境。同时在刷卡过程中严禁用医保基金购买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杜绝在刷卡过程中刷卡金额和现金购药价格不一致等不良情况。
自本店成为定点药店后,在医保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始终从严要求自己,完全服从医保中心的领导,以“一切为了顾客,做顾客的健康使者”为经营宗旨,在刷卡服务过程中尽全力满足顾客需求。从xx年6月至xx年5月,我店的刷卡人数为:54152人,总费用为:元,平均每人费用为:元,其中非处方药品费用为:元,处方药品费用为:元。
我们知道我们的工作做得还不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医保中心正确领导下,齐心协力,文明服务,严格按章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把医疗保险工作做得更好,为我县医疗保险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做出应有的贡献。
同仁大药房。
******社会保险管理处:
xx年,我店在社保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医保定点药店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工作的管理,规范其操作行为,努力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有效遏制违规现象等方面带了好头。现将年度执行情况总结如下:
一、在店堂内醒目处悬挂“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江苏省医疗零售企业统一“绿十字”标识。在店堂内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框”,设立了医保意见箱和投诉箱,公布了医保监督电话。
二、在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证明。
三、我店已通过省药监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并按要求建立健全了药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管理人员、营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并建立与此相配套的档案资料。
四、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药师(质量负责人)坚持在职在岗,为群众选药、购药提供健康咨询服务,营业人员仪表端庄,热情接待顾客,让他们买到安全、放心的药品,使医保定点药店成为面向社会的文明窗口。
五、自觉遏制、杜绝“以药换药”、“以物代药”等不正之风,规范医保定点经营行为,全年未发生违纪违法经营现象。
六、我药店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发票。销售处方药时凭处方销售,且经本店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同时审核、调配、销售人员均在处方上签字,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药品销售价格,参保人员购药时,无论选择何种支付方式,我店均实行同价。
八、尊重和服从市社保管理机构的领导,每次均能准时出席社保组织的学习和召开的会议,并及时将上级精神贯彻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保证会议精神的落实。
综上所述,xx年,我店在市社保处的正确领导监督下,医保定点工作取得一点成绩,但距要求还须继续认真做好。xx年,我店将不辜负上级的希望,抓好药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和不正之风,做好参保人员药品的供应工作,为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药房二o**年**月**日。
荆州市*******药店医保刷卡工作总结医保中心领导:在医保中心各位领导的英明领导下,转眼间一个年度的工作结束了,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汇报,请上级领导给与指正。荆州市城南开发区......
医保定点药店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新生事物。本文是医保定点药店的年度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医保定点药店年度工作总结一:一年来,在**市医保局的大力支持下,在上级主管部门......
篇一:xx年度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工作总结xx年度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工作总结×××××:×××××××是xx年度7月份从××××药房变更过来的。自从实行医保刷卡以来,本药......
药店保险工作总结篇七
××是2015年度7月份从××××药房变更过来的。自从实行医保刷卡以来,本药房坚持执行国家及县劳动部门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去操作。具体如下:
一、本药房配备两名药师,均为中药师。每班均有药师在岗,没有挂名及顶替的现象。
二、确定医保工作分管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聘任了药品质量负责人。
三、坚持夜间售药,方便参保人员及广大群众购药。
四、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中药饮片,处方均经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处方按规定留存备查。
五、根据医保药品目录,备齐备足药品,中药饮片达400多种,符合医保定点药店的要求,满足参保人员的治疗病需求。
六、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坚持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择优购进,从未销售假劣药品,并加强在库药品管理,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有效。
七、严格按照医保管理部门要求,从不利用刷卡、销售滋补品、化妆品及生活用品,从不利用刷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从不虚开发票。
八、为了提高透明度,保证参保人员知情权,坚持明码标价,童叟无欺。如有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从而使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失。
以上是本药房2015年度医保工作的总结,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
药店保险工作总结篇八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药店保险工作总结篇九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本文是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
仅供参考。
20xx年,我店在社保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医保定点药店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工作的管理,规范其操作行为,努力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有效遏制违规现象等方面带了好头。现将年度执行情况总结如下:
一、在店堂内醒目处悬挂“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江苏省医疗零售企业统一“绿十字”标识。在店堂内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框”,设立了医保意见箱和投诉箱,公布了医保监督电话。
二、在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证明。
三、我店已通过省药监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并按要求建立健全了药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管理人员、营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并建立与此相配套的档案资料。
四、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药师(质量负责人)坚持在职在岗,为群众选药、购药提供健康咨询服务,营业人员仪表端庄,热情接待顾客,让他们买到安全、放心的药品,使医保定点药店成为面向社会的文明窗口。
五、自觉遏制、杜绝“以药换药”、“以物代药”等不正之风,规范医。
六、我药店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发票。销售处方药时凭处方销售,且经本店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同时审核、调配、销售人员均在处方上签字,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药品销售价格,参保人员购药时,无论选择何种支付方式,我店均实行同价。
八、尊重和服从市社保管理机构的领导,每次均能准时出席社保组织的学习和召开的会议,并及时将上级精神贯彻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保证会议精神的落实。
综上所述,20xx年,我店在市社保处的正确领导监督下,医保定点工作取得一点成绩,但距要求还须继续认真做好。20xx年,我店将不辜负上级的希望,抓好药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和不正之风,做好参保人员药品的供应工作,为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在医保中心各位领导的英明领导下,转眼间一个年度的工作结束了,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汇报,请上级领导给与指正。
渑池县医药总公司同仁大药房是我县规模较大的一家医药超市,主要经营: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经营品种达5000余种,店内宽敞明亮,药品干净整洁,经营品种齐全,分类明确,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参保人员需求。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渑池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渑池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店内严把质量关,规范进货渠道,进货验货记录完善,无过期药品,在历次的药品质量检查、抽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一例假劣产品,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口碑。在药品价格方面,货进源头,直接与厂家合作进货的优势使本店的药品绝大多数低于市场价格,对于办理有本店会员卡的参保人员,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可再次享受9.8的优惠。
店内建立有健全的医保机构,由本店总经理直接领导负责医保工作,设立有两人专职负责的医保管理机构,并对其进行定期的业务、服务技能培训,保证系统正常运转,及时上传、下载数据,并在服务过程中提倡“四心”“四声”服务,为参保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购药环境。同时在刷卡过程中严禁用医保基金购买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杜绝在刷卡过程中刷卡金额和现金购药价格不一致等不良情况。
自本店成为定点药店后,在医保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始终从严要求自己,完全服从医保中心的领导,以“一切为了顾客,做顾客的健康使者”为经营宗旨,在刷卡服务过程中尽全力满足顾客需求。从20xx年6月至20xx年5月,我店的刷卡人数为:54152人,总费用为:2614231.88元,平均每人费用为:48.27元,其中非处方药品费用为:1978658.8元,处方药品费用为:635573.08元。
我们知道我们的工作做得还不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医保中心正确领导下,齐心协力,文明服务,严格按章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把医疗保险工作做得更好,为我县医疗保险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做出应有的贡献。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服务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的服务性行为,保证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昌吉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昌州政办发[20xx]8号),近年来我市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监督管理到位。
我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和重点检查考核相结合,每年定期考核成立由于药监、社保、审计、财政等部门参与的考核领导小组,由我局主要领导带队,对主要定点医疗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日常工作由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服务协议情况、社会保险缴纳、用工情况进行综合性的监督检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和监管机构,确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到位。
二、多种形式加强监管,保障基金安全。
一是不定期的召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会议,及时传达并学习州市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政策;二是对定点医疗机构严格实行准入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严格执行准入标准,确定审批程序和规则,严格按照审批条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凡是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政策规定严格界定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三是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考核制”。采取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深入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问题。
三、不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积极通过各种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在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能够严格审核医疗保险手册,杜绝“挂名住院”行为的发生。我市定点医院能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制定了《控制社会保险住院费用管理规定》,对于超标的科室进行处罚,严格控制各项指标。市中医院根据医保政策制定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措施》及“关于慢性病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保证各项指标在控制范围之内。各定点医院动能严格按照《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收费标准收费,对住院患者施行一日清单制。各类费用中检查费用的比例下降,住院费用自费费用呈下降趋势,医保患者门诊和出院带药都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和使用率均达到标准,各项指标控制在约定范围内。医疗服务水平逐步提高,转院率呈下降趋势。
四、加强慢性病审批管理。
一是严格掌握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各定点医院成立鉴定领导小组,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参与,确认慢性病病种、审批认定病种时间及各项相关检查项目,认真做好门诊慢性病年审鉴定服务工作;二是对编造病历、夸大病情,提供假化验单以及在检查时作弊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格进行查处,并取消其慢性病待遇资格;三是慢性病鉴定实行公示制度。对所有慢性病患者鉴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五、存在的问题。
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成为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后,处方不规范。
2、职业药师数量较少,多数定点药店只有一名执业药师,不能保障营业时间在岗,对于患者指导合理购药、用药方面做得不够。
今后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大对定点医院的监督检查管理力度,坚决打击各种违规行为,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药店保险工作总结篇十
该县目前参保人员共11,736人,共有医保定点药店五家。分别是同和兴药店、新世纪药店、诚信药店、君康药店、新药特药商店。
从检查结果看,总体情况良好。各医保定点药店多能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药品,人员和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陈列、储存合理;经营设施设备基本齐全;药品的进货、验收、养护的管理符合规定;所抽查的医保目录药品进、销、存相符;店堂药品分类存放、标记醒目,所张贴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符合规定要求。
二、存在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个别药店存在一些问题:
(一)违反医保用药规定配售药品。部分医保定点药店违反医保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配药,主要表现在超剂量、超品种、重复配药。
(二)审核处方不严。部分药店不能做到药师在岗。部分医保定点药店执业药师或药师没有严格履行处方审核的职责,对不规范处方,如无服法及用量、用药与诊断不符、超出用药范围等,仍予以配售。
(三)将医保不予支付的药品通过目录内药名纳入医保结算。部分医保定点药店向参保人员销售医保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并向医保部门套取结算费用。
(四)部分定点药店药品销售有赠药现象、现场无法提供广告批文或批文已过期等。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综合分析来看,原因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思想上没有足够重视。由于部分医保定点药店在思想认识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在经营管理上出现了诸多问题。
(二)竞争激烈、经济利益驱动,由于药品市场价格品种竞争激烈,部分药店出于利益驱动导致审方不细、出售医保目录以外药品等现象的出现。
(三)新生事物,缺少经验。由于各医保定点药店申请批准时间不长,对于各种医保方面规章制度不够了解。
四、几点建议。
(一)加强与医保局、物价局的联系开展全方位的联合检查。借鉴其他县市成功经验,与医保、物价等部门联合出台相关考核办法、开展联合检查,全面规范医保定点药店的经营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
(二)以gsp监督检查为抓手,把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融入日常的重点监督检查之中,在各种药品监督检查中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
(三)强化培训,通过各种机会对医保定点药店进行药品经营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增强企业的素质,同时结合药店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平台达到规范企业的目的。
为切实履行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医保定点药店药品质量,树立医保定点药店“药品质量优,店堂环境好,服务质量佳”的良好形象,20__年初,__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对全县医保定点药店开展专项检查。检查主要采取查、看、访、核的方法对企业的硬件设施、软件资料、人员资质、微机控制度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该县目前参保人员共11,736人,共有医保定点药店五家。分别是同和兴药店、新世纪药店、诚信药店、君康药店、新药特药商店。
从检查结果看,总体情况良好。各医保定点药店多能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药品,人员和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陈列、储存合理;经营设施设备基本齐全;药品的进货、验收、养护的管理符合规定;所抽查的医保目录药品进、销、存相符;店堂药品分类存放、标记醒目,所张贴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符合规定要求。
二、存在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个别药店存在一些问题:
(一)违反医保用药规定配售药品。部分医保定点药店违反医保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配药,主要表现在超剂量、超品种、重复配药。
(二)审核处方不严。部分药店不能做到药师在岗。部分医保定点药店执业药师或药师没有严格履行处方审核的职责,对不规范处方,如无服法及用量、用药与诊断不符、超出用药范围等,仍予以配售。
(三)将医保不予支付的药品通过目录内药名纳入医保结算。部分医保定点药店向参保人员销售医保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并向医保部门套取结算费用。
(四)部分定点药店药品销售有赠药现象、现场无法提供广告批文或批文已过期等。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综合分析来看,原因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思想上没有足够重视。由于部分医保定点药店在思想认识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在经营管理上出现了诸多问题。
(二)竞争激烈、经济利益驱动,由于药品市场价格品种竞争激烈,部分药店出于利益驱动导致审方不细、出售医保目录以外药品等现象的出现。
(三)新生事物,缺少经验。由于各医保定点药店申请批准时间不长,对于各种医保方面规章制度不够了解。
四、几点建议。
(一)加强与医保局、物价局的联系开展全方位的联合检查。借鉴其他县市成功经验,与医保、物价等部门联合出台相关考核办法、开展联合检查,全面规范医保定点药店的经营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
(二)以gsp监督检查为抓手,把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融入日常的重点监督检查之中,在各种药品监督检查中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
药店保险工作总结篇十一
xx年6月-xx年5月。
医保中心领导:
在医保中心各位领导的英明领导下,转眼间一个年度的工作结束了,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汇报,请上级领导给与指正。
渑池县医药总公司同仁大药房是我县规模较大的一家医药超市,主要经营: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经营品种达5000余种,店内宽敞明亮,药品干净整洁,经营品种齐全,分类明确,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参保人员需求。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xxx药品管理法》、《渑池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渑池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店内严把质量关,规范进货渠道,进货验货记录完善,无过期药品,在历次的药品质量检查、抽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一例假劣产品,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口碑。在药品价格方面,货进源头,直接与厂家合作进货的优势使本店的药品绝大多数低于市场价格,对于办理有本店会员卡的参保人员,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可再次享受的优惠。
店内建立有健全的医保机构,由本店总经理直接领导负责医保工作,设立有两人专职负责的医保管理机构,并对其进行定期的业务、服务技能培训,保证系统正常运转,及时上传、下载数据,并在服务过程中提倡“四心”“四声”服务,为参保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购药环境。同时在刷卡过程中严禁用医保基金购买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杜绝在刷卡过程中刷卡金额和现金购药价格不一致等不良情况。
自本店成为定点药店后,在医保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始终从严要求自己,完全服从医保中心的领导,以“一切为了顾客,做顾客的健康使者”为经营宗旨,在刷卡服务过程中尽全力满足顾客需求。从xx年6月至xx年5月,我店的刷卡人数为:54152人,总费用为:元,平均每人费用为:元,其中非处方药品费用为:元,处方药品费用为:元。
我们知道我们的工作做得还不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医保中心正确领导下,齐心协力,文明服务,严格按章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把医疗保险工作做得更好,为我县医疗保险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做出应有的贡献。
同仁大药房。
xx年6月21日星期四。
药店保险工作总结篇十二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按国家^v^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全部职工或雇工及雇主上月工资总和,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次月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不得变动,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下列人员按下列规定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
(四)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以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作为缴费基数;
(五)企业停工放假的职工,以实际领取的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
(八)因特殊情况不能准确核定月工资的职工,以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第八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按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本人基本养老保险金高于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账户的划入按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个人账户的计入基数。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国有商业银行代扣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作为代扣账户,并按月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代扣账户。
第十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因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等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应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破产或注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至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注销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清算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下列规定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企业破产的,按上一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8年;
(二)用人单位解散或撤销的,按上一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10年。
第十三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应当在四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个体参保人员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代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或困难企业经批准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的次月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愿选择按上一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参保,建立个人账户;也可选择按上一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的住院统筹参保方式参保,不建个人账户。
个体参保人员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缴费年限中既有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又有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的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按下列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与住院统筹缴费年限合计达到15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其中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自愿一次性补足统账结合参保方式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差额,使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从办理补缴费用的当月为其新建个人账户,补缴年度的个人账户不补记。补缴年度计算公式为:【(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应补交月数(应补交月数以第一次选择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度起顺延计算。下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补记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欠费期间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入院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范围等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给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随养老金发放给个人。单位办理拨付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二)单位开具的非经营性收据;
(三)领取个人账户金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中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就业或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办理支付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取个人账户金申请表》;
(三)异地就业和参保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办理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死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原件;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由单位代办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可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医院就医和药店购药。除急救抢救外,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目录、医用材料目录以及《办法》所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期间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比例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86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标准为:
参保人员实际住院床位费未达到限额报销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血(含成份血),按物价部门规定医院供患者使用的价格计算发生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因抢救或因晚期肝硬化腹水、大面积烧伤、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且血清白蛋白低于30克/升的,使用人血白蛋白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比照《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报销范围和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没有在医疗机构结算,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在抢救结束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
(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三)死亡证明(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四)门诊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五)社会保险卡;
(六)死者和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在转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结算的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三)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四)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
(五)社会保险卡;
(六)参保人或人身份证;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因外伤、中毒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住院期间经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个人全额支付。
住院期间不能确认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出院时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经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三)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
(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
(五)社会保险卡;
(六)参保人或人身份证;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第二十九条《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精神病是指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三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医院级别和属地相结合的结算方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余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所在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垫支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升级前,暂按原管理方式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结算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住院期间因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由参保人员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全额垫付,并入当次住院医疗费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个人结清全部费用,办理出院手续。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结算申请单;
(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汇总表;
(三)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四)记账专用表;
(五)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六)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检查报告单;
(七)出院病情证明。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个人账户费用时,须提供《个人账户结算申请单》或《费用结算汇总表》。
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月结算一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结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报销范围等发生变化时,以参保人员入院时或门诊抢救开始时的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参保人员出院时或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时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因条件限制不能在本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或治疗的伤病员,可以申请办理市外转诊。
申请办理市外转诊的程序是: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生签字,业务院长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本市指定可以办理市外转诊的医疗机构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限中医方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四川省第二人民医院(限肿瘤专科)、*市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病专科)、四川省骨科医院(限骨科专科)、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限妇科)。
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核查。
经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了养老待遇资格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不再重复核查。
第四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发放《社会保险卡》,参保人员可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查询基本医疗保险信息。
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卡》遗失或破损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到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申领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挂失、申领手续时,经办人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表》及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个体参保人员办理挂失、申领手续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银行代扣协议书。
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与《办法》同时施行,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成劳发〔2000〕203号)同时废止,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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