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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准则教学案例范文通用(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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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准则教学案例范文通用(优秀9篇)
2023-11-19 23:08:11    小编:ZTFB

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强调时间的重要性。写总结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和流畅,避免含糊不清和表达不清楚。时刻保持学习和进步的心态,不断总结经验,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和思维水平。

内部审计准则教学案例范文通用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分析程序,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和比较信息之间的关系或者计算相关的比率,以确定合理性,并发现潜在差异和漏洞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根据需要在审计过程中执行分析程序。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有助于实现下列目标:

(一)确认业务活动信息的合理性;

(二)发现差异;

(三)分析潜在的差异和漏洞;

(四)发现不合法和不合规行为的线索。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执行分析程序,能够获取与下列事项相关的证据:

(一)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被审计事项的总体合理性;

(三)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差异和漏洞的严重程度;

(四)业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五)计划、预算的完成情况;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分析程序所使用的信息按其存在的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二)实物信息和货币信息;

(三)电子数据信息和非电子数据信息;

(四)绝对数信息和相对数信息。

第八条执行分析程序时,应当考虑信息之间的相关性,以免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确定对分析程序结果的依赖程度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分析程序的目标;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及其业务活动的复杂程度;

(三)已收集信息资料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四)以往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评价结果;

(五)以往审计中发现的差异和漏洞。

第十条分析程序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将当期信息与历史信息相比较,分析其波动情况及发展趋势;

(二)将当期信息与预测、计划或者预算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三)将当期信息与内部审计人员预期信息相比较,分析差异;

(四)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组织其他部门类似信息相比较,分析差异;

(五)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行业相关信息相比较,分析差异;

(六)对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七)对重要信息内部组成因素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第十一条分析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具体方法:

(一)比较分析;

(二)比率分析;

(三)结构分析;

(四)趋势分析;

(五)回归分析;

(六)其他技术方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事项单独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法。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计划阶段执行分析程序,以了解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分析程序,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审查,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终结阶段执行分析程序,验证其他审计程序所得结论的合理性,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分析程序效率和效果的因素:

(一)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三)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程序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

(五)分析程序操作的规范性。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发现差异时,应当采用下列方法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

(一)询问管理层获取其解释和答复;

(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管理层解释和答复的合理性与可靠性;

(三)如果管理层没有作出恰当解释,应当扩大审计范围,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实施进一步审查,以便得出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准则教学案例范文通用篇二

第23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活动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主要包括下列目的:

(二)促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四)促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对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进行规范,并报经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实行集中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下级组织实行内部审计派驻制或者委派制。

实行分级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审计计划;。

(二)人力资源;。

(三)财务预算;。

(四)组织协调;。

(五)审计质量;。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可以分为部门管理和项目管理。部门管理主要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运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业务工作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章部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目标和管理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证人力资源利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分析;。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编制财务预算。编制财务预算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行政管理活动;。

(四)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及培训要求;。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目标、权限和职责的说明;。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管理及工作说明;。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说明;。

(四)主要审计工作流程;。

(六)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奖惩措施;。

(七)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组织其他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保持有效的沟通,向其定期提交工作报告,适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督导、分级复核、审计质量内部评估、接受审计质量外部评估等,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项目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在审计项目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应当充分履行职责,以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项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派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授权;。

(二)审定项目审计方案;。

(三)督导审计项目的实施;。

(四)协调、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审计报告;。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下列方面: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现场督导;。

(四)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时汇报审计进展及重大审计发现;。

(五)组织编制审计报告;。

(六)组织实施后续审计;。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辅助管理工具,完善和改进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的有效性:

(一)审计工作授权表;。

(二)审计任务清单;。

(三)审计工作底稿检查表;。

(四)审计文书跟踪表;。

(五)其他辅助管理工具。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保管、查询、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审计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自20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准则教学案例范文通用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者谋取组织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组织管理层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预防、发现及纠正舞弊行为是组织管理层的责任。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实施的审计活动中关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并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四)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当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七条由于内部审计并非专为检查舞弊而进行,即使审计人员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也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组织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收受贿赂或者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贪污、挪用、盗窃组织资产;

(四)使组织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组织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九条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本组织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支付贿赂或者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者不真实的资产;

(四)隐瞒或者删除应当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六)偷逃税款;

(七)其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时,应当特别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时,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舞弊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一)组织目标的可行性;

(二)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三)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业务活动授权审批制度的有效性;

(五)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六)信息系统运行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除考虑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当考虑下列可能导致舞弊发生的情况:

(一)管理人员品质不佳;

(二)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三)业务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

(四)组织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突。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同时就需要实施的舞弊检查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舞弊的检查是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舞弊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进行:

(二)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组织或者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舞弊的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报告舞弊检查情况及结果。

第十七条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

(一)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要深入调查;

(二)舞弊行为已经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完成必要的舞弊检查程序后,应当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检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

第二十条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紧接下一页)。

内部审计准则教学案例范文通用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之前,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审计时间;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九条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准则教学案例范文通用篇五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财会[]24号12月23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规范注册会计师如何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包括沟通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条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旨在通过提高已执行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能够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提供额外的信息,以帮助其了解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还够帮助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了解被审计单位,以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的领域。

第四条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还能够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就与被审计单位、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已执行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进一步与管理层管治理层沟通提供基础。

第五条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以注册会计师就财务报表整体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不能代替下列事项:

(三)当可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进行报告。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也不是注册会计师就单一事项单独发表见。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对上市实体整套通用目的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及注册会计师决定或委托方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其他情形。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本准则同样适用。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不得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除非法律法规要求沟通。

第二章定义。

第七条关键审计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最为重要的事项。关键审计事项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选取。

第三章目标。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确定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以在审计报告中描述关键审计事项的方式沟通这些事项。

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确定关键审计事项。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确定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三)本期重大交易或事项对审计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根据本准则第九的规定确定的事项中,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从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

第二节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除本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单设一部分,以“关键审计事项”为标题,并在该部分使用恰当的子标题逐项描述关键审计事项。关键审计事项部分的引言应当同进说明下列事项:

(二)关键审计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注册会计师不对关键审计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如果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某些事项导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沟通这些事项。

第十三条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逐项描述关键审计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索引至财务报表的相关披露(如有),并同时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事项被认定为审计中最为重的事项之一,因而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

(二)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

第十四条除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描述每项关键审计事项:

(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某事项;。

(二)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些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公开披露与该事项有关的信息,则本项不适用。

第十五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或者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就其性质而言都属于关键审计事项。然而,这些事项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进行描述,并且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的要求不适用于这些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适用的审计准则的规定报告这些事项,并在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提及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

第十六条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业务的具体事实和情况,确定不存在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或者仅有的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是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单设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对此进行说明。

第三节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一)注册会计师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

(二)根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业务的具体事实和情况,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存在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如适用)。

第四节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下列事项:

(三)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关键审计事项的理由(如适用)。

内部审计准则教学案例范文通用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

(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

(三)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七)其他。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一)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选派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

(三)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组;

(四)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

(六)当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无法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影响时,停止实施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准则教学案例范文通用篇七

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在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及其从事的全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四条、一般准则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及其职权、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的要求。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应考虑组织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以及相关法令的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其内部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一条、作业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和审计实施阶段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考虑组织的风险及管理的需要,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十九条、报告准则是内部审计人员反映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和报送审计报告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声明系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办理,若有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内部管理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实现审计工作目标的规范。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并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保持与国家审计机关的联系,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应保持与民间审计组织的协调,并评价其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解释,审计署颁布。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做到正直、独立、客观和勤勉。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保持廉洁,不能收受任何有损自己职业判断的有价值的物品。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只能开展那些在其专业胜任能力范围之内预期能合理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有违忠诚性原则的事情。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他们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有意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本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真实地披露他们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创新素质和创新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内部审计准则教学案例范文通用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或者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为了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外部专家应当对其所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下列方面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一)特定资产的评估;

(二)工程项目的评估;

(三)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

(四)信息技术问题;

(五)衍生金融工具问题;

(六)舞弊及安全问题;

(七)法律问题;

(八)风险管理问题;

(九)其他。

第八条外部专家可以由内部审计机构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以在组织内部指派。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外部专家时,应当对外部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一)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二)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最高管理层是否存在密切的私人关系;

(三)外部专家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专业相关性;

(四)外部专家是否正在或者即将为组织提供其他服务;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客观性的因素。

第十条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外部专家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部专家服务的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

(二)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三)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外部专家的情形;

(四)外部专家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对保密性的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时,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一)外部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

(二)外部专家所用资料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四条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时,如果有必要,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专家服务评价后,如果认为其服务的结果无法形成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应当通过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补充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准则教学案例范文通用篇九

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和改进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 方法 ,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内部审计活动处于各种不同的 法律 和文化环境中,设立在各个目的、范围和结构不同的组织之内,由组织内部或外部的人员来执行。在这千差万别的环境中要完成内部审计师的职责,最根本的是要遵守《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本《准则》的宗旨是:

1、尽可能阐明内部审计的基本原理。

2、为内部审计增加价值的活动在最大范围内实行和推广提供一个框架。

3、为内部审计的执行建立一个可以考量的标准。

4、促使改进组织的动作。

《品质准则》和《执行准则》各为一套,而《履约准则》将有多套,即每一主要类型的内部审计活动都有有一套准则。现已制定的《保证服务履约准则》(在本准则编号的后面,以“a”表示,例如,1130.a1)和《咨询服务履约准则》(在本准则编号后面对“c”表示,例如,nnnn.c1)。

本《准则》是《职业实务准则》框架的一部分。这个框架由指南核心工作组拟定,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理事会于1999年6月批准。这个框架包括了《内部审计定义》、《道德准则》、《职业实务准则》和其他指南,指南核心工作组提议用新形式对其重新编排,并在核心工作组的报告《放眼未来》中提出了新形式的建议。

《词汇表》对本《准则》所使用的术语作了注释。

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在本《准则》制定的过程中曾广泛地征求意见。为便于公众评议,先前曾发布了国际性征求意见稿,对一些要点征求了专家或与有相关利益的各方进行磋商。准则开始是一个不断 发展 的过程。本准则委员会欢迎协会成员和有兴趣的人士参与,对需要制定的新准则或需要修订的现行准则提出建议。

建议请寄: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高级技术委员会

美特兰大街249号

阿乐塔蒙特?斯普林斯,佛罗时达州32701美国

e-mail:standards@

本《准则》在实务中如何贯彻,可参阅专业实务部发表的附加指南——《实务忠告》。

本准则将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鼓励提前采用。

品质准则1000——宗旨、权力和职责

内部审计活动的宗旨、权力和职责在内部审计章程中规定。章程应与本《准则》一致,并经董事会批准。

1100——独立性和客观性

内部审计活动应具有独立性,内部审计师在执行他们的工作时应该是客观的。

1110——组织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主任应向组织中主管内部审计活动的领导报告工作。

1110.a1——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审计范围、执行审计工作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

内部审计师应保持无偏见、不偏不倚的态度并回避有利益冲突的情事。

1130——对独立性和客观生的损害

如是独立性或客观性实质上或形式上遭到损害,应该恰如其分地披露损害的详情。该项披露的性质应依损害的性质而定。

1130.a1——内部审计师应该避免去评估他们以前承担过责任的业务。如果审计师为他在一年前曾负责过的活动提供保证服务,就足以推定其客观性受到损害。

1200——熟练性和应有职业谨慎

应以熟练和应有职业谨慎去执行审计约定(engagement)

1210——熟练性

内部审计师应该拥有执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胜任能力。内部审计部门(internal audit activity collectively)应该拥有或取得执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胜任能力。

1210.a1——如果内部审计人员缺乏执行全部或部分约定所需的知识、技能或胜任能力,审计主任必须给予足够的`指引和帮助。

内部审计师应具有所期望的谨慎和技能。但应有的职业谨慎并非指不出差错。

1、完成约定任务所需的审计范围;

2、在资料具有相对复杂性、实质性或重要性时,对保证程序的要求;

3、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恰当性及其效果;

4、资料出现重大错误、不规范或零乱的可能性;

5、相关保证活动的成本效益。

影响 的重要风险保持警惕。然而,这仅仅是一个保证程序,即便执行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也不能保证识别出全部重要风险。

1230——后续职业开发

内部审计师应通过后续职业开发增加其知识、技能和胜任能力。

1300——质量保证和改进方案

内部审计主任必须开发并保持一个质量保证和改进方案。该方案应运用于内部审计活动的所有方面,并能控制内部审计活动的效果;应有助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改进其运作;应能保证内部审计活动与本《准则》和《道德准则》相一致。

1310——质量保证评估两个部分。

内部审计活动应制定一个评估其整体效果的程序,以控制和评估其工作选质量。该程序应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个部分。

1311——内部评估

内部评估应包括:

1、对内部审计活动执行情况的实时检查[ongoing reviews指事项进行中的检查,亦可译为事中检查或日常检查(译者)].

2、内部审计部门定期进行自我评估或由组织内部具有内部审计实务和《准则》知识的其他人进行定期检查。

外部评估应由资格的,独立的人士或由外部组织的检查小组来进行。这种评估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

内部审计主任应向董事会提交外部评估结果报告。

1330——“品质与《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一致”。但是,内部审计师发表这一电报声明之前,应在质量保证评估中证明内部审计活动遵循了《准则》才行。

1340——违规的披露

虽然要求内部审计活动充分遵循《道德准则》,但未充分遵循的事也会有的。当未遵循的影响涉及内部审计活动的全部范围或其动作时,须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披露。

执行准则2000——内部审计活动的管理

内部审计主任应有效地管理内部审计活动,保证它为组织增加价值。

2010——计划

内部审计主任应建立风险导向计划,用以确定内部审计活动的优先次序,该计划应与组织的目的一致辞。

2010.a1——内部审计活动的约定计划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制定计划应尊重(cinsiderde)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意见。

2020——报告和批准

内部审计主任应报告内部审计活动计划和对资源的需要,请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查和批准。在计划有重要变动时,亦应报批。内部审计主任还应报告资源不足的影响。

2030——资源管理

内部审计主任应保护内部审计资源对完成已批准的计划是适当的、充分的和配置有效的。

2040——政策和程序

内部审计主任应制定指导内部审计活动的政策和程序。

2050——协调

内部审计主任应与内部和外部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人员分享信息并协调行动,以保证审计范围适当,将重复减少到最低限度。

2060——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内部审计主任应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活动的宗旨、权力、职责和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重要风险及其控制 问题 、公司管理问题,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需要或要求招待的其他问题。

2100——工作性质

内部审计活动应评价和帮助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

2110——风险管理

内部审计活动应帮助组织识别和评价重要的风险暴露,并帮助组织改进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编辑。

2110.a1——内部审计活动应监控和评价组织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

1、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可靠和完整;

2、经营的有效性和效率;

3、资产的保护;

4、对 法律 、规章和合同的遵循。

2120——控制

内部审计活动应评价控制的有效性和效率,并促使其不断改进,帮助组织保持有效的控制。

2120.a1——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内部审计活动应就组织的管理、经营和信息系统来评价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和有效性。

应包括:

1、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可靠和完整;

2、经营的有效性和效率;

3、资产的保护;

4、对法律、规章和合同的遵循。

2120.a3——内部审计师应查明经营及其方案的执行结果,与所建立的目的和目标的一致辞程度,以确定经营及其方案的执行情况。

2120.a4——评价控制所需的适当的标准。内部审计师应查明管理层建立的标准是否适用于测定目标和目的完成情况。如果适用,内部审计师在评价工作中应使用这些标准。如果不适用,内部审计师应配合管理层开发适当的评价标准。

2130——管理

2130.a1——内部审计师应审查经营及其方案,以保证它与组织的价值保持一致。

2200——约定计划

内部审计师应为每项约定制定开发和记录计划。

2201——计划的构思

在制定约定计划时,内部审计师应考虑:

1、该活动的目标及其控制。

2、该活动的重要风险,它的目标、资源和经营,以及如何将风险的潜在 影响 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上。

3、该活动的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控制系统与相关的控制框架或模式的比较。

4、对该活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进行重大改进的可能性。

2210——约定目标约定目标应与所审活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过程联系起来考虑。

2210.a1——内部审计师制定约定计划时,应查明所审活动的风险,并对其进行适当的评价。约定目标应反映风险评价的结果。

2220——约定范围

所设定的范围应充分满足约定目标的需要。

2220.a1——设定约定范围应考虑相关系统、记录、人员和物质财产。在第三方控制下的也应包括在内。

2230——约定资源分配

内部审计师应确定完成约定目标所需的适当资源。应依据对每项约定的性质、复杂程序、时间限制和资源可用性的估计来配备工作人员。

2240——约定工作方案

内部审计师应开发完成约定目标的工作方案,并作成记录。

2240.a1——工作方案应拟定在约定期间识别、 分析 、评价和记录足够的信息。

2310——识别信息内部审计师应识别对完成的约定目标来说是足够的、可靠的、相关的和有用的信息。

2320——分析和评价

内部审计师的结论和约定结果应建立在恰当的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

2330——记录信息

内部审计师应记录支持其结论和约定结果的相关信息。

2330.a1——内部审计主任应严格控制约定记录。内部审计主任只有在事先得到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和(或)法律顾问的同总,方可对外提供这些记录。

2340——约定的监督

约定必须得到恰当的监督,以保证完成目标、工作质量通讯人员的开发利用。

2400——报告结果

内部审计师应及时招待约定结果。

2410——招待的标准

报告应包括约定的目标和范围,恰当的结论、建议和活动计划。

2410.a1——最终结果报告就恰如其分,应包括审计师的全部意见。

2420——报告的质量

报告应准确、客观、清楚、简明、有建设性和及时。

2421——错误和疏忽

如果最终报告有重要的错误或疏忽,内部审计主任应向所有曾接受过报告的人员送交更正的资料。

2430——对约定未遵循《准则》的披露

个别是约定未遵循《准则》应在结果报告予以披露:

1、未完全遵循《准则》的项目;

2、未遵循《准则》的理由;

3、未遵循《准则》带来的影响。

2440——通报结果

内部审计主任应将结果通报给适当的对象。

2440.a1——内部审计主任有责任向能够保证对其结果给予适当重视的对象报告最终结果。

2500——监控进展

内部审计主任应建立和保持一个系统,以便监控管理层对已通报的结果的反应。

2500.a1——内部审计主任应建立一个后继程序。来监控各保证管理措施能有效履行;或高级管理层虽已接到结果报告,但没有采取行动的风险。

2600——管理层的风险接受当内部审计主任确信高级管理层已经接受了该组织不能接受的某些风险时,内部审计主任应同该高级管理层讨论其原因,如果高级管理层确认该风险不能消除,则内部审计主任和高级管理层应将情况董事会报告,请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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