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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诉书范文范本篇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xx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争议一案,于7月21日收到如皋市人民法院皋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另行公正判决。
4、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91.00元;。
5、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加班费4252.50元;。
6、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6982.00元(3491*2);。
7、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7月9日至202月14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8、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事实和理由:
一、被上诉人辩称将承包熔盛船厂的劳务又发包给施xx是一种逃避责任的借口,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上诉人认为证据不是很充分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班负责人,根本不是该劳务项目的什么承包人。再说,熔盛船厂也禁止劳务公司进行转包劳务的。另外,不管是不是真的存在转包劳务的关系,这个劳务项目对外还是一律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出现的。第四,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工资是施xx个人发放的,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如果确实是施xx个人发放工资给上诉人的,被上诉人完全有条件要求劳务承包人施胡申为其提供这几个月来的工资发放凭证来佐证其主张的,而在仲裁和诉讼当中却一直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加以证明。事实是被上诉人统一办理工资卡发给上诉人工资的。所以一审据此认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包劳务项目工作期间是施xx个人雇佣的是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一卡通”等证据的证明力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上诉人认为这样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是缺乏公正性的。
第一,上诉人于207月9日开始在被上诉人处从事电焊工工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上班工作后,被上诉人根据熔盛船厂的工作制度,为上诉人办理了进出熔盛船厂的工作电子卡,该卡标有“南通龙舟”和“熔盛重工”字样,而且还有上诉人的照片和指纹,该卡并没有标注诸如‘施xx“劳务公司的字样。上诉人认为这个工作卡不论是外观方面还是实质上都充分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被上诉人否认这个卡的真实性,完全可以提供办卡的登记表以及卡里的指纹与上诉人进行鉴定核实。在没有这些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就对该卡的证明力有无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上诉人认为是没有说服力的。
第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工作期间,被上诉人公司为上诉人在如皋港派出所办理了暂住证,这张贴由上诉人照片的暂住证上面的暂住地址清清楚楚写的也是“龙舟公司”。这个暂住证是当地派出所严格按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颁发的,上诉人认为暂住证进一步证明了上诉人是被上诉人公司的工人。被上诉人其仅仅依据一份与带班负责人签订的承揽合同完全是一种欲逃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的推托之词。
第三,不能因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简单地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14号)。
据此,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即龙舟公司)和劳动者(即上诉人)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而“施x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加之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发放的工作卡、工资卡、暂住证等证据,根据上述通知的'精神,说明上诉人工作期间是受被上诉人管理的,完全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将“施xx”的职务行为认定为个人行为显然是一种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因而上诉人不服,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前述请求。
此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xx。
诉讼上诉书范文范本篇二
办公地点:xx市行政中心办公楼法人代表:赵。
第三人:xx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住所地:xx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60号,法定代表人:朱职务:局长。
第三人:xx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xx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xx市钟房产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职务: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xx市中级法院()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1、请求依法撤销中级法院()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高院确认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执行申请的批复》(承政法办【】57号)违法。
3、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国家赔偿金200元。
4、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本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被告第6号证据,以《关于明确xx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规定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xx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代表xx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特有的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裁决等行政职权。该《通知》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违反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以及x年10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的答复》;违反国办发[]46号通知之第五条的禁令。
从法律渊源上讲,第6号证据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抵触,在法院审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由于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为本案法庭审理依据,原审法院将其作为审判证据予以采信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已经被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承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与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关于明确xx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在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方面存在严重冲突: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里面认定住建局(原房产局)是xx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而被告第6号证据则规定拆迁办这个事业单位是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和被告第6号证据中只能有一个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已经被本上诉人补充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三、被告6号证据同时也是被告第1号证据、第2号证据、以及第3号证据的基础,因此被告6号证据的违法无效性,是本案核心焦点问题。原审法院将6号证据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属于典型的葫芦僧判葫芦案,恳请省高院依法纠正。
四、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号证据中的资金提存证明、租房合同、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等都不同程度存在违法无效以及伪造不实等情形,上诉人在一审法庭陈述中有确凿详实论述,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对此视而不见,避而不谈。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第6号证据以及被告其他证据的采信认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强烈不服,特上诉请求省高院撤销原审判决。
上诉人:####。
x年12月5日。
后附补充证据两份。
诉讼上诉书范文范本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xx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x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汉族,住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x3年x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x6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x)、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计x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x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x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x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x年x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诉讼上诉书范文范本篇四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20x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x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x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x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20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5月27日。
诉讼上诉书范文范本篇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xxx市xx区随心中介负责人,住xxx市xx区大西街董家桥北巷4号院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130705197008100622。
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女,1943年1月3日出生,汉族,xxx市xx区化肥厂退休职工,住xxx市xx区董家桥北巷2号院6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130705194301030922。
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xxx市xx区大新房屋中介服务部负责人,住xxx市宣化区跃进街6号院西5排9号,身份证号码:132525196311107546。
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xxx市宣化区我爱我家顺城街中介所负责人,住xxx市宣化区顺城街底商7号,身份证号码:130721197302205820。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xx、xxx、xxx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年2月18日(2012)xx区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它案件受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在判决书第5页“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4月14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四被告答辩、《房屋买卖协议书》、中介费收据、张房权证宣字第04640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七医院诊断证明书、xxx火化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原审判决依据xx的辨称:对于被告xxx丈夫死亡的情况,当时原告在于xxx的女儿商量买房的时候,xxx的女儿说父亲已经不在了,就是母亲一个人住。而且当时客厅里摆放了被告xxx丈夫遗像以此认定上诉人xxx属于违约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气、出售于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2、甲方乙方议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为305,500元,房主协助过户„”协议签订当日,我在和被告xx的随心中介没有《佣金确认书》的情况下就给付被告4,500元的中介费。给付被告xxx定金10,000元。签订协议之后,我积极筹措购房款,同时我对被告蔡萍提供的被告xxx的房屋所有人情况提出质疑。4月14日,被告xx才向我出示了被告xxx已经过世的丈夫xxx的死亡证明。由于被告xx没有如实向我提供该房屋全面和真实的资讯,使我对所购买的房屋产生了法律上的不安抗辩权。被告xx和xxx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
屋有法律上的知情权,xx和xxx有义务在合同签署之前将xxx在2009年11月9日死亡的情况如实的告知xxx,这种告知的方式一是要式的,也就是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七医院诊断证明书、xxx火化证明交与xxx进行审核确认;二这种告知方式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和暗示的,xx以在xxx家中摆放了xxx是错误的,本案中要界定因果关系,也就是有xx、xxx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的因,才会发生伊亚男要求撤销合同的'果。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实践中是附条件的合同,房屋买卖交易的成功,应该是买卖双方到房屋交易部门所有权变更的完成。由此可见,我与xxx的房屋交易没有完成,xx也没有提供有效的服务,且存在欺诈行为,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被上诉人蔡萍以该随心中介的名义居间xxx与xxx签署的合同仅是居间合同,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且xx以一家中介单位名义又与本案第三被上诉人xxx市xx区大新房屋中介服务部负责人xxx、第四被上诉人xxx市xx区我爱我家顺城街中介所负责人张玉慧以收据的方式分配4500元中介费更是错误的,在本案诉讼期间被上诉人xxx已将董家桥北巷2号院6号2单元401室的房屋出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3款之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返还上诉人定金10,000元、中介费4,5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它案件受理费用。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2(2012)xx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上诉人: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
诉讼上诉书范文范本篇六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渭南市西路花园号。
被告:_________________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张某某。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西安市灞桥区**大厦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_029--。
案由专利。
合同。
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人民币;。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2月8日,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
二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诉讼上诉书范文范本篇七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厂长。
被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xx省xx县。
法定代表人:龚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x年x月xx日作出的()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上诉至贵院。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省xx县人民法院x年x月xx日作出的()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xx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动审查对系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受诉人民法院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有管辖权,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得自行审理。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改变,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也应主动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强行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其次、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裁定书中称x年12月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实际上上诉人并没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审法院x年1月初电话通知后,派人至原审法院当面收取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上诉人收到诉讼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另外,即使当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表明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仅仅是免除受诉法院就当人事的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而已。
第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非书面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地点是xx省xx市,无论是按上诉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应由xx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
综上,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汽车配件厂。
20xx年3月6日。
诉讼上诉书范文范本篇八
性别。
年龄。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诉讼上诉书范文范本篇九
(公民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_____号__________,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诉讼上诉书范文范本篇十
上诉人:
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
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3、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年1月6日上诉人向发展总公司(以下称“出让人”)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地号为:
住宅用地[x国用(20xx)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后发现,出让人在转让前将上述用地租赁给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在租赁期限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兴建,在地上建有建筑物。
x年4月,上诉人向广州市规划局分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发现被上诉人未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广州市规划局花都分局随即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花都分局发函,要求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上诉人认为,其受让后,有继承履行出让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被上诉人也有义务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在兴建建筑物时,即使合同未约定由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和建设工程施工申报等相关手续,作为建设单位,被上诉人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达《关于催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和建设工程施工申报等相关手续的函》,但是被上诉人在收到该函后,仍未办理申报手续。
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有权制止被上诉人在使用租赁土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实际妨害了上诉人的物权,为此上诉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排除妨害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拆除违章建筑,并承担拆除费用。但是原审法院却以合同没有约定临时建筑物建设规程规划申报、建设工程施工申报事宜,以及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违法建设、是否应予拆除为由,认定上诉人以侵权为由请求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没有理由和依据,不予支持。
因主张违约而产生的诉讼。第二,即使合同未约定规划以及施工申报义务的归属,但按法律规定,应当由作为建设单位的被上诉人履行。结合第一、第二点,原审法院以没有合同依据为理由之一,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根据;第三,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即无需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只要建筑物是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原审法院以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违法建设、是否应予以拆除,应有政府相关部门作出认定,并非司法审查的范围为理由之一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建设工程施工申报,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应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建设单位即被上诉人对该违法建筑排除妨害、依法拆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对x国用(20xx)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上的违章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并承担排除妨害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费用以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诉讼上诉书范文范本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京××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xx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西城区××外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西。
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位于xx市西城区××大街××号地下一层400平方米面积属商××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x年8月4日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5年的使用权,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林××公司享有转租权。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x年8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时,以及直到《租赁合同》x年8月4日届满期间,被上诉人均未取得对该场地的处分权。
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确认书》,以此证明其已经取得处分权。但事实上,《确认书》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该场地的处分权,理由如下:
再次,林××公司在《确认书》中表明,“将租赁房屋场地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使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若为有偿使用,即为转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转租权,故被上诉人对诉争房屋场地无处分权;若为无偿使用,也即林××公司自x年8月4日至x年8月4日长达五年期间,将其享有的收益权,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被上诉人获得155万元(31万/年*5=155万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林××公司以让被上诉人“无偿使用”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形式掩盖林××公司及被上诉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非法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确认书》的内容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依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对诉争房屋场地享有使用权、转租权等合法权益,其应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显然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上诉书范文范本篇十二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上诉人:
日期:
诉讼上诉书范文范本篇十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xx,男,197x年3月xx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市**县**镇那门村那门屯xx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靖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县人民法院(2013)靖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于12月31日庭审中对本案七个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时,没有分别进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的规定,属于严重的审判程序违法。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现有证据已经证明,那新水电站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的各个环节,政府部门和电站项目业主都存在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再加上后续工作没有妥善处理好,导致那门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就是引发那门群众集体阻止电站建设施工的真正原因。一审判决没有客观地认定本案发生的原因,也没有确认**县那新水电站是否经过各级政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立项,这是一审法院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表现。
三、一审判决对定案的证据尚未排除合理怀疑。
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依据那新水利发电公司提供给公安机关的鉴定材料来作出的。而该鉴定材料尚未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定。因此《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尚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对涉案的被告人不加以区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是违法的。
我国《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规定要追究的对象有两种:一是首要分子,二是其他积极参加者。但是,一审判决对此没有区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也没有区分主犯和从犯,显然与刑法规定不符。
2、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对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规定了两个入罪的条件:一是“情节严重”;二是“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就本案情节来说,政府部门和那新公司对本案的发生和恶化负有重大责任,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因此上诉人在本案中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引起社会的公愤,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违法情节并不严重。就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说,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存在有尚未排除合理怀疑,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已经给那新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定要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上诉人有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县人民法院(2013)靖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覃xx。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诉讼上诉书范文范本篇十四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xx市xx区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xx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xx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xx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于x年10月21日作出()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明确支持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之规定精神,违约金条款亦不因合同解除而无效。
鉴于以上分析,原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经要求解除合同,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随之解除,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之规定,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终止,仅仅终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诸多选择权,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双方约定有其他权利,只要该种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尊重当事人的该种约定,当事人当然可以行使该等权利。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在【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1000122400112090002)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一旦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上诉人有权同时采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偿,解除合同,计收罚息,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措施。
因此,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与要求支付罚息、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冲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违约金,于法有据,原审法院理应支持。
三、原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第四项判决内容为“在上述第二项判定的债务中,被告李某某、李某对被告xx市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在同一债权上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应按如下顺序进行:(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此处的当事人约定,可以是债权人和物保人之间进行的约定,也可以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3)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第七条“保证与担保物权关系”中明确约定“不论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或物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优先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理应改判。
综上所述,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三处判决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x年11月5日。
诉讼上诉书范文范本篇十五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女儿江小美归被告抚养;。
3、判决位于岳阳楼区某处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_年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由于原告的父母考虑到被告与原告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等差距较大,加之对被告的人品方面也有所担忧,因此极力反对原告与被告恋爱,并多次劝说原告与被告分手。但原告坚信自己找到了终身的依靠,最终顶着家里的巨大压力与比自己大6岁的被告走到了一起。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生下女儿江小美。
原告以为婚后的生活能苦尽甘来,被告也会更加珍惜与原告的感情,但事与愿违,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越来越冷淡,让原告根本体会不到丈夫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20__年原告怀孕期间,行动不便,正是需要丈夫悉心呵护的时候,但被告甚至连原告去医院例行产检都不愿陪同,任由原告挺着大肚孤身前往,完全致原告及腹中胎儿的安危于不顾。尽管被告的态度让原告觉得很委屈,但原告仍希望孩子出生后,被告能够对家庭尽到一个男人应尽的责任。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由于被告来自农村,有非常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原告生下女儿后,被告甚至连家都很少回了,根本谈不上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其行为甚至连一个陌生人都不如。女儿出生后一直体弱多病,被告根本不管不问,照顾女儿的重担全压在原告一个人身上。平时原告除了上班,还要经常拖着疲倦的身体带着幼小的女儿往返奔波于省城各大医院求医问药。现在女儿7岁了,可以说完全是原告单独抚养长大的,也是在没有父爱的环境中长大的。2_________年被告去广东经商,从此以后,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极少过问原告及女儿的情况,偶尔归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在外的生意、经济收入状况更是不让原告知晓。更令人伤心的是,原告通过他人了解,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虽然也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却因财产问题与原告无法协商一致而迟迟不同意离婚,并扬言如果原告提出离婚,则让原告分不到一分钱。
时至今日,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互相忠实的义务,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在女儿的抚养问题上,原告认为女儿年幼时体弱多病宜由原告抚养,现女儿已满7岁,身体逐渐结实,如仍与原告继续生活,势必长期缺少父爱,对女儿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十分不利。加之被告的经济状况较好,能够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故现在应交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也应当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以弥补对女儿的亏欠。在财产的分割上,原告认为,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原告对家庭的多年付出,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则依法分割。
终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日。
诉讼上诉书范文范本篇十六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电话: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省长。
住所地:xx市路。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xx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郑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郑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上诉人x年9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3、判决被上诉人全面、完整地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被上诉人以答复代替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却无视被上诉人拒绝公开原始信息档案的关键事实,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完全是枉法裁判;一审严重违反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审判程序存在明显错误,判决结果与已认定的事实完全对立。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公开,说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完全是正当的。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应是信函处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告将信函的处理结果以答复的形式告知原告也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公开方式”。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证明了两点,其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应当予以公开;其二,被上诉人以答复的形式代替信息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完整的,完全能够全面公开。
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已经证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编号、建档,是完整的。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该档案应该包括档案卷皮、目录、索引、信息档案卷宗中的全部信息,内文页码相连。这些信息依法完全能够予以全部公开。
三、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公开了政府信息的表述,完全是为袒护被上诉人而故意违背事实的官官相护。
1.被上诉人已提供的信息中没有其答复的“处理结果”(档案中有文字记录的“处理结果”)。
被上诉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中称:“你公司申请中提到的函的处理结果为:该函所涉及的合同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彻底解决。对该函的处理过程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其答复中所称“处理结果”的文字记载。上诉人相信,这是被上诉人是为了逃避其干预司法审判的违法责任而编造的“处理结果”。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是档案中记录的“处理结果”。
2.被上诉人拒绝依法全面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对信息公开作出了具体的要求:“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的、准确的、完整的。”本案上诉人要揭露的,是一起行政干预司法、法院枉法裁判的违法事件。行政机关利用公权力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就是一个过程,其任一行为和环节不仅仅是违法的,甚至是违宪的。一审中被上诉人避重就轻、“挤牙膏式”提供了对该函处理过程中的部分信息,这不仅说明了作为省级政府诚信的缺失,还证明其对函中提到的案件已经进行了干预。
3、被上诉人口头承诺依法全面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实际行动是拒绝依法全面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了了解完整的信息,上诉人在合议庭的安排下按约到被上诉人处查阅卷宗,其工作人员拿来的档案袋中却只有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等,根本不是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以“没有档案”一推了之。上诉人将该情况向合议庭作了汇报,合议庭对此一情况是清清楚楚的。
被告的这一行为,完全是无视法律、愚弄民众、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而一审判决却认为“鉴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将信函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处理结果’,向原告公开”。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与事实是完全相悖的。
4.一审将被告的举证责任强加于原告,违反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告获取、制作的,已经编号归档,并由被告保管。该档案中有多少信息,其举证责任完全在被告一方。被告仅有选择地出示部分信息,拒绝公开全部的原始档案,就连已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的原始档案也拒绝公开。一审判决对此不仅不予追究,反而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违法地认定:“由于没有证据或者线索显示有上述信息的存在,故原告因此认为被告拒绝公开全部信息违法的起诉理由,本案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完全违反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四、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违反法律的枉法裁判。
1.被上诉人自己及一审判决认定了被上诉人的原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被上诉人最初在x年9月23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称:“对该函的研究处理过程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上诉人提起诉讼后,又改称: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印;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将其中的部分过程信息提交法庭,还一再表示: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秘密,完全可以公开。一审判决也认定,被上诉人的答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都证明,被上诉人的原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2.一审判决不对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判决是违法的。。
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即:撤销被告于x年9月23日做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依法公开英国驻华使馆的函件“关于:嘉实多和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商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的不公判决”及对该函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一审中被上诉人公开了部分信息,表明其部分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但又拒绝完整地公开原始信息档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关于:“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一审判决应当依法撤销被告的原行政行为。
3、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是违背事实的枉法裁判。
一审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非常清楚,即被告的行政行为不违法,且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告知或者说明义务,又符合本条所列的八种情形。本案被上诉人的原行政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被上诉人也承认这些信息不涉及任何秘密,完全可以公开。对于如此清楚的违法行为,一审判决竟适用关于合法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肆无忌惮地践踏我国神圣的法律!
4、判决被上诉人公开信息不仅有实际意义,而且依法必须公开。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是全面的完整的政府信息,而不是被挑拣后的部分信息。判决被上诉人再公开经其挑拣后愿意公开且已经公开的部分信息意义确实不大,但判决被上诉人全面完整地公开政府信息,让上诉人看到原始信息档案,包括卷皮、目录、全部信息的内文,页码是否相连,让事实来证明被上诉人是否干预了司法审判,这不仅具有实际意义,而且是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根本目的,更是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最低要求。
五、一审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对审理期限等的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立案时间是x年11月21日,一审法院于x年1月4日才通知上诉人领取被上诉人一审答辩状及证据,该期限已超出了法定送达期限;虽然判决书制作于x年6月27日,但上诉人收到的时间却是x年7月26日。这大大超出法定审理期限,其中究竟存在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六、被上诉拒绝公开原始信息档案,是因为该信息中存在行政干预司法、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1.英国驻华大使馆的信函向被上诉人提出了行政干预司法的要求。
20xx年,因bp及嘉实多公司擅自中止与上诉人的《经销商合同》,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提起了诉讼。在诉讼的关键时刻,英国驻华大使馆致信xx省人民政府某副省长,信中写到:“给您写信,是烦请您关注标题所述的法院判决。这些判决涉及到一件再审案件和一件上诉案件,两案现均在xx省高级法院审理”,直截了当地提出了行政干预法院审理案件的要求。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行政干预司法独立审判的事实。
证据表明,某副省长将该项工作批转给省商务厅。商务厅按照省长的指示,代表省政府与法院、bp及嘉实多公司进行联系、协调,就是在做行政干预司法的工作。xx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关于嘉实多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提出的两条处理建议:“(一)请省政府协调省高法依法审理,通过司法途径彻底解决问题。(二)省商务厅加强与省高法和英国bp集团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这里已没有任何的遮掩,完全是赤裸裸地行政干预!既然“两案现均在xx省高级法院审理”,省政府要“协调”,省高还能“法依法审理”?省政府“加强与省高法和英国bp集团的联系”,不是在诉讼中与财大气粗的跨国公司站在一起又是什么?“协调审理”、“加强联系”本身就是行政对司法进行干预的两种典型行为。
省高院前后截然不同的裁决就是被上诉人行政干预的恶果。
上诉人与bp及嘉实多公司的诉讼案件,上诉人一审、二审、再审均胜诉了。在省政府“加强联系”、“协调审理”下,xx省高院在违法的第二次再审时完全站在英国bp公司一边,作出了一个又一个违法裁定。行政干预司法审判造成的恶果与跨国公司霸道行径一样,严重地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诉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信息依法完整公开。公开原始信息档案全部信息,包括卷皮、目录、信息档案卷宗中的全部信息,内文页码相连。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x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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