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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开路申请书 库区开路申请书怎么写(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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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开路申请书 库区开路申请书怎么写(8篇)
2023-01-14 02:35:25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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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库区开路申请书一

库区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单位、库区所在地区(县)政府组成,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库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库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库区综合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研究制定库区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统筹协调库区内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组织开展库区管理联合执法;

(五)组织协调库区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六)协调处理库区管理部门之间、区县之间的重大争议;

(七)组织开展库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八)组织开展库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九)协调其他需要统筹的事项。

库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023年库区开路申请书二

在库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禁止任意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

(四)依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五)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六)依据《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禁止种植农作物;禁止经营性餐饮;禁止放牧、养殖;禁止采矿;禁止在市政府规定的岸线区域外装卸砂石;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库区水域内除应当遵守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从事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船舶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之外停泊;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禁止未取得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其他适航证书的船舶航行和作业;禁止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

(六)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水路运输经营者在依法取得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禁止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禁止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七)依据《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禁止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装载有毒有害或者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停靠和装卸;

(八)依据《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禁止破坏、擅自挪动水功能区标志;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区(县)政府,未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由库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库区管理委员会可以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区(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库区内的桥梁码头、洲滩利用、管线穿堤、临河建筑、水上旅游、游船准入、水上运动、趸船停泊等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本单位(地区)职责开展库区内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发现本单位无权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管理单位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不参加库区内联合行政执法或者在联合执法过程中不配合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单位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库区开路申请书三

脱贫攻坚是“十三五”期间的国家重要战略举措,是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四个全面”的首要任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地各部门正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有力、有效和深入地开展一系列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行动。

其中,社会力量是脱贫攻坚的重要生力军,尤其民营企业作为国家社会和经济建设中的一分子,也有充足的理由与责任参与到国家的脱贫攻坚中。民营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的最大特色是能够有效导入特色产业。产业扶贫是造血式、可持续的扶贫,是可以扶到“点子上”和“根子上”的精准扶贫,也是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的优势所在。

故建议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脱贫攻坚、产业扶贫中,希望国家层面充分调研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和调动民营企业积极性,因地制宜导入核心产业参与精准扶贫;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为民企参与脱贫攻坚的帮扶工作给予全方位指导。

【提案依据】

为实现20xx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脱贫工作已到了冲刺阶段。

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随随着综合实力快速提升,扶贫工作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使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成功脱贫,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但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的看到当前我国脱贫攻坚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我国仍有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分布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连片特困地区,往往都存在交通闭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落后等一系列问题。

帮助他们摆脱贫困,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按照到20xx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贫困人口数量降至为零的目标,可以说当前扶贫工作已进入了最后的攻坚、冲刺阶段。

二、脱贫攻坚,更需摸清病因、对症下药,注入核心产业,精准帮扶。

如何脱贫攻坚?核心还在于摸清病因、对症下药,即精准扶贫。

针对贫困形成的原因进行专项调研,发现在贫困人口聚集地区往往存在缺少符合当地特点、能持续发展的产业基础,“一穷连一片”现象突出。俗话说“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离不开龙头带动,没有龙头就没有市场,就没有价值链,因地制宜地向贫困地区注入核心产业显得尤为重要。

如调研秦巴山片区扶贫任务最大的安康市情况:

秦巴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涉及陕西、重庆、四川、河南、湖北、甘肃六省(市)的17个市、80个县(市、区),国土总面积为22.5万平方公里,集革命老区、大型水库库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及涵养区、汶川地震灾区、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于一体,在全国14个连片扶贫特困区中涉及的省份最多、国土面积最大、内部差异最大、产业基础差、贫困程度深、扶贫任务重难度大。陕西省安康市又是秦巴山片区扶贫区域面积最大、扶贫任务最重的地区,位于陕西南部,北靠秦岭,南依巴山,与四川、重庆、湖北接壤,辖一区九县(9个国家扶贫重点县国定贫困县,1个全省扶贫重点县),总人口306万,其中农业人口247万,贫困人口58.17万人,贫困发生率23.6%。

但在贫困人口集中的同时,安康市又有明显的生态资源优势。境内汉江水资源丰沛,是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的主要涵养区,虽然这导致其92%以上国土面积为限制和禁止开发区,产业选择限制条件较多,但优异的自然条件和富硒土壤特别适合天然富硒农产品种植。近年来安康市富硒食品产业增速连年超过30%,已成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重点产业。但受交通条件制约,安康市乃至秦巴山区很多特色产品“养在深闺人未识”,同时外来的产品由于流通成本高,长期形成的价格“剪刀差”,加剧了该地区的贫困程度。

因此,安康市的核心症结正是急需打开“买秦巴、卖全国,买全国,卖秦巴”的商贸物流新局面。尤其现在安康市境内已建成西康、襄渝、阳安等3条“十”字型铁路网,以及g65(京昆)、g70(包茂)、g4213(安康至湖北麻城)g7011(十堰至天水)等4条高速公路,连接中国西北、西南和东南的区域交通枢纽正在形成,快速的物流运输成为可能。因此特别需要在此布局大型商贸物流项目,使其成为背靠秦巴、连接川陕鄂渝的区域商贸物流中心。特别在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环境中,将原产地经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智能物流网等现代经营方式,依托互联网+模式,通过线上线下交易,把秦巴片区的特产推向全国,既符合循环发展的要求,将有力地带动当地群众实现特色产业致富。

三、发挥民营企业积极作用,推进核心产业+脱贫攻坚。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市场经济新兴主体的民营企业蓬勃发展,并提供新增就业岗位达到90%左右,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与此同时,民营企业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也一直是扶贫开发的重要力量之一。尤其现阶段脱贫攻坚需要核心产业、龙头产业嫁接,民营企业正可以成为产业在当地发展的引路人。在这个过程中,民营企业将可充分发挥其产业积累,因地制宜地精准导入产业,并将产业打造成为当地脱贫致富的带动龙头,不仅直接解决当地就业创收,更可以带动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以解决实际情况中产业长期、持续发展的问题。

比如在安康市案例中,如发挥民营企业优势,有针对性的导入专业商贸物流项目,形成带动作用实现安康市向区域商贸物流中心转型,将非常利于当地老百姓实现脱贫致富梦。

【办法建议】

综上所述,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脱贫攻坚”中。

具体来说:

(一)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就民企营业参与产业精准扶贫的案例进行调研,并在调研基础上形成对发挥民营企业参与产业精准扶贫的指导意见。

(二)建议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和调动民营企业积极投入到精准产业扶贫。比如:对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民营企业,要给予如扶贫再贷款等金融政策支持;协调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企业参与扶贫相关优惠政策。

(三)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对民营企业参与产业精准扶贫的关注,以绿色经济为底线,不能将民企这一行为只视为招商引资,而要为民企参与脱贫攻坚的帮扶工作给予全方位指导。

2023年库区开路申请书四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整顿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印发全市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水利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动,以南阳河、高岚河、古夫河、凉台河、平水河、孔子河河道采砂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合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开展清理整治工作,通过清理整治活动的开展,大力宣传河道采砂管理法规政策,强化源头管控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局势可控。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行政许可,严打非法采砂。按照“长江河道全线禁采,中小河流核减采量”的要求,严格河道采砂审批许可,严管严打非法采砂。一是严格执行《县中小河流采砂规划》,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权拍卖的准入与许可机制。二是严格公益性、工程性采砂许可,吹填造地、公路修建、河道整治或航道疏通等工程性、公益性采砂要严格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加强现场监管,严防假借工程性、公益性采砂实施经营性活动。三是严密关注河道采砂动态,及时加强中小河流采砂规划修编,逐步减少中小河流采区和采量,推动中小河流休养生息,逐步恢复河道生态环境。加强可采区现场监管,严防超许可范围和许可采量采砂。四是严打非法采砂活动。对凡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未按审批的要求从事采砂作业的非法采砂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严厉打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顶风作案业主的非法采(运)船只、挖掘机、运输车等机具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依法从重处罚,情节十分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清理违规砂场,规范采砂管理。对全县河流及三峡库区采砂场(点)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登记,摸清底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加强管理。对手续不完备、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和违规占用河道滩地、影响行洪安全的砂场,应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行政许可的采砂企业加密开展现场巡查,查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采砂范围和采砂规划进行作业、降噪除尘和废水处理措施是否完善并运行正常、生产场地及砂石料堆放是否占用行洪河道或影响交通等,对检查出问题的采砂企业责令关闭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通过砂场清理整治,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xx年2月1日—3月10日)。成立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部门联合工作专班,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县人民政府关于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告》,在全县范围内采用张贴通告、宣传标语、宣传横幅、广播电视滚动播出专项清理整治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及时向采砂业主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河道采砂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县政府召开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召集采砂业主进行集中约谈教育,并对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的采砂船、机具,及砂石堆放、运输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河道采砂活动,限期关闭砂场,恢复河道,自行拆(撤)出所有采砂设备和砂石料。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3月11日—5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全县境内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采砂场,暂扣、封存或拆除非法采砂机具,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上限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在专项清理整治活动中顶风作案造成国家砂石资源损失和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总结巩固阶段(20xx年6月1日—6月10日)。总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和经验,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县“两办”和市水利水电局,由联合执法工作专班对专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组织“回头看”活动,查遗补漏,巩固成果。并按照《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县中小河流采砂规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转入日常规范管理。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为切实抓好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县政府决定成立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县水利局:牵头组织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

县法院、检察院:配合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依法开展强制执行,对于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砂活动及时依法批准立案侦办。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河道采砂治安秩序,配合水利部门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的涉黑、涉恶势力,并依法对非法采砂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开展侦查,对非法采(运)砂石的挖掘机、运输车等作业设备依法进行处理。

县安监局:负责配合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进行安全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河道采砂等危害安全行为。

县工商局:负责对砂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砂场,禁止非法交易活动。配合水利部门对砂场的砂石料来源进行调查,禁止非法采挖的砂石料流入市场。

县交通局:负责加强水路航运、公路的管理,查封、驱逐滞留我县水域的各类采砂船舶;依法封堵非法采砂点接线或进场公路,依法查处随意在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上开口接线等违法行为。

县地税局:负责对河道采砂企业主开展税务稽查,依法打击、查处采砂场偷、漏、逃税案件。

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偷采活动猖獗的有关负责人,严肃追究其责任。对纵容非法采砂活动,为非法采砂者通风报信,提供保护,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县水利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对非法占地、污水直排等行为予以查处。

县天星供电公司:负责配合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对非法采砂场实施停电,并拆除一切供电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大力宣传河道采砂法律法规,强化区域内河道管理监督工作,配合水利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加强河道非法采砂的监督检查和举报,搞好执法活动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达到目的,收到实效,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南阳河、高岚河、古夫河、凉台河、平水河、孔子河及古洞口水库库区的非法采(运)砂行为为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重点,依法打击顶风作案非法采砂行为,在全县行成震慑效应,确保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取得实效。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查处和教育引导相结合,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运砂的协调联动机制,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三)广泛宣传,文明执法。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通告等形式加大对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为加强河道管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

2023年库区开路申请书五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路灯和光纤线安装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订立本合约,并约定有关条款如下:

第一条: 工程名称:总库路灯改造项目

第二条: 工程地点:公司总库区

第三条: 工程内容:

乙方在甲方需求之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路灯设备的安装及相应调试,使甲方正常使用。

第四条: 合约总价: 人民币: 整.(¥元)

1、如果工程数量有所增加,按合约工程报价单办理追加。

2、由于设计变更,经甲方确认后所发生的费用,按第八条执行。

3、本条款所涉及本合约工程数量之增加,工程设计之变更,必须是因应甲方之需求,或事先得到甲方之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第五条: 工程款支付、结算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支付合同款的30%,即人民币:),作为项目启动款;工程安装完毕,系统调试正常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60%,即人民币:)。

2、剩余10%在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计人民币:。

3﹑付款方式:由甲方开立即期支票或以电汇方式汇款至乙方帐户,汇款费用由乙方承担。

单位名称:

开 户 行:

帐 号:

上述款项乙方需持合法合规的发票,按甲方的付款流程向甲方请款;

4﹑迟付款罚则: 如甲方未能按合约规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直至甲方付款为止,若因此对工程进度产生延误影响的责任,由甲方完全承担。

5﹑本工程依实际工程总数量订定工程总价,因此乙方不得要求任何物价指数增减而调整工程总价。

6﹑上述合约金额均为包工的总价,并含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及1年保固的费用、相关税项。

第六条: 工程期限

1、工程期限为20天。

开工日期20xx年11月16日至20xx年12月08日前完工。

2、因故延期:因变更设计计划、调整工序及增减工程数量,工程数量增减而须延迟开工日期或延长、缩短完工期限者,须于事先由双方同意。因天灾人祸及法令限制确非乙方人力所能挽回;甲方相关工程未能按时完成,影响进场施工;甲方未按合约规定拨付工程款项;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相应顺延,甲方依照实际情况给予确认。

第七条: 工程变更: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设计计划、调整工序及增加工程数量的权利,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因甲方原因增加工程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加;但不得以新增项目价格未议妥而擅自停工;因甲方变更设计计划、调整工序及增加工程数量,乙方必须废弃已完成工程的一部分,由甲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付给乙方。

第八条: 施工管理

1、乙方对于工程所在地法规或条例应一律遵守。

2、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设置警告标志或加防护设施,对于工地附近公私财产的安全均应由乙方预为防范。

4、凡遇不适宜工作的天时,乙方应遵照甲方的指示将工作全部或一部份暂停,并须设法保护已经完成的工作免使损坏。

5、本工程在未经正式验收交付甲方接管前,所有已做工程以及存于工地的机械材料概由乙方负责保管与保护,凡一切损坏皆由乙方完全负责。

6、施工时严格要求工程品质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工程安全。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建筑物破损或因施工需要进行挖墙开洞等动作,乙方有修复责任。

8、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清理工地及由本工程产生的废料、垃圾、鹰架、工具等,以确保工地安全。本工程完工时,乙方应在验收前清理工地所有废料、什物等。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乙方留存于工地之施工设备、未用材料等全部撤离工地。

10、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施工,提供食宿等便利条件,在施工期间乙方接受甲方的管理,不得对损害甲方已有之建筑及财产。

第九条: 工程监督: 甲方可派人员监督工程。

第十条: 检查与验收:

1、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约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及检验并为检查及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导致之返工及修改费用。

2、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于十日内完成试用与验收程序。如不合格,乙方应根据甲方合理修改意见进行工程与资料修正,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并重新提报竣工报告,如甲方逾期超过十日仍未办理验收则视同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售后服务及保固责任:

1、质量保固范围为承包范围内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本工程的质量保固期为一年,质量保固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属于保固范围内的项目,在保固期内所发生的一切故障、损坏,只要不是因为甲方的故意、或基于法律所规定之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之状况,乙方在一个工作日内负责免费修护。保固范围内的项目,如因甲方故意、过失行为或天灾造成故障、损坏,乙方同意酌收甲方基本费用进行修护或。

3、保修期满,甲方可与乙方再次签署维护协议,乙方承诺每年维护费用不高于工程费用的10%。

第十二条: 违约条款:

甲、乙其中一方违反合约之规定,致他方受有损害者,受损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如违反合约规定是因为天灾人祸等人力所不能抗拒所致时,不在此限。

1、甲方责任:

① 未能按合约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②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品质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③ 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不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2、乙方责任:

① 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工程逾期交付的,处逾期罚款,罚金按日处该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千分之一计算。

② 由于工程品质造成甲方及其它第三人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纠纷及仲裁:双方因本合约之效力、履行各自义务,任何相关事项生异议时,应本诸最大诚意,依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凡因本合约引起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双方约定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合约附则:

1、本合约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约如有附件的,为本合约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约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约的补充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库区开路申请书六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路灯和光纤线安装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订立本合约,并约定有关条款如下:

第一条: 工程名称:总库路灯改造项目

第二条: 工程地点:公司总库区

第三条: 工程内容:

1、乙方在甲方需求之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路灯设备的安装及相应调试,使甲方正常使用。

第四条: 合约总价: 人民币: 整.(¥元)

1、如果工程数量有所增加,按合约工程报价单办理追加。

2、由于设计变更,经甲方确认后所发生的费用,按第八条执行。

3、本条款所涉及本合约工程数量之增加,工程设计之变更,必须是因应甲方之需求,或事先得到甲方之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第五条: 工程款支付、结算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支付合同款的30%,即人民币:),作为项目启动款;工程安装完毕,系统调试正常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60%,即人民币:)。

2、剩余10%在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计人民币:。

3﹑付款方式:由甲方开立即期支票或以电汇方式汇款至乙方帐户,汇款费用由乙方承担。

单位名称:

开 户 行:

帐 号:

上述款项乙方需持合法合规的发票,按甲方的付款流程向甲方请款; 4﹑迟付款罚则: 如甲方未能按合约规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直至甲方付款为止,若因此对工程进度产生延误影响的责任,由甲方完全承担。

5﹑本工程依实际工程总数量订定工程总价,因此乙方不得要求任何物价指数增减而调整工程总价。

6﹑上述合约金额均为包工的总价,并含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及1年保固的费用、相关税项。

第六条: 工程期限

1、工程期限为20天。

开工日期20xx年11月16日至20xx年12月08日前完工。

2、因故延期:因变更设计计划、调整工序及增减工程数量,工程数量增减而须延迟开工日期或延长、缩短完工期限者,须于事先由双方同意。因天灾人祸及法令限制确非乙方人力所能挽回;甲方相关工程未能按时完成,影响进场施工;甲方未按合约规定拨付工程款项;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相应顺延,甲方依照实际情况给予确认。

第七条: 工程变更: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设计计划、调整工序及增加工程数量的权利,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因甲方原因增加工程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加;但不得以新增项目价格未议妥而擅自停工;因甲方变更设计计划、调整工序及增加工程数量,乙方必须废弃已完成工程的一部分,由甲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付给乙方。

第八条: 施工管理

1、乙方对于工程所在地法规或条例应一律遵守。

2、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设置警告标志或加防护设施,对于工地附近公私财产的安全均应由乙方预为防范。

4、凡遇不适宜工作的天时,乙方应遵照甲方的指示将工作全部或一部份暂停,并须设法保护已经完成的工作免使损坏。

5、本工程在未经正式验收交付甲方接管前,所有已做工程以及存于工地的机械材料概由乙方负责保管与保护,凡一切损坏皆由乙方完全负责。

6、施工时严格要求工程品质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工程安全。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建筑物破损或因施工需要进行挖墙开洞等动作,乙方有修复责任。

8、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清理工地及由本工程产生的废料、垃圾、鹰架、工具等,以确保工地安全。本工程完工时,乙方应在验收前清理工地所有废料、什物等。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乙方留存于工地之施

10、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施工,提供食宿等便利条件,在施工期间乙方接受甲方的管理,不得对损害甲方已有之建筑及财产。

第九条: 工程监督: 甲方可派人员监督工程。

第十条: 检查与验收:

1、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约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及检验并为检查及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导致之返工及修改费用。

2、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于十日内完成试用与验收程序。如不合格,乙方应根据甲方合理修改意见进行工程与资料修正,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并重新提报竣工报告,如甲方逾期超过十日仍未办理验收则视同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售后服务及保固责任:

1、质量保固范围为承包范围内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本工程的质量保固期为一年,质量保固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属于保固范围内的项目,在保固期内所发生的一切故障、损坏,只要不是因为甲方的故意、或基于法律所规定之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之状况,乙方在一个工作日内负责免费修护。保固范围内的项目,如因甲方故意、过失行为或天灾造成故障、损坏,乙方同意酌收甲方基本费用进行修护或。

3、保修期满,甲方可与乙方再次签署维护协议,乙方承诺每年维护费用不高于工程费用的10%。

第十二条: 违约条款:

甲、乙其中一方违反合约之规定,致他方受有损害者,受损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如违反合约规定是因为天灾人祸等人力所不能抗拒所致时,不在此限。

1、甲方责任:

① 未能按合约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②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品质或其它

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③ 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不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2、乙方责任:

① 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工程逾期交付的,处逾期罚款,罚金按日处该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千分之一计算。

② 由于工程品质造成甲方及其它第三人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纠纷及仲裁:

双方因本合约之效力、履行各自义务,任何相关事项生异议时,应本诸最大诚意,依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凡因本合约引起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双方约定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合约附则:

1、本合约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约如有附件的,为本合约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约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约的补充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有限公司(签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2023年库区开路申请书七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路灯和光纤线安装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订立本合约,并约定有关条款如下:

第一条: 工程名称:总库路灯改造项目

第二条: 工程地点:公司总库区

第三条: 工程内容:

乙方在甲方需求之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路灯设备的安装及相应调试,使甲方正常使用。

第四条: 合约总价: 人民币: 整.(¥元)

1、如果工程数量有所增加,按合约工程报价单办理追加。

2、由于设计变更,经甲方确认后所发生的费用,按第八条执行。

3、本条款所涉及本合约工程数量之增加,工程设计之变更,必须是因应甲方之需求,或事先得到甲方之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第五条: 工程款支付、结算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支付合同款的30%,即人民币:),作为项目启动款;工程安装完毕,系统调试正常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60%,即人民币:)。

2、剩余10%在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计人民币:。

3﹑付款方式:由甲方开立即期支票或以电汇方式汇款至乙方帐户,汇款费用由乙方承担。

单位名称:

开 户 行:

帐 号:

上述款项乙方需持合法合规的发票,按甲方的付款流程向甲方请款; 4﹑迟付款罚则: 如甲方未能按合约规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直至甲方付款为止,若因此对工程进度产生延误影响的责任,由甲方完全承担。

5﹑本工程依实际工程总数量订定工程总价,因此乙方不得要求任何物价指数增减而调整工程总价。

6﹑上述合约金额均为包工的总价,并含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及1年保固的费用、相关税项。

第六条: 工程期限

1、工程期限为20天。

开工日期20xx年11月16日至20xx年12月08日前完工。

2、因故延期:因变更设计计划、调整工序及增减工程数量,工程数量增减而须延迟开工日期或延长、缩短完工期限者,须于事先由双方同意。因天灾人祸及法令限制确非乙方人力所能挽回;甲方相关工程未能按时完成,影响进场施工;甲方未按合约规定拨付工程款项;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相应顺延,甲方依照实际情况给予确认。

第七条: 工程变更: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设计计划、调整工序及增加工程数量的权利,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因甲方原因增加工程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加;但不得以新增项目价格未议妥而擅自停工;因甲方变更设计计划、调整工序及增加工程数量,乙方必须废弃已完成工程的一部分,由甲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付给乙方。

第八条: 施工管理

1、乙方对于工程所在地法规或条例应一律遵守。

2、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设置警告标志或加防护设施,对于工地附近公私财产的安全均应由乙方预为防范。

4、凡遇不适宜工作的天时,乙方应遵照甲方的指示将工作全部或一部份暂停,并须设法保护已经完成的工作免使损坏。

5、本工程在未经正式验收交付甲方接管前,所有已做工程以及存于工地的机械材料概由乙方负责保管与保护,凡一切损坏皆由乙方完全负责。

6、施工时严格要求工程品质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工程安全。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建筑物破损或因施工需要进行挖墙开洞等动作,乙方有修复责任。

8、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清理工地及由本工程产生的废料、垃圾、鹰架、工具等,以确保工地安全。本工程完工时,乙方应在验收前清理工地所有废料、什物等。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乙方留存于工地之施工设备、未用材料等全部撤离工地。

10、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施工,提供食宿等便利条件,在施工期间乙方接受甲方的管理,不得对损害甲方已有之建筑及财产。

第九条: 工程监督: 甲方可派人员监督工程。

第十条: 检查与验收:

1、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约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及检验并为检查及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导致之返工及修改费用。

2、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于十日内完成试用与验收程序。如不合格,乙方应根据甲方合理修改意见进行工程与资料修正,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并重新提报竣工报告,如甲方逾期超过十日仍未办理验收则视同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售后服务及保固责任:

1、质量保固范围为承包范围内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本工程的质量保固期为一年,质量保固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属于保固范围内的项目,在保固期内所发生的一切故障、损坏,只要不是因为甲方的故意、或基于法律所规定之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之状况,乙方在一个工作日内负责免费修护。保固范围内的项目,如因甲方故意、过失行为或天灾造成故障、损坏,乙方同意酌收甲方基本费用进行修护或。

3、保修期满,甲方可与乙方再次签署维护协议,乙方承诺每年维护费用不高于工程费用的10%。

第十二条: 违约条款:

甲、乙其中一方违反合约之规定,致他方受有损害者,受损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如违反合约规定是因为天灾人祸等人力所不能抗拒所致时,不在此限。

1、甲方责任:

① 未能按合约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②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品质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③ 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不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2、乙方责任:

① 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工程逾期交付的,处逾期罚款,罚金按日处该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千分之一计算。

② 由于工程品质造成甲方及其它第三人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纠纷及仲裁:

双方因本合约之效力、履行各自义务,任何相关事项生异议时,应本诸最大诚意,依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凡因本合约引起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双方约定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合约附则:

1、本合约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约如有附件的,为本合约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约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约的补充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有限公司(签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2023年库区开路申请书八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路灯和光纤线安装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订立本合约,并约定有关条款如下:

第一条: 工程名称:总库路灯改造项目

第二条: 工程地点:公司总库区

第三条: 工程内容:

1、乙方在甲方需求之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路灯设备的安装及相应调试,使甲方正常使用。

第四条: 合约总价: 人民币: 整.(¥元)

1、如果工程数量有所增加,按合约工程报价单办理追加。

2、由于设计变更,经甲方确认后所发生的费用,按第八条执行。

3、本条款所涉及本合约工程数量之增加,工程设计之变更,必须是因应甲方之需求,或事先得到甲方之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第五条: 工程款支付、结算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支付合同款的30%,即人民币:),作为项目启动款;工程安装完毕,系统调试正常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60%,即人民币:)。

2、剩余10%在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计人民币:。

3﹑付款方式:由甲方开立即期支票或以电汇方式汇款至乙方帐户,汇款费用由乙方承担。

单位名称:

开 户 行:

帐 号:

上述款项乙方需持合法合规的发票,按甲方的付款流程向甲方请款; 4﹑迟付款罚则: 如甲方未能按合约规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直至甲方付款为止,若因此对工程进度产生延误影响的责任,由甲方完全承担。

5﹑本工程依实际工程总数量订定工程总价,因此乙方不得要求任何物价指数增减而调整工程总价。

6﹑上述合约金额均为包工的总价,并含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及1年保固的费用、相关税项。

第六条: 工程期限

1、工程期限为20天。

开工日期20xx年11月16日至20xx年12月08日前完工。

2、因故延期:因变更设计计划、调整工序及增减工程数量,工程数量增减而须延迟开工日期或延长、缩短完工期限者,须于事先由双方同意。因天灾人祸及法令限制确非乙方人力所能挽回;甲方相关工程未能按时完成,影响进场施工;甲方未按合约规定拨付工程款项;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相应顺延,甲方依照实际情况给予确认。

第七条: 工程变更: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设计计划、调整工序及增加工程数量的权利,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因甲方原因增加工程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加;但不得以新增项目价格未议妥而擅自停工;因甲方变更设计计划、调整工序及增加工程数量,乙方必须废弃已完成工程的一部分,由甲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付给乙方。

第八条: 施工管理

1、乙方对于工程所在地法规或条例应一律遵守。

2、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设置警告标志或加防护设施,对于工地附近公私财产的安全均应由乙方预为防范。

4、凡遇不适宜工作的天时,乙方应遵照甲方的指示将工作全部或一部份暂停,并须设法保护已经完成的工作免使损坏。

5、本工程在未经正式验收交付甲方接管前,所有已做工程以及存于工地的机械材料概由乙方负责保管与保护,凡一切损坏皆由乙方完全负责。

6、施工时严格要求工程品质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工程安全。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建筑物破损或因施工需要进行挖墙开洞等动作,乙方有修复责任。

8、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清理工地及由本工程产生的废料、垃圾、鹰架、工具等,以确保工地安全。本工程完工时,乙方应在验收前清理工地所有废料、什物等。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乙方留存于工地之施工设备、未用材料等全部撤离工地。

10、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施工,提供食宿等便利条件,在施工期间乙方接受甲方的管理,不得对损害甲方已有之建筑及财产。

第九条: 工程监督: 甲方可派人员监督工程。

第十条: 检查与验收:

1、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约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及检验并为检查及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导致之返工及修改费用。

2、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于十日内完成试用与验收程序。如不合格,乙方应根据甲方合理修改意见进行工程与资料修正,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并重新提报竣工报告,如甲方逾期超过十日仍未办理验收则视同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售后服务及保固责任:

1、质量保固范围为承包范围内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本工程的质量保固期为一年,质量保固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属于保固范围内的项目,在保固期内所发生的一切故障、损坏,只要不是因为甲方的故意、或基于法律所规定之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之状况,乙方在一个工作日内负责免费修护。保固范围内的项目,如因甲方故意、过失行为或天灾造成故障、损坏,乙方同意酌收甲方基本费用进行修护或。

3、保修期满,甲方可与乙方再次签署维护协议,乙方承诺每年维护费用不高于工程费用的10%。

第十二条: 违约条款:

甲、乙其中一方违反合约之规定,致他方受有损害者,受损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如违反合约规定是因为天灾人祸等人力所不能抗拒所致时,不在此限。

1、甲方责任:

① 未能按合约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②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品质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③ 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不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2、乙方责任:

① 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工程逾期交付的,处逾期罚款,罚金按日处该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千分之一计算。

② 由于工程品质造成甲方及其它第三人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纠纷及仲裁:

双方因本合约之效力、履行各自义务,任何相关事项生异议时,应本诸最大诚意,依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凡因本合约引起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双方约定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合约附则:

1、本合约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约如有附件的,为本合约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约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约的补充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有限公司(签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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