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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补偿申诉书范文简短(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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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补偿申诉书范文简短(实用8篇)
2023-11-18 21:51:16    小编:ZTFB

集合各类材料之外的范畴。在写总结时,我们可以选择适当的篇幅和形式,以便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以下是一些可行的环保实践,希望能引发大家的关注和行动。

国家补偿申诉书范文简短篇一

北京林业大学献血200ml的,每人现场发放400元营养补助,献血400ml的,每人发放800元营养补助。大学补贴“营养费用”在100元到300元浮动,各校发放的形式也非常多样。例如,北京科技大学会在献血后将300元打到学生银行卡上。

北大会依照登记信息为每个献血的师生提供“太阳卡”作为补助,一张卡内充有100元,献血200ml者发一张卡,献血400ml者发两张卡,该卡可在北大校内部分食堂、水果店等地方消费,但不可提现。清华、北航等校为献血学生提供每人150元的补助,100元是餐费,50元是礼品。

人民大学是此次调查中唯一没有设立营养补贴的高校。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献血公益活动,人民大学部分院系将献血活动转化为个人志愿活动的时间管理。中央戏剧学院的学生们表示,在献血后,除了道德教育加分和免费营养餐外,他们还可以享受两天的假期。

国家补偿申诉书范文简短篇二

甲方: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因西侯社区建设需要,根据《_土地管理法》、《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濮政【20_】3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房屋拆迁及附属物清理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的坐落四至及面积。

乙方被拆房屋座落于,面积为平方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

被拆房屋及该宗土地上的所有附属物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资金元(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付款方式及时间。

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预先支付乙方拆迁补偿金10万元(壹拾万元整)20__年4月10日前乙方将房屋拆除,并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给乙方剩余的拆迁补偿金。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拆迁补偿资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及其附属物清理干净,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承诺本协议项下的地块的使用权属于乙方,并在房屋拆除、建筑垃圾清理期间的一切事宜由乙方负责。

3、乙方只能将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清理,不得在该块土地上挖坑取土。

4、乙方必须在4月10日前将该块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清理干净,否则甲方有权申请法院无偿强制执行。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国家补偿申诉书范文简短篇三

近年来,由于受栖息空间的限制,盐城沿海滩涂越冬丹顶鹤在人工湿地中的分布数量已超过总数的`一半.依据滩涂湿地特性,规划实施人工湿地生态经济系统,可以协调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有效保护丹顶鹤等珍禽及生物的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与保护共同战略.

作者:邓锦东吕士成作者单位:邓锦东(江苏省滩涂生物资源与环境保护重点建设实验室,江苏盐城,224333)。

吕士成(盐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刊名:现代农业科技英文刊名:xiandainongyekeji年,卷(期):“”(14)分类号:x176关键词:物种保护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人工湿地丹顶鹤盐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补偿申诉书范文简短篇四

国家赔偿作为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的一种方式,作为法律知识的考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我们总是容易和国家补偿混淆,为此今天我们重点对二者的区别进行分析,希望小伙伴在学习过程中加以区分。

1.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

2.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综上可知,二者在概念中我们能清楚的看到,国家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关键区别在与行使职权的违法与合法,国家赔偿强调的是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受损,而国家补偿强调的是合法职权造成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受损。

1.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补偿申诉书范文简短篇五

赔偿请求人:柴某新,男,194*年**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省浠水县人,原系荆州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住荆州市沙市区风台坊小区31栋**号。

赔偿义务机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德,系该院干部。

赔偿义务机关: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贺某文,系该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俊,系该院干部。

赔偿请求人柴某新于2002年11月4日以其因贪污一案被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对其宣告无罪的终审判决为由,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人身权、财产权、生命健康权和精神名誉权被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2月10日作出(2002)荆中法、检赔字第0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认为赔偿请求人柴某新因错捕错判被关押造成的人身侵权损失应予赔偿,并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柴某新提出返还被江陵县看守所收取的5千元水电生活管理费和被荆州市纪委追缴的3万元奖金的请求,因两院均未收取上列款项,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对其提出恢复工作籍和补发工资福利的请求,此不属两院的职权,应申请其原所在部门解决。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请求,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赔偿医药费元的请求,因没有证据证实其病情与被关押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亦不予支持。遂决定赔偿柴某新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元,分别由两院各承担元。

柴某新对共同赔偿决定不服,于2003年2月25日以其因错捕错判,不仅人身权受到侵害,应得到赔偿,其财产权、精神名誉权和身心健康同样受到侵害,也应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返还被追缴3万元奖金和被收取5千元水电生活管理费,并明确返还机关;要求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和医药费元,并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到其原工作单位为其恢复工作籍、补发工资福利,在湖北日报、荆州报刊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本院受理此案后,于2003年6月4日主持召开听证会,由赔偿争议双方针对本案赔偿申请事项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还针对赔偿请求人柴某新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提出与(2002)荆中法、检赔字第0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中理由相同的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9日,赔偿请求人柴某新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柴某新犯贪污、受贿罪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8日作出(2000)荆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认为柴某新在任荆州市商业银行行长、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收受10万股股票,因该股票无实际价值,不认为是受贿;其收受一台vcd、一台电脑、因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遂以柴某新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于同年10月19日对柴某新取保候审释放。(柴某新被实际关押205天。)柴某新不服上诉,经本院二审,于2001年6月5日作出(2001)鄂刑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认为柴某新身为银行行长,依该银行制定的《劳动人事与工资福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与两位副行长集体研究,决定利用炒股的盈利,对有关炒股人员实行奖励。因柴某新参与了拆借炒股资金,并获得3万元奖金,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的犯罪特征,不构成犯罪。原判决认定柴某新收受电脑一台的事实,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柴某新收受10万股股票证,因该股票无价值,原判不认定柴某新受贿是正确的。柴某新收受vcd一台的事实属实,但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遂判决撤销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荆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宣告柴某新无罪。

同时查明,荆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柴某新违纪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之前,已于1999年8月13日将收缴柴某新的违纪款49980元(其中含私分奖金3万元)全部上交给荆州市财政局。

还查明,赔偿请求人柴某新于2000年10月19日释放时,原羁押单位江陵县公安局看守所对其收取了5千元水电生活管理费。

以上事实,有柴某新被拘留、逮捕和决定取保候审的法律手续复印件,一、二审刑事判决书和纪检机关追缴3万元违纪款的罚没收据,证明材料及公安看守部门收取5千元水电生活管理费的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柴某新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拘留,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经本院二审,已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终审判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据此规定,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符合本案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条件,应共同为赔偿请求人柴某新因错捕错判造成的人身侵权损害事实承担赔偿责任。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柴某新的赔偿申请后,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人身侵权赔偿方式,计算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人身侵权赔偿“各按应当赔偿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共同作出赔偿柴某新被限制人身自由205天的赔偿金元,分别由两赔偿义务机关各支付元和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柴某新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赔偿请求人柴某新提出由两赔偿义务机关在湖北日报和荆州报刊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要求,因无证据证实两赔偿义务机关在上述报刊上直接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故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赔偿请求人柴某新提出其在审查期间被追缴的3万元奖金和被公安看守部门收取的5千元水电生活管理费应退还给本人,并应在赔偿决定中明确具体返还机关的请求,因追缴和收取上述款项不属本案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所为,本院赔偿委员会对不属本案赔偿义务机关直接造成的侵权事实,不能超范围作出赔偿决定,亦不能越权确定其他部门为司法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柴某新应向有关机关另案申请返还财产。对赔偿请求人柴某新提出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到其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为其恢复工作籍和补发工资福利的请求,因作出相关行政处分决定和有权解决上述善后工作的是其原工作部门,故两赔偿义务机关在共同赔偿决定中要求赔偿请求人柴某新申请其原所在工作单位解决并无不妥。关于赔偿请求人柴某新提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请求,因此项请求不属法定赔偿范围,故两赔偿义务机关在共同赔偿决定中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也是正确的。对赔偿请求人柴某新提出赔偿医药费元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所患疾病与被关押有直接因果关系,亦未提供其关押期间实际支付医药费的有效凭据,故两赔偿义务机关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根据《^v^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人民检察院(2002)荆中法、检赔字第01号共同赔偿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家补偿申诉书范文简短篇六

从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或者对其国家助学贷款进行代偿,同时对退役后复学的原高等学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每人每年最高可达6000元。这是记者23日从市征兵办获悉的。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近日出台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货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在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办法》中的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高等学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高校在校生(含翌年毕业生)网上报名截至11月5日,高校在校生可以登录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高校在校生预征报名登记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时交学校有关部门审核。为方便大学生办理相关手续,未参加网上报名直接应征的男性大学生,征兵期间仍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办网上预登和学费补偿代偿手续。

福州市征兵办号召全市各属地高校在校生积极踊跃报名应征,市征兵办咨询电话87562120。(福州日报记者曾建兵通讯员何金刚宋德良)。

来源:福州日报。

中国大学网(责任编辑:卜范龙)

国家补偿申诉书范文简短篇七

立约人:

男方:

女方:

见证人:

_________(男)与_________(女)自_________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_________,存款_________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_________只取走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女方所有。

_________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_________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_________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

以上协议是_________(男方单位)工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

本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男方(签字):_________女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家补偿申诉书范文简短篇八

请求事项:

二晋州市法院潘友海的代理人张宏生,在庭审中,已对本市电视台向社会公开宣传确认无异,石家庄市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在(20xx)石法委赔字第00001号决定书中作出“赔偿请求人李振刚提出名誉精神损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交通费、误工费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赔偿。”的结论,是对下级院超越职权侵害他人名誉行为的极端袒护,是对自身利益适用法律的严重倾斜,是特别严重的司法错误。请求贵院公开听证审理,依法作出晋州市法院,对造成赔偿请求人李振刚的各项损害后果,折合人民币共计元,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决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事实根据与理由:

石家庄市法院,20xx年12月28日立案审理,20xx年3月19日,送达(20xx)石法委赔字第00001号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开庭审理,是在钱仁冬的办公室(东楼302)进行,并由他一人主持,基于晋州市法院(赵永定主办)主动向本市电视台提供新闻材料,致使赔偿请求人李振刚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之情节:

钱仁冬问:赔偿义务机关,对电视台向社会公开宣传的事实,有无异议?

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张宏生答:无异议;。

钱问:对诉求的赔偿数额,有无异议?

张答:电视台的宣传后果,与法院无关,赔偿数额,他要50万,您全判给他,我没异议。您不判给他,我也没意见。我还是坚持,我们法院对他实使拘留,没错(庭审笔录未准许复制)。

晋州市人民法院,20xx年11月5日,以李振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为由,作出(20xx)晋法字第1号拘留决定书,并实使执行。

经石家庄市法院复议,20xx年11月5日,向李振刚送达(20xx)石立民终字第00339号复议决定书,结论为: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xx年11月5日(20xx)晋法字第1号拘留决定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6日法释(1996)15号】第二条“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拘留、罚款的;”《^v^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侵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

(一)事实拘留。

(1)拘留15天元/08年国家职工平均日工资=元。

(2)拘留期间,拘留所伙食费300元。

(二)晋州市人民法院,20xx年11月7日,由赵永定负责主办,带有法警、采访人到本市拘留所,进行讯问李振刚,及采访后,主动向本市电视台提供新闻材料,致使李振刚被电视台,在《晋州新闻》栏目中,以其三个儿子李x(未成年)、李x(未成年)、李xx被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不服,在晋州市法院闹事儿,被法院依法实施拘留为题,向社会滚动播出。经石市中院复议,对晋州市院的职权行为和法律文书,作出公开纠正。而晋州市法院,拒不向电视台提出播放被纠正的法律文书和更正其报道失实的行为,电视台又不向赔偿请求人作出播放证明造成的:

(1)李振刚个人名誉侵害300000元。

(2)家庭名誉侵害150000元。

(3)李振刚及家庭成员精神损失50000元。

七问: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三)申请复议及申请国家赔偿期间,晋州市院又造成:

(4)交通费以车票为证共511元。

共计元大写伍拾贰万叁仟叁佰贰拾元零玖角玖分整。

附:车票复印件4页,晋州镇全天24小时严盯死守证据1页,晋州市委矛盾隐患包案领导及主管责任人分工证据1页,晋州市法院2008年信访隐患一览表1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李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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