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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确认之诉(精选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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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确认之诉(精选13篇)
2023-11-18 05:14:09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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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确认之诉篇一

甲方:(委托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受委托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中,甲方以其名义持有_______%的公司股份。

2、在乙方持有的_______%股份中,_______%实际属于甲方所有,_______%属于甲方所有。

3、本确认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协议书确认之诉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______市区小区____号楼____单元室的房屋交接与验收事宜达成以下确认:

1、根据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的规定,甲方已将该房地产房款,原居间协议和该合同所列之附属设备交付乙方,经验收后乙方认为甲方的交付行为完全符合该合同所规定的交付时间、条件及标准,乙方同意接受,权利义务从即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2、二手房买卖双方确认,根据该合同所规定,相关物业管理费、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供暖等其他费用,自本交接日前未支付和未结算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本交接日后由乙方承担。

3、双方确认,已经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往物业管理处、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供暖等相关部门进行过户更名。

4、双方确认,已经将房屋钥匙交接完毕。

5、甲方确认,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乙方支付的房屋尾款人民币______圆整。

6、甲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三方权利,并已结清该房地产在交付前的任何第三方债务。该房地产交付后,若因交付前的原因导致该房地产在交付后被执行、查封及其他影响乙方正常行使该房地产所有权的情况的,甲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与第三方房产经纪公司无任何责任关系。

7、本房屋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此交接书留于房产经纪公司备案。

8、补充条款(本房屋交接书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6篇《确认之诉的诉讼范文确认之诉的内容》,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更多精彩的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

协议书确认之诉篇三

借贷纠纷其他民商拆迁安置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抵押担保。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原告与第三人于5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依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并占有标的物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原告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未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

民事起诉状。

原告:林xx,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xxx县民政局干部,住xxx县绕河镇。电话:131xxxx。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男,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xxxx。

被告:林xx,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县xx镇,电话:139xxxxx。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xxx县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5月8日原告与被告林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x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8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xx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xxx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xx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xxx农场作为申请人向xxxxxx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201月7日作出x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x法院。

具状人林xx。

20xx年xx月xx日。

1.执行异议起诉状范本。

2.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例文。

协议书确认之诉篇四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鉴定本股权合同,甲乙双方均得按一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

一、入股时间: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年。

二、入股金额:

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元,计_____股。

三、入股金资产计算:

按人民币_____元为总资产(已签约当日核算计),共计_____股,甲方占_____股,乙方占_____股。

四、分红:

1、每月_____日为股东会议日,通报上月经营情况。

2、每满三个月分红一次,以当月_____日为分红日。

3、乙方每月工作须满24天方可参与分红。

4、如甲方用折旧费开设新店,乙方享受同等股份。

5、退还。

(1)时间为三年,满一年按当时投资金额1/3退还(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满二年按当时投资金额2/3退还。

(3)满三年按当时投资金额3/3退还。

五、退股、合同到期按原始股金额如数退还。(折旧费及开店基金不予退还)。

六、纯利润:

每月盈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在扣除行政管理费5%(以当月现金业绩计算),折旧题摊费(以三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七、其他:

1、乙方在与甲方合同期内,不得与任何人进行同行业营利性投资,如有隐匿之情形则以无条件退股论。

2、乙方连续旷工三天、无故六天不到岗视为自动退股。

3、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若未续约,则在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在当地开设美发店。

4、合同到期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宜,惟乙方保有决定权,若乙方继续合作,甲方不得拒绝。

5、卡金在末消费前,不得入每月业绩帐,有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客户信用。

6、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

八、乙方获得_____股权后,只保留分红权,乙方承诺其他权益均五条件由甲方全权代理。

九、甲乙双方拥有原始股份自合同期间,甲方以_____名义开设新店都与乙方有关系。

十、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改。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协议书确认之诉篇五

【案情】。

201*年10月,彭某到武汉市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食品部)从事搬运工作,食品部以每天50元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彭某工资。201*年11月13日早晨6时左右,彭某在食品部从事搬运过程中突感头晕,食品部安排其在经营部休息,未见好转后派人送其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形成、高血压3级。上午11时彭某家人将其从医院接回家中,下午4时彭某死亡。201*年1月,彭某之妻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彭某与食品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年3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食品部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彭某与食品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食品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属于身份权的范畴,鉴于身份权与人身权不可分离,朱某非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适格当事人,因此裁定驳回起诉。朱某对终审结果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第一次再审维持了二审法院的裁定,朱某再次申请再审,最终第二次再审撤销了终审的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分歧】。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者死亡后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之所以不同审级的法院对本案的裁判结果不同,是因为对于劳动者死亡后对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如何进行保护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思路。

第一种裁判思路认为,本案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请求确认的事项属于身份权的范围。身份权是自然人因具有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鉴于身份权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特征,相应的请求权只能由本人行使。以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为审理对象的确认之诉中应当由劳动关系的双方作为当事人,否则存在当事人不适格的程序问题。劳动者近亲属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其目的并非单纯止于确认之诉,通常是为后续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做准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近亲属作为工伤待遇赔偿纠纷的适格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导致的相关待遇赔偿责任。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问题,可以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作为事实问题进行审查,没有必要单独成诉。

第二种裁判思路认为,应当在劳动者死亡后赋予其近亲属参加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范畴分为两个层面:在人身权方面,具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权、休息休假权、民主管理权等,这些权利与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人身专属性,一旦权利主体消亡,这些权利也随之而消灭;在财产权方面,具有获得劳动报酬权、福利权和社会保障权等,这些财产性权利可以与人身相分离,在劳动者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或死者近亲属固有权利进行分别处理。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主张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其目的不是为保护劳动权利中的人身性权利,而是为取得工亡待遇赔偿做准备,带有明显的主张财产性权利的动机。因此,应当赋予死亡劳动者近亲属参与确认之诉的权利,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审查一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工作服、招工招聘表等物品,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行初步举证;如用人单位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应提供反证予以证明。在这一审查过程中,据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证据均是客观存在的,并不因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消亡而影响其对于既往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即使劳动者本人死亡,由其近亲属代为主张事实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案件审理中事实无法固定的问题。

【评析】。

综合以上两种裁判思路不同考量因素的分析,笔者最终较为倾向于第二种裁判思路,且认为在劳动者死亡后不仅应当赋予死者近亲属参加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的权利,还应当赋予其代为主张劳动者生前财产性权利的诉讼权利。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的终极目的具有财产性特征。当事人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其深层次原因是为最终获得劳动者生前财产性权利和死亡劳动者近亲属的工亡待遇赔偿,诉讼目的并非为保护死亡劳动者生前的身份性劳动权利。()从这一终极诉讼目的出发,赋予死亡劳动者近亲属相应的诉权,符合当事人的诉讼期望,有利于保护死者生前的相关权益。况且,工亡待遇赔偿之诉中无法解决劳动者生前财产性权利的保护问题。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提起的工亡待遇赔偿之诉中,有时附带包含了死者生前的财产性权利主张,如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等。这些财产性权利的享有主体是死亡的劳动者,而工亡待遇赔偿之诉中直接权利主体为死亡劳动者近亲属,因此不首先解决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就不能对死亡劳动者生前的财产性权利予以处理,最终将导致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劳动者的死亡而被逃脱。

其次,人民法院不具有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工伤认定的司法权限。劳动者近亲属提起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之诉中必然涉及到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的法定部门是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作为国家工伤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法定机关对劳动者所受损害进行的定性处理,属于行政权行使的范围。司法权与行政权各有其明确的行使边界,人民法院应当遵守司法权行使的界限,不应在无法定依据的情况下跨界行使权利。

最后,赋予死亡劳动者近亲属参诉的诉权符合当前强化当事人诉权保障的主导思想。新修改的民诉法不仅从量上扩展了诉权的范围,如增加了公益诉讼等,而且从质上丰富了诉权的内涵,完善了保障诉权得以实现的各项机制。在此大环境下,笔者认为,严格地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做法与当前强化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司法改革思路不相融合。

协议书确认之诉篇六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

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协议书确认之诉篇七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

1,有限公司中甲方以其名义持有45%的公司股份;。

2,在甲方持有的%股份中,%实际属于乙方所有,%属于甲方所有;。

3,本确认书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协议书确认之诉篇八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出借人与借款人系朋友关系,因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出借人于____________________期间曾多次借款给借款人,现双方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确认书内容,以资双方共同确认、遵守、执行。

第一条债权债务情况。

1、借款人与出借人于期间以支付宝、微信、现金方式,分多次____________________借给借款人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此款项为实际借贷金额,均是无息借款,不包含任何利息。

2、借款人确认已收到出借人本条第1款所述借款金额,借贷实际发生。借款人确认附件二中借款人的转账凭据真实性和效力,除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外,其余金额为出借人现金出借,借款人亦确认收到。

3、出借人、借款人共同确认,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借款人尚未偿还上述借款。

4、出借人、借款人共同确认,自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日起,本借款转为有息借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每月30日前偿付该月利息,如借款人未能按时付息,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可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借款、利息,承担违约责任。

5、出借人、借款人共同确认,该有息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到期后借款人应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如到期后借款人因任何原因延迟还款,则借款人有权收取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

6、借款人如要续借,需在借款到期前60日,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如出借人同意,则双方重新订立借款协议。

第二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及管辖。

1、双方如因本确认书及其附件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借款人到期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有权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出借人由此产生的`误工费、律师费、法院诉讼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条确认书生效、制式及附件。

1、本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并捺手印后生效。

2、本确认书一式三份,出借人2份,借款人1份,三份确认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确认书附件为本确认书的组成部分之一,为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债权确认材料。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书确认之诉篇九

甲方: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身份证号码)。

丁方:_____(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现就丙方、丁方退出________项目经营等有关事宜订立以下条款,各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丙、丁四方确认,_________项目是四方共同出资合作经营。现丙方、丁方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出该项目经营管理,甲方、乙方表示同意。

二、关于该项目结算及债权债务事宜的约定。

(一)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各方已对该项目有关债权债务及账目进行清理和对账,各方对有关账目结果均予认可,不持异议。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丙方、丁方正式退出该项目,不再参与该项目经营管理。丙方、丁方退出该项目后,该项目由甲方、乙方自行经营管理,该项目有关债权债务均由甲方、乙方享有、承担和处理,均与丙方、丁方无关。

(三)甲方、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向丙方支付_____元,向丁方支付______元。甲方、乙方向丙方、丁方付清上述款项后,丙方、丁方与甲方、乙方间就该项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已全部了结,不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从今自后,丙方、丁方不得就该项目有关合作经营事宜再向甲方、乙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乙方也不得就该项目有关合作经营事宜再向丙方、丁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协议签订后_____日内,甲方、乙方应与丙方、丁方办妥该项目相关文件、资料交接手续。

四、如日后甲方、乙方就本协议签订前该项目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的而需要丙方、丁方予以协助的,丙方、丁方应根据甲方、乙方要求予以协助。

五、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关于该项目合作事宜任何纠纷协商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名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项目公司执一份留存,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项目公司(盖章):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协议书确认之诉篇十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协议书确认之诉篇十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经平等自愿协商,甲、乙、丙、丁四方就债权债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共计欠乙方_________万元。

二、甲方自愿将其对丁方共计_________元的到期债权(货款)让与乙方。

三、甲方将其对丁方的到期债权让与乙方的目的是为在债权等额范围内代替丙方偿付丙方对乙方的到期债务。

丁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后丁方对甲方的债务即告结清。

五、甲方承诺: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实现对丁方的债权;。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要求丁方向其履行债务,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实现债权,甲方应在乙方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权利所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丙方承诺:

如丁方未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如期履行偿付义务,乙方有权向丙方继续主张权利。

七、丁方承诺:

1、本协议签订后丁方应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如期向乙方直接履行债务;。

2、如因丁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实现债权,丁方应在乙方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权利所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经协议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因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协议各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协议书确认之诉篇十二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

1、乙方在占公司总股本51%的股权,对应支付入股款人民币_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伍万元整),该款项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入股,该股份委托甲方代为持股。在代持股期间,甲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甲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2、乙方作为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处置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在甲方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乙方按出资比例享有,与甲方无关。

4、如本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5、乙方作为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甲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乙方有权对甲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6、甲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以及变更登记费用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代持有的51%股权期限为签订确认书之日起两年,到期日必须将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从工商局登记中撤出,撤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协议书确认之诉篇十三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a、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

b、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当事人一致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c、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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