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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接驳申请书 申请水管申请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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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接驳申请书 申请水管申请书(5篇)
2023-01-13 17:49:54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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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水管接驳申请书(精)一

乙方因用水需要,向甲方提出供水的要求。

为了更好的做好供水

管理工作和方便用户,同时也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特订立如下协议,

望双方信守执行:

1、乙方应遵照《额济纳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甲方应按有关规定,维护管网日常运行,定期进行管网检测,

保证乙方供水区域管网的水质、水压合格率,确保供水安全。

3、乙方的户外供水管网应由甲方确定接水点、管道走向、立管

位置、阀位、表位及开口点,并可预留未报装用户的接口点,以利今

后其他用户报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4、在报装接水时,乙方应交纳甲方规定所需的接水管材及附属

配件的报装费用。

如遇户外管道已经堵塞、腐烂的,应同时办理户外

水管改装和路面开挖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以确保乙方正常供水。

5、甲方如需停水,提前告知乙方,并优先供水。

6、甲方应按照安装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安装的供水立管、

表箱美观、牢固、平直。

施工完毕,应及时修补墙面、孔洞,修复地

面,并清理现场。

7、甲方应对水表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计量准确,乙方应保护好

表前水管、水表、表箱等供水设施不至于损坏、失窃,如保护不善,

乙方应承担损失和修理费用。

8、乙方不得擅自拆卸、迁移、改动表前阀门、水表及塑封,以

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否则视为盗水行为,根据《额济纳旗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9、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水费,如不支付,经甲方催款后仍逾期不

交水费,甲方将按《额济纳旗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停止对乙方供水,并追缴欠款及加收滞纳金。

10、凡是乙方在报装立户前发生的共用水费,应无条件给予缴纳

清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报装和保留追缴水费的权利。

11、如遇其他问题,参照《额济纳旗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有关

规定解决。

1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

用水结束后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经手人:经手人:

年月日

如何写水管接驳申请书(精)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xx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签署。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

(6)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营业日: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过程中(包括为供水而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 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协议,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4) 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乙方实现排他性经营;

(5)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未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包或承包等。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供水项目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武汉市标准。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选择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督和控制。

第十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用地、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

(1)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2) 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3) 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计划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4)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②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乙方按法律规定制定的供水服务标准,包括水质、水量、水压、维修以及投诉等进行审查;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及有效;

⑤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⑥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依法自主经营;

② 在特许经营期内,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依法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④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设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换、重建,乙方必须及时替换、重建,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的,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后方可依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章 供水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管网测压点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保供水管网压力和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和优化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发现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质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甲方依法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部门、甲方发现城镇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收 费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依法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费、供水延伸服务费等费用,对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相关费用的用户享有追索的权利,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用水比例,执行分类水价。

第三十三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条件和程序如下:

(1)水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水价格应足以覆盖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具体计算公式为:

p=(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 [c* +(er)/(1-所得税率)] ×[(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附加费率)] /q*

p:供水价格;

c*: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参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价总成本,并加上未来三年成本增长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核定办法参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确定;

e*:乙方上年末的净资产,考虑当年新增股东投入及扩大再生产等变化因素;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q*=供水总量×(1-合理产销差率);

供水总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产销差率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2)水价调整的条件

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出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

1、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价格水平不足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

2、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额补贴的;

3、为提高水质、安全标准,对水源、水厂、管网进行改扩建,需要合理补偿再生产投资的;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可以申请调整供水价格的条件。

(3)水价调整的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报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明确意见。如决定调价,武汉市人民政府应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调价程序。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补贴机制

第三十五条 政府补贴的条件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当乙方的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时,武汉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必要合理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政府补贴申请

当满足政府补贴条件时,乙方可在当年7月以前向武汉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补贴的审核与确定

武汉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补贴申请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于当年9月以前完成审核工作,补贴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z=[c+(e×r)/(1-所得税率)] - s

z:政府补贴金额(元);

c:当年的营业总成本,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等实际运营成本,根据"经审计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总成本×2"折算;

e:当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根据"经审计的乙方1-6月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折算;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s:当年的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根据"经审计的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收入×2"折算(如当年7-12月发生水价调整则相应考虑增加)。

第三十八条 政府补贴资金支付

武汉市财政局应将审核确定的政府补贴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项支付。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延长

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特许经营期满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双方签署延长特许经营期协议。

第四十条 乙方享有的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供水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 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与赔偿

第四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乙方可提出与甲方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并不免除乙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四十六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四十七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自乙方内部发生的或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乙方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乙方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甲方和乙方对知悉的或者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设施的所有资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一方因项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直属单位及关联方的各种信息,无论该等信息依附于何种载体(书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头形式),无论是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提供、签署日提供还是之后提供的,亦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制作及/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见、建议、报表、承诺函、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电话记录、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

(3) 双方就项目制作的方案、研究解决意见、建议、设想、探讨、论证等出具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文件资料;

(4)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订立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况;

(5) 相关主管机关就项目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接触到的或获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双方将严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不得出卖、交易、转让、发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过采用电子或数字的复印或其他复制方法。

第五十二条 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10年。但发生以下情形时,一方可不

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

(1) 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 根据司法机关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

(6) 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7) 一方提供该信息时,已以书面方式明示无须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五十四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 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 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六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十四章 其他条款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武汉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乙方协商后,另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武汉市人民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公章)

如何写水管接驳申请书(精)三

甲方:

乙方:

根据平等、自愿、互利原则,双方就甲方将乌市天池路号“阿布来提。阿吉”宾馆消防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协商一致,为保证质量、明确责任,特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阿布来提。阿吉”消防工程

二、工程内容:(1)宾馆地上七层室内烟感应系统、水喷淋系统、联动控制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全部消防系统;(2)12立方米消防水箱壹个;(3)上述工程包含宾馆消防系统工程所有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泵、主水管、各项分系统、联动系统、广播系统、配备齐全消防水栓系统等。

三、工程周期:天(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各项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

五、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包含所有施工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费用、人员薪酬、施工人员保险费用、所有主材及辅材、所有建筑施工工具设备、各项运输费用、垂直运输费用、垃圾清运费用等。采用固定价格,总造价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合同一经签定,此价格不受任何市场因素或工程因素影响,为最终结算价格。

六、工程款结算方式:按工程进度付款;

(1)消防主、辅水管材料进场,支付总工程款的20%;

(2)主水管基本安装到位,烟感器、所有线材、线管及其辅材入场,支付总工程款的10%;

(3)主管线、分支管线敷设到位,各类水控制阀门进场,支付总工程款的15%;

(4)剩余全部施工材料进场(泵、喷淋设备、控制厢柜等),支付总工程款的20%;

(5)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总工程款的15%;

(6)竣工验收满两个月之日,如工程整体无重大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5%;

(7)总工程款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于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七、工程质量保修期(乙方在此期限内应向甲方提供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服务,由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除外):年。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出工程基本要求,审查确认乙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全部设计必须依照国家和建筑行业有关规范制订),费用由乙方负责。

2。对乙方管理人员提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并检查实施情况。

3。审查乙方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工程进度表等并检查执行情况,发现安全、质量隐患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强制要求执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对乙方采购进场的施工主材、辅材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设计规范和国家质量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有权勒令停止使用并更换,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有权监督检查乙方施工,包括施工现场现时检查和施工工序事后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返工纠正;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保证施工期间水、电等基本施工条件的需要。

7。按本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额。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明确工程基本要素,以及时制定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设计。

2。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额。

3。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有权免除自身责任。

4。有权向甲方提出的违反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要求提出异议,如甲方坚持上述要求,有权向甲方提出免除自身责任并要求甲方承担后果。

5。及时向甲方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和各项施工文件,以便甲方能够及时审查确认;

6。制定可行的安全施工计划并采取严密安全措施保证执行;对进入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如发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承担一切后果。

7。严格按照设计规范采购施工主材、辅材,保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避免无谓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

8。严格要求施工人员进行规范作业,严把质量关;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及时返工、纠正,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一切损失。

9。采取可行措施保护施工现场财物,如有损坏原样修复,如修复不成照价赔偿。

10。在甲方未提出重大工程变更的前提下,不要求追加工程款。

11。在甲方按照本协议书第六条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保证管好自己的人,不发生所属人员围堵甲方人员、办公场所、营业场所事件,如若发生此类无理取闹事件,无条件接受甲方相应处罚措施。

12。保证履行施工保修期内的维修和服务事项,对甲方反映的工程问题及时响应并解决。

九、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形成书面约定,为本协议书的合法补充;

十、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如何写水管接驳申请书(精)四

甲方(供水企业):

乙方(建设单位):

为明确在公共供水设施(以下简称甲方设施)与自建供水设施或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以下简称乙方设施)连接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设施类别、地址和用水类别

乙方设施类别:□新建、扩建、改建 □在用

乙方设施地址:

申请用水类别:□永久用水 □施工用水

申请用水性质:□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种用水

第二条 设施连接乙方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乙方设施的连接:

1.办结申请用水手续。

2.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的排水设施接驳回执复印件(相关部门同意不需出具的项目除外)。

3.永久用水设施连接前,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施工用水设施连接前,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在用乙方设施的连接:

办结申请用水手续。

第三条 连接方案

(一)连接方案中的连接点是:经甲方确认的市政给水总表。

(二)甲方受理乙方资料后应严格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受理乙方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省、市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出具连接点到甲方市政供水管网之间需新装供水管道的连接方案。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须根据甲方出具的连接方案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并将施工图纸提交甲方备案。连接方案需要变更的,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四)新装供水管道、管件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连接施工作业

(一)自备水源的乙方设施严禁与甲方设施连接。

(二)连接施工作业不得污染供水水质。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道施工和工程承包资质,要按施工图纸施工,使用符合相应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

(四)甲方应在连接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及现场查验。

第五条 连接工程所需费用

(一)连接工程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因连接施工产生的管道施工耗水费、水质检验费等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制定连接方案的现场勘察费、连接施工过程中甲方的现场查验、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连接工程及乙方设施的验收

(一)甲方参与对连接工程进行验收,并配合乙方办理连接前的验收手续。

(二)连接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的规定,及时编制整理工程施工竣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及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

(三)乙方设施施工前和完工后,乙方应分别将施工组织方案,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通电通水调试记录报甲方备案。乙方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供水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予装表通水;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及时与用水户办理用水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设施的施工组织方案和相关验收资料不需报甲方备案,甲方也不需参与乙方设施的验收:

1.乙方设施类别为在用的;

2.申请用水类别为施工用水的;

3.申请用水性质为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种用水的。

(四)当乙方设施属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与本建设项目中的用水户办理水表注册及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协助甲方完成用水户注册水表的安装通水工作,并在注册水表通水后及时向甲方办理居民二次供水储水池(箱)清洗保洁的手续。

第七条 开通用水及设施的管理维护

(一)乙方设施验收合格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市政给水总表的安装工作。甲方不需参与乙方设施验收的,自乙方向甲方提交连接工程竣工证明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市政给水总表的安装工作。

(二)市政给水总表完成安装并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后,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水并提前通知乙方。

(三)实施连接通水后,连接点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含市政给水总表)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其所有权及其衍生的权利属甲方所有;连接点另侧的乙方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赔偿 元。

(二)乙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赔偿 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截断连接。

1.擅自将乙方设施与甲方设施连接的;

2.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3.将施工用水作为永久用水提供给用户;

4.连接施工工程完工后,擅自更改乙方设施的供水方式。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约定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如何写水管接驳申请书(精)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水表是一种国家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为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利益?加强水表的安装、维护和更换等方面的管理?促进水表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和制度化?确保各类水表完好和准确计量,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表?包括民用水表和工业用水表?民用水表是指用于住宅用水结算的注册水表?其他用途的都可归入工业用水表。工业用水表一般为大口径水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xx市供水服务范围内各类水表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水表的选型、采购、首检、发放和安装

第四条.公司生产管理中心和水表计量中心共同负责各类水表的选型由水表计量中心提出水表购置计划。

第五条.采购办负责组织对各类水表进行统一采购?由水表计量中心负责采购水表的质量?生产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对采购有问题的水表?经生产管理中心核实备案?上报公司分管经理?进行退货或者追究相关责任处理。

第六条.所有各类水表由水表计量中心进行首次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所有各类水表由水表计量中心统一管理和发放。

第七条. 严格水表管理制度?坚决不用“三无”水表?凡购进水表要求“三证”(合格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水表鉴定合格证)齐全?对批量到货的产品要实行抽样送检?出库安装到户的水表必须建立档案制度登记入册并专人管理。

第八条.水表选用应积极推广高精度、新型智能化水表的应用?针对用水大户企业选用大口径远传电子水表。

第九条.新增用户、其他各类水表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户表改造。水表的安装工程,由网拓工程公司负责设计?大口径水表设计由公司负责设计。

水表的安装,根据用户用水申请资料办理入户安装手续。

1? 用户办理入户手续后?由我司根据其现场勘查实际情况及相关施工图纸、核定实际需水量?到指定地点装置相应口径的水表。

2、凡属基建用水?根据工程大小和申请资料所示需水量?由我司装置公称流量相当口径的供施工用水表。工程峻工验收后?重新校验并计算用水量?并对该水表进行增容或者减容。

第十条. 新增用户、其他各类水表和户表改造安装工程,由生产管理中心组织?网拓工程公司和客服中心参与验收?大口径水表安装工程?必需由生产管理中心组织?网拓工程公司、客服中心和水表计量中心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xx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管道工程及注册水表工程验收标准和办法》第三版?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网拓工程公司负责新装水表资料、户表改造水表资料的整理和归档,要求水表资料的录入内容要求真实、详细、全面?做到档案、表卡、物相符?表卡、物一一对应?并将最终相关资料转交公司生产管理中心、客服中心和档案室备案。生产管理中心负责将相关资料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客服中心负责立户抄表、档案室负责相关资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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