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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硬底化申请书 路面硬化申请书格式(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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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硬底化申请书 路面硬化申请书格式(五篇)
2023-01-13 10:25:54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路面硬底化申请书(精)一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自愿承包修建央里村至玉洪盘贤村标村的屯级道路,为明确双方责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规模:初步测量为4.5公里,但以双方共同确认工程量为准。

四、技术质量要求

1、路基宽度为5.1米以实计算(含水沟0.6米),要求线路顺畅平直,护墙稳固,边坡要求为1:0.75。

2、路面:用10-20公厘的风化石铺设3.5米宽(弯道铺设4米宽),厚度为15公分,并用压路机压实,要求路面平整,不允许有马鞍形状。

3、水沟:按0.6米宽×0.4米深×0.3米底宽开挖,要求线形顺畅,水流无阻碍。

4、涵洞,每公里设三道(根据地形设计),规格:浆砌、主板内容0.8米深×0.7米宽,或用涵管浆砌,规格:内空大于φ60公分,并设有涵帽,规格20×20×100公分,浆砌跌水井规格:0.8米深×0.8米宽×0.7米底,并低于涵洞10公分,浆砌出口喇叭口。

5、辍车道:每公里设三道,规格6米宽×20米长并铺砂5米宽。

6、回头弯道半径不小于10米。

7、路面坡度(纵度)不大于10%。

五、工程时间

以甲方通知进场为准(双方约定并签经书面确认)工期约定为进场之后的60天内完成。

六、承包金额

甲方按每公里4万元承包给乙方施工,乙方保证按上述标准做好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七、付款方式

乙方机械进场后,甲方支付壹万元作为乙方的启动资金,过后甲方视乙方完成的工程量,预付工程量的50%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100%(不需要乙方开票)。

八、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乙方进场的施工,确保乙方施工顺利,负责道路线路的各方面协调工作。

2、乙方负责施工管理及安全工作,健全施工安全措施,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以甲方无关。

3、乙方应积极做好施工工作,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加快施工进度,遵守当地的村民及民风民俗。

九、其它

1、合同签订后5天内乙方未动工建设的,甲方收回承包指标,不再给乙方承包施工。

2、20xx年 月 日前不能竣工的,甲方可按乙方实际所做工程量进行实地评估,按评估完成的实际工程算80%结算给乙方资金,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签字确认完工后自动废止。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共同效力。

甲方:乙方:

推荐路面硬底化申请书(精)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黄竹镇昌兴大道+480—+968.486标段水泥砼路面工程,全长488.486米,路面宽12米。

总面积5861平方米。

2、水泥混凝土路面标准30,厚24厘米,使用42.5水泥。

二、工程造价

道路工程按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确定,总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三、工程款拨付

工程款由甲方负责筹措,水泥混凝土路面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45%,剩余5%保证金,待质量保期满一年后支付,如保修期内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免费维修,如承包单位2天内不到,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施工技术及质量

1、执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海南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以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要求标准和双方合同为依据。

3、质量标准:合格

五、工期

总工期:天(具备施工条件的有效工作日),开工日期:20__年月日,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开工,工期顺延

六、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按甲方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甲方对乙方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2.乙方须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工作,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持证上岗,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若由于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七、双方责任

甲方:

1、甲方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负责工程施工用电、机械(搅拌机、装载机)、材料的采购、运输、供应。

2、对乙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对发现的各种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立即制止,解决和排除其隐患。

有权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为提出相应整改意见。

3、甲方负责人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量签证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

乙方:

1、按工程需要自备施工机械和人工,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

2、在工程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八、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

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乙方违约:

1.因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所示工期按时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按元/天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且向甲方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

如因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九、其他

1、如施工完毕后,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及开通,甲方将不予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直到验收合格并开通后,甲方无息支付。

2、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与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约定事宜,如有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由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路面硬底化申请书(精)三

村级道路是各村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每个村民生产生活都离不开。建设来之不易,日常维护更是不易。为了更好地保护好道路设施,保障村级道路完好畅通,为广大村民提供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和出行条件,使这一民生工程真正让群众得实惠,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如下管护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道路是指已被硬化的各村村内的道路。

二、每个村民都有爱护和维护公路的义务,对各类破坏附属设施,影响公路质量和安全的不良行为要自觉进行制止。

三、为了切实加强我镇各村的道路管护工作,村要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村主任为副组长,各组组长为成员的道路管护小组,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道路管护工作。

四、村内道路每三天清扫一次,做到路面清洁,无柴草、砂石、土块等杂物。

五、为防止交通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道路和影响交通的活动。

六、广大村民严格监督使用情况,严禁超载行驶,一经发现超载行为,村级道路管护小组有权要求卸载。

七、鼓励沿路村民和其他村民在闲暇时间对道路进行清障和加固等维护行为。

推荐路面硬底化申请书(精)四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xx乡 xx村通村道路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特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一、工程施工项目、内容

按照本工程建设内容以及工程建设方案,工程路段总长度为 公里,路宽度4米,厚20厘米砂石路面。

二、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

工程造价按照设计 公里,工程造价元,承包给乙方实施。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

三、工程质量要求及铺筑工艺

1、乙方要严格按砂石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必须达到合格工程。按《砂石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验收。

2、乙方必须接收甲方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若有违反者,视为违约,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的工程程序进行规范施工,最终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和区减负办;区税改办及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四、施工期限

本工程工期从20xx年6月18日至20xx年07月18日完工,工程竣工后由区减负办;区税改办及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为准。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有权相互监督本合同第一条款的履行情况。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乙方须听从指挥,接受监督和检查。

3、质检人员对工程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坚持原则,随时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甲方根据工程需要为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5、甲方的义务

①甲方有义务负责协调现场有关问题。

②按合同履行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款在减负办拨付后拨付乙方)。

6、乙方的义务

①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工期、施工等工作,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竣工后,乙方提供竣工资料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②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规范的程序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工程标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停工。

③乙方全权负责施工安全,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采取各种安全措施,教育施工人员杜绝各种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

因工程的需要,确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经甲乙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的方可变更,单方不得变更合同。

2、合同的解除

①开工通知书发出三日内乙方迟迟不动工的;

②乙方在修建过程中不按合同和质量要求施工的;

③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甲方责令限期整改,而没有整改的;

④工程完工后,超过保修期和付清工程款后合同自行解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附加合同,签订的附加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路面硬底化申请书(精)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公路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领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路产。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交通部门进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村民自治组织进行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机构具体履行所管路段的路政管理职责。

    州(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所管路段的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城建、水利、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交通部门进行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路产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公路用地范围,确定权属。公路用地范围的宽度从公路两侧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

    交通部门应当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第八条 除公路养护维修、改造或者交通管制等需要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涂改公路标线或者标志等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并签订修复、改建或者补偿协议。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批准。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挂设管线或者设置其他设施,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并符合行车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要求。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及其他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一条   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负责修建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三条   设置收费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应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凡进入收费公路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责令停驶,待其补交车辆通行费后放行。

    故意堵塞收费站通行车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拖移。

    故意堵塞其他干线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拖移。

第三章   路产保护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划定公路标线,设置标志等附属设施,加强养护工作,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晒物、种植作物和放养牲畜;

    (二)倾倒、堆放废弃物、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材料;

    (三)损毁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排灌水;

    (四)挖沟、挖沙、采矿、取土;

    (五)设置经商摊点、维修、洗车场点以及影响公路畅通的障碍物;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其他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影响公路畅通及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运输易洒漏、易抛撒、易触及公路路面等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   进入公路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和车货总长度、宽度、高度,以及车货总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公路行驶。

    第二十条   运载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进入公路行驶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承运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进入公路前,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制定通行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保障行驶安全。

    承运人应当承担对途经道路、桥梁等进行必要加固、改建和被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修复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部门可以在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坚持科学检测、超限运输车辆卸货放行的原则,规范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测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停车示意,主动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不接受公路路政监督检查,强行通过的,由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告知有关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检测属于超限运输可分解物品的车辆,承运人应当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承运人提供超限运输卸载物品临时存放场所,或者协助联系分载车辆。卸载物品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保管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超限运输蔬菜、畜禽、水产等鲜活农牧产品、油气化学危险品等物品的车辆,不实施卸载。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现场依法处理后放行,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驶,保护现场,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或者隔离栅、界桩外缘起,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二十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必需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制定计划逐步迁出。迁出确有困难的,可以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

    在建筑控制区内敷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的建设项目、土地征用等事项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注明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同时抄告交通部门。

    新建、改建公路专项规划确定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内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渡口周围二百米,小型桥梁、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采矿、挖沙、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机构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三)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处罚;

    (四)收费、罚款不开具规定票据;

    (五)其他失职、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公路两侧进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危险作业时,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同意。经批准的有关危险作业应当采取控制和防护措施,避开行车高峰,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对经批准进行危险作业的路段应当实施监控,保证行车安全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进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公路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危险作业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责任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路政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公路路产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路产原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挂设管线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

    (二)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或者其他非公路标志、标牌的;

    (三)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的。

    第三十九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交通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高等级公路、城市道路、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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