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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县以下税务规范文件(精)一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越来越突出,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我局严格按照上级20xx年提出的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思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开展工作,首先是在一线税务人员中加强培训辅导,通过举办政策培训辅导班和每月一次的业务考试,以考促学,使其尽快掌握最新政策新规定;其次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及黑板报等多种媒介使广大纳税人对新税法的出台原因及主要变化有了深刻理解和认识,对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广大纳税人的自觉遵从度;第三采取集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就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表如何填写及政策依据对纳税人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将预缴表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填写打印后上报税务机关,方便了纳税人,节约了征纳双方的成本;第四建立起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跟踪问效机制,对新税法的实施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逐一解决或上报。通过采取以上切实有效的措施,新税法平稳过渡,目前纳税人已按照新法的规定完成第三季度预缴,截止20xx年9月底,我局累计完成企业所得税112388万元,同比增收10.13%,增收10337万元,增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采矿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由于价格因素的影响使企业效益大幅增加(其中采矿业完成企业所得税71913万元,同比增长40.39%,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完成企业所得税2903万元,同比增长85.26%)剔除此项因素,企业所得税收入呈现减少状况。
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过程中,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基层单位反馈的问题,迅速出台了诸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使一些政策性问题及时的得到了解决,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需要有好的征管措施,好的征管措施又是建立在以往征管办法和措施之上,新老接替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接替过程中一些问题不可避免的会显现出来,需要我们去认真处理和研究:
(一)税源管理问题及影响
1、企业所得税地点变更以及总部经济导致的税源管理问题。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随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纳税地点的变更,对于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其纳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由于新办法对执行就地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具体界定标准不明确,加之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任务个地区利益的不同考虑,使得分支机构分配预缴制度的执行出现较大弹性,另外异地分支机构设立后只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副本,不需要在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上添加分支机构名称,若总机构不及时主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新增分支机构的情况。
2、“老企业”和“新企业”的身份认定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了老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则不能享受。原则上说,新老企业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时间在20xx年3月16日之后还是之前为界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组的增多,企业新办、合并与分立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复杂,难以有明确的标准。
3、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能够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一些已有的非小型微利企业,为了享受低税率,采取拆分、新增法人等方式,人为进行分解、调整企业规模,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变换为符合规定的企业,给税务机关认定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税基管理问题及影响
1、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基确认上原理相同但具体规定差异很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 税基确认标准将会统一,但实际工作中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对政策理解程度和计算方法的不同,都可能导致出现各不相同的结果。
2、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较大,增加了税基确认的难度。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的难度。如新会计准则将职工福利费统一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同时规定应付福利费结余,上市公司可以结余冲减当期管理费用,非上市公司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却依旧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与新会计准则的不吻合使企业无所适从。
3、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明确给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带来不便。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一规定不区分支出性质,“不征税”的精神未真正体现。如果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则进行扣除,则必然造成对不征税收入事实上的征税。
4、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规定不明确,使企业恶意增加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减少应税收入,而适当凭证概念的引入,也给日常征管中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认定带来较大的弹性,使税、企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无形中放宽了税前扣除的条件。如工资薪金的扣除,新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都用了“合理”一词,但“合理性”作为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等差异很容易在征纳双方甚至征管机关内部形成不同的意见,另一方面对“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亦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使用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的劳务人员,企业职工应如何界定缺乏统一的征管口径。
5、税收优惠方面的时间认定规定模糊与相关规定不衔接,给实际工作中具体操作造成了困难。如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新法对企业以前年度结转技术开发费未抵扣额如何过渡处理无明确规定;又如新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而是仅适用于20xx年1月1日后购买的设备还是包含以前购买的设备规定不明。
(三)征管能力问题及影响
1、“一税两管”经过六年多的实践运行,导致税收征管成本不断增加、工作交叉、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给征纳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无法体现税法的刚性,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虽然国家在20xx年出台了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文件,但给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选择上留下了操作空间,企业会随意变动注册资本中货币资金的比例,选择国、地税管理部门,另外由于国、地税两家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程度的不同,势必会造成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倚重倚轻”的问题。
2、所得税优惠由传统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项目优惠为主的方式,给税务机关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专用设备投资优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优惠等享有优惠产业和项目的资格认定问题,由于有关法规和文件对认定部门各方的责任划分不明确,税务机关成为了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而以税务机关的专业领域来看,显然难以承担审核和认定的能力,客观上造成了认定责任和专业能力的失衡,必然带来管理上的隐患和漏洞。“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亦存在类似问题。
3、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所得税相关模块升级相对滞缓,导致软件模块功能与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同步、不衔接,无法真正实现管理与信息化同步发展。新旧税法更替,征纳双方在短期内面临新旧申报表的同时运用,如何及时保证更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是一次考验。
(四)对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影响
1、税率调整对收入的影响
从我市的情况看,管辖范围内原适用33%税率,现在适用25%税率的企业约占盈利企业的29%,其应纳所得税约占我局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98%;原适用33%的税率,现在适用20%的优惠税率的企业约占盈利企业的71%,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占我局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2%,新税法实施后,若以20xx年度数据为基准,不考虑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两因素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税率变化将使企业所得税收入下降9%左右。
2、税收优惠政策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变化对收入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福利企业按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数额进行加计扣除,不再实行全免政策,此政策的实行将增加福利企业所得税收入,以20xx年数据比较,此项变动将使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约2%左右。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大小,则需要等到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减免税审批时候才能体现出来,目前无法测定,但新法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放宽,基本可以确定将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3、扣除项目的变化对收入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扣除政策,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费三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并且要求在支出时冲减20xx年底挂账部分,这将对应纳税所得额有比较大的影响,影响深度将有待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候才能得以测算。
面对以上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想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国家税制改革顺利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到实处,首先应当从机制上给予创新,为税收工作带来新的血脉,其次应不断健全制度,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为契机,强化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工作要求,我们认为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一)从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方面
1、完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税及征管体系。首先要细化计税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利用组织结构变化避税的监督,明确、细化对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做出判定的适用标准,统一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口径,同时,加强对外经营环节的管理,提高总机构对挂靠项目的财务核算的监管;其次理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确所得税征管权限,以保证总机构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
2、优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规定。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表述,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明确工薪扣除标准,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明确福利费扣除衔接方法,明确原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的过渡衔接问题。
3、加紧制订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及审批制度。加快与新税法优惠配套的相关政策的出台,尽快明确原有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有效性;明确税收优惠审批制度,对哪些税收优惠属于审批类、哪些属于备案类,权限、程序如何履行,表证单书、提供资料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应系统化地重新加以明确。
4、为便于企业所得税的日常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避免由于国、地税征管力度的差异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同,应尽快将企业所得税这一单一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放在一个税务部门进行。
(二)从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和征收管理方面
1、加强培训工作,严格规范企业所得税执法。建立县以下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要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养一批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提高整体管理素质,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抵制干预企业所得税执法的行为。逐步建立依据合法、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易于操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加大执法过错追究力度,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2、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重点是突出服务特色,创新服务措施,真正达到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效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税源国际化等特点,紧密结合所管辖企业的实际,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个环节,分别采取加强和改进服务的针对性措施,一是加大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的力度,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各项政策;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简化减免税、财产损失等事项的审批、审核程序,提高效率;三是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电子申报,提高企业财务信息采集效率。
3、优化税源管理机制,强化税源监控。首先要建立税源管理机制,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规范税管员管好税源。其次要建立税源分析机制,准确掌握税源存量,把握税源增量,确保税源管理到位。第三要建立税源监控机制,开发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管理税源信息,使监控系统成为税管员得心应手的管理平台,利用科技力量实现数字化征管,把税源管住、管好。
4、进一步做好日常征管工作,加强所得税税基管理。在着重抓好规范收入确认和税前扣除两个环节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日常工作:首先,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其次,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公平合理,并做好国税、地税核定征收率的协调。第三,对一般税源企业,强化纳税评估,结合所得税税源特点,优先选择重点行业、特色行业、行业税负离散度较大的企业、注册资本在一定额度以上的连续亏损的企业、纳税异常企业等作为评估重点。
5、规范汇算清缴,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税汇算清缴延长到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这给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自核自缴提供了更充足时间,也为税务机关的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汇算清缴工作是检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最好标准,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坚持事前、事中、事后三步管理,认真规范汇算清缴工作每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法人企业汇总纳税和微利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正确界定适用税法的纳税人和基本纳税单位。
6、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要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全国范围的传递和共享;要加快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实现企业所得税多元化申报;要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增加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要逐步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分析预警系统等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最新县以下税务规范文件(精)二
某某地方税务局:
我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国有金融企业。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结算;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注册登记等代理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我行于1985年2月28日正式批准成立。设有营业网点、综合办公室、个人业务部、运营财会等部门。我行遵循金融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我行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
根据贵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前约谈通知》吉地税稽约通【20xx】795号的文件精神,我行于20xx年4月12日至16日,对我行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缴纳的地方各税和“三金一费”情况及开具、使用发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我单位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我总行开发的“新会计核算与报告系统(ifar)”软件功能强
大,营业税的各项收入,都由系统自动生成,准确率高,因而计税基础数据非常准确。
1、我行不存在各项应纳营业税收入长期挂账,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的情况。
2、我行不存在罚款、罚息、加息、邮电费、账单费等不全额计缴营业税的情况。
3、不存在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记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4、不存在超过税法规定逾期贷款利息不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利息收入进行申报纳税的情况。
5、不存在贷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成本或费用的情况。
6、不存在购建固定资产的过程中一方出资、一方出地,按面积比例分配实物,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现象。
7、不存在发生贴现收入,不按规定缴税的问题。
8、不存在销售不动产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不存在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缴营业税的问题。
9、不存在银行受托理财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按照规定纳税问题。
10、不存在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我行企业所得税由总行统一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
1、不存在扣缴义务人对工资、薪金、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发放已达到应纳税标准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情况。
2、没有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我行无“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账户。
4、不存在不按会计制度核算,将管理部门的某些奖金直接通过“管理费用”科目以现金形式发放,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5、不存在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实物和现金,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6、不存在将租金或营业外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贷方,然后再通过该账户给企业职工发放实物或现金,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7、不存在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不按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税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摊计算少缴个人做的税的问题。
8、不存在行里代职工买保险,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保金,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四、房产税
1、我行没有免税的自用房产和免税的房产。
2、不存在在房产出租时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
3、不存在未按规定采用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房产税的问题。
4、不存在以不同名义挂记所支付的租金收入,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化整为零,少缴房产税的问题。
5、不存在自行建造的应税房产交付使用后,长期挂“在建工程”账,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6、我行未有固定资产未入账,但已办理了工程结算或已实际使用的房产。
7、不存在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未按规定增加房屋的问题。
五、土地使用税
1、我行按照房产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面积缴税,土地面积正确,非房产面积一并申报纳税。市区内土地等级和县以下土地等级划分正确,单位税额正确。
2、不存在每期应纳的土地使用税未按期缴纳入库的问题。
六、印花税
我行有“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和“借款给合同印花税”,都如期上交,没有遗漏,税率正确。
七、发票
自查中未发现发票开具、使用错误。
八、“三金”一费
我行按规定正确缴纳了“残疾人保障金”和“工会经费”。我行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申报及时,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制度。按时上缴税款。
以上自查情况,请审核。
最新县以下税务规范文件(精)三
同志们:
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科技和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今天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国税务系统征管科技和纳税服务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科技和纳税服务工作。受省局党组委托,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近期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去年以来,随着税收管理提高年、跨越年各项部署的落实,尤其是业务巡查工作的开展,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基础更加牢固,质量效率明显改善,信息化和纳税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税制体系的贯彻落实和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保证了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扎实开展业务巡查,管理基础进一步打牢。各单位以业务巡查为契机,普遍开展自查自纠、培训整改和责任追究,基层税收管理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各种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税收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所增强,税收管理的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各级领导抓管理抓落实的主动性进一步增强,为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础。
(二)强化协调联动,税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各单位认真落实修订后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着力解决基层协调联动机制运行不畅、评估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提高分析预警质量,强化协调联动,对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积极探索创新,纳税评估质量有所提高。各单位采取视频教学、优秀案例交流讲评、以评代训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一些市、县局成立纳税评估小组,对问题严重或情况复杂的企业实行直接评估,或开展“异地评估”和 “交叉评估”。邢台等地积极探索建立纳税评估模型,实现了行业税源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今年上半年,全省共开展纳税评估25388户,补税46000万元,加收滞纳金1074万元,调减留抵税额6587万元,调减亏损额53128万元。
(四)稳步推行两个平台,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在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的基础上,按照“信息管税”的基本思路和“风险管理、分析预警、协调联动、下达反馈”的工作模式,建设并推行了税源管理平台。进一步挖掘数据资源潜力,构建预警指标体系,开展税收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进一步深化、优化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协调联动机制的信息化运行,有效提高协调联动机制的运行效率和纳税评估水平,强化了以信息化为依托的集约高效的税源管理。正在运行的外部信息采集和交换平台有效提高了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税款缴纳,在部分办税服务厅安装了pos机,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缴纳事项,通过 “银联”卡刷卡即可轻松完成,税款解缴实时划转,避免了纳税人往返银行缴款,受到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广泛好评。全省26.6万户纳税人纳入电子申报,占应申报户数的73%。试点推行自助办税终端(简称arm),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报税速度显著提高,有效缓解了窗口认证、报税的排队问题,提高了办税效率。
(五)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提高了税源管理能力。在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改进管理员管户形式,按照分组管理、主管协管模式,达到了以老带新、以强助弱、工作互补、共同提高的目的,征管力量配置不科学、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和管理责任不清的状况得到改善,促进了管理员工作能力和税源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挖掘征管潜力,全力保障组织收入工作。为应对今年税收收入的严峻形势,各单位按照《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和《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和征管质量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税种管理和税收征管状况分析,积极开展重点户的纳税评估工作。部分地方积极探索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发票、加大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行力度、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开展普通发票的交叉稽核比对,努力减少税款流失,有力促进了税收任务的完成。
(七)纳税服务理念进一步转变。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进一步确立,从法定义务、法定责任的高度,落实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在满足纳税人多层次共性需求的同时,努力创造条件满足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提升服务层次,由过去浅层次的态度化、环境化服务逐步转变为深层次、具体化的政策服务、信息服务、效率服务、权益服务和救济服务。
(八)纳税人负担明显减轻。按照总局要求,扎实推进“两个减负”工作,精简报表资料,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工作统筹,坚持能在上级完成的工作不再向下布置、能在内部完成的不再向纳税人延伸、能从信息系统调取的数据不再逐级上报、能整合的工作不再单项开展。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纸质申报表改为一年报送一次,减轻了基层和纳税人的负担。全省已有三分之二的办税服务厅试行“一窗通办”,有效解决了纳税人多头办税、重复排队现象。探索推行 “同城通办”办税方式,纳税人可以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避免了路途奔波,节省了办税成本。大幅度降低网上申报客户端软件和使用ca证书的收费标准,全省每年可为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节省成本1800多万元。提供网上申报软件的门户网站免费下载服务,并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培训和辅导服务,提高了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的积极性。
(九)服务方式不断创新。改除政府部门办网站的“教化式”弊病,突出纳税人关心和实际需要的栏目,减少栏目层级,加强对新发布的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知识的宣传、解读,提高了网站与纳税人的互动性。建设了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室,实现了与纳税人的交流互动。建设和完善“12366”服务热线功能,实现了全省集中的人工坐席服务。建立了坐席专家制度,实现了三方通话功能,做到及时答复咨询,提高了纳税咨询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据统计,纳税人对“12366”的综合满意度达到90%以上,12366真正成了社会和纳税人的纳税服务“热线”。
(十)努力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办税公开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涉税政务公开信息4583条,有效保障了纳税人的知情权。通过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收集纳税人各类诉求和建议近300条。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则,认真审查地方政府、部门涉税立法草案和相关文件以及系统内的规范性文件,纠正其中未经法律授权触及纳税人权益、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内容,从立法层面维护了纳税人权益。在税收行政处罚中坚持过罚相当和不显失公正的原则,做到税务行政处罚横向、纵向平衡,努力减少畸轻畸重、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同样对待等现象,从执法层面维护了纳税人权益。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税源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税源管理理念陈旧,管理方式单一,管理手段落后,对税源的掌控不够准确,制约了税源管理能力和效率的提高。二是信息资源的应用水平和信息共享程度还不够高。各级各部门缺乏应用信息资源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利用信息支持决策、指导工作、管理税源等方面仍较薄弱。三是纳税评估效果还不够理想。评估层次低、方法少,走过场的现象还不同程度上存在,评估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四是对纳税服务重要性认识不够。对纳税服务提高税法遵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重形式、轻实质、重过场、轻实效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五是服务体制机制不完善。服务资源分散,全过程全员参与的服务局面还未建立。服务层次和标准比较低,不能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服务手段落后,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功能不完善。办税效率不高,办税流程不够简化,基层税务人员工作负担和纳税人办税负担依然较重。办税服务厅规范建设落实不到位。六是税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有待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仍然偏低,中介服务存在指定现象。七是纳税人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保障。纳税人投诉受理处理不及时。税收执法不规范、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有发生。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更新理念,探索创新,全面提高我省国税系统的信息管税和纳税服务水平
6月24日和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税收征管科技工作会议和纳税服务工作会议。宋兰副局长分别做了《大力推进信息管税 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和《优化纳税服务 构建和谐税收》的重要讲话。根据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信息管税思路,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征管质效,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这个指导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信息管税思路和风险管理理念。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着重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以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信息管税是税收征管思路的重大变革,体现了以信息化带动征管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必由之路,总局将以此为立足点制定未来几年的税收征管战略规划。
对于纳税服务工作,宋兰副局长也受总局党组委托,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纳税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全面开创纳税服务工作新局面。特别强调:纳税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是世界税收发展的时代主题。努力实现纳税服务需求及时响应,纳税服务效能大幅提升,纳税人办税负担显著减轻,纳税人满意度持续提高等基本要求。
根据总局征管科技工作的新思路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河北国税的实际情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清形势,牢固树立“信息管税”理念。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数量迅速增长,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创新,税源的流动性显著增强,不法分子偷骗税的手法也不断翻新,税收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明显加大,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日益突出,成为税收管理的主要风险。与此同时,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信息资源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经过近年的努力,我省国税系统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已初具规模,具备了较强的信息采集、传递、处理能力,已经覆盖大部分税收管理领域。信息已成为贯穿税收征管全过程的关键因素,成为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生产力。实施信息管税,抓住了信息这个税收管理的关键因素,是逐步破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这一难题、全面提高税收管理质量效率的必由之路。“信息管税”要求征管业务和信息技术的高度融合,既要强调发挥信息化的支持保障作用,又要注重管理业务的创新。落实“信息管税”,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观念、机构、流程、机制、习惯的改变,必然带来业务重组、机构重组、不同层级机构事权的调整以及职能实现方式的转变。对此,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积极探索,锐意创新,确保我省“信息管税”的实践不断深入,取得实效。
(二)努力提高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是信息管税的核心,要切实抓好信息的采集、加工、分析等环节,为实施信息管税奠定基础。一是规范信息采集。这是落实信息管税的初始环节。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需要采集大量的原始信息,要认真研究规范采集什么、从何而来、由谁采集以及采集标准等问题。通过制度建设,依靠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手段,规范数据采集,努力做到采集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形成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操作规范。同时积极探索推行网络开票,适时推广税控收款机,更加及时准确地获取开票信息,实现“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二是提高信息质量。建立健全相关考核制度。适时推广石家庄市局开发的“数据质量智能保证系统”,并把ctais以外的各应用软件纳入该系统,以规范电子数据的录入,把好数据入口关,从源头上保障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确保各岗位的操作规范化和数据信息的质量。三是深化数据分析利用。建立上下级协同配合梯次管理的涉税信息分析机制,发挥各级税务机关在涉税信息分析中的作用,既有宏观分析、区域分析,又有行业分析、具体纳税人分析,更好地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三)落实“信息管税”思路,完善税源管理体系。落实“信息管税”的最终目的是加强税源管理。税源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的核心和基础。当前,首先要深入应用税源管理平台。税源管理平台按照风险管理理念,以增强数据整体应用能力、提升税源管理水平和支持领导决策为目的,实现省、市、县国税机关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完成工作事项,开展税收分析、预警管理、协调联动、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决策支持和考核管理等的管理平台,是实现信息管税的重要工具,对深化和规范税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要充分发挥税源管理平台的效能,全面提高各层级各岗位应用水平,实现税收管理员工作任务自动推出、自动记录、自动考核的功能和业务流程标准化、监控预警自动化、绩效考核科学化的目标,全面提高各级组织税源管理和管理员的工作质量、效率及对税源的监控能力。其次要积极推行外部信息采集平台。如期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在提高征管质效、降低征纳成本、提高服务水平上取得实质性进展。第三要深化税源分类管理,建立税源管理长效机制。在税源管理上突破现有按属地、划片管户的单一方式,探索按纳税人规模、行业、风险、信用等级等实行多元化的分类管理;在坚持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同时,探索按重要事项、环节等分工,组织形式上实行个人和团队相结合的专业化管理,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税源管理队伍,促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第四要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税收管理员职责,把税收管理员从催报催缴、填制报表等繁琐事务中解放出来,突出巡查巡管、开展纳税评估的主要职责。推行专业化管理,防范执法风险,总结完善税收管理员主管协管制度,优化征管力量配置,调配重点税源管理力量,提升重点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四)优化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做好纳税评估工作。为落实信息管税的思路,在强调信息化、专业化的同时,总局提出了税源管理立体化的要求,就是全面建立横向互动、纵向联动,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以及征管各环节间相互协调、配合,并有相应制度机制保障的立体化税源管理格局。四位一体的协调联动机制就是横向联动的重要形式。近几年我们积累了一定经验,下一步,一要用信息管税的思路,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在组织上,建立健全各级协调联动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省局、市局、县局和税务分局四级分析监控管理体系。在内容上,重点提高税收分析评估的质量。在方法上,要推广纳税评估数学模型,加快纳税评估应用平台建设,加强涉税信息共享,促进纳税评估工作水平的提高。引入风险管理理念,构建风险识别、预警、排序、处置的信息化应用平台。通过税收分析为纳税评估确定疑点、指明方向;通过纳税评估引导纳税人税法遵从,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通过税务稽查查处案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并向管理环节反馈共性问题和管理建议。通过联动管理机制,实现部门之间横向联动、条块之间上下联动,在协调联动中产生征管效益,提高征收管理水平。二要深化纳税评估,提高评估质量。一是加强预警分析,提高评估的准确率。县以上税务机关要着重开展综合信息分析和评估预警工作。前段时间总局公布了国税系统的部分征管状况数据,并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了开展数据分析的具体要求。省局也下发了《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和征管质量监控管理办法》,意在促进各级国税机关形成征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常态,各市国税局要按照省局的要求抽取和发布数据,分析本地区的征管状况,并将发现的问题按地区、行业逐级深入分析到具体纳税人和具体管理环节,形成面、线、点有机联系、逐级递进的分析机制,为基层纳税评估提供准确疑点和指导。二是注意综合性、专业化评估与日常性、简易化评估的结合。注重采取市县局直评、县局或分局间互评和分局内集体评估等方式,对重点税源和风险大的税源,组成专业化团队进行各税种综合评估;对风险较低的中小税源,由税收管理员进行日常性、简易化评估,并注意二者的有机结合。三是注重信息比对工作。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信息,积极进行有关税种的票表比对、增值税征扣退税比对、货物劳务税与所得税税基比对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管理措施。四是要注意总结规律,建立和应用评估模型。适时推广邢台、秦皇岛等市建立评估模型的做法,分工合作,逐步建立全省各行业分类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为纳税评估提供科学可靠的技术手段。五是重视评估成果的使用。评估中发现纳税人的一般性问题,应提醒同类纳税人自我纠正,并及时改进税源监控措施;发现涉嫌偷骗税款的,要及时移交稽查查处,坚决杜绝“以评代查”;稽查部门也应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落实以查促管。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畅通社会信息渠道,推进综合治税。继续推进国税、地税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深化与工商、金融、海关、公安、司法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作,努力拓展第三方信息采集渠道,加强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拓宽征管工作视野,解决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为税收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六)牢固树立新时期纳税服务理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是推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也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是税务部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这一新时期税收工作主题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要求,牢固树立新时期纳税服务理念,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管理的全过程,体现在指导思想上、固化到制度职能里、落实到工作部署中。要认真审视传统税收征管体系和构建新型纳税服务体系的矛盾,不断探索和总结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在规律,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在严格执法和强化管理中优化服务,在优化服务中严格执法和强化管理,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是衡量税收工作的重要标准,要从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出发,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和税收征管效率,引导和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依法诚信纳税。强化全员服务意识,决不能把纳税服务看作是服务部门或某些税务干部的事,加强统筹,密切协作,不断增强纳税服务工作的持续性、主动性和普及性。各级领导,特别是今天参会的领导同志,要做理念变革的先行者,并且通过不同途径将纳税服务的新理念传递给我们的每一名税务干部,通过理念的转变,加快对纳税人监控导向向服务导向的转变,加快由单纯管理执法型向管理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转换。去年底总局在省会城市开展了纳税人满意度和办税服务厅调查工作,在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上了播放了经暗访制作的专题片《直击办税服务一线》,暴露了我们在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此省局也专门发出了通知,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对照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并按照要求将情况上报省局。今年下半年或明年上半年,省局将根据总体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
(七)全面提升办税服务层次和功能。一是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提升办税服务厅功能。年内,各市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建设1-2个全面现代化的“标杆办税服务厅”,按照总局新的要求,参照全国先进水平规划其形象设计、功能分区、窗口设置、流程优化、服务方式和手段、服务标准等,选派优秀干部担任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树立窗口形象,形成样板,以高效快捷的服务满足不同层面纳税人不同层次的办税需求。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广,规范、统一、提升全省办税服务厅形象。总结“一窗通办”办税方式,明确窗口名称和职责,积极稳妥地做好 “一窗通办” 推行工作。总结完善“同城通办”试点经验,根据纳税人规模,在较大的市逐步推行。总结自助办税方式,在办税服务厅划出专门区域,配置专用设备,为纳税人提供自助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可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办税服务厅或其他社会公共场所探索设置纳税人自助办税终端(arm机),进一步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便利。二是加快“网上河北国税”建设步伐。完成省级集中的“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以省局门户网站为入口,为纳税人提供实时办理网上登记、申报缴税、文书申请、发票管理、网上认证等办税服务,同时提供涉税软件、办税资料下载以及涉税信息查询等服务,并提供邮寄税务证件、普通发票服务方式,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各项涉税业务。建立面向纳税人的集成化、个性化的“一站式”网上办税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一次登录,全程办理”。全面整合税法宣传、办税服务、通知提醒、税务咨询和投诉举报等功能,实现网上办税平台、12366纳税咨询平台、税收短信平台的“三网合一”。积极探索“场景式服务”,推进征纳双方交流互动,建设以栏目齐全、即时互动、功能完善、便捷高效为主要特征的“网上河北国税”。三是完善“12366”服务热线和税收短信平台功能。建设和应用在线访谈功能模块,完善服务热线的工作流、知识库和专家咨询制度,实现便利、权威、准确的税收政策解答和7×24小时纳税服务的目标。强化“12366”咨询、投诉、举报、维权等功能组合,将其建设成为专业高效、功能强大、覆盖面广的纳税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税收短信平台功能,强化税收短信平台增值服务功能的应用,实现短信多层级发送与接收,适时以短信形式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提示、涉税事项提醒、催办催缴服务。
(八)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和咨询,开展个性化服务,提高税法宣传咨询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一要丰富税法宣传和咨询内容。建立便利、准确、快速、专业的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服务管理机制,重点加强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办税程序、权益保护等内容的宣传,促进依法纳税。大力开展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宣传,促进全面落实依法治税。建立内容完整、答案标准、信息共享的税收法规库、咨询问题库、纳税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权威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的宣传和解答。注重加强操作性和程序性等税收知识的宣传,方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坚持正反面典型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曝光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促进税法遵从和依法诚信纳税。了解纳税人关注的焦点,针对不同纳税人编制内容实用易懂的宣传资料,多层面传递税收知识,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税法宣传的有效性。二要拓展税法宣传和咨询渠道,创新宣传和咨询方式。坚持运用报刊、图书等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税收宣传的力度和深度。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短信平台、电子邮件、办税服务厅、新闻媒体等有效载体,定期发布纳税咨询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订阅或推出电子税务期刊和纳税服务期刊,及时、准确传送税法信息。推行网络在线咨询,进一步完善纳税咨询岗责体系、操作规程、转办制度及疑难问题专家裁决制度,提高咨询人员的综合素质,高效规范地回复纳税人咨询。三要开展分类服务,个性化服务,提高服务的有效性。各级国税机关要有针性地开展提醒服务、提示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援助服务、绿色通道服务和救济服务等全方位、多层次的分类服务、个性化服务。不断创新手段,务求实效,保证纳税人及时获得最新税收知识、了解办税流程,避免纳税人因不知情而增加纳税风险和成本,促进依法主动纳税和税法遵从。
(九)优化办税流程,减轻办税负担,维护纳税人权益。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环节,简并申报资料,建立税务电子档案库,实现纳税人电子信息在国税机关内部的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税务报表设立、审核机制,防止任意设立报表,积极推进无纸化申报和无纸化审批。创新办税公开的内容和方式,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公正。及时了解纳税人诉求,解决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满足纳税人的合法需求。简化投诉举报程序,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推行投诉回访制度,畅通纳税人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推行税收法律援助,保证各类纳税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理权益得到保护。
(十)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完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推行纳税信用评定信息化,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落实纳税信用等级激励和监督措施,对不同信用等级、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进行分类与需求分析,提供有针性的服务。年内按照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规定,开展20xx—20xx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十一)完善纳税服务保障机制。
1、健全领导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纳税服务部门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体制,抓好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各级纳税服务部门要加强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着力抓好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的建设与管理。加快办税服务厅实体化。
2、落实纳税服务规划。纳税服务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各项内容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总局制定了20xx-20xx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近期就会下发。省局起草了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我省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对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和纳税服务方式等进行了规划,这次会议讨论修改后,将尽快下发。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好总局的规划和省局的意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纳税服务工作科学、快速、可持续发展。
3、健全纳税服务制度。重新审视现有服务制度,借鉴现代企业管理 “流程控制”、“标准控制”理论,着眼建立纳税服务综合管理体制,健全覆盖征、管、查等各部门的科学、规范、明确、具体的纳税服务岗责体系,细化、分解、落实各个环节的纳税服务职责,切实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稽查人员等岗位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建立考核管理体系,实现纳税服务流程化操作、标准化管理,较快提升我省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4.强化配合协作。各级国税机关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相关事宜。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纳税服务工作高效运转。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联合开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检查、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等工作。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引导和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倡导建立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加强与社区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服务。
5、加强纳税服务队伍建设。各级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从事专业服务工作。要关心办税厅工作人员,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良好环境,吸引优秀干部到办税服务厅工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建立纳税服务质量指标体系、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纳税服务人员履行职责、提高效率。
同志们,今后几年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向管理要收入、促服务上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征管科技和纳税服务部门作为综合业务部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同志们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做好工作的事业心和使命感,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管理能力,切实转变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精心谋划组织,为我省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做出贡献
最新县以下税务规范文件(精)四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总体税制改革精神,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及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市近10个月的执行情况看,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一些纳税及征管等方面的问题亟待我们解决,下面,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市的执行情况,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谈几点粗浅认识。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越来越突出,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我局严格按照上级20xx年提出的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思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开展工作,首先是在一线税务人员中加强培训辅导,通过举办政策培训辅导班和每月一次的业务考试,以考促学,使其尽快掌握最新政策新规定;其次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及黑板报等多种媒介使广大纳税人对新税法的出台原因及主要变化有了深刻理解和认识,对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广大纳税人的自觉遵从度;第三采取集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就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表如何填写及政策依据对纳税人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将预缴表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填写打印后上报税务机关,方便了纳税人,节约了征纳双方的成本;第四建立起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跟踪问效机制,对新税法的实施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逐一解决或上报。通过采取以上切实有效的措施,新税法平稳过渡,目前纳税人已按照新法的规定完成第三季度预缴,截止20xx年9月底,我局累计完成企业所得税112388万元,同比增收10.13%,增收10337万元,增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采矿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由于价格因素的影响使企业效益大幅增加(其中采矿业完成企业所得税71913万元,同比增长40.39%,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完成企业所得税2903万元,同比增长85.26%)剔除此项因素,企业所得税收入呈现减少状况。
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过程中,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基层单位反馈的问题,迅速出台了诸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使一些政策性问题及时的得到了解决,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需要有好的征管措施,好的征管措施又是建立在以往征管办法和措施之上,新老接替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接替过程中一些问题不可避免的会显现出来,需要我们去认真处理和研究:
(一)税源管理问题及影响
1、企业所得税地点变更以及总部经济导致的税源管理问题。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随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纳税地点的变更,对于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其纳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由于新办法对执行就地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具体界定标准不明确,加之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任务个地区利益的不同考虑,使得分支机构分配预缴制度的执行出现较大弹性,另外异地分支机构设立后只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副本,不需要在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上添加分支机构名称,若总机构不及时主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新增分支机构的情况。
2、“老企业”和“新企业”的身份认定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了老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则不能享受。原则上说,新老企业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时间在20xx年3月16日之后还是之前为界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组的增多,企业新办、合并与分立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复杂,难以有明确的标准。
3、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能够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一些已有的非小型微利企业,为了享受低税率,采取拆分、新增法人等方式,人为进行分解、调整企业规模,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变换为符合规定的企业,给税务机关认定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税基管理问题及影响
1、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基确认上原理相同但具体规定差异很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 税基确认标准将会统一,但实际工作中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对政策理解程度和计算方法的不同,都可能导致出现各不相同的结果。
2、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较大,增加了税基确认的难度。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的难度。如新会计准则将职工福利费统一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同时规定应付福利费结余,上市公司可以结余冲减当期管理费用,非上市公司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却依旧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与新会计准则的不吻合使企业无所适从。
3、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明确给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带来不便。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一规定不区分支出性质,“不征税”的精神未真正体现。如果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则进行扣除,则必然造成对不征税收入事实上的征税。
4、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规定不明确,使企业恶意增加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减少应税收入,而适当凭证概念的引入,也给日常征管中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认定带来较大的弹性,使税、企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无形中放宽了税前扣除的条件。如工资薪金的扣除,新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都用了“合理”一词,但“合理性”作为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等差异很容易在征纳双方甚至征管机关内部形成不同的意见,另一方面对“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亦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使用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的劳务人员,企业职工应如何界定缺乏统一的征管口径。
5、税收优惠方面的时间认定规定模糊与相关规定不衔接,给实际工作中具体操作造成了困难。如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新法对企业以前年度结转技术开发费未抵扣额如何过渡处理无明确规定;又如新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而是仅适用于20xx年1月1日后购买的设备还是包含以前购买的设备规定不明。
(三)征管能力问题及影响
1、“一税两管”经过六年多的实践运行,导致税收征管成本不断增加、工作交叉、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给征纳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无法体现税法的刚性,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虽然国家在20xx年出台了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文件,但给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选择上留下了操作空间,企业会随意变动注册资本中货币资金的比例,选择国、地税管理部门,另外由于国、地税两家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程度的不同,势必会造成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倚重倚轻”的问题。
2、所得税优惠由传统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项目优惠为主的方式,给税务机关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专用设备投资优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优惠等享有优惠产业和项目的资格认定问题,由于有关法规和文件对认定部门各方的责任划分不明确,税务机关成为了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而以税务机关的专业领域来看,显然难以承担审核和认定的能力,客观上造成了认定责任和专业能力的失衡,必然带来管理上的隐患和漏洞。“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亦存在类似问题。
3、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所得税相关模块升级相对滞缓,导致软件模块功能与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同步、不衔接,无法真正实现管理与信息化同步发展。新旧税法更替,征纳双方在短期内面临新旧申报表的同时运用,如何及时保证更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是一次考验。
(四)对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影响
1、税率调整对收入的影响
从我市的情况看,管辖范围内原适用33%税率,现在适用25%税率的企业约占盈利企业的29%,其应纳所得税约占我局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98%;原适用33%的税率,现在适用20%的优惠税率的企业约占盈利企业的71%,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占我局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2%,新税法实施后,若以20xx年度数据为基准,不考虑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两因素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税率变化将使企业所得税收入下降9%左右。
2、税收优惠政策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变化对收入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福利企业按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数额进行加计扣除,不再实行全免政策,此政策的实行将增加福利企业所得税收入,以20xx年数据比较,此项变动将使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约2%左右。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大小,则需要等到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减免税审批时候才能体现出来,目前无法测定,但新法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放宽,基本可以确定将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3、扣除项目的变化对收入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扣除政策,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费三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并且要求在支出时冲减20xx年底挂账部分,这将对应纳税所得额有比较大的影响,影响深度将有待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候才能得以测算。
面对以上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想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国家税制改革顺利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到实处,首先应当从机制上给予创新,为税收工作带来新的血脉,其次应不断健全制度,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为契机,强化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工作要求,我们认为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一)从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方面
1、完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税及征管体系。首先要细化计税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利用组织结构变化避税的监督,明确、细化对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做出判定的适用标准,统一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口径,同时,加强对外经营环节的管理,提高总机构对挂靠项目的财务核算的监管;其次理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确所得税征管权限,以保证总机构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
2、优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规定。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表述,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明确工薪扣除标准,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明确福利费扣除衔接方法,明确原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的过渡衔接问题。
3、加紧制订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及审批制度。加快与新税法优惠配套的相关政策的出台,尽快明确原有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有效性;明确税收优惠审批制度,对哪些税收优惠属于审批类、哪些属于备案类,权限、程序如何履行,表证单书、提供资料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应系统化地重新加以明确。
4、为便于企业所得税的日常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避免由于国、地税征管力度的差异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同,应尽快将企业所得税这一单一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放在一个税务部门进行。
(二)从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和征收管理方面
1、加强培训工作,严格规范企业所得税执法。建立县以下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要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养一批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提高整体管理素质,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抵制干预企业所得税执法的行为。逐步建立依据合法、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易于操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加大执法过错追究力度,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2、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重点是突出服务特色,创新服务措施,真正达到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效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税源国际化等特点,紧密结合所管辖企业的实际,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个环节,分别采取加强和改进服务的针对性措施,一是加大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的力度,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各项政策;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简化减免税、财产损失等事项的审批、审核程序,提高效率;三是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电子申报,提高企业财务信息采集效率。
3、优化税源管理机制,强化税源监控。首先要建立税源管理机制,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规范税管员管好税源。其次要建立税源分析机制,准确掌握税源存量,把握税源增量,确保税源管理到位。第三要建立税源监控机制,开发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管理税源信息,使监控系统成为税管员得心应手的管理平台,利用科技力量实现数字化征管,把税源管住、管好。
4、进一步做好日常征管工作,加强所得税税基管理。在着重抓好规范收入确认和税前扣除两个环节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日常工作:首先,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其次,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公平合理,并做好国税、地税核定征收率的协调。第三,对一般税源企业,强化纳税评估,结合所得税税源特点,优先选择重点行业、特色行业、行业税负离散度较大的企业、注册资本在一定额度以上的连续亏损的企业、纳税异常企业等作为评估重点。
5、规范汇算清缴,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税汇算清缴延长到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这给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自核自缴提供了更充足时间,也为税务机关的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汇算清缴工作是检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最好标准,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坚持事前、事中、事后三步管理,认真规范汇算清缴工作每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法人企业汇总纳税和微利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正确界定适用税法的纳税人和基本纳税单位。
6、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要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全国范围的传递和共享;要加快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实现企业所得税多元化申报;要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增加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要逐步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分析预警系统等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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