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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同意转账(优质12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03:04:36 页码:10
申请书同意转账(优质12篇)
2023-11-18 03:04:36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反思的机会,能够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经验和成长。为了写出有说服力的总结,我们需要与他人交流和分享经验。接下来是一些保持乐观心态的秘诀,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正能量。

申请书同意转账篇一

尊敬的院领导:

我于_____年_____月被_______________单位录用。按公司要求,必须于_____月_____日到公司报到参加工作。故申请提前去就业单位参加工作,同时本人将在工作期间做如下保证: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

二.严格遵守就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为校争光;

三.1、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经常向学院老师汇报工作情况;

3、严格按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准时参加有关课程的考试;

4、通讯方式如有变更,及时通知老师;

四.凡在离校期间,因参与违法活动被处理,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伤亡事故或者因毕业设计、学习成绩不合格不能如期毕业等,一概由本人负责,与学校无关。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同意转账篇二

a银行大南支行的《“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理财产品已经向北京市银行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报备,手续完善。2008年2月18日,张某填写了大南支行的《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客户签署卡》,2月19日填写了《境内个人汇购申请书》,同时将5万澳元存入在大南支行处开设的账户内。2月21日,张某与大南支行签订了《申请表-fg理财结构存款a银行“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该产品条款中写明募集期为2008年2月5日至22日,起始日为2008年2月29日,到期日为2013年3月1日,同时对提前赎回权、授权转账、产品风险披露声明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在该产品附表中,张某亲笔书写了“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依据上述条款的约定,大南支行于起始日从张某的账户中划出5万澳元,为张某投资于该理财产品。除此之外,张某还于2月21日、22日分别签署了《客户投资评估问卷》、《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fg理财结构存款”之条款及条件》、《适合度问卷》等。2008年9月24日,张某填写了大南支行的提前赎回申请表,依据该申请表以及张某于2008年10月16日签署的《境内汇款申请书》,大南支行为张某办理了账户关闭及余额资金的结汇转出手续,将余额人民币187元转至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账户内。现张某持《境内个人汇购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陈某证人证言等,认为大南支行在向张某推荐销售《申请表-fg理财结构存款a银行“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理财产品的过程中,违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对张某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亦未就该理财产品的高风险性向张某进行详尽说明,且由于大南支行还存在诱导、欺诈、隐瞒事实等行为,导致张某提前赎回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42621元,故起诉要求大南支行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45621元。

争议的焦点。

理财产品是否合法合规。

在上诉中,上诉人张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大南支行销售的涉案理财产品已经备案,手续完善之说没有依据,故大南支行销售的该理财产品不具备合法性。一是涉案理财产品未依法报请备案,更未征求监管部门意见,涉案理财产品系违规产品。二是大南支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为零,违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9条第2款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的禁止性规定。三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与报备的理财产品介绍不符,大南支行存在欺诈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损失为142621元,除因汇率下跌造成的损失102040元明确外,其余元损失的原因及相关数据均不明确。大南支行将该元损失列为本金损失错误,其目的是混淆是非,因为其不能提供农产品下跌的数据,即使提供了,也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该理财产品只与农产品正向表现挂钩的约定。

被上诉人大南支行认为,《“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理财产品已经向北京市银行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报备,属合法产品。首先,大南支行向张某销售的理财产品已经履行了向监管部门报备的程序,该理财产品合法有效。其次,大南支行向张某销售的是到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但不保证收益,不是销售收益率为零或者是负值的理财产品。再次,大南支行报备的理财产品和销售给张某的理财产品是同一产品,不存在欺诈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是否充分提示风险。

被上诉人大南支行提交了《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申请表-fg理财结构存款a银行“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提前赎回申请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张某对该理财产品的特点及风险性已进行充分了解,张某买进和赎回的行为完全出于自愿,大南支行在接受张某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履行了应尽义务,不存在诱导、欺诈、隐瞒事实等行为,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另外,被上诉人还认为张某签署的合同对涉案理财产品进行了详细描述和介绍,尤其对客户提前赎回可能在本金、收益和汇率上面临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张某在详细了解理财产品具体内容后自主决定购买涉案理财产品。张某在申请表中亲笔书写“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并签字确认。另外,证人陈某没有证明大南支行存在掩盖产品风险的行为。证人陈某的职责仅为前端市场的业务拓展,即介绍客户,其无权与客户签订任何合同或文件,其对具体理财产品合同的内容、条款不知晓,产品介绍和具体签署合同均由大南支行的客户经理许某负责。故陈某的证言不能证明张某所主张的“大南支行存在描述产品不实、只介绍收益不告知风险等故意误导客户”的问题。

2008年9月24日,由于张某个人原因,其向大南支行申请提前赎回,并填写了提前赎回申请表,于2008年10月16日办理了赎回金额的结汇转出手续。因大南支行已在合同中就提前赎回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说明,故张某自愿提前赎回导致本金和汇率损失的责任,应由张某自行承担。大南支行在与张某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隐瞒合同真相等行为,张某要求大南支行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现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中,法院认为进行投资理财即存在收益或损失的不确定性。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大南支行的理财产品条款中,已对提前赎回权、授权转账、产品风险披露声明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张某在委托大南支行投资理财的过程中,签署了大南支行的《境内个人汇购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申请表-fg理财结构存款a银行“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及附表、《提前赎回申请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系列手续,足以说明张某是在充分阅知该理财产品风险性的基础上,仍自愿购买了该产品,后又提前申请赎回。二审法院持相似观点。

是否履行客户风险评估的监管要求。

上诉人张某在上诉中认为,在签订合同前,大南支行未履行客户风险评估的监管要求。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规定,大南支行要先为客户做评估,以便分析客户是否适合购买理财顾问推荐的理财产品。而大南支行却违反了该规定,一直未向张某做评估问卷。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大南支行才对张某做了《a银行客户投资评估问卷》,根据张某在该问卷中回答的内容可以看出,张某根本不适合购买涉案理财产品,但大南支行却视而不见,向张某销售了该涉案理财产品。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2008年2月22日,大南支行才对张某做了另一份《适合度问卷》调查,该问卷是在张某开户及与大南支行签订合同后才做的,违反了a银行针对这款产品的内部管理流程的第四条,就是先给客户做评估,看是否适合购买该理财产品的规定。

被上诉人大南支行认为,在张某签订合同过程中已按照有关规范为张某进行了《客户投资评估问卷》和《适合度问卷》调查。根据《客户投资评估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张某有投资经验,适合购买该投资理财产品,张某声明完全明白该产品的相关风险。在《适合度问卷》中张某选择将持有本结构存款至到期,并接受汇率风险。另外,客户经理许某是在2008年2月21日为张某做的《适合度问卷》,并非是张某所述的2月22日。《适合度问卷》中的日期并非签署日期,而是大南支行金融部对张某签字核对的校验日期。大南支行是参考张某所填写的《客户投资评估问卷》并综合张某的整体情况为其投资能力进行打分,得出其适合投资涉案理财产品的结论。

二审法院根据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双方陈述可以确认,大南支行为张某做了《适合度问卷》及《客户投资评估问卷》调查,张某主张《适合度问卷》及《客户投资评估问卷》系在其购买了涉案理财产品后补做的,且问卷结果显示其不适合购买该理财产品,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大南支行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对张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张某上诉提出涉案理财产品未向有关部门备案及大南支行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由于张某对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几点启示。

从上述判例的审理过程来看,银行对待理财业务应注意以下几点:

应按照监管规定履行理财业务有关批准或报告手续。我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6条和第51条规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向银监会办理申请批准或报告手续。根据该文件,履行批准手续的业务限于:(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2)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3)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本案所涉业务只需履行“报告”义务。这里也需注意,后一手续是“报告”而非“报备”或“备案”,报告的手续要求更为宽松,且监管机构无需给予任何具体的审核和确认机制。对于银行而言,只需证明完成了报告提交手续且监管机构收到即可。

银行理财业务有关文件应按照监管规定进行风险提示。本案之所以法院裁决支持银行,是因为银行的有关理财文件对产品的风险做了较为清晰的提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有关产品的销售时发生在2008年2月,我国银监会在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监管方面还缺乏较为完善的规范,因此银行比较容易达到相关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在风险提示方面有更为详细的要求,银行应特别注意以下事宜:(1)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2)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此外对不同类型的投资产品还有一些个性化的要求。(3)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银行应认真履行客户风险评估职责。本案中客户适合度评估成为双方争议的重点问题,而且评估的时间是最为敏感的问题。为此,银行在实务中应高度重视客户风险评估事宜,并且确保评估在操作流程中限于理财业务有关合同文本的签署时间,确保评估在先,防止被质疑事后补救性评估。《销售管理办法》对客户评估问题做了更高的要求,明确提出产品的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结合,要求银行“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四条)。该文件还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销售管理办法》设置了专门的第五章来规范“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承受能力级别划分、评估的依据、评估结果的告知和客户签名确认、评估的方式和时间、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评估书的审核以及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等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制。基于这些要求,银行的内部管理机制和操作流程应相应跟进,确保监管要求在书面文件和流程中得以实现。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环节也是操作风险易发环节。《销售管理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客户经理及其销售行为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制,银行内部应有相应的机制和措施确保落实,否则,很容易发生违规情形,并给银行带来声誉和经济损失。

申请书同意转账篇三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持有公司(下称标的公司)股权;

3、甲方拟通过合法程序转让所持的标的公司100%股权;

4、乙方拟通过合法程序受让标的公司100%股权,并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意向。

一、甲方有意向转让所持标的公司100%股权。甲方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等股权转让事宜的相关审议、审批、评估等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交易方式转让该等股权。

二、乙方有意向受让该等股权,并愿意按照通过合法方式确定的转让价格支付股权转让款。

三、乙方同意在标的公司股权进入国有资产公开交易程序后,及时参加公开征集,表明受让意愿,并按相关交易程序的规定参加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交纳保证金、及时出价等)。

四、若乙方最终得以受让标的公司股权,双方按签订的正式《产权交易合同》履行相关权利义务;若乙方最终未得以受让标的公司股权,则双方同意按本意向书有关约定执行。

五、本意向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意向金。若乙方最终得以受让标的公司股权,该意向金可折抵股权转让款。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若乙方最终未得以受让标的公司股权,除本意向另有约定外,甲方将该意向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履行相关约定,则甲方不予退还本意向书第五条约定的意向金人民币万元。

七、本意向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八、本意向书自将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20xx年月日。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6篇《合同意向申请书合同意向申请书》,您可以复制其中的精彩段落、语句,也可以下载doc格式的文档以便编辑使用。

申请书同意转账篇四

《通知》明确,自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针对不法分子指导受骗者通过英语界面转账的情形,《通知》指出,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

同时,《通知》加强了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规定,自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申请书同意转账篇五

本人,性别x,身份证,是房屋产权人,现有申请人女儿,身份证;女婿,身份证;外孙,准生证,原户口在,正向你所申请将其户口迁入我户内,我同意将他们的户口报入我户内,请予办理相关手续,谢谢!

房屋产权人: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申请书同意转账篇六

【转账新规实行两日新诈骗手法已经出现!】据网警志愿者反映,近日某群众在自助柜员机取完钱正准备离开时,突然凑上来两名男性人员,向刚取完钱的群众问道:“你好,因我的卡今日取现额度已用完,能不能帮个忙,我把钱转给你,然后你再取现金给我”。

这一幕被路过的银行工作人员看到后,立即上前询问详情。

因诈骗行径败露,两名男性人员立即转身离开。

申请书同意转账篇七

现今社会公众的追求意识不断提升,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来参考自己需要的申请书吧!白话文为大家精心整理了转账退税申请书优秀3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编号:。

海关:。

根据你关签发的税款专用缴款书(编号:_,本纳税人)。

已按规定缴纳税款。按照有关规定,现申请退税(及由此产生的银行。

利息),请予核准。

1、已缴税款金额:。

关税_元,增值税_元,消费税元,……。

2、申请退税理由:。

3、申请退还金额:。

关税_元,增值税_元,消费税_元,……。

5、开户银行:。

6、开户银行账号:。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电话:

注:《转账退税申请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随原缴款书复印件送国库,第二联海关留存。

说明:1.此申请书适用于以银行划转方式退还税款的情况。

2、“申请退还金额”中所涉及的税种应与原税款专用缴款书上所列关税、增值税、消。

费税或其他实际项目一致。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发现多。

缴税款的,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此申请书需附原税款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各一份。

5、此申请书需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xxxx海关:

根据你关签发的。税款专用缴款书(编号:xxxxxx),本纳税人已按规定缴纳税款。按照有关规定,现申请退税(及由此产生的银行利息),请予核准。1.已缴税款金额:

关税0.00元,增值税:113358.64元,消费税0.00元,……。.2.申请退税理由:报关差错3.申请退还金额:

申请人盖章:20xx-2-14。

申请人联系地址:xxxxxx邮政编码:xxxxxx联系人:xxxx。

_______海关:

根据你关签发的税款专用缴款书(编号:__________),本纳税人已按规定缴纳税款。按照有关规定,现申请退税(及由此产生的银行利息),请予核准。

1.已缴税款金额:

关税_____________元,增值税_____________元,消费税____________元。

2.申请退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申请退还金额:

关税_____________元,增值税_____________元,消费税____________元。

注:《转账退税申请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随原缴款书复印件送国库,第二联海关留存。

说明:

1.此申请书适用于以银行划转方式退还税款的情况。

2.“申请退还金额”中所涉及的税种应与原税款专用缴款书上所列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或其他实际项目一致。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此申请书需附原税款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各一份。

5.此申请书需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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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同意转账篇八

本人xxx为xxx部门员工,身份证码xxx,现向公司申请于每月15号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本人上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及各项津贴)转入在工商银行xx支行/分理处开立的xxx账户内。

本人承诺遵守履行银行转账放发工资的。以下事宜:

1、本人务必在工资发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查工资是否到账,如有误,必会及时通知财务部处理,逾期无提出异议的则视作本人确认已收取工资。

2、本人确保所提供银行账号与户名的正确性和时效性,如有变动主动及时知会人事部,如账号不符而引起的纠纷或损失由本人负责。

3、因各种原因而导致工资在银行转账中发生错误的,本人愿意配合处理。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月x日。

以下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处:

申请书同意转账篇九

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经查实,我公司(代理编号:(10位))在贵公司帐面有现申请将余款退回,退回公司详细信息如下:户名全称:

开户行:

开户行所在省市:省市。

帐号:

联系人及电话:

转款原因(选择):

1、汇错法人;2、多汇款;3、因取消订单而退款;4、押金保证金到期退回;

5、因终止与联想合作而将账上余款退回;

6、其它(请说明)。

1、此表转款仅适用于货款,请注明转款原因;

2、代理申请转款的余款直接转入代理帐户;

3、请在表头“联想有限公司。

申请书同意转账篇十

为了给客户供给更好的应用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__________通信有限职责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并经过充分协商,现就有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意向:

一、总则。

1.1甲乙双方拟建立长久及亲密的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_____________的开发与推广。

二、合作资料。

2.1甲乙双方约定初期将共同推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甲方负责建设信息平台,并为乙方供给信息接口,供乙方接入。

2.3乙方负责建立相关数据库,并接入甲方的信息平台,及时供给相关信息。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信息平台供给商,为乙方供给有偿通信通道。

3.2甲方负责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及相关技术支持。甲方承诺对记录备份保存60日,并供乙方查询。

3.3乙方负责相关数据的采集及录入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向甲方供给相关信息。

3.4乙方应协助甲方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相关业务的报批工作。

3.5甲乙双方共同负责业务的宣传与推广工作。

3.6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附件工作进度表”执行。

四、合作事宜正式确定后,双方再就具体合作资料、合作时间、业务资费及分成比例等协商一致并签订正式合同。

五、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如签订正式合同,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如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本协议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之日起恢复执行本协议,协议期限所以顺延。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约束力。

甲方:_______通信有限职责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申请书同意转账篇十一

尊敬的领导:

本人系____专业班(学号:____)学生,由于需要(提前报到/回家),经过家长同意,特向学院申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校前往____________,目的地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并做以下承诺:

2、由于本人不在校造成的毕业手续脱节、失败等问题,责任由本人自己承担。

3、如有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手续,本人保证及时回校办理。

4、家长姓名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同意转账篇十二

《通知》加强了对异常开户的审核,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同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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