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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简短(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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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简短(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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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简短篇一

一、将序言修改为:“中国海洋大学创建于1924年,历经私立青岛大学、国立青岛大学、国立山东大学、山东大学等几个办学时期,于1959年发展成为山东海洋学院,1988年更名为青岛海洋大学,2002年更名为中国海洋大学。2001年成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的创校宗旨,坚持‘重特色、求质量,先做强、再做大’的总体发展策略,遵循‘强化发展特色、协调发展综合,以特色带动综合、以综合强化特色’的学科发展思路,坚持‘特色立校、科学发展、树人立新、谋海济国’,发展成为学科门类齐全、海洋和水产学科特色显著的高等学校,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为国家海洋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由国家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学校由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共建。”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xxx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海纳百川,取则行远’的校训,秉承‘崇尚学术、谋海济国’价值追求,以扎根中国大地办特色显著的世界一流大学为发展方向,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七、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依法依规”。

八、将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xxx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监督。”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xxx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国xxx中国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十五、删去第二十条。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任免。”

十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十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参加会议。工作需要时,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确定有关专家学者、单位负责人、师生代表列席会议。”

十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公平公正的遴选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以及不是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及设置;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学历教育标准以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标准和办法;

“(五)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并决定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评价规则;

“(九)对重要学术成果推选作出评价或评定;

“(十一)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就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委员若干,由相关校领导、学部、学院、中心负责人以及师德师风高尚且学术造诣深厚的教授担任,由主席提名。”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评价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质量;

“(三)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审议研究生导师资格确定和管理的相关办法;

“(五)审议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

“(六)负责学校与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履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二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共建单位代表、校内外著名专家、知名校友、社会贤达、捐助者代表等组成。”

二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中国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二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团体,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努力为同学服务。”

二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校内各xxx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中国xxx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十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十、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独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下,实行相对独立的经营与管理。”

三十一、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三十二、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工作岗位。”

三十三、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十四、将第五十条第七项修改为:“(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十五、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岗敬业,立德树人,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六、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简短篇二

近期,我校启动了《中国矿业大学章程》修订工作,按照修订工作程序,现将《中国矿业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并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大学章程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总依据。我校章程自2014年4月经教育部核准实施以来,在学校改革与事业发展中发挥了“”作用。与此同时,由于近年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章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办学目标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新的奋斗目标、理念等需在章程中同步调整。对照这些依据,我校章程无论在思想内涵还是条款表述方面已多有不一致之处(如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程等),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与我校章程第之规定,基于以上情况,应按程序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期间,学校也专门与教育部xxx进行了沟通,目前国家法律和教育政策法规在经过前几年较重大变化之后已趋于平稳,当前章程修订的外部时机已比较成熟。2019年,为配合章程修订工作,学校对全校20多年来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校内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集中清理,学校制度建设进一步科学、规范。综上,近期经学校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动议,常委会讨论后决定正式启动我校章程修订工作,并将其作为学校2020年的一项重点工作。

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吸纳高等教育和我校改革发展的制度和实践成果,按照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方向和目标,立足学校实际,健全内部治理体系,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为创建能源资源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将按照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广泛征集校内外各方意见,努力使章程修订成为总结经验、凝聚共识、完善治理、增进和谐的过程。具体修订工作则既要于法有据、稳妥审慎,又要在理解消化好国家政策法规、新理念新精神基础上,立足学校实际和特色,努力体现前瞻性、引领性和导向性,为学校下一步改革与发展留出制度空间。

章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过去5年来新修订的《中国xxx党章》《xxx宪法》《xxx教育法》《xxx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国家关于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的重大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主要包括: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家“双一流”建设方案、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等;是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确定的新的发展方向、目标、理念和战略等。

近期,学校专门成立了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刘波书记和宋学锋校长担任组长,蔡世华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常委、助理为成员。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党委发展规划部、发展规划处,机关各部门为修订工作组成员单位。12月21日,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开会,通过章程修订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修订工作;12月23日,在工作组全体成员单位中做了工作动员和部署,在校内外广泛征集意见。

截至1月6日,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共收到修订工作组成员单位、个人提交的原始意见建议条。在此基础上本着重要、确切的原则,统筹考虑、统一修改,提出初步修改建议,经1月7日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提请教代会审议。目前初步修正建议涉及序言、总则、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任务与办学形式、学校成员、组织架构、教学与科研机构、财务与资产、校园文化与标识等章节共44条73处。请各位代表围绕以上原则和重点,广开思路,畅所欲言,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将认真研究讨论。此外,涉及学校办学历史、英文校名、办学理念、校风校训、当前改革事业发展重大事项,下一步学校还将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论证。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力争上半年完成修订工作报教育部审核,通过新章程的颁布实施推动我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加快能源资源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夯实制度基础。

附:中国矿业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

如有意见、建议,请发送至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简短篇三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理事会由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著名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合法募集和引用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六条学校可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七十七条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倡导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可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学位互授、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七十八条学校每年对教学、科研、专业、学科、管理等核心办学指标进行自测自评,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及社会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简短篇四

东南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高等学府之一。前身是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后历经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88年5月,学校复更名为东南大学。2000年4月,原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与东南大学合并组建新的东南大学,南京地质学校并入东南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xxx教育法》、《xxx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东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译文:southeastuniversity,由国家设立,简称东大,英文缩写:seu。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2号。学校设有九龙湖、四牌楼、丁家桥三个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xxx东南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自主权的行使。

第七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八条学校坚定不移地走以创新为主导的研究型大学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与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建设道路,坚定不移地走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深化改革创新,切实推进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坚定地向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迈进。

第九条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条学校大力弘扬以人为本、止于至善、追求卓越的精神,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

第十一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十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xxx教育部主管、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等职权。

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并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支持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无效。

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举办者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但该项决定系属学术事务的除外。

第十八条学校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简短篇五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训为“诚、朴、勇、毅”。

第八十条学校的精神概括为“扎根杨凌、胸怀社稷;脚踏黄土、情系三农;甘于吃苦、追求卓越”(简称“西农精神”)。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图案由大圆环、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内圆环象形图案和学校创建年份“1934”构成,金、白、绿三色套印。主要象征生命科学,体现农、林、水主题,表达产学研结合、传承农业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办学思想。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旗为白绿套印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旗面中央为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用白底绿字(徽)和绿底白字(徽)两种方式印制。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歌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歌》,黎琦、王军道作词,赵季平作曲。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9月10日。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简短篇六

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49年12月,时名为华东人民革命大学附设上海俄文学校;1952年11月,经中央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俄文专科学校;1956年6月,经xxx批准,更名为上海外国语学院;1963年9月,经中央批准,列入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94年2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更为现名。

建校以来,学校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家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建校初期,应新中国建设之急需,学校在俄语专业的基础上,逐步增设了其他外语专业,培养了大批优秀外语人才;20世纪80年代起,学校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率先创建了“外语专业+非语言类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了一大批外语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进入21世纪,学校立足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大背景,致力于培养高端国际型人才,努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外国语大学。

第一条为建设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xxx教育法》、《xxx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简称“上外”;英译为shanghaiinternationalstudiesuniversity,简称“sisu”。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xxx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xxx教育部,由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积极为上海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践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促进多元文明沟通,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的使命。

学校积极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引介世界先进文化,努力培育海纳百川、胸怀天下的大学文化。

第五条学校以引领和推动中国外语教育改革与发展为己任,突出质量,彰显特色,坚持多科性、复合型、国际化的办学方向,致力于发展成为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的基地,成为以外语为特色的多学科领域知识创新的平台,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库,成为中外文化沟通的桥梁。

第六条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育人目标是培养卓越人才,即具有全球视野、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外语特长,并能够畅达进行跨文化沟通和交流的高端国际型人才。

第七条学校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八条学校立足于外国语言文学传统优势,坚持多学科交叉协调发展,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国际化办学品牌。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xxx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

第十条学校住所地为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虹口校区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松江校区位于上海市文翔路1550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简短篇七

法定代表人:林雅琍。

1、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根据《^v^教育法》、《^v^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设立。

2、学院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

3、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是具有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努力创造条件,向全日制本科院校发展。

宗旨:学院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为准则,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旨在培养适应本地区、省内外和海峡两岸经济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规模:

办学规模短期4500人、中长期6000人。

层次。

1、高职层次:三年制,设置染整技术、现代纺织技术、纺织技术与针织服装、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工艺(服装加工技术)、服装设计与工艺(服装制版技术)、人物形象设计、纺织品检验与贸易、财务管理、会计、酒店管理、电子商务等三十一个专业。

2、采取与国内外名校合作联合办学(含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层次)的方式。

3、各种形式的长、短期职业培训班。

形式:

1、全日制高职;

2、积极联系和筹组国家认可的专科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点等办学形式。

学院的举办者是厦门富丰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学院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委派董事会董事;

3、有权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由厦门富丰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

2、学生学费;

3、政府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资产性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依照《^v^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建立严格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权利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其中出资方厦门富丰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选派3人、学院院长1人、党委书记1人。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满一期可连任。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委派。

1、聘任和解聘院长,并报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核准;

2、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3、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设置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大会推举产生。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董事会可设执行董事1名(可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执行董事由董事会成员大会推举产生。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为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须有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的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后生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4、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5、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院设院长,院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院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院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院长是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3、提出学院内部设置组织机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4、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7、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学院设立党委,下设党总支和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校内部新设立机构或机构调整时,党组织应同步设置或调整。学校变更或终止时,学校党组织由上级党委做出调整或撤销决定。

民办高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2)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3)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4)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5)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6)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v^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学院党委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学院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领导班子一般为5名。党委委员由学院党员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以及部分院(系)党员负责人组成,形成合理的人员、年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学院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先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再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补选。院系党总支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委员名额一般为3名。按照“政治思想好、党务强、业务强”的“双带头人”标准配齐配强党总支(支部)书记。

学院对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收费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学院在需要时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院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院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学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学院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学院修改章程须由董事会召开会议,经2/3以上成员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简短篇八

第五十五条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聘用和聘后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细化岗位分类、确定岗位等级。

第五十七条学校岗位实行集中规划、分类核定、动态管理,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合理配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岗位结构、数量可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聘期适度调整。

第五十八条校内二级单位岗位数量由学校统一核定下达,实行分级聘任。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设立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聘用权限进行聘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原则上不受各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岗位聘期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岗位聘期及工作职责,按岗位职责实施分类考核,建立以聘期考核为主、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第六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标准,并建立与岗位分类管理相结合、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有关特聘岗位人员,可根据聘任需要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简短篇九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使学校各项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根据《^v^教育法》《^v^高等教育法》《中国^v^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英文名称northwesta&funiversity,缩写为nwafu。

第三条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与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共建。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v^思想、^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经国本、解民生、尚科学”办学理念,突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办学特色,以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为目标,积极为旱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七条学校按照研究型大学定位确定办学功能,培养新时代服务现代农业的学术精英、创新创业技术领军人才和社会发展管理人才,造就堪当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学校全面贯彻落实^v^^v^给全国涉农高校书记校长和专家代表回信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顶天”、“立地”两个发展方向,积极实施人才强校、国际化、信息化三大战略,切实履行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文明、人类健康、乡村振兴四大学科使命,争做卓越农林人才培养的标杆、引领干旱半干旱地区未来农业发展的标杆、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标杆、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的标杆以及校地深度融合发展的标杆,努力建成产学研紧密结合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农业大学。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简短篇十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含系、部、所,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工作。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重大事项中的主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四条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委(党总支)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科级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等的选配任用;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党建工作的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四十六条学院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教授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是教授治学和专家学者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组建、职责和议事规则按《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0人以下的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本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组织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推进院务公开的重要渠道。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本院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代表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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