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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部服务客户总结范文如何写 车管部服务客户总结范文如何写好(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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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部服务客户总结范文如何写 车管部服务客户总结范文如何写好(4篇)
2023-01-13 02:16:00    小编:ZTFB

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和实践活动。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车管部服务客户总结范文如何写一

1.1. 加强叉车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叉车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

1.2. 确保叉车的安全运行,避免公司财产和人员受到损失和伤害。

二、范围:

公司所有叉车和涉及的管理、驾驶和使用部门和人员。

二、职责:

3.1.设备管理部:

3.1.负责叉车的申购、报废、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等工作。

3.2,负责设备台账中叉车的登记、管理卡、维修记录的登记。

3.3. 负责叉车年检、大修的对外联络。

3.2.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公司指派的叉车维保管理人员):

3.1.1.负责叉车的日常点检、维护和保养。

3.1.2. 负责叉车用配件、燃油的控制和申购。

3.1.3.负责叉车年检、大修的联系和协调。

3.1.4. 负责叉车各车间、部门使用外的日常协调和调度。

3.1.5. 负责叉车驾驶员作业过程的安全作业的指导和监督。

3.2.叉车使用部门(车间、仓库等):

3.2.1.负责所属叉车工的工作分配和考勤。

3.2.2.负责所属叉车工的薪资核算。

3.3.叉车工:

3.3.1.服从专属使用部门的工作安排。

3.3.2.在使用专属使用部门使用外,服从叉车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

3.3.3.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和日常保养。

3.4.监察部:

3.4.1.按本规定的要求,对叉车管理和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检查和处理。

四、具体的管理、作业规定:

4.1.叉车管理:

4.1.1.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叉车由设备管理部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叉车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4.1.2. 叉车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车车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4.1.3. 设备办理不应建立健全每辆叉车的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2 驾驶人员管理:

4.2.1所有驾驶叉车人员必须市、区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2.2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操作资格。

4.2.3无证、无效及过期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叉车操作。

4.2.4非工作期间叉车司机不准操作叉车玩戏或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4.2.5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和闲谈。

4.2.6.叉车驾驶员须服从使用部门的安排,使用部门使用间歇期间,经叉车维保管理人员与各使用部门协调后的统一调度。

4.3 叉车钥匙管理:

4.3.1叉车钥匙由使用部门指派专人保管,并做好上下班的交接,由当班负责人收发。

4.3.2操作人员离开车辆,必须拔下钥匙,做到“人离钥匙离”。

4.3.3 使用结束后,钥匙需及时交还到当班负责人处。

4.4 使用前点检:

4.4.1.叉车驾驶员在驾车前须做好叉车的自我点检。

4.4.2.按照《叉车点检表》(如附件1)对叉车各个部位和系统进行仔细检查

4.4.3.点检完成,对叉车车况进行判别,车况良好投入运行,发现异常即停止运行并及时报告叉车维保和管理人员,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由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判别,达到良好状态,方可投入运行。

4.5. 行驶过程安全注意事项:

4.5.1.叉车起步时要由慢而快,应先对制动器和转向功能进行验证,要看清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方可起步。

4.5.2.前后换向时,应使叉车完全停止后方可进行。

4.5.3.转弯时必须慢速行驶,倒车是须注意车后的人和物品。

4.5.4.叉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r。

4.5.5.叉车不得载人行驶,除司机室外,其它部位严禁乘人。叉车在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

4.5.6.叉车行驶过程中须时刻注意行驶路径上的物品,防止物品损坏。

4.5.7厂内叉车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毫米,门架须后倾。不得作剧烈的刹车和急转弯。

4.6. 叉运货品和装卸过程的安全原则及注意事项:

4.6.1.在未发动前必须注意车辆周围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确保运载的安全。

4.6.2.在叉起物品是须注意周围其他物品的位置,防止货叉叉坏和倾覆其他货品。

4.6.3.货叉在规定的负载中心,最大负载不超过额定起重量。如货物重心改变,其起重能力应按车上起重量规定执行。

4.6.4根据货物大小调整叉间距离,注意货品的平衡,使货物重量均匀地分配两叉之间。

4.6.4货叉插入货堆时货叉架应前倾,货物装入货叉后货叉架应后倾,使货物紧靠叉壁,然后才可行驶。

4.6.5升降货叉时,一般应在垂直位置下进行。

4.6.6在进行装卸时必须使用手制动,使叉车稳定。并绝对禁止叉架下有人。

4.6.7车辆不得超载使用,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 。

4.6.8货叉架前后倾至极限位置或升至最大高度,必须迅速地操纵手柄置于中间静止位置。在操纵一个手柄时,注意不得使另一个手柄移动。

4.6.9当搬动货物时,货物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叉车应倒车低速行驶。正常情况严禁倒车行驶。

4.6.10严禁用货叉等属具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禁止单叉作业或用货叉顶物、拉物,禁止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物品,禁止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禁止高速叉取物品。

4.7.叉车的停放和应注意事项:

4.7.1.叉车在停止使用时,应按定置管理规定,在定置地点停放,随用随开,用后及时归位。

4.7.2.停车后,拉紧手制动杆,换档手柄置于“空”速档。

4.7.3.工作完毕,货叉应置于地面,不得悬空,将车刹稳。

4.7.4. 清洗车内外的污物,检查各部紧固件连接有无松动或渗漏。

4.8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置:

4.8.1.叉车在行驶和叉运、装卸过程中损坏公司设施、物品和叉车本身,或因疏于点检和维护造成叉车非正常故障等均属于叉车事故。

4.8.2.叉车发生事故时,应马上报告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叉车维保管理人员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事故的内容和性质报告给使用部门的主管和设备管理部门。

4.8.3. 使用部门的主管和设备管理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以书面形式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经生产运营执行审批后,报监察部门备案。

4.8.4.由叉车维保管理人员、设备管理部和叉车使用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跟踪预防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4.9.叉车管理和安全使用的奖惩规定:

4.9.1.对违反本规定4.2“驾驶人员管理”相关条款的,第一次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第二次发现扣发200元,三次以上,扣发500元。

4.9.2.对违反本规定4.4,“使用前点检” 按照《叉车检查表》中的项目在上车前对车况进行检查,或是存在不检、漏检及不及时上报检查结果的情况。凡是由下一位检查出的前一位未报告的问题,由前一位员工承担责任。第一次扣罚50元。第二次扣发100元,三次以上扣发200元。

4.9.3.对违法本规定5.5“行驶过程安全注意事项”,和4.6“叉运货品和装卸过程的安全原则及注意事项”造成公司设施、物品和货品损坏的,每发生一次除了按造成的损失的30%作出赔偿外,第一次追加扣发150元。第二次追加扣发200元。三次以上追加扣发500元。

4.9.4.对违反第4.7,”叉车的停放和应注意事项”的,除4.7.1按《车间定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外,对违反其他条款的,每次处罚50元。

4.9.5.对违反4.8“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置”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上报和处置者,每次处罚200元。

五、附则:

5.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生产运营中心和公司监察部。

5.2.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前实行。

最新车管部服务客户总结范文如何写二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控制公务车费用的支出,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车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直属单位公务使用的各种小轿车、面包车、吉普车、客货两用车。辅助生产用车(含通勤车、因业务关系外借车辆、营销用车、生产经营驻外单位用车、救援、采购运输等车辆)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公务车配备标准的拟定、选型购置的指导和公司内部调剂调拨;负责总部公务车维修审核。

第四条 公务车采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车单位申请

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三、集团公司批准

四、选择车型

五、车辆购置

六、手续办理

七、车辆管理使用

管理流程示意图如下:

第五条 公务车配备标准

一、上年度综合利润指标完成在100万元以下的单位,且已完成利润计划,可配备公务车一至两部,标准为15万元以下轿车一部,11万元以下轿车一部。(购车价值均含车辆购置税,下同)

二、上年度综合利润指标完成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两部,标准为价值18万元以下轿车一部,价值13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三、上年度综合利润指标完成15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二至三部,标准为价值18万元以下轿车一部,价值13万元以下轿车一至两部。

四、综合利润指标完成3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三部,标准为20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15万元以下轿车两部。

五、综合利润指标完成5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三部,标准为25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17万元以下轿车两部。

六、综合利润指标完成10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四部,标准为30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18万元以下轿车三部。

七、综合利润指标完成20xx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四部,标准为40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20万元以下轿车三部。

八、邯郸站可配备二部公务车(配备标准同前),各县汽车站和直属单位原则上不配车,如确因工作需要,可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和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副总裁同意后,提交总裁办公会批准。已实行站司合一的汽车站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由主管公司提出申请,按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车辆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情况公务车购置另行办理。

一、亏损单位和吃经费补贴单位不准购置新车,确因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批准,由集团公司内部有偿调拨。

二、由于业务的特殊性,阶段性产生较大利润的单位,公务车配备不参照第五条标准,购车须经集团公司研究批准。

三、因业务关系需要外借车辆的,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考察确需的,由业务主管副总裁签署意见,提请总裁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公务车购置、更新,所选车型优先在集团公司所属汽贸公司销售的车型中选购。

第八条 辅助生产性用车的配备不在配备标准范围。如确实需要,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并纳入考核。

第九条 所有经集团公司批准购买的公务车辆必须及时到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和监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年终按各单位计划内实有公务车数由审计部进行考核。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超标准配备公务车的单位,由集团公司统一内部调剂使用。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不得超标准配备公务车,否则除对超标的公务车进行没收外,还要对车属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在用公务车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6年足额提取折旧标准执行。未足额提取折旧或使用年限未达到6年,原则上不准更新。

第十二条 购置新车(含二手车)必须以单位名义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行驶证牌照。本规定实施前购置的车辆,凡没有以单位名义注册登记的,必须予以更正,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新购车(含二手车)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正式登记后,必须将原始单据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帐,并按公司规定提取折旧。

第十四条 公务车修理由驾驶员提出,须经单位车辆技术管理部门鉴定同意,填写公务车派修单,到指定厂家修理。修理费用需经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方准到财务报销。总部车辆的维修费用1000元以内的,由安全技术部部长审核,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安全技术部部长审核,办公室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总裁审批报销。

第十五条 车辆费用标准

公务车费用按车型实行年度综合定额指标管理,分季度(月)实施,年终考核。定额费用包括:(1)燃润油费;(2)维修保养费;(3)年度检审费等。

一、年综合费用定额:(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执行)

二、各单位要建立专项公务车费用管理台帐,分季(月)

制作卡片,建立审批制度,严格掌握不准超支。年终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进行审计,实行超支罚款(超多少罚多少)。

三、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建立总部公务车费用台帐和全司公务车费用信息库,按月记入单车费用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报请领导处理。

第十六条 公务车使用管理

一、车辆使用范围

1、领导工作用车。

2、来宾及主要业务关系人员的接送。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他人员:

(1)因公出入携带大额现金或贵重物品的;

(2)处理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紧急任务需到现场的;

(3)工伤及工作期间危重病号的抢救;

(4)外出公务或特殊情况的用车;

(5)经领导批准的其他需用公务车的行为;

公务车的使用应本着工作优先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

二、公务车驾驶员管理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2、严守出车纪律,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动用车辆。执行出车任务时,不得超越时限和运行范围;

3、爱护车辆、装备,增强责任心,对车辆勤于维护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出车执勤,要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出车及工作期间严禁喝酒,严禁超速超员、强超强会。严禁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和非因公动用车辆,否则发生意外一切损失后果自负。

三、公务车停放(包括外出执行公务期间)必须停放在有专人看管的正规停车场点;夜间有车库的应放入车库,严防发生车辆被盗及火灾、损失等情况,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总部实行车辆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公务车管理办法。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车辆使用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公务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最新车管部服务客户总结范文如何写三

根据区纪委下发的《超标配备公车及公车私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我局对本单位的公务及执法用车使用、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局对公务及执法用车使用管理高度重视,根据《市城管局的车辆管理规定》制定了《车辆管理使用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公务及执法用车的使用管理。坚决落实纪委的规定实行车辆定点加油,限车号、限油品、限定额;定点在政府指定的有资质修理厂统一维修,统一结算;车辆手续全部齐备,保险及年审全部办理。由办公室分管车辆,落实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主要领导亲自督促指导,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加强公务及执法用车管理、执行公务及执法用车规定的重要性。

加强公务及执法用车使用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的用车行为,不但是个人廉洁自律的体现,也关乎到整个单位的形象。我局专门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出台了《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一再强调公务及执法用车使用人,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在行为上要严格遵守,坚持实事求是,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不要有任何特权思想,不要有不负责任的态度,严格遵守公务及执法用车管理制度,不准越线搞变相公车私用,不许借公务之名行私事之实。一旦发现未经报批的非公务用车情况,必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和纪律,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局里用车采取每台车定责任人使用,出了事就找该车的责任人,避免事后责任不清。

我局公务及执法用车的日常运行维护由办公室负责,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规范有序。每个节假日之前都对车辆责任人进行提醒,除正常值班用车外,如有紧急任务的,也必须先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批准方可使用。除此之外,我局还定期逐一排查在公车管理、执行公务及执法用车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以有效杜绝出现公车违法违纪现象。

我局安排指定办公室对单位的车辆进行清理核实,将车辆信息登记造表,各台车辆相关手续全部归档。登记上报的信息真实、完整,不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通过本次对全局车辆进行自查自纠和审查核实,掌握每辆车的情况,将每辆车的文件相关资料整理归类,存档保管。经自查,我局目前没有发无公车私用和违法违纪现象。

我局将以本次开展公务及执法用车问题专项检查工作为契机,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要求,强化日常监督,做好车辆使用管理基本信息的登记,规范车辆使用手续。下一步,由于城管体制改革的推进,城管下基层,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我局执法车辆已经交付给各街道、乡镇城管队使用,车辆管理责任也将一并移交给当地政府。

最新车管部服务客户总结范文如何写四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十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

十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9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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