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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机关单位供货协议书通用(实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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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机关单位供货协议书通用(实用11篇)
2023-11-23 12:46:26    小编:ZTFB

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科学素养的培养应该从小学开始。总结需要突出自己的思考和发现,而非简单罗列事实。在情感表达中,我们可以运用一些情感管理的方法,以更好地表达和管理自己的情感。

机关单位供货协议书通用篇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v^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豪庭房屋维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豪庭房屋维修工程。

2、工程地点:上海市松江区××路×××号。

3、工程范围:本工程涵盖××豪庭部分住宅楼屋面、外墙体漏雨及室内墙面、棚面发霉维修等工程,具体内容见附件:甲、乙双方及监理人员共同签字的工程量技术联系单。

4、合同工期:开工日200×年×月×日,竣工日200×年×月××日,该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因天气或其它因素影响施工,经甲方确认同意后乙方可以适当延长工期。

二、工程服务形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三、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及监理人员就需要维修部位及工程量,进行技术联系单形式会签,工程量以甲、乙双方及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后的技术联系单内容为基准,甲、乙双方依据上海市20xx定额进行结算,确定工程总造价。

甲、乙双方将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书和甲、乙双方及监理人员共同签字的工程量技术联系单,作为合同附件附后。

四、工程总价。

暂定为人民币××万元(最终以甲、乙双方确认的结算值为准)。

五、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乙方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企业规范及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对甲方提出的问题,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维修工程结束后,由甲、乙双方及被维修房屋的业主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以三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记录单》为准。在竣工验收时,对于甲方或业主确认的尚未修复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按甲方的要求继续维修,并承担逾期责任。

六、工程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支票。

2、合同签订且乙方正式开工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暂定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款。

3、施工完毕且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工程交付使用后十五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结算,结算值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值的60%。

4、乙方维修过的部位经过一个雨季过后,未发现渗漏、发霉现象,甲方于200×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至结算值的95%。

5、剩余5%工程款留作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十日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将保修金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6、甲方每次付款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同等金额的工程款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七、保修。

1、自乙方维修工程完工后,乙方须对全部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

2、工程保修金为工程款的5%,保修期满后十日内,甲方将保修金的剩余部分无息返还。

3、保修期内,如维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保证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派人进行检查及维修,并应在甲方确定的合理期限内修复完毕,如乙方逾期未派人修复或二次维修后仍出现问题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所需费用和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施工工艺要求操作,维修后的工程如果再出现发霉、渗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两天内修复完毕,并承担由于再次出现发霉、渗漏问题而引发的一切影响和经济赔偿的后果。如住户装修、物品遭受损失的赔偿等。

5、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巡访,做好回访记录,并对存在隐患的质量问题,予以及时解决。乙方现预留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和电话,以便通知乙方进行维修。

机关单位供货协议书通用篇二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承接甲方清扫保洁工作,为了规范运作,保证质量,双方协议如下:

局机关的公共场所:包括会议室、走廊、楼梯、阳台、厕所、车库、机关大院。

二、保洁要求。

1、会议室:地面整洁、门窗明净、桌椅摆放整齐;室内无蛛网、无灰尘、无污垢。

2、走廊:地面无纸屑、杂物;楼道的墙面、玻璃整洁无污垢。

3、楼梯:地面无纸屑、杂物;扶手无蛛网、无灰尘。

4、厕所:门窗洁净、地面无杂物、墙面无灰尘、无蜘蛛网;便池无污垢。

5、机关大院:清扫及时地面无纸屑、杂物;不得有垃圾堆积和污水。

三、付款方式:

乙方保洁完工后,经甲验收合格,一次性付给乙方保洁费_____元(_____元整)。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机关单位供货协议书通用篇三

根据国家发改委、^v^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要求,为确保全面将节能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突出抓好节电、节水、节气、节油为重点,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在节能减排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广大机关干部职工树立节俭意识,自觉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节能降耗目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以20xx年为基数,每年节电5%、节油5%、节水5%。

(二)全县公共机构要完成党政机关办公室低效照明产品淘汰任务,全部更换成节能灯具。

(三)创建一批节能示范单位。

(一)节约用电。

1、空调系统节电。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18℃,并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坚持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2、照明系统节电。公共机构所有办公场所加快推广使用节能灯具,鼓励利用自然光照明,除阴雨天外,原则上白天不开照明灯具;夜间加班后要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对公共区域进行照明控制改造,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机关办公区及办公楼公共场所照明限时开启、间隔开灯,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

3、办公设备节电。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机等办公机具不用时,应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以及下班后,要切断电源,减少待机消耗;办公室无人时,应随手关闭电脑、饮水机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壶等大功率耗电材料。

(二)节约用水。

1、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检查更换老化的供水管路及零件;自觉检查、处理和通知相关人员及时解决供水故障,杜绝跑、冒、漏、滴和长流水现象。

2、对公共机构水耗超标的洗手间设施、绿化灌溉设施、食堂用水设施等进行节水改造。

3、对有草坪及花草树木的公共机构,浇水尽量使用雨水,并采用滴灌或者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机关单位供货协议书通用篇四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______交给乙方开车接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负责将孩子______从家里接出送到孩子所在学校()。

2、乙方一天共接送孩子四次,必须保证准时接送,不能耽误孩子上课。

3、乙方必须保证孩子安全,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接送孩子工资______元,上缴租,一次性付清。

5、乙方车牌号:

6、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机关单位供货协议书通用篇五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应当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招标投标平台及专家库,为建设单位、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专业运营单位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专业运营管线和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应当实现终端价格,逐步实行二次供水同城同价,并将二次供水费用纳入终端水价成本。供水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改造,改造工程由市、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完成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并签订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机关单位供货协议书通用篇六

根据《^v^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大厦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

2.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1.承担大厦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承担大厦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垃圾库、抽风排烟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承担大厦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承担大厦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承担大厦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大厦消杀。公共区域绿化等。

6.承担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

7.对大厦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大厦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监控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大厦保安工作。

8.为大厦业主提供社区文化娱乐服务。

9.做好大厦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建立、保存。

10.做好政府法规和行业政策所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按________________考评标准执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管理。

1.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大厦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住宅物业每平方米____元/月。商业物业每平方米____元/月。

2.大厦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乙方应在每月____日前,向缴费业主提供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明细帐单并接受业主查询。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程序收费,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

3.甲方应协助乙方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甲方承诺不怂恿、煽动业主不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侵害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4.乙方应按规定购买车场保险、大厦公共设备、设施等财产保险,按规定为其员工办理普通社会保险(按南州相关标准)和人身意外保险(每人____元/年)。保险费列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开支。

5.乙方应按政府、行业法规,如实列支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用,按政府规定提取____%的物业管理服务佣金,不得隐瞒物管收入,虚报多报支出费用。乙方弄虚作假、乱收费、做假账,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

6.大厦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____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____个月),账目公布前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____日以前,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乙方不公布账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7.甲方有权聘请独立会计审计机构每年对上述帐目进行查验审核一次,审计费用在物业收费中支出。乙方提供的帐务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将构成甲方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第五条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__________。

1.大厦专项本体维修基金按政府收费标准,每平方米____元,随物业管理服务费一齐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然后以业主委员会名称单独建帐列项,按政府规定的专项本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

2.大厦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按物管公司先立项报价,业主委员会审核签字后才实施的程序进行运作。

3.大厦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账目,每____个月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____个月),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账目公布前由业主委员会送交乙方核查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____日以前。

4.业主拖欠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由乙方按照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规定办法进行处理。

5.大厦____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指用于南州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指定项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开发商追讨。在大厦须动用该专用基金时,且原大厦开发商拒绝支付该专用基金的情况下,由业委会负责。

第六条乙方自律承诺。

1.乙方应同大厦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加强沟通,相互尊重;接受大厦业委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2.乙方承诺,不作假帐、乱收费,定期公布物管帐目,严格按________标准提供管理服务。加强大厦治安巡逻管理,若因物业安全管理违规、失职、脱岗,造成业主家中被盗,财产损失和其它意外事故,除现金、有价证券、珠宝、古董外,乙方将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物业车场管理责任,造成业主车辆被盗,乙方将承担赔偿责任。承诺大厦治安消防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

3.乙方承诺,不干涉业主委员会的正常监督、维权活动。

4.乙方对大厦的改造计划须征得业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管理服务期限。

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

1.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____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大厦资料等交接清单,送业主委员会审核。大厦物业收费财务帐目,应于合同终止后的____日之内,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财务公司进行审计。

2.乙方愿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____天,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合同到期前____天召开)进行表决确认。管理服务期间无重大失职过失,无账务弄虚作假,表决结果业主满意率达到____的,由业主委员会直接同乙方续签合同。

3.业主大会表决,业主满意率达不到____,原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另行招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4.新老乙方的交接过渡期最长为____个月,原乙方应提供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____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日万分之____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欠费期超过____个月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对欠费期超过____个月的业主,可提起讼诉进行追讨,败诉方除补缴纳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2.乙方服务未达到服务标准,给物业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

3.乙方未给予甲方交接过渡期而擅自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全体业主____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计算。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和解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式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机关单位供货协议书通用篇七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或者限制业主交纳水费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三十九条鼓励业主大会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将服务内容、标准、期限、选聘方法以及选聘结果向业主公示。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与物业服务人共同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测算结果作为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参考依据。

物业服务人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因业主欠交物业费发生争议的,物业服务人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四十三条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退出期限的,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人不得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尚未结清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有权依法请求支付,但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或者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为由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十五条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办理交接手续,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一)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移交的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

(三)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四)物业改造、维修和养护资料;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原物业服务人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物业服务人故意破坏共用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暴力阻止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料交接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供水、市场监督管理、消防、公安、卫生等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

应急物业服务内容仅限于垃圾清运、二次供水、电梯运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操作管理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的服务事项。应急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专业运营单位报告: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隐患或者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提供物资和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

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领导干部、党员业主、业主志愿者及社会志愿者,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防控机制,提供应急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未达到引入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表决,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第四十九条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价,并记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机关单位供货协议书通用篇八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时,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考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下方式划分或者调整:

(一)新建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二)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按照现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划定;

(四)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且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有争议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已经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视为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业主。

业主依法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以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相关文件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六条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经三十名以上的业主或者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提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筹备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七条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代表组成。建设单位未派代表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应当占筹备组总人数半数以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规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以及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同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筹备组应当在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资料移交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以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机关单位供货协议书通用篇九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移交资料和财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评估报告含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负有物业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单位供货协议书通用篇十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保持互惠互利达成事宜如下:

一、保洁承包及费用。

1、保洁清扫承包时间为三年,从20xx年7月2日至20xx年7月2日止。

2、保洁清扫卫生,商场面积为4.1万平方米,1楼至4楼,在承包期不得转让和对包承包。全年清扫保洁费为壹佰万元整,甲方付款时间从8月1日支付给乙方费用,每月按捌万叁仟叁佰叁拾元整,打入个人卡内,不得有误。

二、保洁清扫范围与要求。

1、保洁工作形式为日常保洁。商场上下班时间为8:30至晚9:00为准,清扫时间由乙方另行安排。

2、保洁范围1至4楼,和每个楼层卫生间、大厦外门前。

3、保洁要求:保洁全商场清洁干净无果皮、纸屑、无暴露场内垃圾,商场清理物和纸箱由乙方处理,不得有外人插入。

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保洁、清扫服务费。提供更衣室两个、仓库一个、办公室一个,所有用品乙方自付。

2、甲方对乙方保洁清扫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如乙方保洁打扫人员工作不干净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重新打扫干净,让甲方满意为止。

3、乙方全部承包甲方商场内纸箱,一切清洁工具和工作人员服装由乙方自费承担。(再从台清扫机由乙方垫资购买,一年到期甲方必须返还乙方垫付款)。

4、乙方认真完成规定内作业项目和标准时间,确保清洁干净,达到甲方满意。

5、乙方派遣人员的工资,人身完全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关单位供货协议书通用篇十一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障。物业保修金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

物业保修金按照“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在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保修金中列支。

保修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保修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结余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设施,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建物业服务用房,费用计入房屋建设成本。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不得配置地下室、车库、储藏间等房屋。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分割、转让、抵押,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已投入使用但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通过提供其他用房、等值资金等方式提供。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或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已经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五)擅自拆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公共管道和设施;

(六)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以停放车辆等方式阻塞主要道路或者出入口,扰乱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制造噪音干扰业主正常生活;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梯日常运行的检查与管理,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维修。

电梯达到规定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业主公示,积极协调办理报废事宜。

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人向业主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约定保管费用。

第五十六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按照规定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续交。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入资金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业主大会授权,收入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人代收代管。收入资金由物业服务人代收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收入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收入资金收支账目应当每六个月公示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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