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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任免决定书范文范本(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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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任免决定书范文范本(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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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任免决定书范文范本篇一

(拟被责令限期治理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地址:一、适用限期治理之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我局认定:你单位因(污染源)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污超标(或者超总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3.(其他证据)二、适用限期治理之依据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治理。

你单位必须于年月日之前,完成以下治理任务:

*县环境保护局。

机关任免决定书范文范本篇二

第六条运行单位应当遵守南水北调工程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工程设计运行技术条件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工程安全与保护知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第七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南水北调工程巡查养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养护,如实记录巡查养护情况。

运行单位发现危害工程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工程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南水北调工程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工程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改造、更新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运行单位对南水北调工程进行巡查养护、检测、维修等作业时,工程沿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工程安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机关任免决定书范文范本篇三

2.对不起,资料正在更新中,如有不便,呈请原谅!

呈请、上诉及重新审议#。

4.已发出破产呈请或入禀清盘的个案。

5.呈请规则对财政和人手并无额外影响。

6.呈请规则的条文概述于以下各段。

7.以呈请方式提出上诉。

8.刑事破产呈请书。

9.呈请书的答辩人。

10.债权人的呈请书。

11.撤回呈请书。

12.鉴于呈请规则属技术性质,因此无须进行公众谘询。

破产呈请(由有律师代表的债务人提出)之存档程序及聆讯程序。

14.如呈请人去世;或如有多于一名呈请人,最后尚存的呈请人去世;。

15.在提交呈请书前5年,你有没有与任何人以下列方式订立交易?

16.当雇主呈请强制公司清盘时,在法律规定下,雇员仍享有一定权利和保障。

17.呈请规则规定如何及何时将有争议的选票(如有的话)送交存档,作审讯之用。

18.另一项检讨中的问题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3p条向行政长官提出呈请。

19.第4条(呈请认可)团体协约应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呈请主管官署认可。

20.原讼法庭可缩短或延展任何人根据呈请规则而需要作出任何作为的限期;以及。

机关任免决定书范文范本篇四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南水北调工程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捕捞、垂钓、洗涤、打场晒谷或者在非社会通道上通行车辆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运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巡查养护、检测和维修、应急演练等职责的,由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任免决定书范文范本篇五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需补充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命。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由省长提请常委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

第七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

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第九条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工矿、农垦等地区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属市辖的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市、不属市辖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市、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一条省长、副省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提出辞职时,经提请机关同意后,报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以后,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在工矿、农垦等地区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由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原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他人员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所在机构撤销后,其职务自然消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员的职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市、不属市辖的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省、市、不属市辖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时,须提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七条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任免单位应进行认真考察,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十日前将提请任免的报告,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和拟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进行了解和考察。

第十八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的时候,提请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须到会介绍情况,常务委员会也可以要求被任命人员到会回答问题。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在工矿、农垦等地区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个别任命,以及对决定代理职务、撤销职务的.,采用表决器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解决。

常务委员会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民检察分院副检察长的任免,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命,以及对上述人员决定接受辞职的,采用表决器表决或举手表决。

常务委员会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在工矿、农垦等地区设置的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和不属市辖县(市、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命,以及对上述人员决定接受辞职的,委托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报告,常务委员会以审议通过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告的形式决定对上述人员的任免。通过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告,采用表决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对任免人员的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投票时,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负责监票计票工作,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征得出席会议人员同意,计票人由会议工作人员担任。

投票表决,所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表决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时,表决无效,需要重新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决定之前,不得到任或离职,提请任免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公布。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分别书面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决定任命的个别副省长外,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8月3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即行废止。

机关任免决定书范文范本篇六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姓名、住址等墓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以_____________(申请赔偿的案由)向_____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提出_____________(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叙述侵权李实和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_________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认为,_____________(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__________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第一种,决定赔偿的,写明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

第二种,不予赔偿的,写明对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机关任免决定书范文范本篇七

被复议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检察长。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复议申请人向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期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复议申请人不服,现依法提出复议。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2、责令被复议申请人退还复议申请人违法划扣的个人财产_________________元以及利息。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月,被复议申请人在侦办韩某某案件时,以复议申请人涉嫌诈骗为由进行立案侦查,后将复议申请人移送到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被复议申请人将复议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_现金划走。划走的款项中,包含了复议申请人合法的个人财产,至今还有_________________元没有退还。复议申请人多年来,多次到包括被复议申请人在内的有关部门一再反映,但被复议申请人一直拒不退还。

复议申请人认为,被复议申请人违法办案,给复议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复议申请人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起赔偿请求,但被复议申请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做出决定。复议申请人特提起复议,望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复议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机关任免决定书范文范本篇八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受理_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____条第____款第____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任免决定书范文范本篇九

第二十二条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宪法、法律,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提出质询案、进行述职评议等方式,了解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在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撤换本市各区、县人民法院院长。

(五)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撤换本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海海事法院院长可以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提案人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撤销职务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职务的议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撤销职务的议案,先由人事代表工作委会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的意见,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撤销职务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所有撤销职务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被提出撤销职务人员的陈述。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撤销由它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回答问题。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意见。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海事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可以采取按表决器表决的方式;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撤销职务的议案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市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国家机关。

机关任免决定书范文范本篇十

第九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有特殊情况的,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初任及提任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的检察人员,提名人应当同时报送被提名人员的简况、提名理由等书面材料。提出免职案时,提名人应当说明免职理由。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海海事法院院长等提名人提出的任免案进行审查,并向常委会报告。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要求提名人或者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员的情况作补充介绍。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的意见,决定将任免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明情况,答复询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各分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被提名人员应当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分组进行审议。分组审议后,必要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分组审议的情况。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议,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的院长提请任免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案,在审议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对同一任免案所提请任免的人员采取一并表决的方式表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但不得另外提名任免他人。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者离职。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第十八条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产生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个别部门一时难以确定人选的,可以适当推迟提请任命,但市长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在两个月内分别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一时难以确定人选的,可以适当推迟提请任命,但提名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而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但应当由原提名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或者合并而离职的、退(离)休需免职的、在任职期间去世的,均不必办理免职手续,但应当由原提名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机关任免决定书范文范本篇十一

被申请机关: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

申请事由: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1.书证___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___________份。

4.证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机关任免决定书范文范本篇十二

1、呈请人和答辩人已在(地址)共同居住。

2、呈请人在婚姻期间没有生下其它仍然在生的子女。

3、公元1880年,铁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俄国收到一些来自私人的呈请书,要求获得在远东地区建造铁路的特许权。

4、去年的九月,我呈请读者来信告诉我自己都有什么心事,还答应过会在此处回答一些电子邮件。

5、除了本通知的反向信息,您提交的请愿书的说明需提供有关呈请批准后进行处理的其他信息。

6、选举主任所作的决定,将为最终决定,除以选举呈请书提出质疑外,不可循任何法律程序提出质疑。

7、在提交本呈请书之前,即自(日期)至今,婚姻双方已经连续分居至少一年。

8、现连同此项呈请书提交一份本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9、选举主任所作的裁定,除以选举呈请书提出质疑外,不可循任何法律程序提出质疑。

10、呈请人已经或将会为答辩人提供妥当的经济援助。

11、这个计划将呈请批准。

12、呈请人和答辩人均以喷鼻港为居籍。

13、在^v^结束后,战时生产局还积极呈请行政院为美国专家授勋。

14、我们的办公室附表访谈的基础上,呈请核准日期和对现有资源。

机关任免决定书范文范本篇十三

议案是行政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议案的功能给予下列定义: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v^或^v^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这个定义是比较狭窄的,制作主体限于各级政府。在公文的实际运作中,议案的使用范围要大于上述限定。《^v^全国^v^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全国^v^主席团、^v^常委会、^v^各专门委员会、^v^、中央^v^、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v^提出属于全国^v^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v^提出属于全国^v^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v^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提出议案。”这些显然超出了^v^办公厅的职权范围,在《办法》中不可能给予表达。所以,《办法》中对议案所下的定义,仅限于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

政府向人大提出的议案、非政府机关向人大提出的议案、人大代表联名向人大提出的议案,这是议案的三种不同类型。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的是政府向人大提出的议案。其它议案与政府议案并无太大差异,可妨照制作。

(二)议案的特点。

1.制作主体的法定性。

按^v^办公厅的规定,只有各级政府才能向同级^v^提出议案。即使参照^v^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议案作广义的理解,有权提出议案的仍然是少数的法定机构,党团组织、社会团体、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都无权提出议案。因此,议案这种文体在基层使用很少。

2.内容的特定性。

宪法和^v^组织法规定,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v^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超出人大职权范围的议案,不会被大会接受。

3.适时性。

议案必须在各级^v^或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否则也不会被列为议案。

4.必要性和可行性。

适合提交人大会议审议的事项,必然是重要事项,而且议案中提出的方案、办法、措施,也必须是切实可行的,才有可能获得通过。因此,针对性、必要性、务实性、可行性,这都是议案必须具备的品质。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这些都是撰写议案的基本原则。

二、议案的分类。

(一)立法性议案。

立法性议案主要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政府机构制定了某项法律或法规之后提请人大审议通过时;二是建议、请求某行政机构制定某项法规时。前者如《^v^关于提请审议〈^v^著作权法(草案)〉的议案》,后者如《关于尽早制定我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议案》。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性议案。

关于财政预算决算、城乡发展规划、重大工程上马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提请^v^审议批准时使用的议案,就属于重大事项的决策性议案。如《^v^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动员全市人民综合治理开发建设浑河沈阳城市段的议案》。

(三)任免性议案。

行政机关向权力机关提请任命、免去或撤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请求^v^审议批准的议案,就是任免性议案。如《^v^关于提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四)建议性议案。

以行政部门的身份向权力部门提出建议,也可以使用议案。这种议案有些像建议报告,供^v^审议、采纳。

三、议案的写法。

(一)标题和主送机关。

1.议案的标题。

议案的标题采用常规公文标题模式,有两种写法,一是发文机关+案由+文种,二是省略发文机关,案由+文种。前者如《××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市乡镇企业条例〉的议案》;后者如《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后的^v^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议案标题一般不能采用发文机关加文种或者只有文种的写法。

2.议案的主送机关。

议案的主送机关,只能是同级^v^及其常务委员会,不能有其他并列机关。要采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得随意简化。

(二)议案的正文。

1.案据。

议案的第一部分叫做案据,顾名思义,这部分要提供提出议案的根据。由于内容不同,这部分的篇幅长短在不同议案中会有很大差异。下面是《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动员全市人民综合治理开发建设浑河沈阳城市段的议案》的案据部分:浑河是辽宁省第二大河,流经沈阳规划城市段50公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浑河沈阳城市段河槽乱采乱挖,河障杂乱繁多,不仅直接影响城市安全防汛,而且严重污染城市环境。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浑河综合治理的重大决策,提高城市防洪能力,缓解地表和地下水缺乏的矛盾,促进生态平衡,改善城市功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高科技、大生产、大流通、现代化、国际化的沈阳,根据外地经验和近几年的充分准备,组织动员全市人民对浑河进行综合治理和开发建设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此,市政府向市十一届人大第三次常委会提出议案,请大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这个案据和常规的根据、目的、意义式的公文开头很接近。有时案据部分内容很复杂,文字也很多。如《^v^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案据部分超过全文的一半,对于这样一个耗时耗资十分巨大的工程,将理由阐述的充分一些,是很有必要的。有时案据可以写得很简短,如《^v^关于提请审议〈^v^著作权法(草案)〉的议案》,就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目的式”写法,不过三四行、百余字而已。

机关任免决定书范文范本篇十四

第十一条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征收的工程用地范围组织划定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并公告。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二)排水,排污入渠,弃置固体废弃物、生产和生活垃圾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和工程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保护范围并公告。

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二)引江济汉干渠工程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二百米,引江济汉东荆河节制工程橡胶坝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上下游各延伸一百米。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应当符合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工程运行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运行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边线外三百米内、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外一千米内实施爆破、开采地下资源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安全。

第十八条运行单位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所在区域设立界桩、界碑、标识等保护标志,在工程经过的主要路口和村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泵站、水库的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在禁渔区、限行区设置相应的禁止性标识标牌。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南水北调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堤防、护岸等工程设施;。

(二)侵占、迁移、损毁、妨碍观测、通信、照明、输变电、交通及防护等工程配套设施;。

(三)在输水隧洞、渠道、管线、倒虹吸等上方种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

(四)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五)在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或者通行履带车辆等;。

(六)其他损害南水北调工程的行为。

第二十条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跨河(渠)交通桥、生产桥和输变电线路等非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主体及管理责任,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位于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农用地维持既有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非农用地可依法调整规划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规划调整应当符合南水北调工程规划,保障工程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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