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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报奖励模板范文汇总(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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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报奖励模板范文汇总(汇总13篇)
2023-11-19 01:39:44    小编:ZTFB

总结是一个重要的自我反思过程,它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身的优点与不足。学会合理运用连词可以使文章衔接自然、逻辑清晰,下面提供几个常用的连词用法。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的精华,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对您的总结写作有所帮助。

申请举报奖励模板范文汇总篇一

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有效地打击制黄贩黄、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等违法活动,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扫黄工作小组、财政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制发的《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是指向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辖区内制黄贩黄、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等违法活动,其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有功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举报和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查获的案件,不属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第三条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案件查处情况,按下列原则予以适当奖励:

(一)举报制作、销售、储运“邪教”类出版物、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出版物,经查实并收缴此类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分别在一百册、盘(盒)以上的,按每百册、盘(盒)五十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二)举报制作、销售、储运盗版及其他非法出版物,经查实并收缴此类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分别在一千册、盘(盒)以上的,按每千册、盘(盒)五十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三)举报放映淫秽录像,经查实并收缴其淫秽影碟、像带和放映设备的,按每案一百元至三百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四)举报非法从境外引进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查获收缴的光盘生产线每条(含一条双头)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采用相关设备组装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查获收缴的光盘生产线每条三万元至十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五)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额的限制。

(六)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视举报情况,其奖励金分配由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决。

第四条根据举报查获收缴的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应交由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销毁。

第五条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二)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

(三)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

(四)颁发奖励金。由办案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奖;举报人领奖时,应履行签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等手续。

第六条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要对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披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基金。奖励金由市财政局从拍卖非法光盘生产线和扫黄打非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八条各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1997年制发的《关于对举报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重大案件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的办法》(武扫办〔1997〕12号)予以废止。

一、奖励对象 

二、奖励范围 

(一)举报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四)举报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六)举报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七)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八)举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三、奖励标准 

3000元的奖励;5000册(盘)以上的给予3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四、举报的受理 

由各级“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五、奖金兑现 

承办处室:省“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举报奖励模板范文汇总篇二

进一步扩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覆盖面全面落实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的各方责任,

扎实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联系方式 公司火灾隐患接受群众举报。

举报电话:13506911018 

举报电子邮箱:http:// 

三、举报受理办法 

1、举报人以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举报火灾隐患均可。举报人应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实施奖励;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班组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2、接到举报时,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应认真填写《火灾隐患举报受理登记表》,并立即上报领导并立即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并实施同时在24小时内给予实名举报人答复。

3、经初查核实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将立即向隐患队组发出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复查。

4、举报受理登记表以及核查材料等基础资料由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并按规定登记建档。

四、举报奖惩 

1、为了充分调动职工举报火灾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经调查核实后将分别给予实名举报人如下奖励: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灭火阀,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2、为了维护火灾隐患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捏造情况、多次恶意进行举报试图利用举报来达到某种目的或以举报名义故意干扰正常秩序的要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队组或者个人对火灾隐患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民举报火灾隐患将可能获得消防部门的奖励。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11日公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办法(试行)》,以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火灾隐患举报投诉。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张高-潮介绍,在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和执法人员、单位,均为奖励对象。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且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奖励的信息为未被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掌握或发现的有效信息。

《办法》规定,群众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对于市民举报的火灾隐患,一般性有效线索,每条奖励50元;对于在重大活动、重点节日和专项整治期间反映的有效线索,或反映处于政治中心区或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区域或单位的有效线索,每条奖励100元;对于一个时期持续发挥显着作用,协助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消除火灾隐患和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的,每年年终评选10人给予1万元现金或同等标准物质奖励。对于借举报之名故意诬告他人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励的,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举报奖励模板范文汇总篇三

为了切实做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园安全工作。同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特制订霞浦幼教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教职工奖励方案

(一)班主任奖励方案

1、每月对班级进行的安全考核,作为学年末班主任考评的一个项目。

2、在优秀班集体评比中,同等条件下,一学年未扣安全分的班级优先。

(二)教职工奖励方案(包括班主任)

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奖励金额在20—100元不等):

1、对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给予精神鼓励。

2、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能在第一时间妥善解决或消除安全隐患的,在年终考核中给以安全加分,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如遇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奖励第一举报人。

说明:已列入学校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项目,不再予以奖励。

二、社会人士奖励方案

欢迎热心人士参与幼儿园的平安校园建设,对于校外关心幼儿园安全的家长、来客,发现校园隐患的能及时报给学校,我们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甘肃省有奖举报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e#

2011年11月16日,我省正宁县境内发生了一起校车接送幼儿园学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校车内21人死亡(其中19名是幼儿园学生),43名幼儿园学生受伤。为了严厉打击校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校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甘公(交)发〔2015〕18号),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道路范围内对校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发现校车有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公民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举报一经调查核实,即兑现奖励。

(一)非法改装校车的,一次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饮酒、醉酒后驾驶校车的,一次奖励人民币800元。

二、公民发现本《通告》列举的校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采用当场拨打举报热线“110”或“122”电话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实名举报。

三、对于公民举报的校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立即出警进行调查取证,一经查证属实,在3个工作日兑现奖励。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兑现奖励,可以直接派员送达或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五、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违法行为人索要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具体举报情况。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七、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列入办案经费补助项目予以解决。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申请举报奖励模板范文汇总篇四

举报奖励是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我也曾多次参与举报活动,而从这些经历中我领悟到了许多道理和体会。以下是我对于举报奖励的心得体会。

首先,举报奖励能够有效地提高社会治理效能。社会治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和相关部门难以全方位地监管和管理社会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而举报奖励机制的出现,则为社会治理提供了一种有力的补充。通过悬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可以激发公民的积极性,鼓励更多人参与到社会监督和举报活动中来。这无疑能够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减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举报奖励有助于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本身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行为,举报人可能会受到报复、威胁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然而,由于举报奖励机制的存在,举报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和支持。首先,举报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奖励,弥补了其举报所需付出的成本。其次,相关部门在处理举报信息时,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这为公民举报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和放心的渠道,使其可以无畏于举报丑恶行为。

再次,举报奖励的存在能够促使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打击。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常存在,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线索和证据,这些行为难以得到查处。然而,一旦出现举报奖励机制,情况将截然不同。举报奖励所悬赏的经济回报,会吸引许多人关注并积极寻找相关线索和证据。这将大大缩短打击犯罪的时间,使得那些犯罪分子没有藏身之地。举报奖励的存在,让我们看到了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对无遁天地,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举报奖励能够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公民素质。在举报过程中,举报人需要对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了解和判断力,同时需要具备一定的勇气和责任心。这使得举报人不仅在维护社会安全和正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公民素质。在举报过程中,他们会对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进一步加强。这对于完善法治社会建设而言是非常有意义的。

综上所述,通过参与和亲身体验举报奖励的过程,我对其深入了解和认识。举报奖励不仅具有促进社会治理、保护举报人权益、及时打击违法犯罪以及提高公民素质等诸多优点,同时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发挥作用,搭建一个良好的奖励机制,并加强对举报活动的评估和监督,使其发挥出更大的激励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安全和有序的社会。

申请举报奖励模板范文汇总篇五

为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的监督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及时发现和掌握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确保公平、公正、廉洁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人士可以举报:

(1)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请托人的宴请、礼品或钱物的;

(2)在委托拍卖、评估、鉴定和审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承办具有回避情形案件的;

(4)泄露审判机密的;

(5)为律师介绍案件或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收取好处的;

第二条  举报采用实名制。由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接待举报者书面或口头举报,并负责发放奖金。

第三条  经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查证属实的,根据事件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200元—3000元奖励。发给举报人的奖金由违法违纪行为人负担。

第四条  院纪检组、监察室为举报者保密。

第五条  院内制作《灵台县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奖励告知书》,在审查立案环节随同案卷材料一并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为了打击企业经济、治安犯罪,共同营造安全、有序、节约环保的生产、生活环境,创造良好的企业氛围,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切身的合法利益和公司财物不受侵害.为了规范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司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司的工作、生产、经营和科研秩序,根据工业城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工业城子公司,内容主要是工业城公共治安安全隐患举报和职工违纪违法行为举报两个方面.

为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工业城治安环境集中整治活动的积极性,鼓励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倡导每一位员工讲友善、讲团结、顾集体、讲效率、杜绝浪费、爱惜公司财物。以主人翁的姿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满腔的热情,共同创造安定有序、团结友善的企业环境,让安稳的企业成为我们财富累进的动力,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犯罪线索的人员予以奖励。

(1)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认真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

行政纪检部门:各行政中心/部门(车间、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其内部人员的工作纪律作风管理及督促内部管理人员的廉政工作,负责举报具体事宜(具体联系电话及负责人待上级指示)

1.凡在工业城内参加生活、工作、生产、经营和科研的人员,均有权力和义务参与工业城公共治安安全隐患举报工作。   2.保安人员主要工作是预防和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本企业内部安全与稳定。广大职工对保安人员工作可以监督与投诉。

3.受理发生在本企业有关危害治安(民事纠纷)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4.受理职工对危害企业安全和工业城公共安全(危险作业、保护措施不全等)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5.对人为破坏公司财物诸如破坏宿舍财物、办公材料等行为举报。

6.对企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责任人不明确行为的举报。

7.对工业城职工之间发生的殴打、侮辱、敲诈、抢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举报。

8.对企业制订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火、防盗、防暴、防破坏、防泄密等的安全设施或技术防范装置)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时举报。

9.对妨碍、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毁企业财产,侵害企业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人进行举报。

10.受理对工业城已经发生的治安事件掌握信息材料,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事宜。

13.受理管理人员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领导、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行为举报。

14. 对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司”和“组织”的名义,在为本公司、本部门经济效益作贡献的伪装下,大肆贪财掠物的行为进行举报。

15.对职工,不论职位高低,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及有接受供应商、合作单位的礼品、钱物、宴请等行为进行举报。

16.对管理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侵占、挪用公-款克扣职工工资虚假财务收支等行为进行举报。

17.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公司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进行举报。

19.对责任人员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进行举报。

20.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行为进行举报。

21.对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

22.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举报。

23.其他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

:根据举报人所举报的案件性质、类别、提供的线索价值分级报告公司上级给予奖励:(1)举报的盗窃案经查证属实直接破案的奖励(  )元至(  )元,直接抓获盗窃案的嫌疑人奖励(   )万元至(   )万元。(2)举报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奖励(   )元至(   )元。(3)举报的重大伤害抢劫、破坏公共设施、泄漏公司秘密等的案件线索经调查直接破案的奖励(   )元至(   )元。(4)举报的一般违纪违规等侵事实线索,经调查直接受行政处罚的奖励(  )至(  )元;其他一般案件线索奖励(  )元至(   )元。(5)重大侵财型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举报,经查证直接破案的奖励(   )至(   )元。(6)举报逃犯线索或直接抓获逃犯的由公安部门按作案类别和级别给予奖励。(7)若举报人对上述事实捏造或无中生有经查证属实视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对广大职工举报的线索,受理部门在受理举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由查证负责部门将查证情况通知举报人。奖励一般在案件破获、查处或逃犯抓获(  )日内进行。公司财务部门将根据举报人指定银行账号支付奖金,结发工资时打入帐号.并将奖励通知单送达举报人.扣罚方式雷同上述奖励方式.

1.举报人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举报。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不超过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保安部负责人对密码采取保密措施。保安部分别在办公室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和信箱。(1)电话举报。举报联系电话:0758-3633110或0758-3633185胡荣党(队长)15992302249潘斗应(副队长)  13432454588李广波(副队长)13536965721  (分公司内保是否也要列入) (2)信件举报。投递信件信封上要注名“案件举报”字样。(3)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以直接到保安部举报治安事件线索。受理部门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将详细登记举报内容,并告知举报线索编号,以便查询和领奖。

举报人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举报。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不超过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受理部门负责人对密码采取保密措施。(    )部门分别在办公室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和信箱。(1)电话举报。举报联系电话()(2)信件举报。投递信件信封上要注名“案件举报”字样。(3)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以直接到(     )部门举报线索。受理部门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将详细登记举报内容,并告知举报线索编号,以便查询和领奖。

。其中,:0758-3633110(受理关于工业城公共治安安全隐患举报);:0758-()(受理关于――――的举报)、()部:(受理关于―――的举报);()部:(受理关于―――的举报)()部:(受理关于―――的举报)

申请举报奖励模板范文汇总篇六

为鼓励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章用水及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供水秩序,保障供水设施安全,保证全市正常的生活、生产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1、无用水计量器具盗水的;

2、供水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协助用户盗水的;

3、拆除、破坏、伪造、倒装供水计量装置的;

4、非火警,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5、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7、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9、以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举报方式

2、举报盗水的,需详细提供盗水者、盗水地点、盗水方式、盗水规律等情况;举报违章用水的,需提供违章户的`详细地址及名称;举报危害供水设施的,需提供危害者名称及危害的具体地点。

3、对机动车撞损消防栓逃逸的,需准确提供肇事车辆的牌照号码;

4、对公司工作人员协助用水单位盗水的,提供相关证据、协助人员姓名及工作部门。

三、举报、报漏奖励标准

凡属首报上述各类盗水和违章用水以及供水管道和设施漏水的第一人(指同一处问题,经证实在此之前无他人举报或报漏的),经查证核实后,给予奖励。具体举报奖励标准如下:

2、凡举报第一项第3—5条内容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

3、凡举报第一项第6—7条内容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元;

4、凡举报第一项第8条内容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200元的;

5、凡举报第一项第9条内容的,按具体情况奖励;

集团内部工作人员发现上述问题的按最低档奖励金额予以奖励。

四、奖金领取方式

1、实名举报的,凭举报人的身份证领取奖金;

3、报漏人凭身份证领取奖金;

4、凡代领奖金的,凭代领人和举报人或报漏人的身份证领取;

5、无身份证的,也可凭其他法定证明身份的证件领取奖金。

五、结果认定

举报信息由水务执法中队、营业监察科、分公司(营业所)共同核准确定,每周予以结算发放。

六、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我公司为举报人严格保守秘密,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3、举报和报漏范围仅限于公司产权范围内的供水管道和设施。

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保险欺诈罪的主体、罪名成立条件进行准确界定,制定更严厉的惩处措施。建立对举报保险欺诈人员的奖励制度。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 气。打击保险欺诈已成为社会课题。为有效应对保险欺诈,欧洲、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保险欺诈体系,取得 了较好成效,其思路和具体举措对当前我国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于这个 保险问题 一直都很受关注,本文就为您详细解读。

国外反保险欺诈的

主要措施

从20世纪中叶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开始大力打击保险欺诈。其思路大体可以概括为“立法先行、政府推动、公司为主、行业联合、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治理”。主要做法有:

(一)立法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实现反保险欺诈法治化。在美国,保险欺诈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立法机构通过《反保险欺诈法》、《保险欺诈局法》、《车险承 保前检查法》、《特别调查科法》等众多法案打击保险欺诈行为。这些法案对欺诈警示语、强制报告义务、特别调查科、承保前的车辆检查等事项作了强制性规定, 对从事正常反保险欺诈的保险人给予民事法律责任豁免。在韩国,《刑法》规定: “故意导致保险事故,事故发生后投保,夸大收入及伤残情况,替换驾驶员及车 辆”和“事后放置被害者及被害物,为骗取赔款进行长期治疗,虚报治疗费用、零部件,虚报夸大备品使用情况及修理费,伪装不明事故”的犯罪行为都认定为欺诈 罪,即保险欺诈处罚适用于欺诈罪。

(二)政府制定具体政策,对反保险欺诈工作进行指导。美国要求大多数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个内设部门——特别调查科,作为反保险欺诈的常设机构,专门从 事对可疑案件的调查,为公司其他部门员工进行反欺诈培训;在保险监管机构内设立反保险欺诈局,在州政府所在地设立总部,另在一些城市设立分部,负责指导各 保险公司反欺诈工作、调查重大欺诈案件、教育消费者等,并将涉嫌犯罪的欺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韩国在行政部的金融监督院内设有保险调查室,负 责鉴定保险机构的保险犯罪预防状态、引导各公司强化特别调查功能和改善法律环境;在警-察厅内设调查局智能犯罪科,各地方警-察厅及警-察署设调查组和机动调查 队,除日常对保险犯罪进行调查外,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专项调查1至2次。

(三)保险公司发挥反保险欺诈的主体作用,实现工作常规化。在美国,反保险欺诈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的一种经营文化,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内部控制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公司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英国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了反保险欺诈部门,建立了基于心理学的保险欺诈计算机 监视系统,识别保险欺诈索赔,检查文件的有效性,采用重置赔偿方法抑制保险欺诈行为。

(四)行业内部加强联合,实现资源共享。日本设立了非寿险犯罪预防委员会,由警署和非寿险公司代表组成,其分支机构遍及47个主要大中型城市和广大农 村地区,主要作用是促进城市之间、地区之间及城区之间有关反保险欺诈的信息交换,协助警署对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取证。美国建立了反保险欺诈联盟,由消费者组 织、保险公司、执法部门等组成,主要工作是推动有关反欺诈立法,对公众进行反欺诈教育,对行业欺诈数据进行储存、信息交换等。英国建立了保险人联合会,通 过设立反保险欺诈热线、协调保险人和警方联系、组织和管理各种反保险欺诈的数据库和软件等方式推动反保险欺诈工作。韩国的财产险保险协会建立了“黑名单” 搜查系统,定期制作保险犯罪嫌疑犯及关系人的事故详情表,供行业查阅。

(五)部门之间积极合作协调,实现共同监管。英国保险人联合会下设反保险欺诈与犯罪局,作为保险人与警方联系的纽带,要求配备专门警力,加大保险欺诈 打击力度;在案件侦察过程中,协助警方调查,向警方提供相关专业知识,加快案件处理进程。日本的非寿险协会与警署定期举行会议,配合对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取 证,交流防范保险欺诈的经验教训。

(六)深入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反保险欺诈氛围。英国通过反保险欺诈热线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反保险欺诈,对于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的举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 励;引入市场机制,由商务调查公司开展专门调查。美国保险公司经常面向保户、潜在投保人、内部员工等开展多样化的预防性宣传教育活动,向客户传递诸如保险 欺诈是犯罪、公众是保险欺诈的最终受害者等观念,从源头上堵住可能出现的各类欺诈活动。通过教育,公众会自觉抵制保险欺诈,也会向保险公司、监管机构提供 有关保险欺诈案件的线索和信息。

申请举报奖励模板范文汇总篇七

为了更好的规范车间工作人员的行为,也更好的防止车间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望车间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1、车间主任对给排水车间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2、车间主任编写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3、成立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由副主任及工段长组成)。

4、安全员负责对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督促检查、员工安全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台帐,及时把检查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培训情况汇报安环处。

5、车间负责督促各工段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1、新入厂员工和来厂培训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2、员工家属、儿童及无关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员工进入岗位前,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佩带好劳动保护用品。

3、员工在班前和班中不准喝酒,发现带酒味上班者,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4、车间要害部位:锅炉房、主控室、油库、配电站等,非本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5、2米以上(含2米)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派专人监护。

6、特种设备的管理要落实到人,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或工具,未经批准,不准动用。

7、严禁非电气人员接电源或从事电气设备、线路、开关的检修、操作等工作。

8、行灯和机器设备上照明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槽罐、沟道、潮湿场所使用的照明灯为12伏,绝缘必须良好。

9、各种设备、工具开动或使用前,要经过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起重物品时下方严禁站人。

10、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器等,要经常检查、效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11、严格执行工艺指标,按工艺规程和操作法进行操作,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制度。大型设备的检修和倒换实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制度。

12、设备运行中,擦洗和加油时不准触动转动部位。

13、检修(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检修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在非动火区内动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14、生产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

15、人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人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16、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备可靠,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接地(接零),绝缘必须良好,否则不准使用。

17、车间和仓库内的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并经常检查、维护。

18、为保护地下的电缆、管道和构造物,防止人身和其他事故,需动土施工时,必须按“动土(动工)安全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待批准后方可施工。

19、自行车必须放入规定的车棚中,严禁进入生产区内。

1、挂有“危险”标志的地方。

2、进行起重作业的场所。

3、在进行电焊、气焊的场所。

4、在进行检修、安装或高空作业的地方。

5、正在运转的设备附近。

6、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土石方作业的沟、坑、孔、洞近旁。

7、厂内生产区动火要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8、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9、除发生火警、火灾外,各种消防用具,器材和设施,未经领导同意,不准随便动用。

10、高压线下,严禁站人和堆放物品。

11、酸碱储罐区,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人员卸酸碱和使用酸碱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私自发放酸碱。

12、油泵房和油管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禁止打手机,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未经批准不准放油,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1、禁止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

2、禁止非木工动用电锯、电刨。

3、禁止非焊工从事焊接作业。

4、禁止非机动车驾驶员动用车辆。

5、禁止在厂内用明火照明。

6、禁止在厂内焚烧杂草、垃圾。

7、禁止在厂内及生产场所吸烟。

8、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危险场所。

9、禁止不戴安全帽进入交叉作业区。

10、禁止未系安全带登高作业。

1、检修任务不明确不修。

2、没有安全防范措施不修。

3、带压设备不修。

4、带电设备不切断电源不修。

5、不切断有害物质来源不修。

6、危险物质设备不经过处理不修。

7、容器内部作业分析置换不合格不修。

8、设备结构和性能不清的不修。

9、正在运行的设备不修。

10、空中悬挂设备无牢靠措施不修。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监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进入未成年人。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或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空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处罚的目的是惩前毖后,保证维持有效,有序的工作水准,保障车间和员工的权益。

1、在禁烟区内吸烟者,罚款200元,严重者承担一切后果。

2、进入生产车间不戴安全帽者,罚款50元,员工操作设备时不准戴手套进行操作。

3、上班后,不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罚款60元。

4、在工作岗位上睡觉者罚款50元。

5、在上班期间看与生产业务无关的书籍、报纸,罚款20元。

6、上班时间无故串岗、离岗或干私活者罚款50元。

7、上班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作旷工半天处理。

8、出勤未签到按旷工或事后请假处理。

9、请假、公出未办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10、工作懈怠,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罚款50元(视情况严重性可做行政纪律处分)。

11、无故拒绝工作安排、指令,罚款50元(视情况严重性可做行政纪律处分)。

12、违反安全规定或其行为危害他人安全,罚款50―200元。(严重可做行政纪律处分)。

13、偷盗车间的财物,移交保安或公安部门处理。

14、不得在消防器材、消防栓前堆置物品,保持道路畅通,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消防器材(特殊情况下除外)违者罚款50元。

15、上班时酗酒者,罚款200元/人。

16、无故损坏车间设备、附件者按原值赔偿。

申请举报奖励模板范文汇总篇八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奖励政策。

第三条 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举报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省国库的,可以发放举报奖励金:

(三)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举报隐瞒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伤亡事故的;

(五)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不得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三)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案件;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的经费,从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确定的奖励类别和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案值大小,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各类举报奖励额均为查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罚没款收入入库总额的5%以下,属一类举报的,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二类举报,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三类举报,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同一案件只对首个举报人奖励;一宗案件有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但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案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附件1),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需要立案的,将《立案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报送局领导审批。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案件经办人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计算出拟发金额,并说明奖励依据,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核后交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再将《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局领导审批。

(四)办案部门应在行政处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并完成奖励金核拨手续。从通知之日起须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办案部门受理举报后,必须告知举报人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及程序。

第十条 在审批完毕后,由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办案部门各拟定一个4 位数的密码交由办案人员转交给举报人;举报人凭此密码到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财务部门领取奖金。财务人员在支付案件举报奖励金时,必须有监察、办案人员在场,并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3),办理相关的签收手续。《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一式3份,办案部门、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各保管一份。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时,会计凭证附件应附批准手续完备的《举报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回执)》的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原件及相关的支付凭证。

第十二条 凡接触举报人或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直接责任人当年可直接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励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励金要追缴国库。

第十四条 将罚没财物变相代替举报奖励的,按照《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财政、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发放举报奖励金的情况上报各级财政部门(综合规划处或科)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向甘肃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在甘肃省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均属举报奖励对象。

 获得价格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价格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人不是匿名投诉举报的;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同一案件多人举报的,奖励首先举报并有实际贡献的举报人。

 举报奖励遵循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级交办、同级移送或下级移交的举报案件,由直接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上级交办的,应将奖励情况反馈交办机关。

查处的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下级须向交办上级备案。

 有罚没款的,以实际上缴财政专项账户的罚没款数额为计算奖励的基数。

 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按其贡献大小,在举报案件罚没款总额的10%以内掌握,但每个案件一般不超过2000元。举报人贡献大小,主要视其所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或乱收费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提供违法事实的详细程度以及举报人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情况加以区别。对虽无罚没款,但情节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举报案件,可酌情奖励举报人,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奖金的具体数额分别以下限额确定:

无罚没款的,可酌情发给举报人一定奖金,但最高不超过200元;

罚没款在1万元以下的价格违法案件,奖金最高不超过200元;

罚没款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奖金最高不超过500元;

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奖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罚没款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奖金最高不超过1500元;

罚没款在20万元以上的,奖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的奖金,可以适当增加。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每个案件结束后,由负责价格举报工作的机构会同具体办案人员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进行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提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集体研究确定,报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负责价格举报工作的机构应在批准后5日内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奖。

 受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下受奖方式:

(一)亲自领奖。即受奖人亲自到查处举报案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奖;

(二)委托领奖。即受奖人委托他人到查处举报案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奖;

(三)邮寄领奖。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奖金通过邮局汇款的形式汇给受奖人(汇款费用直接在奖金中扣除)。

 受奖人亲自领奖的,领取奖金时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或士兵证、军官证、警官证等,法人或者组织凭介绍信)。采取委托领奖方式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出具委托人的代理委托书;采取邮寄领奖方式的,受奖人应将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在有效领奖时间内邮寄给发放奖金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领奖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效,超过30天(最后一天为节假日顺延)未办理领奖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当举报人的受奖情况予以保密。

 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编报奖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核拨。

 本细则由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省物委[1988]165号《甘肃省检举揭发价格违法案件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申请举报奖励模板范文汇总篇九

第一条  为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的可靠性,彻底根治煤矿“三违”这一屡禁不止、积重难返的顽症,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三违”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违”行为是指集团公司明文界定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具体可分为一般性“三违”和严重“三违”。

第三条  “三违”防治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安全,利于生产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

4、严明制度,惩治从严的原则。

第二章  “三违”的预防

第四条  矿进行生产决策时要精心筹划,细致安排,努力使生产接续、开拓布局科学合理,克服思考不周而导致的布局失误,努力降低生产事故率;积极推行正规循环组织生产,避免集中会战、突击赶产等非正常情况发生,努力从系统上创造均衡稳定、稳健推进煤炭生产的安全氛围。

第五条  积极优化生产作业环境,努力创造条件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消除滋生“三违”的环境,创造本质安全条件。

第六条  大力灌输“说到就要做到,要做就要做好”的理念,保证企业各项制度、指令、措施和管理要求毫不走样地及时贯彻落实。各级管理者安排工作要做到“精心谋划、细致安排”,提高决策、指挥的科学性,所有工作落实必须不打折、不走样、不跑偏。如果条件发生变化,就要及时向上级反馈,以便重新决断和部署,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七条  加大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1、政工部要结合矿井实际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安全宣传,向职工灌输“违章指挥就是杀人,违章作业就是自杀,发现‘三违’不制止就是见死不救”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分析解剖“三违”案例,每周下发一期安全宣讲材料,指导基层单位开展职工安全活动;经常结合实际编写事故案例,供职工学习。

2、群工部要积极利用板报、橱窗、标语等阵地大力宣传矿月度、季度、年度安全奋斗目标、阶段性要求以及安全常识和典型事故案例等,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知识竞赛,举办安全黑板报展、安全演讲、文艺演出等活动,使职工明确“三违”的定义、“三违”的危害及发生“三违”会受到什么处罚等,经常通报“三违”处理情况,在全矿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3、安监部配合政工部定期编制“三违”及事故案例分析,通报“三违”及其处罚情况;经常运用“曝光”、“现身说法”等形式开展反面典型教育,以增强安全教育的感染力和针对性。

4、政工部要按照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年度培训计划完成率和要害岗位人员持证率均须达到100%。

5、各基层单位要根据矿有关部门的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利用职工安全活动日、工前工后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活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主持编制施工措施,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要求组织职工学习,进行闭卷考试;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包括干部均须参考。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必须补学补考;未经学习或考试不及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活动和规程措施学习执行签名制度,任何人不得代签。

6、安监部、政工部等部门严格按照夹煤纪检[2003]10号和夹煤党政办[2003]33号文件,对基层单位的职工安全教育及规程措施学习掌握情况进行监察、审查和考核。

第三章  “三违”的治理

第八条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安监部、生产部及其他职能部门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不制止、重大质量问题及隐患不及时督促安排整改处理的,一经查实,干部一律撤职或解聘,工人予以留察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  建立反“三违”制衡机制。工区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及现场的瓦安员、验收员、工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1、工区领导、班组长违章指挥,其他人员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汇报、拒绝执行。干部出现严重违章指挥的,只要发生一次就责令其引咎辞职,班组长予以留察。

2、验收员具有独立验收把关权,现场有权停头停面。验收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现场工程质量低劣没有立即要求停产整改、对“三违”行为没有果断制止未发生事故的,第一次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处分;因以上情形发生事故的,对验收员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3、加强瓦安员队伍建设,赋予其独立安全监察权,凡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工程质量低劣不责令整改,出现“三违”不制止、不汇报,未发生事故的,第一次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处分;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一律开除。

4、发挥现场工人的监督作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应当坚决抵制。鼓励职工举报现场违章现象,在井口信息站、矿主干道设置“三违”举报箱,由安监部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凡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凡对抵制、举报“三违”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管理人员一律撤职或解聘,工人直接予以开除。

第十条  下达反“三违”指标,实行区域包干治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一)区域划分

1、安监部、生产部负责在全矿范围内抓“三违”。

2、群工部、党政办公室负责在掘进一区、采煤五区、机电、运搬、皮带的生产区域及沿线的生产岗位和工作场所反“三违”。

3、政工部负责在掘进二区、掘进三区、采煤二区的生产区域、修备工区修护区域、回收队报废巷道及沿线的机电、运搬、皮带的生产岗位和工作场所反“三违”。

4、经管部负责在掘进四区、采煤四区、联采四区的生产区域及沿线的机电、运搬、皮带的生产岗位和工作场所反“三违”。

5、采掘及生产辅助单位在各自管辖范围抓“三违”。

6、保卫科负责在井下要害场所及固定岗位反“三违”。

(二)“三违”指标划分

1、严重“三违”指标的划分:五部一室、保卫科、各采掘及生产辅助单位每季度各完成一个指标。

2、一般“三违”指标的划分:

(1)采掘单位每月分别完成5个指标。

(2)安监部、生产部每月分别完成8个指标。

(3)经管部、政工部、群工部、保卫科及生产辅助单位每月分别完成3个指标。

第十一条努力消除延点现象,减少滋生“三违”的诱因。井下生产单位应采取有力措施避免工人延点,除矿特殊工作安排外,单位每发生1人次延点罚党政主管各10元。半年或年度由安监部组织机关部室就延点控制情况组织一次综合评定,评出最优与最差分别予以重奖和重罚。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三违”的预防工作由矿长、党委书记牵头组织,分管矿领导具体实施,对矿领导的考核按集团公司及矿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三违”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1、单位季度内完成严重“三违“指标,对单位党政主管各嘉奖500元,否则罚款500元;每超额完成一个严重“三违”指标对党政主管每人另嘉奖1000元。

2、单位月度内完成一般“三违”指标,对单位党政主管各嘉奖200元,否则罚款200元;每超额完成一个一般“三违”指标对单位党政主管每人另嘉奖50元。

3、如单位反“三违”指标未完成,而机关部室在其生产区域抓到“三违”时,则对未完成指标的单位党政主管加倍处罚。

4、当月被抓“三违”人数列全矿第一的,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300元,列第二位的各罚款200元,列最后两位的单位党政主管对等嘉奖。

第十四条 职工举报干部违章行为属实的,对其嘉奖500元。

第十五条 凡举报严重“三违”行为,并经追查分析确认的, 奖举报人1000元/个。

第十六条各单位汇报“三违”必须如实,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否则,一经发现,对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查到的“三违”必须及时报送安监部。安监部要安排专人及时组织座谈分析,做好情况登记工作,并负责将单位月度反“三违”指标考核情况于每月10日前通报全矿。

第十八条严重“三违”的追查分析由安监处长牵头,分线矿领导参与;抓严重“三违”或职工举报干部违章的人员必须参与“三违”的追查分析。

第十九条  对“三违”人员的处理,本规定已经明确的严格执行本规定;未予明确的按公司和矿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政工部每月举办一期“三违”人员学习班,使“三违”人员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得到应有的教育。“三违”人员在学习期间停工停资,拒不参加学习的按职工培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管部负责对各单位及部门的“三违”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煤字(2003)80号文件同时作废,本规定与矿其它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矿。

中共临汾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e#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做出以下规定: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一条 完善煤矿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和矿长都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都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事故后,要严肃追究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的责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从严处罚,失职渎职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建立以矿长为核心的煤矿生产和安全管理体制。矿长必须具有履行确保安全生产必备的.人、财、物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否则,严厉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矿长任命须经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审查,报市煤炭局备案。煤炭主管部门要对各煤矿矿长实行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三条 建立安全保证金制度。每个煤矿都要缴纳至少200万元的安全保证金,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律停产停建,依法从重处罚,逾期不交者,从保证金中扣除。待整改到位并补缴保证金后,方可进行复产复建。

第四条 建立煤矿安全联保互检制度。不同所有制、不同主体的煤矿之间,要签订安全联保互检协议,每月抽调专业人员至少互检一次,实行责任、风险共担。

第五条 严格煤矿退出机制。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煤矿,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

第六条 建立煤矿矿长黑名单制度。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事故或发生一次较大事故,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在全市辖区内担任矿长职务。

第七条 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矿每旬至少排查一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八条 严格图纸交换制度。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煤矿图纸交换制度,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每月实测填图,矿长签字加盖公章、县煤炭局审核,于每月5日前报市煤炭局。

第九条 建立安全信用等级评估制度。根据全市监管煤矿的安全状况,按标准划分为a、b、c、d4个等级,定期进行安全信用等级评估,实行分类管理,a、b级可以不受停产整顿影响,加强c级矿井管理,严格d级矿井管理。对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评为d级的,依法给予预警、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第十条 建立企业主体责任倒查机制。对安全投入不到位、管理机构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责任不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行为,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党政齐抓、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经济的各级政府副职逐步进入班子。采煤县(市、区)必须按省规定配备安全专职助理,县(市、区)煤炭局长必须懂专业、业务强,任命须征求市煤炭局的意见。

第十二条 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市、县煤炭主管部门要成立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劳动用工、“五人小组”等管理机构,并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煤矿安全联合协调机制。市、县两级要建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煤炭、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组织、煤监、国土、安监、供电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煤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第十四条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市、县两级财政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1%的比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本年度安全监管能力、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及应急救援和演练等支出。

第十五条 建立煤矿专家会诊制度。各县(市、区)要聘请煤矿安全专家每季度对辖区内煤矿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会诊。会诊意见必须报市煤炭局备案。

第十六条 强化“五人小组”管理。“五人小组”成员要按规定招聘,纳入全额事业编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煤矿监管人员的平均工资的两倍。要制定严格的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对重大隐患、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瞒报、不报的,一经发现,一律辞退,造成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矿井特派员制度。从煤炭院校毕业生中招聘优秀毕业生派驻各煤炭企业,实行统一招聘,由市煤炭局统一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主要负责对所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向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时准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不定期交叉检查制度、特殊情况越级报告制度、不称职辞退制度、综合考核制度,建设一支忠诚的基层煤矿安全监管队伍。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事前问责、过错追究制度。只要存在安全生产过错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称职的启动干部召退回程序;对本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非法违法生产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听之任之等不作为的,予以停职、免职、撤职;对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 严格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界定。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非法生产: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2、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的;3、不在批准采掘区域内组织生产的;4、利用措施井组织生产的;5、不按施工顺序进行建设。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违法生产:1、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或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的;2、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执法指令,进行生产或建设的;3、未经复工复产验收批复,进行生产和建设的。

第二十条 煤矿非法生产和建设,一经发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5倍的处罚,不足200万元的按200万元处罚,并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对由此造成事故的,将依法关闭矿井,严肃追究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煤矿违规违法生产,一经发现,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处以50-20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有下列情形的加重处罚:1、瓦斯超限作业的;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3、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4、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县级领导要对辖区内地方监管煤矿实行安全责任挂牌包保,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建设,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严防煤矿事故发生。

四、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第二十三条 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经常深入井下一线查隐患、堵漏洞,现场解决生产建设存在的问题。检查工作必须做到每矿必到、每井必下,检查工作要不留盲区、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必须挂牌督办、跟踪落实。

第二十四条 市煤炭局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两次,包片副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三次;县(市、区)分管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两次,县(市、区)长煤炭助理每月下井不少于三次;县(市、区)煤炭局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三次,副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六次,在煤矿生产建设的重要节点和时段,必须及时下井,查明掌握情况;“五人小组”要对监管的所有矿井进行全天候监管,全面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建设和运行状况,并建立工作日志。

第二十五条 创新煤矿安全检查方式。采取动态与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煤矿进行检查,对重点矿井、重点区域各级煤矿监察监管部门每月突查、夜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带班领导与班组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及时发现并解决现场管理运行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建设矿井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制度。

五、建立超前防范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十五种76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重大“三违”行为的,比照事故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发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停工、撤人命令,先撤人、后处置,及时制定上报抢险、救援措施。因撤离、处置不当导致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对煤矿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三十条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班班前会要认真研究分析作业地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制定预防措施,并登记备案;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加强现场危险源的排查处置,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每季度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评估,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在排查监控的同时,报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六、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考核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挂牌督办的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销号的,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县(市、区)实现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凡一年以内,在同一县域范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比照省政府对市政府按重大事故处理的规定,再加重一级处理;对重点产煤县(市、区)连续两年实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县(市、区)和部门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连续三年无事故的县(市、区)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煤炭局局长予以重奖、重用或提拔。

申请举报奖励模板范文汇总篇十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广大合法运营企业、运输业户的正常权益,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针对在货运源头装载企业所发生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在全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各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本制度奖励适用的对象为我省及外省广大人民群众,治超工作人员举报不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奖励条件为:举报有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货运源头装载企业和货物运输企业;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货运源头装载企业,指矿山、水泥厂、煤场、沙石料场、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

根据举报,查实并处理任意一起货运源头装载企业实施违法装载或组织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行为,包括:

(一) 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 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 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四) 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五) 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六)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等行为。

给予举报人500元人民币的奖励。本奖励为一次性奖励

a)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人或企业先期主动接受管理、处理的;

b)举报事实已由他人先期举报或该举报事实已由运输管理治超部门介入处理的;

c)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举报违法超限超载情况的,及举报人涉嫌违法超限超载事实的。

信函举报:西安市莲湖区药王洞18号治超办,邮编:710003。

当面举报:举报受理地点为西安市莲湖区药王洞18号3楼治超办。

省厅运管局在接到举报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查实并处理后将结果反馈至省厅运管局治超办;省厅运管局对未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定期进行通报,并将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查处落实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将对举报人和举报案件采取严格的保密制度;举报奖励资金从货运源头治理的专项经费中支付,并经举报人在领取表格签字认可后,于举报事实处理完毕当面发放,或转入举报人提供的有效账户。

德化县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e#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制止和惩处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主体,有效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泉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 23522737 ,传真: 23592737 ,举报电子邮箱: http:// http:// 。局办公室负责举报电话的受理、登记,安全监督股负责电子邮箱受理,并根据举报内容移交相关部门或组织调查核实。

举报信件邮寄:德化县湖前路 100 号,德化县交通运输局,邮编: 362500 。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县交通运输局举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本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范围包括:

(一)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涉及内河交通安全、内河环境保护方面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可能导致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和违法行为。

(三)可能导致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和违法行为。

(四)可能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公路设施等方面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五)发生危害或侵占、破坏公路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提倡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联系电话,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安全隐患。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企业)名称、地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对举报内容的处理要求等。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秩序。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资料,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负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有关制度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理。

对查实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业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暂行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紧急强制措施,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属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未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范围的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制度给予举报人奖励。

各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及设立举报奖励专项经费。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举报奖励专项经费每年列入预算(据实报销)。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经查证属实,对不会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扬。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物质奖励。

(一)可能导致一般事故(亡人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可能导致较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奖金标准为 50-500 元。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单位、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九条 局安监股要建立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于每月 25 日前将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情况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 所举报的可能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审定,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所举报的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审定,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的评审工作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开展,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颁发奖金,从该月起,逾期一个月未来领取奖励金的,视同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某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及时移送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单位的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不属于交通运输行业部门职权范围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制度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一岗双责”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一般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可能造成 3 人以下死亡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较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可能造成 3 人 -9 人死亡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可能造成 10 人- 29 人死亡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特别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第一时间举报”是指举报方式的不同,以邮戳、邮件接收、电话接听、当面受理的时间;本制度中 “ 以下 ” 不含本数, “ 以上 ” 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原《德化县交通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举报制度》同时作废。

申请举报奖励模板范文汇总篇十一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全社会参与氛围,我区对查实的食品安全举报,实行现金奖励,希望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现将通告如下: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

(五)经营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宝安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受理范围及联系方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

受理范围:指导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查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

受理电话:12315,12365。

传真:12315、12365。

邮编:518101。

电子邮箱: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

受理范围:查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受理电话:

传真:27756112。

地址:宝安六区前进一路宝前巷46号经发大厦14楼。

邮编:518101。

电子邮箱: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受理范围:查处私屠滥宰,餐厨垃圾违法收集、运输、处理等违法行为。

受理电话:

传真:27787551。

地址: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6号4栋307房。

邮编:518101。

电子邮箱: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受理范围:查处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定点屠宰场的违法行为。

受理电话:

传真:29996979。

地址:宝安区创业一路一号区委区政府大楼551室。

邮编:518130。

电子邮箱:

宝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受理范围:查处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以及口岸范围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

受理电话:

传真:27590394。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宝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货检二科。

邮编:518101。

电子邮箱:

深圳市盐务局宝安分局。

查处食盐加工、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

受理电话:

传真:27852936。

地址:宝安区上川二路27号宝安盐务分局。

邮编:518000。

电子邮箱:

本通告由宝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宝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宝安区卫生局。

申请举报奖励模板范文汇总篇十二

为进一步加大发票违规行为打击力度,鼓励消费者举报发票违规行为,依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制定《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规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告。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规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加大对发票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对发票违规行为的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涉嫌偷税或未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发票违规行为。

发票举报案件涉嫌偷税或涉嫌犯罪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违规处罚标准不含应由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改正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处理措施。

第四条 市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发票违规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负责地税系统市级发票违规举报受理工作。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的征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发票违规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助税务所开展发票违规调查处理;法规部门负责税务所无处罚权限发票违规案件的审查并以区县局的名义进行处理工作;税务所负责所辖区域发票违规行为的受理、违规调查处理、处罚权限内的处罚工作及举报奖金支付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发票举报管理、受理部门应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发票举报案件。在工作时间内(含午休)接到现场举报的,受理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地税系统管理的各类发票。

第二章 罚 则

第七条  发票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一)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软件程序的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还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发票违规案件调查处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有第七条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进行处罚;同一份发票存在有第七条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适用最高的处罚标准。

单位和个人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且同时存在偷税行为的,如按偷税处罚额度比第七条处罚额度高的按偷税处罚,如按偷税处罚额度比第七条处罚额度低的按发票违规处罚。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经税务机关调查认定事实存在,拒不接受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或停止网络发票开具功能。

第十条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重复使用发票或以收据、欠条、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转借、转-让-发-票,开具假发票或作废发票行为的,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处理后,从次月起应重新核定定额,原则上调高定额幅度不低于原核定定额的30%。发现一次,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发票违规的处罚程序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举报与奖励

第十二条  发票违规举报受理人员,在受理举报时,应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给有权查处的单位处理;属于现场举报的,应立即将举报内容通知相关调查部门和人员。

第十三条  发票违规举报一经查实,查处单位的发票违规管理部门即可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经办人员核实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身份后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根据举报事实与查处结论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奖励金额,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发票违规案件举报奖金由区县局向同级财政申请拨付。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规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处结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

(一)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举报奖金200元;

(三)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5000元)的,举报奖金500元;

(四)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举报奖金1000元。

第十六条  同一发票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各级发票举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规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举报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发票举报管理部门领取,发票举报管理部门负责核对领奖人身份证件,审核无误后由举报人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由税务机关存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发票举报查处涉及偷税问题及按偷税比例给付奖金、为举报人保密等其他事项,按照市地税局下发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渝地税发〔2015〕10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票违规处罚罚款,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入同级国库。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检查、税务稽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规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发票违规调查处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处罚标准按照执法过错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 年8月1 日起执行。

一、为最大限度地调动施工人员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覆盖面全面落实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的各方责任,扎实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联系方式 公司火灾隐患接受群众举报。举报电话:

13506911018 传真电话:

http:// 书信地址: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莆永高速a6项目部安质部 邮编:362413 

三、举报受理办法 1、举报人以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举报火灾隐患均可。

举报人应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实施奖励;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班组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2、接到举报时,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应认真填写《火灾隐患举报受理登记表》,并立即上报领导并立即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并实施同时在24小时内给予实名举报人答复。

3、经初查核实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将立即向隐患队组发出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复查。

4、举报受理登记表以及核查材料等基础资料由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并按规定登记建档。

四、举报奖惩 1、为了充分调动职工举报火灾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经调查核实后将分别给予实名举报人如下奖励: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孟加拉国 ;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灭火阀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2、为了维护火灾隐患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捏造情况、多次恶意进行举报试图利用举报来达到某种目的或以举报名义故意干扰正常秩序的要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队组或者个人对火灾隐患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举报奖励模板范文汇总篇十三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四川省结合实际,将在全省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证明,实行举报奖励,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专人负责畅通举报渠道

根据要求,四川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依据职能,确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范围和内容。

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将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及其受理范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事项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举报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举报奖励工作有效落实。各地应遵循“集中、统一、高效”原则,适时推进食品安全举报受理资源的整合。

相关工作人员举报不奖励

根据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条件和方式,凡是举报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核实的,都属于奖励范围: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则不属于奖励范围。

据记者了解,受奖励的举报人应是实名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其有效身份的人。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顺序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由举报人共同署名领取奖金。

明确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根据相关规定,四川将对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由办案单位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具体为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5%(含)的奖励。对于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3%(含)的奖励。而对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或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也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1%(含)的奖励。

据介绍,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应适当提高奖励额度。经举报并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奖励标准的限制。

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是强化社会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宁,意义重大。具体的说,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主动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对于职能部门的抽检等信息获取渠道而言,群众举报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信息获取渠道,通过对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分析,有助于执法部门及时掌握违法犯罪动态;有助于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形成震慑作用。

一、制度设计应当注意的几个要点

长期以来国人的公共参与意识比较薄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真正事到临头的时候,别人也是一样漠不关心,一切都依靠政府来解决。现在的问题是,生产经营的企业太多,还有无数证照不全甚至无牌无证的小作坊。受人手、经费的限制,事实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但依靠自己,不可能完成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的任务。所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必要的制度。制度设计的目的.就要鼓励社会公众站出来,如果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制度设计就是失败的,决不应当是一个摆设。

为了让大家站出来,必须考虑如下几点:

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不要怕别人得好处,为了维护辖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给一点奖金,是值得的,何况这些奖金仅仅是罚没款的一个零头,都是罚款没收来的钱。再说,建立奖励制度,真正的原因是因为政府自己无法包揽这个公共服务。在政府无法包揽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

好的制度要惩恶扬善,不要一下子就把举报人暴露在违法犯罪分子的面前,叫好人流血又流泪。那样就没法举报了。所以,要对泄密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惩不贷。受财政资金支出手续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或者监管部门向举报人发放奖金,需要填表并经过受理单位、主管办案单位负责人和地方领导审批。而在一个基层“熟人社会”,举报人往往担心走漏风声、遭到打击报复不敢领奖。为此,举报鼓励机制应该完善保密程序。

对于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执法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都不要排除在外。古人都能做到“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我们现在为什么不能做到呢。举报人可以是活雷锋,也可以是与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只要举报是属实的,没有欺诈和胁迫,举报信息不是来自执法工作人员的,都应该受到鼓励。当然,在设计奖励的数额上,可以分清举报和投诉的差别。用来自执法工作人员的举报信息,骗取奖金的,应当予以严惩。

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进行奖励,在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奖励,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它究竟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还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理论上并没有搞清楚。按照国家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它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这种定位是错误的,也是没有诚意的表现。事实上,许多举报人揭发违法行为,并不一定是为了奖金,而是基于公共利益,甚至做人的良知。但我们既然是设立奖励制度,就要拿出诚意来,真心实意的鼓励,甚至诚恳的邀请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不要等别人来申请,才给奖金,不申请就不给奖金。

普通的民众对哪些情况属于违法的,可能并不清楚,仔细列举有助于广泛打击各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让他们无藏身之地。目前草案中关于涉及食品的、涉及药品的、涉及医疗器械的、涉及餐饮食品的、涉及保健食品的、涉及化妆品的,这种分类非常好,但还需要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比如征求意见稿的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意见

市、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核拨。

市、区食品安全办负责奖励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要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专帐,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市食品安全办定期对下级食品安全办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执法部门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执法部门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 一) 匿名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者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 三) 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 四)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执法部门查处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无关的;

( 五) 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 六) 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主动接受执法部门处理的;

( 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

( 八) 举报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信息举报的;

( 九)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五)原文;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八)去掉原文“违法”二字;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可以斟酌如下规定:

(三)向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提供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回收活动的,未经许可进行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粗炼加工、存储转运、批发销售的,以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炼制的“ 地沟油” 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的,销售、使用不明来源、“ 三无” (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和检验不合格等劣质食用油的。

(四)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五)生产、加工、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六)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退市措施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举报下列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生产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三)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

(四)生产必须经检验而未经检验即进行销售或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未取得批准文号中药材除外)

(五)销售或使用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

(六)生产、销售、使用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七)生产、销售、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品;

(八)生产、销售、使用未标有效期、批号或更改有效期或批号的药品;

(九)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药品。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作为举报受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发放举报奖金:

(一)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奖励申报,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适用的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领表》并提出奖励意见,连同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案件移送书、罚没款收据复印件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于每月10 日(逢节假日顺延)集中向同级食品安全办申报。有两个及以上查处部门的,由最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奖励申报。

(二)各级食品安全办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将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书面通知举报奖励申报部门。

(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领取举报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领取举报奖金(或由同级食品安全办将奖金打入举报受理部门指定账户),并自领取举报奖金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四)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取举报奖金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并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上签字。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受理部门自举报奖金发放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备案;对弃领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在领取期限届满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金返还同级食安办。

举报受理部门为各级食品安全办的,食品安全办要指定有关成员单位办理,食品安全办不得直接办理具体奖励事项。

对于奖励金额在1000 元以内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的7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适用的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在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案件移送书、罚没款收据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领表》,报送同级食品安全办备案,同时按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程序领取并发放举报奖金。

举报受理部门不得向被举报对象透露举报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不认真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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