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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汇总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 土石方开挖工程
1、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
3、 凿岩、爆破工程。
(二) 基坑支护工程
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
(三) 基坑降水工程
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的工程。
(四) 模板工程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2、 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
3、 特殊结构支撑系统工程。
(五) 起重吊装工程。
(六) 脚手架工程
1、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 悬挑式脚手架;
4、 门型脚手架;
5、 挂脚手架;
6、 高处作业吊篮;
7、 卸料平台;
8、 其他临时设置的作业平台。
(七) 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 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 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 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 钢结构工程施工;
4、 索膜结构施工;
5、 6m以上的边坡施工;
6、 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
7、 水上桩基施工;
8、 人工挖孔桩施工;
9、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已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等工程。
第六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 深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深基坑(槽、沟)工程;
2、 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沟)工程;
3、 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沟)开挖及降水工程。
(二) 高大模板工程
1、 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3、 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4、 滑模模板系统。
(三)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
2、 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
(四) 起重吊装工程
1、 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
2、 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 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六)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编制。
第八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三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组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方案编制单位和论证组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半数。专家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二)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三)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 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
专家库人员资格的审查办法、适用范围、组织章程等由各市制定。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与会专家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
(二) 方案编制人员;
(三)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方案编制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五章 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发现不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e#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论证审查(以下简称“专家论证审查”)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工程,是指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工程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包括:
1、开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2、基坑虽不足五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有关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
1、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有关模板工程;
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以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包括:
1、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整体提升、分片式提升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采用人工、机械或者爆破方式的拆除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工程。包括:
1、建设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六米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对前条所列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附安全验算结果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初审后,交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五条属于下列危险性工程,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验算结果,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前,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包括:
1、开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工程;
2、地下室在三层以上的工程;
3、开挖深度虽不足五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以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包括:
1、地下暗挖施工工程;
2、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复杂地质条件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包括:
1、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八米的工程;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每平方米十千牛顿的工程;
3、集中线荷载大于每米十五千牛顿的模板支撑系统工程;
(四)在三十米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在大江、大河中进行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大中专院校、建设科研单位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或者聘请部分省外有影响的安全生产专家,建立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网,并向聘请的安全生产专家颁发聘用证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的考试、考核。
安全生产专家的条件和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前,应当制定专家论证审查方案,并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从建设工程安全专家网中选取5名以上专业构成满足论证审查需要、且与本单位无隶属关系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
第八条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时,应当向安全生产专家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资料;
(二)工程施工组织资料;
(三)施工图纸;
(四)危险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应附件资料;
(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由参加论证审查的安全生产专家签字的论证审查书面报告,并对论证审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将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施工单位提供的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论证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组织对危险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情况以及专家论证审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应当论证审查而不论证审查,以及不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论证审查的行为。
监督检查可采取巡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经过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及时拨付施工所需的安全防护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经过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情况采取旁站形式实施重点监控,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市场主体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不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在危险性工程设计、施工中,鼓励和推广应用经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的计算软件进行设计计算。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汇总篇二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镇范围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一)机关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机关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二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汇总篇三
为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师的备课质量,特制定教案检查制度如下:
一、教案书写及上交要求:
1.段及车间培训计划内的培训班必须有培训教案。
2.每个教案应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类型、培训人数、任课老师、课时、上课时间、教学内容、教学难点、教学小结。
3.不照抄过去教案,教案要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二、教案检查方式:
1.职教科将不定期对各类培训班的教案进行检查。
2.随机听课时对教案检查。
三、教案等级评定方法:
1.a 等教案:
1)教案数与实际上课数相等。
3)教学进度符合教学计划。
2.b 等教案:
1)教案书写不够规范,教学内容简单敷衍。
2)教案中的教学时间及内容与教学计划不相符。
3.c 等教案
1) 教案数与实际上课数相差 30%以内。
2) 教案书写很不规范,几乎无教学内容、教学难点、教学小结。
3) 教案中的教学时间及内容与教学计划严重不相符。
4)照搬照抄过去教案或造抄他人教案的。
为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强化教师的教学基本功,保证课堂教学效果,结合我段实际情况,特制订教案审查制度如下。
一、教案分类。
根据教学方式的不同,可选用纸质教案和电子教案(课件)两种形式。
二、教案编制
1、段及车间组织的培训计划内的各类培训班必须有培训教案。
2、教案是教师上课的依据,授课教师应根据《培训班履历书》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在认真钻研教材(或讲义)的基础上,结合现场需求和学员实际,在开课前一周内科学合理编制教案。
3、纸质教案应包括授课日期、课时、培训班名称、培训类型、授课目的与要求、重点难点与解决措施、授课内容摘要与教学方法、使用教具、选用教材名称等内容。
4、电子教案(课件)要力求制作精美,采用文字、图片、声音、视频、动画等多媒体的表现手法来提高教学效果。
5、 教案要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不照抄过去教案,要根据学员文化素质差异,编写具有针对性的教案。
三、教案审查。
1、由职教科组织举办的`培训班,由职教科主管副科长对相关教案进行审查。由车间(部门)组织举办的培训班,由车间(部门)主管对相关教案进行审批。
2、教案编写完成后,要在授课前一天进行审查,确保教学内容切题、知识点准确系统完整、内容覆盖全面,并在《授课计划(教案)审批表》中登记。
3、经审查列为不合格的教案,必须立即整改,并不得延误培训班授课进度。
四、教案保存。
1、纸质教案应在课程结束后装订成册,由培训项目负责人存档。
2、电子教案(课件)也应由培训项目负责人备份保存。
五、教案等级评定
职教科要不定期对授课教师教案进行抽查,并开展教案展评活动。抽查的方式可采用随机听课抽查教案,也可以对教案直接进行抽查。教案评定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教案:
(1)教案各项要求齐全;
(2)设计规范;
(3)资料新颖、丰富;
(4)教学方法运用得当;
(5)书写工整、格式规范;
(6)教学进度符合教学计划;
(7)任课受到学生欢迎。
2、合格教案:
(1)教案各项要求齐全;
(2)教学进度符合教学计划;
(3)书写工整、格式规范;
(4)基本完成授课目的。
3、不合格教案:
(1)教案书写不够规范,教学内容简单敷衍。
(2)教案中的教学时间及内容与教学计划不相符。
(3)照搬照抄过去教案或造抄他人教案的。
(4)授课不受学生欢迎,未达到培训预期目的。
六、考核
为鼓励教师提高教学积极性,职教科根据教案展评情况对授课教师进行考核。
1、对在展评中评为优秀教案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2、展评中被评为不合格教案的教师,视程度扣除部分讲课津贴。
1.根据学生实际,有创造性地处理教材,明确教学目标。(三维目标)
2.依据课标要求,确定重点、难点。
3.教学内容的多少和深浅度要适中。
4.合理地设计、安排师生活动。
5.根据课型要求来确定教学环节,以学生为主体,凸显“1135”高效课改的具体要求。
6.要体现“五环”(创新启示环节、自探静思环节、合作辩思环节、训练反思环节、回归拓思环节)。
7.布置练习及作业能紧扣教学内容,分层次、有梯度,做到适时、适量、适度,尽可能当堂完成。
8.根据教学内容和实际出发来写反思,反思要对教学有指导作用,避免空谈说教。
9.栏目填写完整,内容准确。
10.标明课节,不能并节备课。
11.内容要突出一致性、统一性。
12.要求电子版
卓资二中教研室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汇总篇四
为了加强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偶发事件、网络病毒等引起系统故障,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包括个方面:一是网络系统数据资源安全保护,二是网络硬件设备和机房安全运行,三是网络病毒防治管理,四是网络信息安全。
(一)数据资源的安全保护。
1.办公室必须每周备份数据。
2、财务部必须每天备份数据。
3、一般机械部门必须每周备份数据。
4、系统软件和各种应用软件应采用光盘及时备份。
5、数据备份时应注册备查,数据备份应准确可靠。
6.严格管理网络用户权限和用户名密码。
(二)硬件设备和机房安全运行。
1、硬件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保证电压和频率的质量,一般同时配备不间断供电电源,避免因市电不稳定而损坏硬件设备。
2、安装有保护接地线,必须保证接地电阻符合技术要求(接地电阻2、零地电压2v),以免接地设置不良损坏设备。
3、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操作必须按要求严格处理,不要因人为因素破坏硬件设备。
4、网络机房必须有防盗和防火措施。
5.保证网络运行环境的清洁,避免灰尘收集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网络病毒病毒。
1、各服务器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网络计算机必须保证各计算机安装防病毒软件。
2.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病毒检查和清扫。
3、所有u盘在确认无病毒后才能上机使用。
4、严格控制外来u盘的使用,各部门使用外来u盘必须经检查认可,擅自使用造成病毒侵害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加强网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在网上玩游戏,看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下载歌曲照片游戏等软件,发现后认真处理。
1、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网络信息,发现泄露企业机密和不健康信息,立即删除,记录,随时报告主管领导。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止秘密泄露。外来人员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本公司的网络系统。
3、要加强对各网络安全的管理、检查、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公司计算机安全负责人分析并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事故负责人应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理。
(五)未经公司负责人批准,与公司网络上的所有用户联系,严禁与其他入口通过太网或公司外部单位网络。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汇总篇五
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超期羁押是常态。为加强对类似情况的法律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如何界定“羁押必要性”?有学者认为,如果说羁押理由的限定是从目的的正当性方面对羁押施加的限制,那么必要性原则的确立则是为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提供了一项指导准则。两者实际都是对未决羁押在实体构成上所作的限制。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判断羁押措施是否必要,不仅要证明羁押的其他要件,还需要司法人员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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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汇总篇六
合同审查是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法务的一项常规工作。虽名为合同审查,但却不仅是合同文件的审查,还涉及到与其他专业知识的融合,因此,合同审查切忌单纯地审查合同。
合同的审查主要涉及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方面,现将两方面审查的注意事项,简要归纳如下:
一、合同的形式审查需注意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前后一致、名称是否书写正确、完整等;
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4、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填写是否有误,主要涉及法定代表人信息、住所信息、营业执照信息等。
二、合同的实质审查需注意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应至少包括如下几项内容:合同标的物;合同价款;付款时间与方式;供货方式、运输方式、包装方式、风险转移时间;质量保证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违约条款;通知条款;合同生效条款等。
在此特别强调一下“通知条款”,该条款不涉及实质的权利义务,若合同履行钟不涉及相关通知或声明的送达,该条款很有可能并不发生实际功效,因此,一般较容易被忽略。但合同签署之初,合同任一方均不能完全预知合同未来的履行情况,一旦在合同履行中涉及到通知或声明的送达,该条款的实际价值就比较明显。它会有助于确保文件送达的有效性,同时也起到督促通讯地址的变更方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作用。
2、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
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应违背法律规定,尤其是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在审查各类合同时,要先审阅一下与这类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条款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如审查劳动合同时,应审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审查过合法性后,下一步应审查合同的合理性、公平性,即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方式等是否合理,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对等等。
3、合同条款约定是否清楚、明确、完整。
合同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也是合同审查的重头戏。
以买卖合同为例,1.合同的标的物,标的无为动产的,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若为不动产的,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若为房产的,还应注明房屋产权证号以及产权登记情况。
2.供货,需约定明确供货方式,若为卖方送货的,应将送货地址写明确,若是买家自提的,应约定提货地点。3.运输与包装,哪一方负责运输与包装以及费用谁承担要约定明确。这里还涉及到风险转移问题,也要明确约定。
4.付款时间与方式,应明确约定费用总额、计算方式、具体包含的项目、结算标准和依据、结算方式与程序、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如果对发票类型或发票提供时间有特别要求的,也应当约定明确。
5.质量保证条款,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约定适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是国家的强制性标注的,应注明标注代号全称。如果是以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未依据的,约定要明确。如果有多项参考标准的,要约定各项标准冲突时,以哪一项标准为准。
6.违约条款,违约条款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7.争议解决条款,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的,是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应确定唯一标准,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这点尤为重要,如果仲裁机构名字写错,很有可能因约定不明确,而使得仲裁条款无效。
8.合同生效条款,要明确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常见的表述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涉及合同有效期的,可另外约定合同的有效期,如“本合同有效期为【】月,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合同的通知条款,一般可表述为“所有通知或声明以挂号信、特快专递、email等方式送达至本合同首部所确定的对方的通讯地址,即为有效充分送达。因被送达人提供通讯地址不准、变更等事由,造成无法送达,仍视为送达,因此所致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当然,该条款的援用,还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双方的通讯地址。
此外,在合同审查时,还应与业务人员做好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或者一些专业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汇总篇七
《国家安全法》是维护新时期国家安全的基本大法,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为各领域安全立法提供了基本遵循。尤其引人关注的是,该法明确建立国家安全审查与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等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我国在国家安全保障的制度设计方面的突破,也确立了我国网络安全审查的制度框架和总体思路,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了战略利器。
2019年7月1日,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国家安全法》,该部立法被认为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首部国家安全法,对于切实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意义重大。除首次明确界定了“国家安全”的基本涵义以外,《国家安全法》更是在国家安全保障的制度设计方面有所突破,其中涉及网络安全审查的规定格外受到关注。从立法的功能性和结构性分析,《国家安全法》中的网络安全审查规定具有严谨的逻辑结构,基本确立了我国网络安全审查的制度框架和总体思路。
在网络安全审查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就是立法对国家安全基本涵义的界定。出于对国家安全敏感性的考虑,立法通常不会对“国家安全”进行过于细化的描述,以使立法具有足够的延展性。但是“国家安全”的模糊性又成为网络安全审查中最受人诟病的弊端,因为缺乏明确边界的“国家安全”很容易成为实质性贸易壁垒的借口,进而动摇网络安全审查的正当性。在此方面,我国《国家安全法》具有明显的突破,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在网络安全的语境下,该定义完整涵盖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民隐私这四大网络安全支柱,可以作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益保障的参照要素。同时,将国家安全界定为“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与各国立法中关于国家安全的表述保持一致,而将其界定为“保障能力”则是本法概念性提升的一大亮点。从网络安全的国家保障角度来看,网络安全的核心思想即是形成稳固的保障能力,其通常与信息系统的“脆弱性”相关,旨在将可能受到的安全风险和威胁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与代表终极目的的安全状态不同,能力建设更侧重于实现对安全风险的动态反应和控制过程,因此在制度实施中更具有“弹性”,能够在固化的法律规定中获得最大程度的解释空间。这对于广泛具有“技术属性”的网络安全保障意义非凡,可以避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对法律稳定性构成的冲击。因此,我国《国家安全法》中界定的“国家安全”既有相对明确的内涵边界,又具备必要的延展性,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可行性提供了必要的支撑,也间接明确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范围。
我国《国家安全法》在总体安全观下强调了协同发展的重要思想,其中第八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上述规定使得我国立法对于国家安全的认知更加丰富,改变了传统国家安全偏重军事政治安全的狭隘性,能够更多地考虑国家经济利益、贸易自由、关键基础设施保障、科技利用等等,而这些要素恰恰是网络安全审查最为需要关注和平衡的内容。应当认识到,当技术利用和经济发展成为国家进步的核心动力时,不同的安全领域具有了相当程度的同质性,其实质都体现为实现国家的稳定状态,保证国家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因此,片面强调国家安全的审查活动必然带有利益保护的偏在性,盲目排外和充斥不信任的审查制度可能造成国家丧失利用先进技术的机会,也会间接对高度依赖数字框架的经济发展构成障碍。我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定确立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指导理念,特别是关于“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的阐述具有一定程度的先进性,这构成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利益平衡的基础,能够避免非理性审查活动的出现,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兼顾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大化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功能。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本条规定明确了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细化目标。在制度的功能性方面,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无疑属于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和措施,那么其理应具备上述目的。特别是是其中关于“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防范和制止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与2019年5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公告基本一致,该公告称我国将实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主要针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系统使用的重要技术产品和服务实行安全性和可控性审查,防止产品提供者非法控制、干扰、中断用户系统,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其也与日前公布的《网络安全法(草案)》中关于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审查的规定相互呼应,保持了不同立法之间的协调性。同时,本条规定也明确了网络安全审查“风险控制”的基本思路,侧重于关注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在部署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未知风险。2019年针对爱沙尼亚政府网络的攻击、2019年针对韩国的大规模拒绝服务攻击、2019年针对伊朗核设施的震网病毒攻击等安全事件充分说明了国家网络安全审查风险控制的重要意义。美国审计局(gao)也曾经提醒美国政府关注持续增加的网络威胁。
对联。
邦信息系统产生的风险,并认为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政府重要信息资源丢失或被盗,遭受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攻击,敏感信息遭受身份盗窃、网络间谍或其他形式的犯罪,政府关键部门运行的中断,数据被篡改并用于欺诈或入侵等等。我国《国家安全法》的上述规定能够反应全球网络安全保障的发展趋势,提高网络审查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概括而言,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间接明确了网络安全审查的审查范围,第八条明确了网络安全审查协同发展和利益平衡的审查理念,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网络安全审查“安全可控”的审查目标和“风险控制”的审查思路。在此基础上,《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最终确立了针对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并在第六十条中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由此提出了完整的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将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审查内容并列表述,澄清了我国网络安全审查的制度独立性问题,修正了目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和网络安全审查相互混同的情况。尽管随着信息技术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所关注的国家经济安全和网络安全审查所关注的网络安全存在相互渗透的情况,而且同属于国家安全的范畴,但二者的制度基础仍然存在较大差别。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既不应当等同于在2019年《反垄断法》中业已确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也不应当从属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中的网络安全部分,其应当具有制度独立性。
在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可实施性方面,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现有规定仍然是原则性的,还不能对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活动和企业遵从提供有效指引,需要在后续的配套立法或制度规范中进行细化和补充,对于未涉及的审查事项进行明确。首先,考虑到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将主要围绕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而展开,那么就应当对传统“直接供应商”和“最终产品”的审查半径进行扩展,延伸到整个信息技术供应链。因为信息技术利用的全球化是以供应链为基础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更加依赖广泛的全球市场,供应链的复杂程度客观上造成网络安全风险将有更多的渗透渠道,在产品和服务的生产、组装和分发过程中都可能引入不确定的安全风险,需要对信息技术供应链整体施加审查要求。其次,由于信息技术在现代社会中的泛在式部署,网络安全审查活动将极为复杂,在信息技术服务中还可能受到数据跨境产生的管辖权争议影响。因此,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应当有所侧重。从目前的国际立法实践来看,网络安全审查与政府采购、认证认可和技术进出口等相关法律制度关系最为密切,可以考虑将我国网络安全审查的要求渗透进上述立法中。最后,为了避免网络安全审查成为政策性工具,有效实现网络安全审查的功能,必要的透明度必须予以保证,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审查标准。例如美国在《国家信息保障采购政策》中要求所有国家安全信息系统中采购的信息技术产品必须经过评估和认证,满足互认的国际信息安全技术评估通用标准,满足国家安全局(nsa)、国家技术标准研究所(nist)和国家信息保障合作组织(niap)的评估认证要求,满足nist联邦信息处理标准(fips)的认证要求,并符合nsa的nsa批准的认证流程。这样一方面可以为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活动提供指引,另一方面可以为企业遵从提供参考框架。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汇总篇八
我国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早已受到社会的质疑,本文从对中国电影审查现行制度的分析入手,对中国电影分级制度改革进行思考。
我国在1997年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负责影片的审查与修改,做出审查决定。电影审查委员会由37名成员构成,大多为国家各部委主管宣传的官员,只有一小部分是电影方面的学者专家。身处高职的政府官员在审查影片时,大多从政治角度考虑影片的思想性与价值判断,对于影片中关于暴露社会问题和边缘生活的情节,要求删减或者修改,从而抵制不良的思想倾向在社会蔓延。审查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则是做电影研究的学者与直接参与电影生产的导演,悬殊的名额分配产生了官方意志占主导意见的局面,单一化的人员设置和考虑问题的角度差异使得审查官无法从电影专业视角权衡电影其中的问题,若权力使用不当,容易产生两者的矛盾与对立,在一定程度上钳制中国电影创作本体上的发展。同时电影审查委员会的“老龄化”也是一个实际问题,其构成以中老年人成员为主,而现在进入影院看电影的消费主体大多以年轻人为主,两者之间易存在分歧。特别是由于成长环境与文化背景的差异,审查成员与年轻的电影导演之间易存在认知差异,所以年轻的电影导演会陷入被动的境地中。
我国电影审查的标准则是“老少皆宜”,所以国产电影中作为商业嘘头的暴力、色情镜头被减少到最低限度,以此维护社会纯净状态,以达到强化传统道德的目的。我国电影审查首先表现在政治审查上,审查影片所暗含的思想倾向与当今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否相符合,影片中所流露出来的时代情绪与民众情感是否适合在社会上传播。电影审查标准条款逐步的细致化表现在各种既定情形下的修改或删减,电影表达的内容及程度深刻的限制,使得国产电影的创作丧失自我更新的能力与原创动力。性爱镜头通常是删除的对象,对伦理道德的维护是审查的重点。我国的电影审查标准对于涉及到政治禁忌、情色镜头的控制比较严格,相比而言暴力镜头就不那么严格了。电影作为一种商业形式,也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做到投资回收。我国电影审查标准的操作性有着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可能会使巨额投资拍摄的影片无法通过电影审查而血本无归,增大了投资者的风险性。而投资的规模直接影响到电影的生产规模。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没有真正的实现政治和社会的控制功能,整个审查过程并非法治,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处于人治的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电影审查过程不透明,加之电影审查标准有时难以明晰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审查权利的滥用也难以避免。
中国电影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管理观念与制度的转型,将电影作为一种具有艺术和商业属性的大众娱乐方式看待。然而电影仍然具有意识形态渗透的功能,电影与政治相互分离又相互依存,电影管理机构因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电影创作,电影审查制度就是其直接的表现方式。如今我国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存在着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电影作者的自由表达与原创能力,将审查人员内在的政治意识无形强加与电影作者的创作理念。电影审查标准最低限度的压制不利于在社会传播的电影内容与基调。近几年来,电影管理机构利用行政手段和政府性的电影基金规划扶持主旋律影片的生产,这些电影不同程度地无视电影创作规律和电影美学特征,一味的以空洞的叙事与拔高的人物形象对观众进行宣教,无法在政治目的和与艺术性、经济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无论在商业票房收入还是意识形态教育上都没有起到预期的目的。同时有些电影作者为了迎合国家这种对电影意识形态性重视的心理,对于影片的主题采取了概念化的演绎方式,无视于叙事结构的薄弱与审美功能的丧失,无形中使大众与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产生隔阂,并以此通过国家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推广放映。盲目的电影生产机制不利于电影自身的成长,使新时代的观众厌恶了这种纯粹对于政治逻辑的演绎形式,应该说,在当今社会,高大全英雄形象影响一代人的情形不会再出现了。
另外,我国的电影审查标准要求“老少皆宜”,在一些表现题材各异的优秀电影中,许多镜头被删减,造成了影片整体感上的支离破碎。而电影审查标准对于电影题材与表现内容有着明文规定,同时由于我国传统道德与东方文化含蓄美学特征,对于部分电影内容的审查是在传统的意识的引导下进行的。我国的电影审查的重点与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电影审查相似,主要围绕着政治审查、暴力审查与性审查。而在我国,对于政治审查是最为严厉的,“文革”、“八九**”等历史敏感时期题材的电影成为了禁区,特别是发生在文革时代背景中,讲述人们在文革中所遭遇的栽害与人性的麻木泯灭,这类题材电影在国内都是禁止放映的。张艺谋的《活着》、陈凯歌的《霸王别姬》、田壮壮的《蓝风筝》都是涉及到此类题材的影片,并且他们的影片都在国际电影节上获得最高奖项。《蓝风筝》是其中最直面政治历史的一部作品,由于影片是香港日本的资金,故代表日本电影参加了第六届东京国际电影节,获得了最佳影片大奖。这无疑引起了中国电影代表团的强烈不满,并随后愤而退出了东京电影节,该片与导演受到了最为严厉的处罚,田壮壮未拍片的时间长达十年。2006年5月,导演娄烨以个人身份携带因题材敏感而通不过审查的电影《颐和园》参加第59届戛纳电影节竞赛单元,国家广电局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判为娄烨因违规擅自出境参赛,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表现同性恋、乱伦等边缘题材在国内也是冰山一角无法通过审查,例如张元的《东宫西宫》、李安的《断背山》。表现变革社会中边缘人物颓废气息的生活,摇滚歌手、舞女、小偷、先锋画家及行为艺术家(如《流浪北京》、《小武》)这类题材的电影与国家电影审查标准中所倡导的积极向上健康的创作主题基调不相符,也很难通过审查。描写黑社会集团内部生存空间、表现与正义力量斗争的“黑帮片”,也成为了电影审查的重点。电影审查机构以此担心这类电影描述带有美化黑帮的色彩,过多的出现暴露黑帮对立面警察机关腐败的内容,与传统的价值判断相违背。杜琪峰导演的《黑社会》引进内地被更名为《龙城岁月》,《杀破狼》等香港“黑帮”电影拍摄了两个不同的结局,以此通过内地电影审查使其顺利上映。
我国现行的电影审查标准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国产电影影片主题的深刻表达,都将电影中所暗含的隐形的意识形态倾向作为审查的首要任务,而电影创作者只能够根据电影审查标准,在影片的拍摄过程对涉及敏感的话题事件进行巧妙的回避或包装,以此逃脱电影审查的限制。
电影分级制度的确立是在电影审查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电影检查制度,是电影审查制度的现代形态。影响电影检查从普遍审查到逐等分级审查转变的具有众多因素电影艺术本身的不断进步和表现方式的多样化现代社会多元化进程和人们思想逐渐开放的文化因素。电影分级制的确立打破了电影审查的统一标准,电影审查的任务不再是是否准许哪部影片上映,而是为影片依据电影分级标准划分不同的等级,使观众消费不同的影片,最重要的是家长能为孩子观看影片负责提出指导性建议。电影分级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的电影观看、放映制度是在世纪年代的美国。1966年,电影分级制在美国获得批准实施,电影根据不同年龄的观众群的适宜度分级,最初的分级级别有四种:g级为老少皆宜,m级适合于成人和成熟的年轻人,r-16限制级包含成人内容,儿童须有父母或成人陪伴,r级16岁以下免入。1970年m级被pg级所取代——须有父母陪伴,片中部分内容不适合儿童,该级别的电影基本上没有性爱、吸毒和裸体场面,即使有时间较短,恐怖和暴力场面不会超过适度的范围。1984年新推出了pg-13高于pg级,即是普通级,但不适于13岁以下儿童。1990年x级被nc-17级代替,17岁或者以下不可观看,该级别的影片被定为成人影片。美国电影分级制经过二十多年的争论终于确定了完整的分级标准,这些争论的焦点无外乎集中在暴力与性爱暴露的尺度上,目的则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监护人根据影片的级别来判断是否可以给青少年看。
如今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实行了电影分级制度,包括许多的发展中国家。每个国家根据国情的不同制定了具体的分级标准与类别。但是电影定级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相应的标准,把影片大致分为三类:一是适应所有观众观看的电影;二是对未成年人限制的、需要辅助观看的影片,这类影片所包含的不良内容尚未严重到禁止未成年人观看,要求监护人陪同、辅导观看;三是为未成年人不得观看的影片,不同的国家对成人年龄及影片涉及不良内容的划分标准均有不同的规定。
电影分级制度是在电影管理的法律范围内,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做出的受众群体分离的措施,从而拓展电影创作的自由空间,在电影创作与对未成年人保护之间形成了一个中间地带。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的复杂化、市场管理执行能力相对薄弱等原因,建立电影分级制需要一个客观的审视,分级的前提一定是基于相应的国情、产业化发展的程度。分级制度的标准化制定是要首先思考的,这种标准的建立必定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所以中国电影分级必须要考虑国情与现状以及传统道德价值观。分级标准的提出也应当广泛听取业内人士与观众的意见,而不能是政府官员意图的直接反映,形成可执行的条文同时成立专业的电影定级机构,在行政部门的主管下,协调发挥专业人士、群众团体的作用,使得电影审查、分级的工作透明化、系统化、专业化。除此之外,在我国实行电影分级制度所带来的相关值得关注的,包括分级制对电影票房的影响,院线保障、分级标准的公正性、科学性以及执行的细部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整个分级制度与中国电影的命运。总而言之,在我国,良性的电影分级制度亟待建设。
参考资料及书目:
中国电影出版社2008丁亚平,百年中国电影理论文选。
文化艺术出版社2002沈芸,中国电影产业史。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汇总篇九
今天,有一件不小的新闻吸引住了我:中影国际影城乌鲁木齐一家分店在国内首次实行了电影分级制。听说,在电影行业内掀起了不小的轰动。但是,我的理解是,在现今中国所有公映的电影都在广电总局审查通过的情况下,电影院这一举动的象征意义远大于他的实际意义。
第一,暴力、色情等电影。岛国的爱情动作片在各个国家都不可能获得公映。而那些含有色情、暴力、血腥等镜头的电影,显然不能放映给青少年看。但是,分级制下的电影,会对这些电影进行分级,限制观影人的年龄,审查制度则完全不能通过。比如,香港电影的三级就是此类。国人很少知道的是,三级电影不只包括《色戒》、《玉蒲团》这些有名的“三级”,也包括《为奴十二年》这种明显不会让你“猥琐地笑”的电影(其中有一个镜头是男主被鞭打之后裸露其背,这种血腥镜头也属于三级电影范围)。
第二,政治、社会类电影。我不知道其他国家的电影审查制度怎么样,反正在中国,这类电影一向是审查的重灾区。比如,冯小刚能拍反映大饥荒的《1942》,却拍不了同样反映大饥荒的所谓“三年自然灾害”。为什么?因为一个在49前,一个在49后。记得张艺谋的《归来》上映那会,对于这种对文革打了擦边球的电影,司马南们还指责它不该反映那个年代对人性的摧毁(岔出去一句,我一直觉得《归来》能够通过审查是广电总局给张艺谋面子)。而贾樟柯的《天注定》,也因为反映了过多社会的阴暗面,比方说“莞式服务”、富士康13连跳以及“怒杀村长”等情节,也注定不能在电影院公映,尽管它在国外拿了编剧大奖。
第三,与官方意识形态不符的。这里面又分成三种,首先是不能出现客观世界不存在的鬼魂、僵尸和吸血鬼等。我党信仰的是马克思主义,鬼魅这种东西与唯物主义不符,国产的恐怖片基本上就三类:做梦、幻觉和人格分裂。所以国产恐怖片才那么烂(当然,这里面也有不用心于音效、剧情设置方面的原因)。其次就是反映党政人员缺点的。在电影中党政人员不说是全部英明神武,但绝对不能是酒囊饭袋。比如说豆瓣评分最高的《肖申克的救赎》,在中国他就有三处会被审查,其一是法院误判了男主有罪,其二是监狱让肖申克成功越狱,其三是监狱内部有类似帮派的存在。而最后就是与官方宣传的和谐社会不符的。前一段时间是福建还是哪里出来了一则新闻,说是丈夫杀了妻子之后把他放在车厢内,周游了哪里,最后回家自首(貌似是这样)。有人评论这是非常好的电影素材,当时我就呵呵了。
那么为什么要将电影审查制改成分级制呢?其实,看看韩国电影的崛起你就知道了分级制的好处。而中国电影的审查制度还有一个非常不好的地方就是审查标准的不确定,随机性太强,而这样制片方就不敢放开去投资各种电影。一部电影从拍摄到在电影院上映,牵涉的有制作、发行和公映等当面。在审查制度下,首先影视公司在选取题材的时候就要很小心,避免一些容易触发雷区的题材。类似《归来》这种打擦边球的电影,导演在拍摄的时候就要非常注意,广电总局审查之后有可能要你改,如果改动比较大,导演就不大乐意,最终不能上映的话,制片方就会损失很多。而其实一些比较经典的电影,大部分又是反映社会、反映人性,因为这样才会有冲突,才会引起观影人共鸣。所以,国内电影的戏剧冲突,通常都是靠着狗血的剧情来完成的。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国产烂片在电影院公映。比如《小时代》和《京城81号》。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汇总篇十
1 、监理工程师在各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2 、在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中,要针对是否在技术上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3 、要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具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环境条件、劳动组织、作业方法、施工机械、供电设施等制订安全施工措施。
4 、监理工程师要审查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5 、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满足本单位安全你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6 、审查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7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保障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眼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8 、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在其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与针对性地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制订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9 、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归家有关规定。
10 、是否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11 、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12 、审查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方案。
13 、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排。
14 、审查施工单位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15 、监理工程师,特别是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结合对事故单位的施工组织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计划,发出相应的修改完善的监理指令。同时应把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查意见以正式的文件形式向监理公司本部报告。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e#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投资建设水电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国家财产和劳动者安全,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定》、《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水电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
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第三条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电力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工程建设过程中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程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施工安全的需要,依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措施补助费审批制度;安全培训制度、施工供、用电管理制度;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等。
第五条水电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确定整个工程建设期、单位工程及年度安全目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安全目标的实施结果,是对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安全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设立由项目法人单位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其行政一把手任主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委员。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令;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开展大型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决策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措施;决定项目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协调施工单位间的相互干扰及其它安全问题;发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第七条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
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本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项目年度安全目标和单位工程安全目标;参与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协调施工单位间的相互干扰及其它安全问题;负责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补助费的审核;负责建立项目安全工作网络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年度安全考核、评比,提出安全奖惩建议;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作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立整个工程建设期事故档案;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本项目施工安全特点和年度生产安排,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所需的经费要优先安排,并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到位。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应督促其
完善。属于工程建设上需要的大型安全防护设施,或公共部位、合同中没有明确的部分,所需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项目法人单位应指定落实到施工单位,并根据合同的要求解决所需经费。
第十条为解决施工单位安全经费不足的问题,设立项目安全措施补助费,其计列标准按建安工程量造价5~7‰控制。安全措施补助费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应由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项目法人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使用。安全措施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项目法人单位的项目经理或分管领导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传达上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全面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各施工项目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各单位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是否得当;各单位各级安全管理和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各单位安全投入的情况;各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对象应包括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职能部门。检查应使用检查表,发现的隐患和管理漏洞应下发“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监理验收签字后,报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安全管理状况和业绩要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近五年的安全施施工纪录;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质资情况;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将安全生产要求列入技术和商务条款中,要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根据合同的规定,监督、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在承包商进场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对其安全机构的设置、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劳务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单位对承包商的人员和招用劳务人员应进行有效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私招乱雇,及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对承包商分包行为的监督。承包商需要分包的主体工程项目必须报项目法人单位批准;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须报项目法人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不得指定承包商向
分包单位分包任务(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除外),也不得向承包商介绍劳务组织或劳务人员。如果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指定的分包单位单位或介绍的劳务组织、劳务人员发生因为管理和人为原因的责任事故,其介绍人员和单位应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项目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
奖惩制度的规定,与各承包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对承包商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在工程设计施工区域内发生的施工安全事
故,都应纳入建设项目事故统计,并纳入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目标考核。工程建设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单位都应执行事故统计、报告的各项规定,报告主管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时,向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应该根据有关安全事故调
查规程的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到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说清楚”;并组织事故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承包商要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事故统计月、年报表,项目法人单位汇总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建设项目事故月、年报表。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进行解释。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汇总篇十一
一、受理,核查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资质证明等。
(4)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5)现势地形图。
(6)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三套,电子文件一套(cadword格式,效果图为jpg格式)。
(7)相关部门意见(消防、环保、园林等)。
(8)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审查。
(一)现场勘察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现场情况是否与地形图相符合。
(2)勘查地块内的地形地貌、文物遗留、古树名木等。
(3)核查地块的土地权属,临界单位、建筑性质、出入口的可能方向。
(4)核查地块上的及地下管线、高压线等五线的情况。
(5)日照影响的可能因素:地面标高、建设高度等。
(6)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对照有关环保、消防和其它特殊要求的意见。
(7)检查对相应的市政设施要求规划改造的情况。
(8)现场应拆除建筑及现场清理情况等。
(二)内业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方案是否符合设计条件的要求。
(2)根据相关材料,确定建筑性质、规模等。
(3)验算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4)根据地形地貌确定+0.00位置、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的高度)。
(5)审查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相邻关系、建筑控高,并符合《省技术规定》等规范要求。
(6)配合市政处审查建筑与城市市政工程接口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7)地下建筑及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方案要求。
(8)审查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技术指标。
(9)审查出入口方位、人行通道、停车指标以及其他的交通设施。
(10)审查建筑造型、色彩及外墙装饰材料、周围环境、绿化小品等相关因素。
(11)在地形图上标出五线位置及与拟建建筑相对关系和尺寸。
(12)审查规划方案是否是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小区开发等建设项目,确定是否需要公示或听证。
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分局例会研究。
四、根据分局例意见报市局例会研究,根据市局例会意见办理。
五、审定方案(需要公示项目,进行公示),档案转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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