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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退股转让协议书 渔船转让合同(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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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退股转让协议书 渔船转让合同(六篇)
2023-01-12 18:17:40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渔船退股转让协议书一

一、甲方自愿将渔船 卖于乙方,并保证提交给乙方的渔船真实,船用设备正常及证书(包括渔业捕捞许可证、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检验证书等)真实齐全有效。

二、该渔船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乙方 支付甲方。

三、该渔船于年日,在由甲方交付给乙方。

四、渔船过户的手续费用由 方负责;办理过户前,渔船涉及的所有债务和欠费(如违规处罚、检验验收等费用)等由甲方负责。

五、渔船当年度未予发放的油价补助金,经协商

六、其他内容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渔船退股转让协议书二

甲方(卖方): 身份证:

乙方(买方): 身份证:

一、甲乙双方所确认买卖渔船为 号。其船舶所具备条件如下:

1、船舶登记所有人为 ;所占股权为 %

2、买卖标的物渔船为干净船。甲方确保所卖出的渔船没有被司法部门查封和扣押;没有被相关部门和单位个人抵押;没有用本渔船进行担保;没有第三人对本船提出船舶优先权的诉求保全

3、随船的有效证书有: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国籍登记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捕捞许可证书( );船舶捕捞辅助许可证书( )。

4、船舶实际特征:船舶主要参数 船长 ; 型宽 ;型深 ; 船质 ; 主机型号 ; 主机功率 。造船地点 : 下水时间:

二、甲乙双方协商买卖渔船成交为人民币 ; 付款约定:

合同签订后及时付给 人民币,剩余款按如下预订给付

三、买卖渔船成交后,乙方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转籍,甲方有义务配合。

四、买卖渔船交船时间地点;

1、交船时间:

2、交船地点:

五、本渔船买卖行为和约定合同是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民事行为和民事合同,受合同法的制约。

六、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如有争议,可向制定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七、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已备所有权变更登记用)复印件无效。

甲方:

乙方:

关于渔船退股转让协议书三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

兹为船舶租赁,经双方洽谈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号机渔船一艘出租与乙方,为捕鱼使用的目的,而乙方愿依约承租。

第二条本租赁期间议定自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止,满_________年间为限。

第三条租金约定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应于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数提缴清楚,不得有迟延短欠现象。但甲方向乙方受领租金时,应出立收据与乙方收存,其收据应贴印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甲方于租约订立同时,将第一条所载租赁标的物的机渔船及船舶机器备品全部于港码头现场交付乙方,而乙方应验收清楚。

第五条租赁标的船舶应缴一切有关税捐由甲方负责,但营业有关税捐尽归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关于船长或其他船员的雇佣,以及解雇均由乙方的随意,甲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赁物,并应以租赁物的性质而使用。

第八条租赁标的船舶的修缮,除船舶机器的曲轴气筒气筒盖活塞部分,由甲方负担外,其余机器的损坏损失的修理由乙方负担。前项修缮若属甲方部分时,乙方应即通知甲方鉴定后,始得进行,其进行期间不拘长短,属于何方的负担不得主张减少租金。

第九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设改造时,应经甲方同意始得为之,不得擅自进行,否则其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前项如经甲方同意,所增设改造部分于合同终止时,全部归属甲方取得,乙方决不向甲方请求任何补偿。

第十条租赁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雇佣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毁损或失火焚烧灭失或沉没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天灾或事变战争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使用除按第七条的规定使用外,并应遵守政府法规,绝不得用于走私资匪等不法行为的使用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使第三人使用或转租让与等情况。但乙方违反前项约定时,除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外,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如有损害时亦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存续中如甲方将租赁物的船舶所有权移转与第三人时,应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而乙方决无异议。

第十三条本租约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的船舶及机器修复油漆,并在_________港内交还甲方。

第十四条租赁船舶的机器备品另作目录交与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时由乙方负补充之责。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规办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渔船退股转让协议书四

甲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地:

乙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的协商,就甲方所拥有的渔船的买卖事项,订立本买卖合同如下:

第一条渔船基本情况

1.1买卖渔船及其设备概况

船名

渔船编码

总长

船长

型宽

型深

船体材质

船舶类型

总吨位

净吨位

建造日期

作业类型

机电设备

主机型号

主机总功率

主机制造厂

出厂日期

齿轮箱型号

发电机型号

其他

1.2转让前,渔船所有权状况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别

有效证件号

所有权比例

备注

持证人

共有人

合计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转让内容

2.1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渔船%的所有权。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渔船%的所有权。

2.2乙方对于转让完成后取得的渔船的处理方式为

□直接投入作业生产□更新改造□拆解其他

2.3转让完成后,渔船所有权结构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别

有效证件号

所有权比例

备注

拟持证人

共有人

合计

第三条转让价款

甲方向乙方转让渔船%的所有权,作价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价款支付方式

4.1价款结算方式为

□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结算,交易中心为4.2条中的收款方。

□自行结算

其他约定

注:如选择交易中心结算,则交易中心成为收款方,在收到乙方价款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付给甲方。如选择自行结算,则甲方为收款方。

4.2支付方式

4.2.1定金支付

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支付定金人民币万元双方完成渔船证书变更手续时,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4.2.2转让款支付

□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款的%,合计人民币万元,在合同签订后日支付,剩余款项于

前付讫。

第五条实物交割

5.1如涉及渔船交割,双方约定在年月日在办理渔船实物交割手续。

5.2具体交割内容详见《渔船交割清单暨交接证明书》

5.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渔船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渔船交割之前由甲方承担,交割之后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证书办理

6.1双方约定在年___月___日之前办理完毕渔船证书变更手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及《所有权证书》的注销及登记手续)

6.2双方同意由负责办理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合同另一方有义务配合办理。

6.3在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完成之前,甲方不得在渔船上设置抵押担保、债务等第三方权利。

6.4乙方在未取得变更后的渔业船舶登记、所有权、检验、捕捞许可证书情况下,不得出海从事渔业生产。如果在变更前就出海从事渔业生产,产生的事故、损害等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费用承担

7.1涉及与渔船证书办理相关的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

□由方单独承担。

□双方办理渔船实物交割前,渔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实物交割完成时起,渔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8.2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渔船交割,每逾期天,应按转让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天以上,则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3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所有权转让款的,每逾期天,应按转让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天以上,则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4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第6.1条款约定期限配合对方办理渔船证书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天,应按转让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天以上,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5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采取以下方式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易中心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份用于向渔船权属登记等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时使用。

10.3甲、乙双方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有关要求进行渔船交易。

第十一条双方可就下列事项进行特别约定:

11.1该渔船在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或其分部进行交易产生的合理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11.2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

11.3保险:

11.4其他:

关于渔船退股转让协议书五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被雇佣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所有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终止(往后最多延长_______天,本民法典律效力适用于延长期间)。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纪律以及休息休假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自身职务等级担任船舶相应岗位的工作,订立本合同时的岗位为_____________,如因情况变化和适应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照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除机舱维修外,乙方应同其他员工休假同步。

第五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的日常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

第六条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前,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对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

第七条乙方如果因病或者工伤不能继续工作的,工作期间的工资应按照日工资__________元支付;工伤赔偿按照国家劳动法处理。

三、劳动报酬

第八条合同总报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甲方每月30号前支付乙方_____________元/月的劳动报酬,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拒绝继续为甲方工作。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收款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当出具工资清单或设立查询渠道,包括乙方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并由乙方确认,乙方应出具收到条。

四、渔业互助保险和人身伤害险

第十条甲方为乙方在合同期内办理船员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由甲方支付,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一旦出险,甲方从保险人得到的赔付款项应无条件的全部转付给乙方,按规定若有不足的部分再由甲方补足。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一条甲方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让乙方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甲方应告知乙方渔船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范应急措施。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接触和终止,但当甲方因转变或调整生产作业时,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能适应该工作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负有刑事责任的;(5)隐瞒重大病情的。

第十五条当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解除终止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2)甲方强迫乙方从事非法活动的;(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禁止乙方在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更改解除终止合同。

七、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一方或者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十、其他补充事宜: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鉴证机关:鉴证单位: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渔船退股转让协议书六

保险渔船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

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

二、火灾、爆炸;

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

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

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

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

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

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价值。

第十二条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险渔船完全灭失或严重损毁不能恢复原有效用,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保险渔船在航行中失踪超过六个月,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三、保险渔船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或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总和达到保险价值时,在被保险人向本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后,为推定全损,本公司不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

四、保险渔船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赔付恢复、修理费用;

五、对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本公司根据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船、货总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三条保险渔船发生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船坞、码头、港口设备及其他固定建筑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照本条款以及出险当地渔港水域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金额低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价值时,本公司对保险渔船损失、碰撞责任以及救助费用、施救费用均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保险渔船损失(含恢复、修理、救助费用)、碰撞责任以及施救费用的赔款分别计算,每次赔款各以不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渔船损失的一次赔款达到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保险渔船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也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七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后,本公司有权放弃对保险渔船残余部分的权利和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而按保险金额赔偿,同时解除保险合同中的一切责任。但本公司行使上述权利,必须从收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本公司通知前所支付的施救费用,本公司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需要修理时,被保险人必须征得本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本公司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规定扣除免赔额。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渔船的情况必须如实申报,并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依照主管部门关于航行、作业、停泊的规定或惯例,按期对保险渔船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确保保险渔船的适航性。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一经获悉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应尽力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救护,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口四十八小时内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在出险当地的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渔船如果发生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等情况,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索赔事项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出险通知书、保险单(证)、海损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书及各种涉及索赔的原始单证。本公司应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六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一年内未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本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种单证,或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安全作业无赔款,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按照保险单中的规定享受无赔款安全优待,不续保者不给。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保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表一国内渔船保险费率表(略)

注:

1.投保一年,若被保险人在禁捕期间或修理期间提出退保,可按短期费率计算退费,保险日期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在保险期间内,若因停航或所有权转让等情况申请退保,其退费应按日计划。

渔船保险费率说明

一、本费率表所指的“船龄”,是指从新船出厂时算起的实际使用年限。

二、一次投保20艘(含20艘)以上者,按同类渔船的费率减收10%,一次投保100艘(含100艘)以上者,按同类渔船的费率减收15%。

三、国营渔业公司的渔轮,可按同类渔船的费率减收20%。

四、在江河湖泊(包括水库)作业的渔船,按同类渔船的费率减收20%。

五、远洋作业的渔船,按同类渔船的费率上浮10%。

六、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各地的渔船保险费率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可在规定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浮动幅度如需超过30%的,一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七、投保短期保险,按短期费率计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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