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种重要的能力培养方式,通过总结可以培养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如何提高自身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这是每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此次总结范文的收集是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运用总结的技巧。
法制审核申请书简短篇一
xx县xx镇老正街居委会:
我叫陈__,男,初中文化,现年50岁,家中人口6人,现住__县__镇解放街__号,由于家庭收入低,基本生活无以为继,特申请城镇最低生活救助。现将我的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本人:因常年患病找不到稳定工作,20__年患肺气肿已切除石肺1/3出院后常年须用药保养。
妻子:45岁,无业,20__年患子宫癌早期已切除,须常年用药物保养。
儿子:陈__,20岁,无工作,已早婚(现有半岁女儿)。
女儿:陈静,13岁,现在城北中学就读初中三年级。
儿媳:李,20岁,无工作。
孙女:陈__,半岁,三个月后患血管瘤,曾两次者省人民医院。
由于我夫妻俩及儿媳无稳定工作,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所以只能在家里摆点夜市维生、维持家庭生活,但由于两人身体都做过切除手术,至今身体虚弱,做起来来力不从心,眼看孙女的病情也不能担误,所以常向亲朋好友借钱诊治,致使家庭异常困难,生活十分拮据,收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常常是吃了这月就开始怎样盘算下月,生活特别艰苦,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好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有您们能救我全家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考,特向您你申请低保,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望政府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日。
法制审核申请书简短篇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全体会议通过,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基本合规,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同意票,有必要时也可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二、发审委委员审核公司申请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存在与否及是否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独立作出判断:
(一)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起人出资不实;
3.公司设立或运作期间未履行合法的审批、登记程序;
4.其他重大的违法行为等。
(二)公司三年前是否存在对公司未来产生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募集公司,其设立行为及内部职工股发行、增资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等。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连续盈利。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重大重组行为(包括公司整体资产置换、公司分立等)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发审委委员可以判断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重组前原企业的三年盈利业绩。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这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五)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这里“累计投资额”、“公司净资产”按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
(六)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上述比例按经审计的发行上市主体(母公司)会计报表数据计算,其中无形资产按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余额计算。
(七)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公司设立后股权转让及增资、减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九)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法独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
(十)公司与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是否分开,是否独立运作。
(十一)公司是否存在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公司内部缺乏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措施。
(十二)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是否较严重地存在下列风险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生产经营存在国家产业政策明确予以限制或禁止的领域;
3.公司的内部治理存在严重不规范,公司管理层不能证明其建立了相应的。
[1][2]。
法制审核申请书简短篇三
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得到快速发展,金融监管模式作为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日益受到关注。在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机构性金融监管模式。而实践中,混业经营却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机构性金融监管的问题不断凸显。因此,从我国金融创新背景下机构性金融监管出现的问题着手,引出功能性金融监管的优越性,再从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金融法律制度的变革以及金融人士的培养三个方面对我国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的条件进行阐述。
关键词: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发展路径。
我国金融体制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几十年的演变,演变过程大致经过了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和机构监管时期这三个阶段。但是我国现行的机构性金融监管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问题,功能性金融监管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一、金融创新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监管出现的问题。
机构性金融监管模式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证券、保险和银行的业务具有明显的区别,在监管方面也理应得到不同的对待;第二,证券、保险和银行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只有这两个条件存在,机构性金融监管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时的金融产品是“你是你,我是我”。我国在建立金融体系的过程中,证券、保险和银行等业务存在明显不同,对各个金融机构的监管也是“分门别类”进行的,因此我国实行了机构性金融监管。但随着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金融功能实现的方式出现变化,金融产品的功能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金融机构的金融功能在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下,处于变化之中,金融机构性监管开始出现问题。
第一,金融监管领域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复。“机构模式”监管强调的是每一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都能够在与它存在明确对应关系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下进行金融活动。这种监管策略形式上保证了每一个被监管对象得到了监管,防止了监管漏洞的出现。但是在现实的金融交易中,尤其是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传统的做法已不能保证对这些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有力监管。同时,实践中金融创新产品的交叉现象使得各个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共同参与、协商。如果某一个金融创新产品发展态势较好,那各监管部门对其监管的状态很有可能从互相推诿转变为争先恐后,对该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则由监管真空转变为监管重复。
第二,金融监管的风险由局限于各个行业趋向于整个金融业。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各个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业务交叉的关系,金融风险一般局限于各个行业内部。但在金融创新产品浪潮的推动下,金融业逐渐走向混业经营,金融风险伴随金融业务的跨行业经营而潜伏在不同的金融行业之间。一旦这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发生风险,传统的监管模式并不能建立有效的应对机制。这种情况极易诱发多个金融行业的风险,进而引发整个金融领域的风险。
第三,机构监管会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在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无法对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实施有效的监管。金融创新产品作为金融业务领域的新生事物,它的成长、发展必定会遭遇到现有力量的束缚。同时,金融监管者主观上厌恶风险,具有规避风险和责任的本性。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层大多会通过行政手段来限制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四,机构监管模式落后于我国的金融实践,易引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金融创新产品日益涌现,金融监管却没有与之相适应时,金融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会利用现有监管机构的漏洞实施损人利己的行为,增加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面对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原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金融机构的各种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出现问题时,金融机构也能够以法律没有规定,甚至是自己也不清楚为借口来推脱责任。这种落后的金融监管模式会加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使得金融系统的风险也随之加大。
二、功能性金融监管的优越性。
针对金融观点的缺陷,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莫顿(robertc・medon)和滋维・博迪(zvi・bodie)于1993年提出功能观点(functionalperspective)。他们认为,金融机构的变化大于金融功能的变化,从金融功能的角度建立金融体系更能应对未来金融发展的趋势。与机构性金融监管相比,功能性金融监管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功能性金融监管能够防止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功能性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从而有效地解决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按照哈佛大学罗伯特・莫顿(robertc・medon)和滋维・博迪(zvi・bodie)的观点,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的变化幅度和速度是远远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幅度和速度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按照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建立的功能性监管模式下的各项监管政策和监管规则是具有更好地稳定性和连贯性的。这样有助于构建一个国家稳健发展的金融体系。
第二,功能性金融监管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功能性金融监管在面对金融创新产品时能够依据其具有的主要功能来确定它的监管机构。这样的监管模式使得新型的金融产品不再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而是受到了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减少因监管不力所造成的金融风险,这种情况就会促进金融创新,至少是不会阻碍金融产品的创新的。
研究我国金融监管的模式,一定要在我国特有国情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只是在理论的层面上进行论证,因为任何一种制度的存在必有其存在的历史和现实的依据,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的制度不一定优越于正在被实践的制度。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功能性监管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现在仍然不具备实行功能性监管的条件。具体说来,这些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金融业实行了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混业经营作为选择适用功能性监管的一个前提条件,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成功。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一种模式,曾经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进行过尝试。当时,我国的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通过全资或参股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参与了证券和投资业务,尤其是1992年之后,不仅各家专业银行,甚至是人民银行各级分行都开始介入证券、股票、投资、房地产和保险等领域。但是实践结果是,出现了金融秩序的混乱,金融系统内部一系列腐败行为滋生,最终以管理层提出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政策结束了短暂的混业经营实践。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然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但是我国现在仍不具备其条件。
第二,我国要建立与功能监管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主要为有各自的适用范围。这些金融法律法规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对应。如果我国要采用功能性金融监管,这就意味着我国金融市场要经历一场系统性的法律改造工程,就要对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整合,如扩展对某些法律概念的理解以应对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下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
第三,我国要具有更多、更具专业性的金融实践和研究人才。我国应培养一批既懂得金融业务,又能洞悉资本市场运作规律,具有完善的金融知识和金融创新能力的高素质金融人才,以期建立强大的金融人才市场。对于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在我国的适用,需要具有金融知识的专业人士在综合分析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建议。没有前瞻性的政策不能得到长久实施。而且,在金融监管政策实施过程中,也需要专业金融人士的智力支持。不管是对金融功能监管政策的正确解读,还是处理金融功能监管中出现的问题,都离不开专业金融知识人士的指引。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一种国际趋势,也是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的一种理想状态。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现行的是与金融业分业经营实践相适应的机构性金融监管。机构性金融监管的弊端日益暴露促进了我国学者对功能性金融监管的探索。但是,制度变迁是有路径依赖性的,我国从机构性金融监管到功能性金融监管不会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等到我国金融业实行了混业经营,建立了与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拥有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金融人才时,我国才具有了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参考文献:
[责任编辑柯黎]。
法制审核申请书简短篇四
20xx年,xx市_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着力推进制度建设,着力强化执法监督,着力化解矛盾纠纷,政府法制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认真谋划法治政府建设。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半年,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我办组织起草了《xx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xx市人民政府20xx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送市政府办印发,明确了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二)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年初,我办按照市政府要求修改和完善了《xx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明确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方能作出决定。
(三)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我办起草了《20xx年xx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计划》,重点学习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诉讼及行政应诉、房屋征收补偿、环境保护、新修订的预算法及政府债务管理等内容。
(四)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年初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_聘请4名律师组建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在政府重大决策、防范法律风险、重大投资项目、重要合同签订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抓好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围绕政府法制宣传工作,我办不断拓展宣传渠道,突出信息宣传的典型性、时效性和新闻性,将法制宣传与复议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业务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向省政府_和__报送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信息,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截止目前我办共向__、省_及各新闻媒体报送政府法制信息宣传稿件30篇,其中被省政府_采用6篇。同时印发“法制工作动态”7期,及时总结、反映和宣传依法行政的工作措施和特色亮点。
(一)推进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根据省、xx市相关文件规定,上半年我办起草了《xx市政府系统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方案》及《xx市政府系统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印发,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同时,聘请了杨义华等14名同志为市政府系统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并切实在实际操作中把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关,为推进法治枝江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开展《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切实从源头上预防行政违法,根据省、xx市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8月我办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送市政府办制定下发,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检查我市各地各部门20xx年3月1日至8月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重点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廉洁性评估)执行情况、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责任追究情况、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组织领导情况四个方面进行检查。通过采取各地各部门先自查,后抽查的检查方式,了解我市各地各部门《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经查,我市20xx年3月1日至8月1日制发政府规范性文件1份,制定主体适格、制定程序合规。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程序,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认真审查把关。20xx年,我办共审查政府及其部门各类文件18份,发出《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意见书》1份,向xx市_报备政府规范性文件1份。
(一)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坚持敞开大门,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多举措推动复议办案,化解社会矛盾。20xx年,我办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4件,其中受理10件,不予受理2件,其他方式处理2件。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从保护当事人切实利益和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切实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代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2件。一是申请人向仕翠对被申请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xx市20xx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xx]992号)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了行政复议。该案已审结,省政府复议机关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二是申请人曹明对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为曹诗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我办会同市经管局、市林业局,与顾家店镇政府共同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案已审结,行政复议终止。
(二)认真代理行政应诉案件。20xx年,我办共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2件。在办案过程中,我办坚持对每一件案件都做到了高度重视,要求对每个案件必须及时、全面、规范地整理、收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分析、研究争议焦点,认真起草答辩状等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交法院,参加法院庭审,依法维护政府自身权益。
(三)审慎办理信访复查事项。20xx年,我办共办理信访复查事项8件。由于信访事项涉及的都是社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将会引起大规模的群访、集访事件。因此在办理信访复查事项过程中,我办注重钻研工作方法,在保证法律、政策得到贯彻实施的前提下,积极为老百姓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开展案卷评查工作。20xx年初,为进一步规范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办组织开展了20xx年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我办在各部门自行评查的基础上对国税、住建、城管、水利、环保等21个行政执法单位送评的45件行政执法案卷逐案进行了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逐卷向送评单位发送了整改意见。
(二)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清理。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根据省、xx市_要求,4月份我办在全市开展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执法人员清理审查工作。经清理,我市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共计174个。按机构性质分类,其中行政机关73个,事业单位101个;按行政执法主体类别分,其中法定行政机关55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0个,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78个,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1个。
(一)加强重大合同审查。20xx年,我办共审查重大合同83份,合同标的额达亿元。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4份,招商引资合同9份,债券发行相关合同15份,其他合同15份。在审查合同时,我办严把合同审查程序,从合同的格式、主体、主要内容、规范用语以及所参考的法律依据等各个方面予以认真审查,确保合同草拟稿的基本格式不走样、基本内容不漏项、基本用语不外行,从形式上到实体上均具备合同的基本要件,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专业性。同时突出审查重点,以国有资产出让、招商引资、合作开发等重大的政府民事合同为重点,尽力堵塞法律漏洞特别是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为合同的深入洽谈和正式签订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高效优质办理涉法事务。在参与处理涉法事务中,注重调查研究和合法性审查,准确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为市政府依法决策出谋划策,有效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20xx年,我办共处理落实国发[20xx]62号文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国有产权转让、招商引资协议书文本及扶持政策审查等重大涉法事务26件,在有效防控政府经济安全、金融风险、规范招商引资、确保国有资产增值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积极参与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创新。20xx年,我办多次参与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合作社+金融”专题工作会议,为“合作社+金融”的申报实施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
(一)深入抓好队伍能力建设。
为进一步增强_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工作水平,争创一流工作质效,20xx年,我办先后派干部职工赴北京、武汉、宜昌、xx市委党校等地参加地方立法和依法行政专题、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等培训班学习,加强新修订的《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的了解与掌握,努力提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能力,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二)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建设。
为进一步做好我办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办档案管理水平,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我办于20xx年初将档案管理晋升省一级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_的精心指导下,对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档案管理体系、规范了档案基础业务,投资近4万元改善了档案软硬件设施,目前档案管理工作达到省一级要求。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办虽然在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理论调研工作还不够深入。202x年,我办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努力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法制审核申请书简短篇五
为发挥民间资本扶持实体经济、推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设立民间融资机构,引导民间资本支持实体经济,支持民间融资机构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市场运作民间融资机构业务开展坚持市场化运作,突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依法依规、审慎经营原则。
防范风险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民间融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二、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
本意见所指民间融资机构是指从事民间资本管理和民间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机构,国家和省另行制定了专门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除外。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设立。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设立并经营,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对委托资产进行受托管理,对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转让、收购、兼并以及资产托管提供策划与咨询)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制企业。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主发起人应是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无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等行为。主发起人属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主发起人属自然人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经评估认定后个人权属无争议资产(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的50%。
2.拟任高管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有不少于3年及以上的金融行业(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下同)从业经历。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且一次性足额缴纳。全体股东出资严格限定为自有合法资金,其中主发起人及利益关联人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0%,其他单个发起股东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
4.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及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全体股东必须出具自愿承担公司风险责任的承诺书。
(二)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融资中介机构”)是在一定地域内设立并经营,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换、资信评估、借贷撮合等服务的信息中介平台。设立融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主发起人应是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主发起人属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主发起人属自然人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经评估认定后个人权属无争议资产(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的50%。
2.拟任高管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任职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有不少于3年及以上的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且一次性足额缴纳。全体股东出资严格限定为自有合法资金,其中,主发起人及利益关联人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0%,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及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全体股东必须出具依法规范经营且自愿承担公司风险责任的承诺书。
三、民间融资机构的登记备案。
民间融资机构申请设立前,应在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核准后,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书、主要管理制度、股东及主发起人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依规定程序报拟注册所在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审核。在县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由县市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审核,再报市州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意;在市州工商部门注册的,由市州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审核,再报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意;在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机构总部所在地市州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审核,再报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意。工商部门根据以上规定凭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审查意见,办理民间融资机构注册登记。
民间融资机构开设分支机构和经营网点,需按照新设机构注册程序办理备案。
民间融资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审核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民间融资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在依法进行清算后,由备案审核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撤销其备案并予公告。
在条件具备时,民间融资机构可以采取网络电子数据申报的形式进行备案,省内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数据对接共享工作。
四、民间融资机构的经营。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经营。
1.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在当地选择且限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和受托资金管理专户,所有涉及投融资项目及受托资金往来应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自有资金项目投资等活动通过设在该银行的基本账户结算;面对特定对象的受托资产管理的资金通过专户进行存管,与自有资金隔离。开户银行应主动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支付结算及资金流向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资金异动情况。
2.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持有期限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且正常持续经营满两年后,经备案审查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质股东、定向私募的方式融资,融资额度根据信用评级等级确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信用评级达到a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信用评级达到aa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4.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和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资。经批准开展定向私募融资,融资应针对特定项目进行,募集资金应专项使用,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依法依规融入资金混用。定向私募投资人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抗风险能力,投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要出具书面承诺,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对定向私募资金进行必要的合规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结果报备案审核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5.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不得向股东和关联方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或担保。
6.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预留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各类风险。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充分、及时和真实准确,不得隐瞒不报,不得采取长期挂账等形式掩盖不良资产。
(二)融资中介机构的经营。
1.融资中介机构按照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业务,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规定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资金出借方应具备与出借资金规模相对应的抗风险能力,体现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2.融资中介机构应当严格实行自有资金与出借人、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在当地选择且限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自有资金和出借人、借款人资金往来结算的独立存管机构。委托实行第三方独立存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对资金支付结算、资金流向的监测与管理并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资金异动情况。
3.融资中介机构应专设法律审核岗位,聘请专业人员担负合法合规性审查职责,同时应聘请专业风险管理人员,对推荐项目真实性、资金使用安全性进行风险判断,及时准确向资金出借人进行风险提示,加强信息发布与各类风险管理。严禁融资中介机构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接收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
4.同一自然人在同一融资中介机构的借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它组织在同一融资中介机构的借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借入方在同一融资中介机构的借贷交易尚未结清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
5.融资中介机构应根据资金交易情况,分项目对融资信息(含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基本情况实行台帐管理,确保资金交易及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得以清晰、完整、真实反映。
6.融资中介机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布虚假融资项目或将单一项目进行拆分融资;不得为超出法律规定利率的借贷行为提供中介服务;不得自融自担或利用借入、出借双方资金建立自营资金池,为融资项目提供保本付息及担保兜底等承诺;不得采取营销误导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民间投融资当事人利益;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及渠道对涉及的融资项目作公开宣传;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7.融资中介机构应依法保护融资双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对有权机构之外的个人或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8.融资中介机构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各类信息披露充分及时和真实准确,定期以公告形式向投资人、资金出借人披露年度报告、依法依规经营等有关情况,并每季度向相应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公司运行情况和重要信息,重大事项必须第一时间报告。
五、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做好全省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民间融资机构备案办法、分类评级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分类监管机制,指导建立民间融资机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民间融资机构的管理,注重风险防控,切实承担起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依法管理、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推动本行政区域民间融资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一)市州、县市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间融资机构进行日常监管,掌握民间融资机构公司治理、业务管理、资金来源、资金投向、融资额度及涉及人数、资本净额、资本充足率、风险准备、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和内部控制等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加大跟踪监测和风险排查力度,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按照地方政府部署安排及时处置风险事件。
工商部门负责对虚假违法融资广告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民间融资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民间融资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办,会同信访、维稳、综治等部门共同做好属地稳控工作。
人民银行负责对民间融资机构账户开设、支付结算的管理;人民银行及银监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做好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资金、资产追缴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落实资金独立存管、资金流向监测及资金异动情况按时报送等要求。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按照“穿透”原则在各自行业领域内协助当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管理。
(二)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受理举报、风险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等方式,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隐患较大的机构或企业开展独立审计评估,掌握风险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民间融资机构应配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检查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拒绝。
(三)民间融资机构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当事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供材料;。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及相关资料;。
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依照法定程序先行登记保存;。
4.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可能酿成社会公众风险的民间融资机构,由监管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办,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机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有权机关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追缴、冻结相关资金、资产,控制事态发展并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6.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意见所称“不少于、不高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本意见发布前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在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12个月内,依本意见规定由具有相应备案审核权限的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依照新设机构标准坚持“从严审核、成熟一家、备案一家”,重新予以登记备案;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整改要求的,一律不予备案审核并由该机构总部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具有监管权限的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责令其停办业务并逐步退出市场。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登记和咨询服务的融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制审核申请书简短篇六
为贯彻落实《xx省统计行政指导制度》,全面推进全市统计行政指导工作,现将2015年度统计行政指导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目的。
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创新统计巡查管理模式,深入开展统计行政指导,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构建依法统计、和谐统计环境,更好的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转型升级。
二、工作安排。
(一)统计双基建设行政指导。
1.指导内容及实施部门。
法制科:按照国家_规范化建设标准及省、xx市局及xx市_相关文件要求,督查指导镇(园区、办事处)统计站、开发区计划统计科的对标整改,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常态化管理;对示范、合格镇(园区、办事处)统计站、开发区计划统计科全面组织“回头看”,鼓励指导示范乡镇巩固示范成果,提炼特色,放大示范效应。
农业科:由法制科配合,对村(社区)基层基础建设示范单位组织“回头看”,固示范成果,评选“示范村(社区)”。
综合科:按照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统计业务工作,由法制科配合,选定市人社局、市农委、市经信委等部门开展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重点督查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台账情况;健全统计资料,完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情况;统计人员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情况。
2.实施时间。2015年全年。
(二)统计业务指导。
法制审核申请书简短篇七
市政府法制办: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吉府法[]72号)《关于对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及相关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精神,结合县的工作实际,把相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县人民政府设置了政府法制机构,名称为扶余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目前,法制办包含在县政府办公室内,由政府常务副县长主抓,政府办副主任分管,法制办有工作人员2人,副主任1名,科员1名。
县政府法制办现有工作人员2名,副主任1名,科员1名,均为大学本科学历,目前尚未获得律师资格。
三、县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1、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规范性文件4件,纠正1件。
2、2004年县政府法制办共收到复议申请13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1件,办结11件。
三、县法院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县法院20共办理行政诉讼案件26件,办结26件。
四、对县政府法制工作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二是行政复议机构的地位偏弱,职能偏软,待遇偏低,可供选择的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偏少;
三是行政复议工作具体措施还不多,一部分行政机关重视程度不够,造成许多问题常常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行政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还需要在探索中不断完善。
四是行政复议的救济渠道仍然不够畅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救济渠道了解不多,仍然认为是“官官相护”,相对人选择到法院进行司法救济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大超过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行政复议总体法制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意识还有待于不断增强。
(二)几点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改变以往的宣传重点,建议由对行政机关宣传的多,对群众宣传的少向两者都加强的方向转变;由宣传形式比较传统和单一向宣传形式多元化方向转变;由注重法律宣传向法律与案例宣传相结合的方向转变;由时段性宣传向经常性宣传转变。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复议人员素质。行政复议人员工作人员水平高低,直接影响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也直接影响今后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必须要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复议人员要掌握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又要了解政府各部门的行政管理业务,既要学好实体法,又要掌握程序法;要加强交流,针对不同时期行政复议案件的不同特点,省、市法制办要多举办一些行政复议案件研讨会,进行专项讨论,公布一些典型案件和行政复议决定,使各地各部门复议机构工作办案时有所借鉴;要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认证,对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进行统一的认定和管理,把好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准入关,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人员的岗位津贴问题。
三是要改革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在审查形式上,建议将书面审查原则改为公开审查原则,逐步推行听证制度,以增加复议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促成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宽、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这样,不仅有利于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维护政府权威,而且案件审查过程的公开,也可以保障复议裁决公正,扩大行政复议的影响力。
五是加大县级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力度。省、市政府法制办要择时专门召开一次关于县区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工作会议,强化县级政府法制办的此项工作职能。
政府法制办。
二00五年七月二日。
法制审核申请书简短篇八
尊敬的委领导:
我于20__年四月一日进入湖天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单位的需要,目前在办公室从事秘书工作。到今天,一年的试用期已满,根据我委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管委会正式员工。
作为一个只有过国企、民营企业工作经历的年青人,初到行政部门工作,曾经对单位的为人处事、工作程序着实有些困惑,但是单位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务实的文化底蕴,尤其是委领导的关心和部门同事的热情帮助,让我很快完成了工作角色的转变。
一年来,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单位,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给予忠恳的指正。
来到这里工作,我最大的收获莫过于无论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激励我在工作中不断前进与完善。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管委会创造价值,展望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法制审核申请书简短篇九
法制审核是一项需要掌握法律知识、具备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的工作。这是我在单位工作中经常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法制审核的实践,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我在法制审核中的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首先,法制审核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是法制审核的基本参考依据,只有掌握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才能对文件进行合规性评估。在我进行法制审核时,我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动态,及时学习新的法律知识,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才能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其次,法制审核需要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法制审核是一项事关企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作,需要我们对于法律法规有着高度的敬畏和尽责态度。在审核中,我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循审查程序,确保自己的审核工作得到充分的审慎,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只有以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对待法制审核,才能发挥出它的最大作用。
再次,法制审核需要善于分析和思考。法律的适用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它需要我们对法律条文进行理解、解读和分析。在审核中,我注重对审核对象的全面分析和深入思考,通过查看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结合自身的法律常识,推敲出合理的结论和建议。只有善于分析和思考才能做到全面、准确地把握审核对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法制审核需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法制审核是一个协同合作的过程,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和利益。在我进行法制审核时,我常常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通过集思广益,才能更好地完成法制审核的任务。
最后,法制审核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法律法规是一个不断更新和发展的领域,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跟上法律的脚步。在审核过程中,我经常参加各类法律培训和学习活动,深入学习法律条文和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法制环境,不断提高法制审核的水平。
综上所述,法制审核是一项需要掌握法律知识、具备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的重要工作。通过这项工作,我深刻地体会到了法制审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发现了自身在这个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强化自身的法律基础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加强分析能力和思考能力,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相信通过我不断的努力,我能够在法制审核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制审核申请书简短篇十
法制审核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作为一名法制工作者,我认真负责地履行着这一职责。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和实践,我深刻领悟到了法制审核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核心意义。
法制审核的核心意义在于保护国家的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它不仅仅是一项必要的行政程序,更是民主法治的具体体现。只有通过法制审核,才能确保政策和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合宪性,避免法律冲突和法治隐患的产生。同时,法制审核也有助于加强政府的行政规范、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段:审核要点。
在法制审核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重要的要点。首先,对于相关政策和法规,要进行全面的内容审核,确保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其次,要注意审核的时效性,确保政策和法规的实施不被过多的时间延误。最后,要进行形式审核,包括语言的准确性、规范性等。只有从内容、时效和形式多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才能确保政策和法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段:方法与技巧。
在审核的过程中,我总结出一些有效的方法与技巧。首先,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保持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的更新。其次,要善于运用法律的解释和判断方法,准确判断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政策和法律与实际之间的关系。最后,要注重实践与理论的结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对比,加深对法律要求和政策规定的理解。
第五段:总结。
通过参与法制审核的工作,我意识到法治建设对于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意义。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法制审核作为一项重要的法治维护工作,需要我们全力以赴,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和法律水平。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才能为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法制审核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保障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制审核的过程中,要注意内容、时效和形式多方面的审核要点,同时要掌握一些有效的审核方法和技巧。通过参与法制审核的工作,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水平,为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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