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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范文(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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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范文(实用17篇)
2023-11-22 23:44:13    小编:ZTFB

医疗总结是为了总结、分析和改进医疗工作的重要手段,能够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学会管理时间是高效工作和充实生活的关键所在。以下是一些精心筛选的总结范文,它们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和独特的观点。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一

为了尽快规范我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矿井验收的顺利通过,机电管理部特制定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其内容如下:

一、全矿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机电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项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三、检查工作分为动态和定期两种,动态检查的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出现,不予考核,并按期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要做为考核依据,并将没有按期处理的问题予以通报,机电管理部相关人员进行随机检查。定期检查每半个月一次,具体时间由机电管理部调度会上另行通知,被检查单位要由相关人员参加,定期检查的问题要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并出机电通报。

四、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数分为上半月考核分、下半月考核分、全月考核分;全月考核分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上半月考核分占40%,下半月考核分占40%,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分占5%,机电事故率考核分占5%,日常动态检查考核分占10%。

五、各考核分按百分制计算,指令性任务每有一次(一项)未完成者,扣10分,扣完为止;机电事故率每超0.1%,扣10分,扣完为止;日常动态检查每有一项未按时处理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六、全月考核分不得低于85分,每少0.5分扣50元,低于75分,扣1000元,株连机电负责人200元,单位正职100元,连续两个月以上低于75分,加倍考核。

七、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不派相关人员参加扣单位100元/次,迟到扣参加者50元,中途私自离开,扣参加者50元。

八、“三定表”上无故不签字,扣单位200元/次,无理取闹,胡搅蛮缠者扣单位1000元。如遇争议,以机电管理部裁决为准。

九、考核标准按机电管理部下发的相关标准和制度执行,没有明确的按比照执行。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质量安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民种植蔬菜用于自食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蔬菜质量安全,是指蔬菜在种植、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中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其它国家标准。

第四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蔬菜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蔬菜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商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作好蔬菜质量安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蔬菜生产基地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达到蔬菜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作为蔬菜生产基地。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蔬菜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推广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基地的建设。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推广蔬菜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对蔬菜种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蔬菜种植人员的蔬菜病虫害防治技术和检测水平。

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九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的区域种植蔬菜;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菜田。

第十条禁止向蔬菜产区及其周边地区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废水、废气、烟尘、粉尘,或者倾倒、填埋固体废物。

第十一条种植蔬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蔬菜产地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种植蔬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药安全使用准则施用农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施用过农药的蔬菜不得在安全间隔期内采收上市。

第十三条种植蔬菜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蔬菜种植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蔬菜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蔬菜采收日期。

蔬菜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蔬菜种植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蔬菜生产者按照本条一、二款规定建立蔬菜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四条经销蔬菜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哈尔滨市市场销售的蔬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十五条蔬菜进入本市市场销售,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以下简称产地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

获得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认证的,可持蔬菜产品认证复印件或者专用标识免检进入本市市场。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冒用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的产品认证复印件或者专用标识。

第十七条对不能出具产地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认证的蔬菜,实行入市现场登记检测,经有资质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不得在本市市场销售。

进行入市现场登记检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

第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质量安全现场监测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禁止不合格蔬菜进入本市市场销售。

第十九条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不得伪造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经销蔬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蔬菜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蔬菜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数量等内容。购销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蔬菜销售者在购进蔬菜时应当索要蔬菜质量合格证明,在销售时应当向蔬菜购买者出示有关蔬菜质量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蔬菜批发市场和超市应当配置检测设施,建立检测室(点),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建立健全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制。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建立健全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制。

有资质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单位的检测室(点)的`业务监督、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二十二条蔬菜批发市场、超市和已建立检测室(点)的农贸市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蔬菜进行农药、硝酸盐、重金属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检测报告;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销售者拒绝接受检测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蔬菜。

第二十三条未建立检测室(点)的农贸市场、经营蔬菜的副食品商店及个体经营者等,应当配备简易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器,对市场内经销的蔬菜进行质量安全检测,记录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情况;经检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蔬菜质量安全公示牌,每天将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集中公示。

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应当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蔬菜的产地、采收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的要求,制订并组织实施蔬菜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定期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抽查的蔬菜,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有关蔬菜质量安全状况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蔬菜生产者、经销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之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不合格蔬菜实行产区品种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哈尔滨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蔬菜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蔬菜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发生重大蔬菜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实行社会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社会监督员,对本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蔬菜质量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建立相关检测室(点),建立健全蔬菜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保证蔬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蔬菜产区及其周边地区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废水、废气、烟尘、粉尘,或者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八)蔬菜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未对进场销售的蔬菜进行检测或者发现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未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或者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销蔬菜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蔬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四)未建立购销台帐制度的,责令停止销售;未按照规定出示蔬菜质量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从事蔬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蔬菜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蔬菜作为最基本的生活消费品之一,其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国民的健康,并且因蔬菜是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其出口优势、效益优势还将关系到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及其我国农业的增效、农民的增收3。因此,蔬菜质量安全问题一直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中国现行蔬菜质量安全现状

为保证“菜篮子”安全,2001年4月农业部提出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2003年4月推出了无公害农产品国家认证。2015年8月开始,为恢复国际社会对“中国制造”的信心,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蔬菜质量安全管理上,开展了高毒农药整治行动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在蔬菜产品中非法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并将全国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因而,根据农业部2015年上半年的监测结果,蔬菜中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为93.6%,蔬菜质量安全总体合格放心。

但随着检测范围从大城市到一般市、县和大城市的主要农贸市场到一般农贸市场,随着检测对象由农贸市场到生产基地,随着农药检测内容、蔬菜检测品种、批次的增加,发现蔬菜安全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高毒农药屡禁不止,硝酸盐、重金属含量超标普遍,黑心菜”、“有毒韭菜”、“青菜用敌敌畏保鲜”、“永年大蒜”等事件不时发生,出口贸易安全纠纷增多。最重要的是我国中小城市蔬菜安全保障难度大。

二、影响中国蔬菜质量安全的因素分析

影响蔬菜安全的因素非常复杂,但大致可以从表征因素、过程控制因素、制度因素三个方面进行归类。

1.表征因素

浙江省安全农产品生产保障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的调查表明,针对蔬菜中三类主要有害化学因素(农药、重金属和硝酸盐)而言,引起质量安全问题的关键风险环节是源头。环境起决定性作用。工业“三废”的不合理排放和农药的滥用;生产基地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蔬菜投入品包括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除农民使用生产资料的不科学,蔬菜投入品的结构不合理、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导致蔬菜面源污染严重的又一根本原因。另外,蔬菜生长期短、肥水要求高、病虫害多、病虫种类发展迅速、防治难度大的生产特点及其上市鲜活性要求高、货架期短的需求特点,使蔬菜在农产品中的食用安全隐患大,安全管理控制难度增加。

2.过程控制因素

(1)生产环节。我国目前80%的菜区生产体系的主要特点是采取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方式,加上现有管理政策制定时缺乏对生产者质量提高和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实践应用的动力等的实证分析,从而使我国现有蔬菜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性差、成本高。我国蔬菜产品中发现的农药残留,大都因菜农文化素质不高,用药错误造成。

(2)加工环节。我国蔬菜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生产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水平较差,生产的产品类型和产品卫生质量都难以满足国内、国际市场的需求。

(3)流通环节。当前我国蔬菜流通渠道多、流通规模小、流通路线长、市场准入门槛低、参加流通的人员复杂及流动性强等。这不仅增加了蔬菜在流通领域被微生物与有害物质污染的可能性,同时也不利于市场信息传递和质量监控。

3.制度因素

(1)管理体制的协调性不够。我国现行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体制。但总体上,我国政府在构建蔬菜安全管理体系上存在售前行为检查不足,蔬菜进入市场后的监管部门过多,运输中的安全管理成真空地带的状况,蔬菜质量安全管理达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还有一段距离。

(2)管理政策实施缺乏受众对象参与。我国的消费者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加上目前我国蔬菜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市场认证、竞争管理等缺位,使我国蔬菜安全管理无法建立安全蔬菜的优质优价机制,从而导致现有蔬菜管理政策无法调动菜农对安全蔬菜生产的积极性和促进菜农增强安全产品的自检意识。

(3)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不足。当前我国蔬菜质量安全管理主要依据2015年11月开始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但该法是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某些主体、某个环节或某些产品进行规制,以生产记录为例,依然未对供应链各环节信息要求、问题产品追溯的实施主体及监管部门责任进行明确划分。

(4)标准体系不健全。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标准滞后、交叉、重复,个别的甚至是相互矛盾;二是与国际对接程度不高,国际采标率不高,有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三是未形成系统的标准体系。目前我国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缺少生产规程、产地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等。

(5)技术经济的支撑力薄弱。我国农业科技公关的重点刚开始转向蔬菜质量安全,而与此相对应,要求蔬菜生产技术及相应的检测技术不断更新。但现实中蔬菜生产技术很难满足安全蔬菜产业发展的要求。总之,我国蔬菜生产到上市的整个运作系统中缺乏科学技术的有力支撑。

(6)风险性评价背景资料缺乏。当前我国缺乏食源性危害的系统监测与评价资料。蔬菜中的农药残留以及生物毒素等的污染状况尚缺乏系统监测资料,一些对健康危害大而贸易中又十分敏感的污染物的污染状况及对健康的影响尚不清楚,尚缺乏定点主动监测网络。而国际上,在化学污染方面,早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等就已启动了“全球环境监测规划/食品污染与监测项目”。一些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固定的监测网络和比较齐全的污染物和食品监测数据。

三、完善中国蔬菜质量安全管理的路径与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蔬菜行业组织发育程度低,针对现有蔬菜管理的多数职能,事实上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以及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日趋成为新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李岳云等,2015)等情况,为加强我国蔬菜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1.管理理念

从国外发展历程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经历了从“产品管理—过程管理—源头管理—责任追溯”的发展过程。当前我国蔬菜质量安全应树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理念,将重点放在源头管理上,并逐步建立起蔬菜质量安全责任与产品追溯的长效机制。

2.管理路径

我国国情决定蔬菜质量安全的源头管理不仅重要,而且农户参与源头管理尤其重要。但在蔬菜生产阶段,靠小农户自觉遵守各项标准、法律、法规,并主动将其产品接受检验、检测显然不行,在进入市场难与市场交易成本、安全管理成本过高的矛盾激化下,推行“加工企业、经销商、合作社带源头”产业化模式,利用这些组织因市场的压力或对品牌信誉等的追求而提高原料质量的动机,将标准化生产的装备、技术、观念、意识导入农业和农民之中。

3.体制环境

我国目前如果完全采用统一控制的组织管理体制还有困难。因此,最小的方案是将一体化组织管理体制,变为“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新体制下,首先应对当前蔬菜产业链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或目前无人管理的盲区需重新分工,分工的原则除考虑到各个部门已经形成的检验检测网络实力,总体上应向农业部门集中。还需实行蔬菜安全的行政“垂直管理”。另外,应建立统一的蔬菜标准体系。

4.具体措施

(1)制定与完善蔬菜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现有《农业法》等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对蔬菜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各个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2)制定与完善蔬菜标准化体系。蔬菜依标生产已迈出坚实步伐,新的全球性标准对蔬菜供应链上各企业与组织有更多的约束,供应链上各企业必须适应。因此,除加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现行标准予以梳理,实施gap、gmp、haccp、iso9000/14000和cac等标准外,还需加强蔬菜供应链标准建设,推进基于整个供应链、各相关组织与环节参加、统一的iso22000(gb/t22000-2015)标准的实施。

(3)加强产品认证。认证是生产者产品质量安全保证的勇气表现,也是产品源头追溯的基础(schiefer,2003;meuwissen,et al.,2003)。根据我国安全蔬菜实际,蔬菜“三品”能满足不同人群的质量安全需求,在一定时期内有存在的必要,但需进一步推进由基地认证为主向以产品认证为主的转变,严格蔬菜质量认证程序并加强认证监管,提高“三品”认证的社会公信力。

(4)严格实施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应在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基础上,严格实施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加重对不安全蔬菜的惩罚力度。

(5)建立财政支持制度。扶持并促进安全蔬菜,几乎所有国家都以不同形式提供财政支持。我国除将行政管理机构和监测机构等公共机构纳入财政预算外,还需要在四个方面加强财政扶持:一是大力扶持安全蔬菜检测机构,财政支持产品检验;二是对安全蔬菜供应链中的主要环节应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尤其是对农户从事安全蔬菜生产给予直接支持,对农户安全蔬菜生产技术培训、档案记录、产品送检与质量认证等给予重点支持;三是对追溯实施中的执行成本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四是重视科学研究在蔬菜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组织、调动和协调相关科研资源,增加预算和投入,研制新型农药、有毒有害物质的速测技术、产地环境净化技术、流通中蔬菜保鲜的方法以及对污染、化学危险和泄露的评估方法等。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健意识的增强,消费观念也发生了转变,食用菌作为营养保健食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然而,食用菌生产大都以单门独户小规模作坊式生产为主,栽培场所选择不合理,培养料配方多样化,特别是添加含有植物激素、生长调节剂或成分不明的混合型培养料,栽培管理不科学,尤其是农药使用不规范等等,均直接影响到食用菌质量安全性。为此,笔者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一套全面提高食用菌质量安全水平的控制技术,仅供同行参考。

1、产地环境安全性

(1)菇场环境

应选择在生态条件良好的位置,产地空气无工业烟尘污染,应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以上,即空气中总悬浮粒物(tsp)日平均http://以下;远离污染源,距公路主干道和人口密集的居民点100m之外,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等污染源500m之外。采用地栽方式栽培食用菌,其田地应是未受工矿企业、养殖业污染的自然土壤。

食用菌栽培场的理想场所应选择在坐北朝南、地势开阔、水源干净、栽培资源丰富的地方,有利于空气的流通和好气性食用菌生长繁殖;作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栽培的环境大气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中的一级标准,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对于采用覆土栽培的食用菌种类,如双孢蘑菇、草菇、姬松茸、平菇,除根据各自栽培需要各自的土壤质量要求外,还需要符合国家标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中的《土壤中各项污染物的指标控制要求》。

(2)菇房结构

根据食用菌种类确定相应的栽培模式,菇房的总体结构应有利于食用菌的科学栽培管理,具有防雨、遮阳、挡风、隔热等基础设施,地面坚实平整,给排水方便,密封性好,又能通风透气,保证食用菌生长对自然散射光的要求,菇房大小适中,内部结构适合栽培方式的要求,以操作方便为原则。

(3)生产布局

应根据生产流程、栽培工艺等,结合当地的地形、自然环境和交通条件等进行菇场的科学合理总体设计安排。菇场的区域划分应该以方便操作,宜采用分区制栽培模式,简化生产流程,同时提高栽培成功率为原则。

2、生产原材料安全性

(1)原辅材料

现有人工栽培的食用菌均是腐生菌,采用农林下脚料为主原料配制成培养基进行栽培。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原辅材料,如杂木屑、秸秆、棉子壳、麸皮等,力求新鲜、干净、干燥、无虫、无霉、无异味。选用无公害原料是防止食用菌产品污染的重要基础环节,对于以木屑为栽培主原料的,应事先进行原料安全性检测,若农药残留超标,可采用浸水、发酵等方法减少残留含量后使用;以粪草为栽培主原料的,受污染的机会较多,如农药残留、重金属镉等,应在栽培前对各种原料中相关成分进行必要的测试,选用危害成分含量低的原料为培养基质。秸秆、棉子壳等作食用菌生产原辅材料的,作物在收获前1个月不能施高残毒农药。某些食用菌如平菇、姬松茸等有易富集个别重金属的特性,对原辅材料的选用要特别慎重。在各种食用菌栽培时严格按配方用料,配方组成严格按ny5099-2002《食用菌栽培基质安全技术要求》标准执行。

(2)添加剂

应根据不同食用菌种类而定,可选用作物生产的肥料,如尿素、碳酸氢铵、硫酸铵、氰氨化钙(石灰氮)、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石灰、石膏、碳酸钙等,不允许添加含有植物激素、生长调节剂或成分不明的混合型培养料。严格按培养基配方配制,不可随意加入自认为可增产的成分,如化肥、营养剂等。

(3)水

包括培养料配制用水和出菇管理用水,可用自来水、泉水、井水、湖水、山水等,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对直接喷在子实体上面的水质,一定要符合饮用水的标准,对于浸泡菌袋的水质至少要符合禽畜饮用水标准。

(4)菌种

应选用健壮、优质的菌种,菌种生产必须按照农业部颁布的《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行业标准执行,严把菌种质量关,使用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食用菌菌种,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有关转基因微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

目前可人工栽培的食用菌和药用菌近50种,还有近百种可驯化为人工栽培的种类。由于其菌丝生长的适宜温度、湿度、生长速度各有差异,对外界物质分解的速度和同化能力也各有区别,有的品种对某些金属具有较强的富聚能力,有的品种本身代谢中就有甲醛产生。若对某些成分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考虑食用菌各品种营养代谢的特性。平菇类较易富聚重金属,且各品种间这种富聚能力有差别。栽培模式与造成污染的相关性也不可忽视。对于覆土栽培的种类,应控制覆土材料的安全性,脱袋栽培模式在畦栽时也要注意畦上土壤的安全性和浸水时水质的安全性,不脱袋栽培应注意栽培环境和注水的水质安全性。

(5)药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食用菌生产中使用,目前已登记可在食用菌使用的农药有施保功、锐劲特、菇净、克霉灵、优氯克霉灵、霉得克和保利多等7种;空间消毒剂提倡使用紫外线消毒和75%的酒精消毒,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消毒剂。

(6)覆土材料

采用覆土栽培的可用天然的、未受污染的泥炭土、草炭土、林地腐殖土及农田耕作层以下的土壤,对某些食用菌有富集重金属特性,选择其覆土材料,其中富集成分的含量必须控制在使该食用菌最终该物质含量不超标的范围内。覆土材料不能用高残毒农药处理。

3、栽培过程安全性

(1)培养基配制

在确保所用的原辅材料的安全性的基础上,选择相应食用菌的栽培工艺,按照培养基配方将各项原辅材料混合均匀,并控制到适当含水量,若是袋式栽培的,要及时进行装袋、灭菌;若是床式栽培的,可采用发酵处理。总之,优质的培养基是食用菌生长发育的营养基础。

(2)菌丝培养

按照食用菌生物学特性创造最适菌丝生长培养环境,在接(播)种后7 d应查看菌丝生长情况。发现污染袋,应及时将其清理出培养室,当菌丝的生理成熟后便可进行出菇管理。

(3)出菇管理

根据不同品种的要求选择最佳的出菇模式和出菇季节,并按子实体生长不同阶段特点做好温度、湿度、光照和通风管理,温度的升降可利用自然气候变化或温度调节器来控制,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卫生、安全。特别要强调搞好出菇场所的环境卫生,栽培前应预先打扫卫生、消毒菇房;每次采菇后应清除栽培料上残根和地面上掉落的菇体;每潮食用菌生产完毕,应及时清理废菌料和菇房,重新消毒菇房。

(4)病虫害防治

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从抗病虫品种选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加强管理等多途径达到防治目的。菇房应安装防虫纱窗、纱门、防虫网和诱杀灯等设施预防病虫害发生,必要时可以使用符合国家农药规定的药剂(如施保功、锐劲特等),并严格控制使用浓度和用药次数,但在出菇期间,不得向菇体直接喷洒任何化学药剂。

4、市场准入安全性

(1)采后处理

采收后应及时进行采后处理,鲜菇应采用冷链运输,干菇应采用脱水机烘干,保鲜及烘干的材料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以免产品受到二次污染。对于采收用具应符合食品原料卫生要求,包括采收人员卫生健康,特殊种类采收时应戴专用手套等。

(2)包装标识

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用菌生产、经营记录制度,要根据不同食用菌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应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对包装上市的食用菌,产品名称、产品采用标准、等级、重量或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建立食用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3)产品检验

在生产基地、经营企业,应建立食用菌质量安全自检制度。产品自检合格,方可投放市场,无论是生产基地,还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都要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检验,接受执法单位对不合格产品依法作出的处理。

总之,在食用菌生产过程中,应从环境和生产各环节加以重视,严格执行ny/t3912-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和ny-5095~ny-5099的绿色食品《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黑木耳》等产品质量标准及《食用菌栽培基质安全技术要求》,使食用菌产品不仅成为无公害食品,而且成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各区(县)农委:

近年来,食用菌生产已成为本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对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丰富市民的菜篮子,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一些企业和个人在食用菌生产、包装、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违禁农药、保鲜剂、荧光增白剂等,食用菌产品中重金属、农药残留及违禁品超标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身体健康。当前,正值食用菌生产和销售旺季,抓好食用菌安全生产工作刻不容缓。根据农业部紧急通知的要求,为确保本市食用菌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现就加强食用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各区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食用菌质量安全工作,把确保食用菌安全生产、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抓好食用菌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广大食用菌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自觉性,从源头上保障食用菌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认真做好食用菌生产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食用菌生产技术指导,认真执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积极推行食用菌标准化生产。要加大食用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菇农正确认识违禁农药、保鲜剂和荧光增白剂的危害,科学使用农药和保鲜剂。要加强食用菌生产技术培训,指导食用菌从业人员选用物理防治或生物防治食用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病虫害。必须化学防治的,尽可能使用高效、无毒、药效长、无副作用的菇菌类专用药品,严格控制药品用量,注意喷施方法,并在留足间隔期后采收上市。

三、加强对食用菌生产投入品的市场监管。要严格投入品管理,禁止在食用菌生产中使用未经登记或已过登记有效期限的农药和违禁添加剂,目前已登记的食用菌上使用的农药仅10种(见附件)。各区县要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对食用菌采后保鲜过程中违规使用护色剂、荧光增白剂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四、切实抓好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区县要定期对食用菌种植基地的生产情况开展检查,加强生产环节监管。既要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又要注意产品采收、包装及后期加工等环节的管理。要督促食用菌生产企业和农户建立食用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不断完善食用菌安全生产和诚信经营机制,促进本市食用菌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四

1、项目部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为次月上旬。会议由个项目部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安全委员会参加。会议组织工作由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有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会议主持人签发。

2、安全例会的主要任务

听取项目部各部门和各作业队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和落实。

研究项目安全生产动态,解剖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安全生产中的经验教训,制定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对有关项目性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事宜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或决定,协调各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或决定。

3、作业队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会议有各作业队长或副队长主持,作业队相关人员和工长参加。工班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会议由各工长(副工长)主持,工班全体人员参加,例会内容记录在班组管理台账内。

4、班组安全例会应:

议题突出,中心明确,责任到人,详细总结一周的工作,并记录到“周末例会记录表” 中。

重点对本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

上周整改措施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对下一周的工作(尤其是关键工序和环节),作出合理组织,科学安排,并制定出重点安全防范措施。

作业队长(副队长)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本队管辖每一班组的周末例会,并对会议质量进行评判和考核。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五

第一条 经理部要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各总队原则上也是每月召开一次安全质量例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增加频率。在安全例会上通报过去安全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和分析过去工作中的不足。研究制定进一步的安全管理方案,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于一些安全隐患和惯性问题,必须在安全例会上研究解决。对安全生产抓得好的单位提出表彰或奖励,对安全生产出现问题或多次出现惯性问题整改不力的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例会主要内容

(一)、近期施工安全质量情况分析。

(二)、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和原因分析,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

(三)、下一步安全质量工作安排。

第三条 安全质量例会组织要求

(一)、参加安全例会的全体成员都必须执行会议签到制度,具体由安质部负责,会议后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整理。

(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会议上进行针对性的发言,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三)、分管领导发言。

(四)、总队长(或经理部由项目经理)总结性发言和决策。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六

组长:。

成员:。

2.1、组长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3.1、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2、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3、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3.4、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4.2、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3、对于预包装食品,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4.3.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4.3.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3.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3.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5、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本公司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4.8、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9、进口食品必须做到:。

4.9.1、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4.9.2、所有预包装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

4.9.3、检验入库进口食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是否齐全。

4.9.4、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做到种类及数量准确无误。

4.9.5、所有进口食品根据种类,采用抽检,全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9.6、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验收。

4.9.7、验收人员对进口食品及时验收入库,并填写验收记录签字确认。

4.9.8、若因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库,将依据事情具体性质,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4.9.9、仓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进口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4.9.10、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库存进口食品进行盘点,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则。

5.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5.3、本公司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5.5、本公司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6.1、为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3、本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6.5、本公司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6.7、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6.8、本公司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7.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7.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

7.3.3、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

7.3.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7.3.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7.3.6、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7.3.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3.10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7.3.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7.4、本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7.4.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7.4.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5、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7.5.1、本公司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5.2、通知本公司下游采购商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6、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本公司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7.7、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8.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8.2、本公司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8.3、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8.4、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8.5、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6、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8.7、本公司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8.8、消费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8.9、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公司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须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8.9.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8.9.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8.9.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8.9.4、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10.1、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公司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10.2、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公司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公司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公司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10.3、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10.4、本公司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10.5、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10.6、与本公司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公司。

10.7、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11.3、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11.6、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11.7、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12.1、食品检查制度。

12.1.4、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2.2.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

12.2.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12.2.4、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

12.2.5、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保持一段距离,便于通风,定期检查记录。

12.3、食品运输制度。

12.3.1、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

12.3.2、运输时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七

为加强公司、项目部、分公司、作业队安全质量管理,及时分析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提高安全质量基础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在建工程的项目部和作业队、施工生产型分公司。安全例会、质量例会可以独立召开,也可以合并召开。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项目经理、分公司经理负责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质量例会,需要时可委托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召开安全质量例会,或委托安全总监组织召开安全例会,或委托总工程师组织召开质量例会。

3.2 作业队安全质量例会由作业队长组织召开,需要时由安全质量副队长组织召开。

3.3各级单位安质部门负责向会议提供本单位安全质量现状的报告,需制定、修订的制度、政策、安全质量考核建议、安全质量事务处理建议报告等。

4.安全、质量例会召开规定

4.1安全、质量例会召开周期

4.1.1公司安全、质量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项目部、分公司每月召开一次;作业队每10天召开一次。安全、质量例会可合并召开,也可以独立召开。

4.1.2国家、上级有关安全质量政策、制度、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上级对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特别安排,发生安全、质量事件等特殊情况可及时召开安全、质量例会。

4.2安全、质量例会主要内容

4.2.1公司、分公司安全、质量例会主要内容

4.2.1.1公司或分公司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情况。当季安全、质量绩效评估,是否实现公司安全、质量方针、目标。

4.2.1.2公司或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本单位情况,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合理。

4.2.1.3公司或分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否满足需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是否称职,安全、质量监督是否满足要求。

4.2.1.4公司或分公司上次例会的重点工作安排是否完成,当季安全、质量目标和安全质量工作重点计划安排。

4.2.1.5公司或分公司对下属单位安全质量考核。发生的安全、质量事件的处理。

4.2.2项目部安全、质量例会主要内容

4.2.2.1项目部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业主和上级有关安

全、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情况。当季安全绩效评估,是否实现公司安全方针、目标。传达上级、业主有关安全、质量管理的新制度、要求。

4.2.2.2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本单位情况,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合理。

4.2.2.3项目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满足需要,安全、质量监督是否满足要求。

4.2.2.4项目部上次例会安排的重点工作是否完成,当季安全、质量目标和安全质量工作重点计划安排。

4.2.2.5项目部上季一、二级安全质量风险工程的方案、措施的实施情况,下季安全质量风险梳理、分析、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措施。

4.2.2.6现场施工生产、施工工艺、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质量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质量要求。

4.2.2.7项目部对各作业队、分公司驻项目部站/队/室安全质量考核。项目部发生的安全质量事件的处理。

4.2.3作业队安全、质量例会主要内容

4.2.3.1作业队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本单位情况,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合理。

4.2.3.2作业队上季施工安全和质量措施、施工工艺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4.2.3.3作业队上季安全、质量风险的控制情况,下季安全

质量风险的梳理、分析、评估和控制措施。

4.2.3.3作业队上次例会的工作安排是否完成,当季安全、质量工作安排。

4.3安全、质量例会的召开

4.3.1安全、质量例会由主持人制定会议议程并召集参会人员,安质部门做会议记录。

4.3.2会议应对相关议题做出决议,并由安质部门编写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批后发放至下属部门、单位。

4.3.3安质部门应在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中跟踪、验证并记录例会做出的决议,下次例会向会议报告决议的实施情况。

5.安全、质量例会文件

安全、质量应形成安全、质量例会签到表,安全、质量例会记录,安全质量例会纪要,安全质量例会决议实施情况报告四个文件。

6记录

附件1:安全、质量例会签到表

附件2:安全、质量例会会议记录

附件3:安全、质量例会会议纪要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八

一、项目部质量安全例会制度:

项目部每一周一次进行安全、质量例会和每周的班前会制度,强化全员安全、质量意识,提高防范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能力,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

度目标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态,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4、检查工程质量核定及工程款(人工工资)支付情况。

5、解决一些需要协调(处理)的有关事项。

二、项目部评比及奖罚制度:

项目经理部按项目工资总额的5%作为质量、安全奖励基金,由项目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考核使用,项目考核内容为:

1、科室质量、安全管理考核;

2、工段班组质量、安全考核;

3、质量安全事故处罚;

4、各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人考核奖罚。

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充分调动全体员工,搞好工程质量的积极性,坚持做到奖罚兑现。

三、工序三检及交检制度:

严格执行质量三检制,层层严把关,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各分部、分项工程,尤其是隐蔽工程每个工序施工完成,必须班组自检。未达到合格不予验收。

2、班组自检合格后,由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人员验收,验收通过再通知公司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3、公司验收后,通知监理,由监理组织业主、设计、质监等有关部门代表参加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履行鉴字手续。

4、对连续作业的工作,实行交接-班制度,各个施工环节,上一班人员必须对下接-班人员进行质量、技术、数据交接(交底),并做好交接记录,保证施工质量不受影响。

四、质量与经济挂勾制度:

为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计划目标,项目部建立一套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把各项内容,计划目标作为一项硬指标,与经济利益挂勾,对目标计划未实现,项目管理人员扣工资总额20%,并全年奖金扣发,目标计划实现,公司给予表彰,经济奖励、晋级、高功等。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和目标,分清职责,严格遵循一级抓好一级。

项目经理由企业管理部门考核。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由项目经理负责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分配的依据。

五、设计交底与技术交底制度

设计交底与技术交底是工程施工前一项重要内容:1、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交完整、正式工程施工图纸数套。

打字成文。

3、为了减少图纸的差错,将图纸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隐患与问题消灭在工程施工之前,使图纸更不符合工程施工现场具体要求。

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进行认真细致的交底,并对参加会议的各单位提出疑问,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答疑、研究、协商、拟定解决的问题的方法。

5、设计技术交底的目的是为了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了解工程设计特点和设计意图,正确掌握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保证工程施工质量顺利进展。

6、技术交底:以设计图纸施工质量计划、工艺流程、施工工艺。质量检验评定为依据,分别以书面形式向班组做交底,并在实施过程中做跟踪检查。

六、挂牌制度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实行挂牌制度,使整个项目全员都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度。了解工程中所使用的机械操作规程,了解工程中所用建筑材料、技术指标参数,使用方法和工艺。

1、国家有关政策、方针、法令、法规、需要上墙挂牌。

2、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措施,需要上墙挂牌。

3、各级人员质量、安全职责、责任制,需要上墙挂牌。

4、建筑材料使用应分规格、分型号、分堆进行标识挂牌。

5、施工机械操作规程应分类挂牌。

6、施工区域易发生危险地段(部位)应标识挂牌。

七、原材料及施工检验制度:

原材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关键问题,把好材料供应关,做好供方的评审工作,合格供方和合格材料方可采购,并做好验证工作,严格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并及时进行退货清场。

1、每进一批材料均应有出厂合格证(质保书)。

2、钢筋、红砖、水泥进场后,必须由监理或业主现场抽样,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中。

3、砂要求含泥量,泥块含量,筛分析试验,淡化砂,还需有氯离子含量试验,石子要有压碎指标试验,试验不合格,不准使用。

4、塑钢窗,要用三项指标、角强度试验,其它材料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搅拌站管理制度和计量设施精度控制措施:

(一) 管理制度:

1、搅拌站场地周围应设置统一围档并搭建防雨操作栅。

2、搅拌站机体应安装平衡、牢固,并有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并设专人负责操作,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3、黄砂、石子骨料集中堆放在搅拌站围档内并按级配做好标识。

4、当班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并要确保搅拌站场地内排水畅通。配电箱应及时关闭上锁。

5、施工所用的配合比要明示挂牌,材料必须过磅计量。后台专人负责监护,应接受监理傍站人员监督,并按规定做好试块留置工作。

(二)、计量设施精度及控制措施。

1、砂石子。水泥用料必须车车过磅计量,水要用自动控制水泵,每盘称量的偏差应控制在水泥、掺合料、水、外加剂在2%以内,粗、细骨料在3%以内。

2、随时做好水灰比控制,当黄沙含水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调整用水量。并做好坍落度测试。

3、搅拌时间根据砼坍落度要求确定,一般不少于60 秒。

九、现场材料、设备存放管理办法:

(一) 钢筋加工场

1、钢筋机械安装应平衡、牢固,要有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和可靠的安全操作防护装置。并由专人负责操作定期维护保养,当班人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如场地内的钢筋头和杂物。

2、钢筋堆放应搭好堆放架子,按不同规格,分类堆放,做好标识,同时保持场地排水畅通,并有防雨设施,以免生锈。

(二) 模板加工场

1、各种电动工具的电源配电箱内,按操作规程,加装漏触电保护器,并有专人负责操作,定期检查维护。

2、凡需加工的模板料应按规格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当使用完拆模后,应及时清理干净。

3、模板加工场内严禁吸烟,并悬挂,禁止烟火警告牌,同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 砂石料堆场:

砂石料堆场,统一设置在搅拌站内,并对堆料场地做好硬化地处理。进入堆场的.砂石料应按不同级配,规格分类堆放,并做好标识,确保原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四) 砖块堆场:

进入工地的砖块统一堆放,在各个区指定场地内。并按规定的高度码放整齐。同时及时清扫使用后的砖块碎屑杂场,保持作业区内的环境整洁。

(五) 钢管堆场:

凡进入工地使用钢管应在各作业区指定场地内,整齐堆放,不得随意乱堆。当使用完毕后,拆除的钢管应堆放整齐,若不再使用,应将钢管及时移到工地指定堆场堆放整齐。

1、 概述:

本公司制定各有关部门质量安全职责、权限等情况的管理制度,并规定各有关部门质量职责、权限,以保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公司总经理职责和权限:

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2.制定颁发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3.批准颁发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4.设置组织机构,任命有关人员,并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2.5.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足够的资源;

2. 6.对本公司最终产品质量负全责。

3.质量负责人职责和权限:

3.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有关规定;

3.3. 负责质量管理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

3.4. 组织制定质量安全制度;

3.5. 具体领导品保部工作;

3.6. 向总经理报告本公司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所取得的业绩,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所需作的改进。

3.7. 质量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三年,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任命或撤换。

 品保部职责和权限:

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有关规定;

4.2.在质量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质量安全制度的编制;

4.3.负责监督、检查质量控制和质量职能的实施;

4.4.收集、分析和处理质量信息,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4.5.负责不合格品控制;

4.6.负责质量检验、计量管理工作;

4.7.负责纠正措施和纠正措施的控制;

4.8.负责产品可追溯性控制;

4.9.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4.10. 负责组织设备、设施、环境卫生的督促检查工作。

5 人事部职责和权限:

5.1.负责企业质量记录控制及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5.2.负责工厂人员聘用、招聘、培训及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工作;

5.3.负责组织制定工厂各部门、车间岗位职责;

5.4. 负责后勤日常管理工作。

6 生产部车间职责和权限:

6.1.负责组织工厂的生产运作,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及顾客要求;

6.2.负责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生产,确保生产计划的完成;

6.3.负责组织实施工厂的过程控制,保证按工艺及操作要求规定进行生产;

6.4.负责组织工厂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以满足生产要求;

6.5.负责组织工厂卫生的现场管理,维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6.6.负责工厂安全生产,并对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6.7.负责组织对不合格品的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

6.8.负责公司工艺制定及技术管理;

7 采购部职责和权限:

7.1.按照公司制定的原辅材料采购质量要求,负责组织制定采购计划;

7.2.负责按照公司制定的原辅料采购验收标准进行物资采购;

7.3. 组织原辅材料、成品的搬运和运输工作;

7.4. 负责原辅材料、成品在搬运和运输时的防护工作;

7.5.负责负责供方评价工作。

8. 财务部仓库质量职责、权限

8.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有关规定;

8.3.积极防虫、防蝇、防鼠;

8.4.做好仓库的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保持仓库的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8.5.负责原辅材料、成品的标识,防护和交付管理工作。

8.6.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9.销售部职责和权限:

9.1.负责销售合同评审工作;

9.2.负责对外销售业务的联系、洽谈;

9.3.负责产品市场调查分析、产品质量信息反馈工作;

9.4.负责组织产品售后服务,处理客户投诉;

9.5.负责产品召回演练和实施。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九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诊疗、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行为,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

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坚持人畜分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建设要求

(一)选址条件。

1、符合当地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加工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它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二)规划布局。

1、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养殖场、养殖小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3部分。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2、管理区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技术服务室。

3、生产区包括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兽医室、隔离观察室、饲草料库房和饲养员住室。牛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运动场、青贮窖,养羊场、养羊小区建设药浴池。兽医室、畜禽圈舍、饲草料库房、青贮窖和饲养员住室保持一定距离。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池。

4、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并距生产区一定距离,由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净道主要用于饲养员行走、运料和畜禽周转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运出。

(三)公共卫生设施。

1、养殖场、养殖小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他隔离设施,入口处设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2、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集中给水方式,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的要求。

3、排水设施完备并保持畅通,防止雨季污水满溢,污染周围环境。

4、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建设专门的粪便贮存与处理场地,其位置设在生产及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废弃物处理区建设焚尸坑,用于对病死畜禽尸体、流产胎儿、胎衣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焚尸坑周围定期消毒。地下水位较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安装小型焚尸炉。

6、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各功能区域之间设置隔离带,以便于防火及调节生产环境等。

(四)畜禽圈舍建设。

1、畜禽圈舍按照畜禽品种饲养要求统一设计建造,场区设计符合《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要求,力求科学、经济、实用。

2、畜禽圈舍内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光照和空气等条件适合不同畜种、不同生产用途、不同生长阶段畜禽的生长发育需要。

3、相邻畜禽圈舍纵墙、端墙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少于7米,畜禽圈舍与围墙距离不少于3米。

三、养殖规模

(一)养殖场规模。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二)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驻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在5亩以上。以入驻农户计算,每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300—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000—1500只。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00—150头,或年出栏肉牛300—500头。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200—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1500—3000头。养鸡小区:饲养蛋鸡1—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3—5万只。

河西5市及中东部土地面积较广的地区,饲养规模应在上限以上,其他地区饲养规模应不低于下限。

四、品种引进及利用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系谱、合格证齐全的畜禽品种(包括遗传材料)。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引进的种畜禽符合品种标准和质量要求,引进后加强选种选配,积极开展人工授精,确保优良畜禽品种的种用性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及时做好种用畜禽的更新换代。

(三)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从非疫区引进种畜禽,引进的种畜禽经检疫确定为健康,并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四)引进的种畜禽隔离观察30天,经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检疫部门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五)只进行育肥的商品生产场和小区引进畜禽时,首先从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标准的养殖场引进,经隔离观察确定为健康后,方可合群饲养。

五、饲养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及时调整畜禽存栏结构,做到畜禽品种、畜群结构合理,公母比例适中。采用科学工艺流程,针对不同品种、不同生产性能、不同年龄段畜禽实行分舍饲养,推广“全进全出”养殖方式。

2、畜禽圈舍内饲养密度适宜,生产环境和生产用具保持清洁卫生。

3、做好防鼠、防虫、防蝇工作,禁止猫、犬等其他动物进入场区。

4、饲养人员保持相对固定,并严格按照各项工作规程开展生产活动。

5、畜禽饲养标准参照《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ny/t5151—2002)、《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49—2001)、《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43—2001)和《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38—2001)执行。

(二)饲料及添加剂使用。

1、根据不同畜禽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奶牛、肉牛和肉羊注意搭配青贮、块根类饲料及青绿饲料。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同源动物源性饲料。

2、饲料添加剂为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品种。

3、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有关规定。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为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5、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添加剂。

6、不得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草料。

六、疫病防治

(一)免疫接种。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当地动物防检疫部门指导下,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当地流行病学特点,制定免疫程序,积极开展疫病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并做好免疫标识的佩带。

(二)消毒。

1、养殖场、养殖小区卫生消毒制度化。选用符合兽药管理规定的环境友好型消毒剂,确保使用后人畜禽安全、设备无损害,并在动物体内不产生有害残留,不造成环境污染。

2、针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进出人员、车辆、畜禽及圈舍、饲养用具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消毒措施,选择不同消毒剂、按照不同浓度进行消毒,并定期更换消毒剂类型。

(三)兽药使用。

1、养殖场、养殖小区所需兽用药品为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畜禽用药由有资质的兽医人员开具处方,并在其指导下按照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2、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严格执行有关停药期的规定。

3、畜禽不同饲养阶段科学使用药物。

(四)疫病诊断控制。养殖场、养殖小区主动配合当地动物防检疫监督机构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控和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并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处置。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隔离病畜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丢弃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七、组织管理

(一)组织形式。

1、养殖小区成立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对小区实施“八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养殖畜种、统一饲养标准、统一疫病防治、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无害化处理、统一产品销售、统一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质量认证。

2、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必要的改良、防疫、诊疗器械和检验设备。

(二)人员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使用等工作。

2、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聘请畜牧兽医专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三)制度管理。

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建立管理制度,包括目标管理、技术操作规程、饲养档案、物品管理、畜禽出入场管理、兽药(疫苗)购进使用管理、饲草料(添加剂)加工使用管理、卫生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畜禽传染病控制、环保管理以及生产人员培训、产品销售等制度。

(四)档案记录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专人负责档案记录与管理。饲养单元建立规范的档案记录和生产记录,所有记录保存2年以上。

2、每批、每群畜禽都有相应的资料记录,包括畜禽来源、品种、代次、数量,饲料来源、消耗及饲养技术,配种、分娩、成活、育成、销售或淘汰情况,发病、死亡情况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用药、疫苗免疫种类、免疫时间等记录。

3、有完整的种畜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八、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处理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干法清粪工艺,及时将粪便单独清出,并将产生的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不宜将尿、污水混合排出,不得将粪物随意堆放和排放。

(三)养殖场、养殖小区内排水系统实行雨水和污水分离,污水产生量较大的猪和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宜采用沼气发酵方式处理污水。养殖小区既可以养殖单元为单位建设沼气池,也可统一进行沼气处理,处理后的沼渣及沼液可用于农田施肥。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内畜禽粪便可采用自然堆积发酵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采用机械强化法进行高温好氧发酵处理生产有机肥。处理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恶臭污染。

九、备案管理

(一)备案条件及要求。全省范围内已建和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都应根据本办法开展备案登记工作。备案登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备案程序。

1、养殖场、养殖小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备案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养殖场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2)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

(3)养殖场建设布局、建筑面积;

(4)生产、防疫、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艺及设施设备情况;

(5)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学历、技术职称;

(6)生产管理、卫生防疫措施等。

2、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接到备案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由相关行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者,予以备案登记,发给畜禽标识代码(参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发放);不合格者,将审查验收结果及未予登记的原因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经整改达标后,再行申报登记。

十、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虎林市强化奶牛养殖场(小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e#

近年来,由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两牛一猪”的政策指导和虎林市的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汇源和娃哈哈等知名企业纷纷到虎林市投资兴建现代化规模奶牛场,同时虎林市的奶牛小区也逐年增加。奶牛养殖场(小区)数量的增加,给虎林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为了做好虎林市奶牛养殖场(小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证虎林市奶牛业的健康发展,虎林市畜牧兽医局强化对全市各奶牛养殖场(小区)管理,要求他们突出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监督指导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各奶牛养殖场(小区)要主动接受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向虎林市畜牧兽医局和所属辖区乡镇上报各种业务数据,同时不定期接受兽医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定期要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签订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二、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奶牛养殖场(小区)大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大门口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进入养殖生产区要通过更-衣室,更-衣室内设消毒池,同时安装紫外线消毒灯,饲养人员的工作服要定期消毒;牛舍和放牧场每个季度大扫除一次,清除杂草和污物,每年春、夏、秋季需进行大范围的灭蚊灭蝇工作,应建立规范的消毒制度,每周一次牛床消毒,每月一次牛舍消毒,每季度一次全场消毒,并有专人记录消毒药名、浓度和消毒场所。

三、有效做好环境的隔离。奶牛养殖场(小区)除要有围栏外,还要挖防疫沟与外界隔离,防止山上的野生动物的出入;奶牛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单独的产犊产房,防止奶牛分娩对其他奶牛的污染;小区内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人员、奶牛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奶牛养殖场(小区)内严禁混养其他动物,尤其严禁混养偶蹄类动物。

四、有序做好疫病的免疫和净化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奶牛养殖场(小区)每年必须进行口蹄疫的强制免疫工作,其他疫病的免疫各奶牛养殖场(小区)可根据本场的情况自行安排。规模场每年必须进行3次口蹄疫疫苗免疫,奶牛小区每年要进行2次口蹄疫疫苗免疫,免疫的疫苗可到属地的乡镇免费领取,也可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的疫苗情况应上报虎林市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备案,奶牛的免疫情况要做好记录。

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奶牛养殖场(小区)按照疫病净化要求重点做好布病和结核的净化工作,其他疫病的净化各奶牛养殖场(小区)可根据本场的情况自行安排。规模场每年必须进行2次布病和结核的检疫,奶牛小区每年至少进行1次布病和结核的检疫。检疫试剂由各奶牛养殖场(小区)自行采购,同时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备案。对检出阳性奶牛要立即上报虎林市畜牧兽医局,按照省市要求进行处理,严禁各奶牛养殖场(小区)私自处理阳性畜,一旦发现我局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置。

五、积极做好奶牛扩繁和引进工作。建议各奶牛养殖场(小区)通过自繁自养提高养殖数量,若必须从外引进奶牛时,应做到不从疫区购买,购入的奶牛必须执行“双向检疫”制度,隔离检疫期满,确认健康无病,方可混群饲养。跨省引进奶牛的,奶牛养殖场(小区)要上报市畜牧兽医局,由虎林市局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协调解决。

六、严格建立规范管理和档案制度。奶牛养殖场(小区)要建立各种管理制度,而且管理制度依据职责悬挂在相应位置。管理制度应包括:进入小区人员物品管理制度、奶牛出入场管理制度、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饲料加工使用管理制度、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奶牛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登记报告制度、奶牛传染病控制措施、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产品销售制度、日常操作规程、光照制度等。奶牛养殖场(小区)要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 其内容包括奶牛引进情况、饲料情况、奶牛生产性能、销售或淘汰情况、发病情况、死亡率及死亡原因、病死奶牛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兽药使用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免疫时间等记录。

七、强化投入品管理工作。在兽药的使用方面,按照省市要求,各奶牛养殖场(小区)要有兽医室,要上gup兽药使用管理软件系统,与省兽药管理系统联网。奶牛严禁使用人用药物和各种违禁药物,泌乳期奶牛严禁使用抗生素,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要有台账。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方面,各奶牛养殖场(小区)禁止添加违禁添加剂,采购的饲料和添加剂要有饲料生产厂家出具的无三聚氰胺的检疫报告单,饲料及添加剂的进出要有台账。

八、加强病死奶牛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各奶牛养殖场(小区)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建设病死奶牛无害化处理设施。各奶牛养殖场(小区)要提高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认识。现在正是春季,而春季是病死畜禽多发期,做好当前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尤为关键,各奶牛养殖场(小区)要迅速部署,抓好落实,确保全部病死奶牛由本养殖场(小区)自己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做好记录和档案留存,以备相关部门检查。一旦发现奶牛养殖场(小区)私自出售病死奶牛的,虎林市畜牧兽医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法律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涵盖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零售、批发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各环节。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各环节质量安全管控,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现就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内部职责分工等事项通知如下:

始终坚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和全省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局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牵头、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研判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督促落实质量安全措施。主要负责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农业生产技术规程,协助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人员培训和机构考核工作;牵头、协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监督管理和农业标准化;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及监管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三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及其从种养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舆情监控、信息发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和咨询,负责相关法规规章起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工作,跨区域案件综合协调。

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反馈、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违法案件等工作。

局科技教育站: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科技研究和技术引进、成果转化的安全性评价及农民培训教育;负责转基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本部门业务系统农业标准化。

局粮油作物站:负责指导、监督粮油作物生产中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组织实施粮油作物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化基地建设。

局经济作物站:负责指导、监督经济作物生产中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组织实施经济作物生产技术规程和食用经济作物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

局植保植检站:负责植保新农药试验示范、开发及推广应用,开展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监督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推行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实施农药施用量“零增长”行动;联合省农药检定所开展农药药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局土壤肥料站:负责耕地质量管理、肥料登记及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化肥施用量“零增长”行动。

局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站: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监督管理和综合治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其监督管理。

局计财股:协助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

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内部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科学统筹规划,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和管控措施落实到相关业务领域和工作环节,扎实推进本产业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紧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在示范创建和相关财政专项实施中推行农业标准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管控。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健全会商制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商制度,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定期会商调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应急突发事件等即时会商调度。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例行会商会,通报工作进展落实情况,会商调度阶段性工作。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考核评审员行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是指经农业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的推荐、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者协助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第七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需要,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中选择评审员人选,参加评审员考核。

第八条农业部应当审查评审员人选的有关材料(推荐表及其他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实验室管理等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评审方法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农业部向其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评审员应当参加农业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十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透露工作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收受和谋”黄郎蟮ノ坏那频绕渌问降牟坏崩妫

(五)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员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观察、查阅评审档案记录和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部暂停其评审员资格,并予公布。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评审员证书》,并予公布。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农业投入品检测机构考核评审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文件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证公司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所有质量活动场所使用有效版本的文件,以防止使用失效或作废的文件。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质量安全体系运行中,有关质量活动的文件的控制和管理。

3、职责:

(1)质检疼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所有文件的控制和管理。

(2)各使用部门应加强对文件的识别和保管。

4、文件的管理

(1)管理文件由行政部负责起草。

(2)技术|生文件行政部、质检科负责起草。

(3)文件的审核、批准和发布

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由起草部门经理审核,行政部组织会签,公司负责人批准发布。

(4)文件的发放有效文件的发放按分级管理原则,行政部负责将文件分发至部门,部门分发至各有关岗位。不属文件发放者,确因工作需要,可向行政部借阅,应建立借阅文件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或向与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无关的人员,特别是公司外部人员提供有效文件。文件破损影响使用时,可由部门向生产科申请置换,以旧换新,补发完好的有效文件。上交的破损有效文件生产科负责销毁。

文件丢失应向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谎经批准后补发。丢失的文件一旦找回,应立即上交行政部并销毁。

5、文件的换版与作废

有效文件经多次修改或经内部评审需大幅度修改时,可进行换版。换发新版时,原版次有效文件由部门收回交行政部作好标记并及时销毁。所有存入软盘的有效文件应进行适当标识、编目,由行政部指定专人保存。

更改或换版时及时修正。

6、外来文件的控制

(1)上级颁发的指导性文件,应由行政部负责控制其有效性。

(2)直接引用的各类外来文件,其归口职能部门按本程序受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其有效性,并报行政部备案。

(3)客户提供的资料或文件,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程序确定自行处理,控制其有效性,并报生产科备案。

(二)岗位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提高员工的素质,使所有与质量活动有关人员均获得适当的培训,提高人员的技能与素养,从而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员工培训的规划、建立、实施、审核与改进等作业。

3、职责:根据制定的各岗位职责,确定岗位资格要求;会同各部门做好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培训计划:各部门根据培训实际需要,提出培训要求,生产科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培训实施:行政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安排本公司相关人员作为师资,也可聘请外单位专业人员来司上课,参加培训的人员须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名。

5、培训的效果评估:培训结束后,学员的培训效果需填写在"培训记录"的相关栏目内。

(三)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是食品加工业的重要-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

2、生产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并存入档案,以便定时定人检查,不合格人员给予替换或辞退。

3、进入车间人员必须先洗手、消毒。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并且带健康证方可上岗。

4、职工头发不得外露,不得染指甲、涂指甲油;以免对产品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5、车间、公司卫生区要分工到人,定时检查,天天评比。

6、进公司人员禁止吸烟和吃食物,更不能随地吐痰。

7、对车间、仓库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干燥。清洁的条件,并且要定期消毒。

(四)设备管理和定期清理、消毒、保养管理制度

为加强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实现优质、高产、安全、低耗,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管理由生产科长负责领导,设备部具体负责全厂设备管理工作,各岗位管理本岗位所用设备,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岗。

2、车间生产过程中要使用清洁卫生、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严禁不经消毒在生产中使用。

3、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天下班前必须把滞留物料清理干净。

4、设备长期停用时,应将内部积集污清理干净。

5、设备操作人员一般情况下每两个月对输送网带进行清理(霉雨季节为一个月),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应及时进行清理或擦洗干净,并做好清理记录。

6、设备操作人员-般情况下每半个月对周转容器进行清理。

7、盛放下角料的容器、垃圾桶在倒完后,应先仔细清洗干净再消毒。

8、消毒使用国家规定的消毒剂(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消毒),空间消毒使用的紫外灯在上班前开启30分钟后关闭,工人才准进入车间工作。

9、操作工必须经过认真培训,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保证对设备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

10、操作工对所使用设备要做"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修、会排除简单故障)。

11、维修工对设备负有使其正常运转的责任,要定时上岗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处理。

12、操作工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应立即停车检查,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班长通知有关人员,同时做好运行记录。

13、不定期的对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清洗消毒进行检查评比,好的表扬、坏的批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五)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1、质检科负责全公司在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负责计量器具台账的登记。

2、做好各种计量器具的保管使用工作。

3、配合计量检定机构搞好周期检定工作。

4、及时芨现在用计量器具的问题,及时申请检定,确保计量器具准确使用。

5、保管好检定证书及有关计量器具原始资料。

6、做好新员工计量器具操作培训工作。

(六)质检员工作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搞好检验工作。

2、充分发挥检验对产品质量的保证、预防和报告作用,以保证出公司产品都能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

3、按照标准和订货合同,负责从原料入公司到成品出公司全过程的进货检验、工序检验、成品检验工作,签发合格证,严把质量关。

4、生产过程中严把生产工艺操作技术关。要求员工严格操作规程上机,坚持做到上下工序相互配合,上工序为下工序服务,下工序为上工序把关,绝不能把不合格的半成品流入到下工序中。

5、负责产品的例行检查,如对产品进行重量包装:保存期、卫生标准等检查试验,并编写试验报告。

6、负责计量管理工作,搞好量值传递和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以确保量具、仪器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7、负责质量检验原始数据的记录和分析工作,编制检验报告。

8、认真做好不合格品的标志,隔离和存放工作,防止不合格品混淆。

9、质检人员在履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时,按常规检验标准要求,独立履行工作职责。

10、质检人员在主管领导的督导下只对质量负责,并签置相应检验报告。

11、质检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

(七)化验员管理制度

1、化验员必须遵守公司规定和纪律,按时上下班在上班下半时必须到化验室签名报道,不能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如有违者视情节大小每次处以20元以下罚款。

2、每个化验员都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对于每项检验结果做到谁检测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于出现有异常结果的应随即复检,如因不负责任而引发争议或造成一定损失的则有检验当事人负全责。

3、化验员必须及时为车间提供准确的检验结果,如有因准确性而引发的争议,化验员必须进行复检。

5、对于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提供假检测数据的,则对其处以最低50元罚款,甚至开除出公司。

6、工作期间严禁化验员聚堆谈闲话看杂志小说,如有违者每次对当事人处以5元罚款。

7、化验员依据公司规定进行调休,每月三天,调休时化验员必须妥善处理如自己的工作问题,不能因此影响正常工作,如找别的化验员顶替自己的工作后向主管领导汇报,得到认可后方能调休。

8、化验员必须爱护化验仪器设备及用具,不得故意损坏,对于易碎的玻璃仪器应小心使用。

9、工作期间不得会私客,外出找人闲聊,如有违者则一次处罚10元。

10、对于异常情况,须立即向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汇报。

11、化验员应详实的做好原始记录,做到谁检验谁签名,为了避免出现差错,作一项化验时应尽量自己作记录,不要让别人帮忙写记录。

(八)质量记录管理制度

l、目的:为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为验证、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与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记录的管理,包括来自供方的记录。

3、职责:质检科负责组织对记录表格的使用和保管。

4、工作程序:

记录的控制范围包括: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提供的记录,也包括来自供方的记录。

记录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提供的数据、资料要准确,语言要简练。

记录的'保存期限: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般为三年,产品、设备或顾客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划分。

5、本公司内部人员需查阅质量记录时,原则上只能在保管处查阅记录,外部检测、验证报告等由质检科收集管理;供方提供的质量记录由采购部收集管理。

(九)供方及采购管理制度

1、为保证供方具有满足公司产品的能力,供应科负责原辅材料的采购信息、对供方资料进行评定和选择。

2、由质检科、生产科、供应科组成评定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对供方的评定工作,质检科负责对供方产品进行评定,供应科负责提供供方名单。

3、采购员按物料需求计划进行实物采购,采购须是评审合格的供方,采取货比三家原则,择优采购,尽量降低采购成本。

4、采购物料到厂后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报账。

(十)原材料、包装材料采购检验制度

对采购过程及供方进行控制,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符合规定的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对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采购的的控制;对供应商及服务商进行选择、评估和控制。

1、供应科负责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单,并执行采购作业。

2、经理负责审批采购计划、采购清单和采购合同。

3、质检科负责提供采购物资的技术标准,负责对采购物资的进货验证。

4、检验员对采购物资按检验规范进行检验,采购员要索取对方有关证明质量的资料。

5、仓库根据对采购物资的检验结果,负责对采购物资的进货数量的验证。

6、营销部对本公司所须主要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编制《合格供方表》。

7、对现有的供应商或服务商,业务部负责尽量收集供应商的相关资料,以验证供应商的供应能力或服务能力是否能满足本公司的要求。

8、采购人员根据采购物资技术标准和生产需要进行采购时,必须对供方的质量严格把关,而且要建立供方档案,通过对质量、价格、供货期限、售后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合格供方。

9、对于长期供方或太户供方,如果两年以上都评为优质供方应该优先考虑。

10、对于第一次的供方,必须严格把关,有必要时取样回来检验,而且马上建立他的档案资料。

11、如果供方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应取消供货资格。

12、采购员根据批准的《采购单》,按照采购物资的技术指标在合格的供方进行采购。

13、对批量进货的,需与供方签定合同,合同中要注明品种、数量、价格、技术指标、交货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盖上单位印章等,经经理批准后生效。

16、供应科采购原辅材料后,应及时通知仓库,原辅材料入公司时,仓管员必须认真核对数量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外表是否被损坏,并马上通知化验员抽样检验。

17、化验员根据检验规范对原辅材料进行检验,认真做好记录,并填写《原材料检验报告单》,送交仓库。

18、仓管员根据验收隋况及《原材料检验报告单》,办理相关手续。

19、质检科负责人必须对每批进公司的原辅材料是否同意入仓都要签出意见。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十二

夏季正是促进果树花芽分化、果实膨大的关键时期。不论是大年还是小年,如果果树管理得不到位,都会影响到当年苹果的产量、质量与下年花芽的形成。因而,及时、合理地进行果树夏季管理,非常重要。

强化肥水管理

春梢停长前,果树开花、坐果、生枝、长叶所需要的营养,一般都来自果树从上年入秋后到当年根系活动期间所制造和贮藏的养分。进入6月后,春梢停长,根系二次生长高峰期出现,此时的追肥一般称为花芽分化肥。如果能及时合理地追施速效、持效肥,对提高当年的产量,促进花芽分化都会有明显的效果。5月底至6月初新根系发生期的果树追肥,应该考虑到当年果实的多少、树势的强弱,对氮磷钾含量要合理调整,避免造成旺条狂长和果实难以上色等问题。对于微量元素的缺乏,也可采用叶面喷肥的办法。在追肥前后,土壤中的含水量多少也至关重要。花后与花芽分化期间,充足的水分有利于果实细胞分-裂和果实膨大,可减轻生理落果及促进叶片、新梢生长和花芽分化。如果干旱无雨,又不能及时浇灌,其产量、质量和花芽形成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为花芽分化、果实膨大创造条件

1. 丰富的肥水是植物细胞形成的主要来源,细胞多少与细胞不断分-裂的量又是苹果膨大生长和花芽形成的前提。在即将封顶和已经封顶的枝芽中,其细胞一直处于不断的分-裂状态。其间,营养物质积累的多少,是花芽形成和分化的关键。

2. 增强光照,提高光合能力。我们所提倡的树形改造,其目的就是增强果树的光合能力,使其得到更多的光合产物。当强壮的根系吸收到充足的肥水后,抵达叶部,叶片在光照下合成蛋白质、淀粉、氨基酸等营养物质,转而形成果实、花芽,包括叶、枝、根等所需要的各种营养细胞。在果实、花芽处,细胞的浓度越大,分-裂得越多,越有利于果实的膨大及花芽的分化形成。

3. 合理夏剪,可增强果实的通风透光。为了加强光合能力,制造丰富、充足的营养,在冬季改型修剪的基础上,要继续进行夏剪。如在果台、副梢长到15-16厘米时摘心或扭梢,可缓其势力,促进坐果与生长。侧枝上的大侧枝,按其空间适量留用外,可留4-5片基叶,疏掉枝条,促生中短枝。也可对留下的'枝进行拧、扭和拉平。主枝上留下的背上枝,一般不需要再留用长果枝,以免让背上枝加粗、加长而争夺养分,影响其他中短枝的光照。对于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光腿枝,一定要在强弱分界处科学进行环割或环切,促使其下部光秃处长出叶丛,为以后形成良好的中短枝打基础。另外,一些改形后发旺难以成花、成果的乔化富士类树,可科学进行环切或环剥,促其成花;而树势弱或中庸已适量挂果的、中短枝多、封顶及时的树,则不需环剥,避免造成衰弱、腐烂或死亡。

4. 喷打叶面肥和调节剂。喷打叶面肥和调节剂,可控制枝条旺长,让弱芽、中短果枝及生长中的果实得到更多的养分。调节剂中的爱多收与万帅一号效果都很好,可轮换使用。微肥中除易于吸收的离子态康培2号外,禾之血、活力久久和田润1号等效果都不错,与调节剂相互配合,既能保果促长,又能避免果树大小年结果现象的形成。

以扶持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为主线,带动操作规范和可追溯制度的实施,实现标准化、安全环保和高效优质生产;以市场为导向,以扩大出口为带动,进一步优化调整不同树种的适宜结构和布局,调整同一树种鲜食和加工的比例,合理布局同一果品成熟期供应比例,增加加工产品的多样性,提高深加工终端产品的比例,促进产业的升级换代。

中国土地资源短缺,发展果树应坚持“上山下滩”、“林果结合”的原则,稳定规模,重在布局与结构调整,提高单产,重视安全,提高质量,延长产业链,增加效益。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东部老果区以增产增效,发展加工业,扩大出口业,调整树种结构。提高产业化水平,增强竞争力为主;西北部开发坚持林果结合,以现代企业经营,规模化发展为主。在退耕还林中,预计到2020年可望新增果树120~150万公顷(按近30年自然增长速度计);西南高地重点利用生态资源优势,以边贸为主,多样化、小规模种植方式发展。

建议在退耕还林中适当增加经济林面积,发展三北杏资源带以及材果兼用的核桃、榛林、欧李等;将果树高效砧木树种列入造林树种中;城市休闲观赏森林公园增加果树资源;保护新疆、长白山、云南、西藏、海南、神农架等野生果树原产地;实施能源果林栽培化,果树高产的经验亦可为当前木本能源植物的发展提供借鉴。

沃土养根壮树,简化栽培技术体系,节本增效,创新发展是果树种植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中国果树栽培区大多土地瘠薄,缺乏有机质,偏施化肥导致土壤和树体营养失衡,果树寿命缩短,果实品质变差,必须通过培肥地力改善土壤生态条件,通过养根壮树提高果园质量。中国20世纪80年代发展的果树陆续进入更新换代时期,重茬障碍问题日趋严重,如何克服再植病,修复土壤或选择适宜的替代树种成为亟需研究的重大课题。

由于果园规模小,机械化程度低,青年农民外流,中国农村人力资源优势正在逐步丧失,目前果园用工量高出国外主产国5倍以上,生产成本快速增加,简化栽培技术体系已经提到议事日程,必须研究矮化、矮砧、柱形、宽行、密植的栽培模式,生草、免耕、节水灌溉、营养诊断施肥等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管理模式,研究开发适应中国果园的小型机械设备,节工增效,提高管理的标准化程度。

加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果树品种的选育研究。发挥资源优势,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以超优品种育种为目标,对重点育种单位、团队进行长期稳定的支持。继续重视引种,规范新资源引进,防止有害生物入侵。挖掘企业的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在引育种中发挥作用,逐步形成商品性选育种产业。

整合和优化资源,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果树科技创新团队。以人为本,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改革和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环境,加强国际合作。农业科研院校科学定位,优势互补,加强开放性团队的合作。

加大对果树基础研究的支持,不断追踪现代科技前沿并创新应用于果树技术体系研究对果树产业发展有战略意义。国家要对有实力的团队和单位有长期稳定支持。

重视栽培业,以现代基础理论与群众系统典型相结合,进行科学总结,建立适应国情的栽培理论和技术创新体系,制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系统标准,实现平均单产大幅度提高,重视特色,重视差异,在比较中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新栽培制度。在向新区扩展中,确保西南高原的优质生产,并对西部沙地进行改土种植。

苹果蠹蛾、柑桔黄龙病、小实蝇、香蕉束顶病、枯萎病以及葡萄根瘤蚜等检疫病虫害正在对中国果树造成巨大危害,如果不重视检疫,对重大病虫害缺乏强有力的监测监控,将对中国果树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各级政府必须从战略上给予高度重视,建立非疫区,建立无病毒苗木生产体系及检测体系,建立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的快速反应机制。

中国果树科技基础工作不系统,大部分果园基础设施薄弱,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霜冻、干旱、冰雹、台风、湿涝等发生频率明显增加,必须加大研究力量,提高投入水平,研究农业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开展早期预警,研发应急性技术措施和防治设备,加强果园基本设施投入;选育抗性品种,推广无公害栽培管理技术,实现生物避灾、技术减灾、工程抗灾的三结合。

基层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目前大多涣散失效,不能满足产业发展的要求,而现代化的传媒在短时间内尚不能起到替代作用,因此必须加强乡镇基层技术服务队伍的建设,发挥信息化作用,改革技术服务形式,丰富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方法,加强示范基地建设,创建新一代技术体系样板,使新技术及时便捷传送给果农并转化为生产力,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民文化和科技教育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果农素质,使果品产业的发展转移到依靠科学技术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改善果园质量应从苗术标准化抓起,加强果树苗木法制化管理,苗木实行商业性经营,注册企业法人责任制,推广苗木生产标准化及追逆制,是保证果园正常发展,提高果园整齐度的关键。严格果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质量检测机关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制。

重视果品经济学的研究,加强国内外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发展和扶持果业龙头企业和各种经济合作组织,提高果品产销组织化水平。加强果树产业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克服主观性和盲目性,坚持科学发展观,研究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法则。从基地建设、信息服务、市场开拓、组织合作、人才培训等多方面对果品企业进行有力扶持,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大对农民的扶持,施惠于民,促进我国果树产业化水平的提高,使中国由果品生产大国发展成为果品生产强国。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十三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为贯彻落实《xxx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明确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年度农产品安全责任书。

一、本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三、建立单位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生产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产地准出销前检验,凡交售的农产品,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或生产基地出具的产品产地准出合格证明或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对进入市场流通的不合格农产品实行召回或销毁制度。

四、要建立质量安全诚信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坚决杜绝使用违禁农药、渔药及兽药。

五、实行农产品包装管理制度。包装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其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

六、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讲诚信、守承诺,做到相关制度和质量承诺公开上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因违反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条,而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愿意接受处罚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责任单位(盖章):

监管单位:

20__年月日。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十四

1、为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范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经矿技术、基建、机电、通风、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批复。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3、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煤矿财务、供应计划。

1、矿要建立系统的安全、质量考核奖罚制度,各专业专管部门,各基层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安全、质量考核奖罚制度并根据实际,每年进行一次修改。安全质量奖罚制度要与安全目标管理相结合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等,重奖重罚。

2、矿设立安全奖励基金。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十五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 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厂长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 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 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

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 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1.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2.全厂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具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3.工作时不得在工场打闹、追逐、大声喧哗。

4.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5.工场内严禁吸烟。

6.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汽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8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7.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乱放。    

8.在车间、油库、材料间等处所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所有员工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9.进入油库,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库。

10.工作灯应采取低压(3 6伏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11.手湿时不得扳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12.非电工不得搬弄配电盘上的开关及电器设施。

13.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严禁电器、电动机在雨天淋雨受潮。

14.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整齐清洁。

15.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七条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和监督。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为鉴定、危险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安全责任,适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洁,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的,及时依照规定进行鉴定和治理。

第十二条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三)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第十五条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一节房屋安全鉴定委托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节代为鉴定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各区分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掌握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

各区分局应当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各区分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各区分局调查核实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调查核实以及鉴定工作。

第三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鉴定执业注册证件。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及时送达鉴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申请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本质不同的,复鉴费用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设立业务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将该年度的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立即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各区分局,各区分局应当将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情况;

(二)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情况。

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一节危险房屋治理主体

第三十三条危险房屋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确认。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结论的处理类别,进行治理。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种类别。文物建筑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抢救修缮。

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复鉴的,在复鉴期间不停止解危措施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危险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应当对房屋实施代管并进行治理:

(一)房屋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

(四)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确有困难无法治理危险房屋,通过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房屋并实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房屋,代管前应当发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但危险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发布公告期间可以同时治理。

第三十六条各区分局应当对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以及代管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等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属于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人不确定或者未偿还有关费用的,各区分局可以从租赁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确定的,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各区分局应当自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的10个工作日内解除代管并发还房屋,并将剩余的代管收益返还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情况危急的,各区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各区分局在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后,应当即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条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各区分局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应当自治理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接收房屋。

危险房屋治理、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区分局申请临时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险房屋,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各区分局代为治理,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危险房屋治理期间,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计收。

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临时安置住房,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各区分局应当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迁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第四十条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并实施治理,并申请减免治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怠于、无力进行危险房屋治理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标准依法实施收购。

第二节危险房屋治理相关主体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设置在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迁移。上述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拆除、迁移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申请由区分局强制拆除、迁移。拆除、迁移费用由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负责。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四十四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各区分局对危险房屋进行原状维修、加固抢险需要办理各项手续的,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文化、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紧急治理的,可以在办理有关治理手续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险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过程中,需要立即排险解危的,可以单独向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状维修、加固抢险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应当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第五章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充足的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配备足够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保证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到位。

第四十七条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因台风、暴雨、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和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在知悉房屋突发性险情后,应当及时到场处理,实施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八条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区的房屋的应急抢险;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发生重大险情的房屋组织实施应急抢险。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房屋突发性险情报告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

第四十九条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电力、市政、园林、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房屋应急抢险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损的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各区分局应当在事后予以修复。

第六章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未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其他房屋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白蚁防治责任。

第五十一条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其他房屋,在白蚁预防合同约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 由原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无偿灭治。

超出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灭治。

白蚁预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0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蚁情检查,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灭治。

在进行白蚁防治时,相邻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灭治工作。

第五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白蚁防治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和白蚁防治人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由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负责。

从事白蚁防治的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白蚁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注册证件。

第五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在白蚁预防工程开工前,应当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委托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实施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白蚁预防施工药物的检测、施工方案的落实和监理报告的编写。

第五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广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

第五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白蚁预防工程和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等全市房屋白蚁防治情况的巡查。

第五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等情况;

(二)白蚁预防工程、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白蚁预防的巡查情况;

(三)其他有关白蚁防治的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由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以房屋安全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对未办理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手续的白蚁防治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绝、阻碍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活动,或者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和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县级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质量控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而言是最为重要的内容,我们必须将工程质量管理贯融合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里。同时,对于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需要配合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维护管理,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项目质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一般需要经过规划质量、设计质量、招标质量、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不同的操作环节,从而达到整个项目的控制作用。

1 房屋建筑工程的准备阶段

1.1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是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核心,没有质量的工程就无法创造出理想的经济价值,这就需要工程单位对于质量控制严格把握,制定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因此,应对各个环节的质量工作进行考察管理,质量经理需要建立的职责为:结合投资人项目设计经营战略,对开发项目质量计划负责编制,且安排各个人员落实到不同的工作里;结合质量计划规定内容,检查项目质量计划具体情况;在审查环节里出现问题后,则需要及时制定科学的措施进行处理,把问题向项目团队负责人报告;编制项目质量报告,报上级质检部门和项目经理。只有每个部门及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才能保证整个项目管理顺利进行。

1.2 前期的准备

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发前期,必须要针对此次项目的特点详细了解,掌握咨询成果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深刻思考分析,对质量目标的科学性正确分析。一旦企业制定了项目开发目标后则不得在无条件的情况下随意变动,否则将会造成多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1.3 建立质量评审制度

建立评审制度是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到理想状态的基础,这也是企业创造经济价值的根本措施。为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我们需要保证工程项目评审机构作用的充分发挥。工程单位要针对现有的环节实施全面管理,积极创建现代化的评审体系,以“评审制度”为指导全面开展项目管理,这些都是管理者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

2 设计时期的质量控制方案

2.1 方案设计环节

房屋建筑工程在设计阶段,必须要综合多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准备工作。在设计工作开始前需要浏览工程项目的诸多文件,如:检测报告、技术指标、设计内容等等。在一系列工作完成之后,工程单位需要确定最佳的设计方案,然后再投入到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里。

2.2 施工图设计环节

2.2.1 开发制度: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责任书需要安排专家进行详细地审核,从项目管理措施以及考核内容客观评价等,这样才能维持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设计施工图纸时必须要严格按照建筑的具体需要进行,考虑到对设计质量有效地控制,我们需要采取质量跟踪措施,对于相关工程文件实施审核处理。当施工图纸将要结束之后,我们需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开发商的项目设计主管人员需对图纸做好不同方面的审核。审查是需要关注过分设计和不足设计两种极端情况,过分设计造成经济性差;不足设计影响建筑功能。

2.2.2 经理制度:

开发商设计主管人必须接受经理的指导,通过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对设计环节实施管理。这样才能让整个建筑设计环节达到理想的质量要求,与合同上的条款内容相互符合。组织设计以及相关的策划工作时,必须要对整个工程负责。在不同的操作环节里需要负责组织设计各专业的综合技术方案综合审查;经理负责人需亲自组织或检查对设计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和设计文件。

2.2.3 职责制度:

对工程单位的每个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参与工作的责任心。工程项目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将管理重点逐渐转移到人才管理中,实施科学的人才开发计划,不断挖掘房产项目管理企业内部职员的潜能,以为房产投资管理企业创造出更多的商业价值。选择专业技术方案指导实践,对设计专业技术方案实施科学的规划处理。

3 招标阶段的质量控制

3.1 资质审查

对于招标的工程,我们应该做好施工单位的审查工作,重点确定该单位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完成工程项目。通常设计到的方面有:人员素质、技术力量、施工业绩、社会信誉等等。审查施工单位对于房产工程项目的实践经验。

3.2 价格高低

对于具体的工程中标而言,很多房产开发企业考虑到降低工程造价,其选择的方式多数为不设置标底,低价中标的方式,这样就造成了低价中标,高价索赔问题的出现。到最后不但没有起到降低工程造价的效果,反而导致工程资源浪费。

3.3 项目考察

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工程单位虽然中标,但都是靠关系得来的。不少单位自身不具备施工能力,造成项目实施时出现劳资纠纷、农民工工资不到位等问题。房地产工程项目的考察必须要综合多个方面内容,出来需要认真分析投标单位的实际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等外,还要保证投标单位资质与实际能力一致。

4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4.1 监理单位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加快,很多工程单位开始设计安排了监理制度。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很多工程单位的建设质量显着上升,工期和投资都取得了理想的成效。而要想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单位发挥自身的作用。而房产开发企业必须针对基本项目施工要求,以及工程监理合同上的内容展开工作。这样才能保证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实到实处,从根本上实现工程质量控制作用。

4.2 施工单位

房地产涉及到的投资成本巨大,对于整个施工过程必须要通过各方面的对比才能选择最合适的施工单位。尽管我国的房地产工程项目在长期的探索中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房产项目管理相比,我国在技术、管理、经营上还存在着显着的不足。施工单位在制定房地产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时需采取“管理原则化”的策略来保证了房产工程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工程监理按照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采取综合监理措施,从人员、材料、机械、方法等多个环节加以控制。此外,在施工项目开始之后需对施工质量、施工工艺等重点考核,这些都是工程单位需要注意的问题现场质量检验、落实检验方法,参与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等措施来控制工程建设质量。

4.3 提前做好施工预防工作

做好施工的预防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第一是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质量检查工作。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规范施工操作过程当中质量的审核手续。做好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审核需要企业指定一套完善严格的审核标准制度。严格通过三检程序的材料才能进入施工阶段,因此要加强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检测人员的质量监控意识,同时通过引进先进的质量监控方法和手段,可以精确地完成施工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审核工作,另外规范检测过程当中的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比如说对于钢筋水泥的原材料,就要严格的做好质量监控工作,因为它们质量的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了房屋成品质量,务必做到没有通过审核的水泥和钢筋坚决不能进入施工进场。另外一个预防工作就是要做好施工过程当中的审核交接手续。每一个施工环节的负责人必须签字验收后施工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这样做是为了及早的发现质量隐患,经过调整以后将损失降到最低,责任落实到相应程序的负责人,可以有效的减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材料以及技术问题。

4.4 严格监控每一个施工环节

在施工过程当中,要严格的监控每一个环节,确保工程准确无误的进入到下一个阶段。这就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考勤工作。严格要求管理人员做到四个经常。经常到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监督相关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有效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经常观看设计蓝图,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管理人员准确的完成对施工阶段重点项目的定位。经常记录问题,由于在施工阶段经常会遇到突发状况,将出现的问题及时的记录下来可以帮助管理人员累计经验,可以杜绝下一阶段类似问题的发生。长期且频繁地提醒施工队在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加以注意,并与他们进行交流,在交流的过程当中往往会帮助质量管理人员发现问题。

5 竣工阶段

竣工验收对于房建工程项目而言是最后的操作环境,这也属于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阶段,也是施工单位需要审核的主要过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的阶段,房产开发企业需邀请相关的检测单位与施工方面开展全面审核检测,这样可以保证施工过程达到理想的状态。而作为检查部门,其必须对项目工程负责到底,采取多方面的验收工作,不得仅仅形式上制定验收方案,而不把政策落实到实处。而针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和施工单位交流沟通,保证每项工作能得到全面处理,真正对房地产工程项目加以验收。

6 结束语

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篇十七

针对日本和欧盟等茶叶进口国家和地区不断提高的茶叶检测标准,我国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出口茶叶质量安全控制规范》,为出口茶叶行业带来新的技术支撑。

标准共分10个部分,对茶叶从生产到出口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均作了详细规定,还特别根据当前的出口形势,新增了茶叶源头管理,即茶园管理和初加工部分以及产品出口的预警和召回制度等。该标准主要针对茶叶农残、重金属超标等问题,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出口茶叶质量安全设置的控制体系。该规范能有效促进我国企业规范种植加工茶叶,加强产品追溯,提高茶叶质量,开拓国外市场。同时,将有力提高我国茶园管理水平,整合落后、弱小的茶园,促进优质茶叶种植和出口加工。

我国茶叶年出口量占总产量的30%,达20万吨,创汇近4亿美元。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对我国出口茶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卫生要求。欧盟从2000年7月1日起对进口茶叶提出数百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规定茶叶应做近三百种农残限量检测,对我国茶叶出口都构成很大影响。

据海关统计,上半年我国茶叶出口15.13万吨,出口金额近3.4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5.49%%和19.88%%,平均单价为每公斤2.27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65%%。上半年我国茶叶出口到102个国家和地区,从数量方面分析,摩洛哥仍居首位,美国取代日本和乌兹别克斯坦成为第二大出口市场,第三至第五位的市场分别为日本、乌兹别克斯坦和俄罗斯。多年来,我国茶产业蓬勃发展,然而多数茶叶出口至非洲、中亚和独联体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上以中低档茶为主,产品缺少科技含量、附加值低等因素限制了我国茶叶出口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据悉,近年来日本和欧盟等茶叶进口国家和地区不断提高茶叶检测标准,给我国逐步发展的自主经营茶叶出口设置多重技术壁垒。尽管此前有业内人士一直在争论,欧盟等地区日益苛刻的检测标准是否实际可行,但不争的事实是国内企业如果要征服欧盟市场就须先过检测关,因此提高国内茶叶检测标准对规范企业后期发展指出了方向。

据悉,从2015年5月起,日本将实施新的《食品卫生法》,其中对茶叶农药残留限制明显变化,将设限农药残留由83种增加到约144种,设限以外的农药残留全部限量为0.01ppm。欧盟新的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ec149/2015)已正式执行,在有关茶叶的农残最高限量标准(mrl)方面,新标准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有关茶叶的农药mrl标准出现9个变化,二溴乙烷、二嗪磷、滴丁酸、氟胺氰菊酯和敌敌畏等5种农药mrl标准加严,虫螨腈、除虫脲、噻嗪酮和苄螨醚等4种农药mrl标准放宽;二是新标准新增170种与茶叶生产关系密切的农药mrl标准,大多是新农药,如印楝素、鱼藤酮和除虫菊素属于植物性农药。

业界人士认为,该规范的实施是我国茶叶质量安全控制工作的重大进步,但由于茶园的主要作业者是茶农,其在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意识还有待提高。因此,要真正实现源头上的控制,即真正有效地实行该规范的规定,还需要茶叶出口企业对茶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对茶农给予引导和支持,以尽快实现有效的源头管理,实现茶叶产品从茶园到消费者饮用这一过程的可追溯性;同时,规范中对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使出口茶叶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更加完善,更重要的是其对于提高出口茶叶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和茶叶进口国绿色壁垒的日益森严,近几年茶叶的发展也经历了从单纯的追求产量到质量到今天的安全质量生产的转变,茶叶质量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大茶叶生产者必须把茶叶的质量安全问题作为今后茶叶生产的重要问题来抓。保证茶叶质量安全应重点抓好优势基地建设、茶园管理控制、茶厂优化改造、茶叶清洁化加工、茶叶质量可追溯、两端质量检测等关键控制技术。

1、优势基地建设技术

在基地建设过程中,应根据当地实际,以环保为前提,合理选择基地。选择远离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空气清新、水质洁净地理地势有利茶叶生产的基地。在基地发展新茶园时应注意早、中、晚良种的合理搭配,有利优化茶类结构和缓解劳动力紧缺的矛盾。茶叶优势生产基地的建设是提高茶园质量基础,也是保障茶叶鲜叶原料质量,提升茶叶原料质量安全水平的基本环节。

2、茶园管理控制技术

茶园肥培管理控制技术包括茶园耕作、施肥、治虫、修剪、灌溉、采摘等技术,其中茶园病虫害防治和肥培管理技术对茶叶质量安全影响最大。茶园肥培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应按茶叶生产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茶园肥料、农药等投入品管理,科学肥培管理,减少化肥污染。

(1)茶园施肥。尽量选用氮磷钾合理配比的复合肥,避免单一元素肥料造成的污染。根据茶树对营养物质需求特点,在茶园施肥上掌握以下原则:做到重有机肥,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重基肥,基肥与追肥相结合;重春肥,春肥与夏秋肥相结合;重氮肥,氮磷钾相结合;重根肥,根肥与叶面肥相结合。施肥量一般按每采收100公斤干茶计算,每年施纯氮12.5-15公斤,一般投产茶园,氮磷钾比例为4:1:1,幼龄茶园比例为2:1:1,基肥与追肥的比例为 40:60。施肥时间基肥为10月中旬;追肥强调早施、多次、足量,春肥在2月上中旬施入,用量占全年追肥用量的`40%以上,全年追肥4-6次。施肥方式撒施、沟施并用,对土质疏松的茶园提倡免耕施肥。肥料种类基肥采用饼肥、栏肥、有机复合肥为主,追肥一般采用速效的化肥为主。此外科学根外施肥,注意钙、镁、硫、铁、锰、锌、铜等多种微量元素的营养平衡。

(2)茶园病虫防治。突出“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防治措施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尽可能发挥生物防治手段作用、辅之以化学防治方法进行病虫草害综合治理。

a.农业防治措施,主要是合理修剪、科学施肥、合理采摘;新植茶园做到选用抗性良种,茶林配植。

b.物理防治措施,主要是推广频振式杀虫灯和色板诱杀技术,如利用昆虫的趋光习性推广灯光诱杀技术,灯光诱杀对茶叶上的茶毛虫、茶尺蠖、茶细娥、斜纹夜蛾成虫具有明显的诱集效果。

c.提倡使用生物农药,保护和利用天敌。

d.科学施用化学农药。使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一是要按病虫害发生的情况适时、适量地选用对口农药进行化学防治,提倡农药的合理混配,按照农药安全使用准则用药,严格掌握使用剂量和次数,严格掌握安全间隔期。二是要减少普治,尽量做到挑治、一药多治,合理轮换农药品种;三是要科学选择施药器械,进行低容量喷雾,调整喷药时的高度,提高防效,减少农药用量。我们大力推广对蜘蛛杀伤力小,对害虫防效高的化学农药,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达到保护蜘蛛与控制害虫的协调。要改变见虫就治,乱用滥用农药的习惯,要做到达标防治。乱用滥用农药会导致害虫抗药性产生,害虫发生再猖獗,即虫越治越多,农药防效下降。

3、茶叶清洁加工技术

包括硬件和软件设施两方面的改进。硬件设施改进指的是茶厂优化改造,改善加工条件。软件设施改进指的是改进茶叶加工技术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新建的加工厂,加工厂的厂址应选择距离居民区、公共厕所、垃圾场30米以上,距离畜牧场、医院、粪池等污染源500米以外,且要处在污染源烟囱高度50倍以上,加工场的废物排放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已建的初制茶厂,对加工设备陈旧、机械设备不配套,设备老化;厂房环境差条件简陋、加工厂规模小;区域布局散、卫生质量状况差、标准化生产水平低的那些茶厂,要通过对茶叶加工厂的改造,实现茶叶加工按产品标准化、连续化生产工艺要求,力争做到茶叶加工不落地。茶厂加工设备定期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不使用重金属含量高的机械。茶厂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实施全程监控;加工人员要持健康合格证和上岗培训合格证上岗,要掌握茶叶加工工艺与操作技术,懂得茶叶加工卫生质量要求,具备茶叶加工所需的基本素质。加工制作、包装、贮藏和运输均要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的有关要求,以防产品污染,使茶叶加工实现企业化管理,建章立制,实现了加工过程规范化,消除了卫生安全隐患,实现清洁化加工。

4、茶叶质量可追溯技术

茶叶质量可追溯指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茶叶农事档案,记录茶叶产地、采摘日期、加工时间、茶树品种、投入品登记、源头检测记录、加工企业、从业人员、成品茶检测记录、包装时间、经销网点等内容。目前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无公害茶、绿色食品茶和有机茶的国内外认证都要求申报企业建立茶叶质量可追溯制度。消费者可以通过信息码查到茶叶的生产过程、基地认证情况,甚至还可以查到具体生产责任人的姓名。

5、两端质量检测技术

茶叶两端质量检测技术包括茶叶原料质量端检测和成品茶质量端检测。茶叶原料质量检测重点是茶叶源头检测体系的建设,对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田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控制茶叶农药残留,建立茶园农残监测点,推广茶叶农残速测技术,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残项目进行检测。并做到鲜叶进厂分级验收,毛茶收购源头检测。成品茶产品质量检测要求茶厂必须配备茶叶农药残留和卫生质量检测设备,完善产品出厂检测体系建设,有效降低和杜绝茶叶超标事件的发生。

茶叶质量安全涵盖了茶叶从生产、加工到商品茶包装销售的全过程,只有把握好每一个生产过程,才能实现茶叶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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