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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间托养协议书简短 托养协议书的格式(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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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间托养协议书简短 托养协议书的格式(二篇)
2023-01-12 07:20:28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精选日间托养协议书简短一

(一)深化医养签约合作。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各地要为医养签约合作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紧密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合理规划设置有关机构。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增强社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服务衔接,完善硬件设施,充实人员队伍,重点为失能的特困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农村地区可探索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充分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支持研发医疗辅助、家庭照护、安防监控、残障辅助、情感陪护等智能服务机器人,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健康服务、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

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等部门制定监管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把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增加等情况纳入考核。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和管理指南。各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应急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强化投入支持。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鼓励地方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支持开展上门服务。研究出台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要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及个性化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研究引入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的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生前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国家医保局、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鼓励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统筹现有资源,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

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提供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各地要出台支持政策,引导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集中组织培训。(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在创建医养结合示范省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医养结合试点示范县(市、区)和机构创建,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地区和机构,在安排财政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国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精选日间托养协议书简短二

为全面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科学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8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建立中高端养老院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满足广大群众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养老服务业为导向,以积极推动实施健康老龄化工程为抓手,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的原则,将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机结合,实现医养无缝对接,为全市老年人搭建方便快捷、品质优良、普惠实用的新型养老院,全面提高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质量。

制定出台加快推动医养结合,建立中高端养老院工作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在**城郊附近地段打造一所能容纳三千余人,既包括传统的生活护理服务,又涵盖精神心理、老年文化、康复保健、健康检查、疾病诊治及临终关怀等多方面服务的较高功能档次的新型养老院。所有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养老床位占养老院床位的**%以上,基本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以满足广大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积极推动实施健康老龄化工程为抓手,以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为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将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实现医养无缝对接,逐步形成规模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便捷的中高端新型养老院,不断满足我市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一)科学规划布局

市卫计部门要争取发改部门尽快立项实施,建成集医疗、康复、养生、养老为一体的老年综合服务区域;支持社会力量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参与兴办医养结合型养老院,开展养老服务项目。

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准确建立台帐

对全市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状况和卫生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建立健康档案,了解需求趋势,明确需求量。对全市所有敬老院和医疗机构现状及运行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理清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管理模式、服务资源配置等情况,为开展医养结合,建立中高端养老院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责任单位:市老龄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建立合作机制

按照资源共享、就近就便的原则,养老院根据自身情况与就近的医疗机构制定互联制度,全方位保障老年人医疗服务。承担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落实责任医生和护士,公布联系方式及服务时间,每周服务不少于2次,并与服务老年人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

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完善“医养联合体”运作机制

建立养老院与医疗机构的服务信息对接平台,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医院与养老院分别建立对接服务联系台账,让老年人在疾病加重期或治疗期进入“住院状态”,各医疗机构要为老年病人在挂号、就诊、检查、办理住院手续及转诊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在相应窗口明显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方便老年人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专业、便捷的医疗服务。处于康复期的老年病人可进入“休养状态”,养老院的床位可充当医院康复病房,接收医疗机构的康复期老年病人,解决出院老年人过渡期的临床护理康复需求,实现医院与养老机构的无缝转接,解决重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继续养老服务问题。

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落实优待政策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老人供养、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家庭等政策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代缴;住院治疗的,提高相应报销比例,解决异地结算问题,并依据相关政策予以医疗救助。

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医保中心

(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依托国家相关政策,加大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和引进力度,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逐步对管理和服务人员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养老院要为老年人群体开展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护等医养照护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动员基层老年协会开展自助、互助服务和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老龄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突出中医特色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中医院在养老院设置中医门诊部,中医执业医师到养老院进行多点执业,将养老院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范围。养老机构设置的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不受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数量和地点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大力宣传中医养生治疗、保健、康复知识和理念,探索多种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形式,积极在医养结合型养老院推广和应用药膳,探索建立“食养(疗)”“药养(疗)”等中医药特色养生、养老新模式。

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中医医院

(一)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要合理医养结合型养老院的位置和布局,在项目规划审批上给予优先保障。优先保障用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改变用途。

(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要将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同等对待。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型养老院多点执业,促进医疗人才有序流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和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培训。要鼓励大、中专医学毕业生到医养结合

型养老院就业,对与医养结合型养老院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满5年的人员,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三)加大信息支撑保障

大力发展“互联网+”医养服务,建立老年人健康看护网络系统,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的老年人健康监测、紧急救护等实物、产品,提高为高龄、失能、半失能、失智等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支持医疗机构与医养结合型养老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全市老年人养老幸福指数的迫切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推进医养结合,建立中高端养老院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内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

卫计部门要将促进医养结合发展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内容来抓,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医养结合型养老院。民政部门要把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加快发展医养结合型养老院,做好医养结合型养老院的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要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审批上提供一站式的便捷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各项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投入,按政策支持医养结合型养老院的发展。人社部门要完善医养结合型养老院的医保政策,将医养结合型养老院纳入医保定点单位,支持养老护理员教育培训、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建设等。消防部门应加强医养结合型养老院的消防监督,完善消防硬件设施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养老院的火灾防范能级。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对医养结合型养老院在规划审批和用地上给予优先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积极出台相关配套衔接制度,确保医养结合型养老院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共同支持和推动医养融合,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大力做好宣传工作

要积极宣传实施健康老龄化工程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关注扶持参与健康养老事业。市广播电视台要开设健康养老栏目,市卫计部门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宣讲行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健康养老理念,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建立中高端养老院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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